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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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的概念

金融市場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低碳經濟;碳金融;碳交易;碳排放配額;碳排放權;碳金融市場;碳金融業務;綠色金融;溫室氣體減排;氣候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3)01-0070-10一、引言

氣候變化是人類發展的主要挑戰之一,近幾年來隨著全球氣候變暖加劇和大眾對生態環境關注度的提高,發展以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的低碳經濟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共識。低碳經濟(Low-carbon economy)這一概念最早見于2003年英國政府的能源白皮書《我們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二氧化碳排放為特征的綠色發展模式。此后,低碳經濟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成為學術界研究的熱點。

經濟決定金融,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必然需要發展相應的金融業務,如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融資、理財等,這就是碳金融業務。低碳經濟的發展不僅催生了低碳金融的發展,而且需要低碳金融的加快發展反過來支持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低碳經濟和碳金融已成為時展潮流的現實背景下,傳統的金融制度與發展理念需要改變,金融體系也需要調整,以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隨著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的快速發展,學術界對碳金融發展理論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將全面回顧碳金融理論研究進展,系統歸納和評介碳金融理論研究的方法和內容,并展望碳金融理論研究的趨勢,以期為碳金融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研究提供參考。

二、碳金融的概念及屬性

“碳金融”是指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并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一切活動,這是現代金融根據環境金融與綠色金融延伸出來的最新提法與發展方向。20世紀90年代,為了降低日益惡化的環境問題對人類生存的負面影響,國外經濟學者試圖從經濟理論的角度對環境問題進行思考。而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中心,如何利用“金融”手段解決環境問題也就成為理論界關注的熱點,由此“環境金融”便應運而生。最先提出“環境金融”概念的是Salazar(1998),之后Cowan(1999)、Jeucken(2001)、Labatt等(2002)分別從不同側重點對環境金融進行了闡述:Cowan(1999)側重對環境經濟和金融雙方互利的角度進行界定,認為環境金融是環境經濟和金融學的交叉,其既為發展環境經濟提供了各種資金融通的途徑,同時又能從環境經濟發展中獲益;Jeucken(2001)側重對環境與金融關系的演變過程進行解釋,在對銀行業與可持續發展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將銀行業對待可持續發展的態度分為抗拒階段、規避階段、積極階段、可持續發展階段四個階段;Labatt等(2002)在《碳金融》一書中側重從環境金融產品的角度對環境金融進行表述,認為環境金融是以市場為基礎,以提高環境質量、降低環境風險為目標而設計的金融產品。2003年,英國政府在其能源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加上《京都議定書》中市場機制的設計使原本是免費環境資源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商品化,從環境金融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延伸出的“碳金融”概念便應運而生,并得到眾多學者的廣泛關注。

王定祥,琚麗娟:碳金融理論研究評述與展望碳金融是指建立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為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提供資金支持的機制(Meijer et al,2006),這是一個比較廣泛、抽象的概念。世界銀行對碳金融概念的界定則顯得相對狹隘,認為碳金融是提供給溫室氣體減排量購買者的資源。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碳金融已經超出了減排量購買的范疇。Labatt等(2007)在前人的基礎上對碳金融的內涵進行了梳理和拓展,認為碳金融是環境金融的一個分支,探討與碳限制社會有關的財務風險和機會,提供和應用市場機制轉移環境風險和促進環境目標的實現??偟膩碇v,碳金融是指在碳排放受限制約束的情況下,在一個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必須付出代價的世界中所產生的金融問題以及解決氣候變化的金融方法和工具??梢?,“碳金融”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可以把通過金融工具轉移環境風險并實現環境目標的碳約束行為視為狹義的碳金融,而將所有應對氣候變化的市場解決方式定義為廣義的碳金融。

隨著國內低碳經濟的興起以及受國外碳金融理念的影響,碳金融研究成為近幾年國內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國內一些學者在相關著作中引入了“環境金融”的概念。部分學者,如孫洪慶(2002)、熊學萍等(2004)還用“綠色金融”“生態金融”來表示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其內涵與“碳金融”一詞有異曲同工之處。王宇等(2008)從碳金融對環境意義的戰略高度出發對“碳金融”進行了概括,認為碳金融是金融體系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機制創新,其具有減排的成本收益轉化功能、能源鏈轉型的資金融通功能、氣候風險轉移功能和國際貿易投資促進功能四個方面的功能。吳玉宇(2009)和曾剛等(2009)對“碳金融”概念的觀點基本相似,認為凡是服務于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以及與之相關的金融活動都可以稱之為碳金融。張明珅(2010)對碳金融概念的界定比較全面,認為碳金融是指與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金融活動,包括相關金融制度設計、金融交易和中介行為,通過金融活動和金融工具使有限資源投入低碳經濟,促進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綠色經濟發展。目前“碳金融”在學術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概念界定,而本文比較認同的是鄭揚揚(2012)的觀點,其在借鑒國內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碳金融”定義為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目的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它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

在對碳金融概念進行界定的同時,國內學者還對碳金融的特殊屬性進行了探討,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其與傳統金融的本質區別。碳金融以碳排放量的交易為核心,它不僅具備在交易中形成的商品屬性,而且金融在商品市場中的流通使其逐漸由商品屬性向金融屬性過渡。從對碳金融的內涵界定可知,碳金融實質上是“碳交易+金融屬性”,碳排放權具有準金融屬性,而且可以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的金融資產,通過對碳金融收益的追逐可以帶來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易霞仔等(2012)認為碳金融是社會屬性、準金融屬性和商品屬性的集合體,其社會屬性體在于其與金融衍生產品類似,是在碳排放交易機制下產生的旨在通過碳交易來轉移風險的一種金融性碳契約;其準金融屬性不僅在于以碳排放權為載體的碳金融具有貨幣性,而且碳交易以及低碳生產方式也凸顯出了其“準金融的屬性”;其商品屬性則在于其成本收益的負相關性、依靠市場的價格信號形成對資金的融通功能以及對環境風險的轉移和分化。婁歡歡(2011)從法律的角度對碳排放權的特殊性進行了分析,指出碳排放權在法律意義上成立的實質在于,無論個人還是企事業法人單位,為了自身生存發展需要而對溫室氣體進行排放的行為,是通過法律擬制而獲得的對環境容量使用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這種權利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并在國家公權力的許可下獲得;之后,碳排放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被授予的排放權能,超出規定權限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喬海曙等(2011)研究認為,碳排放權實質是一種新的金融形式,不僅具有金融資產屬性,而且具有金融資源和金融功能屬性:金融資產屬性體現在碳排放權的“準貨幣化”特征、碳排放權作為金融資產的特殊性和廣泛性等方面,金融資源屬性體現在其具有稀缺性和戰略性兩方面,而金融功能屬性主要體現在其特殊的減排成本內部化和最小化、產業鏈低碳轉型、氣候風險轉移和分散功能三方面。

