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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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范文1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在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方面的作用,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根據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金融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運用籌集的公積金,由受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擔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價證券(指可抵押的國家債券、銀行定期存款單)質押的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關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銀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請貸款的職工個人;

保險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險的保險公司;

抵押人是指為貸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是指委托人;

保證人是指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出質人是指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是指委托人。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存公積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條  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規定足額繳存公積金;

(四)有購買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證明文件;

(五)有相當于購、建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或購、建房首付款;

(六)有委托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

(七)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在所購、建住房價款的70%以內,同時不能超過委托人當年公布的最高貸款限額。每戶在未全部清償公積金貸款之前僅限貸一次。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視貸款額度和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且同時不能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離、退休年限。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填寫《南昌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核書》,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與復印件。借款人與配偶不屬同一戶口簿的還要提供婚姻證明;

(二)借款人夫妻雙方在單位出具各自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購買住房的,應出具合法的住房購銷合同或有效證明文件;自建住房的,應出具建設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規劃、計劃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對自有住房進行翻建、大修的,應出具自有住房產權證明;

(四)出具有相當于購、建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或購、建房首付款的證明;

(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親屬償還貸款承諾書;

(六)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以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對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正式答復。

第十四條  經委托人審核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處辦理有關貸款手續:

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貸款的:

①借款人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②抵押人與受托人簽訂抵押合同、保證人與受托人簽訂保證合同;

③抵押人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④由受托人辦理合同的公證;

⑤抵押人按《南昌市職工抵押住房保險試行條款》規定辦理抵押住房保險。

2、采取質押方式貸款的:

①借款人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②出質人與受托人簽訂質押合同;

③由受托人辦理合同的公證。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在受托人處填寫借款借據,由受托人按《委托貸款通知單》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從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最后一次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

計算公式為:

                                                    12×貸款年限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貸款年限-1

                                (1+月利率)

第十八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可采取下列還款方式之一進行還款:

1、到受托人指定會計專柜處用現金償還;

2、在受托人處辦儲蓄卡、信用卡委托受托人按月代扣償還。采用委托扣款的,借款人應事先與受托人簽訂貸款委托扣款協議;

3、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單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資償還;

4、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積金償還貸款。采取這種方式的,必須一次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貸款期內,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按時償還貸款本息,超過合同約定時間的為逾期貸款,對逾期部分受托人應以逾期還款額為基數,按人民銀行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在借款期內,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結清全部貸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實際使用期限結計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還本。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內,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提前還款書面申請后,經受托人同意,可提前部分還本或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提前清償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計息,此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也不再調整。

一、提前清償全部貸款的,經受托人同意,根據合同約定期限的利率和貸款余額按照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

二、調整還款計劃的提前部分還本,應有一定的限制額度。超過限額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可根據需要調整還款計劃,即還款期限不變,分期還款額作相應調整;低于限額提前還款的不調整還款計劃。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二十一條  住房產權不明或有爭議的,不得作為貸款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以所購、建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時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時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第二十三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或受托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抵押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五條  住房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抵押權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在抵押期間,由于抵押人的行為對設定的抵押物造成損壞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  有價證券質押

第二十六條  采取有價證券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質押合同自有價證券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以有價證券作質押,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質押權利憑證票面價值的90%。

第二十七條  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八章  住房保險

第二十八條  用住房抵押貸款時,抵押人必須辦理住房保險。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保險單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險,按照《南昌市職工抵押住房保險試行條款》執行。

