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案例型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案例型論文范文1
所謂行為安全其實質是一種安全管理途徑的創新。它的根本是行為科學,并且和安全管理學科以及心理學科密切相關。這種理論旨在對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研究和討論,對工作人員進行監測和統計,然后進行研究。通過對這些不安全的行為進行多次的監測和反復修改,從而加深工作人員的安全觀念,養成正確的安全行為,創造出一個安全而又溫馨的工作環境。
之所以能夠對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管制,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是可以利用某些方法進行測量和監測的。這種行為安全管理能夠使工作人員的觀念和習慣發生質的變化,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安全。
2.行為安全管理的益處
2.1行為安全管理是科學的管理方法
所謂的行為安全理論就是利用恰當的、有規律的科學方法,對目標行為進行相應的指導,最后逐步形成一種固定的規范。這種安全理論既可以及時的矯正工作人員遭工作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又能夠將整個工作組的安全水準上升到更高的層次,讓工作人員都能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為,增強自身的安全意識。因此,只要能將行為安全理論付諸于實踐就可以大大減少危險行為發生的概率。
2.2工作人員應主動配合行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尤為重視工作人員的主動配合。工作人員可以通過配合一些安全方面的舉動來增強自身對工作負責的態度,這也能側面反映出一個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果現有的行為與管理需求相違背或者完全不符,這個時候就需要利用相應的安全管理行為來防止這些危險行為出現。煤礦事故之所以仍在不斷出現,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煤礦的工作人員由于長期的重復性工作產生了懈怠,認為自己完全能夠勝任這項簡單的工作,所以導致他們在安全方面不夠重視。但是,倘若害怕煤礦工作帶來的危險,那反而也會引起一些危險的事件。因此,必須將煤礦的安全工作做到實處,讓煤礦工作者都能正確看待自己的工作,無畏無懼,這樣才能將危險行為扼殺在搖籃之中。通過行為安全理論,指導煤礦工作者進行安全的工作,增強自身行為安全。
2.3行為安全理論即重視危險行為的預防,又關注安全行為的延續性
煤礦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所體現出來的某些細微動作就是行為安全理論需要研究的重點。行為安全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對危險行為的監測和預防,另一方面是保證安全行為的延續性,而這兩方面的行為都能夠通過工作者平常的行為表現看出。一個煤礦工作者對安全行為的觀念和自身的安全價值體系會隨著個體的舉動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此外,行為本身就具有相應的影響能力,會對整個煤礦工作大環境起到一定意義上的作用。
3.煤礦安全管理中行為安全管理的應用
3.1行為安全管理的前期準備過程
首先,需要形成一個小組,專門負責行為安全管理。整個小組成員主要包括一些基層生產班級的組長和普通的工作者。由煤礦礦長做統帥,主要負責部門包括隊長、安監站站長、副煤礦礦長。整個領導小組的工作包括監督定制行為安全管理流程,對管理流程進行監督和維護,采集相關的監測數據,通過數學分析手段,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形成最終的報告匯總。
成立的管理小組需要定期的進行相應的訓練,討論商議并且評審在安全行為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3.2行為安全管理的安全監測過程
要減少煤礦工作者的危險行為產生的次數,就必須首先明確他們的安全行為,通過繪制日常行為安全監測表來記錄工作者每天的行為。監測表需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場地設施的使用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整體的工作氛圍、處在的地理位置等,記錄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不可弄虛作假,要與實際相對應,這樣才能制定出檢測說明書。
3.3行為安全管理保障體制的建立
煤礦行業的行為安全管理必須進行統一化的管理,這樣才能保證整個管理階段的延續性和持續發展。對于煤礦工作的每一個小的方面都要進行深入地研究,這樣才能形成一套安全可靠的管理保障體制。最重要的一個制度是監督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險行為的發生,減少違規行為的數量。隨著安全管理體制的不斷完整,我們必須要考慮建起相應的考察制度,用以鼓勵表現優異的煤礦工作者,同時對于工作者的行為進行管理和控制,促使工作者行為的良性轉化。
4.結論
案例型論文范文2
1.1加強安全觀念文化建設安全觀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核心。要高度重視安全觀念文化建設,確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創造效益”、“行為源于認識,預防勝于處罰,責任重于泰山”等安全文化理念,不斷提煉有利于企業安全生產的文化精髓。要普及安全文化知識,增強員工“企興我榮、企衰我恥”,“電網安全、人人有責”的主人翁責任意識,共同為企業發展出點子、謀安全、作貢獻。同時要主動關心員工生活,幫其解決后顧之憂,保證員工能夠安心工作,避免人員違章引發不安全事件。
1.2加強安全行為文化建設安全行為文化是指人們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行為準則、思維方式、行為模式的總和。各級員工首先要樹立科學的安全理念、務實的學習態度、嚴謹的工作作風、規范的行為方式,在工作中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技能素質。只有技能精湛、業務嫻熟,才能保證工作無差錯、管理無漏洞。其次要從個人誠信、忠于企業的高度來提高自我約束力和工作責任心,保證工作到位,并能主動工作,積極發現并及時解決影響電網設備安全運行的隱患,為電網安全運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1.3加強安全管理文化建設安全管理文化是企業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的保障機制。要結合上級頒發的相關規定和企業發展實際,及時修訂、完善管理制度,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實用性、時效性,掌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要避免因制度與實際工作不匹配,影響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性,阻礙企業的安全發展。
1.4加強安全物態文化建設安全物態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直觀部分,主要指企業安全生產的技術裝備。技術裝備要滿足新時期企業安全生產的需求。根據電力線路健康狀況和運行環境等綜合情況,安裝相當數量的智能化遠程監控系統、雷電定位系統、智能防盜系統等現代化設備,以便于在電力線路遭受外力侵害異常時,能夠及時發出告警信號通知運行維護人員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異常時間。
2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2.1加強對員工安全信仰的培養用“任何事故都可以預防,任何隱患都可以控制”等科學的安全理念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安全觀。只有通過不斷地宣傳教育,使安全生產的思想真正深入每一位員工心中,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才能有效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地位牢固,企業發展持續穩進。
