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甫之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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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之死范文1

(一)現行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形式。我國現行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單一的縱向轉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形式:

1.稅收返還。這是1994年推行分稅制時為保證地方既得利益所確定的財政資金的辦法。具體做法是:以1993年為基期年,按照分稅制規定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數額(即消費稅+75%增值稅—中央下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并以此作為1994年的稅收返還數額。以后年度,在1994年的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為當年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30%。

2.體制補助或上解。包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體制補助和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體制上解。其具體的實施辦法是先確定各地方的收支基數,對支出基數大于收入基數的地區,中央按其差額給予補助;對支出基數小于收入基數的地區,則將其差額上解中央。設置體制補助或上解主要是為了縮小各地區之間的差異,即對富裕地區實行上解,對貧困地區則進行補助。

3.年終結算補助或上解。對過去年度內因體制變動、企事業單位隸屬關系變化及中央新出臺政策措施對地方收支的影響進行的調節。此外,中央和地方相互交叉收支,如有些比較固定的地方上解和中央補助項目,為了簡化手續,可以將補助和上解額相抵,核定一個數額,作為一般補助或一般上解,每年固定結算。

4.專項補助。指不包含在地方財政體制規定的正常支出范圍內,根據特定的用途及地方特殊情況,由中央撥付給地方的專項資金。目前有兩類專項撥款:一是追加撥款,如糧油加價補貼,支持不發達地區發展基金等;另一種是救災資金,如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特大抗汛補助費等。

5.公式化轉移支付(也稱增量轉移支付)。從1995年開始,中央財政根據其財政狀況,每年從中央財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資金,選擇一些對地方收支影響較大的客觀性因素及主觀性因素,采用相對規范化的計算方法,實施對各地的轉移支付。

(二)現行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國目前的轉移支付制度是分級包干財政體制和分稅制改革中的轉移支付制度過渡性質的混合體,在很大程度上延用了原體制下的分配格局,同時也將原體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狀況帶人了新的體制,因而離實現各地各級財政能力均等化的目標還有很大的距離。主要體現在:

1.轉移支付的依據不明確,導致轉移支付的責任不清。合理劃分各級政府間事權與財權,是實施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依據,而轉移支付制度又是財權劃分與事權劃分相結合的有機體。我國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政府間事權劃分不清、職能交叉和界限不清現象尤為突出。一些應該由中央承擔的項目常由地方執行,一些應該由地方承擔的項目也常由中央代替。政府間責任不清,財權和事權相脫節,使得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設計難以具有科學、合理、可靠的依據。

2.轉移支付形式繁雜,結構不合理。由于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帶有明顯的過渡性,因而在改革中形成了稅收返還、原體制補助、年終結算補助、專項補助和公式化補助等多種形式。轉移支付形式種類繁多、重復交叉,且各形式之間缺乏協調,甚至作用相互抵消。如稅收返還按收入來源正相關遞增,體現了對收入能力強的地區傾斜原則,而原體制補助與上解相結合則具有抽肥補瘦的橫向平衡功能,但體制上解地區恰恰又能獲得大量稅收返還,從而使兩者的財政平衡功能相互抵消?,F行的多種轉移支付形式中,只有公式化轉移支付具有比較全面的縱向和橫向均衡功能,但在全部政府間轉移支付資金總額中所占比重較小,雖然每年有所增長,但仍然是杯水車薪,很難縮小地區間公共服務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3.轉移支付數額的確定缺乏科學依據,隨意性較大。科學的轉移支付數額,應集中體現在利用較為規范化的計算公式確定。而目前我國非規范化確定的轉移支付額所占比重較大。一是體制補助,其數額的確定沒有明確、科學的依據,大都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隨意性很大。二是專項補助種類過多,覆蓋面幾乎遍及所有的預算科目,其適用范圍和具體項目缺乏嚴格的限制和約束,分配隨意性較大,透明度較差。從而違背了轉移支付的初衷,也造成了地方政府依賴補助和推卸責任的心理增強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三是稅收返還還是采用基數法來確定,稅收額多的返還數就多,稅收額少的返還數就少。這樣,一方面形成了一省一額不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從而拉大地區間財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務水平的差距;另一方面由于這一部分占的比重較大,也不利于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這一手段,控制和調節地方的支出,以實現中央政府的宏觀政策目標。