第九章  合同變更

第三十一條  合同變更必須經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險人及其它有關各方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終止合同, 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章  違約及處置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1、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3、未經抵押權人(質權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5、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委托人或受托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6、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委托人或受托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7、抵押(質押)人、保證人違反抵押(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委托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七條  處置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應償還部分;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委托人應將超過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八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國家規定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九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受托人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與委托人簽訂的貸款委托合同。受托人未按委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的貸款形成的風險由受托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對受托人挪用委托貸款基金作為他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委托方工作人員在審核貸款期間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委托方強令受托方違規發放貸款或受托方的工作人員對強令其違規發放貸款未予拒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范文2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住房基金進行強制儲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設和住宅融資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會性、互、保障性、政策性的特點,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我國從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發展歷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根據公積金事業的發展多次制定下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條例、規定等,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有序、快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國務院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規定了公積金的性質、繳納比例、管理機構、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存貸利率等,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強化行政監督,規范監督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和安全運作,國務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并先后制定并實施《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特別是2005年1月10日,建設部和人民銀行等部委頒布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兑庖姟穼M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納作出規定,確定了公積金住房保障與其他社會保障功能之間的轉化關系,對有關住房公積金重大政策制訂、作出相關民主程序要求的規定,在強化和鞏固公積金制度現有框架和強化職工維權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條例》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及相關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進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發展。

總之,經過15年的發展,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額有了大幅度增長,個人貸款額逐年穩步增加,貸款資產質量不斷提高,取得了快速發展。據國家建設部辦公廳2004年8月19日的《二四年六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的通報》(建辦金管[2004]68號)數據,截至2004年6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為6367.6億元,歸集余額為4306.7億元,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5987.5萬人。按照國家統計局2003年統計年鑒在崗職工人數口徑計算,覆蓋率為56.6%,個人貸款總額為2817.2億元,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稏|方早報》2005年9月22日報道“上海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總額達到1000.54億元,上海成為全國首個歸集突破1000億元的城市?!币陨蠑底帜軌虺浞终f明我國公積金事業的發展。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順利,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在具體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除了由于地區差異存在的具有局部性的個別問題外,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有:

(一)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公積金各項業務在大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發展較快,中小城市、欠發達地區發展較慢。公積金歸集方面,上海、北京市和江蘇省的歸集總額超過500億元,廣東、浙江省超過400億元,五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總額的44%。陜西、青海兩省年增長率低于9%。上海、北京市和江蘇、浙江、廣東、山東、遼寧省的歸集余額超過200億元,七省市合計數占全國歸集余額的51.7%。公積金提取方面,上海、北京市和山東、江蘇、浙江、廣東、遼寧五省的累計提取額超過100億元。其中,上海占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的50%。公積金貸款方面,截至2004年6月,全國累計向376.54萬職工發放了個人貸款。其中,上海74.8萬人,江蘇、浙江、天津、北京超過20萬人……上海、北京、天津市和浙江省的個人貸款余額占歸集余額比例均超過70%。資金運用方面,全國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歸集余額的比例)為54.5%。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六省市超過60%,河南、甘肅、河北、貴州的資金運用率不足30%,海南、甚至不到12%。

(二)公積金歸集額不足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低?!稐l例》中規定的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是,目前各地區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企業外,很大一部分單位未繳公積金,雖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積金覆蓋率在90%以上,但全國仍有相當一部分省市的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還有不小數量的職工尚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僅為城鎮在職職工,沒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儲蓄制度,融資渠道狹窄。第三,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均,特別是經濟落后、欠發達地區和小城鎮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數額少。第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場意識不強,市場宣傳推廣力度弱,很多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公積金貸款的市場。

(三)公積金貸款手續復雜,風險多

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手續復雜、步驟多、拖延的時間長。另外,公積金貸款存在一定的風險。隨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喻鳳平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及防范對策》一文中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總結為物產權風險、信用風險、欺詐風險、貸款條件風險、流動風險、運作風險、小可抗力風險、法律風險等八種,分析的比較全面、準確,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詳細的分析。

(四)管理不規范,監督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夠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隸屬關系不明確。《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钡簧俚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隸屬城市人民政府,而是隸屬于城建部門或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2.不少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缺乏內部管理,資金管理分散,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的現象,職責不明。

