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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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范文1

摘 要:刑法的經濟分析法學是運用現代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研究、探討有關刑法法律制度問題是20世紀以來西方經濟學界、法學界共同重點關注的一個新興領域。本文以刑法的經濟分析法學為基礎,嘗試著對盜竊罪的主體、主觀方面以及對盜竊犯罪的懲罰進行經濟分析,從而展現出盜竊犯罪的經濟面貌,以達到一個預防盜竊犯罪的目的。

關鍵詞:盜竊;刑法的經濟分析;成本;效益

一、對盜竊罪進行經濟分析的基礎

對盜竊罪的經濟分析是建立在刑法的經濟分析學基礎之上的,具體的體現在刑法的經濟性上。刑法經濟性就是刑法謙抑性的價值蘊含之一,刑法的謙抑性,是指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以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換言之,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對此我國學者陳興良教授指出:“刑法的謙抑性必然要求刑法節儉。這里的節儉也就是所謂經濟。刑法的經濟性是一個關系概念,并不是一味地裁減刑法,而是指以最少的刑法資源投入,獲取最大的刑法效益。由此可見,刑法經濟性的核心問題在于通過導入刑法的經濟分析方法對刑事立法與司法的成本及收益進行核算,從而實現刑法的最佳社會效益;簡言之,以最小的刑法投入換取最大化的刑法收益。

盜竊罪作為我國基層檢察機關長期辦理的涉及經濟犯罪的案件,占全年案件比例高達50%以上。因此,在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以達到最大化的刑法效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對盜竊罪主體的經濟分析。

波斯納認為犯罪的經濟根源是為了謀取某種利益,表現形式為:預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的預期成本或者為了回避通過合法手段獲利所需要的成本。其將盜竊罪概念轉化成這樣的經濟學定義:當竊賊預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的預期成本或者為了回避通過合法手段獲利所需要的成本的時候,罪犯就選擇從事盜竊的活動。

因此,我們在這里將盜竊者設計成一個理性計算者,對機會成本、查獲幾率、懲罰嚴厲性和其他相關變量情況變化能產生積極反應。從簡單經濟交易的角度考慮,在犯罪人心中肯定會有一個計算,即成本和收益的計算。例如:一行為人盜竊,實際盜竊3000元,被查獲了1000元,被單處罰金2000元。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很難保證這個人因為被單處罰金而得到教育。相反,如果查獲率為100%,罰金超過3000元,或者查獲率為50%,罰金超過6000元……使盜竊者經過計算后覺得盜竊行為非常不劃算。因此,就會使盜竊者通過盜竊行為所獲得的財物,無法與之將要受到的懲罰相平和,從而停止其盜竊行為。

三、對盜竊罪主觀的經濟分析。

主觀意圖這一刑法中的概念具有三方面的經濟功能:認定純粹的強制性轉讓;估量查獲和定罪幾率;決定刑事制裁是否會是一種控制不受歡迎的行為的有效率手段?!叭绻音斆У貜牟宛^拾起一把認為是我自己的傘并將其拿回家,但結果不是我的,這就不是盜竊;但如果我知道傘不是我的而將它拿出,那么我就成了盜賊了。其經濟差異是,在第一種情況下,為了避免拿走那傘我就可能不得不花費資源,而我拿錯的幾率是很低的,預防成本和預期損失之間的差距不是很大的,而由刑罰造成的威懾過度風險卻是很大的;而在第二種情況下,我為了取得他人的傘而花費資源,那么預防成本是很低的而實際損失卻是很高的。

經濟分析法學之父波斯納認為:“他們只是得益于節省必要的預防事故資源,而這種收益無論從社會還是私人看都可能超過成本。這里討論的意圖是通過投入資源而達成某一(被禁止的)目的的意圖”。

對于盜竊犯罪從其主觀意圖上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主觀上主動地有意圖盜竊和主觀上非主動無意圖盜竊(如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而拿走)。是否主觀上能動的進行盜竊,一方面要考察盜竊所能帶來的收益,這種收益包括許多:經濟收益和心理滿足;另一方面要考察盜竊被懲罰后的損失:經濟懲罰和刑事懲罰(失去自由的代價乃至生命)。

四、對盜竊犯罪懲罰的經濟分析。

對犯罪的威懾主要是通過作用于預期懲罰成本來實現的。提高犯罪的刑罰嚴厲程度與判罰概率能夠提高犯罪的預期懲罰成本,預期懲罰成本相當于判罰嚴厲程度與判罰概率的乘積。判罰概率即是偵破、逮捕和定罪的概率,判罰嚴厲程度是罪犯實際接受的處罰水平,一般用罰金數量的高低和徒刑時間的長短來表示。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我們應該鼓勵適用罰金而不是徒刑。原因不僅是因為徒刑不為國家創造歲入,而罰金創造了歲入,還在于徒刑的社會成本要高于從有償付能力的被告處征收罰金的社會成本?!钡?,罰金刑的威懾效應受到當事人財富水平、風險偏好的約束。對于無力支付罰金的人或者有足夠的金錢支付罰金的違法行為人,罰金刑的威懾效應可能很低,甚至為0,對于一個支付能力不超過10萬的罪犯來說,罰金的數額是50萬還是100萬都無所謂。這也正是刑罰嚴重依賴非金錢處罰(主要是徒刑)的最重要原因。

在罰金不能達到預期懲罰效果的時候,我們就會采取徒刑的方式對盜竊犯罪進行懲罰。相對于罰金來說,徒刑可以同時達到一般預防(剝奪犯罪人自由,有效地威懾社會上某些不安定分子)與特殊預防(使罪犯在監禁期間喪失再次犯罪的能力)的功能。罰金只起到一般預防的效果,不具備特殊預防功能。徒刑可以起到改造罪犯的作用。罰金只是一次性懲罰,不具備改造功能。但是徒刑的社會成本遠高于罰金。同時,徒刑會降低出獄人員相應的社會評價,其對應的犯罪機會成本也會降低,從而增加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總體說來,國家應該選擇社會成本低的刑罰方法,比如,在威懾力可以相等的情況下,應該首先選擇社會成本低的罰金而不是成本高昂的監禁。因此,筆者的觀點就是,對于盜竊犯罪的懲罰應該以經濟懲罰為主,監禁刑為輔,這就能有效的提高盜竊者的犯罪成本,從而讓盜竊者認為每次盜竊將“入不敷出”。

經濟分析范文2

李萬甫

 本論文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適當借鑒并吸收西方商品課稅研究的科學成果,對商品課稅的效應及其制度建設進行了全新的、系統的、綜合的分析。

第一章:緒論。主要闡述商品課稅的歷史地位及其隨經濟發展對其的依賴程度;前人在對商品課稅研究中所取得的豐碩成果,是進一步對商品課稅進行分析的基礎,而如何繼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礎上,選擇科學的分析研究角度,建立起系統分析商品課稅的理論框架,這是商品課稅研究的基礎性而又具有實質性的工作。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發展史上,商品課稅與所得課稅交替發展,在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及發展的很長一段時問,商品課稅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二戰以后,所得課稅備受青睞,大有獨領之勢,實際上增值稅已悄悄在部分國家廣泛推廣開來?!皽洝钡某霈F及80年代初的稅改,使得以增值稅為代表的商品課稅獲得了進一步發展,并逐步形成了與所得稅“并駕齊驅”之勢。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商品課稅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所得課稅已并不構成發展中國家稅制發展的必然取向。中國第二步利改稅,奠定了我國稅收體系及結構的基本框架,確立了商品課稅在稅制結構模式中的主體稅地位,并一直統領著我國稅制發展的主流。

 商品課稅制度的發展,為其理論分析提供了廣闊的天地。然而商品課稅理論研究的薄弱或片面,卻是一種客觀現實。在西方對商品課稅的分析和研究,只局限于轉嫁和超額負擔兩個方面,雖然在這兩個方面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但由于缺乏科學的經濟理論作基礎,往往也只是對商品課稅運行的某一斷面的分析。相對而言,從某種意義上說,西方稅收的經濟分析變成了所得稅的經濟分析,稅收理論變成了所得稅理論,研究商品課稅好象已成為不合時尚之舉。近期商品課稅的普遍推行,理論分析上仍繼承已有的觀點,更多的是從稅制建設上去做文章,形成了理論落后于實踐,并難以解釋實踐中的一些問題的窘迫境地。中國商品課稅的研究,從總體上看也缺乏一定的經濟理論基礎,或在運用的過程中沒能始終如一,而且更多的還只是停留在對其某些現象的判定上,更多側重的是政策分析,理性分析較為薄弱。這種缺乏一定規范分析框架作為基礎的實證研究,其結論難以具有科學性。況且有人盲目引進西方的商品課稅研究的某些既成理論,不加分析地照搬過來,去解釋我國商品課稅的偉大實踐活動,其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選擇合適的分析角度,是解決問題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本文選擇以商品課稅最具本質特點即與價格的內在聯系為出發點,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的價格理論為核心,適當借鑒并吸收西方價格理論研究的科學成分,構建商品課稅經濟分析的理論框架。以價格為研究起點,才能把握商品課稅運行的全貌,使得與商品課稅相聯系的諸多問題有一個科學的結論,也才能使對商品課稅的經濟分析建筑在堅實的基礎上。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的經濟實踐仍然是以的科學理論為指導,離開了這一點,就不可能對包括商品課稅在內的經濟現象的具體運動態勢、發展狀況及其效果有科學的解釋。

 第二章:商品課稅與價格。在這一章當中,試圖建立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為基礎的商品課稅與價格的內在關系體系,把握商品課稅在價格形成中的地位,明確商品課稅價值補償實體的內在根源——社會公共需要,闡明稅收與價格兩對不同范疇在實現其職能方面的內在聯系,澄清商品課稅研究中的諸多模糊認識,從根本上確立商品課稅分析的邏輯前提,構成了商品課稅分析的理論基礎。實際上,商品課稅的一系列理論與實踐問題,都與價格有關,離開了這一點,對商品課稅的任何研究都是盲目的,也不可能得出科學的結論。價格作為價值的表現形式,也是商品課稅的根源所在,價格的任何調整和變化,都會對商品稅負的運動及課稅行為效應產生影響。

 通過中西方價格理論的發展與比較分析,我們進一步明確了的勞動價值論為基礎的價格理論仍然是科學的。西方國家由于缺乏科學的價格理論,認為商品課稅只是國家意志或行為對市場機制運行的強加;是一種外在力量對市場交易行為的干擾,課稅有如給市場價格機制的運行打進了一個“楔子”,使交易雙方接受的價格發生偏離,這樣,價格信號失靈,課稅是其根源之一。馬克思的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的價格理論,使商品課稅與價格的關系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上,為商品課稅的分析打下了穩定的基石。稅收作為價格的構成要素,也直接受到市場供求機制的影響和制約,稅負的運動軌跡伴隨著價格的供求制約機制而發生變化,同時課稅行為也會配合價格反過來調節供求關系。

 如何看待國家課稅的價值源泉,其補償形式如何,涉及到稅收與價值、價格的關系問題,同時也是稅收理論與實踐中的最基本問題。稅收作為社會公共需要的最佳補償形式,是內在于社會生產的客觀產物,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也從一般的經濟分配形式中獨立出來,但并不違背稅收的價值實體是剩余產品這一主題。因為社會的存在和發展,離不開社會公共需要,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維持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歷史上稅收的產生雖然與國家的存在有直接聯系,但根源在于國家形成本身也履行了社會公共需要的社會職能,社會公共需要的產生內在于剩余產品的出現。從社會公共需要與社會再生產的關系來看,稅收作為企業的成本,特別是商品稅作為非直接化的成本,在市場交易中要體現課稅的這一特點,企業生產只核算其自身的生產投入,是不全面的,還沒有真實反映出企業生產的全部要素投入。況且社會公共需要的很大一部分是屬于維持費用,將其計入成本,作合理的扣除,才能體現出新創造出的剩余產品價值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從而比較明確地說明了虧損企業也要納稅的根源。

 稅收是社會公共需要的結果,而價格是經濟活動中交換關系的產物,兩對經濟范疇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還原稅收在價格形成機制中的本來面目,便于揭示價格運動與稅收運動的不同特點及功能,尋求其最佳結合點。物質利益是協調二者的基點,價格決定著買賣雙方利益的實現程度和大小,課稅行為本身也是利益分配格局的調整過程,只不過課稅涉及的是征納雙方或納稅人之間利益格局的變化,反映國家、企業和個人在社會產品價值中所占份額。商品稅功能的發揮在許多場合下都與價格的運動分不開,而價格的再分配效應又受制于國家課稅的政策導向和意圖,從而在對經濟主體利益調節過程中,互相協作、配合。此外,關于“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分歧及其由此產生的模糊認識,通過上述的理論分析,基本上會得到清晰的答案。

