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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藝術品作文范文1
藝術品,是指人工制品而不是自然物,是精神產品而不是物質產品,藝術品主要是意象思維的結晶,而不是抽象思維的成果。
在我們家臥室的轉折角有一個醒目的橙色南瓜。這個南瓜是我的嬸嬸送給奶奶,奶奶一直擺放在我的家中。這就是我喜歡的藝術品。這個南瓜直徑大約是36厘米,頂端有一個大約4厘米的花把。一大片的橙色中,有一小點的綠色,整個搭配的非常協調,越看越像《灰姑娘》里的南瓜馬車!
這個南瓜是陶瓷的,重約3斤。表面非常的光滑,冰冰的、硬硬的,但是能讓人愛不釋手,就像捧著一個聚寶盆。那深綠色的花把有點透明,給人們想象的空間,同時也增添了幾分活力。一個南瓜整體被分成了10份,真是十全十美呀!這個南瓜構造較為簡單,跟農民伯伯種出的南瓜樣子、構造是一樣的;這個南瓜不是那么的鮮艷奪目,而是一般的橙色,讓人感到生機盎然、心曠神怡。這簡單樸素的景色比鑲著奇珍異寶的陶塑南瓜好得多它以簡樸、素氣而引人注目。
玻璃南瓜那樸素的顏色是我感受到了勞動人民的艱辛;它的誕生是于玻璃陶藝工人那雙勤勞得手分不開的。這個南瓜,為我家增添了幾分姿彩。因為玻璃陶藝工人豐富的想像力,必定會有更多人得到更美的藝術享受!
一件藝術品作文范文2
我喜歡的一件藝術品
在我們家臥室的轉折角有一個醒目的橙色南瓜。這個南瓜是我的嬸嬸送給奶奶,奶奶一直擺放在我的家中。這就是我喜歡的藝術品。這個南瓜直徑大約是36厘米,頂端有一個大約4厘米的花把。一大片的橙色中,有一小點的綠色,整個搭配的非常協調,越看越像《灰姑娘》里的南瓜馬車!
這個南瓜是陶瓷的,重約3斤。表面非常的光滑,冰冰的、硬硬的,但是能讓人愛不釋手,就像捧著一個聚寶盆。那深綠色的花把有點透明,給人們想象的空間,同時也增添了幾分活力。一個南瓜整體被分成了10份,真是十全十美呀!這個南瓜構造較為簡單,跟農民伯伯種出的南瓜樣子、構造是一樣的;這個南瓜不是那么的鮮艷奪目,而是一般的橙色,讓人感到生機盎然、心曠神怡。這簡單樸素的景色比鑲著奇珍異寶的陶塑南瓜好得多它以簡樸、素氣而引人注目。
玻璃南瓜那樸素的顏色是我感受到了勞動人民的艱辛;它的誕生是于玻璃陶藝工人那雙勤勞得手分不開的。這個南瓜,為我家增添了幾分姿彩。因為玻璃陶藝工人豐富的想像力,必定會有更多人得到更美的藝術享受!
一件藝術品作文范文3
2011年9月14日,“安順地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這個當選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糾紛案以敗訴告終。在“安順地戲”案中,主要爭議的焦點有:第一,“安順地戲”是否屬于我國法律所保護的“作品”。第二,“安順地戲”和作者的關系又是如何。第三,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是否主體資格適格。對于這些爭議的焦點,法院卻多采取了一種回避和矛盾的態度。
從“安順地戲”案中,我們不難發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傳統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諸多分歧,然二者卻采取相同的法律保護方式,這就使法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陷入了困境,而這種困境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弘揚和發展。
一、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法律保護困境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創作主體獨具群體性和不確定性
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對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作者”范圍是明確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如同其他私權一樣。
反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卻獨具群體性和不確定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少數民族或者一定范圍內地區的人經過傳承所創造出來的,因而其濃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這種傳承的過程無法由個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獨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傳的特定群體在不斷模仿的過程中再創造而得到發展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確定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進而很難確定其權利主體,即如“安順地戲”案中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很難認定。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獨具延續性和表現形式多樣性
我國《著作權法》當中的“作品”一經作者創作即可產生,其創作周期較短,作品形式明確。
相較之該種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經歷了一個產生、發展和興盛的過程,其創作而成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民間文學衍生作品不斷改造和更新,從而不斷地豐富,因而具有延續性。同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某個地區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創造出來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較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具有更為豐富的表現形式。根據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條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概括為:“有形的表達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間藝術片等;語言的表達形式,如諺語、傳說、詩詞等;活動的表達形式,如禮儀、舞蹈、雜技、技藝等;音樂表達形式,如民歌、民族樂器等?!笨梢哉f,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所以能夠流傳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續性和形式多樣性。然而,亦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種特性的存在,導致很難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種形態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中保護的對象,即產生了“安順地戲”作為一種思想劇是否具有權利客體資格的疑問。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別于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元素的合集。