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獨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中國司法獨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中國司法獨立范文1

關鍵詞:道德風險;逆向選擇;銀行倒閉;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9-000-01

存款保險制度是要求存款的金融機構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的制度,當投保機構無法向儲戶支付存款時,則由存款保險機構先代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金,其本質是為了維護存款者利益以及金融業的穩定而設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醞釀了二十年之久,最終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世界各國各地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分為兩種:一是單一目的,指保護存款者的利益,二是雙重目的,指既維護存款者利益,又對破產倒閉的金融機構進行業務接管、提供資金支持或者營業轉讓給予資金援助。

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解決公眾信心問題的手段。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導致了銀行體系不能良好的運行。因為一旦銀行倒閉,存款者將蒙受損失,存款者對銀行的不了解將使其在存錢時十分猶豫,這樣會使得銀行生存能力下降。再者,由于存款者缺乏關于銀行資產質量的信息,在存款受到威脅時,會爭相提款,造成銀行恐慌,從而使銀行無法有效的運營。存款保險制度得設立,使得即使銀行破產,存款者的資金都能夠得到補償。我國存款保險制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能夠為99%的個人儲戶及各類企業提供全額保護。如此以來,存款人即便是對銀行的運營有所疑問,也不用著急提款,這樣就有效的遏制了銀行間的擠兌現象和由此誘發的銀行恐慌,使銀行業整體能夠穩定運營。

同時,存款保險制度能夠促進銀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大而不能倒“的優勢明顯,為其在經營中無形的增加了保護層,這對中小銀行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使中小規模的銀行獲得與國有銀行同等的發展機會,取得公眾的深度信任。從而促進銀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增強中小銀行競爭力,優化資金配置,提高包括國有銀行在內的銀行業的市場創造力。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增強存款人對民間金融的信心,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退出機制,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則。當某家銀行因經營不善,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并繼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時,只要不危及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原則上就應當允許其破產。但是由于銀行不同于一般企業,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機構,它具有很強的擴散性,尤其在中國,對待銀行破產必須謹慎,設計出合理的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能夠合理分散銀行倒閉帶來的經濟損失,將退出市場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這樣就為銀行建立了安全有效的市場退出通道,同時也能保護90%的中小存款者的經濟利益,還能夠降低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支出。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有其優點,但不可避免的存在著許多弊端。存款保險制度最嚴重的弊端來自于道德風險。因為保險制度的存在為銀行從事冒險活動提供了更大的刺激,而冒險活動的失敗又會導致保險賠償。擁有存款保險的儲戶知道,如果銀行倒閉,他們的存款將不會遭受損失,所以,即使當他們懷疑銀行的冒險活動承擔了很高的風險時,他們也不會通過提款將市場的約束規則加在銀行身上。因此,相對于未投保而言,進行了政府投保的銀行會冒更大的風險。

存款保險的另一個弊端源自逆向選擇。因為從事那些冒險活動而最有可能產生不利結果的銀行,正是那些最大限度想充分利用保險優勢的銀行。由于受到存款保險保護的儲戶沒有理由對銀行施加約束,熱衷于冒險的企業家可能會發現銀行業是非常有誘惑力的行業,這個行業將能夠從事高風險的活動,并使其遠離欺詐和貪污的制裁。所以,存款保險制度不是面面俱到的,顯而易見它不能取代監管當局的監管職能,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以及政府用財政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的職能。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還將會加大銀行業的經營成本,也會使內部風險管控面臨挑戰。因為進行投保的銀行必然會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用,這必將會增加銀行資金成本,使得可用資金減少,導致銀行經營收益和資本利潤有所下降。并且,由于保費用計費原則不同,使得各類銀行所受的影響也不同。目前,我國及大多數國家采用存款保險費率制。另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銀行內部風險管控的要求也將有所提高。因為經濟體不再對各類銀行的債務提供兜底保護,所以在同業交易市場上,銀行可能會因交易 對手的破產而受到波及,從而遭受嚴重損失。所以銀行必須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控制水平,密切關注同業的風險狀況,及時采取應對風險的措施,盡最大程度的努力規避損失。