 第三章:商品課稅的轉嫁與轉嫁機理。稅收轉嫁問題是稅、價關系問題的動態反映,理論上的分歧多來源于對價格理論認識上的差異。稅收轉嫁強調提稅負在國民經濟流程中的各個環節的運行過程和動態變化,以及稅負的分布狀況對整個經濟運行機制的影響。這樣,稅負能否轉嫁以及如何轉嫁,轉嫁程度的大小,轉嫁的運行機理,最終歸向,及其如何來衡量,就成為本章的研究重點。

 稅負的轉移過程貫穿于整個商品流轉和社會經濟運行的全過程,單純地判定某一稅能轉嫁還是不能轉嫁,都不確切的,有時理論上可以轉嫁,而在具體情況下不能轉嫁或較難轉嫁;有時理論上不易轉嫁,而實際上則實現了轉嫁。“稅收轉嫁是經濟學中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在科學界定稅收轉嫁內涵的基礎上,確定稅收轉嫁的衡量標準,即以科學的勞動價值論和社會產品扣除原理,特別是特定的社會產品分配模式為基礎,以價格與價值的背離程度為依據,建立馬克思的均衡價值理論模型,具體分析價格運動的不同形態下的稅收轉嫁。

 研究稅收轉嫁的運行機理,必須堅持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從價格與價值的關系入手,把稅負轉移過程納入到國民經濟流程之中去分析和研究,這樣才能對稅收轉嫁的運行機制有全面的了解,把握其實質。西方的局部均衡與一般均衡的分析,由于缺乏其科學的價格理論,難以獲得令人信服的結論,但其計量分析方法的運用,卻為我們進一步的分析提供了良好的思路。與價格變動直接相關的影響因素,也構成了稅收轉嫁機理的研究重點。供求機制、市場結構及其經濟利益主體地位等,都使稅收轉嫁機理呈現出不同的特色。

 第四章:商品課稅的公平分析。本章只限于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公平問題。商品課稅的公平分析立足于:以市場經濟為分析前提,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和社會再生產理論為依據,吸收借鑒西方經濟理論的合理的公平觀,構建商品課稅公平分析的理論框架,并從價格機制運行的過程入手,研究課稅公平機理,進一步揭示出價格與稅收的關系,及課稅公平的規范與不規范的統一。這里面實際上內含著這樣的分析角度,即以分配為突破口,因為分配是政府參與市場機制運轉的邏輯起點,政府功能實現的大小,不僅取決于通過分配手段占有的資源數量,而且還取決于利用一定形式參與分配的公平程度。此外對公平的尋求只是一個程度問題,具有相對性特點,而且只有將效率聯系起來的公平分析才具實際意義。

 商品課稅公平課稅機制的作用領域是指經濟公平,并以促進或不妨礙經濟公平的實現為目標。政府通過商品課稅,為經濟的平等競爭創造良好的外在環境,解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不公平狀況,防止這種不公正的競爭所帶來的負效應。經濟公平所要求的機會均等原則,是實現按勞分配為基礎的自然公平的一種手段或途徑,體現了商品經濟發展的一般要求——公平競爭。

 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一直是課稅公平機制的重要內容,而商品課稅的公平機制在這二者的實現機制上具有特殊性,而有別于一般的課稅公平要求。傳統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的分析主要是集中于所得課稅上。結合價格機制的運行及企業面臨的價格約束,以及價格運行中的某些缺陷,使商品課稅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具有其獨特的意義。

 商品課稅公平機制的選擇,關鍵在于“納稅能力”的衡量。體現“納稅能力”的標準,主要包括有受益原則與支付能力原則。這二項原則在商品課稅稅基選擇上的運用,是測定“納稅能力”大小的客觀依據。受益原則是指根據受益狀況來承擔政府費用的“合理分額”。將受益作為設計商品課稅公平機制的指導思想,具體涉及到受益的范圍、標準的衡量及其相關性,從而體現為依支出結構的不同而相機抉擇,其內在的局限性即課稅難以完全與支出掛鉤,說明以此作為商品課稅的稅種選擇的公平依據,可行性極??;支付能力原則被認為是最能體現“納稅能力”的,因而往往受公平課稅機制的確立所青睞。這里面主要涉及的是以收入作稅基,抑或以消費為稅基的選擇上,本文并不否認收入為稅基的課征體現出的某些優點,而著力說明以消費為稅基也同樣具有其獨有的特點,而其重要之點又表現在對儲蓄的課稅導向上。實際上,還沒有哪一種原則或方法在實際運用中居獨占地位,也沒有哪一種方法能實用課稅行為的全部職能。只有在商品課稅公平機制選擇時,有限度的有機結合,使所形成的公平課稅結構能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并根據實際有選擇的調整。

 商品課稅的累退性,一直困擾著商品課稅理論與實踐的發展。累退性相對于所得稅的累進性而言,表現為一種不公平,傳統理論分析的假定前提是商品課稅的完全轉嫁。通過第三章的分析,不盡如此,即或是完全稅負前轉,但通過實證的分析所得出的結論,并非盡然,有關實證分析資料表明,低收入者的消費主要是花在低稅或無稅的生活必需品上,而高收入者的消費支出在高稅奢侈品上,累退性亦部分被抵消。因而,商品課稅的累退性是存在的,但并非商品課稅所獨有的,更不象人們通常描述的那樣不公平。

 第五章:商品課稅的效率分析。效率通常用資源配置的優化程度來表述,商品課稅的效率問題實質上就是商品課稅與資源配置的相關關系問題。市場機制無法實現“帕氏最優”,市場失靈本身就說明了課稅行為存在的客觀必要性,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課稅能彌補市場運行的某些缺陷。因而商品課稅行為主要限定于彌補價格機制的缺陷,也即成為其效率分析的邏輯起點?!按蝺炘瓌t”理論的提出,為商品課稅效率分析走出最優原則與市場失效兩難選擇的境地,提供了強大的理論基礎。

 稅收的中性與非中性是當前稅收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實質上也就是商品課稅效率原則的貫徹。本文的結論是:絕對的稅收中性或絕對的稅收非中性都是不存在的。相對的稅收中性或相對的稅收非中性的有機結合,才能為商品課稅效率分析提供廣闊的空間,同時也便于給稅制的設計及其運行創造寬松的環境。明確稅收中性與稅收非中性的內在涵義,便于理順經濟分析的脈絡,取得共識。稅收中性偏重于微觀效率的考察,課稅不應引起“超額負擔”;稅收非中性側重強調對宏觀效率的考察,課稅應從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角度看待資源配置。倡導相對的稅收中性與稅收非中性,從微觀角度著,是如何使課稅產生的效率代價為最低,因為不產生“超額負擔”的課稅行為,幾乎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實行統一稅率,也不盡然;從宏觀角度看,一方面要視政府配置與企業經濟部門配置的效率對比,另一方面就是要看,市場失敗所造成的效率代價與課稅后用于彌補市場缺陷所形成的社會收益之間,以及課稅本身所造成的效率代價等的對比關系。而且企業部門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對于課稅的宏觀效率分析具有啟發性,而在許多方面無法直接應用??梢哉f課稅宏觀效率評價體系還是一個有待完善的課題。

 外部效應是市場失敗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糾正外部影響,是課稅行為的必然和可行的政策選擇,也是提高課稅宏觀效率的一個重要方面。而課稅行為在糾正外部影響方面的某些局限,使得以“科斯定理”即界定所有權為基礎的政策取向愈來愈受到重視。在這一點上,為我們提供了良好的解決問題的思路。

 第六章:經濟發展中的商品課稅。在這一章當中,主要立足于從宏觀經濟運行的角度去分析和研究商品課稅。即從政府規模、通貨膨脹、財政分級體制以及開放經濟等一系列問題人手,把商品課稅行為納入到相關經濟變量中去分析和把握。

 如何評價商品的課稅及其對政府規模的擴張效應,涉及到一系列的政治、經濟及課稅行為導向的諸多問題。本文采用規范分析和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全面分析。政府規模擴張是一種發展趨勢,政府規模合理與否,取決于其行為的合理性,商品課稅的收入穩定功能是對政府規模擴張提供了財源上的保證,同時也證明了商品課稅主體地位的確立是一種必然。而經驗資料的分析結果表明,增值稅并沒有一定與政府支出規模同步增長。

 由于商品課稅與價格的內在聯系,很容易使人們將其與通貨膨脹聯在一起。的確,商品課稅及其結構調整,一度會給物價水平帶來壓力,但在市場供求不變或變化不大的情況下,不會引起持續的、全面性的物價上漲。特別是在貨幣供應量一定情況下,更是如此。各國在增值稅推行之初對物價的影響效應,充分說明了非完全相關性。中國稅制改革之初,一度伴隨著高通貨膨脹,雖然理論上將二者的相關性予以排除,但中國市場機制運行的內在狀況及稅改本身的某些原因,對一度的物價上漲產生了引致效應,但隨后時期物價平穩下來,說明并沒有導致持續的價格上漲。

 分級財政體現下的商品課稅及其效應,取決于商品稅在各國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及其稅種的特點,以及集權與分權的理論基礎。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基本上列入中央稅,消費稅在各國開征的目的存在差異,從而體現在分級財政體制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中國“財政包干制”下,商品課稅助長了“諸侯經濟”和地方保護主義;分稅制作為一種現代的、規范化的體制模式,中國在實施之初,較好地貫徹了改革的初衷,增強中央財政的調控能力,但只在增量上做文章,而對存量的合理性與否不做相應處理,也必然會使商品課稅的效應難以在新體制模式運行中充分發揮出來。

 貿易活動走向世界,是國際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按照國際貿易的比較優勢理論,加強國際經貿往來是非常必要的,商品課稅作為國際市場價格的組成部分,其作用效應取決于產地原則與消費地原則的運用。按照國際上的慣例,商品課稅奉行產地原則,作為國際協調的準則,出口退稅是貫徹產地原則的良好的政策選擇,從而使國際貿易產品價格不致于受到商品課稅的干擾而產生更大差別,以保證差異只來自于生產效率的高低上。

 第七章:增值稅。增值稅是現代商品課稅的主要形式,自五十年代在法國實行之后,逐漸蔓延,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個國家實行了增值稅,有人稱之為“稅收發展史上的一大奇跡”。增值稅作為對單環節銷售稅和按全值征收的多環節銷售稅的替代,在發展中體現出這一稅種本身獨特的功能。從組織收入功能而言,具有普遍性、及時性、合理性、穩定性及彈性特點,而且其自動交叉審計功能,能夠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便于征管;就課說效率而言,消除了重復征稅,且不會影響廠商既定的生產和銷售方式,避免了課稅對生產決策的扭曲效應。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同一稅率的增值稅并不會改變廠商的有效性生產要素的構成格局,具有相對中性的特征;就課稅公平而言,以社會新創造的產品價值為課征對象,最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是貫徹經濟公平中橫向公平的主要手段。而增值稅具體實施中的零稅率和免稅,或對某些產品的低稅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為累進的特征。此外,對國際間商品貿易活動具有積極影響,使商品以不含稅價進入國際市場,避免退稅不足或退稅過多所引發的國際貿易的扭曲。

 增值稅實施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優化選擇,即規范化目標是:消費型、多環節和目的性,這就是通常所說的EEC模式,構成了增值稅未來發展的目標模式。中國1994年的增值稅改革,向這一目標邁出了很大一步,但在一些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中國目前的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的轉換,是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有效地借鑒國外的經驗,對順利實現轉軌具有重要意義。從對即期財政收入的影響來看,可供選擇的途徑有:提高其他課稅稅種的稅負;提高增值稅的稅率;折舊的分期折舊或開征投資稅。相比較而言,后一種方法更為可行,主要是這種漸進式的轉換,可避免突擊改革產生的過強震動,影響經濟穩定。課稅范圍的選擇涉及到課稅環節的兩端,農業及其農產品的采購環節,視各國農業發展的具體情況而有所差別。中國農業發展的現狀,還是不適宜過早將其納入增值稅的課征范圍,否則,不顧實際情況的強制實行,必然會破壞增值稅的內在功能。勞務的處理也是課稅范圍選擇中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主張在目前中國的條件下還是選擇對勞務征收營業稅或勞務稅為宜。至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問題,要從加強對小企業的征管、健全會計制度等方面入手,避免不必要的逆向效應的產生,從而為平衡稅負創造良好的條件。無論出于何種目的,推行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即零稅率和免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在這一方面卻難以形成較為規范的國際稅收慣例,特別是在適用范圍上。從增值稅的內在功能及其國際實踐的發展結果表明,免稅范圍應限定在最終消費環節或最終消費品,或某些難以征收的商品和勞務,零稅率最好僅適用于出口商品。

