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救濟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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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救濟

貿易救濟范文1

關鍵詞:貿易救濟;政策;效果;建議

中圖分類號:F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4月15日

一、我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的發展戰略,使得進出口總量節節攀升,甚至對于諸多發達國家和地區都保持著較高的順差。對此,一些國家不斷對我國采取救濟政策,以捍衛本國產業的市場地位。面對這些貿易不公平的狀況,我國逐步建立起符合WTO原則的貿易救濟法律制度體系,以減輕進口產品的增加對我國相關國內產業的不良影響。1994年5月12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首次對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制度等貿易救濟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2004年,為了適應對外貿易發展,我國對《外貿法》進行了部分修訂,增加了第七章“對外貿易調查”和第八章“對外貿易救濟”的內容,依據國際通則完善了我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

不僅如此,國務院于1997年頒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正式確立了“雙反”作為我國重要的貿易救濟措施的實施。2001年,國務院重新制定和了這兩個條例,并于2004年又進行修訂,其中的第41條和第43條,也明確規定了國內產業受到傾銷或補貼的進口產品損害時,國家可以采取反傾銷或反補貼的措施,增強了貿易救濟措施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這些舉措不僅為受損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還在一定程度促進了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二、我國貿易救濟措施現狀分析

(一)我國貿易救濟措施實施狀況。自經濟危機以來,整個世界經濟環境狀態低迷,國際間貿易發展也尚未景氣。許多國家為保護民族產業,增強國產商品競爭力,紛紛對外來產品實施貿易救濟政策。自我國在上世紀末遭受歐盟的反傾銷調查起,中國的反傾銷調查數量連年攀升,使我國企業蒙受巨大經濟效益損失?;诖耍?997年我國正式公布了反傾銷實施條例,更是在1998年發起了第一起對外貿易救濟案件,對來自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進行反傾銷調查并執行了各自的關稅。2001年加入WTO后,我國更是在其規則許可下,對外實施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數量每年都在遞增。

根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的數據統計,1997~2013年對于國外的惡性競爭行為,我國共發起貿易救濟調查222起。其中,反傾銷占96.4%的絕大多數,反補貼共7起,保障措施僅一起。伴隨著我國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數量和產品類型的增長明顯,相關案件呈現出一些新的趨勢。

(二)我國貿易救濟措施的特點

1、調查商品類型結構高端化。以前,我國實施的貿易救濟調查中,多以一般原材料為主,主要集中在紙業、橡膠業、化工原料業產品上。然而,伴隨我國進口商品結構的調整,較高端產品的進口數量一直在增加,從而使得各種摩擦加劇。2013年,我國對外發起貿易救濟調查中,有關產成品和中間品的案件各6起。而在2012年我國發起的11起貿易救濟調查全部集中于原材料等中間產品,這顯示了我國業界已經在意識上認識到法律武器的重要性,能夠主動運用貿易救濟制度這一工具,保障自身權益,維護貿易公平。

2、救濟措施涉及的行業相對集中。我國的救濟措施所涉及的行業包括造紙業、紡織工業、化工業、冶金工業等幾大類,其中以化工業為主,我國在這些行業的原材料基礎薄弱,很大程度上依賴進口,所以國外產品的泛濫對我國市場存在威脅。比較集中的這些行業多屬于勞動密集型和資源消耗型,它們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體,也是促進就業的主要力量。

3、結案方式更加靈活。在所有最終裁決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案件中,結案的方式既有常見的對進口產品征收較高的進口稅,也存在采取價格承諾的方式來保證國內相關產業利益的做法,還有以無損害為理由并且申請人退回申請而結案的情況。這體現出我國調查機關應對貿易救濟案件中,理解和運用相關法規能力的逐步加強。

(三)我國貿易救濟措施的作用。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在遭受進口商品的沖擊時,政府可以采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來減輕乃至消除該類負面影響。從我國的實踐看,近年來我們的救濟措施在保護國內市場,促進商品出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以往調查案件中,比較常見的是被動貿易救濟,它是在出口商品遭受國外政府不公正的待遇時發起的,是為了應對外國企業或政府部門對我國產品提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貿易救濟。其目的是為了督促對方放棄不公正的待遇,給中國產品一個適合發展的市場。在過去,我國常常只能采取這種做法來應對進口國的貿易救濟措施,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國際貿易環境的公平與公正,也在海外市場中,為中國產品掙得了一席之地,提升了企業商譽和品牌知名度。

另外一種比較常見的是主動貿易救濟,它是指我國商務部接受企業或者行業協會的申請,主動向外國企業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貿易救濟。主動貿易救濟大多集中在傳統產業和幼稚產業,在這類產業中,受到國外相關產業的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影響很大,國內市場份額被擠占,從而抑制了技術的革新,使得競爭力進一步下降。而貿易救濟措施的實施,通過對這些傾銷和補貼的產品征收高額懲罰性關稅,有效地抑制了國外產品的低價涌入,保護了民族產業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和實踐的建議

在貿易救濟法律制度方面,我們必須要面對這樣的事實,距我國貿易救濟制度立法到現在只有20年左右的時間,這與西方百年的歷史相比還尚存差距。對此,我們亟須積極借鑒發達國家在這個方面的經驗。比如,歐盟制度中的小企業立案綠色通道,對某些企業免去繁瑣的立案申請程序,提升案件審理效率。另外,加強專門行業的政策立法。二戰后興起的許多國家,如日德等國的產業政策法規,在提升其競爭力的過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還有,對救濟制度進行深刻理解后努力提高立法水平,將我國現行的貿易救濟制度條文化、規范化,減少法律中存在的空白和漏洞。

在我國貿易救濟的實踐方面,我國的企業和行業協會應該盡快建立溝通交流平臺,將涉及到的相關貿易準則及時通報,并提出合理的應對方案。同時,還要培養應對貿易摩擦的專業法律人才,對貿易摩擦調查組織力量正面應對,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我國在繼續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維護國內產業安全的同時,還應積極面對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進口產品沖擊、產能盲目擴張和資源利用率較低等問題,應調整優化過剩產能,倡導精細化生產,全面促進產業健康發展。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價格優勢眾所周知,但我們不應當為此而付出額外的代價,雖然在與發達國家的交易中往往處于劣勢,但在未來我國經貿政策的貫徹之下,我國企業的國際貿易生存狀況必將得到改善。

主要參考文獻:

[1]侯喜梅,賈鵬.關于鋼鐵企業成本管理控制的思考[J].河北企業,2011.

