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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型集體宿舍范文1
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區住房保障制度,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公平、公正、有序解決本區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本區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的居住條件,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xx〕12號)、《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佛府〔20xx〕72號)、《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佛府辦函〔20xx〕4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區內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將廉租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同公共租賃住房合并管理,統一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區屬管理的住宅類直管公房將逐步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對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類直管公房(夫妻間轉名除外)要納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條 本區行政范圍內公租房的規劃建設、用地和資金安排、申請和分配、管理和監督等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嚴格監管”的工作原則,對供應對象實行有限期租賃并只租不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對全區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負責。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為本區公租房的建設、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責單位,負責保障性住房的規劃、政策制定,負責指導、監督全區住房保障工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住房保障行政處罰等工作。
區公資辦負責統籌本區公租房的使用、增值、監控、分析和管理工作。
區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區住房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機構,負責做好公租房需求調查、建設、運營、管理以及保障對象的審核、保障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鎮(街道)應當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協助區住房保障中心做好上述工作。
區委宣傳部、區委社會工作部,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區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地稅局、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為本區解決符合條件中低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住房困難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租房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本區公租房建設納入本區“xx”住房保障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以需定建的思路科學編制,分年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租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具體有以下方式:
(一)政府投資建設、收購、租賃、改建以及接管、沒收的公租房。
(二)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以及“三舊”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租房。
(三)企業經政府批準利用自用土地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四)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項目中按照公租房套型標準自行建設的用于租賃的住房。
(五)各類投資主體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寓和集體宿舍。
(六)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公租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交叉式建設,充分考慮居民的生活、工作、就醫、子女上學等實際需求,盡量安排在設施齊全、交通便利的區域。公租房建設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九條 規劃部門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的上限掌握公租房項目容積率,并適當預留公共綠地。
第十條 公租房建設項目允許配建適量的商業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配建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20%。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專項用于公租房建設。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用房可以獨立確權、經營,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轉讓、轉租,但不得改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功能。
第十一條 公租房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職工公寓或集體宿舍。公租房的建設標準應符合廣東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規程的相關規定??筛鶕暾埣彝サ娜丝谝幠E渥獠煌娣e的成套住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條 公租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相應建設程序和住宅建筑規范,在項目進行報建時,應明確建設類型為公租房。公租房的驗收和保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租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公租房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大力鼓勵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等,由政府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導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其他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
第十四條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租房,納入當地政府公租房計劃實行統一監管,優先向本單位符合保障條件的職工出租,剩余房源調劑安置其他保障對象租住。
第十五條 按照控制規模、優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流轉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整體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拆確權,不得轉讓,不得抵押。
第十六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整體確權并在房地產權證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公租房可以整體(整幢)轉讓和整體抵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除外),不得分拆轉讓和分拆抵押。整體(整幢)轉讓公租房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持相關材料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受讓人應與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監管協議。
