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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范文1
(一)含義
大陸法系或稱大陸法傳統(cossistemascontinentais),是指淵源于上古羅馬法(jusromanus或juscivile)并以其法律制度為基礎演進發展而成的法律傳統。因其產生與發展及至后來的“繼受”都發生在歐洲大陸,所以人們習慣上把它叫做“大陸法系”。這一法律傳統的最初形式,即古代羅馬社會的市民法(juscivile),現今所謂民法傳統即由此而來,由于它與羅馬法最久遠的歷史關系,而且至今還大體上已羅馬法的制度、體制以及諸多法律原則為模式,故又稱其為“羅馬法傳統”(tradicoesromanas)或民法傳統(thecivillawtradition)。
大陸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一個世界性法律體系,是在西方近代化過程中,法國采納了羅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體系,并將其強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國家惑于法國法的優點因而模仿法國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的。
(二)大陸法系的特征
大陸法系是世界法律發展史上最重要的法律體系之一,在當代世界的社會生活中產生著深刻的影響,為此,有必要明確這一法系據以區別其他法律傳統或法系的基本特征。
首先,大陸法發源于羅馬法,與羅馬法有直接或間接的歷史文化淵源,近代世界的第一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無論是在內容上、歷史上、思想上、法律制度法典體例上乃至許多具體規定方面,都與羅馬法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此后近百年的《德國民法典》也同樣如此。當然,而這對羅馬法的借用和倚重又很大不同。
其次,大陸法系以法典法為主要法律淵源,法規法輔之。法典法是大陸法系的最基本特征。早在羅馬國家時代,法律編纂就是其整個法律制度的核心。將法典作為大陸法傳統的基本法源,并不應忽視該法律傳統中的其他法源。特別是近代以來,法規法和判例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
再次,大陸法系以民法為其法律制度的核心。此處所言民法是指作為一個法律領域意義上的民法。從歷史上看,民法傳統源于羅馬法,而且直接取意于“市民法”,從社會方面講,民法制度或民法范疇反映著最一般最普遍的生活勞動關系。
最后,大陸法系的法律的進步倚重于法學,最然各個法系中的法律都無一例外的受法學影響,但像大陸法系這樣特別的倚重于法學則是其他法系所不及的。在羅馬法時代,促進羅馬法迅速發展成熟的重要因素就是羅馬法學的發生。
二、大陸法系的形成
大陸法系起源于2500多年以前的羅馬國家,但它真正形成是在中世紀日耳曼各部族繼受羅馬法之后,這種繼受的主要依據或基礎,是公元6世紀是由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編纂的《民法大全》。
11世紀以后,歐洲在經歷了中世紀早期的長期戰亂紛爭之后,各民族國家已相繼大體完成了封建化過程。新的歷史條件所造就新的社會生產關系和新的社會生活關系,要求一種與其相適應的新的社會行為規范制度,羅馬法的復興成為必然。
對羅馬法復興起了最重要作用的是當時也已在歐洲,主要是在意大利城市形成的文化中心。作為中世紀歐洲第一所大學的勃倫納大學是最早講授練習羅馬法的大學。他以產生培育注釋法學派而尤負盛名,一度成為當時研究羅馬法的學術中心,吸引了各國眾多的學人,從而對羅馬法在意大利和意大利以外的傳播作出了重要貢獻。
在意大利域外的歐洲,最先成功地繼受羅馬法的是德意志民族國家,他們的繼受也是從博倫納開始。一般說來,德意志民族繼受羅馬法首先開始于大學的法律教育。他們有計劃地大量培養年輕的法律專家,而這些年輕人無不以羅馬法為必修學科。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9世紀,雖然15世紀以前德意志法學教育以法院法為主,但后者與羅馬法有密切關系。
大陸法系在歐洲大陸得以確定是以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典編纂為標志的,其中主要的是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
法國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原則向世界各國的傳播擴張,主要經歷了兩種途徑。第一種是被動地加入了大陸法系,即被法國占領成為法國的殖民地之后,被迫接受了法國的法律體系,最早成為這樣的國家的是比利時、德國、瑞士、荷蘭等法國的鄰國。第二種途徑是由的國家感于法國法律體系的先進和優越性而主動地、自愿地學習、效仿,從而使他們的法律體系的內容和形成也印上了大陸法系的深深的烙印。這樣的國家有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
三、大陸法系的鞏固和發展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范文2
關鍵詞:羅馬法;國法大全;注釋法學派
中圖分類號:D9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7168(2015)01-0056-06
一、 羅馬法復興的歷史背景
在歐洲中世紀中后期,發生了三次重要的思想解放運動,即羅馬法復興運動(Revival of Roman Law),文藝復興運動(Renaissance)和宗教改革運動(Reformation),由于其英文首字母都是“R”,因此又稱為“3R運動”,而羅馬法復興運動就是這三次思想解放運動的第一次。
羅馬法是古代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法律。經過從公元前5世紀《十二表法》到公元6 世紀東羅馬皇帝優士丁尼編纂《國法大全》①千余年的發展,羅馬法成為一種概念明確、結構嚴密、博大精深的私法體系。羅馬法在世界法律發展史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其影響力持續至今。
馬克思、恩格斯對羅馬法評價很高,他們認為羅馬法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1](p.248),能夠被“巧妙地運用于現代的資本主義條件”[1](p.454)。認為“羅馬法是純粹私有制占統治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沖突的十分經典性的法律表現,以至一切后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1](p.454) 。
公元476年,由于日耳曼蠻族的入侵,西羅馬帝國滅亡,歐洲進入中世紀封建社會。在歐洲中世紀早期,羅馬發達的奴隸制文明中斷,羅馬繁榮的工商業經濟逐漸被封閉的封建莊園制經濟所取代,羅馬法也一度走入低谷。
公元12世紀前后,羅馬法再度從意大利復興,并迅速傳播到歐洲各國,歐洲不少國家興起了研究羅馬法的熱潮,不少國家在制定民商法時也主要參照羅馬法。為什么羅馬法會從歐洲再度復興呢?
