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金融監管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金融監管范文1
1989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率先獲準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啟我國離岸金融服務先河,其后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離岸金融市場在深圳開始發育。1998年年底,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復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的離岸業務,并同時允許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上海開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盡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離岸業務抱有極大的興趣,但央行至今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述四家銀行能全面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我國“全面持牌中資銀行”,負債規模在15億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活動,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負債規模加總大約在15億美元左右。除中資銀行外,在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和部分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國內分行大多數以所謂“全球服務”的名義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通過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3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60億美元左右,已經是一個初具規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地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
二、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的客觀性
離岸金融服務對象主要有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主要表現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簡稱IBC)、境外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組織。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躍的是非居民個人和IBC,這些個人和企業通過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其投資和貿易活動。離岸金融服務于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了離岸金融的發展。
無論IBC注冊地和司法管轄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發起、設立和撤銷手續簡單。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公司和機構均可發起成立IBC,且注冊資本不須實付,沒有行業準入限制,門檻極低。其二,運作和保有費用低廉。多數離岸注冊地實行簡單稅制和低稅率,甚至零稅率,IBC每年只需繳納200~500美元的年費;其三,法律對私有產權的隱形保護極好。多數離岸注冊地法律屬于英美法系,嚴格保密股東、董事等商業信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陸一直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區,并形成了一種“磁鐵石”效應,吸引全球離岸公司從事與我國有關的貿易活動。據商務部近兩年的統計,在大陸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來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屬處女島(BVI)、開曼群島(CAYMAN)等地區,來自美國、日本、歐盟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也大多數以離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國對外投資也在迅速增長,極有可能取代日本成為亞洲最大的對外投資國。目前,上海和深圳兩地對外投資和貿易活動比較活躍,占國內對外經濟比重較大。對外投資需要相應的運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選擇。可以預見,以大陸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國居民為實際獲利人的國際離岸公司將繼續蓬勃發展。離岸商業運作這種客觀趨勢需要一個離岸金融市場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務,以上海、深圳為中心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也同樣具有客觀性。
三、培育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國際離岸商業運作的客觀性決定了離岸金融服務的客觀性。以我國為中心的國際離岸商業活動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有兩種選擇:一是國際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簡稱OFC),包括國際金融中心(IFC)、地區金融中心(RFC)和簿記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國離岸金融機構。顯然,如果監管部門不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以大陸為中心的大量的離岸金融資源就會流向OFC,我們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這些離岸商業和金融活動的正常運作并從我國取得巨大的商業利益。
國際競爭重要的是爭奪國際戰略資源。除了石油資源、高新技術資源外,金融資源也是重要的國際戰略資源之一。美國長期以來雖然在經常項目上顯示為巨額赤字,但經濟卻能保持高速增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國在國際金融競爭中保持了絕對優勢的地位。大量廉價的國際金融資源源源不斷流入美國,平衡了美國國際收支的逆差,拉動了美國的經濟增長。國際金融資源不僅包括國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資源,也包括游離在境外的離岸金融資源。以中國大陸為實際投資目的地的離岸金融資源屬于能而且應被我國利用的重要國際戰略資源。開放境內金融機構離岸業務,在形式上是居民開辦非居民業務,實質上是一國如何利用非居民資源的問題。在適當承擔風險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錢去賺國內外的錢,這既是一個機會也是一種挑戰。被吸引到中國投資的境外資金和為國內所有但通過各種方式游離于國外的資金,沒有理由不納入我國金融機構服務范圍,否則是對稀缺資源的浪費。我們應該允許境內金融機構特別是中資機構開辦離岸業務,鼓勵離岸金融創新,利用這些國際金融資源為我國經濟增長服務。因此,監管部門應將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作為一種戰略來研究和選擇,不能因為存在風險而在政策上忽視該項戰略資源的社會經濟價值,當務之急是加緊研究鼓勵和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辦離岸業務的政策措施。根據目前我國金融發展態勢,我們認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有條件發展成區域金融中心甚至國際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時朝著離岸金融中心的方向發展。