第十七條 各公租房建設項目的類別及性質須經認定,由建設單位(物業權屬單位)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佛山市禪城區保障性住房項目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審核同意的項目予以認定并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經政府認定的公租房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后,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政策規定。
第四章 用地安排
第十八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區國土部門在制訂住房建設用地計劃中要先落實公租房建設計劃所需用地(包括劃撥和出讓),并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收回的閑置土地,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租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采取租賃方式的,可按年繳納土地租金。對需要辦理公租房建設用地手續的,要簡化程序,加快辦理。
第五章 資金籌集
第二十條 公租房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五)通過創新融資方式及公積金貸款等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通過貨幣配建形式收取的資金。
(八)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
(九)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入資金。
(十)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十一)社會捐贈的資金。
(十二)經當地政府批準可納入公租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保障性住房資金專用帳戶,所有公租房資金必須納入該專用賬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質的公租房及配套設施的租賃收益專項用于償還政府建設的公租房貸款及利息、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維修、空置期的物業管理費用等。租金收入不足以償還貸款及利息的差額部分,經政府批準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償還。
其他投資主體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歸還公租房建設貸款及公租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支出。
第六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區公租房申請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區公租房保障對象為:
(一)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家庭具有本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財產總額不高于11萬元,其中銀行存款和投資類資產不高于5萬元(資產審核內容見附件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二)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家庭非本區城鎮戶籍,但申請人須在本區工作并連續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財產總額不高于11萬元,其中銀行存款和投資類資產不高于5萬元(資產審核內容見附件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區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三)符合條件的各類型人才。(另文規定)
第一節 政府投資籌集公租房申請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申請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不包括政府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為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具有本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非本區戶籍的,若其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證明或居住證明)且在戶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優惠政策,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含離異、喪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圍內自有產權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獨立申請承租公租房。孤兒年滿18歲后,可獨立申請。
(二)申請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未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不屬于村集體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圍,或享受過上述住房優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等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在本市出售、贈與、離婚析產、自行委托拍賣的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的房產仍需計入在本市自有房產面積。
第二十六條 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包括3年)在本市轉讓房產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漆t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批準后可以不納入計算在本市自有房產面積。
第二十七條 在房源空余的情況下,可接受其他類別保障對象的申請。
第二節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申請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不包括社會力量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為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不受戶籍限制,但須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證明或居住證明)。
(二)申請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未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或享受過上述住房優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等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在本區出售、贈與、離婚析產、自行委托拍賣的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的房產仍需計入在本區自有房產面積。
第二十九條 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包括3年)在本區轉讓房產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漆t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批準后可以不納入計算在本區自有房產面積。
第三節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
申請條件
第三十條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的供應對象主要為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具體申請條件由公租房項目產權單位制定,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節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第三十一條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申請條件另文規定。
第七章 申請程序
第三十二條 申請本區公租房須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禪城區公租房申請表。
