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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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范文1

[關鍵詞]工傷確認  勞動關系  生產勞動過程

工傷確認行政爭議案件,在確立行政案件案由時,依照有關規定稱為勞安行政確認案。近幾年,此類案件不斷上升,成為行政訴訟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類案件審理涉及諸多法律關系,審理結果最終關系到勞動保障,不僅涉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涉及行政機關的切身利益,同時也是更重要的,還涉及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人身權。但是,有關法律規定卻相對滯后,給案件審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根據審判實踐,筆者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懇請不吝賜教。

工傷確認行政爭議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

所謂工傷,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而受到的意外傷害。我國工傷保護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擺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這些足以說明,我國在勞動立法方面為實現平等,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不同地位賦予了他們不對等的權利義務,法律重在保護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此,屬于勞動保護組成部分的工傷保護的首要法律原則應該是:最大可能的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

上述法律規定或立法精神反映在行政訴訟中,我們認為同樣應當是注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把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重點和關注點,作為依法審理案件的基本原則。體現在案件審理實體上,應當注意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康復的權利,以有利于勞動者原則做出裁判;體現在案件審理程序上,應當注意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利,凡用人單位提起工傷確認行政訴訟的,均應追加被確認為是工傷的勞動者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同樣應當是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我們姑且稱之為勞動者參與訴訟原則。

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出發,以勞動者參與訴訟原則作為訴訟原則加以保障,以有利于勞動者原則做出裁判,符合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符合工傷確認行政爭議案件審理的內在規律的。

工傷確認行政爭議案件審理的內在要求及裁判

一般地說,確認工傷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勞動者確實受到了傷害;②受到傷害的勞動者是用工單位的人員,與用工單位有勞動關系;③勞動者的傷害必須是在生產工作過程或與之相關的活動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確認勞動者是否是工傷,主要的就是考察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這樣,行政爭議的矛盾就必然集中在上述三點上,而以第二、第三兩點為最突出。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體審查方面,也就自然而然地應以這些問題為重點。

對行政機關確認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關系問題的審查裁判

近年來,勞動用工比較復雜,很多用工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處于各方面因素的考慮,又不便要求必須簽定勞動合同,有的勞動者不把合同當回事,用工單位不說簽合同也就不簽便上崗工作,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用工單位說與他們沒有勞動關系,勞動者說在公司上班干活,在公司領取工資,自然與公司具有勞動關系。一般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大都會認定勞動關系存在,用工單位單獨為此提起訴訟的也比較少,行政訴訟中也是比較容易判斷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原則做出裁判是不會出問題的。我們遇到的一起勞安行政確認案件,案情比較復雜,審理也頗費了些周折。

該案案情大略是:1996年,蔣某某經人介紹到建安公司工作,負責水暖工程。2001年4月,公司將承建的一幢綜合樓的水暖工程口頭承包給蔣施工,由公司提供材料和設備。期間,蔣招用了宋某某到該綜合樓施工,仍然沒有簽定勞動合同。5月9日下午,宋在勞動中被漏電的手電鉆電擊傷,經搶救無效,于13日死亡??h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死者宋某某與建安公司具有勞動關系,宋為工傷死亡。建安公司向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復議認為宋某某與建安公司沒有勞動關系,因此撤銷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進入司法程序后,我們進行了認真的審查,翻閱了有關規定,經過認真準備,開庭詳細調查,充分聽取原、被告及第三人辯論意見,依據相關證據確認:建安公司與蔣多年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安裝綜合樓水暖工程對蔣是管理、監督關系,蔣并沒有從公司獨立出來,對外沒有承建業務,也沒有獨立的可以自主經營的資格,其承包完全是企業內部的一種勞動管理形式;蔣從工程需要出發招用宋某某施工,應視為職務行為,宋的合法權益應當給予法律保護,其與公司應認為同樣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掌握的證據與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而縣政府否定沒有充分的證據。據此,我們合議判決撤銷了縣政府的復議決定,上訴后,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我們的判決。

企業或其他組織作為一個大集體一個單位,不可能事無巨細,只由一個部門進行管理,為降低管理成本,合理配置資源,提高效率,單位必須授權內部不同的部門分別行使管理權力。這種職務授權包括工作職權,同時也包括對工作相關事務的管理權,這種管理形成的風險,單位必須承擔。如上例,用工單位如果不承擔責任,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從法理上也說不過去。這樣的工程承包僅僅是一種生產管理方式方法,不能改變勞動用工制度與方式,不能改變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更不能改變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受到傷害的工傷性質。