2.2強化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業科學發展的根本保證,因此要結合實際準確定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嚴謹的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通過行為準則和制度規范來實現精益化管理,真正形成安全生產“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的良好作業規范,促進企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3發揮基層管理人員職能
安全生產管理必須一“嚴”到底,只靠決策層和職能管理部門抓安全遠遠不夠,只有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廣義地指具體工作的負責人)的職能,才能有力地促進工作的安全開展。通過以點帶面,不斷提升員工的綜合安全素質,將安全生產的理念嵌入到每一位員工的思想深處并化作工作中的自覺行為,實現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理念轉變。
3.1創新安全管理機制嚴格責任制落實,將安全生產的考核權力下放到基層,讓基層自行決斷考核,職能管理部門只作監督、指導,保證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權力落實,最大限度地發揮基層單位的管理潛能。
3.2下放安全獎懲權力企業應建立安全獎懲基金,明確獎懲辦法,激勵基層單位主動工作的積極性。要把安全生產指標及重點工作計劃分解下達到基層單位,并要求基層單位按期匯報工作完成情況及工作不力的自行考核情況,然后由職能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抽查,綜合評比工作得分率,最后形成查評報告提交決策層進行獎懲兌現。
4加大高科技應用力度
企業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實現裝備先進化、系統自動化、巡檢科技化,全面提升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水平。在裝備方面,要全面引進現代化的智能巡檢系統、在線安全監測系統等先進裝備,隨時掌握電力線路的運行工況。在系統方面,要結合電力線路點多、面廣、線長,地理條件復雜,全面巡檢工作量大等特點,廣泛推廣應用電子驅鳥裝置、電纜破壞定位信息回傳系統等,并積極研究使用線路異物靠近感應報警裝置等遠程監控系統,以便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將事故控制于萌芽狀態。在巡檢方面,要配備GPS衛星定位系統,實時觀察巡檢人員的工作到位情況;實行遠程監控專人監視辦法,及時發現缺陷,并及時消除。這樣,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運行維護人員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彌補因缺陷發現不及時而引發的電力線路跳閘事故等問題。
5加強隱患治理
5.1加大科技攻關,強化隱患治理針對電力線路受煤礦采空區塌陷、挖沙取土、修路蓋房、吊車碰線等外力破壞日益突出,以及強風、雷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預見的惡劣自然災害影響日趨嚴重的客觀實際,積極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專題研究,進行技術攻關,制定并實施科學的隱患治理方案和措施,為電力線路的安全穩定運行提供良好的技術保障。
5.2加大資金投入,確保工作到位設立專門的應急搶險基金,用于科技攻關、新技術研發、新設備采購、搶險物資儲備等,不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確保在突發事故情況下人員、物資、財力到位,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5.3加大宣傳力度,創建電力設施保護新格局不定期在人口密集區、施工集中區、城鄉結合部等事故易發地段開展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護線宣傳,如裝設安全警示牌、致司機朋友一封信、溫馨提示卡、宣傳單、媒體播報、公交車身流動宣傳標語等。通過大力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提高全民護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逐步形成電力設施保護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6結束語
案例型論文范文3
首先要說明的是本文論述的“立案”,是指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不包括或有意忽略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在偵查程序之前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有其內在的運作機制。由于刑事訴訟法沒有對立案審查的行為內容、工作方式、手段、性質作出具體規定,因而對于偵查機關在立案審查中的行為內容及其法律屬性、偵查機關審查中的權限等問題,不僅在理論界未能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而且在實踐中因其運行失范偶有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現象的發生。
對立案審查行為的方式和內容,尤其是在立案審查中能否采取法律規定的偵查程序中的一些偵查行為以及強制措施行為如勘驗、檢查、鑒定、拘留等,學界有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立案審查“是通過調查、詢問甚至拘留、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等,審查控告、檢舉、自首的材料?!痹撚^點進一步說明:公安司法人員在立案階段對于立案材料的審查,一般是通過對材料本身的審查,然后針對不夠清楚、不明確或無證據的事實進行一般的調查,如補充材料、進行訪問等,在如暴力犯罪等案件性質比較特殊情況下,或者如交通肇事案等因情況緊急非用偵查措施不可的情況下,應當允許采用某些偵查措施。這種操作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部分規定中的“采取緊急措施”,有助于立案任務的完成和為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打下良好的基礎,符合司法實際工作的需要。
該觀點還認為,只要依法進行,在立案審查階段對人身進行搜查也不違法。這是因為,在立案階段的一般調查、審查中,發現嫌疑人身帶兇器、可能隱藏危險物品、可能毀滅或轉移犯罪證據時對嫌疑人進行搜查,并非違背立法本意,只是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立案手續,將立案后偵查中必須采用的搜查手段根據案件特殊需要提前進行。同樣,立案審查階段對現行犯、重大嫌疑人實行拘留也不屬于違法行為。在立案審查中即在立案決定作出之前,是否可以采取某些偵查措施,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1]
從上可以看出,該觀點所持的立案審查既包括對立案材料的靜態、被動式審查,也包括對線索的動態、主動性的調查、偵查,甚至還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雖然該觀點主要從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出發,論證了立案審查包含可以采取一些偵查行為甚至強制措施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我們是絕對程序主張者,從中又可以體味出法定立案程序可有可無或者補一個立案決定書即可的意思,因為法律未將立案程序中緊急措施的種類予以明示。偵查人員對在特殊情況下搜查、拘留的采取以及情況緊急的自行判斷,使得偵查人員在此情況下偵查權啟動的程序依據以及合目的性會遭受任何對偵查權行使保持警惕的人的合理懷疑。這種觀點中的立案審查實際上和立案后偵查行為的內容沒有任何本質區別。立案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其審查行為方式、性質的遮蔽,還具有什么樣的價值呢?是否依照偵查程序啟動的固有規律,立案程序本身有改造或廢除的必要呢?