(二)戶口簿、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非本區城鎮戶籍人員還須提供居住證、社保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等。
(三)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材料,共同申請人所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其他居住狀況證明。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繳稅憑證。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擁有土地、房產、汽車的,提供近期的有資質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屬烈士家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相關證明。
(七)家庭資產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八)計劃生育證明。
(九)誠信承諾書。
(十)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請不同類型的公租房,應根據該類型公租房的申請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申請、審核、配租具體程序詳見附件2。
第八章 租賃管理及租金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的租賃管理在政府統籌下,原則上實行“誰投資、誰具體管理”的方式進行公開配租。房源及配租檔案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統一備案,任何非投資主體、非委托指定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運營機構或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
第三十五條 建立公租房登記管理制度,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必須為公租房建檔立冊,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實施嚴格監督。
第三十六條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取消該家庭的輪候資格。
第三十七條 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接受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不入住或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租賃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每個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申請租住一套公租房。
配租公租房房型與申請對象相對應,原則上2人及以下家庭分配一房一廳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斟情分配兩房或以上戶型。
第三十九條 公租房按照“經濟環?!痹瓌t進行一次裝修,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擴建、加建和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第四十條 承租人不得將公租房出借、轉租、分租或閑置,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私自調換。
第四十一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根據市場租金參考價確定。(市場租金參考價的核定詳見附件4)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積計收,對不同的收入群體原則上實施級差化租金,具體標準詳見附件5。租金計收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房屋租金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和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的租金標準原則根據實際制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參考價的80%,且必須經區價格主管部門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并備案。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另文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承租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的,享受租金優惠的承租面積為總承租面積扣除自有產權房面積,其余面積按市場租金參考價計收。
有汽車(非營運)的家庭承租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的,其租金標準不得低于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參考價的60%。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鎮(街道)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先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區級國庫,區財政再全額返還給鎮(街道)。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應按相關規定繳納租金及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治安、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第九章 續約及退出
第四十五條 入住公租房必須簽訂租賃合同并繳納租房保證金。租房保證金按照承租人月租金的3倍計收,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租人)應設立租房保證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承租人騰退住房時,無違約責任的退還租房保證金,違約的可從租房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租賃合同應采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的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原則上每個租賃期限為3年,租賃期滿后承租人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已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滿經審核仍符合條件改簽公租房租賃合同,租金標準按照新規定執行。
租賃合同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四十六條 承租政府投資籌集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續約。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和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出租人申請續約,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租人)繼續提供公租房,視家庭年人均收入情況相應調整租金標準,并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
(二)經審核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按租賃合同約定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四十七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準的,承租人應結清有關費用并于合同屆滿之日后30天內騰退出公租房。
第四十八條 申請公租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出現或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按規定結清有關費用并退出公租房:
(一)家庭收入、資產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出現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條 公租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租房的,應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按規定退出公租房的,應結清水、電、煤氣等一切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五十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準以及被取消承租公租房資格的,應當結清有關費用騰退承租的公租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參考價計收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租賃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定期對保障家庭進行資格審查,同時不定期進行隨機抽查,并通過群眾舉報、入戶調查、信函索證等調查取證方式,加強公租房保障資格和住房使用情況監管。