從我國立法來看,我國《著作權》所保護的更多的是民間文學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除了“安順地戲”案,也出現了不少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侵權的案件,例如《劉三姐》署名權糾紛案、白秀娥訴國家郵政局等等。這些案件的作者權益雖然得到了一定的保護,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該著作權的保護并非是針對民間文學作品本身,而是針對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作品雖然在內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繼承和發揚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在表達方式、表現內容等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該類案件的解決,并不能認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過度
我國《著作權法》最大限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該作品將構成侵權。在2007年國家版權局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第3條中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銷售權、展覽權、公開表演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攝制權;除另有規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者經編改、翻譯、匯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取得授權并支付報酬。”這一規定是出于對著作權人私益的包裝,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再發展和創作。我國的法律忽視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的延續性,只注重對著作權人的保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展。
二、國內外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現狀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國外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隨著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研究的不斷深入,不少國家和組織意識到其與《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差異,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始通過分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一般作品的特殊之處來擺脫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困境。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本版權法》,專門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條款,其中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劃歸到“其他形式”。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集政府專家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國內法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沒有使用著作權領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現形式”。1971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越來越多公約成員國關于維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的需要,在修訂文本中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無具體作者”處理。修訂本中第15條第四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了伯爾尼聯盟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屬于本公約成員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眹H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和公約內容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對于我國的立法來說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我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最早出現在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上,該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保留了這一條款。隨后,國家版權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國家版權局在北京召開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工作會議,會議就國家版權局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進行了討論。由此可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保護已經納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國家版權局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8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边@與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相比具有明顯的區別: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代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保護辦法取代著作權保護辦法。這在一定程度預示著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將成為知識產權體系當中一個獨立的調整對象并通過特殊的法律予以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完善
