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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范文1
[關鍵詞]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結論
一、勞動能力概念
勞動能力是指人類進行勞動工作的能力,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勞動能力可以分為一般性勞動能力,職業性勞動能力和專門的勞動能力。一般性的勞動能力多指日常所需的勞動能力,包括為自己服務的穿衣、吃飯等和為他人服務的簡單體力及腦力勞動,就是我們平常所稱的生活自理能力。職業性勞動能力,是指經過專業訓練,具備專門知識的勞動能力,與后天的培養有關;專門勞動能力,是指有些職業的專長性很強,與先天因素有很大關系。
個人身體受到傷害,損及勞動能力時可以提出賠償請求,而根據提出請求的主體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的程序獲得證明力的鑒定結論。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當身體遇到傷害,需要到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鑒定傷害程度,然后到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出具鑒定書,到法院的時候才能以該鑒定結論得到采信。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受到傷害的主體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從而也需要不同的部門出具鑒定書。
作為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可以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規定得到補償。
第一,《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了能夠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親屬?!豆kU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申請主體的順序不同。職工所在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診斷為職業病后30日內,先行進行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申請,有特殊情況的,申請期限可以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起工傷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可以在事故發生后或者診斷為職業病后1年內,直接向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社會保險法》中規定了工傷能夠享受的待遇。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這些費用包括治療費用、康復費用、交通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等各項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包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經辦機構代表、用人單位代表。
《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五章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比《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更加細化,更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對于勞動者非因公受傷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則按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年8號)》,由勞動行政部門出具鑒定文書。對于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主體因病或因民事糾紛喪失勞動能力,則通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文書,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其中第十七條規定,由賠償人償付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各種費用的計算在司法解釋中都有詳細的規定。司法鑒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鑒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
三、鑒定結論的證明力
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范文2
“過勞死”案例引發的反思
一般認為,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實以危險責任來表述更妥帖。對工傷的認定,要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基本要件,也可稱之為“三工”認定標準??紤]到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情形,法律又規定了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作為可以視同工傷的一種情形,2010年該規定進行修訂,完全沿用了2004年的規定。這一規定也可稱為“雙工+48小時死亡”的認定標準。依筆者看來,這一認定標準本身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首先,就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雙工”認定標準而言,其強調發病地點?!斑^勞死”往往是由于積勞成疾,其發病并不一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胡新宇是長期加班后患病,入院治療時病逝的;潘潔是在其經手的項目終于告一段落,適逢清明節長假,在家休息期間突然昏迷。兩案均不符合視同工傷中的“雙工”認定標準。
其次,就“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認定標準而言,其強調的是搶救時間。即便是上述兩案發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符合“雙工”認定標準,但由于搶救時間過長,也不符合“48小時死亡”的認定標準?!巴话l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中的48小時是一個極不人道的提法。這一認定標準顯然是在暗示家屬應當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以取得工傷待遇,這無疑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一種挑戰。
最后,“雙工+48小時死亡”的認定標準最致命的缺陷是其與加班這種過度勞累現象并無直接的邏輯聯系。當立法只強調發病地點、搶救時間時,一個從不加班的員工舊病在工作中復發,在48小時內死亡,便可獲得工傷待遇;一個長期加班的員工,只要不是在工作中發病或者搶救時間過長,便不能獲得工傷待遇?!半p工+48小時死亡”的認定標準沒有在休息權這一“原權”與工傷待遇這一“派生權”之間建立起必要的因果聯系。
盡管我國目前的立法都是在近10年中公布的,如果我們從一個較為國際的視角來看,“雙工+48小時死亡”是一種極為落后的認定方式?,F代工傷認定一般在侵犯“休息權”與主張“工傷待遇”,“原權”與“派生權”之間建立起一定的因果聯系。日本將勞動者在死亡前是否過度工作情況作為最重要的考察依據。美國則將精神壓力而導致的勞工傷害作為勞工損害賠償的范圍。相當一部分國家強調工傷認定標準與加班導致過度勞累現象之間的因果聯系。