經審查或抽查,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取消其承租資格;對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原核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租金標準、補貼標準,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視家庭年人均收入、住房情況相應調整租金標準、補貼標準并根據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租房的動態管理。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被發現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公租房的,取消保障資格,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實物配租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賃合同限期30天內搬出,并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參考價補繳租金;已領取租賃補貼的,立即停止發放,并勒令其退還所騙取的租賃補貼,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五十三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賃合同并限期30天內搬出。自房屋收回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保障申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情況及住房情況的。
(二)申請人擅自將租住房屋轉租、出借、調換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2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五)擅自對租住房屋進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使用性質的。
(六)故意損壞租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公共設施的。
(七)違反其他有關房屋管理規定或根據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收回住房的。
第五十四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監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家庭或個人出租公租房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退回多收租金、追繳少交租金或者收回房屋,并將違規情況載入誠信紀錄。對拒不執行的,可提請有關政府部門暫?;蛉∠渌硎艿膬灮菡?,依照有關物價管理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等方式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從事公租房相關工作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劃、計劃、用地管理、資金籌集、資金使用管理、資格審核、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和效能,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公租房相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政府有關部門的問責制度參照《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各類違規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參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單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面向本單位職工出租的,應當參照本細則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條件、分配及監督管理方案,經單位討論通過,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納入公租房管理的住宅類直管公房,應當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參照本細則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配方案、租金標準及監督管理方案,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區政府和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租賃型集體宿舍范文2
農民工;住房;市民化
農民工住房問題是農民工市民化的現實要求,也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必須優先考慮的問題。
一、農民工城市居住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農民工總體上處于流動、半流動性居住形態
從農民工居住住房來源看,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務工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自己租借住房、工作場所、自己購買住房或借住住房、工棚或簡易宿舍;從農民工居住性質看,可分為流動性居住、半定居性居住及定居性居住等三種方式。根據有關資料,半數以上農民工以自己或家人租房方式居住,且以半流動性居住為主要居住方式。
(二)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在住房政策上差距較大
集中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基本覆蓋城鎮居民,但尚未惠及廣大農民工。目前,公積金使用面達到50%以上,而農民工由于工作流動性較大及企業不愿增加負擔等原因,絕大多數農民工沒有交納住房公積金,使他們通過市場解決城市住房問題的長效機制難以建立。二是目前城市住房保障政策難以惠及農民工。目前城市的住房保障政策中,類似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等住房政策,農民工實際上無法享受到。而部分農民工能夠享受到的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房,其價格相對農民工的收入仍然過高。
(三)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在居住條件上相差較大
目前,農民工居住較為分散,農民工中大部分居住在工業園區、城郊結合部、城郊等地方,只有少部分人居住在中心城區。居住條件也較差,農民工很多居住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的住房里面,還有些房子廚房、衛生間等設施不全。農民工集中居住地區的周邊環境、公共設施等都與城市居民相差很大,有的地區已產生了較明顯的民工聚住區。
(四)農民工有強烈的城市定居意愿,但住房價格難以承受
根據建設部課題組的調查,目前擬在城市買房的農民工已占到21%,且多數愿意在目前就業城市購房。但74.1%的農民工能承受的購房單價在3000元/平方米以下,19.0%能承受3000~4000元/平方米,很少能承受4000元/平方米以上;67.5%的農民工能承受的購房總價在20萬元以內,21.2%能承受20~30萬元。目前,大中城市最低價的房屋都遠遠高于他們的承受力。大部分農民工是由個人或家庭從市場租賃解決住房問題,但76.2%的農民工目前能承受的月租金在100~300元之間(占到月收入的20%左右),遠低于城市現實房租水平。以河南省鄭州市為例,2013年平均房價(含一手房和二手房)達到7407元/㎡,只有少量的住房能滿足他們要求。
二、農民工市民化住房支出承受能力分析和測算
(一)農民工市民化住房目標的需求分解和測算
由于經濟條件的差距和社會環境的影響,農民工對住房需求目標也是不同的。從需求層次看,農民工市民化住房目標大體上可分為五個檔次的面積標準:一是最低生活需求標準,與之對應的是政府確定的最低保障面積標準;二是融入城市的最低標準,與之對應的是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面積標準;三是初級愿望目標,與之對應的是已經購買住房的農民工平均購房面積標準;四是融入城市的平均標準,與之對應的是城市居民平均居住面積標準;五是達到較為寬松的標準,與之對應的是中高收入城市居民的平均面積標準。我們重點關注前4項標準。
考慮農民工作為家庭支柱之一,還要承擔養家的責任。這樣農民工住房目標面積必須同時考慮負擔系數,即農民工負擔住房面積=標準面積×負擔系數;農民工家庭負擔住房面積=標準面積×愿意長期定居城市家庭人口數。
(二)農民工市民化住房條件改善的支出變化測算
農民工住房實際支出包括在農村住房支出和在城市住房支出兩部分。據調查,目前在家鄉農村建房,農民工家庭每個勞動人口需支出大概7.2萬元。城市購買住房需要增加的支出=城市定居住房購置成本-農村建房成本
城市租賃住房需要增加的支出=城市定居住房租金-(農村住房方面開支+目前在城市住房支出)