四、按國際慣例發展和監管我國離岸金融業務
我國離岸金融業務是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國際離岸金融市場自成體系,按長期形成的慣例運作,熟悉、掌握和順應這些國際慣例是開辦離岸業務的基本原則和前提條件。從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變遷過程看,其具有兩個基本特點:
一是在監管上逃避管制。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結果。逃避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前提,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最大動因。沒有管制就沒有放松,就沒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離岸市場。只要在岸業務存在著準入管制、信貸管制、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就會出現一個相對應的離岸市場以逃避這些管制。管制與放松是離岸市場存在的一對主要矛盾,二者的關系形成了這樣一個理論:任何管制都會引發一種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會產生一個自由的離岸市場。任何試圖將離岸市場納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違背離岸市場逃避監管的客觀本質,將被實踐證明不切實際或得不到預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場制度下,可以理解對離岸業務的稅收、外匯、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態度,但試圖沿用在岸思維,將離岸國際商業公司和離岸金融業務納入在岸統一管制的做法將產生“南轅北轍”的效果。
二是在業務上實行自由化經營。世界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典型的自由市場,沒有一個有法律意義的統一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規則,其運作基本規則是自由競爭,沒有市場限制與市場準入,沒有信貸利率管制,沒有外匯管制,基本沒有稅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務方面,市場相關方擁有自由的創新能力,只要市場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創新出并銷售相應的金融供給。比如離岸銀團貸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額是可以自由確定的,利率是自由協商的,甚至其貸款方式、風險保障、資金運用、還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議的,且包括安排、分銷和轉讓等在內的整個過程均按約定俗成的游戲規則執行??梢姡x岸金融市場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現,如嚴格審批和審查離岸金融產品和業務,將導致新一輪產品創新規避監管,循環往復的貓鼠游戲將使離岸金融運行成本增加。
五、我國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比較適宜的選擇是從內外嚴格分離型或隔離型適時向適度滲透型變遷
監管模式的不同會導致運作模式的不同。我們按下表對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離岸金融市場及其相應監管模式進行了分類:
“內外一體型”的監管模式對監管能力和市場成熟度要求最高。在這種模式下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沒有明顯區分,資金可以自由往來,事實上是要求本國貨幣資本賬戶完全開放。但目前的中國仍然實行外匯管制,資本項下的開放還沒有時間表,這種模式顯然不能立即在中國實施。
“內外分離型”模式嚴格區分在岸賬戶與離岸賬戶,離岸與在岸資金嚴禁自由往來,是將離岸市場分離出來單獨監管的一種模式。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區分,銀行的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不得相互抵補”,是一種“隔離型”監管,有必要從理論與實踐兩個角度分析這種“分切”式、“隔離型”監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從理論角度看,只要在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之間存在著綜合成本和綜合收益的差異,這種隔離僅能是非常態的、相對的和有限的,而內外資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動和相互滲透則是常態的、絕對的;從實踐角度看,根據商務部有關課題分析,我國每年大約有300億~500億美元的資本外逃,打擊逃套匯一直是外管部門經常性任務。在我國,相當部分的資本外逃在實質上是在岸資金通過非法渠道向離岸市場轉移(不一定通過監管范圍內的離岸賬戶,大量的境外銀行、境外賬戶可讓這些資金在境外合法隱身)。因此,我國現行的內外嚴格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討。
資本逐利本性決定其規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機會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場。如果資本的跨境流動和投資目的地的資金收益能夠滿足資本轉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資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國市場,為我國經濟服務。最近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出現大量資本又潛回國內的現象,充分說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樣可以適用于離岸國際流動資本的監管。如果我們采取“適度滲透”的離岸金融監管模式,按照“科學調控、嚴格監管、分步放松”的監管理念,采用“因勢利導、疏堵結合”的方法,應該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賬戶就應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長期國際資本以滿足國內需求時,我們可以適當放開境外居民在本國存款(OUTIN)的賬戶交易,將國際離岸資本在規模、時間、投資期限和投資領域等方面納入我們的監管范圍;在國內資本存在強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時,我們應該放開本國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導對外投資,促進國際投資便利化。
六、WTO過渡期臨近條件下我國離岸金融監管的若干政策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國際化、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離岸金融監管問題不可回避。我們認為,離岸業務除了要納入相關國際合作和國際監管外,注冊地宗主國應重點加強相關領域的監管。我們建議,我國對離岸業務的監管應著重以下幾點:
(一)銀行監管部門應重點加強離岸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和離岸銀行的風險監管。在市場準入方面,要將所有實際正在開展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無論是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合資銀行,還是其他金融機構,如從事非居民業務,就應一并納入監管,對未獲牌照的機構應勒令停止從事離岸業務。要疏理政策,對中資、外資金融機構均實行國民待遇,“一樣的牌照,一樣的政策和待遇”應成為公平監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執行方面,不能讓內控不健全、規模擴張沖動明顯的經營機構進入。