貿易救濟范文2

貿易救濟,指的是當進口對國內產業產生不良影響時,一國政府為了減少或者避免不良后果采取的各種措施。貿易救濟在WTO里的主要形式包括: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以及保障措施這幾種。且貿易救濟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比如經濟、政治等,同時,這些方面之間也會相互地影響,是世界范圍內的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

2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問題

2.1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下的反傾銷問題

依據《反傾銷守則》,WTO認為如果締約國里一國的產品出口價格明顯比正常價值低,那對進口國就是傾銷。若是該傾銷對進口國工業或新興產業造成重大損害或威脅,那此種傾銷就應該受譴責,締約國可對傾銷產品征收適當的反傾銷稅。

2.1.1正常價值根據《反傾銷協議》,正常價值的含義是:在正常貿易里,依出口國制定的、用其同種類產品的價格來確定的出口國出口產品的價值,也就是國內產品的市場價格,若國內產品的市場價格不能夠確定,或者是因為受其他影響而缺少代表性及真實性的時候,就要通過第三國或者結構價格來確定。美國相關法律對于正常價值的定義是:正常價值,指的是國外同樣的產品在第三國或者生產國正常貿易中市場的價格,此銷售價格應該和用來比較的出口價格及結構出口價格處在同一個貿易水平上,或采用結構價值,也就是產品生產成本再加上一定的利潤計算。正常價值通常是某種特定的產品在調查期里的加權平均價格,其主要標準有:國內的市場價格、銷售到第三國的價格以及結構價格。

2.1.2出口價格和結構出口價格《反傾銷協議》規定:出口價格,必須要是正常貿易里的某個國家向另外一個國家出口產品時的價格。然而,該協議里并沒有非常明確的有關正常貿易的定義,通常,正常貿易指的是在正常的市場條件里所形成的價格,其中除去了因交易者之間相互關聯所產生的正常價格《。反傾銷協議》認為,如果出口商與進口商間相互聯合或者有補償安排的話,那么他們間的出口價格的確定就會以出口產品在第一次轉售時所確定的價格為標準,若產品未被轉售,或者不是通過進口這種方式進行轉售的時候,就可以按有關政府規定的合理原則來認定產品的出口價格。

2.1.3借款的費用在新的準則中,借款費用的主要變化有:

(1)增大了其資本的組成范圍,資本中不僅包含著固定資產,也包含著需較長的時間才能夠達到的,可以用來銷售的存貨及用于的房地產等。

(2)增大了可以用來充當資本的借款的組成范圍,不但會涉及專門化的借款,還會涉及一些一般性的借款。

新的準則比較充分地吸取了國際會計準則的經驗,擴大了資本化的組成范圍,這種變化對于計算存貨的成本比較有利:

(1)對那些要經過很長時間才可實現的、用于銷售的存貨來說,如果按新的準則來核算成本,那這一成本一般會比按其他準則來核算的成本要高很多。

(2)借款費用要經由資本化,才可以構成固定資產的組成價值,保持原有折舊方法的基礎之上,會增加折舊的費用,也就是說這會間接地影響到產品的存貨成本。新的準則對借款費用做出了修改,這使得固定資產的成本可以得到提高,進而可以減少了構成傾銷的可能性。

2.1.4企業的無形資產國際會計準則非常重視資產的可辨認性,所以,商譽就被排除在了無形資產之外。新的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企業所有或者企業所控制的、不是具體實物形態的、可以辨認的、非貨幣性的一種資產,因此,不可辨認的企業商譽與無形資產的準則不符。依據新的準則,企業在研發時的所有支出,應該進行必要的區分,區分是研究階段的支出,還是開發階段的支出,這樣利于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處理。企業在研究階段的支出,應該在其支出時就計入到本期的損益里,然而企業開發階段的支出,則應該在其滿足規定的條件之后,允許其進行資本化。另外,我國對于那些投資者的無形資產,是把投資方所認定的價值作為其實際成本的,而在國際準則中,這些無形資產卻是統一按公允價值來計價的,我國對于由資產交換所引起的那部分無形資產,則是按其是否具有商業性,劃分成公允價值以及成本這兩種模式,而在國際準則中,這部分無形資產也是按公允價值來計算的。根據我國原來的準則,認定由無形資產所引發的支出,應該在其支出時就在當期的費用中確定,而當前的無形資產準則卻廢除了這一規定。此外,在攤銷問題上,為了能夠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新的準則規定使用壽命不能確定的無形資產不能夠進行攤銷。

2.2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下的反補貼問題

《反補貼協議》規定,補貼的成立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有財政的支持;

(2)這種財政支持是由世界貿易組織里的公共機構所提供的;

(3)該支持被授予某些利益。通常,補貼有三種類型:禁止性的補貼、可訴性的補貼以及不可訴性的補貼。

當前我國存在的補貼問題:

(1)國有企業支付小額或者不支付費用就能夠獲得土地的使用權;

(2)政府主要通過對能源價格的干涉,實現企業成本的降低;

(3)地方性的政府用較低的價格來實現供水、供電及其他原材料的供應;

(4)政府盡量減免企業的債務,且提供優惠性的貸款;

(5)政府努力給企業稅收上的優惠;

(6)政府對某些產業提供扶持性的補貼,尤其是在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國有企業的重組中投入了大量資金;

(7)政府為國有企業的私有化提供較多的優惠;

(8)政府直接給企業出口性的補貼。

3有效防范貿易救濟的措施

3.1積極建立防范貿易救濟的會計體系

在西方國家中,有比較完善的對會計訴訟的支持,這利于提起反傾銷訴訟和應對抗辯。比如,會計在企業的反傾銷申訴中,可以幫企業收集和整理有關的申訴證據,借助會計的舉證來進行申訴和控告。再如,在進行應訴反傾銷的調查時,會計可以為企業提供有關的應訴資料和數據,以便企業進行有關會計的陳述及抗辯。同時,會計還可參與到對企業被訴的反傾銷的預防中。西方國家通過建立這種有效的會計保護機制,利于企業在反傾銷之訴中取得各方面的優勢和有利條件。而在我們國家,有關貿易救濟的會計舉證資料則是非常有限的,還未能夠建立專門、完善的針對貿易救濟應訴的會計舉證體系,因此,用來應訴的會計資料通常都是由現有的、不完善的會計系統提供的,該系統對會計資料的積累是比較有限的。然而,由于在反傾銷訴訟中,涉案有關的產品通常是企業各種產品中的某一類或者某幾類,并且這些產品主要是用來出口的。當時,由于企業的產品有好多種,如果要把涉案的產品和企業的所有產品相分離,既費時又費力。因此,企業一定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材料成本、存貨成本、產成品的成本、銷售成本以及材料的數量等,這些都要注重強調分配的方法問題。對于各出口企業,公司應該在條件允許時在海外的銷售部門里建立相對獨立的會計的核算系統,也就是說,對于企業的出口產品,一定要按產品出口 的國家、出口產品的類型,在賬簿里單獨地做出記錄;對于那些海外銷售的部分,則應該注意:第一,出口商品的銷售數量及價格的信息要正確而完整地記錄和保存;第二,有關機構在進行企業的反侵銷調查時,一定要特別關注企業提交的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性,也就是說,一定要保證出口產品的每次交易都能正確而完整地在銷售單中反映出來;而對于企業的生產,則要注意這幾個方面:第一,按貿易救濟的有關要求,出口產品從其原材料到其零部件,再到把這些材料及部件裝配成產成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投入全部的產品的用量都必須記錄在數據庫里,而在核算產品的成本時,則要盡可能地使產品的直接成本得到追溯,并使成本的計算及分配更加合理,對于產品的間接成本一定要選擇恰當的成本動機。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當前使用較多的是替代國價格這種方法,在這種狀況下,對于成品的用量一定要進行精確地掌握和記錄。第二,對那些機制比較復雜的制造企業來說,其進行成本核算時,通常要設兩個代碼,這兩個代碼在反傾銷的調查里一定會用到,也就是:控制代碼及物料代碼,這些代碼一定要體現在企業經營的各個環節里,對代碼的設計要注意規范性、合理性及完整性,只有這樣才利于企業了解其自身的生產過程。第三,企業在其產品的生產及經營中,還要關注產品的包裝成本,以及包裝中所含的成本信息;而對于材料等的采購過程,企業則需要認真保留、保持產品原材料采購的有關文件,以便提高反侵銷調查機關采信企業采購價格的可能性。