目前,農民工市民化住房增加支出情況如下:按照最低保障標準購買住房需要支出9.9萬元,農村建房成本7.2萬元,增加支出2.7萬元。租賃住房市場價租金157元/月,目前住房支出260元/月,增減支出-103元。
按低收入居民住房面積算購買住房需要支出13.5萬元,農村建房成本7.2萬元,增加支出6.3萬元。租賃住房市場價租金216元/月,目前住房支出260元/月,增減支出-44元。按已購買住房農民工平均水平算購買住房需要支出17.9萬元,農村建房成本7.2萬元,增加支出10.7萬元。租賃住房市場價租金291元/月,目前住房支出260元/月,增減支出31元。 按城市居民平均水平算購買住房需要支出21.5萬元,農村建房成本7.2萬元,增加支出14.3萬元。租賃住房市場價租金344元/月,目前住房支出260元/月,增減支出84元。
可以看出,農民工市民化后其住房方面的支出情況是:購買住房支出增加較多,即使按最低保障面積標準計算,也比農村建房支出增加37.5%;而如果租房居住,按城市低收入居民居住標準和保障標準計算可節省開支,按已購買住房的農民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其住房支出比目前增加11.9%,按城市居民平均居住面積計算,其住房支出增加26.9%。
三、主要結論和建議
(一)堅持分層次解決農民工市民化住房問題的基本策略
總體上看,中等城市農民工住房的解決可以分四個層次予以解決:第一層次是有12.7%農民工通過購買或自建已經解決了在城市的住房,實現了擁有住房在城市定居。第二層次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農民工,能解決購房的首付款,初步具備購買基本生活需要住房能力,這部分農民工占18.6%。需要通過減輕購房負擔和增加工作的穩定性,支持其通過購買住房而定居在城市。第三層次是目前按市場價購買住房能力不足,但可以通過租賃住房在城市穩定工作和生活,這部分約占農民工人數33.8%。需要解決租賃住房的規范性和穩定性,幫助其通過租賃住房而定居在城市。第四個層次是支付能力不足或不愿在城市定居的農民工,只能通過集體宿舍或廉租房過渡。需要政府或用人單位幫助改善住房條件,這部分約占農民工人數34.9%。為此,各級政府要在堅持住房市場化發展方向的同時,在增加公共住房供應量的基礎上,堅持分類引導,構建分層次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的政策體系,形成集體公寓過渡、家庭租房改善、購買住房定居的梯度發展模式,緩解農民工市民化的住房供求矛盾。
(二)創新農村土地政策,盤活農村宅基地,為農民工留城創造條件
當前,農民工身份在農村,擁有住宅基地,只是宅基地使用從農村轉到城市周邊,農民工購買農民工經濟適用房后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上交國家,從土地制度上看有其合理的一面。為此國家要進一步完善土地供應制度,首先是在土地利用規劃上要為農民工經濟適用房預留空間,明確性質,使農民工的住房建設合法;其次是允許各地在遵守國家基本土地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解決好三對矛盾:即利用出讓工業用地興建農民工宿舍與現行工業用地政策的矛盾、利用城鄉結合部農民集體土地興建農民工宿舍與現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政策的矛盾、利用破產或倒閉企業的閑置廠房改造或修建農民工宿舍與現行土地收購儲備政策的矛盾。
(三)盡快推動農民工與市民在住房政策上的接軌,逐步擴大農民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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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農民工;居住意愿;住房保障
農民工為中國的產業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近年來,國家和各級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民工的居住環境建設。但在大多數的城鎮,限于戶籍限制,能夠享受到城鎮住房保障的只有少數優秀的農民工,大多數的農民工難以享受到城鎮的基本公共服務,尤其是住房保障,這極大地影響了農民工在城鎮就業的穩定性。本文基于福建省農民工在城鎮居住現狀和意愿的調查數據進行分析,探討惠及農民工的住房保障體系的建設。
一.農民工在城鎮居住意愿分析
農民工在城鎮的住房條件與環境,是影響農民工城鎮就業穩定性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衡量農民工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一項重要內容。福建省作為全國改革開放較早的省份,也是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一個省份。為了更好地建立覆蓋全體農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福建省于2012年進行了一次全省性的農民工基本狀況調查。此次調查范圍覆蓋福建省9個區市、54個縣( 市、區)城市區域、工業集中區和工業園區。調查對象為跨鄉流動的18至50周歲農民工(含本省和外省戶)。調查集中在第二、第三產業;第二產業以農民工分布較集中的制造業和建筑業為主,第三產業以商業企業為主。本次調查為綜合性抽樣調查,以問卷調查為主,結合開展個案訪談。調查總人數為1967人,男女性別比例7:5,未婚人員、已婚人員比例約為19:50;被調查人員以中青年為主,年齡在20-49歲之間的占比72.%。
居住意愿是指居住者對其居住條件的基本期望和要求,一般包括居住地點、住房面積、住房性質、住房價格等內容。從調查結果顯示,福建省農民工的居住意愿表現如下。
1.居住地點選擇
在被抽查的農民工樣本中,23.74%的農民工選擇回家鄉的城市定居,22.37%的農民工選擇在務工所在地的城市定居,18.30%選擇在務工所在地的城關鎮定居,12.15%選擇回農村定居并改善生活條件,4.02%選擇定居離家近的小城鎮,還有18.51%的人沒有想好和0.92%的人數據缺失。
可見,農民工群體內部對居住地點的選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選擇回老家城鄉居住的比例(39.91%)與選擇融入務工地城鄉居住的比例(40.67%)大致相同。因此,為了保證農民工就業的穩定性,應該從政策層面吸引他們定居在務工地的城鎮,融入當地生活。
2.住房性質選擇
在所調查的樣本中,選擇留在務工地定居的農民工中,在住房性質的選擇上,主要選擇購買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為目標指向,分別占比39.45%和40.87%,只有占比12.15%的農民工希望通過申請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方式來解決在務工城鎮的住房問題。
而選擇回鄉定居的農民工中,希望通過申請廉租房或者公租房解決住房問題的人數占總人數的24.20%,希望購買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的占總人數的22.32%。之所以有這種差異,主要在于多數農民工認為他們無法享受務工地的住房保障政策。
3.住房面積選擇
在住房面積的選擇上,在所調查的樣本中,由于居住地和居住性質的選擇不同,也表現出一定的差異。其中,打算在務工地購房的農民工,對住房面積的期望大多集中在80到99(占19.12%)和100到119平方米(26.39%)這兩個檔次,少部分要求低于50平方米或高于120平方米;打算在務工地租房居住的農民工,對住房面積的要求在40到79平米的人數居多;希望在家鄉城市購房的農民工所期望的住房面積則主要集中在100到119平方米和120到140平方米兩個檔次,這兩檔次的人數達總人數的42.71%。
4.住房價格選擇
根據抽樣調查數據顯示,期望在務工地購房的農民工,能承受的商品房單價集中在1000到2999之間,該部分比例高達42.81%;計劃回家鄉城鎮購房的農民工,能夠承受的購房價格也集中在1000元/平方米到2999元/平方米之間,選擇在該區間的人數占總數的38.08%;還有15.10%的人能夠承受在3000到4000元/平方米區間的價格。而在務工地租房的價格承受水平則存在較大差異,其中,39.14%的農民工能承受的租金水平在19元/平方米以下,租金承受能力在80元/平方米以上的人數占總人數的17.84%。
二、農民工在城鎮的居住現狀
盡管農民工對城鎮居住有自己的目標與期望,但限于目前的收入水平及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他們只能做出切合自己實際的選擇。就福建省來看,目前農民工在城鎮的居住情況表現如下。
1.農民工在城鎮的居住方式
現階段農民工的居住方式主要包括:自購商品房、自購的經濟適用房、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市場租賃的房屋以及單位提供的集體宿舍等。
此次福建省的調查訪談結果顯示,占比重最多的農民工是通過市場租賃解決住房需求的,其次是單位提供的集體宿舍(包括建筑工棚),分別占調查比重的39.81%、38.08%;而自購商品房和選擇其他居住方式的比例相當,分別為9.86%與9.71%;享受政府相關住房保障政策的比重最小,僅占0.97%,可見政府相關的住房惠民政策未普及農民工。
2.農民工在城鎮的住房類型
租賃型集體宿舍范文4
【關鍵詞】 延邊 城鎮化 發展
黨的十召開后,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被全國上下提到了新的高度,各地紛紛出臺舉措加快推進新一輪城鎮化發展進程??焖侔l展的城鎮化,必然會帶來勞動生產力的提高,帶來城鎮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投資的擴大,在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城鎮化正在成為地方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載體和強大引擎。然而,隨著城鎮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民由農村向城鎮轉移以及農民市民化過程中,土地、資金、環境、就業、保障、公共服務等問題日益凸顯。如不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城鎮化將會為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重的后遺癥。