第二種觀點認為,由于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第一道程序,因此,基于立案程序的這一本質特征,“決定立案前不應也不能采取偵查措施”,但“并不排除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活動,而且,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這種審查活動往往需要借助于某些與偵查措施相類似的方法如現場勘查、尸體檢驗、緊急情況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但是,需要采用某些與偵查措施相類似的方法,與偵查程序中的偵查活動有質的區別。決定立案前采取的上述方法,其性質也只能是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活動?!盵2]
這種觀點一開始注意到了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審查手段的合法性依據問題,明確了決定立案前的審查不應也不能采取偵查措施,但隨后的論述實質上是一種因制度設計缺陷與實際操作需要的矛盾所導致的欲要兼顧圓滿但其論證又使人難以信服的一種文字游戲。立案審查除了對材料本身的審查,還可以采取與偵查程序中的偵查活動有質的區別但類似于偵查措施的方法,這種說法是為了迎合合法性的委曲求全呢?還是更好地為司法實踐的操作辯護呢?如果方法類似而性質不同,那么立案審查中通過類似偵查措施方法所獲得的證據材料效力就不能及于偵查程序,這與刑事訴訟追求效率的目的不符,會導致偵查程序仍然重復立案階段的工作。實踐中,立案以后的偵查程序中,偵查機關往往不再進行立案前已經進行的相應的勘驗、檢查等活動,而是直接將立案前通過勘驗、檢查等活動獲得的材料,不僅作為證明完成立案任務的材料使用,而且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清楚的材料使用,已經使其具有了訴訟證據的屬性。以立案前通過現場勘查、尸體檢驗、緊急情況下的拘留及搜查等活動獲得的材料所承載的雙重功能看,立案審查活動采取的某些與偵查措施相類似的方法如現場勘查、尸體檢驗、緊急情況下的拘留及搜查等與偵查程序中的偵查活動又有多大程度上的質的區別呢?
第三種觀點認為,在立案審查過程中,公安司法機關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采取勘驗、檢查、查詢、鑒定、詢問知情人等一般調查方法。公安司法機關在此時適用的一般調查方法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8條所規定那樣,是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但通常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活動均應在立案以后進行。[3](p.278)
這種觀點謹遵立案是刑事訴訟(偵查程序)的啟動基礎,偵查應位于立案之后的立法意圖,認為立案審查行為不僅包括對立案材料的靜態、被動式審查,也包括對線索的動態、主動性的一般調查,但不能采取強制性偵查活動,或者說其主張立案審查行為的內容只應限于一種類似于日本刑事訴訟法中的任意偵查行為,而不能是一種強制偵查行為。但是,這種一般調查行為所獲得的證據材料效力能否直接及于偵查程序,該觀點并未給出答案或者說不宜給出答案。
同時,“但通常情況下”的表述并未完全否定在特殊情況下偵查機關可以在立案審查中采取某些偵查措施的可能。實際上,該觀點的學者在同一著作中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即“在緊急情況下,法律允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決定立案的同時,采取某些諸如拘留犯罪嫌疑人,勘驗、檢查、搜查、鑒定等強制措施或偵查方法?!敝徊贿^“這些訴訟活動的開展,仍然是為了完成立案的任務,即查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且事先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領導的批準,事后必須迅速補辦立案手續。”[3](p.269)
在此,筆者追問的是:學界提出的這些觀點是否僅僅由于司法現實在立案程序中審查之客觀需要?實際上,在公訴案件中,立案的決定權雖由法律賦予了偵查機關,但因其權力的具體行使依托于追訴人員,人性弱點加上我國現實司法狀況,意欲通過立案程序控制偵查權的行使以及偵查措施的擴張適用幾乎不具有現實的可能性。偵查手段可以用作立案審查手段適用的現實以及立案程序、偵查程序由同一機關負責的制度設計,已足以表明若想區分這兩個程序中適用的調查手段是多么地困難。
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僅憑一般的調查方法就能夠解決立案審查中除了管轄權這一程序性審查之外的實質審查條件呢?情況并非如此,由于部分刑事案件往往具有突發性、緊迫性和不確定性特點,尤其是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在現實中,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控告以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相應的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尸體檢驗、搜查扣押、調查訪問(詢問知情人)、圍追堵截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活動,否則稍有懈怠,就可能喪失搜集重要證據材料的機會,如有些痕跡物證因時間的推移所導致的可能喪失等等。固守本來就不合理的制度規范而忽視司法實踐中符合偵查程序啟動規律的操作現實的理論解說,是一種似乎具有合法性但已經偏離理論指導價值的自我循環。立案程序中審查方法的法律缺失,足以導致偵查機關決定立案前行為的各行其是,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的立案程序被虛置的事實,時時在拷問法定立案程序的設計缺陷。最為突出的就是一些機關往往通過制定有關系統內文件、司法解釋的方式,變相降低偵查程序啟動的標準。
二、對初查模式的考察