第一,羅馬法復興同中世紀歐洲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經過中世紀早期幾個世紀的戰亂和經濟蕭條,到公元10世紀時,歐洲自給自足的封建莊園制經濟逐漸產生分化,城市開始出現并日益得到發展,工商業經濟逐步得到恢復,商品貨幣關系及財產關系變得日益復雜化。這使得中世紀早期通行歐洲的既簡單又原始的日耳曼習慣法捉襟見肘,嚴密發達的羅馬法對于調整這些關系卻是游刃有余。
第二,隨著城市的興起和發展,城市中作為資產階級前身的市民和商人階層不斷成長壯大,他們在政治上要求有管理城市的權力,要求國王制定有利于工商業發展的法律,并通過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封建領主的侵犯。羅馬法對此已有詳盡的規定。于是,他們便從羅馬法中尋求靈感,以期通過羅馬法實現自己的目的。
第三,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人們逐漸從中世紀的黑暗愚昧中解脫出來。當時,歐洲不少地方建起了大學,如意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法國的巴黎大學、英國的劍橋大學和牛津大學都是歐洲最早的大學。中國人發明的造紙術與印刷術此時在歐洲日益普及和推廣,這為科學知識的傳播提供了條件。隨著知識的普及,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從而激發起研究法律的興趣。而羅馬法是調整商品經濟優良的法律,自然成為學者們研究的對象。
二、 羅馬法復興的經過
據說,羅馬法的復興肇始于一個偶然的事件。1136年,德意志皇帝羅退爾在南意大利戰爭中攻陷阿馬斐(Amalfi)城時,從戰利品中發現了優士丁尼《學說匯編》的原稿。羅退爾將它交給了同盟者比薩城,從而引起了意大利法學家研究羅馬法的興趣,掀起了羅馬法復興的浪潮。其實,根據德國歷史法學派的著名代表薩維尼的考證,中世紀歐洲大陸各國教會藏書中都有優士丁尼法典的原本,而在中世紀初期,教會法學者也曾引用過該法典。但是中世紀早期,知識被教會僧侶所把持,羅馬法的原文不易被普通民眾看到。另外,西羅馬帝國滅亡后,東羅馬(拜占庭)帝國依然存在,在東羅馬帝國境內仍然適用羅馬法,東羅馬帝國的法律還對斯拉夫國家和俄羅斯人的法律產生了重大影響。
在羅馬法的復興過程中,注釋法學派對整理、研究及傳播羅馬法做出了巨大貢獻,功不可沒。注釋法學派最初是意大利北部一些大學(如帕維納、博洛尼亞等)形成的研究羅馬法的法學流派,以博洛尼亞大學等為代表。博洛尼亞大學起源于中世紀的“語法”學校以及法庭執業者行會,并成為羅馬法復興的搖籃和羅馬法傳播到整個文明世界的偉大中心[2](p.104)。
根據注釋法學派活動內容不同,可以分為兩個時期。
前期注釋法學派(12世紀初至13世紀中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伊納留斯(Irnerlus)、阿佐(Azo)、阿庫西烏斯(Accursius)等。伊納留斯是注釋法學派的開山鼻祖,也是博洛尼亞大學法學院的創始人,他曾經在東羅馬(拜占庭)帝國的首府君士坦丁堡學習法律。伊納留斯對羅馬法有精深的研究,他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律原則,被后人譽為“法律之光”。阿佐也是博洛尼亞大學教授,《法律大全》、《法典研究講義》等著作是當時法律界的必讀書。當時流傳著這么一句話,“不讀阿佐的書,不能登寶殿(法庭)”。
前期注釋法學派所做的主要工作是在《國法大全》每一頁的空白處和字里行間作注釋。他們不僅從字義上解釋原文的含義,而且還把前后矛盾的地方協調起來。以博洛尼亞為代表的注釋法學派是在文法學校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因此該學派重視修辭、邏輯和辯證法的運用,他們對《國法大全》的重要概念和字句進行詳細的注釋和總結。前期注釋法學家認為,羅馬法是―種普遍適用的法則,通過對羅馬法的注解,可以使更多人明確羅馬法中法律術語的含義,從而使羅馬法在實際生活中廣泛運用,使之成為現行的法律。但實際上,前期注釋法學派并未完成這一任務,他們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傳播了羅馬法的知識。
后期注釋法學派(13世紀中葉至15世紀)主要以巴爾多魯(Bartolus)和西納斯(Cinus)等為代表。巴爾多魯早年曾在佩魯賈大學(Perugia)和博洛尼亞大學攻讀法律,之后在比薩大學和佩魯賈大學講授羅馬法,著有《三大法典課本》等書。他的著作不僅僅是給羅馬法作注,更重要的是將羅馬法與當時的日耳曼習慣法相結合,因而對中世紀后期西歐各國盛行的“繼受羅馬法”運動有較大影響。巴爾多魯被譽為“法律之王”,當時流傳著一句俗語,“不理解巴爾多魯,就不是真正的法學家”。巴爾多魯注重將羅馬法與本國司法實踐相結合,他的學說曾經流行了兩個多世紀[3](p.851)。與前期注釋法學派相比,后期注釋法學派不只是從字面上理解羅馬法的含義,而是在批判的基礎上,有所取舍,有所鑒別,注重將羅馬法與教會法、日爾曼習慣法、城市法等相結合,注重羅馬法的體系化以及羅馬法在法庭中的實際運用。因此,后期注釋法學派或稱評論法學派在某些方面發展了羅馬法。
14世紀時,歐洲發生了文藝復興運動,在文藝復興運動的洗禮下,15世紀~16世紀以法國為中心形成了繼注釋法學派之后興起的人文主義法學派。人文主義法學派也認為羅馬法是人類法律的基本淵源,他們以人文主義為指導思想,著重于研究羅馬法的起源和歷史沿革關系。人文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是意大利人阿爾恰托(Alciato),主要代表人物還有法國的居雅斯(Cujas)和德國的察修斯
等人。他們要求將羅馬法作為歷史現象而不是作為現行法規進行研究。阿爾恰托出生于意大利米蘭,但他的主要活動在法國。他曾在意大利帕維亞大學和博洛尼亞大學學習法律,著有《評優士丁尼法典后三卷》一書。他對羅馬法的研究涉及范圍很廣,出版了大量有關羅馬法文本解釋和評論的著作,并試圖運用羅馬法原理解決各種實際法律問題。居雅斯出生在法國圖盧茲,曾長期在布爾日大學執教,著作甚多。他主要研究羅馬法的來源,代表作有《評帕比尼安》等。
人文法學派對羅馬法復興有著巨大的貢獻,該學派不僅恢復了羅馬法的全貌,對《國法大全》進行歷史性考察,而且還對四百多份羅馬法殘篇進行了研究。他們提出了“回到羅馬法原文”的口號,以求準確探求羅馬法原意和適用性。他們試圖綜合和歸納真正的羅馬法,并為其注入人文主義的精髓,建立起具有科學性、系統性、完整性的法律體系。在十七八世紀,該學派被自然法學派所繼承和取代,從而為西方資產階級國家政權及其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確立提供了理論根據②。
三、 羅馬法復興運動在歐洲的傳播
12世紀時,羅馬法首先從意大利開始復興。意大利的博洛尼亞成為研究羅馬法的中心和傳播羅馬法的重要基地,當時歐洲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學者到博洛尼亞學習和研究羅馬法。到12世紀中葉,在博洛尼亞大學研究法律的學生達到一萬多人,不少學生畢業后,將羅馬法的知識帶到了歐洲各地。
從14世紀開始,歐洲經歷了一場“繼受羅馬法”的運動,這場運動持續了幾個世紀。歐洲各國對羅馬法的采用并不是統一的和隨處可見的。由于各國社會歷史條件不同,其受羅馬法的影響或繼受羅馬法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但到17世紀時,優士丁尼的《國法大全》經過注釋法學派的注解、評論,又融合了部分教會法,吸收了某些地方法和習慣,成為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普通法”,即國內普遍適用的法律。正如羅馬法學者吉爾克(Gierke)所說,“活著的意大利法(即羅馬法)已經跨越了阿爾卑斯山”③。我們以法、德、英三國為例,考察一下羅馬法復興后在歐洲的傳播。