怎樣更好的推進城鎮化,充分利用好各方面的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自己對延邊州城鎮化發展的若干問題進行了一些總結與思考。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大力推進“三化”統籌,實施“三動”戰略的作用下,我州城鎮化取得了一定成效,城鎮規模不斷擴大,城市綜合承載能力顯著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持續提高,城鎮化率高達68.07%,均高于全國和省的平均水平。2013年,延吉市朝陽川鎮、敦化市江南鎮和琿春市英安鎮順利通過省專家評審,成為首批省級示范城鎮。隨著我州示范城鎮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在推進過程中我們發現有諸多難題阻礙了我州城鎮化向前發展,如村屯規劃編制、農民財產可流轉性、農民進城后的保障及住房等問題,需要我們在推進城鎮化過程中給予關注,認真研究解決。
一、鎮村結合的規劃編制問題
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規劃先行是推進城鎮化的前提條件。目前,我州共有66個鄉鎮,下轄1044個村民委員會,結合新農村建設已有200個村屯編制了總體規劃,844個村屯尚未編制科學完善的規劃,農村亂搭亂建現象依然存在,建設隨意性太大,對未來推進我州城鎮化建設造成阻礙。建議各縣(市)投入資金,用于編制鎮村結合的總體規劃,為農村的城鎮化建設提供科學依據。每個縣(市)可選擇1-2個已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的村屯先行先試,開展農民財產確權工作。
二、農民財產的可流轉性問題
目前,農民的財產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動產,包括農業機械、生活用品、銀行存款等;另一類是不動產,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房屋。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按照1993年中央1號文件和《農業法》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30年不變。關于農民房屋,它是農民用長期積累購建的最主要的家庭財產,農民應該有權利出租、出售。按照《物權法》147條規定,建筑物轉讓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一并處分,即“地隨房走”。按照《土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無償分配”制度,使農民房產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交易,無法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房產價值的最大化,由于兩元化的身份不同,導致所有權價值不同,即“同房不同權”。據了解,有很多村屯的農民進城后,房屋無人購買、無人居住、無人維修,農民一生的財產都化為廢墟。我們認為,現行的農民房屋流轉制度,不符合《物權法》賦予物權所有人依法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規定。按照長吉圖開發開放、先行先試精神,我州應建立農民房產的先確權、后流轉制度,積極推動農村住宅產權交易市場化,實現農民住宅的價值最大化。一是農民自愿、村集體同意,通過市場化流轉,實現農民財產價值的最大化,讓農民帶著財產進城,使其有條件成為真正的城市居民。二是農民房屋出售給市民后,保留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不變,購買人(非農)每年向村集體交納集體土地使用費。
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收益提高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加上城市居民對農村房屋進行改造有利于農村面貌的改變。三是宅基地換所換房屋能否進行流轉是農民市民化的關鍵。同時,城市居民到農村居住,有利于城鄉生活文化的融合,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
三、統籌城鄉一體化的問題
保留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民可以選擇在城市或農村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但不能重復參?;蚨囝^報銷,必需在體制上進行統一管理(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相結合)。轉換為城鎮居民身份的農民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就業、教育、生活保障等政策。對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如何建立住房公基金機制值得我們思考。失地農民(2/3失地)可以享受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并適當安排公益性崗位。進城農民工具備條件的應該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四、解決進城農民住房問題
十報告明確提出“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如何使農民真正融入城市,成為名副其實的市民,除了要保證農民進城后具備基本生存能力外,解決住房問題是完成農民向市民轉變的關鍵一環。
目前,進城農民的住房來源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由雇主或雇傭單位免費提供住房,用工單位提供集體宿舍;建筑施工單位提供工棚,這是現有進城農民居住的主要形式,占比超過一半。二是租賃住房。租賃近郊農民的住房,條件相對簡陋但價格低廉;另一種是租賃城市住房,條件相對較好但租金偏高。三是在城市購房。農民在城市購房能力總體上較弱,只有進城時間較長、有一定的經濟積累,才有能力購房,但比例較低。進城農民住房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農民進城直接購房難度較大。二是現行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主要以戶籍為前提,非戶籍農民進城后尚無法享受相應保障,也不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三是租賃市場不規范,居住缺乏穩定性。
為了更好地使進城農民在城市定居下來,需要政府提供服務,給予支持,優先保證進城農民站穩腳跟,然后進入改善性住房市場。同時,還要充分發揮企業和進城農民自身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傮w思路是宅基地換房、購買、租賃、保障多措并舉,力爭10%的農民是房屋置換、30%的農民購買住房、40%的農民租賃住房、20%的農民享受保障性住房。
一是利用城鎮化建設的三種主推模式,即:宅基地換房模式、城中村改造模式和大項目(園區)建設模式,安置失地農民,建立統一規范的社區化管理體系。
二是多種方式提高農民購房能力。如果農民原有資產能夠實現貨幣化,加之政府提供一定支持,一部分進城農民可以實現購房愿望。健全農民工住房公積金制度,鼓勵有償還貸款能力的農民購買住房;將住房公積金收益盈余部分對貸款購房農民進行貼息,降低購房貸款負擔。對于已經出售農村房屋的,農民進城購房時減免契稅和交易手續費。利用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農民退出宅基地實行復墾的,農民進城購房時政府退還土地出讓金。
三是規范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提供適合進城農民租賃的社會化公寓,培育小戶型房屋租賃市場。免除住房租賃稅費,鼓勵金融機構為建設和購買住房用于租賃的企業或個人提供低息長期的銀行貸款。探索由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城市周邊的農村建設用地建立公寓,不得出售。政府提高對進城農民的公共服務能力,提供有效房源信息和糾紛化解無償服務。
四是建立進城農民住房保障體系。把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及時納入住房保障范疇。比照城市居民收入標準,對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房或住房租賃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也可以采取按份共有方式在農民有能力購買時出售給農民。鼓勵各地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城鄉結合部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進城農民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可以考慮“先租后買”,農民先期可以租房,按能力逐步購買全部產權,以此激發農民在城鎮購房定居的積極性。
五、變“三區市民”為城市市民問題
據調查,全州共有林區、礦區、墾區職工8.07萬戶,人口21.7萬人。這幾年雖然已經進行了林區、礦區、墾區改造,但還有近12萬人口仍然居住在山區、礦區和農場,這部分人群作為城鎮居民,但生活條件還不如農民,這就造成了我州城鎮化率虛高,質量不高的問題,影響了我州城鎮化整體質量的提升。