對行政機關確認生產勞動過程的審查裁判

生產勞動過程的認識與認定,是行政管理機關確認是否是工傷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爭議的焦點問題,同樣也是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爭議的重點。有關規定界定為生產工作過程或與之相關的活動,說明法律保護的范圍比較寬泛,也進一步體現了行政訴訟應當遵循的有利于勞動者原則。

從我們的審判實踐看,是否是生產勞動過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往往在生產勞動場所與生產勞動時間上形成爭議,行政管理機關的確認也自然圍繞這樣的問題進行,行政爭議也由此產生。

在生產勞動場所的認定上,由于客觀情況比較復雜,有的有一定的難度,在有關規定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下,勞動行政機關有時就不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精神確認,掌握相對機械。如李某某與桓臺縣唐山鎮某建筑公司工傷確認行政爭議,李是在下班離開工作場地數米,在另一場地受傷的,雖然不是下班必經之地,卻是人們常走的“捷徑”,何況從大的方面看是一個單位的生產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便不予認定是生產勞動場所。再如王某某與東營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工傷確認行政爭議,王某某是在施工工地院內,離施工工地僅5米,在午飯后休息時被汽車撞傷的。盡管是施工工地院內,又是公司安排的午飯就餐地,勞動行政機關還是不予認定為生產勞動場所。

對生產勞動時間的認定也是一樣,不了解不貫徹有利于勞動者原則,同樣會囿于框框,不能正確做出判斷。還以上例來說,勞動行政機關不僅不予認定為生產勞動場所,同時也不予認定傷害是發生在生產勞動時間,他們認為施工已經停止,是午飯休息時間發生的意外傷害。認為王某某已經不在勞動場所不在勞動時間勞動,而是在休息時間內與他人下“四頂”消遣時受到傷害的。因此。自然也就不予認定為工傷。

我們認為,生產勞動場所不能僅僅理解為是狹義上的勞動場所,它是勞動者為生產需要所必須經過和進入的場所,不僅包括勞動場所,還包括必須的勞動準備場所,包括勞動者工間休息的場所,包括勞動者為滿足健康、生理需要而必須經過的場所,等等。生產勞動時間同樣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勞動時間,它是勞動者為生產需要而必須占用的時間,既包括勞動時間,也包括勞動準備時間、勞動者工間休息時間,以及勞動者為滿足健康、生理需要而必須占用的時間,還應當包括因各種生產因素形成的勞動中斷時間。勞動行政機關在工傷確認時,凡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是在上述場所上述時間發生傷害的,應當認定為生產勞動過程中受到的傷害并給予保護。否則,只能認為是適用法律錯誤。

勞安行政確認案件的審理,上述問題是合法性審查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訴訟中,就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上述問題的正確辨析判斷,對人民法院正確實施法律正確做出裁判是至關重要的。

當然,還有其他一些爭議,如勞動者違章造成工傷,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是否為工傷的爭議,也可能形成工傷確認行政爭議。一般說,這樣的爭議的合法性審查是比較好把握的。

幾點思考

把握原則,防止片面性,堅持合法性審查

我們認為,在現在工傷保險法律法規不是那么健全,法律規定不是那么明確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把握審查的原則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堅持對工傷確認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確立了有利于勞動者原則,但這個原則只是相關法律精神的體現,并沒有被規定為一項法律原則。我們不能片面強調這一原則而忽視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原則是法律原則,這一原則在訴訟中是第一位的。我們在審理邢里建筑公司所訴勞安行政確認案時,就遇到了被告僅提供了一份證據的情況,依據合法性審查原則,合議庭合議認為工傷確認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判決撤銷了被告的決定。

把握現有規定,正確理解法律,堅持在實踐中完善自己的認識

現有的關于工傷確認的規定,是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法律法規方面沒有規定,在行政訴訟中只能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而沒有法律方面的直接的依據。一方面是大量的勞安行政案件的出現,一方面卻是司法審查裁判沒有法律依據,難免出現尷尬。因此,正確理解有關法律規定了解立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在審判實踐中結合法理,參照有關規章,不斷完善自己的認識同樣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確認范文2