從我國1979年以及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條文表述,是否作出立案決定是公、檢、法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依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的結果,在立案程序中均沒有初查的規定。簡單地考察我國檢察機關載有“初查”一詞的一些主要的文件可以看出,現在的初查不僅承載了一般的立案審查功能,而且在實踐中已經彰顯積極主動型的調查,甚至具備某些偵查措施屬性的功能。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初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前對要案線索材料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笨梢?,此種初查即為審查。1996年9月4日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5條規定:“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管理、審查舉報材料;初步調查(即初查)部分舉報材料;……”這里的初查,似乎已經有獨立于審查之端倪,即為初步調查。到了199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開始施行,這一試行規則的第6章將立案程序分為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規定舉報中心對于所收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審查,對于屬于本院管轄的,根據不同情況移送偵查部門初查或自行初查;在初查過程中,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初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批準立案偵查。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時期的初查已進一步顯現出脫離一般審查而成為其后的進一步查證手段的趨勢,但該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初查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章仍然規定了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但規定的內容有了很大的變化?!俺醪椤辈糠值牡?27條、第128條、第129條規定:“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舉報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薄霸谂e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薄皞刹椴块T對舉報線索初查后,應當制作審查結論報告,……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批準立案偵查……”可以看出,這是關于“初查”的最為系統的解釋,不僅承繼了初查為審查后的進一步查證手段的規定,而且初查可以采取許多和偵查程序中方式相一致的措施,使得其作為查處大要案的制勝法寶上升到了準《刑事訴訟法》的高度。[4]
但是,到了199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初查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線索在立案前依法進行的審查,包括必要的調查。初查可以審查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材料,接談舉報人或者其他知情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笨梢钥闯?,這時的初查已經完全取代了審查,也就是說,因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未對立案程序中審查方法予以明確,使得其已經蛻變成為是對立案材料本身的審查,而且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以及客觀上追訴犯罪的需要,檢察機關不僅開始以初查來承載一般的立案審查功能,同時也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雖然這里的初查僅針對貪污賄賂案件,但對檢察機關其他自偵案件在司法實踐立案程序中的初查理解和運作也莫不如此。(注:目前,公安機關也廣泛適用初查。根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章的規定,立案程序分為“受案”、“立案”以及“破案、銷案”三個階段,其中將受案和審查合并在第1節“受案”中,并且沒有初查的任何規定。但是,在《規定》之前,1997年4月15日公安部紀律檢察委員會《關于加強對辦理詐騙案件的監督堅決糾正非法干預經濟糾紛的意見》中寫道:“要把好立案初核關。公安機關接到反映詐騙的報案后,應先行初查,取得證據,經刑偵、法制部門審核確屬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的,才予以報批立案?!痹凇兑幎ā芬院螅?998年8月5日公安部《關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派出所對受理和發現的犯罪線索,應迅速進行審查,或者按照刑偵部門的要求開展初步調查工作。”)在此筆者疑慮的是:如果按照目前學界對立案程序中審查的較為通行的認識觀點,(注:即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方法,通常是對立案材料本身的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迅速作出立案決定;對于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的,或對立案材料尚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補充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可以委托發案單位進行調查或者公安、檢察機關與發案單位或它的上級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或部門共同進行調查;公安、檢察機關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可以采取勘驗、檢查、查詢、鑒定、詢問知情人等一般調查方法;除性質特殊如暴力性犯罪、情配緊急外,立案前不能采取具有人身強制性的偵查手段。)檢察機關此時的初查規定有何必要性?以初查來替換審查的合法性根據是什么?