第八章:消費稅。消費稅的歷史甚為久遠。幾經稅制變遷,但其地位仍十分重要。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同的國家,對消費稅的依賴程度也存在較大差別。由于消費稅在大多數國家都是中央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且具有特定的調節功能,如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等,以及便于稅收征管等,特別對一些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潛力是很大的。消費稅作為商品課稅的一種重要形式,其政策取向包含有:(l)“價格缺陷”的彌補?!皟r格缺陷”既包括有客觀經濟運行過程中的“機制缺陷”,也包括有國家經濟體制特別是價格體制運行中的“體制缺陷”,從而成為消費稅政策選擇的基點;(2)引導消費行為。消費稅引導消費行為,主要立足于以價格為信號,對消費者行為的調節,促進消費者消費結構的合理化。由于其具有政策性強、靈活性大、調節彈性大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盲目消費、盲從消費的現象使消費行為符合經濟發展的現實及一般規律;(3)充分體現課稅的宏觀效率。單純從消費稅本身來看,作為選擇性稅收會導致較大的課稅效率損失,而從宏觀角度看,恰恰體現了課稅的宏觀效率即這一方面所受的損失,同時成為另一方面的運行目標,消費稅的政策選擇更側重于課稅的宏觀方面;(4)公平方面的思考。從總體上說,消費稅的政策選擇更利于增進商品課稅的累進性,但對煙、酒等物品的課稅,低收入防層的消費就不一定會低于高收入階層。因而消費稅的公平課稅效應,取決于不同課稅范圍下的累進與累退的程度及其大?。唬?)財政收入取向。按照消費稅的內在特性,過份依賴其組織收人,是不足取的,也偏離了消費稅這一稅種設計的初衷。而受政府預算規模及赤字狀況的約束,政策導向上的收入職能實現上的偏好,是很危險的。

 消費稅的課稅范圍,各國寬窄不一。有的受歷史因素的影響,有的受納稅ꗬÁ‹Љ勰¿ကЀᤞ 

經濟分析范文3

目次

壹、引言

貳、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一般經濟分析

一、縱向限制競爭協議概述

二、縱向限制的積極作用

三、縱向限制的消極影響

叁、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立法概況

一、美國法

二、德國法

三、歐共體法

肆、縱向價格約束

一、縱向最低價格約束

二、縱向最高價格約束

三、縱向價格推薦

伍、縱向非價格約束

一、縱向非價格約束的經典案例

二、縱向非價格約束的主要類型

六、結論

壹、引言

法的經濟分析作為一個系統理論,最早由英美學者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提出。根據這個理論,國家進行經濟立法時,除了考慮法學原理,還應考慮各種經濟理論和現實的經濟因素,如財產權、交易成本、信息問題、風險問題以及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等等。法的經濟分析主要適用于民法和經濟法領域,特別是競爭法、證券交易法、銀行和金融法等領域。盡管人們進行法經濟分析的對象不同,研究的結果也不一致,但這種分析的目的都是為了建立有效的規范或者標準,以提高國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效率。法的經濟分析尤其被廣泛運用于競爭法。特別在反壟斷法中,經濟分析起著核心的作用。這一方面是因為反壟斷法中的“競爭”、“壟斷”、“寡頭壟斷”、“有效競爭”、“進入障礙”等許多關鍵概念本來就是經濟學的概念,另一方面是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如果執法者對案件不進行經濟分析,不考慮競爭行為所處的相關市場和經濟環境,就不可能正確地適用法律。本文以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為例,說明反壟斷法與經濟的關系。

貳、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一般經濟分析

一、縱向限制競爭協議概述

縱向協議是指市場上處于不同經濟階段企業間的協議,如鋼材的賣方和買方間的協議。與競爭者之間的橫向限制競爭協議不同,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特點是協議雙方的給付具有互補性,即一方提供商品,另一個支付價格,協議內容除了關于商品、價格和數量等規定外,通常還包括買方對賣方或者賣方對買方的限制。這些限制可能會涉及以下方面:(1)排他性銷售。這一般表現為銷售商要求生產商只向自己銷售產品,盡管在銷售商所處的市場上存在多個競爭者。(2)排他性購買。這一般表現為生產商要求銷售商只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但事實上生產商所處的市場上存在多個競爭者。(3)歧視性價格折扣。即供貨商給與交易對手不同的批發價格,如根據企業的購貨數量給予數量折扣,對固定客戶給予誠信折扣,或者根據客戶購買其他產品的數量或者其他的約束或者搭售條件給予折扣等等。(4)轉售價格限制。即供貨商對批發商轉售商品的價格做出了規定,包括固定價格、限制最低銷售價格或者最高銷售價格等等。(5)轉售中的其他限制。如生產商向對銷售商提出特定的銷售方式,如售前服務、售后服務,或者為保護供貨商的利益提出的其他要求,例如銷售地域的限制等等。

與橫向限制競爭不同的是,人們對縱向限制至今沒有普遍接受的經濟理論。人們普遍認為,價格卡特爾、數量卡特爾以及分割銷售市場的卡特爾應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因為這些協議對市場競爭有著嚴重的不利影響。但在縱向限制競爭方面,即便對于縱向固定價格的協議,人們也有不同的評價。目前,關于縱向限制競爭協議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以美國芝加哥學派為代表。他們認為,由于縱向限制競爭協議不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議,其目的不是為了共同限制生產數量或者抬高商品的價格,相反,協議當事人的共同利益在于提高產出,而不是限制產出,所以這種協議普遍能夠起到增大社會財富的作用。另一種是以微觀經濟分析學派為代表。他們不像芝加哥學派那樣對縱向限制競爭給予了普遍肯定,而是要求對這種限制進行具體分析,不僅分析協議當事人所處市場的結構,協議當事人各自在相關市場上的地位,而且還應當分析限制競爭的動機等等。

從整體上,微觀經濟分析學派的觀點在各國反壟斷法中占主導地位。即便是美國司法部以及美國法院,也不是對縱向限制競爭協議一概持肯定的態度。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和歐共體競爭法對縱向限制競爭協議也是采取微觀經濟分析的方法。[1]歐共體委員會的看法是,對縱向限制競爭協議應進行謹慎的評價,既不能說它們一概具有推動競爭的作用,也不能說它們一概是反競爭的,重要的問題是評價縱向限制對市場結構的影響。如果一個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當事人都處于有效競爭的市場上,而且這個限制不會嚴重影響市場競爭,這個縱向限制對市場競爭就可以起到積極的影響。相反,如果一個市場本來就幾乎沒有競爭,縱向限制就會起到嚴重阻礙進入市場的后果。下面通過分析1964年法國考恩斯騰(Consten)公司和德國格魯恩迪克(Gründig)公司訴歐共體委員會一案,說明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對經濟的影響。

二、縱向限制的積極作用

1、推動企業進入市場

在1964年的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訴歐共體委員會一案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說明縱向限制協議有利于企業進入外國市場。特別在經濟上還沒有達到完全融合的歐共體內,一個成員國的商品或者服務要進入另一個成員國,生產商一般得花費比進入國內市場更大的投資。因為他們不僅需要投入市場調研費、廣告費、基礎設施費等各種費用,而且還得克服國際貿易中許多不可見預見的風險,如匯率險。德國格魯恩迪克公司和法國考恩斯騰公司在1957年訂立獨家

銷售協議的時候,德國和法國之間當時還存在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因此,為了能夠進口格魯恩迪克的產品和取得進口許可證,考恩斯騰公司甚至不得不賄賂法國的政府官員。[2]這說明,考恩斯騰公司在法國經營德國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產品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這些產品在法國市場上銷售不利,或者不能取得進口許可證,考恩斯騰公司在推銷格魯恩迪克產品方面的廣告費以及其他投資就得不到回報。因為這種投資存在著風險,它們在經濟學上被稱為沉沒成本,即可能得不到償還的成本。然而,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則可以為企業進入外國市場提供一定的保障。在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訴歐共體委員會一案中,格魯恩迪克作為德國的一家電器生產企業,如果不是因為它在1957年和法國的考恩斯騰公司訂立了獨家銷售協議,它當時就不可能進入法國市場。二戰期間,德國占領法國四年,法國人憎恨德國人,從而不愿購買德國產品。而考恩斯騰公司作為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獨家銷售商,因為其經濟收益與格魯恩迪克的產品在法國的銷售有著直接的關系,他們自然會大力推銷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產品。[3]另一方面,考恩斯騰公司也只有在和格魯恩迪克公司訂立獨家銷售協議的情況下,即在格魯恩迪克公司保證不向法國其他企業授予銷售權的情況下,才能保證它在銷售格魯恩迪克的產品中得到一個可觀的利潤。如果沒有這個獨家銷售權的保證,考恩斯騰公司就不可能經營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產品,格魯恩迪克的產品從而也不會進入法國市場。[4]

2、減少搭便車

考恩斯騰和格魯恩迪克一案中的縱向限制主要表現為縱向的地域限制,即格魯恩迪克承諾,除了考恩斯騰公司之外,它不會向任何其他法國企業提供商品??级魉跪v則承諾,不得經營與格魯恩迪克產品相競爭的其他商品。此外,格魯恩迪克還承諾,不允許它在德國的銷售商向法國轉售商品。這個地域限制被稱為是絕對的地域限制。這種限制雖然被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視為是違法行為,但是它在經濟學上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梢韵胍?,如果格魯恩迪克允許多家法國企業經營自己的產品,考恩斯騰公司為推銷格魯恩迪克公司的產品而進行的廣告宣傳或者建立的消費者咨詢處就會同時使其他的銷售企業的受惠。因為所有的銷售商都希望能夠搭別人的便車,在這種情況下,考恩斯騰就不會為格魯恩迪克的產品開展推銷活動,更不會花費很多的投資開展這種活動。然而,要避免這種搭便車行為,生產商必須在一定地域內給個別銷售商獨家銷售產品的權利。隨著被授予了獨家銷售權的企業得到了地域保護,成為這個地域內獨家銷售這種產品的企業,這個企業就不僅會努力推銷這種商品,而且也會盡量減少商品的運輸成本和交易成本,其結果就不僅有利于擴大商品的銷售,而且也有利于擴大這種商品的生產,此外還有利于消費者。

3、遏制價格飛漲

有些縱向限制表現為生產商限制銷售商的轉售價格。如果生產商要求銷售商在銷售中不能超過一定的價格水平,這種縱向的價格約束有利于穩定價格,或者有利于遏制價格的飛漲。因為在不存在價格約束的情況下,不管是生產商還是銷售商,只要它們在市場上有著一定的勢力,它們除了索取正常的生產或者銷售成本之外,還會索取一個額外的費用,即一個加價。而且,在市場勢力存在的情況下,生產商或者銷售商在決定商品價格的時候,一般不考慮這個加價對其交易對手的影響,即生產商不考慮這個加價對銷售商的影響,銷售商不考慮這個加價對消費者的影響,其結果就是生產商和銷售商對他們之間交易的商品進行兩次加價。如果生產商能夠限定銷售商的最高銷售價格,就會避免他們雙方盡量抬高價格的情況。

4、改善售后服務

生產商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有時在供貨時向銷售商提出某些要求。例如,要求銷售商在銷售產品后提供安裝和試調服務,要求電器銷售商在一定時期內提供免費維修服務,或者要求在商品售出后承擔對商品的包修、包退和包換等法律責任,或者在銷售商品前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信息,例如使用說明或者示范活動。1994年,德國格魯恩迪克公司通過與其銷售商訂立的縱向協議,在其整個歐洲的銷售網中引入了普遍的擔保義務,即保證購買了該公司產品的消費者能夠在其居住的成員國得到擔保性的售后服務,即便他們是在其他成員國購買了這些商品。[5]這種縱向限制雖然約束了銷售商,但有利于擴大銷售和生產,有利于消費者,從而對市場競爭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縱向限制的消極影響

在實踐中,生產商對銷售商的價格約束或者地域保護可以直接對某個特定商品的競爭產生影響,限制這種商品的競爭,甚至可能完全排除競爭。概括地說,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可能對市場產生以下不利影響:

1、封鎖市場

在上述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一案中,格魯恩迪克不僅在協議中向考恩斯騰公司承諾不向法國的其他銷售商提供商品,而且承諾自己不對法國出口商品,不允許自己在德國的銷售商向法國轉售商品。在這種情況下,考恩斯騰在法國就取得了獨家銷售格魯恩迪克產品的權利,即銷售這種產品的壟斷權。壟斷則必然帶來產品的高價。在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的案件中,正是因為考恩斯騰公司通過獨家銷售格魯恩迪克公司產品的權利可以獲得很高的壟斷利潤,在1960年和1961年期間當德國和法國之間的國際貿易配額限制被取消之后,某些德國公司如UNEF和Leissner便從德國市場上買到比較便宜的格魯恩迪克產品,轉售法國,從中漁利。考恩斯騰與格魯恩迪克指控這些德國公司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格魯恩迪克公司“Giant”的商標權。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一致認為,考恩斯騰公司和格魯恩迪克公司之間的縱向協議具有排他性,特別是禁止出口的規定有著嚴重限制競爭的目的和后果,違法了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1款。