論文關鍵詞:消防行政處罰 行政相對人 責任主體

消防行政處罰,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的消防違法行為人實施的行政處罰。對于公安消防機構來說,消防行政處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地方法規規章實施法律監督的一種有效手段。但由于消防行政執法本身的專業性、復雜性,加之現役制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崗位輪換快、法律專業素質不高,在行使行政處罰職權過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差錯。筆者就切身感受到許多消防監督員對有關消防行政處罰法律責任主體條文在理解、執行等方面困惑不少。本文就目前有關消防行政處罰中行政相對人主體認定問題談談自己的一點淺見,以供探討。

一、當前消防行政處罰中對行政相對人主體認定存在的問題

《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一章對消防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執法主體及執行方式等內容作了相關規定,其中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九條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對人違法行為的罰則,具有處罰種類多、案由多,罰款起點高、幅度大等特點。消防行政相對人是指消防行政執法主體行使消防行政執法權的作用對象,是基于消防行政執法管轄關系而確定的。根據《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消防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于行政相對人主體性質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到整個行政處罰案件是否正確、合法。在《消防法》第六章中,其中部分條款明文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但不少罰則未明文規定責任主體的性質,如: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并未從主體性質來規定;也有部分條款對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僅規定為單位,如: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為建設單位,對一些尚未確定主體地位的“準單位”排除在責任主體之外,造成部分主體實施的消防違法行為游離責任追究之外。這些都凸顯出消防行政執法實踐面對的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建設。

二、對行政相對人主體性質的認定依據

消防法是調整消防管理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屬于行政法的范疇。消防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為消防法律責任,屬于行政法律責任的范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主體的確認采用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界定標準。參照民事法律規范有關民事權益主體確認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也采用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界定標準。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四十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一步細化為: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合伙型聯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最高法院上述有關民事權利主體認定標準的規定,并不僅僅限于民事訴訟主體的確認,基于司法解釋“準法律”的法律地位和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訴訟主體確認的主要法律規范之一,上述主體認定規范也是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管理相對人主體認定的法律規范。

三、對消防行政處罰中行政相對人主體性質的區分

在消防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中,一般把違反行政管理規范的責任主體描述為個人和單位,而很少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描述。究竟哪些主體應劃歸個人范疇,哪些主體應劃歸單位的范疇,至今沒有明確法律規范,這也是造成不少消防監督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主體認定錯誤的原因所在。

一是關于個人的認定。筆者認為,行政相對人主體認定中的“個人”,并不局限于一般意義上的自然人、公民,還應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和合伙企業。

個體工商戶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個人還是單位,或者說是公民還是其他組織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個體工商是屬于個人,其理由有: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將個體工商戶歸為第二章的范疇,并且對其主體做了明確,為公民;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其他組織的解釋中,未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其中;三是個體工商戶不像公司等組織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其債務承擔不以個體工商戶的固有資產為限,而由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公民個人或家庭財產負無限責任。因此,個體工商戶在進行消防行政處罰時應當以個人進行定性處罰。

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并不是一個公司法人,而是一個個人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在《民法通則》中與公民和自然人是一并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故在消防行政處罰中應將個人獨資企業按個人確定主體。對于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認定則比較復雜。個人合伙適用《民法通則》調整,應按個人認定主體。合伙企業以依法登記取得主體資格,適用《合伙企業法》,應作為單位認定。

二是關于單位的認定。消防法律責任條款中所稱的單位主要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被視為非企業法人,屬于消防法中表述的單位范疇。

企業是指從事生產、貿易、運輸及服務性活動的獨立核算單位,屬企業法人。對于企業法人的認定,只要核準營業執照上的企業性質一欄就可以進行認定。

其他組織,又稱為公民、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其特征是:具有穩定性的社會組織體,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體,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體,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組織體。在消防行政執法中,非法人其他組織仍屬于單位范疇。

此外,關于不屬于單位的非單位其他組織的性質,筆者認為,非單位其他組織違反消防法,應當依照具體的條文進行理解。原則上按照個人實施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對某些具有特定功能、條件、范圍的場所規定特定的消防違法行為要以該場所作為法律責任承擔者追究責任的,從其規定。

四、消防行政處罰中確認行政相對人主體性質的方法

根據上述對消防行政處罰中行政相對人主體性質的認定依據和區分,在消防行政處罰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確認責任主體性質:

一是從規范性條款的內容分析。《消防法》總則、火災預防等章節對于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作了明確,尤其是一些排他性義務,如建設單位申請備案的義務、個人報告火警的義務,那么在確定法律責任主體時,未申請備案的違法行為顯然不能以個人為主體,謊報火警也不能以單位為主體。