從以上對碳金融概念及屬性的研究可以發現,學界對“碳金融”概念提出的邏輯起點以及對這一事物認識的成熟度和完善性上存在差異,盡管他們在概念表述、研究角度上各不相同,但普遍認為,碳金融是金融領域服務于溫室氣體排放的一種金融創新活動,為緩減氣候變暖、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途徑,可見其本質是一致的。低碳金融屬性的研究是對碳金融內涵的進一步延伸,同時,將低碳金融與傳統金融劃清了界限。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國內外對“碳金融”概念及屬性的認識正在逐步趨向科學化和系統化,這將為未來碳金融理論的深入研究奠定堅實的認識基礎和理論前提。

三、碳金融發展的理論基礎

1.“綠色金融”理論

20世紀以來,環境氣候的變化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在現代社會經濟領域,金融對資金和社會資源起到了“綠色配置”的作用,這將大大促進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熬G色金融”不僅要求將環境保護觀念引入金融機構內部,而且更加強調金融業為解決環境污染、為環境產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的支持,它成為環境保護與金融之間的綠色橋梁。Jeucken(2001)在《金融可持續發展與銀行業》中分析了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強調了銀行在環境問題上的重要性。Gradel 等(2004)把金融與環境保護關系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階段,他們在《產業生態學》中系統研究了金融與環境保護的內在聯系,從產業與環境的視角把金融作為一種服務業納入服務業與環境保護的理論框架中,以至于最終成為學者們研究碳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理論基礎。

2.氣候風險管理理論

氣候環境的變化不僅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Labatt 等(2002)認為,氣候變化同樣也會給企業、金融服務業、投資者帶來風險,他們將其稱為氣候風險。從企業層面來講,氣候風險主要包括企業因不遵守氣候法規而遭遇法律訴訟的法律風險,而且如果忽視與碳排放有關政策、產品和生產程序等將面臨聲譽風險。碳排放限制政策隨著氣候的變化而不同,而不同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也不同,將會影響到其資產和資本的支出,進一步使其面臨市場競爭風險,如何應對氣候風險和增強對氣候風險的管理成為擺在眾多企業面前的一大難題。同時,他們的研究表明,盡管不同企業受到氣候風險的影響程度不同,但是要想轉移氣候風險必須通過碳金融市場這個載體來管理和解決。隨著氣候風險已經成為影響金融業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因素,氣候風險管理理論便成為碳金融發展的重要理論基礎。

3.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最早源于馬歇爾所著《經濟學原理》中的“外部經濟”概念,其包括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在社會生產過程中,溫室氣體的減排和全球環境質量的改善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容易給對社會造成一定負外部性的傳統企業帶來“搭便車”的機會,使私人成本不能完全內生化。針對這種外部性,特別是負外部性,科斯基于市場機制下的外部性理論為合理的碳減排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導,經濟活動主體擁有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權力(即人均排放權),在該碳排放產權清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碳基金等業務手段,可以在達到碳減排目的的同時使外部成本內部化。Barrett(1998)指出,各地碳減排成本的不同意味著《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機制能督促全球碳減排分配產生效益。但是,不同企業由于自身創新能力不同,應對環境問題將對其成本收益產生較大的影響,對于能夠通過創新將多余的碳排放指標在全球范圍內交易并從中贏利的企業來說,外部成本內在化是其減排的興趣所在。企業的經營目標不僅要追求自身經濟效益,還要注重社會效益,這樣企業才能保持長期競爭力。Schaltegger 等(2000)對企業環境管理投資與其金融利益相關者績效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檢驗,發現兩者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即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金融利益相關者獲得發展優勢,于是碳減排交易便在該理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和運用。

以上理論研究不僅廓清了碳金融發展的理論基礎,而且也為全球碳金融的實踐與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指導,但是與目前碳金融應用層面的研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因此,未來碳金融理論的發展應與實踐應用同步前進,并指導碳金融實踐。同時,碳金融不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是綜合了環境經濟學、金融學、社會學、法學等多種學科的交叉學科。因此,在未來的理論研究過程中不能孤立進行,要在借鑒其它學科知識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使碳金融理論得到進一步豐富和完善。

四、碳金融市場及其相關領域的研究

碳金融的發展離不開碳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創新和發展碳金融市場不僅是碳金融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更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綠色經濟的重要內容和途徑,同時還關系到金融體系的重構和金融產業的優化升級。目前,世界各國正在積極建立碳金融市場體系,旨在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實現碳減排目標。國外碳金融市場已經具有相當規模,學界對碳金融市場的研究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駱華等(2010)對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進行了研究,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以來,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交易額由2005年的109.90億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360億美元,年均增長184.6%。世界銀行預測,2010—2012年全球碳交易規模每年可達到600億美元。

碳交易額的迅猛增長使碳金融市場結構的劃分變得不可或缺。張小艷(2012)按照碳信用來源不同,將其分為配額型交易市場和項目型交易市場。配額型市場包括國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下的配額交易(AUU)市場、區域性碳減排機制下的配額交易市場、自愿減排交易機制下的配額交易市場三個層次;項目型交易市場包括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核證減排單位(CERS)交易和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減排單位(EUR)交易。Hamilton等(2008)根據交易主體減排義務是否具有強制性,將碳信用市場分為規范市場和自愿市場兩種類型,其中規范市場要受到國際、國內或區域性的強制性法規的限制《京都議定書》下的AAUs、ERUs及CRUs都可在規范市場進行交易。?。欢栽甘袌霾皇軓娭品ㄒ幍氖`,因此可供交易的碳信用也相對比較廣泛,除了在規范市場交易的碳信用形式外,未經核準的減排量(NERs)、經核實的減排量(VERs)以及預期減排量(PERs)都可在自愿市場進行交易。從碳交易所的全球分布結構看,李瑞紅(2010)認為國際上大部分碳交易所為發達國家所控制,而發展中國家所占比重較小國外已形成了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亞洲碳交易所(ACX)、歐洲能源交易所(ECX)等近20多個交易所;而我國自2009年山西呂梁、湖北武漢、浙江杭州、云南昆明等一系列交易所相繼成立以后,碳交易體系才粗具雛形?!?。喬海曙等(2011)研究認為,碳交易市場與一般金融產品市場類似,存在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之分:一級市場涉及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即產品產生核準階段;二級市場是指初始分配后的自由交易市場,主要涉及以初始分配為基礎的產品的交易流通階段。

金融市場的組成要素是市場發展的基礎,全球碳金融市場規模的擴展以及結構變遷為進一步探索碳金融市場相關要素提供了條件。市場參與主體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要素,其發展規模和類型的多元化是衡量碳金融市場發展水平的主要標志參與主體的變遷是市場結構變化的表現。在碳金融發展初期,我國市場參與主體主要是在政府鼓勵下的一些金融機構,結構較為單一,市場發展缺乏動力。之后,隨著人們對碳金融認識的不斷深化,政府、國內外商業銀行、保險機構、風險投資公司以及基金等都參與到碳金融市場的交易中來。參與主體規模的日漸擴大和種類的日趨豐富,在提高碳金融市場運行效率的同時,也為各類市場主體進行投融資提供了一種科學化的平臺?!?。劉英等(2010)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將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分為通過期貨買賣來規避風險套期保值且有減排任務的企業、通過碳金融產品價格的漲跌進行賤買貴賣的純粹的投機者、作為中介代表的期貨公司和保障碳市場規范運作的監管主體等。林永生等(2012)根據參與主體功能的不同,將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分為供給方、需求方和中間商三類:供給方包括轉型和發展中國家以及擁有多余碳排放配額的發達國家;需求方包括資源減排市場的買方以及在《京都議定書》下承擔減排任務的政府;中介商主要是指從發展中國家買入經核準的減排單位,然后將其在交易所賣出實現套利的中介機構。