“三區市民”生活在林區、礦區、墾區,隨著資源枯竭、生產作業方式轉變、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實施,原有賴以生存的職業已經名存實亡。他們現在基本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著消耗自然資源維持生計。據調查統計,林區每戶每年用木材做燃料消耗約10立方米,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建設。此外,森林火災頻繁發生,絕大多數由人為因素導致。將山區居民遷出對改善和保護林區生態環境有百利而無一害。
“三區市民”生活環境惡劣,難以享受城市市民的公共服務。由于這些居民生活在林區、礦區、墾區,家庭就醫、子女就業和就學特別困難?!叭齾^市民”曾經為我們的國家建設做出過重大貢獻,現今城市居民的生活條件不斷改善,不應當忘記這些“三區市民”。
下一步,應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將“三區市民”遷出進城,逐步恢復自然生態環境,加快生態建設,改善居民的生活條件,提高城鎮化質量,實現“三區市民”真正的城市化。
一是充分利用現有扶持政策,提升城鎮化質量。同時我們要抓住機遇,爭取國家資金支持,落實好有關政策,統籌實施林業、工礦棚戶區改造和墾區危房改造,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以遷出進城為主,資金打捆使用,壯大城市規模,提升城鎮化質量。
二是結合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恢復生態環境?!叭齾^市民”搬遷進城,騰空的土地可以復墾、復耕、植樹造林。
三是“三區市民”城市化,除了利用國家的扶持資金和政策外,地方政府應該加大稅收和財政的支持力度,企業和個人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資金。
上述幾個問題如果能夠解決的話,將進一步加快我州的城鎮化建設步伐。
【參考文獻】
[1] 張占斌:新型城鎮化的戰略意義和改革難題[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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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住房保障;現狀;措施;安徽寧國
中圖分類號F293.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11-0382-01
寧國市位于安徽省東南部,天目山北麓,東臨蘇杭,西靠黃山,連接皖浙2個省7個縣市,全市面積2 487 km2,轄8個鎮5個鄉6個街道辦事處,總人口38萬人,其中鄉村人口30萬人。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寧國市工業化、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農村勞動力不斷涌入市區,對寧國市工業化、城市化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農民工住房卻無法保障,現將該市民工住房現狀及保障措施總結如下。
1寧國市農民工住房的現狀
目前,寧國市農民工住房方式主要有3種:單位宿舍、租房和工棚,而且農民工居住面積小、環境差、配套設施不齊全,農民工收入低,缺乏住房保障。通過對農民工住房的初步調查得出,被調查者居住在工棚的占18.8%,居住在單位宿舍的占18.2%,租用他人房屋的占51.8%,對居住條件不滿意的占26.8%(其中很不滿意的為6.3%,不滿意的為20.5%),認為居住條件一般的為51.8%。建筑工地上的農民工(由于行業的特殊性,遷移頻繁)和新生代農民工(由于進城時間短、收入偏低,居住條件較上一代農民工更差)能夠租住商品住房的極少,絕大多數住在簡易工棚里。
2寧國市農民工住房保障措施
針對目前寧國市大部分農民工集中在“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租房配套設施不完善,居住條件很差的狀況,讓農民工有序進入城市生活,并逐步轉化為市民,推進寧國市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實現農民工安居樂業,是當前亟需的重大課題。一方面寧國市積極引導中鼎公司、亞新科、耐磨材料廠等大型企業通過開發集資建房、建造集體宿舍解決部分農民工住房;另一方面,積極探索將農民工納入到住房保障體系當中,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解決農民工住房難問題。2010年度經過申請、受理、復核、審核、審查、公示、審批等程序,解決了符合條件的農民工住房困難家庭200余戶,700余人,配租面積逾1 hm2,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2.1解放思想,創新制度
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基本是針對有城市戶籍的人群而設計的,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不在制度之內。在統籌城鄉、住房保障任務繁重的背景下,寧國市發揚敢為人先的精神,在充分、廣泛聽取社會各階層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制度上的創新,積極探索將農民工納入到住房保障的體系當中,在制定《寧國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時,將保障對象擴展至在寧國市有穩定就業和收入的農民工群體,開啟了農民工住房保障的先河,此做法值得提倡。
2.2健全體系,統一管理
成立寧國市住房保障建設服務中心,中心專門承擔全市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任務,解決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問題。改變政府配套、選址新建、分配入住的固有方式,組建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為董事長,市財政局、住建委主要負責人為董事的董事會管理體制,下設項目經理處,由房管局主要負責人任總經理,并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解決人才短缺問題,以企業化模式來運作住房保障建設服務中心,值得探索。
2.3動員社會參與,多方籌集資金開發房源
綜合運用投資、土地、財稅、金融等方面政策,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保障性住房,多渠道、多方式籌集資金和房源[1-2]。保障性住房現有資金來源渠道受土地出讓價和出讓面積的影響,每年土地出讓收益并不穩定;而保障性住房資金需求每年都在增長,顯然不能滿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寧國市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公租房建設。如在寧國市農民工聚集的經濟開發區,與開發物流城項目失敗的開發企業合作,在爭取中央及省級投資補助資金每年給予項目40元/m2的財政貼息、免除項目各項稅費等優惠政策配套的基礎上,由開發企業繼續投資將物流城改建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成后由該開發企業按由市物價局核定的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宅市場租金的60%標準向全市農民工出租。該項目總投資2億元,規劃建設總面積為12 hm2,共計1 800套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此模式突破了資金瓶頸,籌集到了足夠的房源,為寧國市農民工解決住房難問題打下了堅實基礎。
2.4建立健全農民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
為保障農民工住房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統,打造住房保障管理數據中心,實現了住房保障工作規范化、信息化[3-4]。該系統在設計上以國家相關住房保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規范業務行為,提升管理水平,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工作效率”為主旨。按照保障工作程序將工作端口接到公安、民政、金融、財政、房管和住房保障部門,實現從申請保障到審批完成及后期動態管理的全部過程,從而為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的長效管理機制打下了堅實基礎。
2.5激發農民工住戶的主人翁意識,實行自我管理
為給農民工住戶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同時考慮到農民工普遍收入不高等因素,在后期的管理中摒棄成本較高的物業管理,采取樓道長管理制度,加強廉租房、公租(下轉第385頁)
(上接第382頁)
房后期管理[5-6]。鼓勵住戶自主管理,在小區成立了居民小組,實行自我管理,推行樓道長制度,即每個樓幢選出1名對公共財產管理有責任心的保障對象作為樓道長,負責基本清潔和日常管理工作,給予適當工資補貼[7]。實踐證明,此種制度強化了農民工住戶的主人翁意識,也減輕了農民工住戶的經濟負擔,小區的公共利益也得到了保證。
3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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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海兵.農民工住房保障的路徑選擇與體系重構[J].企業家天地:理論版,2010(7):70-71.
