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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行為規范范文1
一、在培訓內容上突出“三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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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為重點,抓好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為提高我縣公務員隊伍的依法行政能力,近幾年,我們先后舉辦了公務員法律法規培訓班206期,培訓公務員近6000人次。縣政府為此還形成專門制度,每月舉辦一次科局長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班,不斷增強公務員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以提高公務員公共服務能力為重點,抓好公共管理和現代技能培訓。主要是適應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按照提高縣鄉公務員服務基層、服務農村的能力,提高現代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的要求,狠抓了對公務員的農村實用技術、計算機等方面的培訓。有效提高了鄉鎮公務員服務農村、服務農民、服務農業的能力。同時,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我們重點加大了對公務員計算機應用知識的培訓,要求全縣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公務員,都必須達到計算機應用能力中級以上水平。
三是以改進公務員思想作風為重點,加強行為規范的教育培訓。在全縣公務員隊伍中認真組織開展了《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的教育培訓,共舉辦講座40余期,并將行為規范編印成冊,人手一份發放到公務員手中,要求認真執行。
二、在培訓方法上抓好“三個結合”
一是分級與分類培訓相結合。在開展對公務員的培訓時,我們嚴格遵循了“分級培訓、分類管理、歸口把關”的原則,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培訓中的分工和責任。
二是培訓與考評相結合。采取評估與考試相結合,上級考評與本級自評相結合,全面考評與抽查考評相結合等方式對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考評。每年,全縣崗位責任制考核中,都把公務員德、能、勤、績、廉、學六個方面納入考核范圍。
三是培訓與使用相結合。按照縣委提出的“不培訓不上崗、不培訓不任職、不培訓不提拔”的要求,我們首先從公務員的初任培訓抓起,對每年公開考試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認真開展新錄用公務員的初任培訓,嚴把入門關。
三、在組織實施上落實三個保障
一是思想組織保障。為推動培訓工作的開展,我們注重用現代的思想引導廣大公務員,及時更新教育培訓觀念,提高對加強新時期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的認識,堅持放開視野看培訓,把抓好培訓作為提高公務員執政能力和水平基礎性、先導性、戰略性的舉措。
公務員行為規范范文2
為實現這一工作目標,我們就要創新兩個辦法,強化三個機制,完善兩個監督,凝聚三方面力量。
一、創新兩個辦法。就是創新公務員管理辦法,著力在公務員管理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上有新的突破。也就是在現有的公務員管理基礎上,采用先進的管理手段,建起公務員微機管理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使公務員"進、管、出"三個環節的管理更加有序、科學規范,根除管理工作中的隨意性。
二、強化三個機制。就是強化公務員競爭激勵機制、新陳代謝機制和廉政約束機制,著力在公務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方面有新的進展。一是在抓好考錄、考核、獎懲等制度的基礎上,大力推行競爭上崗,使競爭上崗成為公務員職務晉升的主要形式;二是在抓好執行辭職辭退等制度外,積極推行末位警示制、末位淘汰制,積極探索部分職位的聘用制;三是在抓好公務員義務與權利、懲戒、輪崗、回避、申訴控告等制度的同時,重點抓好公務員隊伍紀律行為規范的實施,從政治立場、勤政廉政、職業道德和依法行政等方面規范公務員的行為,樹立公務員的新形象。[找材料到文秘站 -網上服務最好的文秘資料站點]
公務員行為規范范文3
首先,公務員法增加了我國公務員的“入口”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七項條件,增加了公務員的“入口”渠道。對于不同類別的公務員,可以采用選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該法肯定和堅持了我國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一項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評的重大舉措,即公開考試、競爭擇優的錄用制度。具體而言,新法要求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對于領導職務的任用,則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來各地各部門積極探索的內部競爭上崗和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還首次明確了機關設立聘任制公務員職位,并為此建立了相應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其次,公務員法明確規范了公務員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較大的篇幅,列明了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予以辭退”、“不得予以辭退”的具體條件或情形,既確立和彰顯了公務員管理的嚴明紀律,又保護了公務員的個人權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針對領導干部,公務員法還引入了“引咎辭職”和“勒令辭職”制度。