2、推動價格卡特爾

如果一個生產商限制其銷售商的最低轉售價格,這種縱向約束會推動商品的高價。因為存在價格約束的情況下,同一商標的銷售商就不能開展價格競爭,這自然不利于消費者。這種縱向價格約束實際上是在銷售商之間建立起一個價格卡特爾。在市場上沒有替代品的情況下,這個價格就是一種壟斷高價。如果這個產品市場是一個寡頭壟斷市場,品牌之間不存在實質性的競爭,這個維護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仍然可以導致產品的高價。如果這個產品市場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這個縱向價格約束便不可能維持下去。這說明,維護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一般出現在壟斷性的市場上,目的是維護生產商和銷售商的高額壟斷利潤。因此,維護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對市場競爭有著嚴重的不利后果。此外,縱向價格約束因為可以固定銷售商的價格,這種協議也有助于不同品牌的生產商在價格方面搞協調。因為生產商不遵守價格卡特爾的行為會遭到其他價格卡特爾成員的報復,所以,在存在縱向價格約束的情況下,生產商之間的價格卡特爾會更持久和更穩定。

叁、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立法概況

一、美國法

在美國反托拉斯法中,關于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成文法主要是《謝爾曼法》第1條和第2條。美國最高法院在其1911年關于邁爾博士醫藥公司訴約翰.D.帕克父子公司一案的判決中,依據謝爾曼法第1條認定縱向價格約束是違法行為。法院指出,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如果訂立固定轉售價格的協議,這個協議會妨礙銷售商之間的價格競爭,其結果就是如同這些銷售商之間訂立了固定價格的卡特爾。[6]禁止縱向約束的成文法規還見于《克萊頓法》的第3條。它指出,在商業交易中,不管一種商品是否被授予專利,如果這個商品是在美國司法管轄的地域內所使用、消費、零售、出租、銷售或者訂立銷售合同,只要該合同是以買方不與賣方的競爭對手進行交易為條件而固定價格或者給與折扣或者

回扣,如果該行為實質上會減少競爭或者旨在形成商業壟斷,這個交易是非法的。為了避免和減少法律的不穩定性,提高當事人對案件后果的可預見性,美國司法部在1985年1月23日還了一個《縱向限制指南》。[7]這個指南是依據美國最高法院適用合理原則對一些縱向限制競爭協議所做的判決而制定的,特別是依據了美國最高法院1977年關于大陸電視公司訴西爾維尼亞公司一案的判決。[8]指南分析了縱向銷售地域約束、客戶約束、排他性約束以及搭售協議,分析了它們的經濟效益以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但是這個指南沒有涉及縱向價格約束。指南指出,所有的縱向約束,包括具有推動競爭的縱向約束,都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對價格發生影響。但是,這并不意味它們都得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指南明確指出,它的法律依據是謝爾曼法的第1條、第2條以及克萊頓法的第3條。[9]

二、德國法

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明確地對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做出了規定。但是,與該法中關于橫向協議的第1章不同,關于縱向限制競爭的第2章沒有總則性的規定,也沒有普遍禁止的原則。它除了在第14條中對縱向的價格約束以及其他交易條件的約束做出禁止性規定外,其他的排他性約束包括限制使用商品、獨家銷售、獨家購買以及搭售,都是通過第16條采取了濫用監督的法律措施。僅當這些排他性約束使相關市場的競爭受到實質性的損害,聯邦卡特爾局才會宣布此類協議在法律上無效。由于縱向的價格約束和縱向的其他交易條件約束在德國并不多見,德國學者指出,對排他性約束的濫用監督是反對限制競爭法中關于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核心內容。[10]

此外,《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5條規定了出版物的價格約束可以從第14條的禁止性規定中得到豁免。第17條和第18條對知識產權轉讓協議中的限制競爭性約束做出了規定。

三、歐共體法

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1款不區分橫向限制競爭協議和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因此,如果生產商和銷售商之間的買賣協議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并且以妨礙、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場上的競爭為目的,或者具有這樣的后果,這個協議是違法的。如果一個縱向協議涉及下列內容:(a)直接或間接地固定購買或者銷售價格或者其他任何交易條件;(b)限制或者控制生產、市場、技術發展或者投資;(c)分割市場或者貨源;(d)對相同情況下的交易對象適用不同的交易條件,由此置其于不利的競爭地位;(e)要求交易對方接受在本質上或者在商業慣例上均與合同標的無關的附加條件,并將此作為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便可以認定這個協議是違法的。除了上述禁止性規定,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豁免規定同樣也適用于縱向限制競爭協議。

因為縱向協議與橫向協議相比對經濟發展有著更積極意義,歐共體委員會依據歐共體理事會1962年第17號條例所的集體豁免條例中,大多數是涉及縱向的限制競爭協議,如1983年的《獨家銷售協議集體適用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1983/83號條例》,1983年的《獨家購買協議集體適用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1984/83號條例》,1988年的《特許專營協議集體適用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4087/88號條例》。歐共體委員會1999年的《縱向協議和縱向協調行為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2790/99號條例》,是關于縱向協議集體豁免的一個綜合性條例,而且也是這方面最重要的規定。該條例于20__年1月1日生效,20__年6月1日開始適用。它不僅適用于獨家銷售、獨家購買和特許經營,在沒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還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縱向協議。根據該條例的第3條,一個縱向限制競爭協議涉及的市場份額如果不超過相關市場的30%,協議可以得到豁免,這反映了歐共體委員會對限制競爭協議的豁免中注重經濟分析。

為了協助歐共體及其成員國的機構、各種團體以及企業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這個關于縱向協議的集體豁免條例,歐共體委員會于20__年5月24日還通過了一個《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適用指南》。[11]這個指南雖然對歐共體法院和成員國法院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實踐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它不僅解釋了歐共體委員會的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而且在許多方面發展了這個條例。在縱向限制競爭協議方面,比較重要的還有歐共體委員會1996年1月31日的《技術轉讓協議集體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第240/96號條例》。

肆、縱向價格約束

根據微觀經濟分析,即便對于縱向的價格約束,也不是必然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而是區分它們是固定價格,還是價格推薦;是固定最高價格,還是固定最低價格。各國反壟斷法的趨勢是,除了把縱向固定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行為一如既往地視為違法的行為,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外,其他的價格約束可以適用合理的原則。

一、縱向最低價格約束

縱向最低價格約束一般指賣方固定買方的銷售價格,或者對他們強加一個最低的銷售價格。這種價格約束事實上是通過兩個合同實現的。第一個是生產商和銷售商訂立的合同。在這個合同中,生產商約束銷售商的轉售價格,即限制了銷售商與第三方交易中的定價自由。第二個合同即是銷售商與第三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這個合同中,銷售商作為賣方,沒有決定銷售價格的自由,從而使這個價格約束影響到與銷售商在法律上或者經濟上相關的下游企業。例如,由于生產商的價格約束,批發商在對零售商的銷售中必須按照固定的價格或者按照最低限價進行銷售。這樣的價格約束自然會影響到最終消費者,導致他們不得不支付比在競爭性市場條件下高出很多的價格。

1、本身違法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1911年在邁爾博士醫藥公司一案的判決中指出,縱向固定價格協議會嚴重限制銷售商之間的競爭,這種做法同銷售商聯合訂立價格卡特爾的后果是一樣的。這個判決還指出,既然生產商已經售出了他們的產品,社會公眾就應當有權利“通過銷售商之間的競爭得到某些好處?!盵12]然而,縱向價格約束排除了銷售商之間的價格競爭,社會公眾就享受不到競爭所能夠帶來的好處。另一方面,縱向價格約束還會大大提高相關市場的透明度,銷售商從而非常容易在產品銷售的其他方面達成限制競爭的協議,如共同的售前服務條件或者售后服務條件等,從而會進一步排除在銷售相關產品中的競爭。美國最高法院在其1980年關于加利福尼亞啤酒零售商訴米德卡爾鋁公司一案的判決中明確表示,縱向固定價格協議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13]

歐共體法和德國法也明確規定,縱向的固定價格和限制最低價格的行為是違法的。歐共體委員會20__年5月24日的《關于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適用指南》第4條(a)明確指出,如果賣方固定買方的轉售價格,或者強加一個最低銷售價格,這種協議不能得到豁免。然而,這一規定不影響賣方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銷售價格或者推薦一個銷售價格。這個條款還明確指出,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可以表現為直接限制,即協議對銷售價格做出明確規定;也可以表現為間接限制,如固定銷售商最低銷售利潤,或在一個固定的價格水平上規定銷售商的最大折扣率,或者禁止銷售商對價格打折等等。為了使銷售商遵守或者維護固定價格,這種協議往往規定,如果銷售商不遵守協議中關于價格的規定,供貨商將會給予警告、懲罰、遲延供貨、中止供貨,在嚴重情況下甚至取消供貨合同等等。

然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1988年在商用電器公司訴夏普電器公司一案的判決,適用本身違法原則的縱向價格約束在美國僅指生產商直接限制銷售商的轉售價格的行為。如果生產商不是直接限制銷售商的價格,這樣的縱向限制應適用合理的原則。[14]在這個案件中,原告即商用電器公司是夏普電器公司的一個銷售商。因為商用電器公司在對夏普電器的銷售中接連不斷地降價,大大影響了夏普電器公司其他銷售商的利益,夏普電器公司便與其他銷售商商定,終止與商用電器公司的交易關系。商用電器公司向法院提訟,要求法院認定夏普電器公司拒絕交易的行為屬本身違法。但是法院認為,夏普公司的行為不屬于本身違法的縱向價格約束,因為原告沒能提供夏普公司對其他銷售商實施價格約束的證據。[15]

美國最高法院關于夏普電器公司的判決是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判決

。法院在這個案件中關注的問題是,夏普電器公司終止與商用電器公司的交易關系是否出于合法的商業利益。因為該案中的陪審團傾向于商用電器公司的降價行為,法院的判決便指出,“如同其他大多數案件一樣,生產商一般很難使陪審團信服他們的動機是保證合格的服務。然而,降價和降低服務質量通常是伴隨在一起發生的?!背鲇谶@個考慮,法院認定夏普電器公司終止與商用電器公司的交易關系只是間接影響了銷售商的定價,屬于非價格約束的行為,應適用合理的原則。2、本身違法原則的例外

(1)商業合同

根據歐共體法,禁止維護轉售價格的規定不適用于銷售協議。歐共體委員會1962年12月24日關于銷售協議的通告中指出,如果商業合同規定了人的銷售對象、銷售價格以及銷售地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人得按照委托人的意見行事,委托人承擔人的經營風險,人在經濟上不具有獨立性,這種合同中的限制競爭不屬于條約第81條第1款的禁止內容。[16]然而,如果一個協議不是真正的商業協議,這種對銷售對象、銷售價格以及銷售地域的限制就違反了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1款。根據《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適用指南》第13條,評價一個商業協議是否是真正的協議,決定性的因素是人在其被委托從事的經濟活動中,是否自己承擔資金方面和商業方面的風險。[17]

(2)出版物的價格約束

根據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5條,禁止縱向價格約束的規定不適用于對出版物的價格約束。允許出版物的縱向價格約束,這是德國以及歐洲其他比較重視文化的國家一百多年來的傳統。盡管德國在1973年廢除了允許對名牌產品進行縱向價格約束的規定,但是對出版物至今保留了這個特權。允許對出版物固定價格,這主要出于文化政策和教育政策的考慮。例如,固定出版物價格有利于保證文學作品的多樣性,保證科學和學術著作的出版,保證書店經營品種的多樣化,以及保證中小書店在地域分布上的合理性等等。德國學者普遍認為,出版物不僅是經營性的產品,而且也是文化產品,對這種產品在縱向限價方面給與特權不違反德國憲法。[18]

二、縱向最高價格約束

在美國,縱向的最高價格約束長期被視為與縱向的最低價格約束一樣,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在1968年的阿爾伯萊希特訴赫爾拉德出版公司一案中,針對大報社一般都有穩定的銷售網絡和出版物比較便宜的情況,被告出版公司便對其銷售商制定了最高限價政策。然而,法院的判決指出,被告出版社對其銷售商制定最高限價政策是本身違法的行為,盡管這個最高限價的目的是對付相關市場上的市場勢力。[19]在1990年阿特蘭提克·里查非爾德訴美國石油公司一案中,法院仍然強調,根據謝爾曼法的第1條,縱向最高限價是違法的行為。[20]