這樣的立法很大程度上是從方便國家機關認定和處理的角度來思考的。“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顯然認定難度很大。勞動保障部官員的解釋是,之所以做出“48小時”的相關規定,是由于“過勞死”的技術認定非常困難――什么樣的機構能夠鑒定?如何鑒定?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筆者以為,并不應當一到位認定“過勞死”,但至少應當保留“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認定工傷的規定,畢竟勞動部門在后者的認定上已經有了10年的經驗。
完善我國制度建設的思考
“過勞死”要納入工傷認定,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相關制度,既需要對一些概念和原則進行界定,也需要對一些標準進行明確,更需要對一些配套制度進行完善。
“過勞死”的歸責原則。對于主觀要件的分歧直接體現在歸責原則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責任。我國2009年12月26日公布的《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边@樣的規定基本上是一種“過錯推定”制度。過錯推定在本質上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只不過在過錯的認定上,不再是由原告來承擔舉證責任,而是只要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法官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存在。這樣避免了勞動者舉證責任能力不足的缺陷,客觀上緩和了社會矛盾。然而,這種推定是可以由被告人通過舉證其不具有過錯而加以,從而不需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當前的“過勞死”往往是與員工自愿加班相聯系的,用人單位只是規定了一個績效指標。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應量力而行,用人單位能夠輕易地證明勞動者的過錯,勞動者處于不利地位。
征繳模式的設計。從征繳方面看,為什么我國工傷保險“對加害行為的懲戒和預防作用十分薄弱”呢?如果不能從現行的制度安排上進行具體的分析,我們的看法難免流于表面。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絕大多數國家都是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比例繳費。在費率的確定上,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統一費率制、差別費率制、浮動費率制。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實行差別費率制和浮動費率制相結合的運作模式?!皣腋鶕煌袠I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浮動費率是建立在差別費率制基礎上。這種“重在出身”的費率制本身就不合理。事實上,職業風險是可以控制的,相同行業會形成完全不同的工傷比例。以上海寶鋼為例,雖是鋼鐵行業,但其工傷比例比一般行業都低,將其基礎費率定在2%并不合理。反之,即使是一些坐辦公室的工作環境,如果是在危樓中,照樣可能塌下來,發生大面積工傷,這時由于基礎費率僅為0.5%,浮動的比例又很小。兩相比較是不公平的。隨著“過勞死”正從制造業向服務業蔓延,“過勞死”納入工傷范圍的主張,就與這樣的繳費模式發生了激烈的沖撞,一旦實施,就會演變為大量服務業的“過勞死”由制造業來進行買單。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范文3
[問題]
某員工試用期滿以后,經考核發現并不符合我公司要求。于是公司決定,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通知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該員工卻找到我們人力資源部門,主張公司操作違法,公司無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或者向其按照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到底是公司操作違法了,還是該員工的認識存在錯誤?
[回復]
首先,貴公司的操作確實存在違法之處。我們不妨來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已經很明確地說明了適用本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時間限制――在試用期間。因此,對于貴公司該名員工已經試用期滿,過了試用期,就不能適用這一條款解除勞動合同了。
其次,對于試用期滿以后,如果考核發現不合格,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應當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調崗或者培訓,經調崗或培訓,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提醒貴公司,應當提前進行試用考核,在試用期內就決定是否正式錄用該員工。否則一旦試用期滿,即使考核不合格,勞動合同也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解除了。
我們建議,企業對試用期員工應當定期進行考核,并要求各部門將最終的考核結果在員工試用期滿前一周上報給相關部門,以期及時決定是否對試用期員工轉正。
用好您的兼職工
[問題]
我公司是一個集團型公司,其中一下屬公司在外地聘用了當地的兩個人做兼職,集團每月工資,其他有關合同、社保均沒有辦理。請問這樣用工有何風險?如何進行控制防范?
[回復]
首先,貴公司要確定這兩個人是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所謂的兼職,就是指已經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員工利用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情形。因此,如果這兩個人處于無業狀態而到貴公司工作。那么就不屬于兼職,而屬于建立勞動關系了,那么現在貴公司和這兩名員工之間就應當是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風險非常大。
其次,如果這兩人確實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那么貴公司可以用他們作為兼職工。但需要這兩個人提交本單位同意其外出兼職的證明。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勞動法規政策,因兼職而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用兼職工的一方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沒有其原單位同意其兼職的證明,貴公司使用他們將會有一定的風險。
最后,為了以后不必要的糾紛,用兼職工還是應當與他們簽訂兼職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綜上,建議貴公司要求這兩人向公司提交兩份文件,一是他們與他們本單位的勞動合同,一是他們本單位出具的同意他們外出兼職的書面證明。有了這兩份文件,貴公司方可與其簽訂兼職協議。用他們做兼職工。
此外,我們國家是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系存在的。如這兩名兼職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已繳納了社會保險,那么在貴公司就不能再辦理社會保險了。
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問題]
我公司因為業務需要,準備聘用一部分在校大學生到公司實習。請問,這部分實習生是否也適用《勞動合同法》?是否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實習生在我司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要進行工傷認定?公司是否要承擔工傷待遇的支付責任?