1999年7月26日至28日在大連召開的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辦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座談會上與會代表提出:“對于初查的法律性質,以及初查所采用的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是非訴訟行為還是訴訟行為,應當加以明確?!盵5]這一方面反映了學者已經對檢察機關在立案程序中的初查適用可能侵犯人權引起了警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對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懷疑,由于法律對立案前的初查未作明確規定,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將初查的方法限制在“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但是,“由于立案階段的調查手段與偵查手段非常接近,容易造成手段的混淆和竄位在我國偵查制度沒有較大改變的前提下,此種方案將不利于公民權利的保障?!盵6]
的確,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中已顯現初查手段偵查化的傾向,其第1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初查案件需要協作的,參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而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檢察機關也經常把初查混同于偵查,在初查中行使偵查權。如在初查中傳喚、關押嫌疑人,進行搜查、凍結、扣押、查詢等偵查活動。由于初查活動不慎密,還導致自殺、傷殘、逃跑等事件的發生。[7]
從上可以看出,雖然初查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實際辦案的需要,檢察機關可以僅僅根據舉報線索而隨機發動,但從其日趨擴張逐漸被浸染偵查因素的趨勢來看,反而給檢察機關違法操作提供了更為便利的理由,因為這使檢察機關可以繞過立案程序,隨機性地啟動偵查程序,使得立案的屏蔽功能極大減弱,不但不能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反而會成為危及公民人權的潛在根據。是什么原因造成這種狀況的呢?筆者以為,初查的提出以及時下的存廢之爭根源于我國刑事訴訟啟動程序的制度設計不科學,應當合理地建構立案與偵查程序之間的關系。
三、偵查程序啟動的合理重構
在我國,由于偵查程序啟動是以立案為前置程序,不僅立案程序的任何變革都與偵查息息相關,而且偵查程序的設計也應當將立案內容納入自己的視域。由于我國偵查行為性質的行政色彩較為濃厚,偵查權配置的不合理,偵查權力的行使缺乏足夠的制約機制,偵查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偵查活動技術含量不足以及裝備落后等諸多因素導致的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隨意搜查等侵犯人權的普遍性,使現行偵查程序之弊端在整個刑事訴訟構造中顯得尤為突出。由此也引起越來越多的學者關注這一領域。有學者建議應當重新設計“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建議在我國實行“檢偵(警)一體化”,檢察機關享有立案、撤案的最終決定權以及偵查指揮權;審查法官介入審前程序,對檢偵(警)機關限制、剝奪嫌疑人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強制偵查方法行使審查權與決定權,以徹底改變直線型的訴訟構造。[8]
筆者認為,無論偵查程序今后如何重構,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并且作為偵查程序啟動的必經的訴訟程序,都應當進行改革,以期構建一個合理的偵查程序的啟動模式。改革的方案有兩種:
一種是改良的方案,即在維持目前立案獨立地位的立法體例基礎上,立法機關應當明確規定目前立案程序中審查的手段及其性質。
在此筆者同意有學者提出的“將審查理解為靜態、被動式核查,甚至完全理解為書面審查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看法,并認同該學者提出應當將立案中的“審查”與《刑事訴訟法》第66條的批捕審查、第136條的審查、第150條的庭審前審查等作同一理解,并且結合立法本意、刑訴活動特點以及特殊語境理解其內容。[9]但是《刑事訴訟法》第86條在審查手段上的不明確,確實產生了認識的不同而導致適用上的困難和變異,應當予以明確規定。其實,《刑事訴訟法》第139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以及第140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審查的較好范例,因為這里的審查明確了一定的審查手段,可以訊問、詢問甚至采取偵查措施。
同時,《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也為可以考慮借鑒的制度資源,該法典第146條第4款規定“偵查員、調查人員關于提起刑事案件的決定應立即送交檢察長。決定應附上審查犯罪舉報的材料,而如果進行了某些固定犯罪痕跡和確定犯罪人的偵查行為(勘驗出事地點、進行檢驗、確定司法鑒定),則還要附上相應的筆錄和決定。檢察長在收到決定后,應立即對提起刑事案件表示同意或者作出拒絕提起刑事案件或將材料發還進行補充審查的決定。補充審查應該在5日期限內進行?!痹跈z察長同意或拒絕提起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或偵查之前,法律明確偵查員、調查人員可以“進行某些固定犯罪痕跡和確定犯罪人的偵查行為”。第176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刻不容緩的情況下,現場勘驗可以在提起刑事案件之前進行?!币虼?,出于偵查程序啟動應當及時以及保障人權的需要,可以在維持現有立法體例的基礎上明確立案審查訴訟性質以及行為方式,具體可以參照目前檢察院關于初查規定的內容。
因為,如果說立案是一個過程,那么,由于其所具有的訴訟行為性質,在立案審查過程中所獲得的證據就自然可以進入訴訟證據體系,但這樣需要解釋立案這一過程從哪里開始;如果說立案不是一個過程,而是一個短暫性動作,如偵查機關的負責人簽名或蓋章的那一個時間點,在此之后的行為稱偵查,那么在此之前的行為就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因此,偵查的啟動應當是基于一種事實加偵查機關在接到犯罪消息之后采取的行動,而不應是一種制度??焖俜磻乾F代社會打擊犯罪、控制社會治安形勢的重要指導方針,它要求偵查(警察)機關的迅速行動有切實的法律依據,而不要在不必要的制度中浪費寶貴的偵查資源。
另外一種方案是改革的方案,即徹底否定立案程序的獨立性,在保留原立法的基本內容前題下,重構立案與偵查的關系。