4.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缺乏規范的法律法規。發達國家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都有一套高層次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對于轉移支付中的若干內容,包括政府支出責任、收入劃分、轉移支付規模、估算辦法等均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甚至計算轉移支付的一些技術性比例也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確規定。而在我國,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撐和保障,法律約束、監督機制不夠健全。主要表現在:一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仍然比較滯后。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主要依據的是政府規章,缺乏法律權威性和統一性。二是目前尚未建立一套足以引導地方政府行為的效益考核指標體系。三是在資金的使用方面,還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審計監督機制,對資金是否做到??顚S玫刃畔⒉荒芗皶r、準確、全面地掌握,對違反了補助使用規定的地方政府也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二、規范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所面臨的困難

(一)地區間存在較大的自然差異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以及由此產生的公共服務水平的懸殊差距。我國東南沿海發達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的財政支出總體水平及公共支出水平相差懸殊,如果把公共支出負擔企業化的因素考慮在內,這方面的實際差距會更大。由于經濟實力的差異難以在短期內消除,實現公共服務水平的地區均衡也將有一個較長的過程,政府間轉移支付的目標和方式也必須服從這一事實。

(二)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的矛盾。目前在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中,一方面由于現代經濟部門發展不足,影響了向傳統經濟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不發達,以及戶籍等制度的限制,使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界限尤為明顯。由于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矛盾是長期的歷史原因形成的,而二元經濟結構造成的社會問題,如貧富差距擴大、地區發展不平衡、城鄉文化素質差距的擴大等,也非在短期內能夠解決的,因此,在我國要真正實現全社會范圍內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目標,需要經歷一個較長的過程。

(三)存在較強的地方既得利益剛性。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一直是財政體制改革中難以逾越的障礙。我國的行政區劃往往與經濟區域相疊合,地方政府往往直接承擔著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解決就業和謀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巨大壓力,從而迫使地方政府必須更多地關注本轄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的利益剛性使得中央政府在實施縱向均衡時,很少有回旋空間,在實施橫向均衡時則更為困難。同時為了保護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在建立轉移支付制度時,對地方既得利益在短期內難以進行大幅度的調整。

三、規范我國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為轉移支付制度的設計提供合理的依據。根據市場經濟下的政府職能的界定,一般來說,由全國居民享用的公共物品應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國防、外交、外貿管理、全國性的立法和司法、宏觀經濟調控等;地方政府應提供本地居民享用的公共物品,包括地區通、警察、消防、教育、環保、地方性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等;對具有跨地區“外部效應”的公共項目和工程,中央政府應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如基礎性教育、跨地區的交通設施等;另外,中央政府還應擔當調節地區間和居民間收入分配的職責。

(二)改進轉移支付方式,加大公式化轉移支付力度。為減少轉移支付形式過多的弊端,應逐步簡化和歸并轉移支付形式,并將舊體制遺留下來的轉移支付形式作為簡化和歸并的重點。第一,逐步縮小稅收返還規模并最終取消稅收返還。因為稅收返還是以維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數法進行的,體現了對收入能力強的地區的傾斜原則,與實現地區財力均衡的目標相悖。第二,對一般性轉移和體制補助或上解進行歸并,以合理確定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一般性轉移支付與體制補助或上解實質上都是為了實現均衡各地財力,但是兩種形式的不銜接勢必會帶來各自規模的不合理。第三,加大公式化轉移支付力度。公式化轉移支付是目前中央政府調節地方財力差距、逐步實施橫向均衡的重要調節手段,由于受資金規模約束,力度有限。為保證公式化轉移支付力度不斷增長,應確定公式化轉移支付資金在中央財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與增長速度,逐步擴大均等化轉移支付的作用。

杜甫之死范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公司提供優良的福利條件,并根據國家、當地政府有關勞動、人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指導思想和原則

第二條結合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特點,建立起公司規范合理的福利制度體系。

第三條公司福利不搞平均主義和大鍋飯,應根據績效不同、服務年限不同而有所區別。

第四條避免公司企業辦社會的福利一應俱全的弊病,福利享受從實物化轉變為貨幣化。

第三章福利對象

第五條公司福利對象:

1.正式在職員工;

2.非正式員工;

3.離退休員工。

不同員工群體在享受福利項目上有差異。

第四章福利項目

第六條公司提供的各類假期:

1.法定節假日;

2.病假;

3.事假;

4.婚假;

5.喪假;

6.探親假;

7.計劃生育假(產假);

8.公假;

9.年假;

10.工傷假。

具體請假事宜見員工請假辦法文件。

第七條公司提供進修、培訓教育機會。具體事宜見員工培訓與教育管理辦法文件。

第八條公司可提供各類津貼和補貼。

1.住房補貼或購房補貼;