碳金融產品作為市場交易的物質載體,在碳金融市場的不斷拓展中走向多元化和復雜化,由初期的以配額市場中的碳排放配額和項目市場中的核證碳減排量為主的原生產品交易,向以碳排放權為基礎的碳遠期、期貨、期權、掉期等為主的衍生產品的方向發展原生產品主要是以EUA(即歐洲碳排放配額)、AAU(即UNFCCC附件Ⅰ締約方國家間協商確定的排放額)為主的配額市場中的碳排放配額和CER(即核證減排量)、ERU(即聯合履行機制允許的附件Ⅰ國家通過投資項目的方式從另一附件Ⅰ國家獲得的減排量)為主的項目市場中的碳核證減排量。2005年歐洲能源交易所(EEX)碳排放權期貨市場的建立,標志著以碳排放權為基礎的碳金融衍生產品的正式問世。隨后Uhrig(2006)和Wagner(2006)提出了一種標準化的期權產品設計方案,旨在通過向市場引入一種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期權工具來達到規避風險、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王留之等(2009)針對國內碳交易市場中企業開發CDM項目融資難的問題,提出進行金融創新的計劃,推出了銀行類碳基金理財產品、融資租賃、保險業務、信托類碳金融產品、私募基金、碳資產證券、碳交易保險、以CERs收益權為質押的貸款等八種創新產品。目前,在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碳金融產品中,比較成熟的包括綠色貸款、互換合約、環保期貨、環保基金、碳交易保險、巨災債券以及基于減排信用設計的金融產品、天氣衍生產品等。目前,遠期、期權在國際碳金融市場中的交易數量和金額已經遠遠超過基礎產品成為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碳金融產品的多樣化在最大限度滿足不同企業和金融機構需求的同時,也大大地活躍了碳金融市場,激發了碳交易市場的生機和活力。然而,碳金融產品種類的創新對產品的市場定價也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因此,厘清影響碳金融產品價格的因素,并構建一套完整的包括定價、核證在內的價格體系,成為西方學者關注的重要內容。Wilfried(2007)等將碳市場中的碳配額看做是一項稀缺的輸入變量,認為EU-ETS碳配額價格將在很大程度上受能源和氣候變化的影響。Mansanet(2007)則持不同的觀點,其通過對碳配額日價格的變動觀察發現,能源資源是決定碳配額價格的主要因素,而氣候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會對其產生影響。Alberola(2008)等人指出,EUA現貨價格不僅受錯誤預測能源價格的影響,而且與未預計到的溫度變化也有關。劉英(2010)認為,碳價格在與能源市場價格存在較強關聯性的同時,主要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Daskalakis(2009)和Paul(2010)分別通過蒙特卡洛法和擴展的帶有跳躍性的幾何布朗運動模型對歐洲碳期權定價和歐盟碳排放權的現貨價格進行了研究,前者肯定了模型的有效性,后者得出了碳信用現貨價格具有跳躍性和非平穩性特征的結論。Camona(2009)等學者利用競爭性隨機模型對碳配額價格的形成及驅動機制進行了研究,結論顯示,模型的解服從最優隨機控制理論。為了檢驗碳配額價格與相關動態因子之間的相關關系,Benz 等(2009)、Chevallier(2009)采用馬爾科夫機制轉換和自回歸條件異方差模型以及非對稱的GARCH模型對不同階段碳排放配額的短期現貨價格與收益的波動行為、宏觀經濟變量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傮w上看,目前在碳金融產品定價的研究上還處于初級階段。

全球碳金融市場在近幾年得到了迅猛地發展。但由于目前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尚未完全統一,各類碳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加之市場管理規則的千差萬別,伴隨而來的是碳金融市場交易的高風險和低效率并存。因此,加強對碳金融市場的管理不僅對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來說至關重要,而且也是未來全球碳金融市場能夠持續穩步健康發展的關鍵。林立(2012)選取國際碳金融市場中最具代表性的期貨市場,以2006—2010年的ECX期貨合約為樣本數據,研究了其在不同市場收益率和不同投資時間影響下的風險狀況,認為碳金融市場存在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而且通過對2006—2007年和2008—2010年兩個時間段的比較,發現碳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比較平穩,而非系統性風險在逐漸減小,說明國際碳金融市場正在逐步趨于規范化。一些國外學者分析了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管理的方法,認為CDM項目存在基準線風險、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政治風險以及名譽風險7大類風險,而風險管理的原則是將風險指定給最有能力承受它的一方。還有些學者,如Blyth(2009)和Li 等(2011)通過實證的方法將影響碳金融的相關因素引入模型來研究風險管理,前者引入政策因素和技術成本研究碳信用價格的風險管理;后者通過層次分析方對影響碳金融的相關因素(如工業發展背景、市場結構、商業發展狀況以及基礎設施等)進行實證,認為建立一個完整的碳金融評估體系是中國市場解決碳金融風險的一個迫切任務。盡管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碳金融的發展主要以市場為基礎,但市場不是萬能的,多數情況下存在資源配置失靈現象。張曉春等(2011)把碳金融市場無法有效運行的原因分為價格非理性波動、市場壟斷和非法經營,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強化政府監管,政府監管是克服“市場失靈”引發多方風險的有效手段。盧現祥等(2011)針對我國企業減排動力不足帶來的問題,從經濟發展的動力機制入手分析了政府職能與企業減排之間的關系,建議通過轉變政府職能來激發企業的內在動力。

毋庸置疑,碳金融市場的風險監控至關重要,但其效率的管理也不容忽視。碳金融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不完全競爭性以及大量不合理和非有效因素的存在成為其高效運行的障礙。除此之外,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場呈現出區域性競爭發展的特征,空間上的分割以及地區性排放額分配政策的差異,增加了碳金融市場的監管成本,降低了碳金融產品交易的效率。可見,優化碳減排量在空間的合理配置,促進碳減排政策在各地區之間的協調配合,是促進碳交易市場更加有效的重要措施。Moslener(2004)和Stranlund(2007)都強調了監管在碳金融市場效率提高中的重要性,前者通過一個交互模擬模型對EU-ETS成員國碳排放額分配方案進行各種設計,認為減少管制成本以及資源在轉移過程中的浪費可以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Daskalakis(2008)和Markellos(2008)運用現貨和期貨市場的部分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結論表明政府對短線投資和碳配額融資的限制將帶來碳交易市場的弱有效性。Vrnokur(2009)也對EU-ETS施加配額融資和申請的限制提出反駁意見,認為提高碳交易體系的效率必須解除限制并增加信息公開的透明度。