3.資金管理不規范?!稐l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钡簧俚胤讲煌潭鹊卮嬖谟霉e金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積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設或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項目的現象,甚至有些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規通過委托機構用公積金購買國債。

4.監督不嚴,處罰力度不夠。雖然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比較健全的管理規定和監管機制,但實際執行中確實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國家還制定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但執行不嚴,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短,目前尚未形成一個有效運作體系,監督機制不健全,違規使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不嚴,嚴重抑制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

(五)管理手段落后,員工素質亟待提高

絕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雖然實現微機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軟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中小城鎮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不管是硬件還是軟件均有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當今金融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新挑戰。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員年齡、學歷、職稱比例不合理的問題,有些員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影響工作效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干部職工要轉變觀念,調整思路,強化金融意識,主動學習新知識,不斷充實自己,加強對經濟發展態勢的觀察和分析,拓寬思維,為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建言獻策。

對于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公積金管理工作者和金融業人士從不同角度作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多針對性的建議和措施,在這里不一一列舉。各地區也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公積金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例如,鄭州市將對應繳住房公積金但未給職工繳納的單位采取嚴厲制裁措施,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外,還將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南京市下發《市政府關于全面落實農村教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為農村教職工建立公積金賬戶,要求未完全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各區縣必須從今年1月起為農村教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各10%,等等。

三、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趨勢

分析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缺陷,尋找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不斷完善經營體系,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健康發展是擺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務,也是每個公積金人的神圣的使命和嚴峻的考驗。從發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趨勢,提出以下見解:

(一)公積金的證券化。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擴大資金來源的有效手段,也是住房金融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近年來,相關部門在這方面的理論研究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這此理論基礎上,條件成熟的地方應盡快具體實施。要建立“誰繳存,誰獲利”的公平住房金融制度,逐步提高公積金繳納率,擴大公積金繳納人員范圍,擴大資金來源,并建立穩定的公積金存款利率機制,減少利率風險,提高廣大職工繳交公積金的積極性,逐步實現公積金的證券化。

(二)管理的進一步規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顯著特點,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執行《條例》,科學、規范管理,一些業務委托相關銀行辦理,充分利用委托銀行的各種資源,減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費用成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進行規范、科學管理。要加強監管,強化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實際權力和責任,管委會工作要接受社會監督,資金流向要經過管委會同意,財務情況要及時向管委會和財政部門匯報。同時,如果公積金出現問題,管委會成員要承擔連帶責任。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實行全國聯網,由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實行動態監管。

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所轄范圍內職工個人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為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單位及職工個人依法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來源,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普通住房時發放的專項委托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時,均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即借款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后,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審查、批準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依法辦理貸款手續。各縣(市、區)分支機構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授權,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業務。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由受委托銀行辦理。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凡按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均有資格成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額度;

(三)購買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四)已付首期房款額占所購住房總價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購買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五)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規定的其它條件。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繳貸掛鉤原則和借款人具體情況核定:

(一)借款人購買新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所購住房總價款的70%(含70%,下同);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所購住房總價的60%;

(二)最高貸款額為30萬元。根據今后住房公積金歸集情況和社會發展水平,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最高貸款額度可進行適當調整。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般為3-15年,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利率執行。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如實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連同下列材料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或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審查后留復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經濟收入的書面證明;

(三)所購住房的合法房地產權屬證件或購買住房的合同;

(四)購房首期付款的付款憑據;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對借款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在15日內向借款人做出答復。

第十三條借款人在收到同意借款的批準書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依法辦理擔保手續。

第十四條借款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后,受委托銀行按合同約定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分別采取抵押、質押和保證的擔保方式,上述三種擔保方式也可以并用。

質押物指金融機構存單、國庫券、國債。

第十六條抵押、質押和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現債權的費用。

抵押權益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權益自質押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抵押期內,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將抵押物在抵押擔保的范圍內重復抵押;質押期內,出質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質押物掛失或追索;保證期內,保證人個人住房公積金不得支取。