再者,公務員法把公務員的交流與培訓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規定了對公務員的分級分類培訓,并將公務員的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與公務員的考核、任職、晉升掛鉤。第十一章中規定了國家公務員的交流制度,公務員交流可以在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之間進行。
公務員法將促進對公務員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務員法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暫行條例》中沒有對公務員進行分類管理的規定,公務員法第三章特別規定公務員職位按照它的性質區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并且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新的職位類別。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分類方法,不同于世界上許多國家采取的政務類和業務類公務員的劃分形式。
公務員行為規范范文4
【關鍵詞】基層公務員 職業道德建設 考核 教育 宣傳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黨和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特別是十以來,黨和政府通過開展一系列對黨員干部的教育活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有力地整治了“”等突出問題,促進了公務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提升。然而,當前基層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建設領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進。
基層公務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代表著政府的形象,對全社會的道德水平具有較強的示范作用和影響力
基層公務員是公務員隊伍的主體,處在改革發展第一線,是h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具體執行者,肩負著直接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與群眾的接觸最為頻繁和廣泛。雖然基層公務員不能代表政府的全部,但是人民群眾認識、接觸政府是從基層公務員開始的。因此,基層公務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代表著政府的形象,反映了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對全社會的道德水平具有較強的示范作用和影響力。
加強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提高基層公務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職業素養,具有重大意義。首先,有利于預防腐敗、推進廉政建設,尤其是從思想根源上使公務員“不想腐”。其次,有利于使基層公務員提高工作效率和改進工作態度,從而大大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效能,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深入開展。再次,有利于保持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密切聯系,使群眾更加支持和擁護政府。最后,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國夢”的實現。
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考核評價體系仍有待完善,教育培訓工作仍不夠到位
第一,考核評價機制不夠完善。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全形成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考核評價體系。在年度考核中,公務員只要在一年的工作里,沒有因嚴重錯誤或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嚴重違紀違法,基本上都會被定為稱職等級,甚至是優秀等級,對職業道德方面的表現考慮較少。選拔干部時,則一般對考察對象的工作能力、業績和廉政情況等更為重視,而且由于職業道德缺乏直觀、明確的衡量標準,對被考察對象職業道德的好壞就難以作出合理、準確的評價和認定。因此,我國對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的考察往往被忽視。
第二,教育培訓工作不夠到位。一方面,面向基層公務員開展的職業道德教育不夠多,原因在于:基層部門對職業道德教育不夠重視;各地普遍存在著把黨風廉政教育等同于職業道德教育的情況,認為有了黨風廉政教育,就不需要再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基層政府部門對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的資金、人力和時間等方面的投入較少;基層黨校、行政學院等機構中,能講授職業道德方面內容的教師數量不多、水平不高,因此基層的教育資源難以滿足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的需求。