二是從法律責任條款的表述分析。大部分法律責任條款都明確限定了違法行為的主體,如《消防法》六十條第一款明確了違法行為主體為單位,那么這些行為的責任主體就不能是個人。

三是從違法行為的本身性質分析。一些違法行為帶有很強的主觀色彩和個體行為性,如《消防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規定;而另一些行為則有強烈的集體屬性,屬于單位職責,如《消防法》第六十條第(六)項規定: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四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人的身份分析?!断婪ā返诹畻l中對一些違法行為既規定了單位罰則也明確了個人罰則,我們可以從違法實施主體、主觀認識和客觀方面進行判斷:違法行為的實施必然由個人所為,但卻不必然都按照個人違法進行處罰。確定違法行為的性質,要分析行為實施人的身份是否是代表某一單位或集體,是否被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授意。二是分析行為實施人的主觀狀態。行為實施人的主觀意圖或動機是讓誰受益,是單位還是行為人本身,從而區別違法行為到底應當由誰為責任主體。

行政確認范文3

自然權利的目的在于劃定公共權力與個人權利的界限,以擺脫公共權力對個人自由的干涉,并通過獨立的司法裁判制度得以實現。而社會權利則恰恰相反,要求國家及社會積極介入,扶助個人獲得發展的能力,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與自由。雖然產生目的及實現途徑上存在不同,但在尊重人類尊嚴及價值這一出發點上,兩者是統一的。自從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頒布后,社會權利在世界范圍內獲得了政治上的普遍承認,但對于一個需要提供的社會保障來說,社會權利的實現需依賴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政策,并非單純的司法保障能夠實現的。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對受教育權的保護給與了確認。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這一條對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作出了原則上的限定,其核心在于“具體行政行為”和“合法權益”。為使其更加明確,《行政訴訟法》第11條對此作出具體規定。綜觀上述條文,我國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具有特定性和擴展性兩大特點。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條與第12條之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定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一限定反映在原告資格上,表現為作為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特定”而非“普遍”的關系,即只有“特定”的相對人才能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依照這一規定,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該相對人方可援引此項權利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非特定性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行為,如有關入學資格與條件等規定,如果公民認為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平等享有受教育權的原則,而該違法并未對其形成直接的、現實的侵害,則無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同時,《行政訴訟法》第2條將該法的保護范圍限定為“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8項以及第11條第2款進而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結合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本法在立法技術上將我國行政訴訟的現實性與擴展性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一方面,從現實性出發,基于我國行政法治的現狀,將“權利”(主要指人身權與財產權等自然權利)作為法律保護的核心;另一方面,又未將法律保護的范圍限定于“自然權利”,賦予行政訴訟的資格充分的發展空間與余地。同時,1999年頒布實施的《行政復議法》第6條已明確地將受教育權列入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范圍。這意味著在我國受教育權的保護已成為政府的一項法定義務,公民有權援引此項權利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確認范文4

從生理上來說,這是由于植物神經紊亂引起的,經常出現頭暈、出虛汗、失眠、不想吃東西等情況。而心理上變化更大,表現出來就是莫名其妙地煩躁、愛發無名火,尤其是平時脾氣特好的男性,這時候會出現空前的暴躁。工作中有時思慮過度,常常會覺得心煩意亂,感到莫名的恐懼。太過緊張的話,還會產生心悸、耳鳴、眼前發黑等情況,每天都很疲憊,一到家就覺得渾身沒力氣;如果已經退休在家,會有些許失落,覺得自己退休沒事做,總丟三落四,體力下降,挫敗感強。

如果更年期綜合癥所表現出的情緒障礙控制不好,再加上一些外來的壓力,比如生病、下崗等突發事件,很容易使這種障礙進一步惡化,上升為更年期抑郁癥。

雖然更年期綜合癥演變成抑郁癥的幾率一般只有20%,但是抑郁癥患者的自殺幾率卻最高。因為通常他們對什么都沒興趣,總是表情沮喪,不斷自責自己這兒做得不好,那兒做得不對。身體上的表現是容易走極端,要么一口飯不吃,要么吃得特別多,尤其是睡眠不好,夜里睡不著,容易早醒。