第十八條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改變抵押物結構,使抵押物價值少于抵押權價值,以及抵押人人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財產為減少的價值提供擔保。

第十九條抵押權、質押權與其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債權同時存在。債務清償完畢,住房公積金貸款債權解除時,抵押權、質押權隨之解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亦隨之將有關保管物予以歸還,抵押權由抵押雙方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貸款合同終止。

第二十條本辦法規定的保證人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具有代為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經濟能力,保證范圍為貸款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設定的抵押權或質押權轉讓給保證人,保證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第六章貸款保險

第二十二條以房產作抵押的,借款人自愿辦理房屋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抵押有效期內,已辦理保險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第七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歸還實行逐月等額本息償還法,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月利率×(1+貸款月利率)還款月數(1+貸款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連續3個月不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經書面催繳仍不還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依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處分抵(質)押物清償或要求保證人承擔代為清償的責任。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必須提前10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當事人未達成變更協議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范文4

一、學習考察內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學、促振興”活動的要求,結合自身工作實際,綜合科考察學習的重點是:

1、市非稅收入征管體制、征管辦法、征管程序、核算方式等情況;各征管部門的工作范圍及職責;通過加強非稅收入征管,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貢獻。

2、在優化軟環境、治理“三亂”、為招商引資服務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成效。

3、在收費票據、罰沒票據、收款收據及其他財政票據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成效。

4、住房資金管理情況。

二、基本情況

市下轄三區(紅山區、松山區、元寶山區)、七旗(阿旗、左旗、右旗、克旗、翁旗、喀旗、敖漢旗)、二縣(林西縣、寧城縣)。財政局設立綜合科,由于自治區財政廳各處正在調整業務職能,綜合處工作業務職能還未具體確定,市本級工作人員暫設二名,各旗縣區財政局未作調整,主要分管所轄區的非稅收入征管工作。據綜合科科長介紹,現其工作職能為非稅收入管理政策法規、國民經濟運行宏觀調控、住房公積金財務監管及彩票資金管理、票據管理等。

1、非稅收入管理

2003年市本級非稅收入18000萬元(毛收入含成本),分成用于財力1500萬元,2004年計劃16800萬元(毛收入含成本),不含上繳上級分成。

預算外資金設財政專戶管理,實行非稅收入資金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收繳分離,采取“單位開票、銀行、財政統管”的管理體制。這與我市的收繳分離制度改革內容基本一致。

市本級2004年在安排全年預算時第一次實行了財政綜合預算。預算內外資金統一核定,統一編制,統一下達,統一管理。逐步把各系統執收部門的預算外收入全部納入預算,取消收支掛鉤,實行收支脫鉤管理,編制綜合預算。

財政綜合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兩部分,收入預算包括預算內收入和預算外收入。預算外收入預算根據各單位前三年實際收入的平均數和政策變化情況測算編制,把非稅收入預算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單位支出不再與預算外收入掛鉤,而按預算內、預算外綜合定額確定。對核定收入任務單位的撥款,先從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

2、票據管理情況

綜合科負責票據管理。制定了《市收費罰沒和往來資金結算票據管理暫行辦法》。對票據的購領、發放、審驗、繳銷等工作都做出了具體要求。其具體作法是:一是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監管機制,財政局利用票據監控手段,加強對執收單位收繳行為的監管。嚴格界定收費票據使用范圍,對于屬于合法正規收費項目而且收費同行為經常比較穩定的,必須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二是對經批準的臨時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視具體情況適量供給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采取“一把一算帳”的作法。三是設置票據管理臺賬和票據發放、售出資金收付帳簿,嚴格空白票據入庫、出庫手續。四是增加對已用票據存根的審核頻率,提高審核質量。并在年末對單位未用空白票據和已用票據存根全部進行繳回,同時對資金收繳進行核對,確保所收資金應繳盡繳。五是對旗縣區及市直單位的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徹底杜絕隨意領取、串用票據、只領不繳等不符合票據管理的行為。