中國司法獨立范文2

無論是中外百科全書還是教育史,對職業教育的論述都采用大致相同的口徑:職業教育“是近代開展起來的一種事業”,“18世紀末產生于歐洲,它是在停止大工業和機器產生的根底上構成的”;而中國的職業教育則“確立于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的《欽定學堂章程》”。其實,無論歐洲還是中國,歷史開展進程中的職業教育都閱歷過“萌芽產生定型完善”等四個鮮明的開展階段,而每個階段都同相應社會形態和消費程度互相依存。傳說中華夏最早的祖先神農氏和軒轅皇帝,其實就是原始社會創造和傳授種植技術和運輸辦法的先輩,先秦典籍中記載的扁鵲和輪扁,其醫療技術和造本技藝曾經到達了相當高精熟的境地,他們的創造和奉獻,孕育了東方原初的職教要素。

從后人對他們的推崇、敬慕和贊譽中,我們能夠鮮明地感遭到華夏先民對職業經歷、辦法的向往、追求和崇拜。奴隸社會的到來隨同著第一次社會分工,產生了第一批從事肉體產品消費的職業勞動者。大規律的奴隸勞動發明了正如希臘神殿、埃及金字塔的建筑一樣,以司母戊大方鼎為代表的殷商青銅器的冶煉鑄造等等,使冶煉和鑄造技術逐漸成熟,并在當時的經濟、政治中心區域構成一定的范圍,代表著職業勞動和職業技術的萌芽。特別是近年來在成都平原出土的豐厚多彩的三星堆青銅文物,更是凝聚著東方文化早期交融的特征,向人們展現出早期職業技藝的豐厚文化內涵。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肉體自在方面賦以人們比以往更多的思想空間,使陶淵明筆下的田園詩具有永世的芬芳。

但消費范圍的狹小卻在很大水平上限制了技術消費的開展,因而,從秦代到唐末的13個世紀里,包括冶煉、絲綢、陶瓷在內的技術消費門類開展速度都比擬遲緩,致使指南針、造紙術、火藥的創造,都因“自給自足”封建經濟形式的約束而無法構成市場和產生范圍。直到兩宋時期,隨著活字印刷術的創造和普遍運用,隨著城市范圍和功用的擴展,隨著南方開發的加快,商業流通漸次活潑,以航運、紡織、印刷、建筑、醫藥等技術消費門類逐漸呈現出小范圍的特征?!短旃ら_物》、《農政全書》、《本草綱目》等科技要集相繼問世,并產生了中國科學技術史上百科全書式的重要著作———《夢溪筆談》。

可惜的是,由于“重學輕術”傳統認識的禁錮,由于科舉制度狹隘的仕途導向,無論官學還是私學,都沒有將消費技術的研討和傳播入學校教育。職業技術不斷堅持在家族相傳和師徒相授的封鎖環境之中,大大削弱了本身的影響力,限制了傳播途徑,使技術對消費力的杠桿作用未能得到應有的發揮,也使整個東方喪失了消費技術能夠繼續搶先的優勢。因而系統梳理我國職業教育的萌芽和每一步歷史,我們能夠尋覓到中華民族職業教育思想和理論的開展進程,這對深化考慮和不時促進職業教育的持續開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想意義。

中國司法獨立范文3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本組共102例,男79例,女43例,男女比1.7:1,年齡9個月—83歲,平均42歲,以中青年居多,病程最長達兩個月,最短七天。以術后粘連者占80%,其它原因占20%。其中有一例是術后40年粘連行成腸梗阻。

1.2 保守治療

全部病例,首先采取保守治療,常規行胃腸減壓,禁食水,補充水及電解質,常規使用抗菌素控制感染,對體質差的病人給予輸血,血漿,白蛋白等支持治療,中藥胃管注入,肥皂水灌腸,加強活動,102例病人,48例病人經過一周保守治療,病情得到緩解,排便排氣,臨床痊愈,其中54例病人,經過保守治療病情加重,有腸壞死傾向,急診手術,行粘連松解部分腸管切除等治療措施后痊愈。

1.3 手術方式

全部54例病人,采用全麻,切口選擇,16例選擇從旁切口進入,其余從原切口進入腹腔,術中探查發現,腸管廣泛粘連有34例,部分或粘連帶引起梗阻者20例,腸管壞死最長達260cm,最短12cm,有點狀或片狀壞死者12例,總結認為手術以銳形分離為主,對壞死多損傷重的腸管,常規行腸切除,對點片狀壞死腸管行熱敷后見血運好轉后則不做腸切除,術中盡最大可能解除粘連及梗阻,術畢用熱鹽水甲硝唑反復沖洗腹腔直到清亮為止,對腸管擴張厲害的行腸減壓,常規腹腔放引流管。