3.2積極建立企業貿易救濟的預警機制,該預警機制一定要包括的信息

(1)有關我國的出口產品在重要的國外市場上的銷售量信息,這些信息具體有:產品的銷售額、價格的增長程度、產品的市場價格和占有率、進口國可接受的產品進口量的上限及價格的下限、對該國產業的損害、該國同類產品受影響的情況及其競爭者的銷售量;其他國家出口的同類產品的銷售量及產品價格、產品的生產成本及各個國家售價間的不同、進口國反傾銷的情況等信息。這些信息會幫助各個企業認識到可能的市場風險,以便使企業可以及時地調整出口產品的數量、價格及計劃等,有效地降低該企業被訴傾銷的可能性。

(2)同類的產品在出口國市場上的競爭狀況,以及產品的供需相關的市場信息,這些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中消費者特點、市場的需求狀況、生產者的數量、市場的發展狀況、產品的銷售量及價格、產品的銷售渠道及來源、市場的競爭動態等。這類信息利于企業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競爭手段,更加合理地確定產品的出口價格。

(3)必要時,還要了解第三國中同類產品的相關市場信息。這些信息的內容有:第三國市場上的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出口價格以及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情況等。掌握這些信息可以使企業找到合適的替代國。

(4)我國及進口國之間存在的貿易逆差或順差。通常,貿易的不平衡很容易導致貿易摩擦的出現及加劇,如果我國對于某國有很大的貿易順差,就很可能會引起進口國的反對,這必然會造成他們提起反傾銷訴訟。

貿易救濟范文3

關鍵詞:貿易救濟;貿易救濟調查;貿易救濟措施;STO;GATT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2)06?0032?06

貿易救濟是指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因為不公平的進口行為或產品過量進口對國內產業的沖擊,并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各國政府為保護國內市場而給予國內企業的幫助或救助。為了維護公平的國際貿易和有序的競爭行為,世界貿易組織(WTO)基于各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制定了在貿易過程中的GATT和WTO規則,內容涉及貿易救濟調查、損害的確認、措施的實施和爭端解決機制等。WTO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增長過激等原因造成國內產業損害時,可以通過采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來保護國內產業。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迅速發展,各國在經貿領域的激烈競爭,使得國際間貿易摩擦不斷增加,其形式也逐漸多樣化,由關稅轉變為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知識產權等多種形式。這些形式由于得到GATT和WTO規則的認可,已經成為了各國保護本國貿易的常用武器。其中,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成為世貿組織成員近年來運用較廣泛的貿易壁壘手段之一。自從中國中國加入WTO后,對外開放度不斷擴大,對外貿易規模不斷發展,使得中國與其他貿易國之間摩擦不斷加劇,導致國外對華貿易救濟調查不斷增加,甚至成為各成員國調查的重點。截至2011年,我國已連續17年成為全球遭受貿易救濟調查最多的國家,連續多年成為全球反傾銷、反補貼的主要受害者。

一、全球貿易救濟調查概況

據世貿組織統計,1995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世貿組織成員國在全球范圍內共發起4413起貿易救濟調查(包括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年均259.6起。其中,反傾銷3922起,年均230.7起;反補貼262起,年均15.4起;保障措施229起,年均13.5起。國際貿易救濟調查的發起情況,詳見表1。

由表1可以明顯看出,國際貿易救濟調查的主要方式是反傾銷。自1995年到2011年6月,全球共發起貿易救濟調查4413起,其中反傾銷調查3922起,在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總數中占比達到88.87%;反補貼調查262起,占比5.94%;保障措施調查229起,占比5.19%。占比情況如圖1所示,明顯看出,反傾銷是全球貿易救濟調查的主要手段。

并且,隨著全球經濟復蘇,全球GDP在良好的貿易環境下不斷增長,全球貿易救濟調查的發起次數也逐漸減少,立案數呈下降趨勢。詳見圖2。[3]

二、國外對華貿易救濟案件聚焦分析

(一)國外對華貿易救濟調查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中國經濟和對外進出口貿易持續快速發展,與世界各國經貿往來日益密切,摩擦也日益增多,我國已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最大受害者。自1995年至2011年,全球共發起全球共發起貿易救濟調查4413起,其中針對中國的872起,占全球貿易救濟立案調查總數的19.76%,名列第一;全球共實施2708起最終貿易救濟措施,其中針對中國的有646起,占實施貿易救濟調查總數的23.86%,名列第一。國外對華貿易救濟調查的情況見表2。[4]

據我國海關統計,1995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為2808.6億美元,至2010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為29734.8億美元,年均增長率達8.79%。圖3顯示,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推進,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中國在經貿領域摩擦不斷增加,中國企業被國外企業發起貿易救濟調查的次數也日漸增長。但是隨著全球經濟的復蘇,國際間貿易保護主義略有收斂,中國企業遭受到的調查次數逐漸減少,有著良好的發展時機。[5]

(二)國外對華貿易救濟案件特點

1. 發起貿易救濟調查頻繁,主要形式是反傾銷和反補貼

國外對華發起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次數隨著中國進出口貿易的繁榮也與日俱增,給中國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由表3可知,國外對我國企業發起貿易救濟調查次數越來越多,且方式主要是通過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我國出口產品是主要進口國的重點調查對象,我國已連續17年成為全球反傾銷調查的最大受害者,并連續6年成為全球反補貼調查的重 點。[6]

隨著與世界各國經貿往來頻繁,摩擦也日漸增多,現今我國已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最大受害者。根據WTO公布的資料,如表4所示,自1995年至2011年,國外對華發起貿易救濟調查872起(含保障措施1起),占全球貿易救濟立案調查總數的19.76%,名列第一;其中國外對華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825起,占全球反傾銷立案調查總數的21.04%,名列第一;國外對華發起反補貼調查46起,占全球反補貼立案調查總數的17.56%,名列第一。

2. 國外對華反傾銷立案-措施比不斷提高

從世界的角度看,從1996年以來,世界反傾銷立案與最終實施反傾銷措施之比(簡稱“立案?措施比”)有所提高。根據WTO公布的資料,如表5統計所示,從1995年至2011年,全球共發起3922起反傾銷立案調查,最終實施反傾銷措施案件2543起,占發起總數64.84%;而對華發起825起反傾銷立案調查,最終實施反傾銷措施案件612起,占對華發起總數的74.19%。