早在1995年,有關專家在研究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時,就在修改建議稿中提出不將立案作為一個與偵查程序并列的獨立程序,認為應將立案作為偵查中的一個程序予以規定,認為在法典的條文結構上設計為“偵查篇”,第1章是“立案”,第2章是“偵查行為的實施”,第3章是“偵查終結”,[10]這既是對西方大多數國家刑事訴訟法體例設計上的借鑒,也是基于對司法實踐中立案制度存在價值甚微認識的結果,但在最后修改時并未采納專家的這一意見。雖然如此,刑事訴訟法學界仍然就這一立法的缺陷問題進行著不懈探討,并隨著對刑事偵查制度的研究而進一步深入。
目前,對立案程序的改革方案,根據有關學者的論證,基本上有兩種做法。
一是建立犯罪消息登記制度、初步調查制度和立案報告制度。犯罪消息登記制度是犯罪控制和刑事司法的基礎環節,在此基礎上建立初步調查制度。取消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將其納入偵查程序作為偵查機關在進行初步調查后啟動偵查程序的一個步驟。即偵查機關對報案、舉報、控告、群眾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的犯罪消息,按照一定的程式在犯罪消息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偵查機關對登記的犯罪消息應當審查,對可能需要偵查的,應當進行初步調查,必要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進行初步調查后,對于存在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立案偵查,制作立案決定書并且在立案登記簿上登記。這可以有效地解決司法實踐中某些案件在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尚不確定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初步調查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在立案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問題。此外,根據檢警一體化的基本精神,還要求偵查機關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的立案決定不適當的,應當撤銷偵查機關的立案決定。[11]
二是取消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建立初步偵查和正式偵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記制度并報檢察機關備案。具體是:偵查機關在接到報案、舉報、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線索后,如認為確有必要就可以進行初步偵查,包括進行勘驗、尸檢、詢問、搜查等偵查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進行拘傳或拘留。初步偵查后,只要能夠認定有犯罪事實存在,無論是否應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均應進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記,并報檢察機關備案,轉入正式偵查。偵查程序啟動的這種設計,明確了案件登記之前的行為是偵查行為,使得偵查機關采取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據。加強了偵查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的靈活性,因為有了初步與正式偵查的區別,使得初步偵查不再被看作是以啟動訴訟為惟一目的的活動;以案件登記制代替立案程序,能更客觀地對刑事案件進行統計。[12]
上述改革方案都具有一定的價值,但權衡兩種方案,筆者認為,應當借鑒國外大多數國家關于刑事偵查程序啟動的模式,取消立案作為獨立的訴訟程序,構建刑事偵查程序隨機性啟動模式。
從我國立案程序本身來看,其所肩負的案件過濾功能以及由此產生的保障公民不受不適當追訴的價值應當逐漸淡化。同時,在我國偵查制度改革不斷深入的情境下,偵查程序中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的平衡應當尋求的是一種動態平衡,而非靜態平衡,它并非要求在偵查程序的每一階段、環節,都要求對自由和秩序予以同等關注,這不僅不必要也不現實,而是在有位序前后前提下的總體上平衡。就偵查程序的啟動而言,由于犯罪本身的隱秘性和突發性,應當優先考慮秩序價值,否則,許多犯罪行為將難以受到及時的司法追究。為此,不應當簡單地借助立法設置靜態壁壘即立案程序來武斷地界分偵查權的適用空間,不應當對偵查程序的啟動附加不必要的程序限制,而應充分保持其啟動上的主動性和隨機性。在偵查程序的運行和終結階段,則應更多地關注自由價值的實現,注意通過相應的程序機制來制約偵查機關的權力行使,也就是通過建立強制偵查的司法審查機制,如通過建立司法授權與審查、律師在場權、非法證據排除等制度以動態的方式監督偵查權的適用,使涉訟公民的基本人權得到尊重和保障。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侵犯并不一律避免其被納入刑事訴訟程序,而是指公民一旦被納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他就應當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
當然,神化司法往往也會走向事物的反面,會導致司法權的濫用,更嚴重地侵犯人權,但司法權對偵查權的控制和偵查權的自我控制、監督相比,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合理選擇。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偵查程序本身的特點建構啟動程序,就當前而言,在充分借鑒英、美、德、法、意、日等國家關于偵查程序啟動的模式并結合本土資源的基礎上,應當逐漸淡化立案程序的過濾功能,取消其作為刑事訴訟獨立階段的地位。
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應當建立初步偵查和正式偵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記并報檢察機關備案制度。具體是:偵查機關在接到報案、舉報、控告、群眾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等犯罪消息后,在犯罪消息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對犯罪消息經審查如認為可能需要偵查的進行初步偵查,包括實施勘驗、尸檢、詢問等偵查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實行拘留,并盡量遵循任意偵查原則。在進行初步偵查后,能夠認定有犯罪事實存在,不管應否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均應進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記,并報檢察機關備案,轉入正式偵查。對于經過初步偵查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不立案登記并備案后,移交治安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同時明確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和途徑。