1.4 術后治療

術后常規抗菌素控制感染,糾正水電解質紊亂,對體質差,老年人,兒童,給予血漿,白蛋白支持治療,早期下床活動,對不能下床活動的病人鼓勵床上活動,以促進腸蠕動,曾取腸功能早日恢復,術后48小時,給予維生素B1足三里穴位封閉,術后48小時內通氣者20例,72小時通氣者30例,72小時以后通氣者4例,最長術后120小時通氣。

1.5 術后中藥治療

術后常規胃管注入中藥,每次150ml,每日兩次,中藥方劑以自擬方為主,藥物有厚樸,半夏,炒萊菔子,枳殼,白術,砂仁,黃芪,焦玉片,丹參等加減使用,以溫通為主,通過觀察,使用中藥后病人術后通氣恢復快。 2 典型病例

患者: 男 77歲腹痛腹脹排便排氣停止3天伴惡心嘔吐,患者30年前曾做闌尾切除手術,本次發病腹痛以中下腹為主,成陣發性加劇,在當地行保守治療3天無效病情加重,以粘連行腸梗阻收住。

體格檢查:T:36.4℃ P:80次/分 R:20次/分 Bp:18/11kPa全身檢查無特殊發現,心肺檢查無異常,腹部膨隆,腹肌輕度緊張,右下腹及臍周壓痛明顯,未見腸形及蠕動波,聽診腸鳴音亢進,可聞及氣過水聲,無金屬音。

輔助檢查:腹部平片示:右下腹及中腹部可見數個大小不等的氣液平面,血常規:WBC:12.3X109/L N:81% 心電圖基本正常,肝腎功能正常。

入院后常規行胃腸減壓,肥皂水灌腸,補充水電解質,抗菌素控制感染,中藥150ml胃管注入,麻油100ml,雞蛋清兩個胃管注入,交替使用每日兩次,并多下床活動。行以上治療后,病情有所緩解,有時排氣但不通暢,經過三天保守治療,病情未見緩解,體查時腹部可見腸形,腸鳴音減弱,患者一般情況差,有腸壞死的可能,即刻中轉手術,手術中發現回盲部及回腸廣泛粘連,距回盲部有20cm約60cm腸管因粘連帶致壞死,腸管青紫,血運障礙,首先阻斷壞死腸管血運,然后切除壞死腸管,端端吻合腸管,然后銳行分離粘連腸管,腹腔用熱鹽水甲硝唑反復沖洗腹腔,直至清亮為止,右下腹放置腹腔引流,術后繼續補充水及電解質,輸全血,白蛋白,血漿,支持治療,胃管中藥注入,術后48小時腸功能恢復排氣排便,10天拆線,切口一次愈合,痊愈出院。

中國司法獨立范文4

為確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前招股說明書的及時有效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證券市場效率,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招股說明書網上信息披露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除須按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的書面文本備置在發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銷商公司住所和擬上市證券交易所外,同時還應按照擬上市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其指定網站上披露,以供公眾查閱。

二、股票發行前,主承銷商須在刊登招股說明書概要的當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日之前)將招股說明書正文及部分附錄和必備附件(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盈利預測報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滿兩年的還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在擬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

三、網上披露的招股說明書應當與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招股說明書版本一致,出現差錯的,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人所在單位進行公開批評。因主承銷商工作失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主承銷商應承擔全部責任,并及時采取措施補救。

四、主承銷商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新股招股說明書的網上披露工作。

中國司法獨立范文5

立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實現公正的工具,司法獨立——尤其是獨立于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終極意義的價值,它本身不是一種目的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價值,它的最終的目的是確保另一項價值的實現——法官公正無私的解決爭端。”(2)“司法獨立不過是自在自為的物質表現形式,法律存在的價值是追求正義和理性,獨立的司法可以追求正義和理性的為目標,這是它的內在的價值和沖動?!保?)“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公正走向正義的必經之路?!保?)又以上的論述,我們不難看出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它是實現法治的必由之路,是解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利對抗矛盾的根本方法,這就是我們為什么要在我們的國家實現司法獨立的根本的原因。

但是現實往往是出忽意料的,我們的司法機關現在正是面臨著獨立難的問題?!岸嗄暌詠恚谖覈乃痉▽嵺`中,司法權受到干預的情況比較嚴重,對法官的公正執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5)“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仍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6)“在中國,司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作為實踐仍然不夠完善?!保?)面對如此種種的問題,不由的不引起我門的深思,為什么好的制度卻被拋棄,壞的制度卻可以得意滋生?真要實現司法獨立,這個獨立的機關是誰?這些機關又是向誰獨立?如何獨立?我將在下文中對這些問題加以論述。