從圖4可明顯看出,自1995年至今,中國立案-措施比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顯然,中國已經成為了全球各國發起反傾銷和采取反傾銷最終措施的頭號目標,中國企業的產品出口,在國際市場上面臨的阻礙,比其他WTO任何一個成員國都要大。

3. 發起國集中,主要發起國為印度、美國和歐盟

根據WOT數據統計,自1995年至2011年6月,在對華啟動貿易救濟調查的27個國家(地區)共對華發起了4413起貿易救濟調查,排名前10的國家分別是印度(145起)、美國(135起)、歐盟(104起)、阿根廷(85起)、土耳其(58起)、巴西(48起)、加拿大(36起)、南非(34起)、澳大利亞(34)起以及墨西哥(30起),這10個國家共發起709起對華貿易救濟立案調查,占全球對華貿易救濟調查立案數(872起)的81%。詳細占比情況由圖5所示。

從對我國采取最終貿易救濟措施的國家來看,盡管早期發達國家在早期是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主要國家,但是近幾年,發展中國家對我國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數量大幅上升,現在已經取代了發達國家成為對我國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主要國家。

從具體的實施貿易救濟措施次數來看,從1995年至2010年底,對我國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前10名的國家分別是印度(109起)、美國(105起)、歐盟(71起)、阿根廷(58起)、土耳其(56起)、巴西(30起)、加拿大(27起)、韓國(19起)、、南非(18起)以及墨西哥(17起)。這10個國家共對中國實施510起貿易救濟措施,占總量(622起)的82%,如圖6所 示。

4. 涉案行業集中,賤金屬、化工業和機電設備業產品遭受調查多

從中國被發起貿易救濟調查的產品來看,國外對華發起調查的產品涉及4000多種,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的產品或勞動密集型產業,如賤金屬、化工業及機電設備等多種行業的產品。從1995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國遭遇貿易救濟調查前10名的產品有賤金屬及其制品(199起),化工業及其相關產品(167起),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104起),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75起),塑料、橡膠及其制品(55起),石料及類似材料、陶瓷、玻璃及制品(50起),雜項制品(48起),木質紙漿及其制品(2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9起),汽車、飛機、船舶和相關的運輸設備(19起),光學、精密儀器及設備(17起)。這11類產品共773起,占我國遭受貿易救濟調查總數(871)的88.75%。由此可見,該11項產品向國外出口時應特別關注。

從我國被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產品行業來看,賤金屬及其制品為143起,化工產品及其相關產品為135起,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為72起,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64起,塑料、橡膠及其制品41起,石料及類似材料、陶瓷、玻璃及制品30起,雜項制品42起,木質紙漿及其制品12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6起,汽車、飛機、船舶和相關的運輸設備和光學、精密儀器及設備為12起,這11類產品共577起,占我國遭受貿易救濟措施總數(645起)的89.5%。由此看來,賤金屬及其制品、化工業及其制品被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比例非常高,占我國被實施措施總數的48%。

三、應對國外對華貿易救濟的戰略分析

通過上述對國外對華貿易救濟調查的形式、立案-措施比、發起國及發起行業進行分類統計,明確國外對華發起貿易救濟調查和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的現狀,得知中國現今面對著國際對華貿易救濟案件“發起次數逐年增加、形式多為反傾銷、立案-措施比不斷提高、發起調查國家集中、被訴產品范圍不斷擴大、涉案產品行業集中”的新特點,我國政府、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如何在國外發起貿易救濟調查前及時預警、被調查時順利應訴和被采取措施后良好控制,成為了中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我國政府應實行多元化的出口貿易結構。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出口貿易量和出口貿易額急劇增長,我國企業產品出口數量和出口額均對國外企業及國際市場產生了巨大的沖擊。這導致我國企業在出口產品時就必然要充分考慮進口國國內市場容量及進口國國內產品競爭者狀況,對出口產品合理的定價定位,優化出口產品結構,通過產品創新來增加產品附加值和科學技術含量。

其次,我國政府和相關中介機構要合理利用WTO規則。我國政府與相關產品業界協會應密切配合,努力在國外對華發起貿易措施救濟調查和采取貿易救濟措施時給予自身企業和產品予以更多的保護,對國外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積極應對,對國外即將采取的貿易救濟措施正確評估,以確保我國政府和出口企業在WTO規則下享有應有的權利。

最后,對于對華發起貿易救濟調查和采取最終措施排名靠前的國家和高頻行業,應予以重點防范和關注。如印度、美國和歐盟這三個國家占據了對華貿易救濟立案調查和采取最終措施的前三名,特別是印度均排首位,對于向這些國家出口產品的企業,應在出口產品之前就應做好相關的預警工作,對企業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和競爭者信息充分把握,以便被發起調查時積極應訴和舉證;又如賤金屬、化工業產品和機電設備這三個行業的產品在過去17年里被發起立案調查數占全部行業的54%,對于出口這些行業產品的相關企業應加強出口產品的成本核算工作,對出口產品定價合理。

最后,中國企業應規范自身行為。在企業財務方面應遵守我國會計準則,不得在產品成本信息、銷售情況方面弄虛作假,并在成本核算等會計處理方面提前做出反傾銷導向。同時做好企業內部控制工作,在出口產品時加強反傾銷導向,做好應對國外發起貿易救濟調查的應對準備,以及在應訴反傾銷階段充分發揮會計信息的證據效力,確保企業在應對國外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中勝訴。

這樣,在中國政府、出口企業和行業協會這三方面積極配合下,對出口的產品未來可能發生的貿易救濟調查做好準備,在應對貿易救濟調查時提供具有證據效力的會計信息并在被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后控制其影響,這樣中國企業在應對國外貿易救濟調查時也會游刃有余,充分發揮應對國外貿易救濟的“三位一體”的聯動機制,提升中國企業的競爭力,保護中國產業的發展和獲得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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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Revelation of Overseas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

LIU Aidong, YANG Xuanyu

(Business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data of International Trade Remedies that is announced by WTO from 1995 to 2011,this paper analyz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Remedy,emphatically analysing foreign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A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foreign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 is made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the form of investigation,the ratio of case registration to measures,sponsor nation and the industry of litigated products.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form of foreign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 concentrating on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the increasing proportion of Trade Remedies against China、the high concentration of sponsor nation and the wide range of the industry of litigated products,four strategic measures are suggested to cope with foreign Trade Remedy against China.