[回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該法適用于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因此,要適用《勞動合同法》,該主體必須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貴公司招用在校大學生實習,不屬于建立勞動關系,也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不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工傷針對的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此,對于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在校大學生實習,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適用有關工傷的規定。這類人員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實習生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無需進行工傷認定,貴公司也無需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
需要提醒貴公司注意的是,有部分企業在與實習生的實習協議中約定: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時,由實習生本人承擔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約定屬于免責條款,與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應屬無效條款。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不管雇主是否存在過錯,不管雙方是否存在約定,最終作為雇主的用人單位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借調期間的工傷保險誰承擔
[問題]
從去年年初起,丁某由我公司借調到某廠工作。但是,前不久丁某根據某廠的要求去某地出差時,發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丁某身受重傷。丁某認為自己是在出差期間受傷的,應當享受工傷待遇。某廠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然而某廠卻說丁某是我公司的職工,這個責任應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覺得。職工已經借調到某廠,并是為某廠出差受到傷害的,此責任應該由他們承擔。請問,我公司的主張正確嗎?職工被借調期間因工受傷害的,到底應該由哪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
[回復]
員工因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員工的法定權利。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指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對于丁某應享受工傷待遇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因為丁某是在借調期間受到傷害的,應當由原單位還是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根據以上規定,對于職工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這類情況,應當由原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同時,法律允許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以平衡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之間的利益。
具體到貴公司遇到的情況,貴公司作為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丁某的工傷保險責任,但在承擔責任后,可與某廠協商約定補償辦法。
因此,針對類似情況,我們提醒用人單位,在發生員工借調關系時,應該在合同當中全面約定有關事項,包括借調員工發生工傷后的補償辦法等,如果在事情發生后再協商,就會出現一些麻煩,甚至會面臨一些風險,若事先的借調合同能全面約定有關事項,那么這些麻煩和風險就是能避免的。所以,為了避免不必
要的風險,建議用人單位注意借調合同中的約定。
能否不申請工傷認定
[問題]
我公司的一名員工在工作中受傷,由于公司沒有為這名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因此我們認為沒有,必要替這名員工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請問,這么做可以嗎?
[回復]
工傷認定是工傷員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無論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都應當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請的,職工可在一年內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通過分析《工傷保險條例》我們發現,是否需要申請工傷認定、是否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取決于是否發生工傷事件,而不取決于公司是否為員工辦理過工傷保險,是否辦理過工傷保險決定員工是否能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建議貴公司替這名員工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員工不是“大熊貓”
[問題]
我公司生產部員工某某,在3個月前發生工傷,右手手指受傷,經住院治療基本康復,但手指中的鋼釘還未拔除,已做工傷認定,但還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醫生為其開具的病假條上建議進行適當的工種工作。公司為其重新安排工作,任職生產安全員,不需要再進行體力勞動。公司已電話通知其多次要求來上班,但都被其以上班不利養傷為由拒絕,但實際上,他在家里幫妻子打理自家診所,對于這種情況公司該如何處理?
[回復]
這是一個關于工傷員工違紀該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
實踐中,我們好多用人單位都對此存在誤區,錯誤地認為工傷員工如同國寶大熊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養著。
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于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公司是不能依據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仔細研讀我們會發現:首先,工傷員工必須“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中的規定,也就是工傷員工經傷殘等級鑒定至少是十級以上,方可適用該條款;其次,這類員工。即使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也僅僅是針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受到保護,對于出現該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時,是不受保護的。
因此,可以確定,當工傷員工出現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時,公司照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貴公司現在碰到的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在醫療機構建議的休養期滿以后,員工要想繼續休息,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明,要么請病假,要么請事假。若既不請假,又拒絕上班的,則可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認定為曠工。曠工達到一定天數,公司完全可以依法予以辭退處理。
麻煩的工傷認定
[問題]
我公司存在一個特殊情形,即公司生產區與宿舍區緊鄰,同屬一個廠區。近期,我公司一名生產操作工在非工作時間被公司的叉車給撞了,那么,請問這種情況的員工是否屬于工傷。我公司該如何處理此事?
[回復]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是否會被認定為工傷存在比較大的不確定性,需要看具體情形方可確定。
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范文4
20xx年焦作市工傷保險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安全生產,保障企業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中央、省屬駐焦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本市工傷保險以市、縣(市)、區為相對獨立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是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待遇支付及工傷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全市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切實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工傷保險應當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各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二章 工傷保險范圍及其認定
第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非本人責任的意外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參保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職工或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通過本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無法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后報送。企業負責人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參保單位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四)有關的詢問筆錄和旁證材料;