然而,在美國最高法院1997年國家石油公司訴卡恩一案中,形勢發生了根本變化。[21]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回顧了1968年的阿爾伯萊希特案件以及近年來的其他案件,其結論是,這些司法實踐不能說明譴責縱向最高限價的必要性,因為它們不能說明,縱向最高價格限制在本質上是反競爭的。相反,法院的觀點是,縱向最高限價應當與縱向的非價格限制一樣,適用合理的原則。法院的判決指出,“如同其他大多數商業活動一樣,縱向最高限價受反托拉斯法的制約,應根據合理原則進行評價。我們認為,通過合理原則的分析,可以有效識別那些具有反競爭后果的縱向最高限價行為?!迸袥Q還指出,這種做法并不意味法院改變了傳統上對縱向最低限價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然而,即便當事人的最高限價活動事實上是掩飾他們的最低限價活動,對這種行為的分析方法基本上仍適用合理的原則。法院強調,這樣的行為可以通過合理原則被識別出來,得到懲罰。[22]

歐共體委員會20__年的《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適用指南》第4條(a)也明確指出,禁止縱向價格約束的規定不適用于賣方對買方作最高銷售限價的行為。這即是說,縱向的最高價格約束不屬于本身違法的行為,應當適用合理的原則。從經濟學的角度,縱向最高限價適用合理原則是正確的,因為這種限價一方面限制了銷售商的漲價幅度,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證銷售商在最高限價和批發價或者出廠價之間開展競爭。

三、縱向價格推薦

價格推薦是指生產商對其銷售商就其所供商品的轉售價格做出的沒有約束力的推薦。這特別是指對名牌產品的價格推薦。價格推薦因為僅是推薦意見,銷售商沒有義務按照生產商的推薦價格銷售商品,從而不會排除銷售商之間的價格競爭。在實踐中,為了擴大銷售,絕大多數商品的零售價格在事實上均低于生產商的推薦價格。此外,生產商向銷售商推薦轉售價格還有利于提高市場的透明度。特別在銷售網點不多的偏遠地區,產品上的價格推薦可以保護消費者不受銷售商的高價剝削。因此,價格推薦在各國反壟斷法中一般被視為合法的行為。

從理論上說,如果生產商為使銷售商遵守自己的推薦價格,采取抵制交易等手段對銷售商施加壓力,這種推薦價格事實上就具有約束力,從而構成違法行為。然而,近年來美國反托拉斯法中很多涉及價格推薦的案例表明,生產商如果單方面向銷售商推薦價格,即缺乏證據證明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在轉售價格問題上進行了協商的情況下,如果生產商對銷售商因不遵守價格推薦而采取了拒絕交易的行為,對這個行為應采取合理原則進行分析。美國最高法院在其1988年關于夏普電器公司一案的判決中,對夏普公司單方拒絕交易的行為就適用了合理原則。

在1998年卡恩訴國家石油公司一案中,一個供貨商將其批發價定得低于其推薦的零售價3.25美分之后,便拒絕向其銷售商繼續降低批發價。因為零售商對這個最大為3.25美分的利潤空間不滿足,便指控供貨商對他們推薦零售價格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美國第7巡回法院卻認為,供貨商沒有義務不顧自己的利潤率來降低其批發價,因此,該供貨商的行為不屬于本身違法。[23]而在1999年洛厄爾訴美國氨基氰公司一案中,被告化學公司將其產品的批發價與其推薦的零售價定為相同水平,然后給與批發商價格折扣。但是,批發商得到價格折扣的前提條件是,他們必須遵守該公司推薦的零售價格。美國第11巡回法院將被告的行為認定為是縱向固定價格的行為,性質上屬于本身違法。[24]

伍、縱向非價格約束

縱向非價格約束是指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不直接涉及價格的限制競爭協議,如排他性銷售、排他性購買、地區限制、客戶限制以及銷售商品中的搭售協議等。這些縱向限制一般都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各國反壟斷法在這個方面基本適用合理的原則。

一、縱向非價格約束的經典案例

縱向非價格約束的經典案例是美國最高法院1977年關于大陸電視公司訴GTE希爾瓦尼亞一案的判決。[25]案件的主要涉及希爾瓦尼亞公司為應對

銷售額連續下滑而采取的銷售策略-獨占地域。即該公司為吸引有能力的銷售商為自己推銷商品,減少了銷售商的數目,并給每個特許銷售商限定特定的銷售地域。當原告-大陸電視公司未經被告授權在其他銷售商的銷售地域開辟第二條銷售渠道從而違反了與被告訂立的獨占地域銷售協議后,被告終止了與原告的銷售協議。大陸電視公司遂指控被告限制競爭,要求法院認定這種行為本身違法。一個地區法院認定被告希爾瓦尼亞公司違反了謝爾曼法的第1條,要求它向原告支付三倍損害賠償。被告不服,遂提出上訴。第9巡回法院駁回了地區法院的判決。這個案子最后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拒絕對希爾瓦尼亞公司的縱向地域限制行為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法院的判決指出,除了維護轉售價格的協議外,縱向非價格約束都應根據合理原則進行分析。這些協議雖然一方面對銷售商之間的競爭有著直接和顯著的影響,但另一方面也能顯著地提高生產商銷售商品的效率,從而有助于推動品牌之間的競爭。判決還以列舉方式指出了縱向非價格約束在經濟上的合理性:“新的生產商為進入市場可以使用這種限制競爭的方式,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吸引有能力和有進取心的銷售商為銷售產品而投入資金和勞動?,F有的生產商也可以使用這種方式來鼓勵銷售商的推銷活動,鼓勵他們提供服務或者修理業務,這些對于他們產品的推銷是非常必要的?!狈ㄔ哼€指出,“提高銷售效率不是生產商對其產品或者服務的推銷方式進行控制的唯一合法理由。作為發展了的成文法和普通法的一個結論是,社會越來越要求生產商對他們產品的安全和質量承擔直接的責任?!盵26]

美國最高法院1977年關于大陸電視公司訴GTE希爾瓦尼亞一案的判決被稱為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的里程碑。這個判決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提出應當對限制競爭進行全面的衡量,即不僅應考慮它對市場競爭的不利方面,還應考慮它在推動競爭方面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分析排他性銷售或者獨占地域協議的時候,不僅要考慮這個限制對銷售商之間競爭的影響,還應當考慮它在推動品牌競爭方面的影響。而且這兩個方面的影響相比較,推動品牌競爭要比限制銷售商之間的競爭更重要。

在大陸電視公司訴GTE希爾瓦尼亞一案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非常重視這個地域限制協議在推動產品銷售和成本節約方面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及在強化不同品牌產品的競爭所產生的影響。然而,一個縱向非價格約束要能夠帶來這種經濟效益以及推動競爭的后果,其前提條件是這個限制競爭所覆蓋的市場范圍不是太大。在希爾瓦尼亞一案中,希爾瓦尼亞是一個占市場份額很小的電視機生產商。在1962年采取特許經營的銷售策略之前,它在全國電視機產品市場上僅占1-2%的份額。1965年當原告作為特許銷售商和希爾瓦尼亞的關系破裂之時,希爾瓦尼亞在全國電視機產品市場上也不過占大約5%的份額,是全國第8大電視機生產商??梢栽O想,如果是一個壟斷性的生產商與其銷售商訂立排他性的銷售協議,這種協議便會使這些銷售商在其獨家銷售地域內都具有壟斷地位。因為這種協議會使消費者失去選擇商品的機會,它們在性質上是違法的。

現在,很多反壟斷法在縱向非價格限制競爭的豁免問題上接受了30%的標準。如歐共體委員會《縱向協議和縱向協調行為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1999年第2790號條例》的第2條規定,一個縱向協議要得到集體豁免,協議當事人的市場份額不得超過一定標準。根據條例第3條,如果一個縱向協議的供貨方在其出售協議產品或者服務的相關市場的份額不超過30%,或在獨家銷售的情況下,買方在其協議產品或者服務的相關市場上的份額不超過30%,協議可以適用第2條的豁免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個協議的市場份額超過了30%,這個協議雖然不能根據這一集體豁免條例自動得到豁免,但當事人可要求歐共體委員會對該協議進行個別分析和審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給予個別豁免。[27]

二、縱向非價格約束的主要類型

在實踐中,交易當事人使用最多的縱向非價格約束是獨家銷售、獨家購買、特許銷售、特許專營和搭售等五種行為。

1、獨家銷售

獨家銷售協議也稱排他性銷售協議,它是兩個企業之間訂立的協議,其中一方向對方承諾,出于轉售某種商品的目的,它在某個市場或該市場某地區只向對方提供商品。獨家銷售協議在實踐中是運用最廣泛的縱向限制協議。這種協議有兩個特點,第一是“獨家”。如果一個生產商在一個合同地域同時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銷售商訂立了銷售協議,這些協議就不能被稱為是排他性銷售協議。第二個特點是“銷售”,即這種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銷售商品。如果一方當事人購買商品的目的僅是為了自己使用或者消費,這就不是獨家銷售協議。

一般來說,一個生產商不會只與一個銷售商訂立排他性的銷售協議。如果他同時分別與很多銷售商在不同地域訂立排他性的銷售協議,這樣的協議也稱為獨占地域協議(exclusiveterritories)。排他性銷售協議一般都規定,銷售商可以在合同地域內排他性地銷售產品,生產商以及生產商的其他銷售商不得在該地域銷售產品,排他性的銷售協議絕大多數是獨占地域的協議。

1964年法國Consten公司和德國Gründig公司訴歐共體委員會一案可以說明,排他性銷售協議有著明顯的經濟效益。首先,這種協議可以改善商品流通。因為一旦訂立了這種協議,生產商在某個國家或者某個地區的市場銷售就交給了一個固定的企業,這不僅使生產商不再需要同眾多的銷售商就形形的交易條件進行談判,從而可以克服在跨國銷售中因語言、法律或者其他差異而引起的困難,而且還可以降低交易費用,從而有利于推動商品流通和國際貿易。特別是對中小生產企業來說,訂立獨家銷售協議常常是它們進入某個市場或者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方式,有時甚至是唯一的方式。

排他性銷售協議也有利于擴大商品的銷售。因為根據這樣的協議,協議產品在一個地區內只有一家企業進行銷售,該銷售商的盈利就完全取決于他對這個產品的銷售。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商就會努力進行市場調研,為擴大銷售采取各種積極措施,例如廣告、承擔售后服務或者采取其他的促銷手段,其結果就不僅增加了銷售商的收益,而且也可以擴大生產,為生產商增加收益。

排他性銷售協議不僅有利于生產商和銷售商,而且也利于推動市場競爭。這是因為獨家銷售有利于改善商品的分配,提高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經濟收益,從而就會刺激更多的生產商和銷售商訂立這種銷售協議,其結果就是推動了不同品牌產品之間的競爭,特別是有利于引入外國的新產品。其結果就是可以擴大消費者的選擇,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大的社會福利。[28]

當然,排他性銷售也會出現嚴重限制競爭的情況。如果供貨方在相關市場上占到了30%以上的份額,或者銷售商在其銷售市場上占到了30%以上的份額,這種排他性銷售制度因為會關閉相當大范圍的市場競爭,這個縱向限制對競爭的損害程度就是非常嚴重的,這個縱向限制從而就可能被視為是違法的行為。除了考慮當事人的市場份額,還得考慮縱向限制涉及的交易額以及影響市場競爭的程度等。歐共體《縱向協議和縱向協調行為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3款的1999年第2790號條例》第4條(b)規定,一個縱向協議如果限制買方的銷售地域或者客戶,這種協議原則上不能得到豁免。但是,如果這種協議是禁止買方在賣方的或在賣方為其他銷售商保留的獨占地域或者專有客戶進行主動銷售,且這種限制不影響買方在自己的獨占地域進行銷售的情況下,該限制可以得到豁免。根據歐共體委員會20__年5月24日的《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適用指南》第50節的解釋,主動銷售是指銷售商在他人的獨占地域內建立商店或者開辟銷售渠道。如果銷售商在他人的獨占銷售地域僅僅廣告,或者是通過媒體或者網絡推銷產品,這種做法被視為被動銷售。根據該指南第51節關于電子商務的規定,任何銷售商都有使用英特網進行廣告宣傳和銷售商品的權利。因為英特網是接觸消費者和客戶的合理方式,英特網上的銷售不得被視為主動銷售。然而,如果銷售商向潛在的客戶主動發送電子郵件,這種行為得被視為主動銷售。

2、獨家購買

獨家購買協議也是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協議,且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承諾,除了對方當事人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企業外,該當事人不得從其他任何供貨商購買協議中規定的商品。獨家購買協議也有兩個顯著特點,第一是“獨家”。如果一個供貨商在一個合同地域同時與兩個或