2.書報費補貼;

3.防暑降溫或取暖補貼;

4.洗理費補貼;

5.交通補貼;

6.生活物價補貼;

7.獨生子女費和托兒津貼;

8.服裝費補貼;

9.節假日補貼;

10.年假補貼。

具體事宜見公司補貼津貼標準。

第九條公司可提供各類保險:

1.醫療保險;

2.失業救濟保險;

3.養老保險;

4.意外傷害、工傷事故保險;

5.員工家庭財產保險。

具體事宜見公司員工保險辦法文件。

第十條公司推行退休福利,所有退休人員享有退休費收入,領取一次性養老補助費。

第十一條公司提供免費工作午餐,輪值人員享有每天兩頓免費餐待遇。

第十二條公司提供住宿和宿舍給部分員工。

申請事宜見員工住房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享受有公司年終分紅的權利和額外獎勵。

第十四條公司為員工組織各種文化體育和聯誼活動,每年組織旅游和休養、療養。

第十五條公司對員工結婚、生日、死亡、工傷、家庭貧困均有補助金。

第十六條勞動保護。公司保護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1.凡因工作需要保護的在崗員工,公司須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勞保用品不得無故不用,不得挪做它用。辭職或退休、退職離開公司時,須交還勞保用品。在公司內部調配崗位,按新工種辦理勞保用品交還轉移、增領手續。

第十七條保健費用。

杜甫之死范文3

[關鍵詞] 醫保;政策;墊付;預付

[中圖分類號] R197.322[文獻標識碼] C[文章編號] 1673-7210(2010)05(c)-117-02

在健全醫保體系的系統工程中,醫院無疑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整個醫療服務的載體,而且是整個醫療保險運行的載體。因此,如何正確處理好醫保制度和醫院管理的關系,也就成為了當前醫保改革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2010年2月23日衛生部等五部門召開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就對公立醫院改革中涉及的醫療保險制度問題提出了一點意見,即優化醫療費用結算程序,縮短結算時間,預撥一定比例的周轉金。

前衛生部副部長曹榮桂在接受《望》雜志采訪時也談到:問題的關鍵是政府補償不到位。補償機制合理了,醫院就可以提供低于成本的服務。換句話說,醫院補償機制完善了,醫院公益性就有保證了。

目前,以下關于醫保制度的瓶頸問題已漸成共識:傳統的醫?!昂蟾丁敝贫炔粌H存在環節多、報銷周期長等問題,而且造成醫院的壓力大,因墊付巨額資金而不堪重負。在加大醫保新一輪改革力度過程中,如不同時解決這一矛盾,則對整個醫保體系的運行形成明顯的障礙。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和社區在嘗試實行醫保費用預付制,這一制度如能科學地操作推廣起來,既有利于合理使用有限的醫保資源,也能緩解醫院因墊付醫保費用產生的資金緊張。

1 關于醫院醫保墊付制度的現狀分析

1.1 加大醫保覆蓋面

醫保覆蓋面加大,醫保費用將大幅增長。隨著我國政府民生工程的建設,長期以來存在的醫療保險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正在明顯改善。醫療保障覆蓋面大幅鋪開,2009年底,全國城鎮職工和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就已超過4億,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的人數超過8億,合計超過12億人。2011年全國參保率計劃將達90%以上。

1.2 墊付巨額醫保費的后果

醫院墊付巨額醫保費,大部分醫院資不抵債,入不敷出。2008年,浙江省16家省級醫院共墊付醫保費用達4.7億元。以溫州市三家省級醫院(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溫州醫學院附屬眼視光醫院)為例,2009年共墊付醫療保險費3億多元,占醫療總收入的17.8%。如果按照到2011年參保率達90%,報銷比例在75%~80%(目前報銷比例一般在40%~60%)的醫保比例來推算,那么僅以現在的就診規模而言,這3家醫院的醫?;颊咚a生的醫保費用1年就超過19億元。如果醫保結算按滯后3個月計,3家醫院每個季度需墊付約5億元。再以整個浙江省為例,省級公立醫院財政撥款僅占醫院總收入的6%~7%,而醫院墊付醫保費用占醫院收入比普遍在8%以上,給醫院發展造成新的困難,大多數醫院存在資不抵債、入不敷出的情況,醫院負債運行的狀態也對醫療服務水平的提高極為不利,而且隨著醫保覆蓋面的擴大,等達到100%全民醫保的目標及醫藥改革實行藥品“零差價”后導致的醫院資金運行空間的大幅削減,醫院墊付醫保費占收入比還將逐年上升,形成的醫院運行壓力會越來越大。