鑒于上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出現了一定的困難,筆者建議,應當將其作為一個特殊的客體,針對其特點進行專門的規定,同時,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設立專門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同時,突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群體性、延續性和表現形式多樣性等特征。
第一,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應當承認其群體性的存在,不排斥“群體”作為權利主體。我國可以仿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的《示范條款》中的規定,在“主管部門”和“有關居民團體”二者中選擇,作為有權授權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
第二,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的界定一般都較為抽象,具有很大的彈性,然而這種界定缺乏其合理性。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認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針對性地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特殊保護,因而我們應該采取更加科學的定義方法。立法機關應盡可能采取列舉的方式,這不僅有利于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也可以防止出現法律遺漏。
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應不受限制。我國法律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對于一般的作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考慮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不可忽視的特殊性,對其保護期間的設置不該一概而論,筆者認為,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繼承和發展。
一件藝術品作文范文4
【關鍵詞】傳承人;個人作者論;族群;集體作者論;國家
一、權利歸屬1理論的歷史發展演進
(一)個體主體論及其評析
“個體主體論”是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的早期理論 。該理論認為應將不能確定主體的這部分民間文學藝術歸為傳承人所有。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是種私權, 傳承人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和發展貢獻很大,如果沒有傳承人 ,可能很多的民間文學藝術早己消失。長期以來, 多數的民間文學藝術都掌握在傳承人手中 。所以對于不能確定主體的民間文學藝術 ,在哪個傳承人手中,就應該是哪個傳承人所有。傳承人通過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獲得相應的權利保障。筆者認為該理論過于狹隘。[1]“個體主體論”看到了民間文學藝術私權性質和民間文學藝術衍生權利人和衍生產品權利保護的需要, 但是它對不能確定主體的民間文學藝術認識不足。它過度夸大了傳承人的個人價值 ,而沒有重視集體合作力量的作用。但對于個體主體論的否定又是對于傳承人勞動價值的否定,當今民間文學藝術面臨的是傳承困難的問題,對于傳承人權利歸屬的否定最終的局面可能會導致民間文學藝術失去上游源流。因此對傳承人要賦予其一定權利,而對于一項權利的劃分,又不可避免的觸碰到公共領域,有多少可以無需付費而經公眾合理使用,給予傳承人多少權屬,是敏感的問題。
(二)“國家主體論 ”
在爭論的聲音中,有些學者提出了 “國家主體論”, 他們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使用一直屬于公有領域, 有很強的公益性和廣泛擁有性 。為了平衡民間文學藝術不斷引發的利益爭奪問題, 應交由國家以傳承人的身份處理。[2]而一些國家也認為 “國家 ”應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 并在本國法中加以規定 ,如突尼斯和加納。他們的理由是民間文學藝術可以說是由本國內的所有公民享有。而國家是全體公民的代表,對于民間文學藝術權利行使,國家是當之無愧的主體。實際上,這種觀點不夠全面和深入。該理論沒有明確民間文學藝術權利實質是種私權,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保護主要還是私權問題。一味靠國家去維持一定文化的生命力是不可行的;國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人,相關利益的分配會是難題;同樣,將一項明顯是私權的權利納入公權,容易導致權力界限混淆,滋生腐敗。
(三)“集體主體論”
“集體主體論”是近些年興起的理論, 該理論認為對于不能確定具體主體的民間文學藝術, 擁有它的集體族群是它的所有者。[3]筆者認同這一觀點。民間文學藝術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在較為封閉的環境中,由整個集體族群掌握。集體族群中眾多成員都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和發展做出獻。在該集體族群外部,其他的族群并不擁有這些民間文學藝術。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地理上的相對固定性,它是該集體族群獨有的。“集體主體論”符合民間文學藝術特性 ,民間文學藝術應歸屬于擁有它的集體族群,因此集體所有論得到了絕大對數學者的認可。以“烏蘇里船歌案”為例,涉案的政府被法院認定為是適格主體,這就是“集體主題論”被認可的體現。
二、權屬問題的解決方案
我認為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應堅持個人、 集體、 國家的“三元論” 作者觀, 堅持習慣法優位, 若無習慣法再依照個人主體優先、 傳統社區主體次之, [4]國家作為兜底主體的兩階段理論順次, 對作品權利主體進行認定,這也是在征求意見稿出臺以后,得到最多認同的觀點。
三元論是在二元論的基礎之上發展而來的;“二元論”作者觀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集體與個體共生的權利主體結構,即只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與創造做出實質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都應該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依照該種權利主體結構,集體、社區、社群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具體權利主體(個人)無法考證前提下,或者雖然能夠考證到具體權利主體,但是依照原始創作人為其所屬集體而創作的主觀意愿,特定的群體能夠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著作權。相對而言,二元論相對于個人主義論,集體主義論已經有了相當大的進步,但依舊不夠完善:其一,“二元論”作者觀強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歸屬于原始創作者所在的群體、社區,同時不排斥創造性傳承人通過創造性智力活動獲得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也承認非創造性傳承人通過再現、模仿等方式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一種特別權或特別鄰接權’,這就存在重復授權,重復保護,已經邏輯思維混亂的問題。”