另一方面,當前的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缺乏實效性。首先是教育內容不夠貼合實際,沒有根據基層的具體情況進行設置,多為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業道德內容或行為規范,沒有準確區分基層公務員與中央、省、市級單位的公務員的區別,以及領導干部和普通公務員的區別。由于不同單位的基層公務員的工作領域差別很大,需要的職業道德教育就不盡相同。其次是教育的方法較為單一,主要以理論灌輸為主,通過輿論宣傳、行政推動進行,大部分單位是由主要領導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讀有關文件,動員大家業余時間自學,基層黨校、行政學院開展培訓的主要方式仍然局限于課堂講授、觀看錄像片等。
第三,宣傳引導不足。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上,對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新氣象、新變化、新成就的宣傳仍有些欠缺,導致社會上對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理性關注不足,營造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此外,近年來選出的在基層恪守職業道德的榜樣、模范不多,為基層公務員起到的示范作用和效果不明顯。
增強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實效性
首先,要建立科學的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考核評價體系。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是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常態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把職業道德情況切實納入基層公務員考核、考察之中,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職業道德考評機制,有利于激發基層公務員提升自身道德修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年度考核中,應當制定切實可行、具體規范、定性與定量兼顧的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評價標準及指標體系,形成科學合理的考評辦法。結合公務員的財產申報、述職述廉、檢舉舉報等制度化措施,對基層公務員日常履職過程的職業道德表現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在選人用人的過程中,把擬提拔任用對象的職業道德情況作為重點,進行嚴格、細致的考察,謹防職業道德水平低下的人員被提拔任用為領導干部,在用人機制上形成正確的導向。
其次,要增強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的實效性。一是要以尊重基層公務員自身需求為前提,分析基層公務員工作實際情況,注重區分教育對象的職務和級別,特別是要結合其所在部門的工作特點,在國家規定的公務員職業道德內容和行為規范的基礎上,制定符合基層實際情況的職業道德教育的目標和內容。二是要創新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的方法,采取理論教育、案例教育、實踐教育相結合,并鼓勵互動參與的方式,靈活運用現場教學、體驗式教學、情景模擬、結構化研討等教學方法,實現理論學習、實踐體驗與反思內化的“三位一體”的教育過程。三是要強化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力量,科學合理配置教師團隊,選拔、培養一批既了解基層公務員工作實際情況,又具備職業道德教育專業知識的公務員或專職教師,承擔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工作。四是要健全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的相關制度,在對基層公務員進行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時,必須將職業道德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基層公務員在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職業道德教育,對已開展的職業道德教育的效果進行考核評估,進一步提高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
再次,要加強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宣傳引導。要充分認識宣傳工作對推進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作用,引導全社會關注、參與、支持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廣泛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通過開辟專欄專題、相關消息、播放專題片等宣傳方式,對各地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好的經驗做法和新變化、新氣象、新成果進行多角度宣傳,提高輿論宣傳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引導社會公眾明辨是非,弘揚社會正氣,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發掘和培育基層公務員中有良好職業道德表現的人和事例,樹立“道德模范”“服務明星”“業務能手”等先進典型,加大宣傳力度,發揮示范作用,增強基層公務員提高自身職業道德水平的積極性。通過解讀公務員職業道德相關文件,以圖文結合等形象生動的方式,編發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宣傳圖冊、書籍、掛圖等不同品種的宣傳教育產品,有效解決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資源缺乏、手段單一等問題。