一,誰獨立

中國司法獨立范文6

一、民意對司法的積極作用

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普適觀點。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選擇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應當是公開、公正、透明的。接受社會的監督,尤其是民眾的監督就成為司法獨立并且合理運轉的題中之意。具體而言民意對司法的促進作用有以下三點:

(一)民意對權力干預司法起到制約作用

縱觀中國的法制發展過程可看出:我國古代司法與行政合二為一,沒有司法獨立的傳統。司法僅僅是統治者的統治手段,或者說僅僅是行政權運行中的一環,司法與行政處于不平等地位。且古代司法重實體輕程序、重倫理輕法理傳統至今有著深刻的影響,這為行政干預司法提供了條件。那么,在中國古代是否對行政干預司法就毫無約束呢?并非如此。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法律上,也是統治者對司法的控制。同時,中國古代倡導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會有著極為重要的價值和意義。受儒家禮法思想的影響,古代官員極為重視個人名譽,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員尊重民意,體察民意。對民意的考量也許并非司法人員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對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中提出控審分離、審判獨立、審判公開均契合防止權力干預司法之意。但社會現實和案件具體情況的復雜讓我們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權力對司法的干涉,公權力的任意擴張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敗。因此當今司法體制之下民意對權力干涉司法依然并且應起到制約作用。

(二)民意對司法人員做出公正合理裁判有促進作用

民意對司法進行監督,從客觀上要求司法的獨立與公開,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公開度。司法只有做到公開化才能有效的防止司法腐敗。通俗的講,行政的腐敗,只要有司法作為最后一道屏障,對其給以有效的處罰與限制,那么行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控制的。而一旦司法腐敗,那么普通公民許多權利將成為一紙空文,無法得到救濟與保障。權力需要監督、司法腐敗需要遏制己成共識。中國現實的國情,對司法的監督主要由權力機關來履行。法院的審判也有同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監督。但是這些監督終究是權力對權力的監督,要想使司法的權威得以真正的樹立,來自社會、來自民眾更為廣泛的監督勢在必行。

(三)民意對司法裁判的接受度有增進作用

司法應當獨立,但是法不是冷酷與生硬的,法有其應有的社會價值,法的價值的實現依賴于社會主體的認同。如果法律得不到認可,司法裁判難以服眾,那么司法的權威就會受到挑戰。如果法院的判決與公眾樸素的社會價值觀、正義觀相分離,與公眾的行為習慣、道德觀念不符,那么法院的判決難以被社會接受,法律就失去了相應的信服力。就民眾樸素的正義觀而言,他們關注的焦點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司法機關、司法人員能否依據法律進行審判。因此,考量民意可以增強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進而維護司法權威。

二、民意對司法的反向作用

在司法過程中體察民意關注民意,體現法律的人本情懷十分必要。在個案中,民意的吸納發揮的積極作用不容忽視。但是,民意與司法兩者在價值判斷上存在著根本的差異。民意體現的是民眾的常態心理,是感性的,而司法裁判則是一項理性的技術。民意的形成源于民眾樸素的善惡觀、正義感,而司法裁判則是基于職業法律者的法律思維、法律信仰。因此民意介入司法不可避免的會形成消極影響,民意也會成

為威脅司法正義的隱性甚至顯性的因素。

第一,民意因其自身的特點,與司法裁判有著天然的排斥性。如中國古代的司法裁判,裁判者常常運用簡約的大眾化方式和非職業化的語言斷案。道德或者說良心,是審判者依據的最高準則。有時甚至為了滿足民意的愿望,審判者對親屬、朋友的定罪量刑遠遠超過了法定的刑罰,留得清名在身,卻有違司法的公正。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民意自身具有顯著的不確定性、主觀道德性。這與司法公正、司法獨立、自由心證等法治理念和司法規律背道而馳,是對司法專業性、客觀性的挑戰。如果將民意視為司法裁判的標準,那么將是法治進程的倒退。