總之,碳金融市場的產生是碳交易達到一定程度的產物,與碳交易存在密切的關系。通過國內外研究對比發現,國際碳金融市場規模化和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在市場參與主體、碳金融產品種類及其定價、市場風險識別和管理上都已經比較成熟;而我國碳金融市場由于多種阻礙因素的存在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市場結構、運行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都不完善??梢?,在結合中國特殊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已有理論成果促進我國碳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將任重道遠。

金融市場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監管特點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1-0029-03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而言是一種全新的資金運作模式,作為國際資本轉移的場所,其在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促進國際金融緊密聯系的作用是其他國際金融市場和轉移渠道無法相比和無法替代的。本文力圖通過對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和其監管內容的分析,探尋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兩個特點

離岸金融市場,是不同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和國內金融市場的一類新型市場?熏它在不同的階段有著不同的定義。按照傳統的概念,是指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或資金融通。在美國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創設的背景下,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在貨幣發行國國內金融循環系統或體系之外,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之間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雖然兩者對離岸金融定義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離岸金融的特點。

首先,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從交易資金運行的方式來看,在傳統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貨幣在貨幣發行國以外進行各種金融交易,例如:歐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和拉美美元市場,它們都是在美國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進行交易的場所。在第二個概念中,將“岸”的范圍擴展到一國國內金融的循環系統,在這個系統外進行的金融活動為離岸金融。

其次,離岸金融具有“兩頭在外”的特點。從交易主體來看,在離岸金融市場中,主要是境外債權人與境外債務人的交易,資金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均為非居民。這一特點揭示了,在離岸金融交易中,資金的來源主要為國外資本,資金的運用也為國外籌資者,可以說是一國金融市場的延伸。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內容

各國根據其離岸金融市場的類型不同,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側重點不同,但都體現在三個方面的監管,即市場準入的監管、業務經營的監管和退出市場的監管。前兩個方面可以歸結為預防性監管,后一個則是事后補救監管。

準入監管是監管的第一道防線,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篩選出合格的機構進入市場進行金融活動。因此,各國政府對于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設置了較為嚴格的標準,例如:在新加坡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它們的管理水平、信譽狀況和資本實力頒發三級銀行牌照有著不同的經營范圍和服務區域,即普通執照銀行、全面執照銀行和離岸執照銀行。

業務經營的監管是對業務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管。例如:其中一項是對交易貨幣的監管,即將全球離岸金融市場分為像美國和日本那樣本幣作為交易貨幣和其它國家本幣不能作為交易貨幣兩類。另外,各國管理當局會在準備金、外匯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對寬松的政策。例如:在東京離岸金融市場中對法定準備金和存款保險金沒有要求,不交利息預扣稅,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監管是在金融機構的潛在風險變為現實風險時采用的監管措施,是監管目的最終實現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國成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起到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國聯邦金融機構監管委員會于1979年建立了統一預警機制制度對金融機構加強監測。

三、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多方面的監管

考察和認識離岸金融監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監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關論著中,通??梢砸姷接腥苏J為由于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貨幣的借貸,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國國內金融法規管制的市場。相反,由于離岸金融的特性,它不僅有監管,而且受到多國監管,接受多國法律和有關機構規則的約束。具體體現如下:

1.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一是對準入的監管。盡管有關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準入限制較少,但都制定有規則并由有關機構監督實施。例如:美國國會于1991年通過的《加強對外國銀行監管法》中規定外國銀行在進入IBF或擴大其業務時,須事先征得聯邦政府的審查和批準;美聯儲對經營IBF的外國銀行在美國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因此,外國銀行除非經過授權,否則將難以開展在美國的業務。

二是對經營活動的監管。例如:美國對國際銀行業務單位的規定十分嚴格,其規定將國際銀行業務單位賬戶上的美元與國內美元嚴格分賬,單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須符合美聯儲D條例的規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銀行的外國居民提供的大額定期存單,向若干特定對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經營者發行票據,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額不能低于10萬美元。對于IBF的貸款,D條例規定由IBF向非銀行外國居民提供的貸款,只能用于這類借款人在美國境外開展的業務活動。因此,離岸金融機構要想開展經營活動就要遵守市場所在國的這些管理制度。

2.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

從目前離岸金融的實際狀況來看,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是離岸貨幣發行國通過清算渠道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監管和控制。由于離岸貨幣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貨幣發行國外或貨幣發行國金融循環系統外的賬戶做出與貨幣發行國在岸金融機構的賬戶相對應記載和反映,是賬目,而有形貨幣并沒有離開發行國,因此,離岸支付不得不通過具有能夠收取和清算有關貨幣的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二是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貨幣是各國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如果離岸金融交易違反了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當然會招致發行國的干預,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無效。有鑒于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8條第2款(b)項規定,任何涉及會員國貨幣并與該會員國外匯管制相抵觸的外匯合同在其他會員國領土內均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它們都規定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無效。

3.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

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離岸金融市場中介是連接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橋梁,在離岸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從巴塞爾委員會的兩份文件的規定中,可見離岸金融機構母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爾委員會推行的跨國監管所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任何外國銀行機構都不能逃脫監管,而監管必須是充分的。這兩條分別從監管的廣度、責任和監管的深度、標準進行闡釋。二是1992年巴塞爾委員會的《國際銀行監管最低標準的建議》規定由能夠行使并且監管的母國監管當局對國際銀行行使并且監管,銀行跨境設立機構要經母國監管當局同意,母國當局有權收集跨境設立的銀行機構的信息。母國當局有權對其海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等安全穩健經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在作為離岸金融機構母國時還加強了對市場中介經營活動范圍的控制。1933年美國在銀行法的四項條款中規定美國銀行在海外離岸金融市場的分支機構能否參加離岸證券的發行、銷售、交易等,都取決于美國監管當局。

4.投資者母國的監管

投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影響是很大的。例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據法》以及美國SEC根據聯邦證券立法的授權制定的大量規則,將離岸證券包括在證券的定義中且美國證券法一直被美國法院和SEC認為是域外適用,因此,美國證券法對離岸證券市場的潛在影響是很大的。此外,投資者母國有權規定本國投資者是否能夠投資于離岸金融產品以及投資的類型、品種。

5.籌資者母國的監管

籌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外匯管制、對外債規模管理、借貸期限及利率的管理。離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進行,就必須遵守上述管理的規定。為此,籌資者在簽訂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協議時都要先取得有關授權、許可、批準等,以免違反這類規定,從而造成不應發生的風險。

6.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

在離岸金融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上,最為重要的自律組織是國際證券市場協會(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約有成員800個,主要是規范離岸二級市場。1988年ISMA獲得了在英國投資交易所的豁免地位,為解決ISMA規則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的關系問題鋪平了道路。由于其規則被廣泛認可,在離岸二級市場上的交易,無論是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還是非ISMA成員的交易,幾乎都在遵守著ISMA制定的規則。

7.國際組織機構的監管

在國際上,對離岸市場統一監管的機構是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該機構于1980年成立,較為廣泛的覆蓋了世界上主要離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標準,增進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一直致力于在離岸市場上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所確定的標準。該機構對離岸銀行業市場進行監管的積極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離岸金融市場是監管寬松且不受單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場