1.3 醫院與醫保部門結算滯后

原有醫保結算程序復雜,患者就醫時產生的醫保費用先實行醫院“掛賬”,再由醫院與醫保部門交接、核對、結算,因其龐大的數額和項目,工作量巨大,醫院、醫保部門都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在醫院墊付費用逐年增加的同時,醫院與醫保機構進行結算報銷的時間卻往往要延后3個月以上,甚至更長。這筆“欠賬”占用了醫院本來就不充裕的周轉資金。每年醫院都要“掛帳”少則幾十萬多則上千萬,從醫院的角度,醫院墊付了以后何時由相關部門來“買單”,墊付費用償還不了怎么辦,逐年拖欠下去醫院如何發展等問題無疑都是極大的困擾。醫療資源是有限的,如果不解決醫療事業發展的問題,危及到的將是每一個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1.4 醫?;鸾Y存率居高不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一份資料表明,目前,我國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總規模達到1萬多億元,相當于GDP的10%,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在增加。這表明社?;鹩凶銐虻膶嵙獒t保費用結算提供資金后盾。

1.5 醫保結算改革已開始試點

目前,參?;颊呔驮\費用的實時報銷已較為成熟,在結賬時刷社會保障卡即可完成報銷,給患者省去許多麻煩。而對于醫院墊付醫保費用產生的問題,衛生部等各相關部門在近期的幾次會議上都有所提及,也已意識到對其改革的必要和重要。

2 關于推行醫保預付制度的思考

進行醫療費用報銷結算方式改革,“實時結算”已成為我國醫保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和方向。與患者醫保費用的實時結算相比,醫院墊付的醫保費用的結算離“實時結算”或“預付制”仍有一段距離,希望這一改革能在醫院與醫保部門結算過程中得到盡快的落實和推廣。

2.1 加強數據網絡聯通,改革醫保結算方式,實現“實時結算”

建議盡快完善醫保費報銷結算信息化平臺建設,醫保費用即時上傳后,醫保結算部門的信息系統能迅速自動識別報銷內容,即時與醫院進行結算,省去醫院與醫保機構之間繁瑣的周轉過程?!皩崟r監控”到醫生每一個具體的醫療行為,了解醫生費用控制情況,減少醫院人力投入,簡化和規范醫保管理。

2.2 醫保部門“先行墊付”,加快落實“預付制”

目前,醫院為醫保墊付的資金數額巨大,但財力有限,在完全實現“實時結算”之前,隨著國家對醫保投入力度的加大,醫保部門可按照醫院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等所墊付的醫保費用,“先行墊付”給醫院一定比例的醫保費作為“周轉金”,確保經費及時到位,避免醫保機構與醫院之間的“滯后欠賬”。

就醫保費用的預付制度,提出一點具體建議:可根據對各醫院的考核結果,分級管理??己藘炐愕?根據上年度墊付的醫保費用資金預付半年的費用(占墊付金額的50%);考核良好的,預付3個月的費用(上一年度墊付金額的25%);考核合格的,預付1個月的費用(上一年度墊付金額的8%);考核不合格的,則不予預付,并要求整改。

顯然改革醫保制度問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為眾多人士所認識,希望醫院管理部門能在促進公立醫院公益性回歸方面多出臺好政策,完善醫療保障支付制度,群策群力為我們的醫藥衛生事業和人民的健康權益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和保障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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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麗霜.公立醫院產權多元化的思考[J].溫州醫學院學報,2002,32(3):204-205.

杜甫之死范文4

[關鍵詞]制度環境 政府治理 公司業績

中國從1978年開始的市場化進程不是簡單的一項規章制度變遷,而是一系列經濟、社會、法律、乃至政治體制的改革(樊綱等,2003)。這一改革的過程使中國經濟發展呈現出明顯的區域特征。改革政策實施深度和廣度的差別導致不同區域在經濟規模、制度環境及開放程度等方面都出現較大的差異性。一般來說,制度環境較為完善地區的法治化水平通常較高,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的現代大公司相對較多,整個社會對企業的行為反應更為積極,企業與海外的進出口貿易更為頻繁,企業間的競爭更為激烈,企業經濟后果的波動更為劇烈。與此同時,改革過程的新興加轉軌這一雙重特征賦予中國證券市場如下特征:政府行為對資源分配具有重要影;上市公司主要由政府控制;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低下。因此,制度環境及政府行為的地域特征是考察中國企業內部治理效率和經營績效的關鍵所在。