除了心情抑郁,他們還時常疑心自己有病,總覺得渾身別扭、哪兒都疼,雖然到醫院檢查都沒事,但稍微有點不舒服,就懷疑自己得了什么不治之癥。家庭中如果發現丈夫或父親出現了這種比較抑郁的心理狀態,最好是及時向心理醫生咨詢。不過,如果他覺得自己哪里不舒服,在沒有確定是否是心理原因造成的幻覺之前,一定要先到醫院做檢查確診。

對已經進入更年期的男性來說,控制情緒首先要學會制怒。由于雄性激素的作用,男性本來就容易動怒。意識到自己進入更年期,要提醒自己把什么事都看開些,別斤斤計較,努力向樂觀、開朗方面調節,處世待人心胸開闊點,要拿得起、放得下。千萬別把自己悶在屋里想心事,要強迫自己找排解的方式,當傷心、焦慮、生氣的時候,最好能轉移注意力,最好是根據自己以前的興趣,盡量多做戶外活動。因為戶外不僅可以呼吸到新鮮空氣,而且還可以通過活動來調節植物神經,達到心情愉悅的目的。

行政確認范文5

30~40歲的衰老是假的

針對很多女性在30~40歲快速衰老的問題,有關專家稱,這其實只是一種“假性衰老”。研究發現,女性的青春活力和容顏皮膚與腎臟、卵巢功能和雌雄激素平衡等直接相關,30~40歲的女性由于生兒育女、家庭和工作等負擔導致身體損耗過大,腎臟、卵巢功能和雌雄激素的平衡發生了變化;加上被一些不良的身心癥狀所困擾,常常煩躁不安、情緒不穩、怨天尤人、失眠健忘,有的還敏感多疑,使精神負擔過重。于是,很多女性出現了早衰的現象。其實,這只是人體身體器官過度疲勞所致,并不是真正的衰老,這種現象一般會持續5年左右。

正確應對假性衰老

女性進入假性衰老期,只要注意及時調理和保健,是可以扭轉乾坤、重現青春光彩的。

正確面對衰老現象,克服“怕老”心理

女性要消除對年齡增長的心理恐懼,克服停滯感,不要整日留戀已逝的青春,要勇敢地朝前看,集中精力應對現在和將來。

樹立良好的價值觀,加強自身修養

女性應及時為自己設置事業的或家庭的新目標,制定短期和長期計劃。只有相信明天會更好,對生活充滿希望,心靈才會永葆青春。

及時調整和宣泄不良情緒

心胸開闊,保持積極的處事態度,能有效緩解和消除緊張情緒。一旦出現苦悶、煩躁、憤懣、痛苦等負面情緒,要及時排解、轉移。這種情緒的宣泄越及時、越酣暢、越徹底越好。如果精神壓力實在過大,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則需進行專門的心理疏導或治療。

行政確認范文6

如何對幼兒進行傳統文化教育?是到了我們應該深刻反思的時候了。

毋庸置疑,數千年的傳統文化。不僅為中華民族創造了底蘊深厚的道德文化,也為世界創造了偉大的精神財富。翻開中華文明的發展史,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是一部中國道德文化的發展史。而西方傳統文化則形成了重視法制文化的傳統。成為當代西方法制社會的文化基石。為什么中西方傳統文化會有這么大的差異呢?筆者認為,這是東西方古代先哲的人性觀差異所致,

中國傳統文化的基調是“性善論”,尤其是儒家學說的“孔孟之道”,更為后世儒家學者和歷代統治者所稱道,而同為儒家學者的荀子,雖然主張“性惡論”,但卻沒有成為儒家學說的主流。我們知道,如果認為人性本善的,那么社會就應該通過提倡道德教育而使人的善性得到發揚光大:如果認為人性本惡的,那么社會就應該通過法制來懲治惡性,強調法制社會建設就順理成章了。中華傳統文化以儒家學說為主導,把“人性善”作為指導原則,而西方傳統文化則以基督教文化為主導?!霸镎f”成為其文化之源。這就是中西方社會文化傳統差異的主要根源。如果我們承認人是由生物演化過來的,那么,在億萬年的生物演化過程中,人類的遺傳基因中必然會同時隱含著生物進化過程中的善和惡。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性是既善又惡的。因此,社會就應該同時關注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而且從人的道德發展的規律來看,從他律到自律是個體道德發展的必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應著重從紀律教育入手,通過引導、說理,使兒童奠定良好的道德發展基礎。