[3] 王蕾,李萬明.烏魯木齊農民工住房保障研究[J].基建管理優化,2010(3):19-24.
[4] 魏燕娜.農民工住房保障政策探析[J].知識經濟,2010(17):90.
[5] 鄒俊蘭.淺析武漢市農民工住房保障問題[J].決策與信息:下旬,2010(8):191.
租賃型集體宿舍范文6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開公平、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財產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各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審核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適時調整保障對象家庭年收入、財產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具體標準,報市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及國有房產管理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近期建設用地和年度建設用地。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和用地審批時單獨列出,優先保障。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或在市場上長期租賃及調劑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籌集。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規模、套型結構、竣工交付時間、收購方式和價格等事項。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應:
(一)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資的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性質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一般分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種。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裝修應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導則(試行)》等規范規定。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管理以及建設、運營涉及的稅費等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 租賃條件和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年滿18周歲,在本市五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建筑面積應當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一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其他各類非住宅等財產。
本辦法所稱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筑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時間已滿3年;
2.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工作、生活;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戶籍或者屬于本市五城區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務工且在本市五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6年,或屬于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4.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申請人屬于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的省、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且已轉正定級的在編工作人員;
2.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3.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條 本市五城區范圍內部隊現役專業士官,在本市登記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引進且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的技術人員,以及環衛、公交等行業的住房困難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體的準入條件、審核和分配規程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的,交易時間以房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
(二)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集資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如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日前連續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二)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月前連續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勞動合同以及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社會保險繳交憑證等證明材料;
5.屬于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的須提供畢業證書;
6.其他證明材料。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日前連續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和轉正定級的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證照材料還須附復印件,原件受理核對后退還。
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誠信承諾書以及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查詢授權書,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職工統一進行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經初審合格的,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查。
第二十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請有關部門和單位核查申請家庭的住房和公積金繳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連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轉請區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財產認定。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請有關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區民政部門根據核查信息,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認定,提出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書面意見,并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區民政部門的認定結果和核查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準入條件提出復查意見。符合準入條件的,確定配租標準并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各區上報的申請家庭資格復審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經聯席會議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異議后根據所反映的住房問題進行復查,并將反映的家庭財產、收入問題轉區民政局復查,核實結果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公示無異議或復查后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納入輪候配租范圍,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予以公布。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住房籌集,以及承租人輪候、配租和使用等運營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獲得承租資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轉至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輪候配租。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房源數量、輪候配租戶數、承租資格核準時間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方案并統一組織選房,選房方案向社會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選房方案選定承租房號后,領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確認書》,并在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發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福州市五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匯總選房配租結果,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未按時前往選房或選房后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資格,其配租資格取消,并自選房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標準按照申請家庭人口確定為:一人戶配租45平方米戶(套)型,二人戶配租55平方米戶(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戶(套)型。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七條 《福州市五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擅自裝修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
復或賠償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水平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并實行動態調整,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國有房產管理、房產登記等部門核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及定價原則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在市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對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為規范的指導、勸告義務,并定期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和相關管理費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服務等費用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租賃期滿或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按重新簽約時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執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續簽一次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租賃期間因原承租人去世、離異、服刑等原因需要對承租人進行變更的,由承租家庭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須為申請家庭成員之一)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 列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從資格登記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建立申報檔案。對申報情況不再符合保障標準的家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區民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程序進行審查后,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對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不再符合相應保障條件或因家庭人口結構發生變化需要對保障標準作出調整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認定。經聯席會議認定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并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與其解除租賃合同;經聯席會議認定需要調整保障標準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調整。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以申報不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九條 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的總登記,不得辦理分戶登記,也不能改變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四十三條 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第四十四條 鼓勵民營企業、民間資本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凡列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的項目,應享受與政府投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中央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并享受國家針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明確的各項優惠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
第四十五條 由工業園區實施管理,向園區企業職工出租的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營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建設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