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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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范文1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 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條件

第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 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xx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xx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 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 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 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 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xx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 執 業

第二十一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 督

第三十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外經貿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變更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中外各方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不予以批準。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外經貿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和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實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頒布的衛醫字〔89〕第3號文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頒布的〔1997〕外經貿發第292號文同時廢止。

醫療機構的種類(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崎T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村衛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床檢驗中心;

(十一)??萍膊》乐卧?、??萍膊》乐嗡?、??萍膊》乐握?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范文2

【關鍵字】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

1 前言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1年01月04日開始實施,至今已超過兩年?!掇k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廣東省醫療機構監督管理,以及保障醫療服務質量與醫療安全。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作為行政處罰以外的處罰措施,能彌補行政處罰手段的不足,更好地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

具體在深圳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不僅與醫療機構的年度校驗密切相關,還被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年度醫療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評分依據。因此,大部分醫療機構管理者對于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甚至比行政處罰更為看重。然而,《辦法》出臺至今,尚缺少一個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或者規范性流程,某些關鍵部分規定很模糊,對于衛生監督員的具體實施有一定難度。以下將著重指出《辦法》在實施過程中的模糊點以及給予相應的解決意見,并對《辦法》提出幾點建議。

2《辦法》的幾處模糊點

2.1《辦法》中提到,在查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10個工作日內制作《廣東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查實”的時間概念沒有明確給出。

2.2《辦法》中規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單項分值為2分(含)以下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記分處理”。此處是理解為“不管有多少個不良執業行為,只要每一個不良執業行為單項分值為2分(含)以下的,無論最后累計記分是否超過2分,都可以當場記分”,還是理解為“最后累計記分2分(含)以下的,才可以當場記分”,還有待明確。

2.3衛生監督員將制作好的《通知書》送達醫療機構,由誰簽收,《辦法》無明確規定。

3 解決意見

根據《辦法》的制定精神,以及深圳市衛生監督員執行的具體情況,以下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意見,供大家參考應用。

3.1對于當場記分的情況,“查實”的時間即為當天;對于非當場記分的情況,一般會伴隨行政處罰,這里,“查實”的時間應規定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

3.2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對于醫療機構的年度校驗以及醫療服務質量評價,均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固綜合考慮,當場記分的條件,應該是:當場可以查實不良執業行為,且醫療機構該次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在2分(含)以下的。累計超過2分的,應當進行領導審批程序,不能當場記分。

3.3《通知書》的簽收人,是得到醫療機構相關授權委托的人。簽收人要填寫好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并加蓋醫療機構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章,相關授權才能成立。

4對《辦法》提出幾點建議

《辦法》實施至今已超過兩年,逐漸顯露出滯后性,以及與當前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不相匹配,下面將對《辦法》提出幾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4.1前面已經提到,《辦法》作為一個試行的管理辦法,而且實施已超過兩年,相關部門亟需出臺一個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或者規范性流程,解決模糊點、爭議點,盡可能地統一各地衛生監督部門的操作流程,更好地監管、規范執法人員的具體操作。

4.2《辦法》規定的某些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分值,有待商榷,例如:常見的不良執業行為“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一次才記2分,而另一常見的不良執業行為“任用一名衛生技術人員從事執業范圍或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一次卻記4分。醫療機構超范圍執業和任用超執業范圍人員同屬嚴重違法行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兩者的處罰相當。再例如:前面說到,醫療機構“任用一名衛生技術人員從事執業范圍以外或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一次記4分,而“使用一名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一次卻記12分。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明確注明“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可見兩者是等同的。從以上對比不難看出,《辦法》規定的某些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分值還有待修改,使之趨于更加合理、公正。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范文3

    1.1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清楚本案衛生執法人員

    通過細致的現場檢查、問詢和調查,取得了充分的證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診療科目為中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范圍為中醫);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門診處方、門(急)診病員登記表;藥品等。調查發現,雎某中醫診所內無中草藥,只有部分中成藥,治療多采用輸液、打針、服用中成藥及西藥等方法;該診所從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1月25日治療的88名患者中,中醫治療率僅為40%,違反了《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相關規定。綜合以上情況,認定雎某中醫診所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從事診療活動的違法事實成立。

    1.2法律適用恰當,處罰裁量合理雎某中醫診所

    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因無收費票據、財務記錄,無法計算其違法所得,考慮其超診療科目范圍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未給患者造成重大傷害,情節較輕微,經合議,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2500元處罰。雎某某中醫診所于2014年3月3日向工商銀行儀征支行營業部繳納了2500元的罰款,履行了處罰決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范文4