(一)法國
12世紀不少法國學者就曾到意大利學習和研究羅馬法。在16世紀以前,法國在研究羅馬法方面完全受意大利的影響。16世紀后,歐洲文藝復興運動為羅馬法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使法國的羅馬法研究有了不少新的突破。16世紀時,法國研究羅馬法的著名學者是布爾日大學的居亞斯(Jean Cujas)和多諾(Hugues Doneau)。居亞斯不僅從羅馬法文獻中研究羅馬法,而且還從古代的文學和歷史中吸取營養,以發展的眼光看待羅馬法。多諾信奉基督教新教,由于在法國受到宗教迫害,他逃到荷蘭,曾經在萊頓大學教授法律。他著有《民法評論》28卷,在當己苡杏跋臁J七八世紀,法國研究羅馬法的著名學者是多默(Domat)和鮑迪埃(Pothier),他們的大部分著作被用于1804年公布的《法國民法典》的編纂和起草工作。
法國對羅馬法的繼受南方和北方有所不同。早在11世紀,法國南方省和北方省的法制就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南方省,羅馬法以某種形式繼續存在,被稱為是“使用成文法的地區”。而在北方省中,各種地方習慣法長期存在,這些地區被稱為是“使用習慣法的地區”。由于各地習慣法繁多,法國哲學家伏爾泰曾幽默地說,在法國旅行,更換法律就像更換馬匹一樣頻繁。據說當時如果從中國販賣一批絲綢到法國,在法國境內征收的關稅比從中國到法國征收的關稅還要多。隨著法國王室中央集權的加強,以及羅馬法的廣泛傳播,使得羅馬法日益取代了地方習慣法,成為具有權威性的法律。
(二)德國
中世紀的德國也被稱為神圣羅馬帝國,其皇帝也常以羅馬帝國統治的后繼者自居。但在中世紀早期,羅馬法對德國并未產生多大影響。隨著文藝復興運動的開展,新航路的開辟,德國社會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也使德國長期流行的日耳曼習慣法發生了根本性的動搖。德國從15世紀起開始普遍繼受羅馬法,最初表現為各大學對羅馬法的研究和教學。到15世紀,德國已創辦了布拉格、維也納、海德堡、科隆等十余所大學。到15世紀末,羅馬法已列為各大學的必修課,并出現通行全境以優士丁尼《學說匯編》為主要內容的“普通法”。當時,皇帝要求行政官員和法官必須精通羅馬法。所有法學博士不論其出身如何,一律承認其具有貴族身份。法學博士還可以充當律師,依照羅馬法為當事人訂立契約、遺囑和撰寫其他法律文書。18世紀時,德國研究、繼承羅馬法進入極盛時期,出現了“潘德克頓”(Pandekten,即優士丁尼《學說匯編》)中興運動和“潘德克頓”學派,使羅馬法的研究和應用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到19世紀,以薩維尼(F. K. Von Savigny)等為代表的德國歷史法學派主張法理學的主要任務就是研究“純粹的羅馬法”,以便更廣泛地運用羅馬法。隨著羅馬法的研究和應用,羅馬法成為德國各地普遍適用的“普通法”,直到1900年元旦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德國民法典》的公布實施才將其取代。
(三)英國
公元1世紀時,羅馬大將愷撒渡海征服不列顛。從公元1世紀至5世紀,不列顛曾是羅馬帝國的一個行省,通行羅馬法。五大法學家之一的帕比尼安就曾經在不列顛擔任法官,并審理案件。公元5世紀日耳曼人(主要是盎格魯―撒克遜人)入侵不列顛后,以日耳曼習慣法取代了羅馬法。但在蘇格蘭、愛爾蘭等地,羅馬法仍然有較多的遺存。12世紀羅馬法在意大利復興后,也傳播到了英國。英國法家格蘭威爾(Glanvil)的《法律通論》和布萊克頓(Bracton)的《英國律例通論》就是在羅馬法的指導下寫出的,這兩部著作對英國法的發展有著深刻而持久的影響。《英國律例通論》主要參考了優士丁尼《國法大全》和《阿佐法律大全》,用羅馬法的定義、術語和分類來討論英國法,整理普通法。在亨利八世執政時期,曾試圖以羅馬法取代英國普通法中的土地法的嘗試雖然失敗了,但羅馬法的許多原則繼續在同商業貿易(商人法)和海商法相關的案件中使用,并長期發揮著效力。
18世紀英國“商法之父”曼斯菲爾德(Lord Mansfield)曾認真研究過羅馬法,他結合羅馬法和英國習慣法開創了英國商法體系。由于英國堅持恪守其以日耳曼習慣法為基礎的普通法,沒有全面繼受羅馬法,因而羅馬法對英國的影響不如對歐洲大陸國家影響大。但正如英國現代羅馬法學者克萊克納(D. G. Cracknell)和威爾森(C. H. Wilson)所指出的,“羅馬法在英國法的許多方面都留下了印跡”③,如上面提到的英國商法。此外,英國的衡平法和歷史上的衡平法院,也深受羅馬法的影響。衡平法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不足而產生的,衡平法111的含義是通過法律來實現公平正義,衡平法的觀念及原則均來自羅馬法中的自然法。在衡平法院的審判中,法官經常整段摘引《國法大全》的原文,尤其是在有爭議無先例可循的情況下更是如此。20世紀初英國法官費偉(Farwell)在1913年“貝利絲訴倫敦主教”(Baylis V. Bishop of London)一案中指出,“羅馬法中的自然法……,對我們普通法的形成有著相當重要的影響”③。
復興后的羅馬法還傳播到了歐洲的其他地區,如西班牙和荷蘭。西班牙的巴塞羅那是較早繼受羅馬法的地區,巴塞羅那的法學家稱當地法為“城市法”,而稱羅馬法為“普通法”,巴塞羅那所編的地方法典,一部分直接引用優士丁尼的《學說匯編》,一部分則取材于羅馬法理學著作。15世紀后,巴塞羅那的法學家還為國王編纂的《七編法典》囊括了羅馬法和教會法,被稱為《萬法寶鑒》。后來該法典還通行于西班牙在海外的殖民地。荷蘭對羅馬法的繼受始于15世紀,17世紀法學家將荷蘭地方習慣法與羅馬法相結合,形成所謂的羅馬-荷蘭法。羅馬-荷蘭法也隨著荷蘭的殖民擴張被帶到南非、爪哇、蘇門答臘、新幾內亞、西印度群島等殖民地。
四、 羅馬法復興的意義
羅馬法是羅馬工商業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是羅馬人對世界文明的一大貢獻,在世界法律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德國法學家耶林指出,羅馬人曾經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并認為羅馬法“是現代世界文明的基石”③。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羅馬對于后世的遺惠是政治和法律”,而法律又是“歐洲法制的基礎”[4](p.74)。英國法史學家梅因把羅馬法看成是世界古代法的“典型制度”和“典型表現”,對后世研究法律具有“廣泛、永久的影響”,他認為如果沒有像羅馬法一樣的一套法律和“純理論的淵源、意義與價值”,多數研究工作就將“不能有絲毫希望達到有用的結果”[5](序言)。具體說來,羅馬法復興的意義還在于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羅馬法復興運動開文藝復興運動之先河,使歐洲從封建愚昧走向近代資本主義文明。文藝復興是人類歷史上一次深刻的思想解放運動,從表面上看,文藝復興是要復興古代希臘和羅馬的燦爛文化,但實際上是資產階級的興起,文藝復興極大地動搖了歐洲的封建統治,改變了歐洲的社會面貌,使人類文明大大地前進了一步。然而,在文藝復興之前約兩百年,歐洲先經歷了羅馬法的復興。羅馬法的復興使法律從封建神學的束縛下解放出來。注釋法學派的努力使法律研究變得世俗化和大眾化,也使法律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從而為文藝復興的順利開展創造了條件。