一、資源效率觀:制度環境與公司業績

中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主要弊端在于缺乏競爭和價格機制,無法解決資源分配中的信息和激勵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主要沿著分權化的方向進行,這種分權式改革既包括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經濟分權(尤其是財政分權),也包括各級政府向下屬企業的經濟分權(主要是擴大企業自)。目前,市場機制已經在多數經濟領域起著主導作用或者重要作用。市場化改革給經濟注入了活力,提高了效率,改善了要素配置狀況,是中國近二十多年經濟高速增長的主要動力。顯然,市場化改革對中國經濟、社會、法律乃至政治體制等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深遠影,極大地影了各個微觀主體的經濟行為。

然而,市場化進程在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和各個地區還很不均衡。樊綱等(2010)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非國有經濟的發展、產品市場的發育程度、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市場中介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5個方面,對中國各個省級行政區域的市場化程度進行了比較。分析表明,中國各地區之間的市場化進程存在顯著的差異??傮w上,中國各地區市場發展已經逐漸形成了東部優于中部、中部優于西部的不平衡格局。這種市場化程度的差異在企業業績與資源分配效率方面也有明顯反映。市場化進程越快,地方政府就越有動力放松管制,并從“干預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減少政府對公司的利益侵占行為,從而使得公司透明度提高,治理結構得到改善,進而改善公司業績,使公司價值得到進一步提升,即公司所處地區的制度環境越好,公司業績越高。方軍雄(2006)對中國市場的經驗研究發現,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本從低效行業撤資、往高效領域增資的投資彈性系數也隨之增加,資本更快地實現由低效率領域向高效率領域的轉移,即資本配置進一步優化。

因此,企業所處的制度環境成為企業成長與發展的重要影因素,尤其在中國新興加轉軌的市場化改革進程中,制度環境顯得尤為重要,它不僅決定了企業可以獲取資源的能力,更決定了資源在企業乃至整個經濟中的配置效率。

二、政治成本觀:政府治理與公司業績

“諾斯悖論”表明,政府既可以是經濟發展的扶持之手,也可能是經濟發展的掠奪之手(North,1981)。政府扮演的角色與制度安排所產生的動機激勵存在較強的相關性。一方面,政府積極發展經濟的最強有力的激勵來源就是社會利益的擴大,如稅收增加、社會福利改善,而社會利益的擴大反過來又會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與質量,二者相互促進,即政府是經濟發展的扶持之手。另一方面,由于雙重問題(Stulz,2005)中政府操縱的問題存在,政府對投資者利益的過度侵占會使公司治理無效率,進而導致公司選擇次優的投資組合,并有意采取降低公司透明度的措施,尤其是在產權保護較弱的國家,從而降低了經濟增長的速度,即政府成為經濟發展的掠奪之手。因此,政府獲取利益的程度及方式即政府的治理質量成為經濟增長的關鍵影因素,尤其對于處于轉軌經濟期的中國,政府治理質量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更為重要。

在我國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政府權力配置經歷了從集權到分權的過程,地方政府在此過程中獲得了財政自和經濟管理權。而這充分調動了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的積極性,這種高漲的積極性讓地方政府對當地企業的監管更為迫切。與此同時,中央政府為了推動經濟增長為地方政府提供了中國特色的政治激勵機制――政治升遷,而對追求仕途的“職業官員”來說政治激勵比經濟激勵更為重要。因此,地方官員為了獲得上級領導的賞識得以升遷,會積極采取各項措施并進行有效監督以推動地方企業的發展和成長,從而為當地經濟發展作貢獻。