3、住房基金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于1993年2月正式掛牌成立,隸屬于市房改領導小組,掛靠市建設局。到2000年底,全市繳存住房公積金人數19.15萬人,占應繳人數的54.5%,繳存比例為10%,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余額2.4億元。在借鑒外地經驗基礎上,轉變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實現電算化管理,內部實現微機局域聯網。主要做法是建立按時報表制度、預決算制度、財務監督制度,認真審查核實中心管理費用收支計劃,結合實際客觀公正地批復預算。在年度工作實際中,隨時監督計劃的實行情況,保證財務收支計劃的落實。

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范文5

為了切實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國家從19**年以來先后實施了一系列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政策。按照國務院部署,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的工作,經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等3戶企業試點之后,第二批74戶企業巳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全面進行。為了做好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現就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企業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一規定,經批準分離所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以及公安、檢察、法院等職能單位(以下通稱“政策性分離”),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企業自行與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分離所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以外的教育機構以及醫院、市政機構、消防機構、社區管理、生活服務等單位(以下通稱“自行分離”),按照本通知執行。

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政策涉及分離辦社會職能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規定執行。

二、企業政策性分離移交資產的財務處理

企業經批準實施政策性分離,實行資產無償劃轉辦法,即將分離辦社會職能機構占有、使用的資產無償移交所在地(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協議約定的移交日的賬面金額,編制移交資產清單,辦理資產調出和接收的交接驗收手續。

企業分離的辦社會職能機構,屬于獨立核算的,應當成建制劃轉該機構占有、使用的全部資產;屬于非獨立核算的,應當移交該機構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儀器設備、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應收款項及結存資金等。移交的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等資產涉及權屬變更的,應當辦理有關證照等資產權屬變更手續。

企業無償移交資產時,根據主管財政機關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文件和與接收資產的地方人民政府簽定的協議,核銷有關資產,調整相關賬務,并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實收資本。

企業集團公司對所屬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沖減的國有權益,相應核減對該企業的股權投資,同時依次核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實收資本。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已經實行公司制改建的,企業集團公司應當按照持有股權的比例計算確認核減的國有權益。

經營資質條件對凈資產有明確要求的企業,因無償移交資產核減權益,可以現有經營資質所需凈資產為限,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不足沖減部分暫作待核銷資本損失,以未來期間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三、企業自行分離移交資產的財務處理

(一)企業自行分離的資產,與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實行無償移交的,按照政策性分離的規定處理。無償移交事項應由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報主管財政機關、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企業自行分離醫院、不屬于義務教育范圍的教育機構、生活服務單位等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資產,可以通過市場化改革,實現由福利型向經營型轉變,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企業通過實行公司制改建方式分離的資產,應當按照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及其補充規定,辦理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債務處理等事項,由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分離后作價投資。

2、企業通過租賃經營、承包經營方式分離的資產,由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審定分離經營的資產價值,與承租方、承包方簽定協議。國家對辦醫、辦學等具有資格、條件限制的,企業選擇的承租方、承包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企業通過出售方式分離的資產,分離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的,應當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及相關規定執行;分離前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的,企業按照固定資產清理等單項資產處置辦法進行財務處理。

四、企業分離資產相關債務及擔保的處理

(一)企業政策性分離資產在移交前發生的與金融機構及主辦單位的債務,應當由企業繼續承擔,不隨資產移交地方人民政府。

(二)企業自行分離資產在分離前發生的相關債務,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自行分離的資產分離前屬于獨立核算的,相關債務隨資產一起整體移交。未整體移交的債務,應當在有關協議中規定償債責任,并征得債權人同意。