試想,如果歐洲仍處在法律為封建教會所把持的愚昧、落后的社會狀況下,文藝復興運動的開展是無法想象的。因此,羅馬法的復興實質上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為開拓資本主義發展道路服務,它比起人文主義者在意識形態其他領域中的斗爭更深刻、更具體,它運用法律這個銳利的武器,動搖了封建神權統治的基礎,為建立新型資產階級的國家做了實際的準備④。
第二,羅馬法復興促進了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經濟若要健康、有序地發展,離不開公平、正義的法制原則和有關法律的規范。羅馬法是調整商品經濟社會各種關系的完備法律,它對所有權、債權、契約等商品生產必不可少的制度都有詳盡的規定。資本主義經濟是基于商品生產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商品生產的最高形式,當它在封建社會內部逐漸成長時,得不到封建習慣法的保護,在日耳曼習慣法中也找不到它所需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而在羅馬法中包含著這些原則和制度。所以,羅馬法的復興為正在成長中的資本主義經濟提供了一套現成的法律形式。通過羅馬法的復興和傳播,歐洲各國結合本國具體實際吸收了羅馬法的有關原則和制度,建立起了相應的法制,從而極大地促進了本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隨著歐洲的殖民擴張和海外貿易,這些法律制度也被帶到了世界各地。
第三,羅馬法的復興奠定了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重要基礎。一是羅馬法的復興標志著新“研究方法”的興起,法學從辯證法、修辭學等學科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2](p.106)。二是羅馬法的復興還促進了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發展,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學和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羅馬法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近代資產階級的陪審制度、律師制度、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將法律劃分成“公法”與“私法”的理論、自然法思想等均來源于羅馬法。資產階級倡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法制原則,也是由羅馬人關于自由人權利平等原則發展而來。
正如英國法學家霍茲沃思(Sir W.Holdsworth)所指出的:“如果沒有對羅馬法的吸收,毫無疑問,歐洲的政治理論和制度,工商業組織,公法和司法的規則,就絕不會是今天這個樣子?!雹輾W洲大陸法在法學理論和觀念、法律原則和制度上直接繼承了羅馬法,這可以從法國和德國兩國分別在1804年和1900年制定的民法典中明顯地看出來。當然,大陸法并不只是簡單地繼承了羅馬法,而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有所發展,有所創新,使之更適合現代社會的需要。英國雖然是判例法國家,但近代英國的法學理論和制度在不少方面也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除了普通法中較多地運用羅馬法的契約原則、信托原則、遺囑制度和法人制度外,英國商法、衡平法的許多原則也都是從羅馬法繼承而來??傊?,羅馬法的復興奠定了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基礎,為資產階級法學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第四,羅馬法的復興使羅馬法的原則和制度通過兩大法系特別是大陸法系,影響了整個世界的法律制度。隨著歐洲國家的殖民擴張,羅馬法也通過兩大法系傳播到了世界各地。當今,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制不僅通行于歐洲大陸,而且也通行于整個拉丁美洲、大部分非洲、近東、東亞和東南亞等國。羅馬法也通過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影響到了近代中國。后,我國開始注意吸收和借鑒西方國家的法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制。清朝末年,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清政府仿照日本和德國的法律修訂了刑法,制定了《民律草案》、《商律草案》等法律草案。在北洋政府和政府統治時期,我國的法制繼續受到德國法和日本法的強烈影響,政府指定的六法全書就是這一影響的產物。
總之,以希臘的民主和法治為基礎發展起來的羅馬法是對人類文明的巨大貢獻,羅馬法的復興催生了大陸法系的產生,也對英美法系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羅馬法的影響是世界性的,我們應珍視這一份人類共同的法律遺產,并將其發揚光大。
注釋:
①《國法大全》亦稱《羅馬法大全》或《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東羅馬皇帝優士丁尼主持編纂,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學說匯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和《查士丁尼新律》四個部分。它的頒布標志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完備階段。
②參見http:///article/detail/2006/01/id/192426.shtml。
③參見D.G.Cracknell and C.H. Wilson, Roman Law:Origin and Influence,the HLT Group Ltd,1990,p.30,p.31,pp.30-31,p.29。
④參見張學仁:《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學――羅馬法的“復興”》,《外國法制史匯刊》1984年第一集。
⑤參見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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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范文3
論文關鍵詞 羅馬法 物權 所有權 他物權 債權
一、羅馬法中的“物”
古羅馬人所稱的物,堪稱是最廣意義上的物。羅馬人將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客觀存在,進一步說,將客體及客體之上的權利統統視為物,所以羅馬法意義上的物與現代民法上理解的物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并且要寬泛很多。羅馬的物法就是關于財產、財產的取得以及其轉移的法律。羅馬法中物的分類因時期不同而有區別,主要見之于蓋尤斯分類和優士丁尼分類。蓋尤斯總體上將物分為:神法物——與祭祀神祗有關之物,主要包括神圣物、神護物以及神息物;人法物——與世俗社會生活有關的各種物,包括公有物,即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多系無主物。私有物,之私人所有之物,其中重要的分類又可分為有形物與無形物、要式物與略式物,有形物即存在在自然界中可被接觸的實體物,如奴隸、桌椅等,無形物即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如繼承權、債權、用益物權等。優士丁尼法典將物分為兩大類,即自家物和萬家物。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者祖傳之物,實際為私有物,只不過內涵更為廣泛而已。萬家物包括共有物,如海洋、公有物,即國家所有的、合有物、無主物等。