Key Words: Trade remedy; Trade remedy investigations; Trade remedy measures; WTO; GATT

收稿日期:2012?07?12;修回日期:2012?10?10

貿易救濟范文4

關鍵詞:違約救濟國際貿易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違約救濟,顧名思義,指的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有權采取的救濟措施。所謂的國際貿易,根據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克什協定)),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知識產權貿易三大塊。

在國際公約層面上,調整國際貨物貿易最主要的公約應屬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截至2009年2月5日,共有73個國家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其中發達國家占了2I個(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都參加了該公約,只有英國和葡萄牙沒有加人),其所涵蓋的國際貿易總量超過全球貿易總量的70%。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中國國內法的規定若與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不相一致,應以公約為準。此外,由于該公約的適用具有任意性,即便不是締約國的國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適用該公約的規定,或者約定對某些規定進行變更。因此,本文主要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視角探討違約救濟條款。

本文主要分析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違約救濟規則,但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已經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某些服務和知識產權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貨物貿易的違約救濟也可以認為是國際貿易的違約救濟,更何況,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違約救濟規則有些本身就直接被適用在國際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領域。以下將分三個方面展開論述。

一、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違約責任與違約救濟之辨析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我們經??吹胶贤辛杏羞`約責任的條款。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違約責任并非一個單獨的概念。該公約不止一次提到合同的違反(breachofcontract),即違約,但是違約產生的責任問題并沒有像我們日??吹降哪菢又苯痈爬椤斑`約責任”。對違反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表述詳見于公約第三章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bytheseller(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和第四章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bythebuyer(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因此公約很清楚地表明,違約責任和違約救濟,先有一方違約的事實,另一方才有權采取救濟,違約方因非違約方行使救濟權利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才是違約責任,故而違約責任并不能簡單等同于違約救濟。但是,在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實務中,經??梢娺@兩個概念被混淆使用,在訂立的合同條款中更是經常將兩者混為一談,表明違約情形出現時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如何承擔責任的內容經常被概括為“違約責任”,而這些內容確切地說,應該被概括為“違約救濟”。

二、違約的類型與救濟選擇:非違約方的救濟選擇不可任意而為

根據《公約》第46,50,51條規定,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采取的特有的補救方法主要有五個:①要求實際履行②交付替代物③修理④減價⑤宣告合同解除。而根據《公約》第61,62,63,64條,買方違反合同時賣方特有的補救方法主要有兩個:①要求實際履行②宣告合同解除。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違約,都可以采取的共同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三個:①中止履行義務(《公約》第71條)②損害賠償(《公約》第74,77條)③支付利息(《公約》第78條)。

在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很輕率地要求退貨或要求退款,也就是單方宣告解除合同。這種宣告作為貿易談判策略未嘗無可,但作為法律救濟手段,必須三思而后行。公約對于違約救濟方式的采用與違約的程度緊密相連,必須根據違約的程度確定相應的救濟方式,不可任意而為。

根據公約的規定,違約的類型可以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根本性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v.sNon-fo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另一類是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actualbreachofcontractv.s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

(一)一方根本性違約,另一方的救濟選擇

根本性違約,根據公約25條,指的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但是,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并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的除外。

1賣方根本性違約時,買方的救濟選擇

公約并沒有指出哪些情況屬于根本性違約,但根據第51條,賣方完全不交貨或者所交貨物的質量、規格出現嚴重的不符合約定可以視為根本性違約。同時,根據公約第42條,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權利或主張的貨物,因此,可以認定,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并非自己擁有所有權(即賣方交付的貨物不是賣方自己的貨物),或者賣方交付的貨物是冒牌貨,在貨物貿易與知識產權聯系越來越密切的今天,其結果實際等同于賣方并沒有交付合同約定的貨物,或者至少可以認定其所交付的貨物嚴重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故這種情形也應被認定為屬于公約第51條規定的根本性違約的情形。對于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的這三種情形,根據46條第2款和第49條的規定,買方的救濟選擇,溫和型的救濟是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比較強勢型的救濟則是宣告合同解除。

必須注意的是,“宣告合同解除”(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Ihavetherighttocancelthecontract),是指使合同恢復到沒有履行前的狀態。合同被宣告解除,會產三個法律后果:如買方已經付款,賣方要連本帶利返還給買方;如賣方已經交貨的,買方要把貨物返還給買方(退貨);這兩種情況下,導致買方損失的,買方均可要求損害賠償。而“要求交付替代物”的救濟方式下,如果買方不能按照原狀返還貨物,例如貨物已經銷售出去,則不得要求對方交付替代物。

2.買方根本性違約時,賣方的救濟選擇

同樣,公約也沒有指出買方什么樣的情況屬于根本性違約,結合公約第25條關于根本性違約的一般性規定和公約第64條關于賣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解除的規定,可以確定,買方如果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款,或者是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付款期限時,賣方通知買方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而買方仍不按該合理期限付款,或者在該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付款時,將構成根本性違約;另外,如果買方沒有按照約定接受貨物,也不按約定付款,也將構成根本性違約。根據公約第64條的規定,在這兩大類情況下,賣方才可以宣告合同解除。

賣方宣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據公約第81條和第84條,主要有兩個,要求買方返還貨物;如買方不能返還,除賠償給賣方貨物的價值外,還必須向賣方返還他從貨物得到的一切利益。

(二)一方非根本性違約時,另一方的救濟選擇

1.賣方非根本性違約時買方特有的救濟方式

主要包括三種。其一,要求實際履行:例如當數量不足、包裝不符。必須注意:可以約定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對方履行,若對方在此期間內仍不履行,便可為買方宣告合同解除創造條件。其二,修理,主要適用于一般的質量、規格問題。其三,減價,主要適用于數量不足、質量、規格不符合。需要注意的是。減價不等于隨便砍價,根據公約的規定,減價應該按實際交貨的貨物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公約第48條規定,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已經作出補救,買方應該予以同意;賣方在交貨日期后,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買方也要考慮其補救措施:第一,自負費用;第二,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或給買方帶來不合理的不方便;第三,對買方提出要求或發出通知,要求買方某一特定時間內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另外,賣方若依照公約規定已經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買方一開始就不同意賣方的補救的情況下,買方便不能再主張減價。

可見,公約對減價的約定對賣方有利,對買方不利。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為了避開對自己不利的規定,買方收到請求或通知后,如果不同意,必須明確答復NO,如果不在約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則賣方可按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

2.買方非根本性違約時賣方特有的救濟措施

例如,買方有義務支付部分預付款但違約不支付時,賣方可要求買方實際履行。賣方在這種情況下,最好要約定一段合理的時間,若在此期間內對方仍不履行,則可為自己宣告合同解除創造條件,或者為自己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提供依據。

(三)一方預期違約時,另一方的救濟選擇

預期違約,根據公約第71條,指的是,如果訂立合同之后,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1)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的缺陷;(2)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主要的義務。此時,另一方的救濟方式是中止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

根據公約第72條,預期違約也分為預期一般性違約和預期根本性違約,一方預期根本性違約是,另一方的做法比較溫和的選擇是中止履行,比較強勢的做法則是宣告合同解除。

三、國際貿易實務中最基本的違約救濟措施的適用:請求損害賠償

(一)損害賠償(damages)是最基本的違約救濟條款,只要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另一方即可要求損害賠償。

(二)從損害賠償的分類看國際貿易合同的訂立技巧

世界各國對于損害賠償,可以歸結為以下幾種:

1.補償性賠償(compensatorydamages)

又稱事實性賠償,因被告的違法行為導致的直接后果,主要用來補償因一方違反合同導致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法院一般會判處賠償受害一方的損失以回復到沒有違約的狀態。

2.結果性賠償(Consequentialdamages)

損害并非直接來源于被告的違法行為,但一定是來源于被告的行為。例如,被告扛著一張電梯走路,不小心撞到原告,傷到原告的臉,原告可以要求補充因臉傷造成的收人損失。臉部的損害,不是撞傷本身,而是撞傷本身對原告工作的影響。這種賠償屬于補償型賠償的一種,容易引起爭議,所以最好在合同中明確做出約定。