上面提到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受到來自七方面監管的市場,可以說是從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的定性角度進行的分析。下面則從離岸金融市場受監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進行闡釋。從表面上看,離岸金融市場受到多方面監管會造成監管交織、重疊,這樣可以更好的規范離岸金融市場。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正好利用各國管理體制的套利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監管寬松和高效率運作的目的。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的一些監管標準、辦法免除適用的優待。例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對D條例和Q條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終取消了對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約并將存款準備金率降為零,IBF還可不受美國政府適用于其他金融領域的稅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離岸金融市場不提交存款準備金、不繳納利息、預提稅、法人稅、進行存貸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的約束。在巴林離岸金融市場也受到在類似方面的優惠。

第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得益于其他有關國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適用范圍廣、執行嚴格,但是在復雜多變的形勢下又具有一些靈活性和例外性的變通。例如:美國在信貸方面于1963年通過的條例規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額,但這項措施不適用于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的離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場供求規律決定,不受任何法規監管。另外還有M條例,其規定了美國銀行對國外銀行的負債必須繳存存款準備金,但國外機構離岸美元存款則可以不用繳存任何存款準備金。正是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于國內金融的規則免除適用于離岸金融市場,使得金融機構在離岸金融交易的設計運作上利用這些優待,從而達到在寬松的經營環境下經營的目的。

第三,有關國家在監管上的沖突和矛盾在客觀上也使得離岸金融市場難以實現完全、有效監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離岸金融市場具有國際性,與離岸金融交易有關各國都在此交易中有著重大的利益,它們都有行使監管的權利和合理根據,但是對由哪個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行使完全管轄并承擔責任就很難達成共識。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機構之間、金融機構之間、跨國公司之間、其他市場參與者之間以及它們相互間進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離岸金融市場變為一個具有復雜的國際間連鎖關系的市場,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責任,實行嚴格監管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和論證,可以得到以下結論,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和“兩頭在外”兩個基本特征;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雖然受到多頭監管但經營環境依然寬松、自由且不受單方完全控制的市場。

參考文獻:

[1]張忠軍,1998:《金融監管法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金融市場的概念范文3

關鍵詞:金融工程;金融創新;應用;策略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2

前言

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全球經濟運行環境日新月異,只有不斷快速發展的金融工程及創新的金融工具,才能適應經濟環境變化的速度,因此金融參與者對金融工程及金融創新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對比與傳統金融學科,金融工程尚屬新興學科。但其在運籌學理論、數據分析技術的基礎上,結合了現代化信息技術,能夠比傳統金融學科更有效地推動金融技術的發展與創新,不斷涌現的新型金融產品能更好地適應當今的金融環境。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快金融工程建設應作為金融市場發展有序發展的重要手段,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數據分析手段推動金融創新,以此來規避金融市場中的風險、跟上經濟環境變化的步伐、提升金融產品的收益率,最終實現我國金融市場快速、穩定的發展。

一、金融工程概述

(一)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興起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與傳統的金融學不同,該項新興學科結合了工程學、信息技術分析等相關理論,更加注重于對于金融手段的創新、設計與開發,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金融工程的概念也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工程是指在金融技術開發過程中,結合各種工程化手段,并以此解決一些傳統金融工具無法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新型金融產品設計、金融交易風險規避、金融產品定價策略等[1]。狹義的金融工程則是利用先進的數學和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手段,對現有的金融產品進行拆分重組,開發出新的金融產品用以滿足不同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二)金融工程的功能

1.推動金融市場的完善

全球金融市場參與者數量相當龐大,不同的金融參與者對金融工具總有著各式各樣的個性化需求。然而傳統的金融工具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因素,無法有效地滿足參與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因此限制了部分金融參與者無法完全融入到金融市場中來。這一情況將不斷加深金融工具的壟斷效應,使整體金融市場的兩極分化越來越嚴重,最終將導致金融市場的無序化發展。而金融工程的發展,能夠不斷產生創新型的金融產品,以此來滿足不同金融參與者的需求,進一步擴大金融市場的規模、降低金融市場整體的系統性風險。如此金融市場就能在不斷完善中平穩、快速地發展[2]。

2.降低金融成本

金融成本一直是金融市場發展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只有有效地降低金融成本,才能使更多參與者加入金融市場,并提升整體金融市場的收益率。金融工程以其對先進通訊技術的應用,有效地節省了交易的時間和費用成本,如采用遠程互聯網交易代替傳統的金融交易手段,大大加快了資金的流通速率,使投資融資速度不斷加快,金融市場效率不斷提高;同時,金融工程所應用的現代化數據分析手段,能夠根據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進行自我調節。其自身的調節機制能夠有效地降低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減少因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金融成本的增加,使金融產品收益率進一步地提高。同時,也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更加公平的投資環境,提升了金融市場活躍度。

3.促進金融產品的流動性

金融參與者在選擇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往往不僅關注金融產品的收益率,同時也十分在意金融產品的流動性。不同金融參與者根據自身不同的資產配置,對金融產品的流動性也有各式各樣的需求,但是總體而言,在相同收益率的基礎上,參與者總是喜歡流動性較高的金融產品。然而,傳統的金融產品往往無法兼顧金融產品的收益率和流動性。因此,只有通過對金融工程的不斷發展,才能不斷開發出新型的金融產品,滿足不同參與者對金融產品流動性需求。同時,此舉也能吸引更多閑置資金流入金融市場,提升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3]。此外,金融工程的發展對于標準化金融產品的不斷涌現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標準化即意味著交易效率的不斷提高,產品、資金的流動性增強。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金融工程利用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住房抵押貸款轉換成市場上流動的證券,這一金融創新極大地提升了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促進了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

二、金融工程在金融創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金融市場中無序競爭現象明顯

受到我國傳統市場發展的影響,在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著政府的過分干預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體系不完善等現象。上述原因導致我國的金融市場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顯著的無序競爭問題,因而在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難以形成真正的均衡價格。同時由于我國金融市場中的現貨市場發展比較滯后,金融市場還未能對其提供比較完備的市場支持,因此就嚴重的阻礙了相關金融工具的衍生品的有效開發。在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備和缺乏有效支持的條件下,金融衍生品缺乏良好的發展和創新空間,所以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著力加強法制化建設,完善我國金融市場中的監管制度等。同時金融市場管理部門應鼓勵和支持相關金融活動的創新,促進我國金融資產的運作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有機整合[4]。

(二)金融市場中存在理性套期保值者缺乏的問題

由于我國企業制度改革的實施,我國許多的企業中均存在著公司內部法人的相關治理結構不完善以及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這些問題導致了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比較缺乏具有理性套期保值感念的參與者。上述原因導致金融工程的運行與發展的市場基礎還比較薄弱,為此我國必須深入實施企業制度改革,在企業發展與改革中遵循企業制度的相關發展規律,結合企業實際發展需求,將傳統企業中的生產經營模式轉變成為企業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發展模式,讓企業真正的參與到市場競爭當中,面對市場的挑戰,進而給予金融市場中套期保值與風險控制等相關的金融活動更為充分的發展環境,促進金融工程作用的充分發揮。