總之,加強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對進一步提升基層公務員的道德水平、規范基層公務員的職業行為、樹立基層公務員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基層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引導基層公務員將職業道德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貫穿到日常工作中,成為社會主義道德的示范者。
(作者單位: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思想政治教育學院)
【參考文獻】
公務員行為規范范文5
光陰似箭,一晃我已經是個歲的人了。回首我參加工作的年來,做過的工作,最好說些在某工作中負責的與學到的,取得過的成績。
生長與變化是一切生命的法則,昨日的答案不適用于今日的問題——正如今天的方法不能解決明天的需求一樣。
今天我競爭的是科長職位,職位意味著責任和義務。由于我現在從事的是公務員管理工作,所以假若我是公務員管理科科長,我的工作目標是:按照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的總要求和這次機構改革后政府職能定位是“服務”,著力在“競爭激勵”上下功夫,在“高素質專業化”方面做文章,在“管理服務上”求實效,努力建設一支人民滿意的精干、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為實現這一工作目標,我的主要工作思路是“2323”,就是創新兩個辦法,強化三個機制,完善兩個監督,凝聚三方面力量。
一、創新兩個辦法。就是創新公務員管理辦法,著力在公務員管理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上有新的突破。也就是在現有的公務員管理基礎上,采用先進的管理手段,建起公務員微機管理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使我市公務員“進、管、出”三個環節的管理更加有序、科學規范,根除管理工作中的隨意性。
二、強化三個機制。就是強化公務員競爭激勵機制、新陳代謝機制和廉政約束機制,著力在公務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方面有新的進展。一是在抓好考錄、考核、獎懲等制度的基礎上,大力推行競爭上崗,使競爭上崗成為公務員職務晉升的主要形式;二是在抓好執行辭職辭退等制度外,積極推行末位警示制、末位淘汰制,積極探索部分職位的聘用制;三是在抓好公務員義務與權利、懲戒、輪崗、回避、申訴控告等制度的同時,重點抓好公務員隊伍紀律行為規范的實施,從政治立場、勤政廉政、職業道德和依法行政等方面規范公務員的行為,樹立我市公務員的新形象。
三、完善兩個監督。就是完善公務員管理內外監督,著力在民主監督方面取得新的起色。一是擴大公務員管理的公開性、透明性,做到制度公開、程序與條件公開、結果公開,把管理工作置于廣大公務員和社會各界的公開監督之下,提高公務員管理的民主程度和公正性。二是建立執法檢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對各行政機關公務員制度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改進,堅決維護公務員法規的嚴肅性。
公務員行為規范范文6
一、重視和完善對稅務公務員的有效的激勵機制
現實社會中的任何行為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標,并為自己利益目標的實現而進行行為選擇。從博弈論的原理看,了解和掌握行為主體的利益目標,并建立起科學的利益激勵機制,是使其行為規范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稅務公務員作為有著自身利益目標的行為主體,也會為實現自身的目標而在現實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行為選擇。這樣建立起有效的稅務公務員的利益機制就顯得至關重要。從當前的情況看,傳統的以精神鼓勵為主的激勵機制,在新的形勢下受到了嚴重的沖擊,亟待結合新時期的特點進行改造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對物質利益原則的片面理解,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簡單地把稅收征管與稅務公務員的物質利益聯系起來,或者將利益與不恰當的征管目標聯系起來。這種不恰當的激勵機制,反而促進了稅收執法的非規范化。
突出的問題表現在:一是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公務員業績考核缺乏全面性,嚴格執法的考核指標不具體,甚至未將其納入考評范圍,更沒有作為稅務公務員晉升的基本依據;尤其是自上而下地不恰當地將完成稅收任務作為稅收工作考核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標。二是考核稅收工作業績的主要指標沒有規范化、制度化,而且對公務員的考核缺乏公開性,或者具有公開性的考評沒有實質的效力,輪流“坐莊”較普遍。三是對稅務公務員的自利性估計不足,某種程度上,過多地依賴稅務公務員的自我約束,忽視了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持久動力;有些激勵目標的設計標準過高,不具有適用對象的廣泛性和普遍性。
規范稅收執法,關鍵在于確立以稅收征管質量為核心的考核指標,改變以是否完成稅收任務為考核核心的做法,主要考核稅法是否被準確地執行,并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如稅務登記率、按期申報率、按期入庫率、稅務文書使用準確率、稅務行政執法準確率、投訴率等,形成規范化、制度化的考核體系。同時,將考核情況與稅務公務員的晉升、定級聯系起來,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和處罰制度,使稅務公務員的行為選擇有目標,有動力,形成稅務公務員為自身利益而規范自身行為的長久激勵機制。
二、制定和實施稅收執法的操作規范