3.伴隨的損失賠償(incidentaldamages)

出現在美國《統一商法典》。例如,買方違約之后,賣方安排裝運貨物或保管貨物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

4.懲罰性賠償Punitive/exemplarydamages

主要適用于美國,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補償原告,而是為了阻止被告和類似的人繼續實施給原告帶來損害的行為,但是其適用的場合非常謹慎:

第一,侵權案件,僅適用于極度惡劣的侵權行為;

第二,合同案件,適用更為嚴格,僅適用于保險人惡意違反保險合同的案件;

第二,懲罰性賠償允許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具體可以超過多少沒有限制,但是如果超過的倍數明顯過高,會被上訴法院駁回。例如,1981美國Campbell訴statefarm汽車保險公司案,猶他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實際損失100萬美金,懲罰性賠償14500萬美金,而該判決被美國聯邦最高院裁定駁回,聯邦最高院認為懲罰性賠償與實際損失的賠償差距應在1一9倍之間。

5.約定的損失賠償(違約金)Liquidateddamages

指的是雙方在合同訂立時就確定的違約賠償,例如遲延交貨或遲延付款的賠償。若損失沒有預先估計,等到違約發生時,損失必須由法院進行確定。而根據普通法,若違約金旨在懲罰違約一方而不是補償,將不被執行。若違約金要被支持,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數額與另一方根據合同期望的利益大致相近;第二,合同訂立之時,該損失尚未發生。例如,2008年英國公平貿易辦公室代表信用卡用戶英國的信用卡發行銀行包括匯豐銀行、英國阿貝國家銀行等知名銀行,因為這些銀行對用戶每透支一筆,哪怕數額再小,手續費都是39美金,英國公平貿易辦公室認為銀行的收費過高,因為其成本只是寄送一張透支通知信函而已。而被告銀卻認為,39美金的透支費用是合同約定的條款,是作為銀行保管其賬戶的報酬,不是懲罰。公平貿易辦公室反駁說,報酬如果是12美金可能就很高了(當然也無法提供這個數據的得出依據),但39美金顯然是太高了。法院最后認定,銀行對透支的收費39美金過高,帶有懲罰性,其數額應與違約方期待的利益大致相當方為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若雙方對工程的延誤具有過錯,各國法院一般都不認可違約金的適用。

6.三倍賠償Trebledamages

適用于美國,主要用于惡意壟斷案件、故意侵犯專利案件、偽造商標案件、《黑幫組織及成員的反詐騙和腐敗組織法案》規定的賠償。

7.吐出性賠償Restitutionaryordisgorgementdamages

主要用于知識產權案件。例如,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再如,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信拼又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三)公約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公約74-77)

1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等于另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還包括利潤的損失。

可見公約認可compensatorydamages,incidentialdamages,consequentialdamages。

2.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根據他當時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預料到或應該預料到的另一方的可能損失。

例如,A是經銷商,其向B購買貨物的目的是為了再賣給C。

(1)如果A與B訂立合同時未明確這點,因B違約而導致A對C也違約時,A主張利潤損失缺乏客觀依據,因為企業經營本來就是風險經營,何以保證穩定的利潤?

(2)如果A與B訂立合同時就明確這點,一旦B違約而導致A對’C也違約,A主張利潤損失就有客觀依據。

(3)如果A與B訂立合同之時不想明確其他購買人,但是又想獲得一筆預期利潤的賠償,怎么辦呢?此時可以把未來的利潤損失數字化,用liquidateddamages加以確定,以省去未來舉證的麻煩。

3.在宣告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如買方購買了替代物或賣方已經把貨物轉賣,但合同價格與替代物價格存在一定的差額;或者雖然沒有上述的買進替代物或轉賣情勢,但合同價格與時價格存在一定的差額;這兩種情況下,要求損害賠償方有權取得這部分差額。這里的“時價”指的是合同約定的貨物交付地的市場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市場價格,則以合理替代地的市場價格為準,但應考慮運輸費用的差額。

4.要求損害賠償方的義務:減損義務(mitigatetheloss)

一方違約,另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否則,違約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擴大的損失。

四、國際貿易合同中損害喇嘗條款的擬定技巧

第一,對損失進行界定,歐洲市場和美州市場都承認的損失,補償性損失(compensatorydamages)、結果性損失(consequentialdamages)、伴隨性損失(incidentialdamages),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進行界定。

第二,美洲市場尤其是美國市場,可以列入懲罰性賠償(punitivedamages),但應注意比例,實際損失的1一9倍;歐洲市場,不可列入這類賠償條款,另外,如果合同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不能列人懲罰性賠償,因為中國也不承認。

第三,涉及惡意壟斷案件、故意侵犯專利案件、偽造商標案件、《黑幫組織及成員的反詐騙和腐敗組織法案》規定的詐騙行為,可以約定適用三倍賠償。

貿易救濟范文5

摘 要: 隨著關稅壁壘的大幅下降以及對傳統非關稅壁壘的削減,各國逐漸開始利用貿易救濟措施保護國內工業發展。中國在經濟的高速發展過程中可謂是首當其沖,深受其害。本文通過對世貿組織成立以來的相關數據進行研究,分析了我國遭受國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現狀及其原因。

 

關鍵詞:貿易救濟 現狀 原因

一、引言

二戰后,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后期以來,在世貿組織前身——《關貿總協定》的努力下關稅水平大幅下降,關稅作為政府干預貿易的政策工具的作用越來越弱。20世紀70年代中期,非關稅壁壘已成為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形成新貿易保護主義。但由于非關稅壁壘與《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宗旨也是相違背的,并且在第七輪“東京回合”談判中首次將談判矛頭指向非關稅壁壘,提出減少、消除非關稅壁壘,減少、消除這類壁壘對貿易的限制及不良影響,以及將此類壁壘置于更有效的國際貿易控制之下等條款。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關稅和傳統非關稅壁壘逐漸降低。在wto允許各成員國采取貿易救濟措施以保護國內市場和相關產業發展的情況下,各國以采取貿易救濟措施實現公平貿易之名行保護貿易之實,便也成為當前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表現之一。貿易救濟主要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三種。本文在研究世貿組織成立以來(主要指1995年至2012年3月6日)數據的基礎上,對我國遭受貿易救濟措施的現狀及其原因進行分析。

 

二、我國遭受的貿易救濟現狀的描述

根據wto官網統計,1995年至2012年3月6日期間,全球共發起4125起反傾銷案,僅針對中國發起的就達884起,占比21.43%,其中針對我國發起150起,歐盟、美國各發起109起,阿根廷也對我國發起88起,僅這四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案就占到國外對我國發起反傾銷案總數的51.58%。這一時期內,全球共發起291起反補貼案,針對我國的有57起,其中美國發起32起,加拿大發起13起,澳大利亞和歐盟分別發起5起、4起。當然,針對我國發起的保障措施并不多,全球發起的234起案件中,針對我國的僅有2002年1起。按我國遭遇的貿易救濟案在部門的分布情況看,國際社會對我國xv行業(基本金屬和金屬制品)共發起貿易救濟案件254起,對我國vi行業(化學及有關工業產品)共發起貿易救濟案件180起,對我國xvi行業(機器和機械器具;電氣設備;零部件;錄音機和放聲機,電視圖像和這類制品的零部件及附件)共發起貿易救濟案件117起,對其他具體行業發起的案件情況見表1。