2、自行分離的資產分離前尚未獨立核算的,相關債務償還的責任,由交接雙方協商,并在有關協議中約定。相關債務隨資產移交的,應當征得債權人同意。

(三)企業分離資產涉及的未到期擔保,屬于政策性分離的,由企業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屬于自行分離的,企業應當按照債務處理原則妥善落實擔保責任,做好相關銜接工作。

五、企業自行分離資產作價投資有關財務處理

企業自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機構的各項資產、負債,在清查核實和重新分類的基礎上,經過評估確認的凈資產轉作企業投資的,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凈資產多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所需的部分,轉作資本公積金管理;在其他新增股東沒有按照同等比例出資的情況下,企業應予收回,也可以出租方式由新單位有償使用或者予以公開轉讓。

(二)凈資產少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所需的差額,企業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比例或注冊資本。

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經費補助的財務處理

(一)企業實施政策性分離以后,應當按照主管財政機關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文件和與接收資產的地方人民政府簽定的協議,承擔移交機構過渡期間的經費補助。

(二)企業以無償移交或者實行公司制改建方式自行分離辦社會職能后,經協商可以采取定額補貼或者逐年遞減辦法,給予一定年限過渡期間經費補助,并在協議中約定。過渡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每年補助的經費不得超過分離前一年實際經費補助支出的水平。

(三)企業按規定承擔的過渡期間經費補助,列營業外支出處理。收到經費補助的單位,相應列其他收入(行政事業單位)或者營業外收入(企業單位)處理。

七、資產損失的處理

企業移交的資產在協議約定的移交日后發生的損失,由接收方承擔,但屬于在辦理移交手續前發生的,仍由原企業承擔,計入當期損益處理。

企業自行分離資產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出售、承包或者租賃經營而清查出來的資產損失,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實收資本。

企業分離移交的資產發生損失,按照財政部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有關規定清查核實和報批處理。

八、企業移交相關人員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職工福利的財務處理

(一)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移交的相關人員,經地方人民政府審定,其勞動關系、社會保險、人事關系納入地方管理后,企業提取的工資總額基數應當相應扣減,并不再為移交地方管理的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停止承擔其醫療費、北方地區冬季取暖費等職工福利費用。

(二)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移交的相關人員尚未納入地方管理的,除由企業繼續管理的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與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后,由新辦單位管理的,企業不再承擔其工資、獎勵、福利(包括住房、醫療和北方地區冬季取暖)、社會保險等費用,由新辦單位給予接續勞動、人事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

2、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由個人自謀職業的,企業按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轉入未分配利潤,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彌補,不足彌補的差額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醫療、住房公積金、北方地區冬季取暖以及社會保險等費用,由個人自行解決。

(三)企業自行向社會保障機構移交分離辦社會職能相關人員按規定應當一次性繳納其所需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從國有資本中支付,依次沖減末分配利潤、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實收資本;北方地區冬季取暖等費用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原則執行,并應在移交協議中予以約定。

企業移交分離辦社會職能以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予以清償。

(四)企業分離移交辦社會職能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后,接受地方接收單位或者移交機構的委托,繼續提供有關服務的,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委托機構、人員實行有償服務。

(五)企業巳出售住房物業管理費,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的規定,由個人負擔。仍未出售的住房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向承租人實行租賃經營,收取的租金及所需物業管理費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及支出處理;移交人員所需提租補貼,應當轉由接收單位負擔,并在移交協議中予以約定。

九、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實行企業轉制有關財務處理

企業分離所屬培訓、醫療等事業單位按照公司制改建,經過清查財產,核實債權、債務后,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各項資產、負債重新分類建賬,做好以下相關財務工作:

(一)根據內部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首次計提的各項準備金,沖減凈資產;

(二)原固定資產改作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屬于已經使用應予攤銷的價值部分,沖減凈資產;

(三)原賬面結余的修購基金轉增凈資產,并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不再提取修購基金;

(四)原賬面結余的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轉增凈資產,職工住房補貼以及職工基本醫療、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費用,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的統一規定執行;