(五)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損害賠償調解書;發生火災事故的,提供消防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發生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參保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十一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參保單位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十二條 進行工傷認定的職能部門為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三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四條 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經復查鑒定后作級別改動的,其已享受的一次性待遇不再糾正,應享受的長期待遇隨級別改動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
第十六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
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鑒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
勞動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鑒定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醫療期界定及工亡遺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部門為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本市區域內最終鑒定。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付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參保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等五種情況,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患病時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四)易地安家的,由參保單位發給相當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參保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五)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照顧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為勞動合同制工人。
第二十四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參保單位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直至其到達退休年齡時止。領取傷殘撫恤金期間,單位和職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金,每年隨同等條件的退休人員增加生活費(隨在職職工增加工資的,不再增加生活費),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其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經企業同意的,可照顧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為勞動合同制工人。
(五)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除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本市的規定,由參保單位發給職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一次性安置費的基礎上,另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612個月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其中: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4個月的金額;其中,對屬于搶險救災、見義勇為工亡者,按60個月發給。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按27個月一次性發給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為:
(一)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相應標準,一次性計發20xx年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標準,按以下標準發給:配偶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的標準,一次性發給20xx年。其他供養直系親屬(子女)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0%的標準,一次性發到16歲;父母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0%的標準,一次性發給20xx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第二十八條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參保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參保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參保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參保單位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第三十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當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有關單位或者國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給其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參加國內工傷保險的單位外派勞務或者到外國承包工程的,應當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有關證明。
第三十一條 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三十二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被鑒定為一至六級的,企業破產或撤銷時,應作為退休職工安置,并分別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在清償破產或撤銷的企業資產時,應一次性清償該職工20xx年的工傷保險費用。
累計繳納工傷保險費5年以上的破產、困難企業,暫時無能力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其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撫恤金及護理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基金困難補助金項目下支出。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費用暫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存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參保單位的開戶銀行按規定代為扣繳。逾期不繳者按日加罰2的滯納金,被加罰的滯納金不準在稅前或在成本中列支,應從稅后留利中支付。
短期內因故不能按時繳費的參保單位,應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緩繳。緩繳期內不加罰滯納金,緩繳期最長為六個月。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我市暫定為五類:
一類:礦山和生產、儲運、安裝及裝卸易燃、易爆、劇毒及放射性物品的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
二類:冶金、建筑、安裝、交通運輸等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2%繳納;
三類:化工、電力等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0%繳納;
四類:機械、紡織、建材、醫藥生產、造紙等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8%繳納;
五類:金融、郵電、商業、旅游、飲食服務、農林牧、水利等行業,按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4%繳納。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建立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事故預防相關聯機制,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實行浮動費率。
對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低于10%的單位,降低其下年度征收工傷保險費征集比例的0.1%,直至最低費率。
對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超過繳費額70%的單位,提高其下年度工傷保險費征集比例的0.1%,直至最高費率。
第四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事故預防費: 按每月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提取,用于免費對單位進行預防性安全檢查,督促單位整改安全隱患;