(二)外匯監管重點應放在對居民外匯管制政策的有效執行方面,不能將監管范圍擴大到境外非居民。資本項目應為當前外管重點,同時防止混雜在經常項目下的資本的非法流動。為此,一要要嚴格監控國際離岸短期資本的流入,主要監控好居民收匯賬戶及其用途的審查;二要管理好資本流出,既要打擊非法逃匯、套匯,同時也要鼓勵居民合理的對外投資的資本支出;三要嚴把業務政策關,對離岸資本跨境流動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鏈上的相關政策要因勢、因時調控,將重大的國際經濟金融風險拒之門外。如近期應重點關注國際離岸資金流入國內貨幣市場沖擊人民幣匯率,流入房地產市場沖擊房地產價格等問題。
金融監管范文2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金融監管范文3
我國金融電子化在經歷了后臺電子化、前臺電子化之后,目前已進入以網絡開發為標志的技術集成化應用階段。隨著商業銀行綜合業務處理、資金匯兌、銀行卡等電子應用系統的建立,使金融業享受了金融電子化帶來的高效率。而對于我國金融監管來說,金融電子化既給我們帶來新的問題,也使我們獲得新的方法。
一、金融電子化給金融監管帶來的新問題
(一)金融網絡化帶來的監管問題。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各金融機構開始基于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網絡來提供各種金融服務。這種全新的為客戶服務的方式借助了因特網遍布全球的地理優勢及其無間斷運行、信息傳遞快捷方便的時間優勢,因而突破了傳統的局限性,建立了全新的運營模式,極大地降低了成本和提高了效率。
1、電子貨幣的出現是我國金融網絡化的必然結果,是以電子化網絡為基礎,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中的貨幣。它具有以計算機技術為依托,進行儲存、支付、流通等特點。但由于電子貨幣靈活而具有的不可跟蹤性,帶來了一系列問題。(1)從技術角度講,各銀行,甚至公司,都可以發行電子貨幣,如果不加以監管,可能導致相當嚴重的金融經濟問題。但是由于缺乏相關的界定和標準,使得監管者無從下手,造成電子貨幣發行和使用的混亂。(2)電子貨幣安全使用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包括避免重復使用、是否合法使用、用戶信息的安全性等),使得結算系統風險增大,易滋生金融風險。為金融監管帶來了新難題。
2、金融電子化業務特別是網絡金融業務具有“虛擬”的本質,地域的概念模糊乃至消失,給監管管轄造成困難。目前,我國各地監管部門基本上是按區域分工,而網絡金融本質上不受地域的限制,金融機構可以為任何地區的用戶提供虛擬金融服務,國內用戶甚至可以通過虛擬金融到國外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監管當局難以控制其行為,金融風險跨地區、跨國度轉移的可能性增加。在一個地區或一國國內,原先可以通過設置市場屏障或特許等方式,將外部金融風險隔離在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內,但現在這種“物理”隔離的有效性正在大大減弱。在國際上,各國金融業務和客戶的相互滲入和交叉,巨額國際投機資本的流動,使國與國之間的風險相關性正在日益加強,僅靠一國的金融監管難以奏效,出現監管真空。
(二)對于金融電子化的立法滯后導致依法監管困難。依法監管是金融監管的一個普遍原則,金融電子化的發展使金融創新的速度和種類不斷增多,一項創新業務或創新渠道往往突破現有法律法規的限制,造成法律無法約束的真空。我國金融立法滯后的問題十分突出,金融監管失去依據,易于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和競爭無序,擴大了金融體系的潛在風險。如我國一些金融機構從1997年開始從事網上銀行和網上證券服務,但我國遲至2000年才制定《網上證券委托交易暫行規定》,2001年制定《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2005年才制定網上電子簽名申請和管理辦法。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此類金融活動采取放任的態度,導致認證技術的使用和管理各自為政,極為混亂,由于開放性的網絡平臺蘊涵著極大的安全風險,最終要由從事此類活動的金融機構承擔,這是我國當前金融立法中最為迫切的問題,并已成為電子化條件下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
(三)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可采用以下策略:1、加強對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結算等問題的研究,將其正式列入金融監管機構管理范圍,制定相應規范與標準,嚴格市場準入。2、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和安全管理,不斷完善監管辦法,特別是加強國際間金融監管合作。3、對跨銀行跨地區結算,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合作,統一管理。4、完善現有金融法規,補充適用于電子化金融機構的相關法律條文,建立安全認證體系。
二、金融電子化給金融監管帶來的新方法:電子化監管
(一)電子化監管的內容。電子化監管主要是指監管機構要求受檢機構通過網絡傳送各種報表或主動從金融電子化信息系統中查詢所需的監管信息,在采集到所需的信息后,對數據進行匯總、分類、分析,迅速、準確地確定金融機構所承擔風險的程度,各種業務的經營狀況,并跟蹤觀測風險的變化趨勢,必要時給予預警,從而形成集資料收集、分析和反饋于一體的非現場監控體系。與傳統手工操作的監管手段相比,實行電子化監管后,金融監管的模式將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審查并重的模式轉變。其中,作為電子化監管的主要內容,非現場審查被看作是日常監督和持續監管的基礎而被廣泛使用。
在技術上電子化監管可選用目前應用較廣且效果顯著的金融數據倉庫技術。數據倉庫是面向分析型數據處理,用于支持決策的,它不同于企業現有的操作型數據庫;其次,數據倉庫是對多個異構的數據源有效集成,集成后按照主題進行重組,并包含歷史數據,而且存放在數據倉庫中的數據一般不再修改。利用金融數據倉庫以及建立在其上的聯機分析技術,數據挖掘技術及知識發現技術,對監管數據進行抽取、集成、轉換和綜合,并調用相關模型進行綜合分析,可確保風險監控的及時性和準確性。這一技術無疑將為我國電子化監管系統的建立開辟一條新的途徑。
(二)電子化監管的意義。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
1、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自動、準確、高速的優勢進行金融監管,可以極大地改變這種低效的監管局面,提高監管的及時性。利用金融電子化系統監管可以隨機、快速、準確地輸出全部或任何一項監管指標的分析結果,能全面、有效地協助監管部門達到所期望的監管目的。
2、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可以充分使用基于復雜數學方法的監管模型對各種監管指標進行有效的預測,為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提供科學的依據。
金融監管范文4
論文摘要摘要:總理曾經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健全監管協調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平安。就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促進我國金融平安,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1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和現行新問題
(1)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心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心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