(三)金融市場中高級金融管理人才缺乏

金融工程中對于參與人員的金融素質以及金融實踐操作能力都有比較高的要求,而由于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比較晚,在金融人才的培養與儲備方面還比較滯后,極大的阻礙了我國金融工程的發展與創新。為了促進我國金融工程的發展,應該更加重視金融人才的培養,在培養過程中將傳統封閉的教學模式轉變為開放式教學,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提升學生的創新意識。通過高素質金融人才的培養與儲備為我國金融工程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三、金融工程在金融創新中的應用

(一)金融工程中分解與重組的應用

金融工程可以利用現有的金融產品,在其基礎上通過分解、重組,進而創造出新的風險及收益關系。例如將國債當中的息票從原本的本金當中進行剝離,進而進行單獨的銷售,創造出了新的SRITPs,而又將SRITPs同掉期實施有機的融合,又能創造出新的SRITPSWAP[5]。又比如美林公司推出的“TIGR”的零息債券,有效地降低了投資者在投資中長期付息債權時,及時取得每期利息并再次進行投資時所產生的高昂交易成本。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鎖定了投資利率,減少市場利率波動對投資者投資收益帶來的風險。由此可見,金融市場通過金融工程中分解與重組的應用進行金融創新,創造出新的金融產品,降低金融產品風險,保證金融產品收益率。

(二)金融工程中指數化與證券化的應用

金融市場中的利率波動對金融產品的收益率往往會造成極大的影響,而傳統的金融產品對這種波動往往缺乏相應的抵御能力。金融工程則可以將傳統的金融產品與股票指數相結合,創造出新的金融產品。在金融市場利率變動時,通過指數化對沖抵御市場利率波動對金融產品的影響,保證金融產品的穩定性,減低其風險。另外,金融工程的證券化應用,能將部分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通過證券化進行流通,上文所提到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即為最有代表性的金融創新產品。金融資產證券化極大地提升了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促進了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6]。

(三)金融工程中保證金制度的應用

傳統的金融產品缺乏杠桿作用,無法有效擴充金融市場規模,而金融工程中的保證金制度卻恰恰彌補了這一點。合理的保證金制度充分第發揮了杠桿作用,極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機構實際的資金儲備率,促使更多資金能夠自由地在金融市場中流動,保證了金融市場的活躍性,有“四兩撥千斤”之效。同時,保證金的存在也對市場投機者的行為做出了相應約束,降低了整體金融市場交易中所存在的交易風險。保證金制度即體現了金融工程在金融創新中所發揮的杠桿效應,同時也體現了其對降低交易風險所產生的作用 [7]。

(四)金融工程中業務表外化的應用

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往往會帶來各級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如何在保證自身盈利的基礎上,滿足監管方的需求成為了急需解決的問題。然而,傳統的金融產品不能很好滿足金融機構調節自身資產負債結構,達到監管要求的需求,此時就需要金融工程來開發新型的金融產品來滿足這一需求。例如期貨、互換、期權、遠期合約等金融工程創新出來的金融產品,不僅使得金融機構的盈利性進一步增強,同時由于其作為表外業務的特殊性,有效地調節和改善了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結構,很好地滿足了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指標要求。

四、我國金融工程的優化發展策略

完善、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是我國金融工程發展的先決條件,只有金融市場制度的完善,金融工程才能更加迅速地發展起來。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起步較國際金融市場晚,但是也正因為如此,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可以不斷吸取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經驗,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情的金融市場發展之路。同時,應深化金融市場改革,改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整體金融市場中的角色,從控制者向監管者轉變,降低控制職能的作用,轉而充分發揮監管者的職能。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制度為基礎,創建一個良好、自由開放度較高的金融發展環境,鼓勵金融創新。再者,應該加快現代企業改革,強化金融市場參與者理性化思維,創造出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保持企業活力。另外,借鑒國際金融機構的發展模式,促進有中國特色的投資銀行的發展,充分發揮其在金融產品開發、創新過程中的主體作用,不斷加快金融工具的創新步伐,為金融市場提供更多元化的產品,滿足不同金融參與者的需求。最后,還要注重金融工程高端人才的培養,改變傳統教育模式,提升金融從業者的創新能力,通過高素質金融人才的培養與儲備為我國金融工程的創新和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五、結論

金融創新和金融工程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系,想要保證我國金融市場不斷快速穩定發展,金融工程發展和金融創新的腳步一刻也不能停。為此,首先要營造一個良好、穩定、自由開放的金融市場環境。對于當下金融市場中存在的諸多限制、缺陷,應該加快金融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努力完善。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經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走出中國化的金融市場發展之路。另外,還應從轉變政府監管職能、深化企業改革及注重人才培養等方面,推動金融工程建設和金融創新的發展,以保證我國金融市場平穩、快速、有效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樸勛.金融工程與金融市場的關系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4,05(02):53.

[2]李志斌,張維.《金融工程》本科教學的問題與思考[J].金融教學與研究,2014,06(02):72-75.

[3]陳百慧.對金融工程與金融創新相關問題的初探[J].東方企業文化,2015,06(23):305.

[4]趙曼.我國金融工程中的倫理問題探究[J].市場經濟與價格,2016,09(04):42-44+56.05(06):118-119.

[5]呂倩,祝拓.金融工程與金融市場效率的關系分析[J].商業時代,2011,11(03):71-72.

金融市場的概念范文4

一、相關概念界定

(一)低碳經濟概念

低碳經濟一詞最早來源于英國政府的白皮書(2003年),它認為低碳經濟就是對環境的污染較少、對自然資源的消耗更低,同時獲取的經濟收益更多。且在英國政府出臺的白皮書中制定口前將2050年的英國發展為低碳經濟國家,自此低碳經濟便在世界范圍內傳播開來。隨后,又有學者對低碳經濟提出了更為詳細具體的定義界定。我們認為,低碳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它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與此同時低碳經濟還兼具高效益、高效能、高效率的基本特征,低碳經濟在保證了經濟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的同時,也能保證環境和生態的可持續發展,實現能源和資源的高效利用,在開發新能源或者利用能源的過程中,降低碳排放量,甚至做到無碳開發。低碳經濟展現了一條全新的發展理念,重點突破是低碳技術的創新,同時也離不開制度的創新。低碳經濟最根本的口的就是有效控制碳排放量,降低溫室效應,緩解生態危機,最終保證經濟社會、自然環境、生態資源以及全人類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碳金融概念

碳金融(Carbon Finance)是指一系列的用來管理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相關投資融資活動以及金融制度,又稱低碳金融。碳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關于碳排放權以及其相關的衍生品的交易。(2)關于商業銀行以及相關中介提供的信貸服務以及有關活動等。(3)關于風險投資等的投資融資活動等。碳金融是一種金融創新,主要是為了應對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氣候變化應運而生,是低碳經濟發展的產物。

二、我國發展對策建議

通過對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的相關計量檢驗可知,只有將金融發展轉變為碳金融發展模式,才能從根本上促進低碳經濟的全而健康的發展。下而針對我國口前低碳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結合金融對低碳經濟發展的支持的相關理論,提出對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的一些建議,主要表現在政策、服務以及金融市場三個方面。