(三)安全獎勵金:每月按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0.5%提取;
(四)宣傳和科研費:每月按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提取;
(五)工傷調查認定經費和勞動鑒定辦公經費:每月按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和2%提取;
(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余額用于:
1、風險儲備金: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余額的50%提取。市級應急儲備金留取上限為正常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額的2倍為限。
2、工傷職工康復金:按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余額的30%提取,以幫助工傷職工恢復或補償功能。用于醫療費支出及破產、困難單位工殘職工轉崗培訓費。
3、工傷職工困難補助金:按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余額的20%提取,用于經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緩繳工傷保險基金的破產、困難單位,工傷職工的傷殘撫恤金、護理費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臨時困難補助。
(七)工傷醫療保險1、工傷醫療保險實行保障基本醫療需要的原則。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療機構救治,待傷情穩定后,轉入工傷合同醫院治療。
工傷職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并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工傷醫療規定另行制定。
2、工傷醫療費:工傷職工第一次搶救、治療的醫療費,300元以內的由單位自付;300元以上,4000元以下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001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0%,單位支付30%;5萬元以上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90%,單位支付10%.
第六章 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并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對于當年未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或者其發生率低于本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該企業當年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中返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給企業,用于安全生產宣傳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獎勵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適當補償企業為降低事故和職業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建設中的部分資金不足。
第四十二條 本市應當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發展職業康復事業應當利用現有條件,可以與有關醫院、療養院聯合舉辦,也可以建立工傷康復中心。
第四十三條 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工傷殘疾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專門培訓,所需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的職業康復費用中支付。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檢查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申請進行調查取證,確定工傷補償;
(三)與有關醫院和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同,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四)進行工傷保險統計;
(五)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監督檢查;
(六)開展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和咨詢;
(七)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喪葬事宜按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和《焦作市殯葬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工傷醫療保險有關待遇均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工傷職工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的傷殘撫恤證件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上級和同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工會、財政、審計等部門及參保單位代表若干名組成。
第八章 企業和職工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出售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并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
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做好工傷預防、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
第四十九條 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調查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條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或者轉換工作單位時,應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職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二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三條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參保單位的工作安排。
第九章 爭議處理
第五十四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參保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參保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該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75%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75%為計發基數;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為計發基數。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其范圍、名稱按照原國家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1987年聯合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執行,職業病的診斷按照國家衛生部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者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第六十條 到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有關學校和單位收取保險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范文5
關鍵詞:進城務工農民 工傷 行政確認
農村富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就業,是農民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徑之一,有利于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有利于促進城鎮化進程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是進城務工農民工作的臨時性和不確定性,往往導致他們與企業主或管理人員談妥一天或一個月的工錢后匆忙上崗,既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要求加入工傷保險,出現事故后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社會保障特別是工傷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要改變以往在歲末年終的突擊式保護為日常性的保護,切實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問題提出
根據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研究報告》顯示,如果將工傷認定程序的3個階段--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完全走一遍,平均需要484天,約16.1個月 。發生工傷后,為了得到及時的救治,進城務工農民不得不選擇私了和解。在對本地人民法院工傷行政確認案件的調查中,近1/4的案件經調解得到的賠償不足申請數額的50%。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過高、工傷認定程序漫長、舉證責任的分配、案件的裁判尺度等問題,成為當前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案件的"攔路虎"。
二、難點分析