由于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時間短,監管經驗少,對市場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差,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不能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于被動應付的地位。在分業體制下,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協調性較差,輕易造成相互間的爭奪控制權或責任推諉,在監管中出現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2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構建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非凡值得注重,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于市場約束功能微弱,公開信息披露并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功能。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
(1)應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金融機構必須按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
(2)加強對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創新的監控,建立一套科學的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辦法。此外,還應把握好監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銀行的制度創新。
(3)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絡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和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絡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和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動態觀察和分析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絡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學習國外立法經驗,改進風險監管法規,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實踐的發展,需要立法機關和相關的監管部門共同努力,加快立法進程。以銀行業監管為例,未來一段時間應在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信托業和融資租賃業、不良資產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款保險等方面推動中國的銀行業監管立法。在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規劃性,增強系統性,提高針對性,強化操作性,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我們應當重視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的良好實踐,采用國際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國際社會的銀行監管和立法經驗,加強和改善我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管理、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操作風險管理。同時,我們應從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出發,加強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監管部門對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督,創造一個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平安的金融市場。
(1)實行功能性監管。功能性監管是指中心銀行同其他功能監管者(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交易委員會等)相互配合,共同識別單個金融實體的風險以及整個金融持股公司的整體風險。同時著力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健全協調機制;以銀監會作為金融集團的主要監管機構或監管協調機構,負責集團整體的資本充足比率監管,并確保信息在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交流和有效溝通。
功能性監管有兩大優勢摘要:首先,在分業監管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比較困難,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成本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監管機構一體化(即統一監管)應比分業監管更為有效。其次,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甚至成為一種趨向,尤其是通過并購產生了眾多的金融集團,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全面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堵住金融監管漏洞。
金融監管范文5
[關鍵詞]:次債危機;金融創新;金融監管
一、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強大推動力
金融創新一詞在學術界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國內許多經濟學家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金融創新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
1.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金融創新有力地推動了金融發展,為廣闊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麗的風景。
(1)增強了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利率、有價證券價格的頻繁波動,給廣大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但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金融互換等新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能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運用正確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2)提升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金融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搶得先機,積極地引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金融創新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運作效率,金融競爭或以推動新的金融創新。