(一)構建相應的碳金融市場

為了促進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的健康全而有效發展,首先應該構建與之相應的碳金融市場,并且采取各種有力措施進行碳金融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利用。我國是能源大國,碳排放資源在世界范圍內都是較為豐富的,我國的碳排放權供給在世界范圍內也是名列前茅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對清潔發展機制項口進行供給。這是我國口前存在的獨特優勢。但是我國的碳金融市場就口前而言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與國外先進國家尤其是一些碳金融市場較為發達的歐關國家,我國的碳金融市場無論是從碳金融市場的功能方面而言,還是從碳金融市場的規模而言,都存在著不小的差距。我國只有區域性的交易試點,就全國范圍而言,還沒能形成較為系統全而的碳金融市場交易平臺。我國的碳交易市場發展較為滯后,還基本是起步階段,碳交易市場的交易量小,也達不到理想的價格。這些都是我國碳交易市場中存在的弊端,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我國始終處于碳排放權交易的價值鏈低端。正因為如此,我國應該極力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碳金融市場國家的經驗,學習他們在碳金融市場的區域規劃、制度設訓一以及交易平臺的建設方面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地方,同時結合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規劃和布局。就口前而言,我國已經形成了不少一部分區域性的碳排放權交易所,但是這些已經成立的碳交易所都是各自為營,相對獨立,它們之間并沒有統一的、系統的、全而的可以跨越不同交易所的市場規則和體制,因此急需要我們構建統一的碳交易市場機制,完善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加強我國的碳交易市場的核心競爭力和綜合競爭力,促進我國快步融入世界碳交易市場高端價值鏈,成為國際上都屈指可數的碳交易平臺。

(二)完善服務體系

為了促進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的健康全而有效發展,除了應該構建與之相應的碳金融市場,發展和創新碳金融交易產品之外,還應該建立和健全一套完善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碳金融服務體系和機制,通過培養一些碳金融中介機構,來很好地服務于碳金融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及其衍生產品的交易流程比較復雜,交易過程中涉及眾多交接事項,而且交易歷時較長,且常常涉及到境外客戶進行交易,對整個交易場所和交易管理人員的綜合專業要求較高,因此,應該大力發展具備相關的交易執行能力和相關項口開發能力的專業性機構來服務于碳金融市場的交易。我國的碳金融市場還處于起步階段,相應的碳金融中介機構也還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不僅缺乏必要的交易專業知識和經驗,而且相關的碳金融交易中介規模和數量也存在很大的劣勢,遠遠形不成規模和系統的服務機構體系,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低碳經濟的金融支持發展。為此,我們應該在開展碳金融交易的同時,加強開發和發展中介交易機構的力度,培養專業碳交易服務體系,促進我國碳金融快速高效健康的發展??梢约訌妼I咨詢機構的參與力度,加強其對碳交易活動的指導,同時加大相關評估機構的參與力度,并加強一些基金公司、碳金融業務相關的銀行以及碳金融業務相關的保險行業等進行介入,以達到有效降低碳交易成本,降低碳交易活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保證碳交易市場高效健康持續的發展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政策

我國的碳金融市場口前而言還處于起步階段,碳金融交易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還幾乎是處于一片空白,為了促進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的健康全而有效發展,除了應該構建與之相應的碳金融市場,發展和創新碳金融交易產品,構建與之相應的中介服務機制體系之外,還應該從宏觀上對碳金融交易活動進行調控和管理,為碳金融市場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保障其能在一個健康有效的大環境中快速發展。

金融市場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農村金融;市場競爭;資源配置;新農村建設

一、問題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為主體的正規金融體系。在我國農村的金融體系中,正規金融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1】。在當前的農村金融領域市場競爭中,寡頭競爭成為一種趨勢【2】。農村信用社是當前農村金融機構的核心力量,在農村擁有最多的分支機構,并且唯一與農戶具有直接業務往來,逐漸形成了在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地位。

本文試圖對國內外有關文獻進行梳理,從而把握國內外農村金融市場研究脈絡和最新動態,以求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研究有所啟示【3】:

國內農村金融研究的主要觀點有:一些經濟學家提出,農村金融是主要涉及貨幣與信用關系,涉及農村范圍的各種金融活動,和農村的經濟活動有密切關聯。周志祥認為,農村金融是指一切與農村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有關的各種經濟活動。丁邦石認為,農村金融是農村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的總稱【4】等。

近年來,國外關于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農村金融市場狀況、供求關系,以及農村金融的管理體制等幾個方面。較新的研究有:Schmidt, Krupp and Weirs將農村金融定義為所有農村儲蓄、借貸、融資和減少風險的機會以及相關的準則和制度【5】。 Gonzalez Vega和Zeller et al的研究發現,農村金融服務供給與貧困之間的關系非常復雜【6】【7】。Zeller et al.還發現,農村金融服務會影響農戶食品安全.Meyer也認為,世界銀行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中提出的新貧困概念改變了人們對金融在發展中作用的理解,農村金融服務除了促進生產和投資的良性循環外,還可以平滑消費和增進食品安全【8】。

二、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的現狀與特點

當前農村金融領域的市場競爭總的來說比較混亂,帶有明顯的寡頭競爭階段的特征。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競爭的主體多而混亂。農村金融市場上參與競爭的主體眾多:一類為國有商業銀行;二類為區域性的金融機構,如農村信用杜等;三類為基金、股金服部等組織【9】。這些主體本不能參與金融市場競爭,但往往公開修建門面,掛出辦理存貸款業務的招牌。

存在非公平或非法競爭。農村金融市場上的競爭最惡劣的特點就是進行非公平競爭或非法競爭,突出表現在存款業務上的直接高息競爭和變相高息競爭。

缺乏金融服務品種的創新。目前農村金融市場金融服務缺失比較嚴重,基本都沒有往鄉村延伸。特別是消費性的金融尚未推向巨大的農村市場。

三、形成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現狀的原因

一是政策失控。國家對農村金融市場的政策失控主要表現是:對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缺乏嚴格控制;對機構設置缺乏嚴格控制,農村金融市場資源的承載力有限。

二是監管乏力。近年來農村金融領域的違規違法經營普遍存在,但央行監管乏力,主要原因首先是金融企業經營艱難,央行抱有同情心理;其次是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處罰,罰來罰去都是國家的錢;第三是對地方性經營機構的處罰,怕引起社會動蕩;四是違規經營活動的面積比較大,無從下手。

三是立法滯后。我國的信貸政策變化多而快,相應的法律約束機制少而不全,如農發行作為政策銀行,已經成立10多年了,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規【10】。

四是不當干預。國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改革農村金融體系,要求有關金融機構收縮或退出農村金融領域的改革措施,但是,一到基層就受到了來自部分黨政領導的不當干預。

四、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的負面影響

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的負面影響一方面擾亂了農村金融市場,另一方面增加了金融企業的不良包袱,潛伏了金融風險。具體表現為:

(一)抬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

存款的高息競爭或變相高息競爭,直接抬高了金融企業的付息率,增加了負債成本.此外人海戰術和機構擴張帶來了較高的工資費用支出和固定資產的閑置浪費.