 

入世以來,國際社會發起的貿易救濟案件總數保持下降趨勢(見圖1),但我國卻深受貿易救濟問題的困擾。從絕對量上看,2002—2005年,針對我國發起的貿易救濟案件一直維持在50多起相對平穩的水平。2006年增加到74起,而后2007-2009年一直處于較高的絕對水平上,從2010年開始下降至50起,2011年共有58起。從相對量上看(見圖2),入世以來國外針對我國發起的貿易救濟案在國際貿易救濟案件總數中的占比一直持續上升。從2002年14.5%持續增長到2006年的32.9%,2007年達到最高占比38%,2008年、2009年也維持在35%左右的高占比,2010年有一個較大降幅,降至24.9%,2011年又上升至30.4%,2012年三個月以來占比為26.7%??偲饋砜矗瑖忉槍ξ覈扇〉馁Q易救濟始終處于一個很高的水平。

 

三、分析國外針對我國采取的貿易救濟始終處于一個很高水平的原因

(一)我國經濟增長迅速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開始實行市場經濟,融入到世界經濟當中,在發揮我國資源稟賦及勞動力成本廉價等比較優勢的同時,也充分地運用了全球的市場、資源、技術和智力等。經過30多年的發展,中國以接近年均10%的經濟增長速度在世界經濟中迅速崛起,以2000—2010年數據為例,我國gdp年增長率在金融危機之前一直保持高速增長,金融危機后增長率大幅下滑,但依舊維持在9%以上,在2010年經濟復蘇背景下,我國gdp增長率又超過10%。根據世界銀行數據顯示,在基于購買力平價的國內生產總值排名中,中國已于2010年趕超日本,以58786.29億美元排在世界第2位,雖比排在第1位的美國少87037.71億美元,但卻是首次超過日本,并比日本高出3808.16億美元。巨大的gdp總額又加之如此之高的經濟增長率,不得不引起許多國家,尤其是美國、西歐等發達國家的高度關注。特別是金融危機后,在各國經濟受到猛烈沖擊的情況下,我國經濟依然保持比其他國家更為迅速的增長,由此招致各國對我國采取的貿易救濟措施居高不下也便不足為奇。

 

(二)我國貿易順差巨大

我國對外貿易自1994年以來一直保持順差,尤其是2005年我國貿易順差激增為1020億美元,突破千億美元后直至2008年一直保持大幅增長,2008年高達2981.23億美元的巨額順差。雖然金融危機后,順差大幅跌至1956.87億美元。此后直到2011年都有下滑趨勢,但其順差絕對量依舊過高。過高的巨額貿易順差一方面說明我國產品的出口競爭力在逐步增強,在同世界各國搶占世界市場的同時和其他國家產生貿易摩擦也是無法避免的,尤其美國、歐盟等經濟體受金融危機重創后貿易保護主義高漲,對我國故意刁難;同時由于我國與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與產業結構極其相似、產品質量等級差距小,彼此間的競爭日益加劇。區域經濟一體化、經濟全球化地加深,把各國置于一個關稅取消或大幅減讓、傳統非關稅壁壘受抑制的大環境之中,這就勢必導致我國遭遇各國發起的貿易救濟案處于一個很高的水平。

 

(三)我國出口商品貿易地理方向過于集中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統計計算可得,近幾年我國出口到全球前五位貿易伙伴國(2011年排名)的合計份額分別是:2006年61.3%、2007年59.9%、2008年59.4%、2009年58.34%、2011年56.98%,每一年份都接近60%。其中,僅我國的第一和第二貿易伙伴國歐盟和美國每年合計占比就基本在37%以上。由此不難看出,我國貿易地理方向的確過于集中。地理方向過于集中,擠占進口國國內商品市場,對進口國內部相同產業的制造商和就業人員形成了壓力,對進口國造成嚴重威脅。進口國一方面是為了增加其財政收入,但更為重要的是出于保護本國工業發展的目的,對我國采取貿易保護措施。而我國在制成品出口上由于存在資源、勞動力等成本相對低廉等比較優勢,使得我國出口商品價格相對較低,這就為國外針對我國發起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尋找到了借口。

 

(四)我國不能很好地利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同時對貿易救濟案件應訴不力

試想,如果我國嚴格按照wto相關協議的規定及中國加入wto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適時對國外在貿易救濟調查過程中某些不符合wto協議的做法提起爭端解決,通過多邊途徑進行協商調解、澄清事實,將有效遏制國際社會對我國頻繁提起貿易救濟調查的勢頭。然而事實上,我國并不能很好地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根據wto官網數據統計,自1995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作為申訴方我國僅提起11起爭端解決案件,其中8起其實關于貿易救濟方面的;而作為回應方,我國僅應訴30起。由于不能很好地利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因此便進一步加劇了國外對我國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現狀。同時,又由于我國政府、行業、民間協會及企業間無法很好地協調彼此在應訴過程中的關系,常常使我國在面對國外貿易救濟措施時應訴不力,甚至不采取任何應訴措施,致使經常無法在裁決中獲取不存在傾銷、補貼,只存在輕微傾銷、補貼或無實質性損害的裁定。從而使我國損失嚴重,而訴訟國卻一再獲益。長此以往,必然造成各國對我國采取貿易救濟措施的增多。

 

參考文獻:

[1]陳憲,應誠敏,韋金鑾.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m].上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貿易救濟范文6

一、中國遭受世界反傾銷的基本狀況

這里以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數據為例進行說明。據WTO官方統計,從WTO成立后的1995年至2011年,全球有40個成員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共2601起,其中有29個成員對中國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630起,年均37.1起,中國被實施的最終反傾銷措施占到全球的24.2%。

圖1顯示了遭受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成員中,中國名列第1,遭受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數量遠遠高于其他成員,是排在第2位的韓國的171起3.7倍,是第3位中國臺灣的140起的4.6倍,第4位美國的136起的4.6倍。以上的數據顯示世界對華反傾銷已經對我國的對外貿易的發展構成了嚴峻的挑戰。以2008年和2009年的數據為例,這兩個年度我國遭受的最終反傾銷措施分別為53起和55起,占世界比重分別為38.1%和40.1%。而這兩個年度中國的出口額占世界出口總額的比重分別只有9.1%和10.2%,可見我國遭受的反傾銷比重遠高于我國出口在世界所占比重,我國遭受的反傾銷數量占世界比重與我國對外貿易占世界比重的比例是極不相稱的,可見中國遭受反傾銷措施的形勢非常嚴峻。

如果再考察一下年均增長率的情況的話,我們就會發現中國遭受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增長率是遠高于世界的增長率。世界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年均增長率僅為1.5%,但是中國遭受最終反傾銷措施的年均增長率卻達到了6.5%,是世界年均增長水平的4.3倍。