者兩個以上的買方訂立了供貨協議,這些協議就不能被稱為是獨家購買協議。第二個特點是“購買”,即這種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一方當事人購買另一方當事人的產品。購買的目的是用于轉售。如果買方購買商品的目的僅是為了自己使用或者消費,這也不是獨家銷售協議。獨家購買協議也是實踐中使用很普遍的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在歐洲,啤酒館和加油站與其供貨商的關系普遍是通過獨家購買協議建立起來的。獨家購買和獨家銷售協議也被統稱為排他易(exclusivedealing)

獨家購買協議首先有助于推動供貨商的生產活動。因為這種協議限制了銷售商從其他供貨商購買產品的可能性,而且隨著協議中的禁止競業條款,銷售商有義務不得自己生產這種產品,這就可以使供貨商取得長期和穩定的銷售渠道,為其擴大生產規模創造了條件,特別是可以減少因庫存和銷售而產生的費用。此外,獨家購買協議中的供貨商和銷售商的合作關系是長期性的,這有利于他們一起改善商品的質量,改善銷售服務或者售后服務,從而有利于擴大商品的生產。特別是對于尋求市場的中小企業來說,訂立獨家購買協議,由銷售商為自己推銷產品,提供售后服務,這常常是它們進入市場的有效甚至是唯一可行的方式。

獨家購買協議也有利于銷售商。因為在訂立獨家購買協議的條件下,銷售商有著穩定的購貨渠道,可以保證自己需要的商品,這就可以減少因供貨不穩定或者市場不穩定而帶來的風險。特別(文秘站:)是在啤酒館或者加油站訂立獨家購買協議的情況下,供貨商一般都能夠在經濟上或者資金上給予銷售商一個特別的好處,例如給予補貼,給予條件優惠的貸款,或者提供經營餐館的土地或者空間,或者允許使用某些技術設施等等,這就有利于提高他們的市場競爭力,改善他們對產品的銷售條件。

此外,獨家銷售協議也有利于消費者。因為這種協議有利于推動市場競爭,特別是有利于推動同類產品生產商之間的競爭,其結果就是使生產商能夠按照消費者的愿望,不斷提高產品的質量,擴大生產。而且銷售商也會不斷改進其服務質量,盡量擴大產品的銷售,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這說明,在訂立獨家購買協議的條件下,消費者可以更方便和更迅速地獲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即從這種協議中得到一個合理的利益。[29]

同獨家銷售協議一樣,獨家購買協議不得嚴重影響市場競爭。因此,豁免這種協議的前提條件是,它們所影響的市場范圍不能過大。這里應當考慮協議當事人的市場份額、交易量以及這個交易量在相關市場所占的份額等。歐共體法院在獨家購買協議方面有許多重要的判決,在1989年關于Delimitis一案的判決中,歐共體法院雖然肯定了一個獨家購買協議對協議雙方的好處,即一方面啤酒生產商得到了穩定的銷售渠道,另一方面啤酒館從啤酒生產商手中得到了資金和其他方面的幫助。但是,法院指出,一個供貨商如果獨家向啤酒館供應的啤酒量過大,以致其他啤酒生產商不能進入市場,或者它們雖然可以進入市場,但必須投入巨大的成本,這就出現了封鎖市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這個獨家銷售協議是違法的。[30]

3、選擇性銷售

選擇性銷售是出于生產技術或者產品質量的要求而建立的一種銷售制度。這種協議通常對協議雙方都有一定的約束。作為生產商的協議當事人一般只能向符合一定專業標準的銷售商供應產品,這一般包括銷售商的專業資格、銷售商的營業員水平以及營業場所的技術條件或者設備等。作為銷售商的協議當事人則不得向協議銷售網絡之外的批發商或者零售商轉售協議商品。這即是說,協議雙方雖然都有選擇交易對手的可能性,但同時又都受到了協議的約束。

選擇性銷售在歐洲是一種很普遍的銷售制度,它主要適用于汽車、娛樂性電子產品、計算機、高檔首飾、高檔手表、高檔化妝品等。根據歐共體委員會的觀點,選擇性銷售制度有很大的合理性,因為“采取這種制度的生產商規定銷售其產品的一般條件,目的是保證其特殊或者復雜的產品能夠得到妥善的銷售。出于這個目的,他們根據不同交易的要求,限定銷售商的數目和交易地區,并以此為條件在眾多銷售商中選擇符合條件的銷售商?!盵31]

選擇性銷售因為是專業性的銷售,生產商不僅對銷售商有一定的專業要求,而且對于銷售價格一般也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就使銷售商之間基本不存在價格競爭。但是,銷售商之間在銷售服務方面仍然存在著激烈的競爭。人們普遍認為,在這種銷售制度下,銷售商之間非價格競爭帶來的好處超過了供貨商限制銷售價格的不利影響。

歐共體法院在其1976年關于MetroI一案的判決中指出,“只要供貨商是根據客觀的質量標準選擇選擇銷售商,例如根據銷售商的專業水平、人員情況和物質條件,而且這些選擇條件是一視同仁地適用于所有的銷售商,即在選擇過程中不存在歧視性待遇,這種選擇性的銷售制度就是與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1款協調一致的?!盵32]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的司法實踐在認定選擇性銷售制度的合法性方面還發展了三個原則。

第一是必要性原則。即生產商根據其產品的技術性能,為了保障產品的質量和消費者能夠正確地使用產品,他對銷售商在專業技術、銷售人員以及銷售的物資條件等方面所做出的選擇標準是必要的。因此,選擇性銷售制度主要適用于高、精、尖產品。對一般的大眾產品如果采取這種銷售制度,則可能會構成對競爭的不合理限制。

第二是適當性原則。即為了保障這些產品能夠在良好條件下進行銷售,生產商選擇銷售商的條件包括他們的專業知識、銷售人員以及銷售的物資條件應當是恰當的,而不是過分的。如果供貨商選擇銷售商的條件超過了銷售這種產品的必要程度,這種選擇就是不合理的限制。例如,生產商在選擇銷售商的標準中如果有銷售數量的要求,如規定最低銷售量或者最低銷售額,因為這些標準一般不是由產品的特性決定的,這種選擇條件可能被視為不合理的限制。然而,如果生產商提出的銷售數量標準有利于節約生產商的銷售成本,這種限制也可能會得到條約第81條第3款的豁免。

第三是無歧視原則,即生產商或者供貨商必須無歧視地對待所有潛在的銷售商。因此,生產商在對銷售商的選擇中必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并且應當在一個適當期限內對提出申請的專業銷售商作出答復。生產商必須平等地對待所有符合條件的銷售商。在歐共體內,這意味著生產商必須平等地向所有符合條件的銷售商提供商品。如果一個生產商為了維護產品的高價,拒絕向某些符合條件的銷售商供貨,這個選擇性銷售就是違反了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1款。[33]

除了上述的必要性、適當性和無歧視原則外,與獨家銷售和獨家購買協議一樣,可以得到豁免的選擇性銷售協議中不得含有絕對地域限制的條款。20__年10月,歐共體初審法院對德國大眾汽車公司征收9000萬歐元的罰款,主要原因是該公司與其意大利銷售商訂立的銷售協議中規定,該銷售商如果是在合同地域(即意大利)銷售大眾汽車,可以獲得最高為15%的特殊酬報;如果在合同地域外銷售大眾汽車,則完全不能得到這個酬報。因此,意大利銷售商沒有興趣向德國人或者奧地利人銷售商品。由于大眾汽車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成員國之間的國際貿易,歐共體委員會1998年對該公司做出了罰款1.2億歐元的裁決。大眾汽車公司不服,向歐共體初審法院提出了申訴。初審法院駁回了大眾汽車公司的申訴,只是將罰金從1.2億減為9000萬。[34]

4、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銷售也是我們經常看到的一種銷售方式。如遍布商業街頭的麥當勞餐廳、柯達或者富士膠卷沖洗部等,它們一般都是通過訂立特許專營協議建立起來的。特許專營是指,一個企業即特許權人在對方當事人即特許專營人直接或者間接交付報酬的情況下,向對方授予對一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專營的權利。這里的專營權是一個可能涉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名稱、商號、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版權或者技術秘密各種權

利的統一體,使用專營權的目的是向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因此,這種協議實際上是生產商與零售商之間的協議。生產商通過這種協議建立的銷售網絡也可以稱為特許專營銷售網絡。特許專營銷售網絡有三個顯著特征:第一,所有被授予特許專營權的企業共同使用一個商業名稱、商業標記或者使用統一的裝潢;第二,特許權人向特許專營人通告銷售中使用的技術秘密;第三,特許權人在業務和技術方面支持特許專營人的經營活動。因為特許專營銷售會涉及到特許權人的知識產權,特許專營協議中一般都有很多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護商業秘密的限制性條款。

特許專營協議在經濟上有很多合理性。這正如歐共體委員會在其1988年的關于特許專營協議集體豁免條例中指出的,這種協議“可以使特許權人利用有限的資金建立一個統一的特許專營網絡,由此便利新的供貨商特別是便利中小企業進入市場,從而強化生產商之間的產品競爭,改善商品的銷售。此外,這種協議也為獨立的銷售商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通過這種協議,特許權人可以向專營人提供其經驗和資助。所以,這些銷售商一般都有著良好的經營前景,這就為這些銷售商與大商業企業開展有效競爭創造了條件?!盵35]此外,在特許專營條件下,特許權人對被特許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一般都有統一和比較嚴格的質量標準,這種銷售活動從而有利于消費者。

特許專營協議往往有很多限制性的規定,這一般都是特許權人對專營人提出的要求。例如,協議存續期間甚至協議終止后,專營人不得泄漏特許權人的技術秘密;專營人得向特許權人通告在使用特許權過程中獲得的經驗,并將經驗中的技術秘密授予特許權人以及其他特許專營人非獨占的使用權;專營人得向特許權人通告被轉讓的知識產權或者技術秘密被侵犯的情況,并且支持和配合特許權人對此采取的法律行動;協議存續期間甚至終止后,專營人不得將特許權人許可使用的技術秘密用于其他目的;專營人得參加特許權人組織的職業培訓;專營人得使用特許權人提供的商業手段以及隨后的修改,使用特許權人許可使用的知識產權或者商業秘密;專營人的設備以及根據特許專營合同建立的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工具必須得符合特許權人的要求;專營人得接受特許權人對協議中所規定的經營場所、運輸工具、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以及對其財產和賬簿的檢查;未經特許權人的同意,專營人不得改換經營場所;未經特許權人的同意,專營人不得向他人轉讓其特許權,等等。[36]根據歐共體委員會1988年關于特許專營協議集體豁免條例,這些限制性規定如果是出于保護特許專營銷售網絡的統一性或者維護特許權人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和服務的聲譽,或者是為了防止特許權人提供的技術秘密或者資助被其競爭者搭便車而使用,它們在原則上都可以得到豁免。

特許專營協議也可能含有其他限制。如特許權人限制專營人的活動地域,或者要求專營人不得從事與特許權人的產品或者服務相競爭的經營活動。根據歐共體委員會1988年第4087號條例,這些限制競爭性的條款應當根據它們的后果進行評價。如果特許權人限制專營人的活動地域或者對專營人提出禁止競業的要求,因為這一般都有合理的商業理由,它們一般都能得到豁免。相反,如果特許專營協議規定專營人不得從第三方購買相同質量的產品,或者限制專營人的銷售價格等,這些條款因為具有嚴重的反競爭后果,它們不能根據條約第81條第3款的規定得到豁免。[37]

5、搭售

搭售也被稱為附條件交易,即一個銷售商要求購買其產品或者服務的買方同時也購買其另一種產品或者服務,并且把買方購買其第二種產品或者服務作為其可以購買第一種產品或者服務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第一種產品或者服務就是搭售品(tyingproduct),第二種產品或者服務就是被搭售品(tiedproduct)。

搭售行為往往是被消費者或者買方所厭惡的行為,但它們并不總是違法的行為。因為在市場交易中,賣方可能會出于各種動機進行搭售。例如,出于產品的完整性,銷售商常常會把鞋子和鞋帶一起出售,盡管這兩種產品完全是可以分開銷售的。這樣的搭售行為不僅可以節約銷售時間,而且對消費者也是有利的。

生產商或者銷售商搭售商品也可能是出于維護商品聲譽的考慮。例如,他們在出售機器或者設備的時候,特別是出售高科技產品的時候,常常要求買方一并購買他們提供的零部件或者輔助材料。一般來說,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因為這有利于產品的安全使用,或者有利于提高產品的壽命,從而有利于維護企業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有時候,搭售商品也是生產商的一種銷售策略。例如,生產商為了推銷一種新產品,可能以較低的價格把新產品與另一種價格較高且銷路很好的商品綁在一起進行銷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新產品的銷路也很好,銷售商和生產商都可以賺到很多利潤。如果新產品的銷路不好,因為新產品的價格較低,銷售商也不會損失很多。在這種情況下,搭售就成為生產商和銷售商分擔經營風險的方式。這種方式在特許經營或者獨家經營中使用很多。[38]