(二)降低信貸資產質量

農村金融領域存款競爭過度而信貸競爭較弱,致使在信貸工作上普通存在等客上門求貸的官商作風,致使各金融企業囿于原有的信貸載體和范圍,粗放經營【11】。

(三)融資門檻高,導致農民和企業貸款難

在農村,農民和企業普遍反映貸款難,原因有三點:一是資金總量不足,農村資金外流,進一步加劇了農村資金緊張問題。二是體制問題,如中央和各級財政的支農資金和國債項目都是直接投資,沒有按照市場化運作。三是貸款抵押擔保機制還不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

五、改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的途徑

改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必須從治亂和創新兩個方面人手.所謂“治亂”是指中央政府和行要加強對金融市場的治理. 主要有【12】:

(一)規范競爭主體

第一,把農村金融市場的股金會、商會服務部切實變為面向單位內部職工或會員的內部融資機構;第二,嚴格限定企業集資的范圍,不得向社會集資;第三,將農村合作基金會撤并入農村信用社;第四,按合作制原則嚴格規范農村信用社。

(二)規范競爭手段

一是堅決制止一切高息攬存或變相高息攬存行為;二是制止一切在營業場所外的攬存行為;三是制止可能引起非公平競爭的金融企業行為;四是規范宣傳行為;五是規范壟斷行為等。

(三)加大查處力度

首先,央行在對金融業經營活動的監管要放下包袱,加大查處力度。一是加大基層央行的監管職能;二是制定央行日常監管制度;三是發現問題按規定處理。其次,加強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

參考文獻:

[1]孫健.金融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創新與三農發展[D].濟南:山東大學,2012-05.

[2]黃慧春.我國縣域農村金融市場結構與績效研究[D].南京:南京農業大學,2011-06.

[3]張慧茹.國外農村金融市場研究進展[J].預測,2006,5:50-54.

[4]吳慶田.金融效率視角下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優化研究[D].武漢:中南學,2011-06.

[5]王定祥,李伶俐.發達國家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經驗與啟示[J].上海金融,2009,7:61-65.

金融市場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金融保護;維權;金融領域教育

一、引言

無論什么樣的年代,都會存在著金融經濟的問題。從古至今,我們從未離開過物質價值等比例的交換這種金融方式。人們會采用一種他們所習慣的方式來表達著自己的金融消費觀念,例如勞資等合法或非合法的行為。所以自然而然的,我們就會針對這種金融消費的方式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為了加強我國的金融消費者的自身利益安全,我們正式提出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一種保護對策。首先我們要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探究分析,究其原因,對癥下藥,才能藥到病除。

二、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所存在的一些問題

目前來看,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將帶動我國的金融市場的大力發展,在金融市場上也出現了琳瑯滿目的金融商品。消費者也逐漸的踏入到金融的領域進行自我的消費。不在局限于擁有百萬資產的富翁,金融消費領域幾經踏入了尋常的百姓人家。像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光大銀行等銀行領域,以及各種的財務公司,證監會等部門在開展金融消費產品的同時也對金融消費者進行里權益的保護,保證公平公正,不使消費者的隱私受到侵犯。保證金融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目前存在于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的問題一個就是思想問題,立法的思想問題。我國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公民的一切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同樣受到法律的制約。金融這樣的經濟領域主要進行的財產能金錢上面的交易,所以自然而然的我們需要考慮的就是這樣的金融機構是否安全以及是否能夠盈利。但是在盈利的前提下也不可以忽略掉消費者的權益,所以在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同時要考慮消費者的自身利益外還要考慮金融領域的安全問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立法的基礎的。要保證其專業性與特殊的特性。第二個問題是在機構的設立上。并未有一個完整的機構來真正的只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我們要合理的安排這樣的監制機構,方便金融消費者的投訴以及對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保障。第三個問題就是我們雖然已經再一些監制機構滲透了關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但是并不純粹。多多少少的都會有政治色彩的加入,這樣不是從個人利益的出發,就無法在嚴格意義上去處理關于金融方面的糾紛問題,也無法真正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問題。

三、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改與完善

因為我們不是專業的金融相關人員,所以廣大的消費者對金融知識的了解就是少之又少。很容易在進行金融消費的時候走入誤區,甚至被一些非法分子所蒙騙。為了我們自身的財產利益安全,我們開始了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一個系統完善。

1、我們要明確落實有關于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并確定其作用范圍

就目前我國的形式來看,大多數的金融消費者不在只看準銀行的存取,理財,投資這一金融機構了。越來越多的金融消費者加入到金融市場中,也讓整個金融市場變得一體化。在我們開始頒布新的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們要在其中明確的指出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讓其明確化,而不在只是百姓口中的模糊概念。給金融消費者一個明確的認知后,我們還應該為其劃定明確的范圍,這樣會更好的依照法律法規對金融消費者實施保護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安全利益。

并且,我們在提出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同時,還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連接。

2、我們要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中心思想,明確作用范圍,不能只依靠一紙合約來進行法律判決,這樣對金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金融消費市場是一個特殊領域的消費市場,金融消費者也同樣是一類特殊的消費者。在我們進行金融消費的時候,我們所對抗的有時不僅僅是個人,很有可能是一整個金融機構,這樣的我們就會勢單力薄。面對不斷更新的技術與飛速發展的經濟。在金融市場條件下,我們更要明確的指出我們立法的依據,如何的保護我們的金融消費者的正當利益,而不是偏袒任何一方,我們怎樣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有時候我們會利用一紙合約來進行約束金融消費者的行為。這樣會讓金融消費者變得被動。而失去了主動權。在提高國民的法律認知的同時也要適當的宣傳有關金融的法律知識以及專業知識,畢竟我們能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范圍是有限的,我們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地方也同樣是有限制的。所以大多數的時候還是需要我們金融消費者的自身判斷,合理做出選擇。

四、進行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意義所在

1、有利于維護金融市場的消費制度

讓國民得到更好的福利一直是社會多努力進行發展的目標。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也是其中的一步重要環節,無論是哪個角度,我們每個人都是可以被看做是消費者的,所以一個國家是否強大,也同樣可以在這個國家對消費者保護的程度進行分析。

2、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安全利益,可以讓金融消費市場更長久的發展下去

我們在金融市場消費的同時,其實也是帶動了整個國家的經濟產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受到侵犯,也同樣是保護整個金融市場的和諧。沒有了協調發展的市場基礎,就像是魚兒沒有了水一樣。整個范圍都會受到波及一點點走向衰亡。

3、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可以更加促進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

如果一個國家沒有了一個統一的制度標準,那么這個國家就會亂做一鍋粥,又怎么能夠更好的發展國家的基本經濟呢,又怎么能帶動這個國家的國民生活的更好呢。這就可以看出一個良好的制度是多么重要的,更何況是在金融市場下的金融交易制度。維持一個良好的市場制度,才能夠更好的發展金融市場。(作者單位:山東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謝平等,《金融危機后有關金融監管改革的理論綜述》,《金融研究》,2010 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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