目前,工傷行政確認案件在案件受理、當事人的確定、原告的期限、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審查認定以及案件的裁判等各個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一)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過高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問題,是工傷認定的基礎性問題,也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主要問題,更是審判實踐遇到的比較棘手的問題之一。
1.事實勞動關系難認定,案件審理無基礎。《勞動法》第 16 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因此,進城務工農民在就業時,應當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對于大多數進城務工農民法律意識極其淡薄,認為"簽合同是多此一舉",主動簽訂勞動合同的寥寥無幾,一旦進入工傷行政確認的訴訟程序,就要通過以下三個標準認定事實勞動關系: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以上三個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還需要勞動者提供以下證據才能予以認定: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工記錄;四是考勤記錄;五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等。也沒有工作證,工資條等,這些證據在審判中還要形成證據鎖鏈才能起到強烈的證明作用。因此,在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中,若用人單位不承認某進城務工農民是其員工,那該農民就必須先舉證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這些證據的恰恰掌握在用人單位手里,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那在工傷行政確認案件的審理中,勞動者就走入一個瓶頸,甚至 有可能因此錯過了申請的時間,或是一些重要的證據隨著時間的流逝喪失了最強的證明力。
2.勞動關系與其他勞務關系混淆,用人單位偷梁換柱。進城務工農民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經常用承攬關系、勞務關系或是雇傭關系偷梁換柱,以此來推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攬關系是根據承攬合同確定的,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且由承攬人承擔風險的一種民事合同關系,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工作有從屬性,當然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風險。勞務關系所反映的一般都是一次性商品交換關系,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反映的是一種相對穩定、相對持續、生產諸要素相結合的關系,勞動者在提供勞務的同時是在完成用人單位整個生產的一部分,如若發生事故當然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服務,他方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社會關系,屬于勞務關系的一種。盡管傭工和雇主之間產生的勞務關系相對穩定也相對緊密,但傭工最終不能成為雇主的成員,這也是有別于勞動關系的本質所在。用人單位在進城務工農民發生工傷事故時,想用雇主責任來追究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中有過錯或重大過失,從而逃避工傷賠償責任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3.幾種特殊事實勞動關系認定不一致,進城務工農民權益無保障。(1)關于勞務派遣合同中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勞務派遣涉及用人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三方多重關系,如何確認勞動關系一直是工傷行政案件中的難點,用人單位更是和勞務派遣單位踢皮球。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58 條第 1 款之規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對于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被派遣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92 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司法原則,也應分兩種情況處理:即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勞動關系以及賠償責任;沒有約定的,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均為用工單位,共同承擔工傷保險連帶賠償責任。(2)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問題。隨著老齡化程度的不斷深入,這種現象比比皆是,由于進城務工農民并無固定的退休年齡,也不可能辦理退休手續。最典型的案例是山東省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作出的,以受害者許長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傷之日年齡已經超過60周歲為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山東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之規定作出[2008]NO.6-002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后申請人不服訴至法院。墾利縣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期間,經逐級報送請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行他字第10號《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綜上,根據《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勞動年齡的下限,并未規定上限,且《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從上述兩條規定看,均沒有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之外。同時,進城務工農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表示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用人單位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的范圍,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仍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
(二)、對"三工"的規定過于簡單
1.對"工作時間"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審判結果大相徑庭。《工傷保險條例》只規定到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然而對工作時間卻沒有仔細的規定。一般在勞動合同中有對工作時間的規定或者用人單位章程中會規定工作時間。但是,由于現在進城務工農民的工作多種多樣,有些工作具有臨時性、不固定性,有些具有很強的自由性,他們從事工作的真實時間和合同或是章程中規定的常規工作時間不一致,用人單位因此便在這一關鍵點上大做文章,導致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受傷卻不能得到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各地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中,對工作時間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也不一致,導致相同情況的案例在不同的地方,裁判結果大相徑庭。如有些法院認為自愿加班的時間就不是工作時間,即使是為了完成工作的拖班時間,有些法院認為企業班組長、工作負責人以上的單位領導同意和安排的臨時加班加點工作時間、固定的加班加點時間、單位違法延長的時間、職工為完成本職工作在經過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而自覺延長的時間或者主動加班的時間,一般均應認定為工作時間,除非單位能夠證明職工系從事私人事務。對于工間休息時間,若職工并未離開工作場所,仍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
2.對"工作場所"的理解和把握過于狹隘,不利于對進場務工農民權益的全面保護。工作場所一般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相關區域。工作場所的范圍是否包括單位提供的工間休息場所、工作場所內的衛生間、茶水間、同一單位兩個廠區之間的路途以及進城務工農民從工作場所直接回農村家里的長途路程等,這些都是有待于立法進一步規定和完善的地方。因此,對工作場所的理解不能過于狹窄,要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紀律等方面 綜合考慮。如一般職工以車間作為工作場所,但工廠管理人員或者保安負責整個廠區的巡邏管理和保衛工作,其工作場所就可以以整個廠區為限。但在作出工作場所認定時,也應注意不無限擴大,要結合工作時間對廠區內的"宿舍、食堂、休閑娛樂場所"進行認定。
3.對"工作原因"的理解和把握過于機械,從事輔助工作的進城務工農民難被涵蓋。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傷害。很多進城務工農民因為沒有文化知識和工作技能,往往只能從事與主要工作有關的、為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包括工作時間以外但與生產工作過程相連續的有關運輸、清理、備料、安全、儲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預備性和收尾性的工作,也包括因工作必需而進行的更衣、清洗等行為。如果在從事這些工作時導致的傷害,也應該享受工傷待遇。
(三)、用人單位惡意啟動程序拖延給付賠償時間