二、羅馬法中的物權
在羅馬法文獻中,沒有關于物權概念的明確定義,根據后世的理解,羅馬法中的物包括實物與實物上的權利,故從這個角度而言,羅馬法上的物的概念要比當解的物要廣。羅馬法中的物法大體可以分為對物之訴(actio in rem)和對人之訴(actio in personam),蓋尤斯說:“對物的訴訟是我們據以主張某個有形物是我們的或者主張我們享有某項權利(例如使用權、用益權)的訴訟;或者說,在這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提起的是排除妨害之訴?!睂θ酥V,即后世所認為的債權之訴。羅馬法中的物法實際上囊括了物權法、繼承法以及債權法。
為了能夠更好地與我國物權法相關理論區別開來,著重就以下三種權利的產生以及發展進行分析,以便明確劃分古羅馬與現代物權體系的區別。
(一) 所有權
羅馬法對所有權有三種表述:“manicipium”、“dominium”以及“proprietas”?!癿anicipium”是指家長對物和家民支配的權力?!癲ominium”是指除了家長對財產的支配權以外,還包括家長的一般權力和對于任何主體權利的擁有。 “proprietas”這個詞則是與近現代民法理解意義上的所有權相似。羅馬法中似乎并沒有“所有權”的概念,但是羅馬人能根據羅馬的法宣示對物的所有,并且此時的物不僅僅單指有形的物,也包括無形的物,甚至是權利,例如繼承權、用益權等等。彼得羅·彭梵得對所有權定義為:“對物的最一般的實際的主宰或潛在的主宰?!焙笫栏鶕w尤斯總結所得抽象出來的一種經驗性確認稱為無體物,后世所有權的概念即從對無體物的涵義中衍生出來的。由于羅馬中并不存在所有權的概念,但蓋尤斯所總結的對“無體物”的權利實際上涵蓋了現代“所有權”的含義。
值得一提的是,蓋尤斯將法分為“人、物、訟”三部分,而其他古羅馬法學家幾乎沒有這種分法,也就沒有必要使用有體物與無體物的分類了。
(二)債權
羅馬法中,債權與物權、繼承并為物法編的內容,根據蓋尤斯對無體物概念的界定,“約定之債”屬于無體物,優士丁尼在其《法學階梯》中采納了蓋尤斯的無體物概念,寫明:“債為法索,據之我們有必要被強迫根據我們城邦的法償付某物?!钡菑臍v史上來看,到了拜占庭時期,部分學者認為債法不應當歸于物法當中,債開始從物法中分離,開始了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劃分。到了中世紀的評論法學家時期,他們將其中包括的各種法律關系界定為“對物權”和“對人權”,開辟性地從羅馬法中找到了理論依據。
《法國民法典》中已經有了“債”的初步概念,例如法國民法典第三章規定了“契約或合意之債”,第四章規定了“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囊括了我們后世理解的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等產生的債,但是那個時解的債權并沒有成一個完整的體系,缺乏總則性的規定,并且也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由此也不難看出,《法國民法典》對于物權與債權并沒有一個嚴格的區分,物權與債權二元體系也沒有成功建立。一直到《德國民法典》的出現,德國民法典第二編中規定了“債的關系法”,從結構上就直接劃分了債權與物權嚴格的界限,物權與債權也因此得到獨立,成為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利,同時對我國的民法形成以及發展產生了變革似的影響。
(三)他物權
他物權是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的權利,本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故后世又稱“限制物權”。在社會各個行為主體密切相關,互為依存的情況下,一個非所有人,有必要而且可能直接實現其對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用益,甚至得以部分處分。而所有人鑒于社會的需要,也常常要自覺或不自覺地自愿或被迫出讓自己的部分權能,他物權與所有權同具有物權的基本特點,但是作為一個對他人之物享有的權利,也具有自己的特點:首先,他物權是一種不完全物權,只能在一定范圍內享有絕對的權利;其次,其存在以所有權為前提;最后,他物權與債權也有明顯的區別。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羅馬法中所謂的他物權是歸屬在無體物當中的,而現代我們熟知的他物權則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將他物權從蓋尤斯中的無體物中分割出來的過程是漫長而曲折的。中世紀的注釋法學家們從蓋尤斯的“對物之訴”出發,從一個主關的角度抽象出了“對物權”的概念,但是他們的邏輯仍舊是混亂的。真正意義上第一個提出“他物權”的是多內魯斯,他將抵押權、永佃權、地上權、地役權等權利均統稱為“他物權”,并且認為“他物權”只是所有權全能分離的產物,這就人為地將所有權的概念進行了縮水,直到潘德克吞學派的推崇,封建社會徹底的完結,他物權的概念才完全被接受。
三、我國的物權發展
我國至今仍然沒有制定民法典,但是從《民法通則》上來看也并沒有按照“物權”“債權”的二元體系來構建,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也正式在立法文獻上采用了“物權”一語。我國《物權法》共計5編,19章247條。其結構體系采取由抽象到具體,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術,尤其是采用了大陸法系民法立法提取“公因式”的“總——分結構”。并且,《物權法》除設第一編“總則”作為整個《物權法》的“公因式”外,還分別在所有權編、用益物權編和擔保物權編之始設立“一般規定”。從這樣的規定可以看出,物權下位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區別于羅馬法中“對物之訴”與“對人之訴”。
我國的《物權法》為財產法,是以規范人對財產的支配關系(含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各種物權關系)為內容,物權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紛止爭,其主要調整的是靜態的財產關系,因此區別于調整動態財產流轉關系的債法。
四、羅馬法時期的物權與現代物權體系的區別
綜上所述,當代物權特別是大陸法系的物權與羅馬法時的物權是有很大差別的,我們不可能以古羅馬時的概念揣度當代物權,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現代物權始終起源于羅馬法時的規定。
在古羅馬時期,至少在蓋尤斯的定義中,并無所有權的明確闡述,他物權與債權同屬于無體物的范圍內,前者包括役權、永佃權、地上權、質權,后者作為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一本質也通過其法律保護方式,即訴權形式反映出來,且只能針對債關系中的直接當事人提起。