2.金融創新的消極作用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一體化和資本流動國際化,任何一個國家在金融運行中出現問題都將迅速波及其他國家甚至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業,畝影響到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此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漫延歐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創新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工具多以表外業務進行,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時性和復雜性,這就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金融監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制和約束,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促進金融業依法健康穩定運行。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存在著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監管尤為必要。
1.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離不開金融監管
金融業經營活動的失敗會導致全社會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運用者的失敗,破壞整個社會的信用鏈條,甚至會動搖貨幣制度,造成社會經濟的混亂。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2.貫徹執行貨幣政策離不開金融監管
真實、及時、準確的信息數據是研究制定貨幣政策的前提條件,而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沒有金融監管或監管不力,就不能保證這一前提條件的實現。健全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在內的金融監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觀運行機制。
3.金融監管可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傳播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監管不力,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沒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作保證,即使是制定了正確的貨幣政策,也不可能將其有效地實施,甚至還有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和危及社會的安定。因而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充分發揮防范風險化解危機的作用。
4.金融監管本身對金融創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機構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發展,總是千方百計繞開金融監管,在這個過程中就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工具。這些新的金融工具極大地促進了金融領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金融發展需創新與監管并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矛盾的統一體。必須妥善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把握好監管力度,通過制定適宜的監管政策,積極推動金融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1.提高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認識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體,在適度的金融監管下進行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推陳出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為金融監管帶來新的課題,帶來新的制度和規范,從而推動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沒有監管的創新和沒有創新的監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經濟的發展。
2.提升金融創新層次
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要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3.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模式,進一步完善三者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規范和健全金融機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使監管體系、模式、手段不斷完善。同時將由側重于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為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1]許楊.供給視角下的農村金融體制優化研究[J].中國集體經濟,2014(27).
金融監管范文6
關鍵詞:金融監管形式現狀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在金融買賣中,政府經過央行等特定的機構對買賣行為的主體停止一定水平的限制或作出某種規則,其實質上是一種政府規制行為。而始于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次貸危機疾速的涉及到全世界形成了此次金融危機,從直接緣由看是由于過度金融創新,是資產證券化的過度運用微風險失控的結果,但究其基本緣由是金融監管出了問題。一向作為金融監管最為完備并且被各開展中國度視為構建金融監管體系模范的美國此次遭到的沖擊使得各國開端審視本人的金融監管系統。
一、金融監管形式的分類及其利害
金融監管形式是指于一個國度金融監管有關的職責和權利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的總稱,一國的金融監管形式表現了其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構造。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形式,根本能夠歸為分業監管形式、統一監管形式和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三種。
(一)分業監管形式
所謂分業監管就是說在金融業下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業的分業監管,針對不同的業務范疇分別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美國就是分業監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現行的監管形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體制,所謂“雙重”,即指聯邦和各州均享有對金融監管的權利,由聯邦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監管;所謂“多頭”,即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買賣委員會等機構。美國一向奉行自在市場競爭論并且倡導權利的分立和互相限制,這都是美國的這一金融監管格局構成的根底。
分業監管形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分業監管形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針對性比擬強,監管愈加細致,能充沛應用各自的專業優勢。多個機構停止監管產生的競爭壓力有利于進步監管的效率,使得監管較為嚴厲;其次,分業監管有效的防止了監管權利的過火集中,同時也抑止了監管過程中可能滋生的糜爛。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機構的綜合化運營,分業監管的弊端也逐步顯現:第一,監管體系過于龐大,各監管機構之間諧和不力,各部門各產品的監管規范不易完成統一的標準,容易使其制度呈現監管真空,近年來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與監管形式自身也有必然關聯;第二,在雙重多頭監管體制下,監管機構過于龐大如美國竟高達100多個,如此多的機構增加了監管本錢,權限互相堆疊,削弱了監管的反響度和時效性;第三,不能綜合評價混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沒有任何一個機構可以擔任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