工傷認定程序的三個階段--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完全走一遍,需要一年多的時間,一些用人單位明明知道是工傷,卻千方百計尋找工傷認定工作中的漏洞,即使工傷認定結論下達后,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責任,歷經行政復議、一審訴訟、二審訴訟,待一兩年終審結論下達后,用人單位有些已經幾易其主,最終拿到的裁判得不到執行,拿到的只是一紙空文,進城務工農民苦不堪言,工傷待遇權益很難維護。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此"1年"期限是除斥期間還是可變期間,實踐中尚存在分歧。有些法院認為從上述條文第1款規定了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是 30 日,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第2款中沒有規定就應該嚴格按照文義解釋,對于第2款中規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1年"期限是除斥期間;本文中筆者認為應將第2款中規定的"1年"理解為可變期間,主要理由是:首先文義解釋,第1款規定了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30 日期限,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是一個可變期間,第2款雖沒有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可以延長,但同一法律條款上下應是貫通、統一的,"1 年"也應當是一個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規定,也是一個可變期間,如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以適當延長。其次從立法體例來看,法律法規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一般用"應當"或"不得超過"等詞語,如行政訴訟法第39 條表述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三個月"就是一個除斥期間,而上述條文第 2 款規定為"可以",與除斥期間的表述不同。再次從立法本意來看,《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進一步拓寬受傷職工的權利救濟途徑,加大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力度,從這一立法角度出發,也不宜將"1 年"的期限規定界定為除斥期間。否則,在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受傷職工和其近親屬存在客觀上 1 年內不能行使申請工傷認定權利的情形下,受傷職工和其近親屬被無情地擋在工傷認定的門檻之外,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與條例的立法本意相悖。
三、對策建議
(一)、立法層面:完善與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相關的法律規定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從我國傳統的制度、體制和文化觀念的層面看,我國的行政權力極為龐大,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得不到重視,程序正義更是受到極端的忽視。"在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認定中貫徹依法行政,就是通過國家機關對法律的嚴格實施,讓人民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實現公平與正義。
1.對改革我國戶籍法律的建議。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2月23日《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而且兩會期間,戶籍問題也被大會列為議題。因此為了順應經濟和社會形勢的需要,徹底改變農民工所受的不公正的待遇,就必須通過《戶籍法》的制定來提供法律依據。即加大戶籍制度的改革力度。
2.完善我國證據規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要從立法層面改變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中申請證據保全太過苛刻的條件要求,優化證據保全的程序,適當擴大證據保全的主體范圍,如可以將公安機關納入到證據保全的主體之中。同時,考慮雙方的證明能力的差異,完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梢酝ㄟ^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有關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條款加以修訂,使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擴大到工傷索賠,以減輕進城務工農民不合理的舉證責任,杜絕用人單位消極舉證,以達到對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護不利的目的。
3.立法上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程序上的漏洞來拖延時間。工傷索賠的案子從認定到結束往往經過許多反復,特別是在工傷認定環節上更是如此。若是遇到用人單位惡意拖訟、纏訟,勢必使進城務工農民陷入馬拉松式的訴訟中,這樣耗時費力,且浪費司法資源。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進城務工農民的利益,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解釋,在涉及農民工工傷案件中可以不受仲裁前置的限制,提高仲裁前置的靈活性,并根據農民工的選擇,實行"或裁或審"的制度。
(二)、司法層面:推進司法改革為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建立司法保障
1.建立高效便民的工傷行政確認、賠付程序。高效便民原則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高效要求農工工傷者能及時得到理賠,正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在以往的農民工工傷認定案例中,有的農民工還沒有走完認定程序就已經去世,本想通過工傷認定得到經濟救助,但由于工傷認定效率低而延誤。這就需要司法部門在工作過程中提高效率,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和嚴格遵循高效便民原則?,F在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可以利用 現代化的、更快捷和高效的送達方式,例如快遞、電報、電子郵件,以及傳真等方式來進行送達。還可以通過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提高效率,對已明確的工傷事實,可以縮短認定程序的期限,在受傷害的職工、用人單位都對工傷事實無爭議的情況下,對整個過程序要予以簡化,否則過于形式化,浪費不必要的等待時間。盡可能縮短工傷人員工傷行政確認的時間,在較短的時間內即可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對嚴重工傷的進城務工農民還可以有條件地開通綠色通道直接進行賠償。
2.擴大工傷行政確認的覆蓋范圍。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者由于歸屬不同了,即使從事相同的工作,待遇也大不相同。這個區別不是取決于工傷風險本身,也不是根據工作性質,而是因為工商營業執照,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的待遇。例如當他們在農業企業工作,屬于農、林、漁業企業的,按工傷處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企業職工的,責任自負。因此,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的范圍不能單純的以身份來判斷背后所面臨的職業風險,從而對其提供保障,應該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以促進社會的公平和諧。
3.創立科學的工傷認定公開機制。要實現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認定過程的透明化,讓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的每一個步驟透明化,盡可能地以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將采用的標準和準則對當事人都透明。整個認定過程的透明化,有利于實現最終的正義,讓所有的結果都是有據可查的,在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認定程序公開以后,相關問題就會得到重視,責任也可以明了,相應問題也可以及時得到糾正。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認定透明化以后,對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也都更有約束力,用人單位的行為也都透明化,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進城務工農民提供相關資料,那就考慮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問題。
(三)、政府層面:建立和健全問責及參與機制
1.建立損害進城務工農民權益的問責機制。問責機制的建立不僅針對政府同時也針對承擔著社會責任的用人單位。一方面,要求政府在保護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方面要有主動性,更要有自我糾正的意識。通過建立政府官員行政問責,來監督官員在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中有行政不作為的行為要進行問責并追究其責任,在問責的過程中建立自我追究機制,監督防范政府的失職行為。在政府里實行這種自我追究責任制度,是本著對因工負傷的進城務工農民的一種負責的態度。另一方面,加強對用人單位責任的追究制度。首先,建立由人民法院,公安,稅務,銀行金融機構,工商等相互連接的網絡系統平臺,及時共享用人單位的財產登記信息,法院判決執行信息以及用人單位和個人誠信考核情況。其次,對用人單位不允許其享受財政優惠政策,或者可以提高對其的稅收比例,也可提高金錢的處罰額度,對惡意啟動工傷行政確認程序拖延時間的用人單位甚至可以限制其訴權。最后,對用人單位中直接負責人員有刑事犯罪證據的可以采取刑事入罪。
2.倡導專家學者參與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過程。