中國證券市場脫胎于中國轉型經濟中,其設立初衷是為國企改革和持續發展服務。因此,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同時,為保持國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國有股權在上市公司中占據了很大比例,并且這些國有股權不能上市流通。鑒于此,政府的動機和行為對上市公司可能會產生重要影。經濟轉型中,國有企業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其承擔了政府的多重目標如經濟發展戰略、就業、稅收、社會穩定等,并由此造成了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負擔。雖然國有企業通過改制上市,其治理結構和監管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但由于政府依然控制它們,政府依然有能力將其自身目標內部化到這些企業中。因而政府可以從證券市場獲得資源發展地方經濟,解決就業問題,改善當地形象,并最終給政府官員帶來利益。尤其在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法律保護不力的情況下,從證券市場獲取資源的使用成本非常低。某種程度上,證券市場資源甚至類似于一種“免費午餐”。因此,地方政府既有動機又有能力將其自身的社會性目標內部化到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中。而上市公司承擔政府的社會性職能必然會使企業活動偏離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并進而損害企業價值。地方政府實現其社會性目標的方式往往是掏空上市公司,即裸的利益侵占行為,盡管地方政府也會為上市公司提供政策支持,但支持的最終目的很可能還是為了掏空,即所謂的“放長線釣大魚”。雖然對于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來說,其控制人同樣具有侵害中小股東的動機和能力,但與政府相比,其侵害能力相對較小。究其原因,監管力量和法律約束更難以限制政府權力。

因此,政府有效治理的水平會直接影到企業經營的積極性與績效。如果政府更有動機和條件利用上市公司來“圈錢”以實現其自身的目標,即有效治理水平低下,其就會積極介入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這會使企業經營者放棄以公司價值最大化為首要目標,造成企業治理效率低下,進而降低企業的發展速度,甚至影到地區經濟增長速度。

三、制度環境與政府治理的交互作用

中國的市場化改革成功地實現了單一公有制經濟向多種所有制并存的轉變。這種轉變充分激發了經濟潛能,有效提高了市場效率,實現了資源有效配置,并推動了地方政府治理質量的提升。制度環境的改善為企業的持續發展提供了外部資源的支持,而政府的“裁判員”職能又會對這種外部資源在企業內部的配置效率產生影,因此,企業業績往往是制度環境與政府治理交互影的結果。制度環境較好的地區,法律制度較為完備,市場監督較為有力,政府官員從企業中獲得不當私利的行為受到的約束可能較強,地方政府越有可能放松對企業的控制,即較完善的制度環境有效抑制了政府的掏空行為,為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目標提供了市場與政府兩方面的外部支持。

杜甫之死范文5

關鍵詞:國家賠償;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指導行為

國家賠償的范圍是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國家賠償法自實施以來,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于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均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國家賠償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反映出一定的局限性,其中賠償范圍的相對狹窄已經成為影響國家賠償功能的發揮、國家賠償法目的實現的障礙。而十幾年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法制建設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為擴大國家賠償范圍提供了充分的理論基礎、法律基礎和經濟基礎。因此,及時修改國家賠償法,擴大國家賠償范圍,對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給予更加周全的保護不僅具有必要性,而且更具有可行性。同時,這也是構建服務型政府的應有之意。

思考之一:抽象行政行為的國家賠償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以一般管理事項為對象,制定和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的行政行為。根據我國法制現狀和發展的需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賠償范圍,既是抽象行政行為本身性質所決定的,也是改變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現狀,貫徹依法行政原則、健全我國法制建設以及構建服務型政府的需要。

首先,鑒于我國存在大量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的事實,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賠償范圍,不僅有利于運用國家賠償獨特的責任追究機制,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還將起到促進我國法律責任體系完善的作用。

其次,從理論的角度講,抽象行政行為違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可以通過個案受理解決。也可以通過直接否定抽象行政行為,統一處理所有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不論通過哪種方式處理,最終國家都要承擔這部分賠償責任。允許對抽象行政行為違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直接進入國家賠償程序,非但不會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相反,還會起到經濟、效率、公平的作用。

《國家賠償法》制定時,對抽象行政行為由于沒有切實有效的途徑和方式審查其合法性,在實踐中它們一般被廢止而不被撤銷,當時將其列入賠償范圍意義不大。但1999年《行政復議法》出臺之后,復議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作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的審查申請,從而為審查上述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供了途徑。此外,我國立法對行政法規、規章的審查和監督也都做了相應規定,因此在上述規范性文件因違法被撤銷或改變后,應當賦予因其遭受損害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抽象行政行為無疑屬于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在其違法造成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時,符合行政賠償范圍的標準,理應納入行政賠償范圍。

思考之二:行政指導行為的國家賠償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國外對行政指導行為的態度近些年來在發生變化,從國外已形成的有關判例來看,近二三十年來已出現了根據某些法定事由或聯系因素(主要是有不正當考慮、產生了利益受損的后果等等),而擴大追究行政指導行為的法律責任的傾向,其理論依據是特別犧牲說、公平負擔說、結果責任說、危險責任說等等。