第二,民意的信息來源不具有可靠性,有違司法尊重事實與證據原則。首先,民意所了解的事實是零散的,甚至是別有用心者為制造噱頭、贏得利益而刻意加工、改造的,這些信息鮮有人質疑,也沒有得到論證。建立在片面甚至虛假信息上的民意就不是真正的民意。其次,民意易被誤導和煽動。媒體人為地在聚焦鏡下放大案件事實,則將大眾的視線從案件本身轉移至當事人或司法人員自身一些特殊情況的關注。民意從本質上講是民眾對于利益的訴求,而這一訴求如果在一些情況下無法表達或者難以得到滿足,那么,在相似案例中以及特定情況下,民眾會將個人的情緒轉移至特定的事件,來反映或者宣泄內心的訴求。這種帶有非理性成分的民意影響到司法活動時,很難避免悖離客觀、有違公正的司法結果出現。

第三,民意難以形成一種可以合理調控、管制的有效機制,與司法公正所要求的程序正當原則背道而馳,民意僅是松散的、難以調控的、非機制化的力量。中國古代司法審判所遵循的法本原情中的情,就與本文中民意有相通之處。而日本著名法學家滋賀秀三即認為情是指中國型的正義平衡感覺,深藏于個人內心之中而不具有實定性,卻引導者聽訴者的審判,民意多關注當事人處境、遭遇,民意的譴責則集中于當事人的思想、目的、動機而非行為本身。司法本身就是懲治錯誤,伸張正義,如果在司法裁量中既考慮法律,又考慮民意,即有可能對被告的過失、錯誤、危害進行重復考量,從而使他們應有的權利不得保障,甚至其人權也遭受侵犯。

三、民意與司法的平衡

司法過程中體察民意有其積極一面,但是它的潛在威脅和現實危害也不容小覷。如果強調司法完全獨立于民意,置民意于不顧,不僅不符合社會現實與中國國情,更是對公民知情權、監督權的侵犯。反之,如果在司法裁量的過程中,將民意凌駕于法律之上,則是對法律權威和司法尊嚴的侵犯,與法治之意相違背。因此,在處理民意與司法關系的問題上,我們應當重視以下幾點:

(一)正確認識民意并規范民意表達方式

民意是善良的,是民眾在道德基礎上自覺形成的評判標準、善惡是非觀念。只是當今言論更為開放,監管機制卻沒有隨之健全完善,自由與控制沒有達到合理的平衡。民意因表達者立場、地位、知識結構、思維方式的不同,存在片面與失實的可能。如果思維缺乏獨立,民意就極有可能成為被人利用的工具,此時的民意就不再是民意,而是披著民意外衣的民憤。

民意并不可怕,在一個現代法治國度里,多元聲音的發出必不可少。善良的民意僅是民眾內心衡量價值的尺度,是樸素的集合性質的是非觀,是對司法裁量的監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我們首先應當規制的是利用媒體尤其是網絡誤導民意、散播偽民意以從中獲利的各種行為。媒體報道案件實事應當真實、客觀,報道庭審應當慎重、嚴謹,不應惡意炒作夸大。媒體僅負責提供背景性信息,或者為民意的表達提供相應的平臺,或者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做出一般性解釋。不能先于法院做出有罪、無罪,孰是孰非的評價,進行有偏見的宣傳,將新聞報道凌駕于司法之上,不當干預和影響司法。

(二)正確認識并遵循司法的應然規律

司法是保障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裁判權是國家權力的最終表現形態,司法的權威不容挑戰和侵犯。從本質上講,民意自產生以來,就包含了干預司法的愿望,但是民意本身沒有強制力去干預司法,只有通過權力實現對司法的干預。所以,實現司法的獨立、公開、維護司法的權威,最根本的在于通過法律制度去監督那些可以或妄圖非法干預司法的權力。

首先,應當正確對待司法公開。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依法公開進行,這是與賦予公民知情權相適應的,在司法過程中主要體現在審判公開上。健全新聞媒體旁聽及報道庭審制度,健全執行信息查詢制度,這些在各級人民法院進行的改革是我國司法公開進程中邁出的一大步。取得了人民信任的司法,才能樹立真正的權威。

其次,應該正確對待司法獨立。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價值,沒有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最多實現個案公正。當前,實現司法獨立尤其要注意兩點:第一要免受高度重視,限期解決這種有違司法規律和人類認知規律的指令干涉,即司法外權力的不正當干涉:第二要免受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這種有違客觀公正原則的法外道德干涉,即民意的不理性干涉。同時,司法獨立對司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專業知識技能,司法人員應具有慎獨、自律的品質,司法人員應嚴守案件相關隱私、維護當事人權利、不與合議庭以外人員討論案情。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