經過數百年的演進,物權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所有權被后世學者抽象出來,他物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債權與物權也被二元化分離,我國通過日本學習了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物權體系,制定了《物權法》,固然有很多缺陷,可是其體系比較完備,仍舊屬于一大進步。
五、小結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范文4
首先,在觀念層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靈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懷,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浇淘谖鞣街惺兰o幾乎完全統治了人們的精神世界,教會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們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種發自人們心靈深處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們對未知世界的渴望與敬畏,不會隨著生活狀況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具有極大的穩定性。對上帝、對教會的法律的這種恒穩的信仰,使人們容易以一種寧靜而平和的心態去接受神圣的權威,當法律站到這個圣壇上時,法治大廈就有堅實的基礎了。從現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飾(假發、法袍)中的強烈的宗教色彩,從西方法官、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或證人宣誓的那種宗教氣息,我們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記。另外,基督教教義中倡導的一系列理念,也為現代法治社會成長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視生命的價值,弘揚博愛和人道主義,講究信義與誠實信用,等等。教義中蘊涵的倫理道德和善良習俗也作為一種社會規范發揮作用,成為軟化法制的剛性的劑。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術層面,由于教會法是一個達到系統化和較完備狀態的法律體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術對后世產生深遠影響。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在西方一直發揮著作用,至今仍為各國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會法對感化、矯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給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啟示;在訴訟法方面,教會法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以國家追訴原則取代私力報復,廢止神明裁判而采證據裁判原則,較原來的彈劾式訴訟是一個進步,為后世刑事訴訟制度奠定基礎。 由于中世紀各國天主教的聯合,羅馬教廷位居各國之上而可以充當仲裁者的角色,教會的一些教義也往往成了調整國際關系的準則,呼喚和平和以協商解決國際糾紛的做法對后世國際法產生了影響。
其三,從法律思想層面看,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之不自覺的成為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傳遞者,教會法也成為從古希臘、古羅馬法律思想到后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古希臘法律思想以及經過“希臘化”時期而深受古希臘思想浸潤的羅馬法曾創造了輝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蠻族”的入侵給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擊。正是基督教馴服了“蠻族”,并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上發揮了重大作用。教會法受到過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特別是吸收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國時期,由于教會法地位很高,許多僧侶同時又是法學家,他們在各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揮著作用,對日珥曼法產生了影響,同時也使羅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紀羅馬法復興的過程中,正是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為羅馬法的傳播和羅馬法學家的培養做出了貢獻。在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將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結合。他承認人的理性,有將其歸功于上帝的賦予。他在對法律的分類中用自然法作為永恒法與人法之間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參與。這就使自然法披著神的外衣在人間發揮作用,并成為后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了近現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的強勢存在,造成了宗教勢力與世俗政治勢力之間的制衡,客觀上為人們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間。盡管從整個歷史進程來看,這兩種勢力或此消彼長,各有占統治地位的時期,或勢均力敵,而且互有滲透,但總體而言,基本上形成了兩相匹敵的政治法律權威,即精神的權威和世俗的權威,達到“愷撒的歸愷撒,耶穌的歸耶穌”所言的狀態。既然不存在絕對、唯一的權威,也就不容易產生鉗制一切的專制?!耙粋€追求自由的人可以兩邊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會;得罪了教會,可以請求國王的庇護,”教會與世俗政府之間的張力給人們帶來了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范文5
由于軍事上的“共同利益”標準逐漸成為稅收正當性的共識,于是貴族和自由民就會以“共同需要”為標準來評判國王的稅收需要。比如說,1254年,亨利三世決定為王子購買西西里的王位,要求征稅。貴族認為,這不是王國的共同利益而是國王的個人利益,結果不予同意。也就是說,此一時期,王國共同利益或共同需要的概念己經與國王個人利益或個人需要區分開來。在英國,保衛國王在歐洲大陸的領地也成為王國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如1295年、1296年議會在批準國王的稅收時說:“為了援助國王反對法王以恢復被法王占領的加斯科涅領地?!?