關于行政指導能否納入賠償范圍,國內學者由于對該行為是否屬于“公權力的行使”這一點持有不同看法,因此人們意見不太一致?,F已形成的主流意見認為:判斷國家賠償是否適用于行政指導,應從每個具體案例中行政指導措施的形成、內容、作用和形式的實際狀況來判斷。

由于行政機關掌握著許多批準性或者制裁性的強制權力以及許多壟斷性的資源分配權,相對人為避免因不服從行政指導而損害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招致報復或在資源分配中失去機會,心中可能不情愿,但仍然接受行政指導。因此,行政指導雖不具有法定強制力,但卻不能否定它常?;谄渥陨淼臋嗔Ρ尘岸哂惺聦嵣系膹娭菩浴,F實中,行政機關利用其能動性、靈活性、隱秘性等特征,濫用、誤用行政指導時有發生,常常會造成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因此從法律控制角度而言,應建立行政指導的法律責任和救濟制度,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是現代法治主義關于規制公共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雙重要求。

賠償是最實在、最本質、最直接的救濟形式之一,完整的行政指導救濟制度當然應包括行政賠償。但在這方面我國的法律基本上處于空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排除出了法院的受案范圍,但該解釋的規定客觀上給對具有事實上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空間。

就賠償而言,從行為標準考察,行政指導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為,其存在違法侵權的可能,會給指導對象造成以財產權為主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因此行政指導應當屬于可賠償范圍。那種認為行政指導對相對人來說有選擇的自由,在相對人自愿接受行政指導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的觀點未免過于苛求相對人。一方面行政指導雖不具有強制性,但由于其具有的權力背景,相對人基本上都會接受指導;另一方面對于相對人來說很難判斷行政指導是否合法或正當,如果僅因為相對人是自愿接受指導就免除行政機關行政指導的責任,是有違法治原則的要求的。

參考文獻:

1、關保英.行政法時代精神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2、章劍生.現代行政法基本理論[M].法律出版社,2008.

杜甫之死范文6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社會調查、心理醫學測評制度的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于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罪名、刑罰、主觀和程序四方面條件,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除了程序條件外,附條件不起訴作出前主要考察兩個方面:一是涉罪未成年人客觀犯罪行為所體現的社會危害性大??;二是涉罪未成年人主觀表現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和再犯可能性的概率。正是如此,筆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適用前必須強調法律調查與社會調查并重原則,除了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以及正確適用法律外,應當充分發揮社會調查制度,將社會調查所反映的涉罪未成年人主觀情況等內容作為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依據之一。目前社會調查內容主要涉及涉罪未成年人個人情況、家庭環境、成長經歷以及犯罪前后表現,綜合分析得出涉罪未成年人的涉罪原因、人身危險性大小、再犯可能性大小、風險因素以及幫教重點。通過社會調查制度的運用,附條件不起訴主觀要件是否滿足,其審查就顯得更為科學、全面。

此外,附條件不起訴作出的依據除了社會調查之外,筆者認為可以探索心理、醫學測評等制度在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方面的作用。例如在日本,對于少年非法行為案件的辦理,日本《少年法》第十七條規定,家庭裁判所為了進行審判,如果認為需要的時候,可以作出決定,采取如下的觀察監護措施:二、解送少年鑒別所觀察監護,即除了家庭法院調查官可以對少年、保護人以及參考人調取相關資料及進行必要的調查外,也可以利用少年鑒別所通過醫學、精神醫學、心理學、教育學以及社會學等知識和技術對少年資質作出鑒定。筆者認為上述制度實施具有可行性,目前部分地區檢察機關已經與專業的心理咨詢機構展開合作,部分檢察機關甚至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過程中會采取召開聽證會方式聽取專家意見,這些實踐都將有助于上述制度的推進和發展。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相對不起訴制度的銜接

在附條件不起訴適用過程中,亟待要理清的一個問題,還包括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相對不起訴制度的區別問題。