其二,“二元論”作者觀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歷史性和傳承性、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并非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人都能考證,對于無法確定來源的作品該如何確定著作權歸屬?這時,法律應該賦予國家“兜底主體”的著作權人身份,對該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兜底保護。這一說法有利于國家行使文化管理職能,對于民間文學藝術實現更好的保護和利用,但國家一定是候補主體,不能夠侵犯前兩者權利的行使,過猶不及的保護不如不保護。三元論堪稱解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的一劑良方,甚至在國際解決類似問題的實踐當中都有著很大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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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藝術品作文范文5
關鍵字:版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式、族籍、協調機制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揭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研究和實施法律保護的邏輯起點。本文所采用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內涵包括:由特定區域的社會群體或者特定民族集體創造,以范式為基本的質變模式,體現該特定區域的社會群體或者特定民族的特定品質或者文化的代代相傳并不斷發展的通過某種載體固定下來作品和沒有固定下來但已形成了一種固定表達形式的傳統文化信息。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民間文學作品這一概念是民間文學藝術的下位概念。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受“版權保護”而不應該受“特別權力”保護理由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保護的法哲學分析
1、約翰·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在洛克看來,勞動作為個人的東西添加到自然物上而有所增益,所以勞動所得在道德上理應歸于勞動者個人所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從整體上看,屬于整個集體,但從其發展的過程中來分析,則是整個成員共同持續創造的勞動成果。
2、邊沁的功利主義理論。功利主義的基本理論就是視法律為實現功利的工具,運用到知識產權領域便是經濟激勵理論,賦予作者有效的權利,而不提出過分要求,以鼓勵創造出造福人類的傳世之作。
3、利益平衡理論。在版權制度的設計上,一個很大的特色就是:一方面,我們要給予著作權人充分的權利保護,以激勵更多的人創造出更用優秀的作品,進而推動社會文化的繁榮;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給社會公眾預留相應的涉足空間,使其能夠適當接近作品,從其獲益。
4、法律經濟學的效益原則。不論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選擇哪種模式,都必須遵循法律經濟效益最佳原則,正如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說:“創制新的法律只是一種最后的手段,即當現行的實在法律淵源或非實在法淵源不能給他以任何指導時或當有必要廢除某個過時的先例時他所必須訴諸的一個最后手段?!?。如果能夠論證只要給予現有版權制度一些例外機制就能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提供法律保護,就沒有必要另行設立法律制度。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著作法上“作品”的法律特性
總得來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作品”法律特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相關的研究已經分析的比較透徹并且此文章的重點在于談論“協調機制”,故筆者不再贅述: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的可確定性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與現代版權權利主體要求的相容性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客體的可確定性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群體之間共有”不等于“公有知識”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性及協調機制
本文所稱的協調機制是指: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相對于現代“版權作品”所具有的特性而導致現有的版權制度的一些內容不適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前面已經證明了版權模式最適合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據此而在版權保護機制內建立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例外規定。筆者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適用于版權保護的協調機制歸為下文的七個方面,并一一作為介紹。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多層次”權利主體版權制度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集體權利的設置。每種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都有特定的范式,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集體權利的設置應該針對范式而展開。這種范式不是一種思想,可以看成是一種沒有文字記載的作品,對于這種作品給予的權利應當等同于現代版權作品所應有的權利,根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首先應該歸于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群體”這一基本原則,這些基本權利應當歸為集體。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個人設置。依據創造性的勞動應獲得相應的版權權利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不同的參與主體也應享有相應的權利(版權或其他權利)。2