法律禁止的搭售首先是一種不合理的安排。如果是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和穩定性,要求買方購買一定的配套產品不應當屬于禁止之列。其次,違法的搭售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反競爭后果,即通過搭售會加強企業在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從而給市場競爭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在識別一個搭售行為是否具有反競爭性時,應當考慮搭售企業的搭售目的、市場地位、相關的市場結構、商品的特性等許多因素。

搭售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主要是這種行為會排擠被搭售商品市場上的競爭者。然而,產生這種后果的市場條件是,這個實施搭售行為的企業在搭售品的市場上有著顯著的市場地位,并且通過搭售行為,將其在搭售品市場的競爭優勢不公平地輻射到被搭售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上,從而不公平地影響這些產品或者服務的競爭。所以,搭售行為在競爭法中一般被視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已經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

六、結論

以上分析說明,涉及地域保護或者特許經營的縱向限制競爭協議雖然有助于排除搭便車的行為,改善生產商的經營狀況,但同時也可能排除銷售商之間的競爭。如果參與限制的企業具有足夠大的市場勢力,縱向限制雖然可以使相關企業得到好處,但消費者卻失去了選擇商品的權利。僅當參與這種限制的供貨商處在很強的市場競爭之中,方可避免銷售商通過縱向限制抬高價格的情況,消費者才能從這種限制中得到適當的好處。在考慮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對市場的影響時,不僅應考慮同一商標內部的競爭,即同一產品銷售商之間的競爭,而且還應考慮不同品牌之間的競爭。在很多情況下,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得到豁免的原因是這種限制會加強商標之間的競爭。

當前,我國正抓緊制定反壟斷法。這里只是以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為例,說明反壟斷法與經濟的密切關系。事實上,反壟斷法中任何關于“合法”或者“違法”、“合理”或者“不合理”的判斷都離不開經濟分析。這就不僅要求我國的立法者通曉反壟斷的法律與經濟,在對各種限制競爭進行充分的經濟分析的基礎上制定法律,而且要求這個法律具有足夠大的靈活性,以便給執法者留有足夠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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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法研究室主任,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1]Kommissionder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en,GruenbuchzurEG-WettbewerbspolitikgegenuebervertikalenWettbewerbsbeschraenkungen,Bruessel,22.01.1997.

[2]ValentineKorah,InvalidityofExclusiveProvisioninDistributionContractsunderECCompetitionLaw,in:LaurenceGormley,Curr

entandFuturePerspectivesonECCompetitionLaw,Kluwer,1997,P.2.[3]ValentineKorah,InvalidityofExclusiveProvisioninDistributionContractsunderECCompetitionLaw,in:LaurenceGormley,CurrentandFuturePerspectivesonECCompetitionLaw,Kluwer,1997,P.2.

[4]ValentineKoran,AnIntroductoryGuidetoECCompetitionLawandPractice,sixthEdition,1997,P.192.

[5]Grundig,O.J.L20/15(1994).

[6]Dr.MilesMedicalCo.v.JohnD.Park&SonsCo.,220U.S.373(1911).

[7]U.S.DepartmentofJusticeverticalrestraintsGuidelinesJanuary23,1985.

[8]ContinentalT.V.,inc.,v.GTESylvania,Inc.433U.S.36(1977).

[9]見指南第1節:指南目的。

[10]Hermann-JosefBunte,Kartellrecht,Munchen,20__,S.166.

[11]該指南可通過以下網址得到:europa.eu.int/comm/dg04/lawenten/en/entente3.htm.

[12]Dr.MilesMedicalCo.v.JohnD.Park&SonsCo.,220U.S.373(1911).

[13]CaliforniaretailLiquorDealers’Ass’nv.MidcalAluminum,Inc.,445U.S.97(1980).

[14]BusinessElectronicsCorp.v.SharpElectronicsCorp.,485U.S.717(1988).

[15]WilliamC.HolmesAntitrustLawhandbook20__Edition,p.234.

[16]BekanntmachungderKommissionueberAlleinvertriebsvertraegemitHandelsvertretern,vom24.Dezember1962.

[17]根據歐共體委員會的解釋,委員會20__年5月24日的《關于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適用指南》第12條至第20條就是關于商業協議修訂后的規定。

[18]BVerfG26.11.1986NJW1987,1397.

[19]Albrechtv.HeraldCo.,390U.S.145(1968).

[20]AtlanticRichfieldCo.v.USAPetroleumCo.,495U.S.328(1990).

[21]StateOilCo.v.Khan,522U.S.3.,118S.Ct.275(1997).

[22]StateOilCo.v.Khan,522U.S.3.,118S.Ct.275(1997).

[23]Khanv.StateOilCo.,143F.3d362(7thCir.1998).

[24]Lowellv.AmericanCyanamidCo.,177F.3d1228(11thCir.1999).

[25]ContinentalT.V.,Inc.v.GTESylvania,Inc.,433U.S.36(1977);ContinentalT.V.,Inc.v.GTESylvania,Inc.,649F.2d1132(9thCir.1982).

[26]ContinentalT.V.,Inc.v.GTESylvania,Inc.,433U.S.36,55(1977).

[27]歐共體理事會在20__年12月16日頒布了一個執行歐共體條約第81條和第82條的新的程序規則,Verordnung(EG)Nr.1/20__desRatesvom16.12.20__zurDurchfuehrungderindenArt.81und82EGniedergelegtenWettbewerbsregeln,新規則將于20__年5月1日生效。隨著這個規則的生效,限制競爭協議將適用“依法豁免”的原則,不需要向歐共體委員會進行申報。

[28]Verordnung(EWG)Nr.1983/83derKommissionueberdieAnwendungvonArtikel81Absatz3desVertragesaufGruppenvonAlleinvertriebsvereinbarungenvom22.Juni1983,5.-7.Erwaegungsgrund.

[29]Verordnung(EWG)Nr.1984/83derKommissionueberdieAnwendungvonArtikel85Absatz3desVertragesaufGruppenvonAlleinbezugsvereinbarungenvom22.Juni1983,15.Erwaegungsgrund.

[30]StergiosDelimitisv.HenningerBraeu,CaseC234/89,(1991)ECRI-935.

[31]NinthReportonCompetitionPolicy,No.5.

[32]EuGH,25.10.77,26/76,MetroI,Slg.1977,1875Rn.20.

[33]G.Grill,in:Lent(Hrsg.)EG-VertragKommentar,1994,Rn.90.

[34]Ensthaler/Stopper,GeldbussegegenVWwegenVerstossesgegeneuropaeischeWettbewerbsregeln-KritikundRechtsfolgen,RechtderInternationalenWirtschaft,Heft10/20__,S.729.

[35]見歐共體委員會1988年第4087號條例序言中第7個鑒于條款。

[36]見歐共體委員會1988年關于特許專營協議集體豁免的第4087號條例第3條第2款。它指出,這些條款不具有限制競爭的后果,從而不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第1款。

經濟分析范文4

首先,青海的省情決定了經濟發展必須在選擇特色上下工夫。青海地處偏遠,區位條件差;自然條件嚴酷,生態環境脆弱;基礎設施薄弱,交通通信不暢;科學教育落后,人口素質偏低。這些都給經濟發展帶來了直接的影響。青海的經濟發展特別是產業構成如果不突出青海特色,與外省趨同,那么肯定會在競爭中處于相對劣勢,產業發展的路子勢必越走越窄。同時,青海地域遼闊,省內各地區之間差異性也很大。因此,青海以及省內外不同地區應當對產業發展進行區域調整和區域布局,突出地方特色,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這樣,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并逐漸發展壯大。

其次,青海的資源決定了我們有條件在發揮特色上出優勢。青海地處世界屋脊,由這一特殊地理位置所決定,它具有獨特的自然地貌和海拔高度,不僅山川藏珍、戈壁埋礦,而且具有其他地方少有的高原特殊氣候和在這一氣候條件下派生的珍稀生物資源,有在全國獨具優勢的水電、鹽湖資源,獨特的畜牧草地資源,太陽能、風能資源,獨樹一幟的高原地貌景觀,眾山之巔、眾水之源和頗具特點的民族文化、人文景觀等。這些豐厚的特色資源為青海發展區域特色經濟奠定了得天獨厚的基礎和條件。只要善于開發這些優勢資源,就能夠形成具有青海特色的產業發展模式。依據省情,青海特色經濟的構建可以從四個方面展開。第一,著力發展壯大鹽化工業,逐步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鏈。第二,重點發展中藏藥業、綠色食品業、有機食品加工業和高原生態農牧業,逐步形成國內具有影響力的產業鏈。第三,發展水電、石油天然氣、有色金屬和特色高新技術產業,逐步形成在西部地區具有競爭力的產業鏈。經過努力,最終形成世界高原生態基地,全國鹽化工加工基地,中藏藥生產基地,西部水電——高耗能工業基地和石油天然氣開發基地。第四,以發展特色旅游業為龍頭,經濟推進現代服務業。在保護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的基礎上,有規劃、高起點、高水平地面向市場開發各類旅游資源。

2發展生態經濟是青海經濟持續發展的根本選擇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也是經濟發展的基礎。經濟與生態,二者是相輔相成、水融、互為條件的關系。生態系統對經濟活動有著極大的制約能力,經濟要想求得可持續發展,必須保護和建設好生態系統,發展生態經濟。生態經濟是以保護和發展生態產業為核心的一種新型經濟模式,具有生態系統性、公共性、全球性、持續性的特點。

青海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的發源地,是亞洲孕育大江大河最多的區域,起著江河水文循環的重要作用。青海生態又十分脆弱,水土流失、沙化現象日益嚴重。尤其是湟水流域、青海湖流域和三江源地區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已經成為青海發展特色經濟的嚴重阻礙和最大的隱患。因此,在青海未來的發展中必須把保護和建設生態作為根本任務。

青海生態總的看是在經濟發展滯后的情況下不斷惡化的。解決這一問題,關鍵還是在于加快生態經濟的發展,把生態環境的改善和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起來。

一是加大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力度。草業的發展是一個國家的農業走向現代化的標志。草業的發展可以興起一個大產業,推動產業化發展。種草本身(從種草到加工、儲存、銷售、繁育草籽)能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同時拉動畜牧業。草既是經濟作物,又是生態作物;既可以體現長遠的生態效益,又可以當年轉化養畜,實現眼前利益。搞得好,就可以從根本上調動農牧民治理改善生態環境的積極性。因此,要充分利用國家的政策扶持,加大力度,不斷擴大退還規模。這里關鍵是要搞好規劃,把種草種樹同結構調整、產業化發展結合起來,退耕還林還草,恢復生態,發展畜牧業。

二是大力發展高效農牧業、促進生態保護和治理。在退耕還草的同時,要把著眼點放在高效農牧業上來。要圍繞結構調整和特色農牧業經濟大搞設施農牧業,在牧區進一步加大力度建設防災抗災基地,種植高產優質牧草,利用溫棚種植根莖類作物,大搞牛羊育肥、自繁自育,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改放牧為圈養。在農區把種草和種植經濟林結合起來,進行牛羊育肥和西繁東育,支持發展農畜果菜加工業,鼓勵發展新的高收益產業,開辟更多的收入增長渠道,對農畜產品龍頭企業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帶動廣大的農牧民獲得更高的市場效益,走經濟發展與生態改善的良性發展道路。

三是積極推動農牧區能源結構調整。我省電力、石油天然氣資源豐富,在農村牧區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廣用電用氣取暖、做飯,替代傳統的燒柴燒草習慣,把林草效益轉化為養殖效益,這對保護生態,凈化空氣都有重大意義,應選若干地方進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3發展循環經濟是青海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長遠戰略

循環經濟是人類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建構的經濟系統,并使經濟系統和諧地納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中去。其特征是自然資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廢棄物的低排放。所有的物質和能源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和持久地利用,以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循環經濟使環境合理性和經濟效率性得到了有效的結合。青海經濟的發展,更迫切需要循環經濟。

青海循環經濟實踐中,較成功的經濟體有錫鐵山鉛鋅礦循環經濟共生企業群,其產業鏈主要由西部礦業公司錫鐵山分公司鉛鋅礦及選礦廠、青海創新礦業公司的硫酸廠、中匯礦業鐵金礦、海西化建有限公司水泥生產廠、大柴旦硼礦、大柴旦地區的八家硼酸廠以及擬建的硼鎂肥廠和余熱綜合電站組成。根據核心產品特點,該產業鏈中包含以錫鐵山鉛鋅礦開采為核心的鉛鋅礦生產生態工業群落、以青海創新礦業公司硫酸產品為核心的硫酸生產生態工業群落和以海西化建有限公司水泥生產廠為核心的水泥生產生態工業群落。該企業群每年產生1000余萬元的循環經濟效益,同時也帶來了良好的環境效益和顯著的社會效益。

青海發展循環經濟,主要以提高資源利用率和減少廢棄物排放量為目標,以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為動力,強化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加強法制建設,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為此,要用循環經濟的理念和原則,規劃青海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強化政策導向,營造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制環境;加強組織領導,形成發展循環經濟的管理體制機制;以礦產循環發展為突破口,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以保護與開發并重,大力推進生態工程建設;加強廢物回收利用,積極開展城市循環經濟試點工作;突出重點,加快制定推進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型生態農業,努力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快建立循環生產技術體系,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技術支撐;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發展循環經濟的意識。

參考文獻:

李戰奎.西部生態經濟發展的機制創新初探[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3).