我國工傷行政確認過程必須強化民主制度模式下的公眾參與。賦予案件當事人公平、充分的參與機會,正是保證案件最大程度上實現公正的前提。專家學者作為各個領域的權威參與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提供更專業和科學的理論支持,有利于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中對工傷認定的優化,他們具備知識的優勢,更能在公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建議以便使程序更科學化。專家學者站在科學的角度,有完整的理論框架,但是缺乏實踐,就目前來看,我國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中工傷認定的程序設計是不完善的,這也給專家學者一個理論聯系實踐的機會,同時促進了我國加速進城務工農民工傷行政確認法制化進程。
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范文6
關鍵詞:工傷保險;建筑業項目;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
一、亭湖區建筑工程項目參?,F狀
目前亭湖區共有117個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務工人員8264名,征收工傷保險費401.8萬元;發生工傷事故2起,暫支付工傷待遇14.5萬元,基金收支狀況基本穩定。高風險建筑行業納入工傷保險后,工傷保險賠付率上升,但建筑業工傷職工的維權上訪率卻維持在很低水平,工傷保險保障成效日益顯著。1.多維制度保障,為推進建筑項目參保提供了經辦保證。2015年9月10日,鹽城市政府發文《鹽城市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明確全市人社、城建兩部門從2015年10月1日起聯合推動建筑項目參保工作,“量身定做”了以工程項目為參保單元的參保方式,形成一套按“項目參保、一次繳納、全員覆蓋”的參保繳費辦法,破解了工傷保險按單位參保的原制度設計與建筑行業用工現狀不相適應的矛盾。2015年10月,鹽城市亭湖區政府要求深入開展“同舟計劃”,建立按項目參保的工作機制,利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建筑業務工人員全部參加工傷保險。2.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建筑企業及務工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識。開展工傷保險政策“進企業、進工地”的集中宣傳活動,在務工人員密集的建筑工地設點宣傳、普及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對重點建筑企業的人事專員進行針對性培訓,現場答疑、梳理經辦流程及注意點,切實解決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觀念上的誤區和專業上的不足,特別是要宣傳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相比的優越性:工傷保險支付原則是上不封頂下不兜底,商業保險實行定額支付。3.部門聯動把關,確保工傷保險應收盡收。在推行進程中,人社部門與住建、安監等其他部門從“單打獨斗”演進到現在的各部門協同合作。在源頭上,亭湖區住建主管部門要求給每個建設項目核發施工許可證前,將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必備材料之一,嚴把建設項目工程開工關,極為有效地推動了所有建筑施工項目全部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通過施工合同上的備案二維碼,確認備案工程總造價,防止建筑方虛報工程造價,確保工傷保險費應收盡收。4.信息系統建設,為建筑項目參保提供實務平臺。參保信息系統工程中,亭湖區建筑業按項目參保模塊已開發使用,通過網上申報平臺、電子郵件批量導入等功能實現,工傷待遇支付仍采用企業職工工傷待遇支付模塊,確保建筑業務工人員與企業職工享受同等的工傷待遇。從而實現建筑業項目參保的登記繳費、基金管理、人員信息管理、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工傷待遇支付工作等標準化與規范化。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亭湖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方法易接受,保證了整體推進,但仍然存在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筑工人工傷維權能力弱、勞動關系確認困難、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具體原因有以下幾點。1.施工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經辦不規范。目前,亭湖區將工傷保險參保前置是為了從項目開工之日起保障工地上的全部務工人員。但經辦過程中發現,有部分施工企業認為大的工傷事故屬于小概率事件,存在僥幸心理。在項目開工許久后,礙于需要獲得施工許可證才辦理的工傷保險,不能實現“應保盡?!薄S械钠髽I沒有專職人員經辦,對相關政策了解不夠透徹,如:不重視對職工的考勤,對務工人員實名制管理不重視,發生工傷事故后未能及時按規定進行工傷申報和認定。據統計,在亭湖區參保的114個工程項目中,有17個沒有主動提供務工人員花名冊,在97個提供務工人員花名冊的建筑項目中有56個工程沒有及時更新。2.務工人員維權意識薄弱,缺乏自我保護。建筑業施工具有階段性及穿插作業的特點,隨著工程進度的推進,多則上月,少則每天在工地上作業的務工人員都會有所變化,人員流動頻繁,施工隊的包工頭對務工人員實行簡易的“口頭管理”,勞動合同簽訂少。務工人員不愿受合同牽制,樂于無合同自由狀態,這樣也為以后的維權留下隱患。在亭湖區隨機訪問的工地上,務工人員認為只要有活干,按時能拿到工錢,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并不重要,甚至認為繳納工傷保險會影響工資收入,對工傷保險產生反感、不信任的態度。再者他們從事的是勞動密集型體力工作,職業替代性強,維權也許就意味著失業。據問卷調查統計顯示,72.5%務工人員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67.3%務工人員對是否參保無所謂;92%務工人員工資是從包工頭處領取現金。可見,務工人員大多更看重的是眼前利益。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再進入維權程序時,因欠缺有利的直接證據,給勞動關系的確認帶來難度,使務工人員的維權之路舉步維艱。3.工傷認定程序繁瑣,“私了”盛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從開始申請工傷待遇到最終領到補償金,正常情況下要等待一年多的時間,如果中間出現意外情況,再拖延更長的時間也并不奇怪。例如:在工傷認定階段,,建筑業務工人員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等原因無法確認勞動關系時,就有可能要經過勞動仲裁,以及一審、二審;勞動仲裁僅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至少就要兩個月的時間。如果有一方對仲裁不滿,還可提起行政復議;若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上訴至法院;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到最終得到勞動關系的確認,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工傷認定程序繁瑣,致使務工人員維權陷入工傷認定———工傷鑒定———仲裁裁決———司法訴訟等一系列馬拉松式的處理漩渦,對維權之路望而卻步。維權的高成本使很多務工人員不得不選擇私了和解,以犧牲自己的部分權益來換取盡早拿到賠償金。據亭湖區人社局工傷科反映,在受理的建筑業工傷案件中,務工人員在工傷認定決定后與用人單位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時往往選擇“私了”,以避免漫長反復的維權之路。
三、幾點建議
1.建立務工人員動態實名制管理,為工傷保險安全保駕護航。目前亭湖區社保行政部門對只要在項目工地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即可認定工傷。但對有些工傷認定情形如: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等發生的事故,簡易的認定標準就不能確定務工人員的事故是否屬于該建筑項目的。動態實名制的建立規避了原按建筑項目總造價一定比例參保的弊端,解決了勞動關系認定困難等維權問題,能使職工工傷后得到及時救治,又能防止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現象發生。因此,在條件成熟后,大力推行務工人員實名制管理將是建筑業按項目參保的建設方向和發展目標,2.簡化工傷認定程序,建立“綠色通道”。工傷認定程序的漫長無疑成為務工人員工傷維權的“攔路虎”,不利于遭遇工傷的職工得到及時治療和生活保障。因此,只要務工人員能提供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應盡快介入事故調查。例如,在工傷認定階段,勞動者很難從用人單位取得證據,尤其是面臨高額賠償的風險時,是不愿給勞動者提供任何證明的。在這種情形下,勞動保障部門可以運用執法權進行現場調查取得資料,從而簡化申請程序,減少舉證材料,防止用人單位以認定證據不足為借口反復行政復議、行政訴訟。3.建立房屋建筑平方米最低造價制度,做到工傷保險費“應收盡收”?;鹫骼U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工傷保險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可持續運轉。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繳費金額是以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對一些非招投標程序的建筑項目,其施工合同項目造價偏低,影響了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建議由住建部門根據當地建設成本實際,按年確定房屋建筑平方米最低造價。人社部門征收工傷保險費時,凡合同上單位造價低于當年最低造價的,按最低造價進行征收。4.創新擴面宣傳方式,提高務工人員的維權、安全生產意識。務工人員親自參與擴面,主動維權,推動擴面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政策宣傳,讓企業和勞動者從“要我參?!背蔀椤拔乙獏⒈!钡淖杂X行動。不定期在務工人員比較密集的工作場所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的宣傳,宣傳內容應盡可能簡單易懂,貼近生活。為方便平時的學習,也可以采用手機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及時公布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的注意事項、受理相關人員的政策咨詢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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