(五)設備購置費用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列作當期費用,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按照固定資產購置處理;

(六)財政繼續撥補的事業經費,列作營業外收入核算。

十、企業分離資產有關檔案、資料的管理

企業分離資產有關會計檔案、資料,區別以下情況處理,并

(一)分離前屬于獨立法人的,由被移交的獨立法人單位繼續按照有關規定保管、處理;

(二)分離前不屬于獨立法人的,繼續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

(三)企業分離資產移交之后,交接雙方對有關會計檔案、資料具有正當理由借用的,保管方應當給予協助。

在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過程中,分離的機構應當維護分離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突擊發放現金、實物,不得侵占、私分、企業辦社會職能相關資產分離移交以后,有關接收單位應當將接收資產納入占有、管理的國有資產總量照章管理。

本通知自之日起執行。

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范文6

完成房地產投資23.29億元,占年計劃44.71%,同比下降29.34%,其中完成商品房住宅投資20.96億元,同比下降24%。商品房開工103.99萬平方米,同比下降11%,其中商品住宅開工面積97.5萬平方米。商品房竣工64萬平方米。新建商品房上市面積66.67萬平方米,同比增長1.43%;其中商品住宅59.57萬平方米,同比下降0.4%。

新建商品房銷售51萬平方米,同比下降5.7%;其中商品住宅銷售47.8萬平方米,同比下降9.17%;成交4256套,同比下降36.52%。商品住宅銷售均價4412元/平方米,同比下降4.1%。二手房成交19.88萬平方米,同比下降26.45%;成交1464套,同比下降28.1%。

二、主要工作開展情況

1、房地產開發市場發展有序。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檢查和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處理違規集資企業1家,下發整改通知書1份,制止有集資準備的企業3家,約談經營行為不規范的企業負責人及工作人員6名。

2、住房保障工作扎實推進。完成1480套保障房建設及新增補貼20戶任務。其中325套公共租賃住房任務,已落實5個項目449套,項目落實率138%,開工率100%;250套限價商品房任務,已落實283套,開工33套,項目落實率113%,開工率13%;667(套)戶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已落實3個項目676套(戶),項目落實率102%,開工率100%;238套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任務,已落實238套,項目落實率100%,開工率100%。全年各類保障項目竣工842套(含結轉),超任務5.25%。完成分配入住任務500套。完成新增補貼任務20戶。

3、物業管理工作力度加強。與住建、規劃、城管、街辦等單位對住宅小區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提出了整改意見。進行前期物業招標3家。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3家。加強物業公司的管理,積極協調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糾紛,處理業主投訴30多起,為促進物業管理進一步走向規范發揮了積極作用。

4、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嚴格執行公積金繳交上下限政策。繼續以非公企業擴面為拓點,建立健全催建催繳機制。嚴格限高保低確保公平。簡化規范貸款程序,加大放貸力度。全年實現住房公積金歸集額1.85億元。發展18家繳交單位,新增人數378人。支取公積金9000萬。發放公積金住房貸款1億元,貸款逾期率低于0.11‰。全年實現利差收入1550萬元。

5、房屋征收工作穩步開展。啟動平湖綠島、三峽礦業、半島城邦等3個項目,涉及住戶287戶2.5萬㎡。其中平湖綠島、半島城邦項目已下發征收決定。神仙灣公園、三峽中專等項目的煞尾工作基本完成。處理了林木種苗站、東湖明珠等拆遷項目的遺留問題。完善制度建設,提請區政府出臺了《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全年未發生拆除安全事故。

6、產權交易管理不斷完善。進一步加強產權產籍檔案規范管理,利用市局產權平臺做好以圖管房的基礎工作。完成和市局商品房和二手房網簽的對接。優化房屋登記表格、辦證申請材料,全面進行網上審批。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宣傳工作。全年共辦理各類房地產登記業務8252宗,登記面積355萬平方米。