到了14世紀、15世紀,稅收己從臨時性偶然性變得逐漸常規化。此時征稅的理論依據就是由戰爭等緊急性共同利益決定的“必需”理論。在15世紀末16世紀初的英格蘭,每一個征稅法案之前都會加上一個導言,說明稅收授權之所以必要的情況即共同利益的需要。隨著共同利益的范圍也從軍事逐漸向其他領域擴展,君主樂于擴大解釋共同利益的含義,以擴張自己的權力。比如到16世紀中期,英國王室要求民眾提供資金的理由已不僅是支持它的軍事需要,而且是為了好政府而支付的一般成本。伊麗莎白一世1601年“金色演講”指出,君主有一種神圣職責,要保護王國免受“危險、不名譽、恥辱、暴征和壓迫”,它們既容易來自王國內部,也容易來自王國外部。這樣對稅收必要性的說明己超出了戰爭這一過去幾乎唯一的公共需要。
擴大解釋共同需要,也得到12世紀一13世紀復興的羅馬法的支持。歐陸國家的君主常常以戰爭之外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為由擴大征稅范圍,并從羅馬法出發來予以說明。如在14世紀初,以羅馬帝國繼承人自居的神圣羅馬帝國,其皇家法律顧問援引羅馬正統理論,認為主權的作用就是代表并服務公共福利。與此同時,從12世紀亞里士多德政治哲學的復興,西歐學者和思想家們更深刻地思考共同利益的問題,并逐漸認可共同利益不僅僅是戰爭的需要。如索爾茲伯里的約翰C 1115-1180年)所表達的,由相互依賴的個人組成的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共同利益,在相當程度上己在說明國家的起源問題。
大體上,12世紀羅馬法的復興為這一時期國王擴大征稅范圍、增加稅收收入提供了理論依據,那就是國王代表著公共權威(而不僅僅作為私人面貌出現的領主)和公共利益的理念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國王雖然有個人的利益和來源于私權(土地分封)的權威,但其主要權威應該來源于王國的公共需要,即保衛王國、滿足公共利益而取得臣民支持并從臣民哪里獲得財政幫助。當然,反過來說也同樣成立,正因為從12世紀末期開始國王征收的稅收數量和范圍越來越大,促使人們從更廣泛的角度考慮國王和國家的需要以及自己的財政義務。在此基礎上,必要理論才逐漸得以發展與成熟,公共需要與公共權威也從國王作為最大及最高領主的私人需要、私人權威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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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法 私法 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
一、公私法劃分理論及其作用
(一)公法與私法劃分的確立
公法與私法劃分理論最早起源于古代羅馬國家,首次明確將羅馬法劃分為公法與私法的是烏爾比安。其認為:“公法是關于羅馬帝國的規定,私法是關于個人利益的規定”。從烏爾比安的這一理論可以看出,劃分公法與私法的首要標準是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隨后羅馬法學家在烏爾比安這一學說的基礎上,又繼續了這一劃分,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指出:公法的規范不得由個人之間的協議變更,而私法規范則是任意性的,對當事人來說“協議就是法律”,這表明,公法的規定是強制性的,當事人必須無條件遵從;而私法的規定則是任意性的,可以依照當事人的意志而更改。根據烏爾比安的學說以及后人對這一學說的發展,羅馬法中的各項制度都以此為標準被分別納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疇。
但羅馬法關于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其研究重心集中在私法方面,公法幾乎沒有涉及,因而關于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只是形式主義,遠沒有達到對一種成熟的分類體系進行宏觀劃分的地步。公私法的劃分最終得以確立是在17、18世紀,在近代資本主義革命特別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推動下,資產階級在推翻封建統治,確立民主政治時,決定把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主張制度化、法律化時,公法才逐步發展,并最終形成了公私對峙的二元劃分理論。公法發展起來后,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日益明顯,公私法的分類也就最終確立了。
(二)公私法劃分的作用
大陸法系對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除有助于認識二者的特色外,其主要意義在于訴訟法院的管轄及救濟程序,因為這一理論的存在,使整個法律更具有體系性和條理性。然而,公法與私法劃分的意義不僅僅在于這些,還在于公、私法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對它們作出適當的區分也是必然的。因為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關系需要不同性質的實體法予以調整;而處理經濟關系的實體法不同,也影響到相關的程序法;同時,公法、私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不同,法律效果亦不同。因此,梁慧星先生指出:“公私法劃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類,學習法律必須從了解和掌握公私法劃分入手,不掌握公私法劃分,就不可能正確適用法律”。他道出了公私法劃分的真諦。
同時,公私法劃分在公權和私權的解釋上有一定的意義。這是因為,公法和私法的區別還可以從法的價值中得到說明。正義是法的價值之一,其有“分配正義”和“平均正義”之分,前者按照人的存在價值來區別對待,調整人們之間的上下順位秩序;后者使所有人的利害都按照人頭來平均對待。賦予所有人的對等關系以價值。
二、公法與私法的界定標準及存在問題
(一)公私法劃分的界定標準
迄今為止,學者們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標準認識不一,觀點各異。在這一問題上相互沖突的學說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最具代表性的學說主要有三種,(1)利益說。該說是從法律的實質內容或目的出發來確定劃分標準的。其認為,認定法律關系及法律規范隸屬于公法亦或私法,應該以涉及利益作為區分標準。調整公共利益的是公法,而調整私人利益是私法。(2)隸屬說。由德國學者拉邦德所倡。其認為,公法在本質上調整的是隸屬關系,而私法在本質上調整的是平等關系。(3)主體說。此學說由德國學者耶律內克所倡,得到日本學者美濃布達吉的贊同。主體說早期認為規定國家或者公共團體至少為一方的主體的關系為公法,規定私人相互之間的關系的為私法?,F在這一學說進一步發展,大部分認為如果某個公權載體是以公權載體的身份參加法律關系則存在公法關系,反之,則存在私法關系。這一學說是現在的通說。
(二)公私法界定標準引發的問題
從上述學說可以看出,其存在有一定的同質性,均承認社會生活中存在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平等主體之間以及需要國家公權力介入的隸屬法律關系,從而出現了調整不同法律關系的公法、私法。由公法與私法區別標準見解和分歧,可知諸說各有所長,但從現在的立法狀況來看這些界定標準都引發一些問題,以至于一些學者認為公私法的劃分沒有存在的必要,具體表現在:
首先,“利益說”稱,認定法律關系及法律規范屬于公法還是私法,應以涉及到的利益為準,這是不確切的。一方面,私法不但保護個人利益,而且同時保護公共利益。其次,平等關系或者隸屬關系這一標準隨著社會法律的發展也不是永遠正確的。企業內部也有管理服從關系,國家機關之間也有平等關系,因而隸屬說并不全面。
據現在的理論焦點,大多學者認為可以歸結為,公法和私法分別是調整什么樣的法這一問題。因為上述分析表明,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利益均不是公法或私法調整的對象,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關系本身入手,對法律關系本身進行分析,揭示其中的真諦。但是,如果把法律關系分成權力關系和平等關系,就會出現前述不可克服的矛盾。因而筆者比較贊成現在日本的通說“生活關系說”,此說接近于主體說。該學說以生活關系的不同發生方式為標準進行劃分,其把法律關系分為統治關系和非統治關系,分別由公法和私法來進行規制。這種考慮方法,從實質上來看是“法律關系說”的一種,但是在分析方法上與前述的“法律關系說”存在區別。從法律角度來說,個人具有公民或居民身份,并不是來源于私的法律關系,而是憲法、地方自治法等公的法律關系的產物。此種法律關系相較于權力關系而言,范圍更廣,稱之為統治關系,調整這一法律關系的法是公法,反之,不以公民或居民身份為前提也能成立的法律關系是非統治關系,此種法律關系包含平等關系在內,由私法來調整。
三、公私法劃分理論的新發展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的發展,無論是政治經濟還是文化方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深刻的社會變化對法的理念和立法都產生了重大影響。法的理念由“個人本位”轉為“社會本位”;立法上,國家正當干預社會侵入傳統的私法領域,而同時私法的一些原則,制度也不斷向公法領域滲透。在公法與私法之間,并不能精確無誤區分開來。公法與私法在許多方面相互交錯在一起,并且逐漸出現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趨勢。全面地講,公私法的相互溶合體現在:一方面,國家干預的存在使絕對不受國家干預的私法領域已經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公法領域不斷的受到私法精神的融化,自由和平等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公法領域
(一)公私法劃分理論的沖擊
隨著社會現象的變遷,國家權力干預社會與經濟生活已經成為合理的現象。公法關系一方面被不斷地擴大理解,另一方面則通過立法手段不斷擠入了原本屬于私法調控的領域,在這種情況之下,私法日益受到公法的控制,其傳統的概念、原則和制度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形成私法的公法化。同時,由于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壟斷現象日益增多,私法存在的原則即自由選擇與自由競爭受到巨大的威脅,在此情況下,公法的私法化在一定程度上為公法注入了某些平等﹑自由的私法價值因素,同時公法又可以憑借國家強制力,消除壟斷和防止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出現了公法的私法化。
同時,當代一些學者以20世紀以來所謂“法的社會化”為根據,指出20世紀以來,介于公法、私法之間,另有第三法域即社會法或公私綜合法存在。此謂三元論。目前,德國學理中持三元論者尤甚。三元論者注意到了當代法律的一些實際發展,這種突破,并未動搖公、私法劃分的基礎。許多國家仍然牢固地維護民法典的事實就說名了這一點。公、私法區分的動機發端于對私人利益及其獨立性的重視和肯定。只要國家還存在,只要還維護個人利益,法律就無法回避個人與國家的對立關系問題。
(二)公私法劃分理論存在的必要性
公法、私法的劃分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傳承至今,無論是對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的發展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對不同時期的社會發展來說都有重大的意義。公法與私法在地位上的優劣,實際上反映了歷史的變遷與時代的進步。許多學者認為,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領域,雖然二者有相互不斷融合的趨勢,但是各自都有其本質的內在,因而不可能無限擴展到相互不分。那么,以保護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為本身職責的公法和私法就不可能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梅迪庫斯就認為: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真正具有獨立地位的,只有公法和私法兩大范疇。刑法、行政法等在嚴格意義上各自并不具有獨立的地位,它們都只是公法的一個部分,在固有性質、調整方式、司法機制等方面都具有相似性。
因此大陸法系關于公法與私法劃分的理論,即使在今天,也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使用價值。這是因為:
1.公、私法的合理劃分是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的需要。從政治角度來說,公法的特征比較凸現,便趨向專制,反之,私法領域過分擴張,則法律的統治特征便趨向于無政府。因此,比較合理的國家,應該注重公法與私法的均衡發展,既不能過分追求公法的專制,也不能沉迷于私法的過度發達,否則,社會便無法維持動態的平衡,制度也難以體現公平合理,所以公私法劃分對于形成一個功能平衡的法律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2.公、私法的合理劃分是法律文明的標志。在我國,有學者從公法學角度,提出了現代政治文明的八項標準。實質上是指出了政治文明對公權力運作的基本要求。從公法與政治文明之間的關系來說,政治文明應當是對公法制度建構的基本要求和價值取向,但政治文明并不僅限制在法律領域。政治文明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現可以用一個詞來說明——法律文明,只有確立法律在社會中的絕對權威后才能夠說,法律的完善是實現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徑。如果在法律的范圍內,公、私法的合理劃分完全能夠說明人們對法律規律的認識程度,也可以說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從而成為法律文明的標志。
四、結語
因此,從本質上說,公法和私法劃分理論在當代社會仍具有重大意義。公、私法劃分的觀念和實踐使得法律從體系上始終關心個體的人及其利益的存在,反對借國家或公益的名義抹殺個人的需要。用羅馬法的話來說,是“給每個人以穩定和永恒權利的意志”。公、私法的劃分,不僅有助于較為準確地認識不同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做不同調整的必要性,而且便于我們在技術規范上對其進行合理的調整,從而使法律在全部體系上既考慮到每個人的自由,又考慮到國家或社會的利益。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