經濟分析范文5

關鍵詞:經濟數學;金融經濟分析;微分方程

引言: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完善,現代金融體系和經濟數學的結合度越來越高,傳統的經濟學定性分析理論已經難以適應現代金融體系的發展需要。因此,研究人員應提高對經濟數學的關注,促進經濟數學理論與金融分析相結合,發揮理論對金融實踐活動的指導意義,進而促進金融體制的改革與創新。

一、經濟數學在金融經濟分析中作用

一方面,經濟數學應用在金融經濟分析中,有利于強化相關人員對金融經濟理論的認識與分析。在學習金融理論中,經濟數學分析法能夠準確而科學地分析金融行為中的各種問題和現象,可為工作人員提供合理化的建議,進而做出正確的經濟決定,減少經濟活動中的差錯。由于經濟數學具有嚴謹性和內在邏輯性,其隨著時間的發展,會逐漸取代傳統的經濟分析模式,進而為人們的經濟活動做出合理的規劃和指導,實現最優的方案選擇。

另一方面,有利于人們判斷市場經濟走向,為相關人員更好地開展經濟活動準備基礎條件。利用經濟數學理論分析金融經濟的實踐過程中,數學方程是首選的形式。給定相關變量、結構形式多變的數學方程式可以為人們提供客觀而準確的判斷,進而實現對經濟學理論知識的形象化認識。例如,當某公司推出某項產品時,就可以采用價格與市場需求的函數關系,進行數學經濟模型分析,通過對產品供需函數中需求量的控制,確定產品的市場價格,以此,發掘經濟數學模型指導市場活動的實用價值,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貢獻力量[1]。

二、金融經濟分析中經濟數學的實際應用

(一)微分方程的應用

在現代經濟學理論中,微分方程的應用較為廣泛,相關的微積分、微分學知識也具有一定的應用價值?,F代金融經濟分析中,包含的函數關系與微分方程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函數方程中微分、自變量以及未知求解函數都能與經濟學問題進行結合。在具體的應用環節,微分方程的求解較為復雜,需要相關人員具有一定的高等數學理論知識,加之利用微分方程解析的金融學理論知識較難,分析人員應關注方程的求解過程和金融學知識之間的聯系,以此充分發揮微分方程在金融分析領域中的應用價值。

(二)函數模型的應用

在金融市場中,應用數學函數關系對金融經濟活動進行合理分析,是經濟數學應用在金融經濟中的重要方式。同時,相關人員也可將函數關系視為金融經濟學的基礎,進而促進解決現代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例如,供求函數關系應用在產品價格和需求量中,相關企業可根據市場價格與需求量之間的反向關系,調整自身的戰略布局,進而促進企業高效的供給和資源分配。在市場經濟體制中,也可利用函數模型對需求關系作出合理的調整,進而實現收入與分配的最優狀態即帕累托最優,在不斷變化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工作人員應根據經濟數學模型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在經濟數學理論中,函數是基本的理論知識點,其作用多用于變量關系之間的表達。而應用在金融分析領域中的函數關系更多體現了對供求關系的描述,相關人員可根據市場經濟基本知識,構建簡單的供需模型,加入價格與供給量之間的表達式,進而幫助企業在供求模型下合理的改善供給量,進而節約企業的生產成本,實現企業最優的市場供給,有效節約資源。同時,經濟分析人員也可從企業實際的供求函數模型中,發現企業生產與經營問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理念,做出科學合理的決策。

(三)倒數模型的應用

倒數模型是金融經濟學中與經濟活動聯系最為緊密的一項數學理論,也是一項較為常用的經濟學模型,在金融知識的分析實踐中,相關人員需要利用倒數關系構建具體的數學模型,并將倒數融入在模型分析中,進而可實現對一般情況下經濟學變量的轉化,通過倒數概念將變量轉化為常量,使得金融經濟模型分析更加簡單化和形象化,可幫助相關人員直觀地了解金融理論知識。

例如,企業在成本核算和利潤計算方面,都需要倒數模型的有效利用,在實際的應用環節,工作人員可通過產品價格、數量、成本、利潤之間的具體聯系建立合適的數學公式,然后對相關變量求導,得到企業開展經濟活動的最小成本和最大利潤,進而有利于激發企業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企業經濟實力的穩步提升,同時,倒數理論也應用在企業經濟方案的選擇上,相關人員通過對倒數形式進行精準計算,可明確企業的自身優勢和缺點,以此幫助企業做出合理的市場決策。

(四)極限理論的應用

極限理論作為微積分課程中的基礎與核心,在現代金融經濟分析中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企業的經濟管理活動中,極限理論通過對相關變量的控制與分析,實現了決策的最優化。在具體的應用環節,極限理論可對一個變量進行無窮大與無窮小的假設,以此觀察另一個變量的發展變化趨勢,進而實現企業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相關信息的控制,因此在金融分析中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此外,極限理論在企業的年金、復利的定向分析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應用。

在經濟學數學理論的應用中,相關分析人員應確定數據來源的真實性以及模型建立的合理性,在金融分析實踐中,倘若相關的經濟數據參數失去可靠性,將會導致經濟模型的預期效果難以實現,對企業的發展也會造成不利影響。在模型的構建中,技術人員應綜合分析企業經濟發展特點和模型結構的應用優勢,構建合適的經濟模型,進而實現金融經濟活動分析的有效性[2]。

經濟分析范文6

山西2005年旅游業總收入為292億元,處于全國下游。

旅游經濟包括旅游食宿、交通、購物、郵電通訊、旅游資源開發、旅游收入與分配、旅游輔助建設、環境保護、旅游宣傳與景區文化教育多個部分,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開放而又極其豐富的社會經濟大系統。旅游業發展對經濟發展具有極大的帶動力。

山西的旅游經濟劣勢分析

在前幾年的一次全國性旅游資源綜合測評中,山西出人意料地排名第一,但是山西的旅游業總收入為何與這樣的測評相差甚遠?

總體來說:一是開發力度不夠,這與山西省目前的整體經濟狀況是分不開的。山西的地區生產總值2005年在全國排第16位(4121.21億元),在全國31個省市中處于中等水平。但這與山西的能源業收入在其中所占比重較大分不開,作為第三產業中的旅游業收入在山西還屬于待發展的產業。2005年山西的旅游總收入僅占地區生產總值7.09%。二是缺少宣傳,這主要是政府部門不夠重視以及觀念落后的緣故。長期以來,山西重工業基地的發展策略導致旅游宣傳的薄弱,即使一些歷史名勝(如四大佛教圣地的五臺山等)也由于強化力度不夠,旅游收入不能盡如人意。

不過山西的旅游業宣傳工作已經引起相關部門重視,2005年山西在平遙國際攝影節、大同云崗恒山國際旅游節、五臺山佛教文化節和運城關公國際旅游節等一系列活動的帶動下,全省國際、國內旅游市場快速增長。全年全省接待海外旅游者42.1萬人次,接待國內旅游者6545萬人次,分別增長42.5%和17.3%;累計旅游外匯收入1.16億美元,國內旅游收入281.9億元,旅游總收入292億元,分別增長43.1%、41.1%和41.4%。

另外,山西旅游資源自身還有一些弱點也制約著山西旅游業的發展。

1、山西景點以歷史名勝為主。這就決定了對此感興趣的往往是具有一定文化層次的游客,而他們只占游客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其中許多人都屬于參觀、訪問、考察而不是自費旅游。

2、景點分散、交通不便。山西特殊的地形使得旅游成為一項較為艱苦的磨練,道路條件和客運經濟的落后使得大部分山西景點只適于自駕車或隨團旅游而不方便自助旅行。

3、自然環境惡劣。山西本身就是多風沙、多煤塵,而工業污染更是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發展山西旅游經濟的必要性

1、旅游業是一項產業經濟。

旅游業是對國民經濟具有重大拉動作用的支柱產業,其社會性、綜合性很強,涵蓋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大力發展旅游業,可以極大地帶動這些相關產業的發展。旅游業是高度開放的國際化產業,是中國率先與國際接軌的先行產業,外商可以通過旅游這一窗口了解投資環境,考察投資趨向,確定投資方向。旅游業是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先導型產業,作為一種“無煙工業”,其高附加值日益令人矚目,加快發展旅游產業,有利于充分發揮其在經濟活動中的催化裂解作用。旅游業是擴大就業、促進穩定的重要支撐產業,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化,不可避免地帶來大量下崗、失業現象,旅游業以其產業的高度關聯性,有利于大批消化勞動力,促進社會政治穩定。

2、發展旅游經濟可以改變山西的經濟結構。

山西目前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仍然相當突出,主要表現在第三產業比重偏低,2005年三產比重僅為36.2%。大力發展旅游業,可以吸引大量外地消費資金,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推動交通運輸、城建園林、文化文物、商業金融、對外經貿、輕工紡織、郵電通訊及相關行業的發展,把整個第三產業做大搞活。

旅游需求本身是最終需求,旅游消費可多次重復,即使是一次性消費的觀光性旅游產品由于不可替代性,也對結構調整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制定“十五”計劃中,有20個省提出以汽車為支柱產業的目標,引起了經濟界的普遍憂慮。同時有20個省提出以旅游業為先導產業,因旅游產品本身的不可替代性,不僅不會造成產業結構雷同,反而有利于各地形成特色,互相競爭,共同發展。

旅游在當今社會已經成為一種時尚,一個拉動社會生產的巨大需求.在顯示經濟生活中,我們可以通過旅游,把不同形式的消費統一到一個過程中來,把單點的消費活動變成群體的規模消費,使個人可支配收入更多地流入到國民經濟的循環體系中來,促進社會產品由生產到價值實現的飛躍,加快從供給到需求的轉化過程.這是一種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推動力,是一種促進經濟健康繁榮的重要力量.

3、發展旅游業也促進山西對外開放。

旅游本身是一種開放行為,旅游業特別是國際旅游的發達程度,是衡量一個城市國際化、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良好的旅游環境就是良好的開放環境。通過這幾年旅游業的飛速發展,我們擴大了與世界各地的交往和聯系,有力地促進了對外開放。

通過發展旅游來促進開放,不僅指通過發展旅游業直接擴大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務的對外貿易,吸引游客和外商投資開發;重要的是通過發展旅游業,形成一種開放的意識和氛圍,提高整個城市的開放程度。

4、發展旅游也是發展城市建設。

城市化是工業化、市場化發展的必然結果。積極推進城市化進程,是提前實現現代化的戰略選擇。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為旅游業發展在市場需求、客源擴張、資金融會、景區開發、產品進入諸多方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機遇;在城市化進程中,旅游又發揮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幾年,山西通過城市改造建設,加速了城市的國際化、現代化進程,城市旅游功能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旅游基于其產業特殊性質,在推動城市建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克服和避免城市病方面,能夠發揮其獨有的一種優化功能。旅游的生命在于特色。凡是旅游發達的城市,無不具有鮮明的特色。在發展旅游的推動下,各地在城市建設中十分注重針對特點,營造特色,最大限度地體現旅游發展的要求,通過發展旅游業來提升城市品位,凸現城市特色。

5、發展旅游就是宣傳山西文化

文化是旅游的靈魂,旅游是文化的載體。旅游業無論是其外在還是內涵,只有突出各種不同的文化特點,才能吸引廣大旅游者,才會產生旅游消費和經濟活動。對每個進入風景旅游區的人來說,不僅僅是享受和觀光,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接受某種文化的熏陶與影響。旅游者在旅游活動的消費,很大程度是進行一種文化產品的消費。因此可以說,沒有文化特色就沒有旅游業,旅游業不可能沒有文化,旅游也是宣傳文化的過程。

旅游文化可分為主體、客體兩類。主體旅游文化主要有資源文化、服務文化和物產文化;客體旅游文化主要指環境文化、氛圍文化,是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必須有載體,一個景區、一座文物、一個游覽點就是一個載體。旅游業是傳承和弘揚文化的最好載體,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和特殊的功能。

山西是黃河文化的發祥地、中國歷史文化大省,旅游資源的文化內涵非常豐富。國內外游客通過參觀旅游景點、名勝古跡,可以了解、品味山西源遠流長的文化積淀;旅游產業發展了,也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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