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定原創個體(民間文學藝術所屬特定區域的成員)的權利。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造集個人創造與集體創造于一身。一方面,集體中的每個人都對這種范式的形成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力。因為對這種范式享有合理使用的權利而無需征求集體同意,根據這一使用權利,利用范式創造出來的可用文字和其他載體記載的作品,應當享有現代版權給予作品的所有權利,但為了平衡集體內部成員的利益,其利用范式創造作品用于商業獲利時,應付給集體性組織一定的費用,用于造福集體內部成員;另一方面,新的范式的開始創造屬于個人的,在這種范式的完善過程中又體現出集體性,集體中的每個人享有繼承和發展這種范式的權利。
其次,其他各種特殊個體所具有的權利。如:傳承人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繼承、發展與創新并保持其生命力的過程中,付出了個體具有獨創性的勞動,所以傳承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版權財產權、傳授權與適當的署名權等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發現人、記錄人、收集人、傳播人以及民間組織等也應享有相應的權利(版權或其他權利)。
一件藝術品作文范文6
關鍵詞:播音與主持藝術; 畢業作品設計; 作品; 文案闡釋 ;創新; 改革
畢業設計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考查專業能力的重要環節,也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科研能力的重要途徑。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為應用性、實踐性較強的專業,該專業集文學、新聞學、傳播學、文藝學等交叉綜合學科知識,在夯實專業核心能力的同時,拓展專業綜合技能。而傳統的論文寫作無法全面考核學生專業技能掌握情況,且與專業培養目的相距甚遠。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畢業設計改革應尊重藝術教育規律,結合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綜合考評學生專業水平,構建完善的作品設計模式及評價體系。
一、播音專業畢業設計改革必要性
(一)應用型人才培養需要
基于地方性高校應用型人才辦學定位,探索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實踐教學改革,培養提升學生實踐操作水平,切實的服務市場發展,是播音專業畢業設計改革基本要求。通過畢業設計,鍛煉學生面對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積累社會經驗,提高專業操作和創新水平,檢驗學生四年專業學習成果,為學生走向傳媒市場打下基礎。
(二)專業特點及就業競爭需要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本科四年以培養學生普通話語音發聲、播音創作、廣播電視播音主持等能力為主。課程教學有較強的實踐性,深度結合專業特點,打破傳統論文畢業論文寫作模式,注重實踐能力培養。在人才市場中,制作精良的作品能體現學生業務能力,及崗位勝任能力,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畢業生充分展現優勢,提升就業競爭力。
(三)媒體融合發展需要
從人民日報的中央廚房到新媒體跨屏直播,從眾電視臺APP上線到GCTN開播,媒體深度融合時代已經到來。在以技術發展為依托的傳媒行業日新月異的發展浪潮中,播音主持崗位面臨著極大的機遇與挑戰。播音專業畢業生如何適應多平臺主持報道,如何掌握策劃剪輯技術等多技能,是播音專業畢業設計改革中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畢業設計“作品+文案闡釋”模式構建
(一)“作品+文案闡釋”模式定位
畢業設計形式,避免了單一論文或單一作品創作的片面性,將理論與實踐科學的結合,從而全面、客觀地考查學生的專業水平。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畢業設計改革在參照傳統畢業論文寫作的基礎上,根據專業特點,結合專業實際,采取“畢業作品制作+節目文案闡釋的”形式。學生通過專業思考和調研,撰寫節目文案,作品圍繞文案,制作以適應廣播電視或新媒體節目播出要求的音視頻作品。充分考查學生在播音專業學習中,“采、編、播”等方面綜合專業能力。
(二)“作品+文案闡釋”制作流程
①策劃階段:學生選題圍繞當下廣播電視或新媒體節目樣態,結合自身專業特長,構思并搜集材料,完成文案創作。②拍攝錄制階段:在反復修改確定節目文案的基礎上進行節目的拍攝錄制工作,導師依據畢業作品文案跟進錄制拍攝進度。導師依據畢業作品文案內容當面c學生審閱畢業作品,幫助學生完善提升畢業作品。③作品定稿及答辯階段:反復修改達到標準后,導師指示學生按照論文格式規范完成畢業作品文案定稿,進入預答辯和正式答辯。
(三)“作品+文案闡釋”制作要求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畢業設計文案闡釋部分需結合當下傳媒節目發展,獨立創作撰寫。策劃周密,與專業結合密切,富有現實意義與前瞻性。文字思路清晰、層次分明、邏輯性強。作品部分設計整體要符合廣播電視或新媒體播出需求,內容積極,健康向上,選題具有有一定的社會價值或意義;結構獨立完整,形式新穎獨特,編輯思維明確,體現較強的獨立思考與創新能力;側重播音主持專業基本功,定位準確,主持風格語言樣態與節目內容及設計相統一,有較強的藝術表現力。
三、畢業作品設計評價及監控體系
(一)學生自我定位及評價模式
在畢業作品創作過程中,由教師中心向“學生主體地位確立”轉變,充分激活學生對于畢業作品創作熱情,在此基礎之上,學生對專業進行自我考量定位,對自身專業水平做出準確判斷。以此為依據設計調整作品制作方向及側重。
(二)導師評價及質量監控機制建立
導師評價對于學生畢業作品設計考核尤為重要,如何監控畢業作品設計全過程,保證作品及文案有據可查,有理可依??蓞⒖计胀ㄕ撐淖珜懝芾磙k法,制定《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畢業作品設計工作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辦法》從學生選題、策劃、撰寫、拍攝、修改、定稿等方面嚴格規定階段要求與評價內容,考核項目全面,切實把控學生創作進程?!掇k法》中逐步推進考核過程,難易適中,符合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范疇內基本要求。
(三)答辯組評價及質量把控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畢業作品設計可采用預答辯和正式答辯相結合方式。答辯專家組結合文案闡釋觀看畢業作品,在預答辯中對學生畢業作品進行綜合會診,經修改達到標準后,參加正式答辯。預答辯設置目的在于在導師首次把控質量的基礎上,二次檢驗畢業作品質量,提升正式答辯順利通過幾率。
四、結語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畢業作品設計“作品+文案闡釋“模式的建立,能充分體現學生專業技能水平和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畢業作品設計的改革,為學生專業綜合素質的提升打下堅實基礎,是高校傳媒專業教育適應全媒體時展的重要解決路徑。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畢業作品改革務必不斷提升教師隊伍業務能力及評價水平,提高學生創新突破能力,不斷完善管理辦法。培養符合市場發展需求的行業精英,服務于傳媒事業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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