二、應對反傾銷的政策研究

為了能有效預防和減少世界對華反傾銷,以及減少反傾銷導致的貿易損失,維護我國對外貿易的合法利益,增強產業安全,在減少貿易摩擦的基礎上實現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而通過一套合理的貿易救濟政策體系的運作去應對世界對華反傾銷才是系統和高效的,本文對該體系的一些關鍵之處提出政策建議。

1、注重貿易的均衡發展

(1)對于國家而言,以進出口基本平衡為目標,并通過進出口產品的結構調整來實現。中國出口占比過高或出口集中度過高容易引起世界對中國產品的敏感程度提高,容易引起國外對華的反傾銷,中國出口占比指標從1999年開始就一直高于45%,而且有的年份如2006年、2007年都超過50%,2008年、2009年也超過了49%,將近50%,因此中國在發展出口貿易的同時需要降低主要對華反傾銷國家的出口集中度。同時進口的增長可在一定程度抑制對華反傾銷,為此,我國應以進出口基本平衡為目標,一方面鼓勵國內企業增加能源、先進技術和設備進口;另一方面要逐漸減少低附加值產品出口,增加高附加值產品出口。

(2)對于出口企業而言,應增加市場開拓成本的支出,逐漸實現市場多元化,逐步降低過高的出口集中度。例如,我國遭受美國反傾銷的許多產品在美國的進口份額都偏高,小龍蝦尾肉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在美國的進口份額達到96.1%,鋼絲衣架達到67.2%,文具紙達到62.8%,手推車達到61.3%。再以我國遭受反傾銷的農產品數據為例,我們發現大量的農產品在進口國占比都相當高,如大蒜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在美國的占比達到49%,傘菇罐頭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在墨西哥的占比達到56%,蘑菇罐頭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在澳大利亞的占比達到86%,桑蠶生絲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在印度的占比達到94%。我國在進口國占比高的出口企業應增加市場開拓成本的支出,進行廣泛的市場調研和科學論證,將我們以前忽視的其他目標市場逐漸的開發出來,避免市場過度集中,實現市場多元化,降低進口國利益方對該產品的關注度,否則一旦被反傾銷,未來損失會超過現在市場開拓成本。

2、針對大類產品或具體產品建立反傾銷預警體系的效用更高

預警體系的最大好處是能防范于未然,有利于在初期化解反傾銷風險,而要建立有效的反傾銷預警體系需要注意三個方面:第一,針對重點產品進行預警。當無法針對所有的產品進行預警時,合理的選擇就是從我國出口產品中根據出口價格、出口占比等指標挑選出重點監控產品,然后針對重點產品建立相應的預警體系。第二,針對主要對華反傾銷國家或地區進行產品預警。重點針對印度、美國、歐盟這3個最重要的對華反傾銷國家或地區進行產品預警。第三,依托行業協會或商會建立預警體系。我國一些行業已有相應的預警體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建立了40余種五礦化工重點產品的預警機制。

3、出口企業要提高科研投入通過產品升級實現依靠競爭優勢出口

長久以來我國大量出口產品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產品附加值低,價格偏低。例如,遭受歐盟反傾銷的草莓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出口價格下降了24%,遭受美國反傾銷的蘋果汁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出口價格下降了31%,遭受美國反傾銷的小龍蝦仁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出口價格下降了37%,遭受巴西反傾銷的蘑菇罐頭在反傾銷調查期年份出口價格下降了61%,價格下降對進口國利益方產生更強烈的刺激。從長遠發展來看,出口企業要實現出口的可持續發展就一定要重視產品的升級,而要實現產品的升級則必須增加企業的科研投入。當通過產品升級提高附加值實現競爭優勢后,進口國對我國出口產品價格敏感度隨之降低。

4、重視并多視角地解決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

(1)對國家而言,要爭取在更廣的范圍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可。雖然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規定,到2016年中國將自動獲得在反傾銷領域的市場經濟地位,但需要防備有的國家在到期時以各種理由推遲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我國已經歷了30多年的市場化進程,市場經濟體制基本上完成轉型過程。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在2001年就已超過國際上60%的臨界水平,達到69%。2003年達到73.8%,2004達到73.3%,2005年達到78.3%,2006年達到77.7%,超過了WTO成員中的許多市場經濟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胺鞘袌鼋洕匚弧眴栴}不僅是經濟問題,同時也是政治問題,因此需要進行必要政治與經濟談判,敦促某些國家盡早和按期給予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另外,我國需要繼續完善市場經濟體系,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促使這些國家盡早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消除歧視性差別待遇和不公。

(2)對出口企業而言,在中國無法獲取“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涉案企業積極爭取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是明智之舉。以美國對華反傾銷裁決結果的總體情況來看,普遍稅率平均達到141.7%,而單獨稅率平均為46.2%,平均普遍稅率達到平均單獨稅率的3倍。普遍稅率最高達到386.28%(2008年立案的后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及零部件案件),最低為3.29%(2002年立案的糖精案件);單獨稅率最高為291.57%(2002年立案的糖精案件),最低為0%(涉及一次性打火機等多個案件)。無論從具體案件的個體情況來看,還是從案件的總體情況來看,單獨稅率大大低于普遍稅率,因此在中國無法獲取“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涉案廠商積極爭取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是明智之舉,這可以大大減少貿易損失。

5、提高中國在反傾銷方面的報復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

由于現在中國對外反傾銷的數量偏少,還不足夠多,導致報復能力不是足夠大,不足以產生威懾力,當我國對外發起反傾銷時反而會激起對方國家也通過反傾銷進行報復,因此中國通過對外反傾銷保護國內產業還沒有對它國產生足夠的威脅和抑制。中國需要更為有效地合理使用反傾銷的合法手段,這不僅體現在數量上,同時也體現在反傾銷的國別結構和產品結構上,只有當中國的對外反傾銷數量、反傾銷結構達到某個水平以后,才會對國外有足夠的威懾力,才能抑制國外對華反傾銷調查的發起。另外,中國需要繼續深入理解世貿規則和條款,以便更有效地利用WTO規則、利用多邊和雙邊協商和談判機制來解決來自于反傾銷的貿易摩擦問題,通過提高這種自我保護能力來維護自身合法貿易利益。

三、結語

由于世界對我國濫用反傾銷,反傾銷現已成為我國出口貿易無法跨越的一道坎的情況下,在我國的出口市場份額長期地、非常強烈地受到反傾銷的影響的情況下,在允許國外分享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利益同時,我們需要有足夠的警惕,在反傾銷中認清方向,改善我國在世界反傾銷中所處的極為不利的地位。通過一套合理的貿易救濟政策體系的運作去應對世界對華反傾銷,期望該體系能有效地減少我國的貿易損失和貿易摩擦,進而實現我國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和維護產業安全。

(注: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影響反傾銷的宏觀因素實證分析及貿易救濟體系的構建”(項目編號:09YJC790210)資助。)

【參考文獻】

[1] 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資源管理研究所:2003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M].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3.

[2] 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資源管理研究:2005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M].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

[3] 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資源管理研究:2008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M].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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