基于社會發展致使犯罪日益隱秘化、高技術化對偵查及時的更高要求以及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打擊犯罪的準確性,初步偵查與正式偵查相結合的刑事訴訟(偵查程序)啟動模式是比較適當的。刑事訴訟(偵查程序)啟動的這種設計,明確了案件登記之前的行為是偵查行為,使得偵查機關采取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據。此外,實施初步偵查可以避免或減少因為錯誤立案而產生的直接成本付出、錯誤成本付出以及道德成本付出,使得它與目前司法實踐中各種案件初查存在所付出的成本相比,因為更具明確性、便捷性,從而相對來說并不付出更多的成本。
案例型論文范文4
從刑事訴訟理論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實是刑事案件兩個基本構成要素,一個被告人、一個犯罪事實,即構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實為數個,則構成數起刑事案件。 以下就是刑事案件分案審理程序。
通常,法院的一次審判程序審理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對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數起刑事案件,法院往往會通過一次審判程序合并進行審理,即將犯罪主體或者犯罪客體合并于同一審判程序中進行審理。不過,對于有些案件雖然具有關聯性,但如果合并審理可能嚴重侵犯被告人辯護權時,法院就會將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通過另一個或數個審理程序分別進行審理,即分案審理程序。為了避免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間相互矛盾的辯護策略“可能會使法庭審理異化為公訴人靜坐一旁,被告人之間相互指控,相互定罪”[2]等諸多侵犯被告人辯護權現象,當今世界其它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訴訟法中對于刑事案件合并審理與分案審理都作了嚴密周詳的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卻絲毫沒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對合并審理作了極為原則的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顯然,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僅僅只是為了解決合并審理中的級別管轄問題,根本無法規范司法實踐中的合并與分案審理。
筆者在實證調研過程中發現,鑒于《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中對合并審理基本上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各地法院在適用合并審理時不受任何限制,不當的合并審理層出不窮。
近年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展過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打擊“兩搶”犯罪、掃黃打黑、打擊類犯罪等多種專項活動,只要屬于同一專項行動的打擊范圍,即使數個被告人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法院基于審判效率的考慮往往都是合并審理;[3]也有些法院將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居住但沒有任何關聯的數個被告人合并審理;對于所有的“連環共同犯罪”(即甲和乙共同犯罪、乙和丙共同犯罪、丙和丁共同犯罪),法院基本上都是合并審理。這一現象在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打黑除惡”中表現尤為突出。而不少本應合并審理的案件,卻又被法院分案處理了。如對于一些本應合并審理的對行性犯罪[4],法院往往又分案進行審理,實踐中大量的行賄人和受賄人都不是合并審理的。
案例型論文范文5
生成主要是在教學過程中生成,它不是教師一個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教師和學生一道共同建構。生成性教學涉及的內容很多,不僅指教師教學活動的突發靈感生成,而且更重要的是指學生在課堂學習中獲得思維的啟迪,靈感信息的捕捉以及問題的發現等生成性成果。一個高素質的教師能大膽、主動、科學地進行教學預設,也能在教學過程中,憑著深厚的功底和教學機智合理地把握、調節,促進各種課堂生成。筆者在長期教學實踐中,摸索創造了若干教學預設、生成的案例?,F列舉如下:
1、預設生成,不可分離。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沒有預設就沒有教學。任何一堂成功的課都需要預設——生成這樣兩個階段,沒有預設就是像演戲沒有劇本,建筑沒有藍圖,但這里我們反對的是以教師為本的過度預設,從教師的角度出發進行預設,而脫離學生的生活的實際,生成性教學的預設,需要的是立足于學生,能遵循學生認識規律,體現學生的學習特點,反映學生從舊知到新知,從已知到未知,從生活到科學,從經驗到理論的有意義學習過程的精心預設。這是實現生成有效性的前提。
例如我在教《企業與勞動者》這框題時,就預設了晉江企業經營成功所需的綜合素質的討論題。由于題目符合學生的生活實際,在討論的過程中,很多學生從自己認識的親戚朋友,甚至于自己的父母成功的經驗開展討論,得出了很多企業經營者所需要的素質,大大擴展學生的知識面,挖掘了教材不曾有的內涵,實現了預期的生成目的。隨著新課改的深入,我們的備課更要從著重于教師的“教”走向學生的“學”,而且更多地應為學生的“學”而預設,預設學生學習水平,估計學生會提出什么問題,喜歡什么樣的學習方式習慣,生活有怎樣的體驗,經過學生探究會有哪些偶然性問題以及教師的應變對策或練習會出現什么樣的錯誤等情況,這些教師都應胸有成竹。只有這樣才能為課堂生成作好心理、思想、知識方面的準備,因此說生成是來自教師預謀中的生成。
2、預留空間,精彩生成。預設應該根據學生的心理活動規律,適當留給學生一定的獨立思考,探究嘗試,驗證學法的時空,讓學生去遐想,去深思,才能使得預設促進生成。因為預設歸根結底是為課堂的精彩生成服務,是為學生的學習服務。