山東省村衛生室管理條例修訂版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提高衛生服務水平,保障農民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管理。

本辦法所稱村衛生室是指集體或其他形式興辦的福利性農村公益醫療衛生機構。

本辦法所稱鄉村醫生是指在村衛生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 村衛生室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規范,堅持預防為主,全心全意為村民搞好醫療衛生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切實保障農民基本醫療衛生需求。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管理。

鄉鎮衛生院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村衛生室的規劃布局、財務管理、人員培訓、藥品代購分發、工作考核等實行統一管理。

村衛生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國家有關衛生法規,開展群眾性健康教育;

(二)實施初級衛生保健;

(三)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

(四)負責有關衛生資料的統計。

第五條 村衛生室應當納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因地制宜,科學設置。

第六條 村衛生室的設置,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鄉鎮衛生院審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由鄉鎮衛生院直接設置,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村衛生室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診療活動。

第七條 村衛生室的設置應按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山東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標準執行。

第八條 村衛生室應當在許可的執業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不得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及病床,不得開展醫學檢驗、放射及功能檢查。

第九條 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診療操作規程,必須做到診病登記、處方取藥、收款有據、收支立帳。

第十條 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并取得《山東省村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證書》的,方具備上崗資格。

第十一條 鄉村醫生實行聘任制。鄉村醫生由村民委員會推薦,鄉鎮衛生院審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聘任。

第十二條 鄉村醫生的報酬從醫療服務收入中支付,其從事的社會衛生服務活動由村集體予以補償,總收入應當不低于當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第十三條 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在醫療服務中醫德高尚、工作成績突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診療活動超出許可范圍或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村衛生室基本條件(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相關專業診療技術服務準入許可,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村衛生室醫生必須具備 鄉村醫生或執業助理醫生以上資格。

(二)村衛生室必須實行一體化管理。

(三)具備與相應級別相適應的規模、功能、技術人員、醫療設備和技術水平,技術人員村衛生室須配備一至三人,衛生院醫療點須三人以上, 醫療服務行為管理規范,制度健全。

(四)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收費標準和藥品統一招標配送及最高限價規定,承諾按 一級醫院收費標準80%收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范文5

摘 要 本文記錄了一宗醫療機構超出登記范圍開展醫學影像科目診療活動和醫療廢物未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內案件的經過,探討了這類案件的查處過程、法律適用、注意事項等,為今后查處此類案件提供參考。

關鍵詞 醫療監督 超范圍 醫療廢物

一、案情介紹

2016年1月,深圳市某區衛生監督所到轄區某門診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醫療機構:①《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未見醫學影像科,但在某診室內發現超聲影像系統診斷報告單2張。②醫療廢物暫存點沒有張貼警示標示,一只帶血的棉簽放置于綠色垃圾袋內。

衛生監督員當場制作了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并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對現場情況進行了拍照,調取了超聲影像系統診斷報告單、影像科收費收據、處方箋等,收費收據顯示門診部開展影像科診療活動共收取患者500元的費用。在詢問筆錄中,門診部負責人對于上述情況進行了確認,表示門診部確實有開展超聲影像科診療活動,帶血的棉簽是給病人抽血后護士丟棄的,因為護士沒注意所以扔在了生活垃圾里面。

二、事實認定

經過立案合議,認定當事人存在兩項違法行為,違法事實確鑿,包括:①該門診部超出登記范圍開展醫學影像科目診療活動。②醫療廢物未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內。

對上述行為①,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此外《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給出了具體裁量情節,即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 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考慮到本案中,門診部超范圍經營的收入為500元,建議對當事人予以警告,罰款2000元。

對上述行為②,違反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即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考慮到本案中當事人屬于初犯,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較輕,建議對當事人予以警告,罰款2500元。

綜合以上兩項違法行為,建議合并對當事人予以警告,罰款4500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首先需要確定的是本案的主體,當事人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案發時在有效期內,屬于非營利性綜合門診部,因此以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作為處罰主體合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范文6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2條規定,條例(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八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 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國家根據醫療機構的性質、社會功能及其承擔的任務,制定并實施不同的財稅、價格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占主導地位,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同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并按扣除財政補助和藥品差價收入后的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享受政府補助,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政府指導價。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務監督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放開,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第一條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界定

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按機構整體劃分。劃分的主要依據是醫療機構的經營目的、服務任務,以及執行不同的財政、稅收、價格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為社會公眾利益服務而設立和運營的醫療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用于彌補醫療服務成本,實際運營中的收支結余只能用于自身的發展,如改善醫療條件、引進技術、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等。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醫療服務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資者經濟回報的醫療機構。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