7、安全鑒定白蟻防治有序開展。白蟻預防面積24萬平方米,滅治面積0.7萬平方米。購置白蟻防治專用工程車,用機械化作業取代人工作業。引進具有全國領先水平的上海艾氏白蟻監測誘殺系統。申報的《區白蟻綜合治理與防治》項目通過審批,對壩區三鎮30個村白蟻危害情況的摸底調查,免費滅治白蟻戶數115戶。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38份,鑒定面積4.2萬平方米。參與《樟村坪涉礦矛盾調處細則》起草工作。

8、抓好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認真抓好、民主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制度的落實。以廉政準則為鏡子,嚴格要求干部黨員規范從政行為。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做到兩手抓、兩不誤、兩促進。

9、抓好安全生產、社會綜合治理、計劃生育、與維穩、聯系村、工會、文明創建、滿意機關創建等各項工作。做到量化指標,責任到人,落實到位。強化安全檢查,全年無安全事故發生;籌集資金15萬元為聯系村修路、開展采茶、采桔惠農活動;無計劃外生育;開展文明創建、滿意機關創建活動,狠抓治庸問責工作;及時處理投訴,全年處理各類投訴245件。

三、存在的問題

一是房地產市場進入調整期,房地產開發市場形勢較為嚴峻,維護市場穩定及社會穩定壓力增大;二是物業管理、中介的管理指導需要加強;三是服務效能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2015年工作計劃

(一)主要工作指標

1、全年開工建設3209套保障房,基本建成(含結轉)1925套,竣工分配入住900套。

2、完成房地產固定資產投資30億元。

3、歸集住房公積金2億元,發放公積金貸款1億元,貸款逾期率低于0.08‰,提取保障房建設資金1200萬元。

(二)重點工作

1、強化開發監管,規范交易市場秩序。一是進一步規范開發行為,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等制度。二是加強市場引導,研究解決當前開發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繼續開展房地產市場整頓,堅持市場巡查,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四是強化房產中介市場監管。開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檢查,規范房產中介機構運作。實現二手房網上簽約和資金監管。

2、強化民生觀念,推動住房保障工作。一是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保障房供應體系,強化保障房質量管理。二是提升保障房建設水平。在政府投資保障房小區進行數字視頻監控系統試點。三是保障房分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核定候選人資格,確保保障房分配陽光操作。四是完成保障性住房信息化系統建設,實現住房保障全過程的信息化、網絡化、動態化管理。

3、強化安全意識,確保安全無事故。一是加強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健全完善風險防范控制機制,確保住房公積金、公共維修資金、商品房預售資金等專項資金安全運行、保值增值。繼續擴大公積金制度覆蓋面,進一步完善公共維修資金的管理體制,嚴格按文件規定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二是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全行業深入宣傳新安全法,加大隱患排查力度,強化日常監管,確保全年無事故發生。

4、強化物業管理,促進服務質量上水平。一是進一步規范物業前期招投標、物業承接查驗等工作流程。二是積極培育物業服務品牌。深入開展“假如我是業主”活動,開展“我為業主管好家”“我們一起算筆賬”等活動,抓好示范小區創建工作。三是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組織2-3期培訓工作。四是健全住宅小區管理和服務機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和管理作用。

5、強化信息建設,打造數字房管。對住房保障、房屋登記、交易、公積金管理、維修資金管理、測繪等工作實行數字化管理,實現房產管理各部門內部信息資源共享,建立房管信息中心,將網絡技術與房地產市場管理緊密結合,建立起覆蓋行政區域的房產市場數字化網絡監管系統。

6、強化行業自律,提高抗風險能力。充分發揮房地產業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發展,增強企業實力,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一是完善行業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企業自律;二是積極開展服務。主動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幫助企業解困。三是加強企業間交流合作。組織企業到外地學習先進經驗,樹立發展信心。四是加強市場監管。加快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企業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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