為了規范稅收執法,應根據各種稅收征管程序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制定用以規范稅務機關執法活動的切實可行的操作規范。這些行為規范包括:稅收征管日常工作規范、稅務行政強制操作規范、納稅擔保操作規范、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操作規范、稅款優先權操作規范和稅務行政執法證據規范等相關執法操作規范。主要是明確各項稅收執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律程序,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解釋中對某一行為的分散規定集中起來,對原則性的規定加以具體化,對有關的知識、方法、手段和各種注意事項加以明確和規范,對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理作出明確的說明,形成較為周密、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說明,作為稅務機關各項稅收征管活動的工作指導和行為規范。
三、強化權力制衡,增強稅收執法監督的有效性
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權力的異化導源于人性的不完善,在權力運作過程中,要使權力始終成為謀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持有人具備高尚的道德。但個人道德修養的完成是一個長期復雜的過程,人類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決定了權力持有人總是難以排除以權謀私的可能性。
傳統的阻止權力異化的思路就是在稅務部門內設專門的監督機構。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種監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專門的監督機構缺乏持久的動力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二是專門的監督機構難以深入了解被監督對象的行為過程及其活動全貌;三是監督機構也可能出現監督行為不規范的現象。因此,僅靠稅務機關內部監督難以有效地解決稅收執法非規范化的問題。當前稅收執法中防止權力異化的思路應當是通過日常職能的分工和相互牽制,在權力之外構建一套完善的制度體系,監督和規范權力的運作方式。
首先,要明確劃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個環節的工作職責,形成分工合理、權責分明、科學管理的新機制;堅持稅務稽查的查案、審理和執行徹底分離;做好稅務違法案件查處工作中立案調查、審理與作出處罰決定和收繳罰款的分離工作。
其次,建立起由稅源監控系統、稅務機關內部檢查監督制度、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制度、納稅人監督制度為一體的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體系。稅源監控系統是考核稅務機關稅收努力程度、稅款入庫真實性的依據,是監督稅收執法是否依法進行的基礎環節。稅務機關內部的檢查監督工作主要是運用設置的稅收工作考核指標體系,由上一級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內設監督機構對各級稅務機關的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主要是審計、紀檢、監察、人大專門委員會以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稅收執法進行專項檢查和全面檢查的全方位的檢查。納稅人監督制度是通過稅收執法公示制度、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稅務行政訴訟制度、稅務行政賠償制度和稅務聽證制度對稅收執法進行監督,并通過行業協會、同業組織等對稅務機關的工作進行定期評估。這樣建立一個全方位的監督網絡體系,形成對稅收執法的全面監督,保證監督的有效性。
從當前看,稅收執法監督應突出對重點崗位和稅收執法權力運行的重點環節的監督。重點崗位主要包括權力集中的崗位、要害崗位和特殊崗位,對在重點崗位任職的人員應當實行定期考核制和輪換制;稅收執法權力運行的重點環節,包括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環節、個體納稅戶“雙定”額核定環節、發票的管理環節、開停業申報審核環節、稅款延期繳納審批環節、稅務稽查環節、稅款報解環節和稅務違法處罰環節,等等。在存在稅收任務壓力下,應加強對稅款入庫真實性的檢查監督,應當明確為了完成稅收任務而多收稅或稅收虛收的行為也屬于非規范執法,有關責任人也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四、堅持權責對等,建立和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
由于權力總是直接掌握在一定的組織和個人手中,權力受自利性的影響,容易轉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因此,應在賦予稅務公務員執法權力的同時,還應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一是不行使權力的責任,如稅法明確規定應當征收的稅款,執法人員出于種種私利動機而有意不征或少征,造成稅收流失;二是不當行使權力(濫用權力)的責任,如濫用稅務行政處罰權、自由裁量權等。當前我國的稅收執法存在著一些不盡人意之處,不同程度地存在執法水平不高、執法手段不硬、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或不公,甚至索賄受賄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國的稅收法律過多地強調稅務機關的權力和納稅人的義務,重視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責任設置,而相對忽視納稅人權利和對稅務機關權力的制約。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執法人員收“人情稅”、“關系稅”和“過頭稅”,濫用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等行為的處罰措施不明確,不具體,也不嚴厲。因此,應當建立稅收執法責任制,明確稅務內設機構、部門、崗位和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做到權力和責任、利益的統一,增強稅務公務員嚴格執法的責任心,解決當前稅收征管中出現的“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