2.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并完成政府交付的其他任務,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這二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醫療服務;營利性醫療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醫療服務項目。當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況時,各類醫療機構均有義務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

3.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同級政府給予的財政補助,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享受政府財政補助。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放開,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財政部、衛生部頒布的《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等有關法規、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參照執行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第2項規定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根據上述規定,國有醫療機構是指由人民政府投資設立,符合條例和細則規定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只能舉辦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屬于公益事業。

二、國有醫療機構產權改革的趨勢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八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6條規定,轉變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機制。 擴大公立醫療機構的運營自主權,實行公立醫療機構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根據任職標準,采用公開競爭、擇優聘任為主的多種形式任用醫院院長,實行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服務標準,規范醫療行為,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加強醫療機構的經濟管理,進行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行醫院后勤服務社會化,凡社會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應逐步交由社會去辦,也可通過醫院聯合,組建社會化的后勤服務集團。

深化醫療機構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定編定崗,公開崗位標準,鼓勵員工競爭,實行雙向選擇,逐級聘用并簽訂合同。嚴格執行內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饋制度,員工收入要與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勞動貢獻等掛鉤。醫療機構也應減人增效,轉崗人員的待遇及再就業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第3條規定,做好與現有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的銜接工作

現有醫療機構性質的劃分應遵循如下原則:自愿選擇和政府核定相結合;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我國醫療服務體系中占主體和主導地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1.現有政府舉辦的承擔基本醫療任務、代表區域性或國家水平的醫療機構,經同級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醫療需求予以核定,可繼續由政府興辦,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其余的可自愿選擇核定為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2.社會捐資興辦的醫療機構一般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3.企事業單位設立的為本單位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一般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開放的,由其自愿選擇并經當地衛生行政等部門核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4.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醫療機構,由其自愿選擇并經衛生行政等部門核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5.城鎮個體診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一般定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6.國有或集體資產與醫療機構職工集資合辦的醫療機構(包括聯合診所),由其自愿選擇并經衛生行政和財政部門核準可改造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轉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7.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投資與其他組織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的“科室”、“病區”、“項目”。已投資與其他組織合資合作舉辦營利性的“科室”、“病區”、“項目”的,應停辦或經衛生行政和財政等部門批準轉為獨立法人單位。

第4條規定,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相關制度

1.加強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國有資產監管。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國有資產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不得自行處置、轉移、出租或變更用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轉變成營利性醫療機構,涉及的國有資產,必須經財政部門批準,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退出的國有資產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解散后的國有資產,經衛生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后可繼續用于發展衛生事業。

2.規范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職工工資等收入的分配辦法。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在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工資政策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額,自主確定各類人員的內部分配辦法;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本單位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原則的前提下,確定工資分配辦法。要將管理要素、技術要素、現任要素等納入分配因素確定崗位工資,按崗定酬,并將工資待遇計入醫療服務成本。

3.改革醫療機構管理體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依法管理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打破醫療機構行政隸屬關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強全行業管理。按照轉變職能、政事分開的要求,在實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過程中,積極探索建立權責明晰、富有生機的醫療機構組織管理體制,如實行醫療管理委員會、理事會、董事會等管理形式,使其真正成為自主管理的法人實體。

醫療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和對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有許多開創性的工作要做,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加強領導,總結經驗,穩步推開,保證分類管理工作的平穩實施。

由此可見,擴大國有醫療機構的運營自主權,并對其產權進行改革是大勢所趨。

三、國有醫療機構產權改革后面臨的兩難選擇

實踐中國有醫療機構產權改革的形式多種多樣,但職工出資購買國有資產的一部或全部,從而形成國有資產與職工個人資產的聯合或者是全部由職工出資是其主要形式。如上所述,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和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因此,在產權明晰后,其選擇的是非營利性,還是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在法律上會產生兩難選擇。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面臨的兩難選擇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為社會公眾利益服務而設立和運營的醫療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同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

職工個人投資的目的是為了取得收益。但投資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卻不以營利為目的,此時職工個人投資收益的目的不能實現。

因此,在此存在公益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面臨是保護公眾利益還是個人利益的兩難選擇。

(二)營利性醫療機構面臨的兩難選擇

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醫療服務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資者經濟回報的醫療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放開,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

職工個人投資在營利性醫療機構中其其利益能夠得到實現。但要照章納稅。

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占主導地位,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補助的情況下,營利性醫療機構卻照章納稅,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因不公平的法律地位,造成同是為公眾利益服務的醫療機構之間的利益失衡,使個人利益受到損害。因此,面臨是特別保護國有資產,還是國有資產與個人資產受同一保護的兩難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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