筆者認為要正確認清附條件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的關系,必須是從目前的法律規定著手,結合實踐中具體情況加以分析。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相對不起訴作出的前提是犯罪情節輕微,而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前提則是前文提到的四大要件。進行對比,我們能夠比較清楚地認識到這兩種不起訴制度之間的差異。一是針對的犯罪情節的輕重不同。相對不起訴是建立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基礎上,而附條件不起訴則是建立在符合起訴條件基礎上。二是強調的視角有所不同。相對不起訴更多強調的是客觀行為的危害性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附條件不起訴則更關注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觀方面,是否有悔罪表現。三是從作出決定的終局性差異而言。相對不起訴通常是終局性裁定,而附條件不起訴則在監督考察結束后有轉化為起訴的可能。四是利益權衡考量有所差別。相對不起訴更加著眼于涉罪未成年人本身,盡管其在一定程度也考量涉罪未成年人與被害人之間受損社會關系的修復;而附條件不起訴從其適用的程序條件而言,是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并在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附條件監督考察過程中強調社會力量的參與支持,其本身隱含著恢復性司法理念的考量。五是對涉罪未成年人的限制程度不同。目前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規定相對不起訴之后的監督考察措施,而對于附條件不起訴,刑事訴訟法則是明確規定了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驗期,并明確了考驗期內需要遵守的規定,從這個角度,附條件不起訴對于涉罪未成年人限制程度更大。

筆者認為從理論上理清這兩種制度關系之后,首先,應當堅持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起訴的位階順序。其次,應當關注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以及矯治必要性。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不具有明顯矯治必要性的涉罪未成年人,原則上不應當采取附條件不起訴。問題在于,對于那些犯罪情節輕微系微罪但卻具有明顯幫教矯治必要性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處理,這是實踐中應當探索的。筆者認為,盡管未成年人司法要遵循行為刑法的要求,但其本身也蘊含著行為人刑法的色彩,因此在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前提下,對于此類涉罪未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也未嘗不可。目前實踐中,部分檢察機關正積極探索介于相對不起訴與附條件不起訴之間的折衷措施即相對不起訴附加幫教措施的方式。筆者認為這種探索系有益性嘗試,一是少年司法本身就是刑事司法的試驗田,部分刑事司法的制度設計都是先實踐后立法予以規定的;二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對于相對不起訴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移送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相較于行政處罰這種具有明顯懲罰色彩的措施而言,采取具有保護性質的幫教措施似乎更具有合理性;三是為了避免對相對不起訴涉罪未成年人施加幫教措施可能對其造成的不利益,可以通過賦予其異議權的方式予以保障,具有實踐的可操作性。

三、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幫教處遇制度的銜接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賦予涉罪未成年人一定的考驗期,由檢察機關與社會力量協助參與、幫教矯治,促進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復歸社會。然而在實踐中,在幫教處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幫教處遇措施缺乏系統化;二是幫教處遇缺少分層分級的設置。

筆者認為,參考國外,盡管日本少年司法與我國的未成年司法語境不同,但一些少年司法的核心制度例如保護處分制度等方面值得我們借鑒。在日本,家事法院對于少年案件進行調查和審理后,一股會作出三種處理結果:不處分決定、保護處分決定以及移送檢察官刑事處理。其中保護處分決定是針對那些未到刑事處理程度但卻具有明顯矯治必要性的少年,主要包括三種:保護觀察、移送兒童自立支援保護設施或者養護設施以及移送少年院。

結合我國目前實踐開展的狀況,針對幫教處遇措施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體系化、多樣化的幫教處遇制度,筆者認為可以嘗試性地設計以下處遇措施,當然這些處遇措施能夠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但必須是在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前提下。

(一)針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處遇措施

1.告誡或者警告。2.具結悔過或者定期思想交流。3.賠禮道歉或者賠償損失。4.社區服務令。這種處遇措施主要是為了修補涉罪未成年人與社區之間的矛盾。5.心理輔導和戒癮治療。此種處遇方式是借助心理輔導機構和心理咨詢人員的專業知識對其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和解決其心理問題。6.禁止令與行為矯治。對于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如果發現其涉罪原因與其長期養成的不良行為和習慣存在關聯的,可以通過禁止其在考驗期內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觸特定的人、場所方式予以矯治。7.接受教育與輔助指導。這種處遇措施是讓專業社工與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溝通交流,為他們的學業、生活等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8.移送觀護基地。此種處遇措施適合針對本地沒有較好家庭幫教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通過移送觀護基地的方式為其提供臨時監護,必要時也可以跟觀護基地進行溝通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崗位以保證其基本生活。9.經濟求助和善后安置。10.移送專門機構矯治。此種處遇措施主要是針對明顯具有矯治必要性但矯治難度較大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通過移送工讀學校等方式對其進行矯治。11.其他處遇措施。是指除了上面10種之外的在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前提適合未成年個性特點的處遇措施。

(二)針對涉罪未成年監護人的幫教處遇措施

有些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本身的因素外,家庭環境也起到了很大的影響。因此,對于家庭監護條件缺失的涉罪未成年人,有必要同時開展針對其監護人的幫教處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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