(二)統一監管形式
統一監管即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停止統一管理,由單一的中央級機構如中央銀行或特地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停止監管。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度采用這種監管形式,英國正是采取的這一高度集中的“單一制”監管形式。英格蘭銀行作為一個中央銀行具有獨立的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利和堅持物價穩定的義務。而停止金融監管的職能兼并于金融效勞監管局,成為了全權監管英國金融體系的機構,職責包括制定金融審慎監管的規范、審批金融業務的資歷等等。
這種監管形式的優點在于可使金融監管集中節約運營投入,降低信息本錢取得范圍經濟效益;能對疾速變化的金融市場做出及時反響,有利于金融創新;金融法規統一,不易被鉆空子,能較好地順應高度集中國度政治機構,運轉得當有助于進步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制其他形式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推諉義務的現象。缺陷其一是此形式由于競爭缺失會使監管部門作風官僚化,監管任務過重,不利于進步監管人員的素質。其二是無視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差異,從而不能停止恰當的有效監管。
(三)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是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的一種改良形式。其詳細方式有牽頭監管形式和雙頭監管形式。牽頭監管形式是由一個特地的牽頭監管機構擔任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諧和工作,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樹立一種及時商量和諧和機制。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形式。雙頭監管形式是依據監管目的的不同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擔任對一切的金融機構停止監管,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運營停止監管。澳大利亞是這種形式的典型。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吸收了其它兩種監管形式的優點,也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另外兩種監管形式的缺乏。在堅持各監管機構競爭性與限制作用上以及堅持監管規則的分歧性上優于統一監管形式,在降低諧和溝通本錢進步監管效率上優于分業監管形式。
(四)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比擬
美國經濟學家JamesBarth等(2006)對153個國度及典型國度的監管體制停止了比擬全面的總結,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大多數國度將監管權利分配給若干機構,但是在高收入國度里權利賦予單個監管機構的所占比重比擬大,這也闡明隨著混業運營和金融集團的呈現,監管機構的權利呈現了集中化趨向,即由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GrunbichlerandDarlap,2004)。在混業運營趨向下,統一監管有利于明白監管義務,加強外部問責制,防止反復監管、監管缺位和監管套利(Briault,1999)。第二,經濟越興旺意味著銀行業透明度較高,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普通都趨于弱化,反之,經濟程度越低的國度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利越大。總體的趨向就是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隨著金融行業的開展趨于普遍弱化。
二、我國的金融監管現狀以及國外金融變革帶來的啟示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建國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閱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方案經濟體制下的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和業務單一,人民銀行承當大多金融業務;第二階段,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金融監管,成立了四大專業銀行以及一些體制外的金融機構,開端嘗試混業運營。這一時期監管才能較弱;第三階段,結構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相順應的金融監管形式,明白了金融業分業運營分業管理的準繩。我國的分業監管比起美國愈加嚴厲,但是我國的金融監管歷史短暫,監管才能不是很強,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我國現行監管體制存在缺陷,金融監管僅僅強調防備風險,致使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僵化,招致監管的整體有效性降落。中國金融市場最大的隱患是行政權利與金融資本聯姻構成的強勢國有壟斷,形成了制度性的糜爛與低效。我國的金融監 管目的是明白的,但在理論中既沒有對監管工作制定的考核規范,也沒有明白參加假如不能完成目的,應負什么樣的義務,職責不清,招致低效。另外從監管部門來分,除了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監管外,還有許多監管部門。例如,國度發改委擔任管理企業債券、國度外匯管理局監視外匯和股票。形成了以分業為根底、令出多門的金融管理形式,在一定水平上不利于我國的金融業的混業化運營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運作。
第二,監管范圍狹窄,法制不健全。我國目前金融監管資源過多的分配于金融機構風險的大小而對風險管理的才能監管不力,只把重點放在運營的合規性和機構的審批上。監管本應是依法停止,而我國的現狀卻是法規不健全、規則籠統細則不明,形成在詳細的監管操作中經常呈現無法可依、執法艱難、操作隨意性大等不標準現象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應的施行細則,使得制度自身所能發揮的作用比擬有限。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樹立的部級聯席會議制度,只是從宏觀層面上樹立起了監管機構之間的一個交流平臺,而微觀層面上的制度化布置和施行細則并沒有系統的構成,使得監管的實踐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二)啟示
面對此次金融危機,各個國度和地域停止的金融監管變革關于我國有著以下啟示:
第一,樹立目的導向金融變革方向,在現有根底上明白目的主體,控制金融系統性風險,注重金融穩定問題。隨著混業運營的開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特征將會與興旺國度趨于同步。
第二,樹立權威的金融監管諧和機構,并經過相應立法明白其職權和義務,完成監管信息的聯通與共享為最終完成統一監管奠定根底。我國現有的“一行三會”必然會帶來諧和性問題,各個部門之間的諧和關于完成監管目的的牽制造用不可藐視。樹立這樣一個諧和機構,能夠有效地減少監管堆疊和預防監管死角,克制分業監管形式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