從遠古時期的三皇五帝一直到先秦時期的百家爭鳴,雖然當時中國的文化還沒有系統的理論體系,只有一些散見的道德文化片段,但是,無論是《易經》、《尚書》,還是《黃帝內經》,其中已經隱含著德行品質之類的形而上的思想,為后世奠定了深厚的道德文化之基?!兑捉洝飞险f:“蒙以養正,乃圣功也?!痹谀撤N意義上說,幼兒分析辨別能力低,又喜歡模仿,所以凡是和幼兒接觸的人,應該以身作則,躬行正道,才有助于幼兒道德發展。

幼兒時期正是養性蒙正的關鍵時期。養性是指培養和發掘幼兒善的天性,抑制其惡的本性:蒙正就是對幼兒進行童蒙養正的教育,是指培養幼兒端正的心性和行為。處在幼兒時期的兒童,由于其知識尚未開啟,理解和分析判斷能力較弱。所以他們常常模仿父母或其他成人的行為。如果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給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給涉世未深、心性依然純凈的幼兒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傳統文化經典,使幼兒耳濡目染于先哲的智慧思想之中,以潛移默化其道德素質、陶冶其性情、開闊其心胸、端正其品行,必將使其終身受益。但是,進行傳統文化教育的前提是。父母和教師本身必須對傳統文化有深刻的理解辨析,才能引導幼兒進行正確的道德推理,通過分辨是非而使其道德認知能力得到提升,這是兒童道德發展的基本前提。

儒家學說的創始人孔子通過其《論語》、《大學》、《禮記》、《孝經》、《中庸》等著作。從不同角度系統闡述了儒家的道德文化觀。到漢代初年,由于董仲舒倡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被漢武帝所采納,經過后世儒家學者的進一步闡發,形成了以“仁”為核心的統治中國社會長達2000多年的道德文化。其中有很多至今仍值得繼承和發揚光大的優秀傳統道德文化思想。但是,由于時代的差異,不可否認其中隱含著某些糟粕。因此,在對幼兒進行傳統文化教育中,要讓孩子在學習和誦讀傳統文化經典時,進行有批判、有分析的討論。作為教育者的父母和幼兒園教師,應該加強自身的傳統文化修養。在幼兒教育中采用民主的方法,對傳統文化中的觀念作出正確的判斷推理。才是幼兒傳統文化教育所應取之道。

在中國社會快速進入全球化時代的今天,我們既要繼承和發揚民族道德文化精神和弘揚時代主旋律,也要融合和吸收國外先進道德文化。在思想、文化、道德價值觀多元、多樣、多變的當代中國。我們應該探討中國道德文化的“多中之一”和“變中之不變”,因為這才是中華民族的精神之魂,或許也是人類存在的“基德”。所以,中華文化中的很多理念也同樣是世界很多民族和文化所認同和極力提倡的。例如,我國儒家傳統的“誠敬之道”。在西方文化中就以“honesty”(誠實)和“respect”(尊重)等美德的概念形式而存在,并發展成為其核心價值觀之一部分。而且,由于西方文化注重分析的傳統,對這些概念的本質內涵和外延作了非常細致的理論闡釋和實證分析,尤其是對這些概念怎樣在青少年兒童中得到發展和內化,甚至轉變成為其道德人格的過程,進行了大量的實驗研究。提出了很多值得我們借鑒和思考的理論觀點。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社會的面貌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但是。由于法制建設(他律)的相對滯后,容易失去民主監控的權力導致了腐敗的多見。上行下效,對整個中國社會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很多人認為,現代人重視權利而不重視美德。我認為,在當代中國,我們對美德的重視確實不夠。我們的道德教育過分大而化之,沒有從細小的美德教育做起,使學校教育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現象在幼兒園和小學進行所謂愛國主義教育,而大學反而需要不斷地教育大學生要學會尊重,學會人際交往、寬容、責任等基本美德。其實,核心美德教育最應該在學齡前和小學階段進行。隨著年齡的增長、思維發展的深刻和成熟,更加宏大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的教育才逐漸提上教育日程。我國有很多違背個體身心發展規律的道德教育,值得我們深刻反思。

對所謂現代人重視權利的觀點,也要做一些辨析。首先,這里的權利(right)不是權力(power),前者是個人應該享有的物質和精神利益,而后者是社會賦予個體代為執行的某種地位或職責。權利是每個人都有的,而權力則不是每個人都有的。作為社會普通民眾的大多數人,例如家庭中的幼兒是沒有什么權力的弱勢群體,但他們應該享有一個人所必須享有的權利,例如,大到基本生活的權利、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重大問題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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