例如我在教學對外貿易,講到外匯時,就創設了用Flash展示美國鷹派部分代表人物叫囂人民幣必須升值的人物動畫情境,引起了學生的極大關注,順勢導出問題:美國等西方國家為何要求我國人民幣升值呢?我們應如何看待這個問題?你們能否運用外匯有關知識進行分析呢?學生對以上問題的討論,使外匯這個知識點不僅得到了深刻理解,而且也達到意想不到的收獲,使學生把外匯知識與國際貿易、我國內外政策和立場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了課堂生成。
學生主動學習的本質是學習出于自我的需要。我們要根據學生的需要,設定教法,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不斷激發學生學習探究閱讀的興趣和動機。因而備課要著眼于以學定教:學生會提出什么問題,喜歡什么樣的學習方式,生活有怎樣的體驗,解讀會有哪些感悟,探究會有哪些答案,練習會出現什么錯誤等等,來選擇確立適合于學生需要的教法。
3、創設情境,引導生成。要促使課堂生成,需要一定的情境,創設的情景要能夠引起學生興趣,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激發學生的熱情,只有這樣才能使學生很自然地參與到教學中去,成為課堂的主人,要聯系社會生活的實際,尤其是學生的實際來創設教學。
如教學《正確把握事物的因果關系》時,我創設了馬加爵殺人案的Flas漫畫情境,指導學生分析馬加爵殺人的因果關系,讓學生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課堂氣氛非常活躍,學生與學生之間互動非常好,從而較好地把握了因果關系的實質,加深理解了因果關系的多樣性和條件性。所有這些,都讓學生感受到思想政治課本中的原理與觀念,離他們并不遙遠,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道理,從而更好地激發了學習的興趣。況且通過聯系實際,還可以有目的地培養學生觀察、聯系、分析、說明實際問題的能力,形成對書本知識的綜合、遷移、拓寬、升華,出現教師意料不到的生成效果,這樣就有效地提高新課改課堂教學效果。
4、民主平等,促進生成。一個有效的課堂是不應該讓任何一方因被對方“預設”而成為課堂教學中的被參與者或旁觀者。作為課堂行進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一方,教師應該想方設法創設“尊重學生,民主對話”的良好課堂氛圍,真正使課堂從“執行教案”走向“主動生成”,使課堂成為孩子自由翱翔的天空。從另一側面來講,尊重學生也是實現生成性教學有效性的“發動機”。
堅持民主性原則,改善課堂人際關系,建立平等信任、互愛、朋友式的新型師生關系,倡導教學民主,營造生動活潑的課堂學習環境,課堂生成才有“動力”,才能引導學生不去盲目崇拜權威、迷信書本,敢于質疑教條,追求真理,成為知識的主人,學習的主人。如筆者在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時,用投影儀出示張三買了假藥,李四為了求賠而故意去買了假貨的材料,選定了張三和李四如何維權的“沖突”目標,許多學生對張三的維權是肯定的,但對李四則討論、議論、爭論紛紛,莫一是處,教室里時而熱鬧非凡,時而沉靜的出奇,課堂中,我以一個合作者、參與者、促進者的身份參與學生平等對話,從而達到師生共同來生成。
案例型論文范文6
1.1入院評估
入院評估是護士對新入院患者進行綜合、全面評估的過程,是患者能否得到及時、有效護理的關鍵,直接影響護理質量。因科室收治的多為急診患者,入院時存在著只重視輸液、吸氧、監測生命體征等急救治療,對入院評估不仔細,只是局限于填寫“入院評估單”的情況。
1.2住院患者的觀察
病情觀察是連續的,因為病情變化是動態的、發展的,通過觀察可及時發現患者的病情變化,提供相應的治療和護理措施。因各種護理操作治療多如:輸液、加液、灌腸、安置胃腸減壓、導尿、烤燈、霧化、定時觀察危重和手術患者等,有的護士只是被動執行醫囑,缺乏主動觀察意識。
1.3用藥查對
臨床醫療過程中,醫院眾多部門與安全用藥有關,但在整個過程中護士始終處于第一線,護士是為患者進行藥物治療的直接執行者,是保證患者安全用藥的最后關口。因此,要保證患者安全用藥,就必須落實好查對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執行醫囑未實行雙人核查,用藥過程中不帶執行卡,甚至有提前掛液體在床旁的情況。
1.4患者交接
患者交接的形式包括床旁交接、手術室與病房的交接、監護室與病房的交接、科室與科室之間的交接等;交接內容重點是患者一般情況如生命體征、皮膚、各種管道、藥品、病歷資料等。交接中存在的問題有:交接隨意、無交接重點、護士急于將患者交出等。
1.5護理文書記錄
護理文件是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真實記錄,在解決醫療糾紛中具有舉證和法律效力的作用。存在的問題是:護理人員法律意識不強,往往在工作中做得很多,但記錄的內容很少,或沒有根據患者具體情況有重點地記錄。
1.6護士重點人群
護士重點人群包括:新畢業護士、輪轉入科護士和責任心不夠強的護士,他們常常因工作經驗不足、專業知識不夠豐富、責任心不強導致安全隱患。
2預防措施
2.1入院評估
根據科室收治病種多為急診患者的情況,采取“入院接診負責制”,由接診的責任護士對患者進行入院評估,包括:生命體征、皮膚情況、跌倒、導管風險等方面;對家屬及患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注意事項方面的告知,如:為高風險者掛警示標示,告知注意事項并簽字,達到醫護人員和家屬風險共擔,同時采取相應的護理措施。
2.2住院患者的觀察
觀察要有針對性,根據不同患者、不同病情,確定重點觀察的對象和內容,患者的觀察要貫穿在整個護理活動過程當中,如在輸液、加液、灌腸、安置胃腸減壓、導尿、烤燈、霧化等操作的過程當中,可以順便觀察其他患者的情況,做到勤巡視、勤觀察、勤詢問、勤思考、勤記錄,重點患者心中有數。讓護士明確:安全管理不僅僅是管理者的責任,而是全員參與的過程,是提高護理質量的前提。
2.3用藥查對
嚴格用藥查對是護士行為規范的“底線”,嚴格執行患者查對制度應貫穿于用藥活動的始終,上班要進入工作“狀態”。“2013年住院患者十大安全目標”中明確提出:提高用藥安全、鼓勵患方參與醫療安全等,要讓人人牢記:只有患者安全,我們才會安全。
2.4患者交接
患者交接過程中,交接雙方都應認真負責,特別是在接患者時,要針對不同患者的情況,有重點地查看意識、傷口敷料、各種管道是否通暢在位、皮膚、藥品、病歷資料等,并認真填好患者交接記錄單,做到“交不清不接,接不清不交”。
2.5護理文件記錄
護理記錄要有重點,不能重要的事情做了不記,或簡單地粘貼復制,在搶救、患者死亡等記錄時,醫護記錄要一致,要隨時想著如果患者復印病歷自己如何舉證,辦公護士和護士長要每天抽查,發現問題及時點評,普遍問題組織學習。
2.6護士重點人群
對護士重點人群進行重點督查、重點跟班、重點幫助,直到改進。根據科室低年資護士多和急診患者多的情況,改排雙班制即“APN班”,排班注意力量搭配,這樣使低年資護士減輕了單獨上班的緊張感,既提高了護理質量,也保證了患者的安全。
3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