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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書內容范文1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已經1998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屆第九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主管部門)。
本規定所稱投標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的范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規定所稱競買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拍賣公告中對競買人的范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競得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是指拍賣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第五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市場的需求情況,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第六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下列經營性項目用地應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
(一)居住用地
(1)獨棟住宅、別墅用地;
(2)多層住宅用地;
(3)中高層住宅用地;
(4)商業、住宅混合用地;
(5)辦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業用地
(1)飲食業用地;
(2)商業、辦公混合用地;
(3)百貨批發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發零售業用地;
(5)生產資料批發零售業用地;
(6)企業經營的市場用地;
(7)渡假及娛樂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標人、拍賣人認為適宜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他項目用地。
招標人、拍賣人對上述項目用地,可根據市場情況采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招標、拍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和《房地產證》逕向市計劃部門申領《投資許可證》,向招標人、拍賣人申領《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辦其他證照。
第九條 招標、拍賣應成立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的行政首長或其他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在簽定《出讓合同》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和市政配套設施費(以下簡稱中標價或成交價)。
第十一條 對招標、拍賣出讓的土地,中標人和競得人應嚴格按《出讓合同》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市土地主管部門未經市規劃委員會同意,不得更改《出讓合同》規定的規劃要點。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一節 招 標
第十二條 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條件的投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標書投入標箱,由招標人對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并對被邀請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采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人,并應根據規劃情況、開發強度、商業信譽和資金狀況綜合選擇。
第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由七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招標文件,審定招標最低中標價(以下簡稱底價),確定被邀請投標的對象,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認中標人并發出中標確認書。
招標評審采用綜合評標的,應聘請兩名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參加招標委員會的評審工作。
招標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
第十五條 招標的底價應當保密。招標委員會的委員和參加招標工作的工作人員對底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全部投標價均低于底價時,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但采用綜合評標的,對優秀的規劃設計方案,經出席開標的委員全體同意的,可以確定中標價。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標書。
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登載。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標書的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給付中標價的方式和數額;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邀請招標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邀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本條第二款(一)、(四)、(五)、(六)項規定的內容;
(二)招標人認為需要增加的其他內容。
標書格式由招標人編制。
《出讓合同》的樣式應在提供標書的同時提供給投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更改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第二節 投 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招標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的方為有效標書。
第十九條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勘察招標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的,視為無異議。《出讓合同》簽訂后,視為招標人已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變更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標書。
第二十二條 投標的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第三節 開標和定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定標時,應有招標委員會三分之二的委員通過。
第二十四條 招標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規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四)評標和定標,確定出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五)對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
(六)中標人應在中標后即時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的,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復投標的。
對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招標人無須對投標人進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對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確定再次招標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應在開標前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過程中,發生中標人被取消中標資格情形的,招標委員會可重新確定中標人或另行組織招標。
第三章 拍 賣
第二十九條 拍賣委員會由五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拍賣文件、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以下簡稱保留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確認競得人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拍賣人的名義進行。
第三十條 拍賣人在拍賣前可設定保留價。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保留價應當保密。拍賣委員會委員和參加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對保留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應勘察拍賣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申請競投時提出。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冻鲎尯贤泛炗喓?,視為拍賣人已交付土地。
第三十二條 拍賣文件包括拍賣公告和競買申請書。
拍賣公告于拍賣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刊登。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地點和時間;
(四)給付成交價的方式和數額;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競買申請書由拍賣人編制。
《出讓合同》的式樣應在提供競買申請書的同時提供給競買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人更改拍賣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競買人可在拍賣申請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提出競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的方為有效申請文件。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應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六條 競買的費用由競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拍賣委員會對競投人提供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被認定為無效申請的,拍賣人無須對競買人進行解釋。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
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拍賣進行中,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經舉出的競價標志牌。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拍賣由拍賣主持人主持,由記錄員對拍賣全過程作筆錄。
第四十條 拍賣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和第一次應價后叫價遞增的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價;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一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競得人對銀行支票、匯票即時支付的承諾;
(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競得人應即時與拍賣人簽訂《出讓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中標價或成交價的20%向招標人、拍賣人支付違約金。招標人、拍賣人另行出讓的價格低于中標價或成交價的,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一)中標人或競得人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不在規定的時間簽訂《出讓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偽文件隱瞞事實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中標或競得的,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合同》,撤銷《房地產證》;造成損失的,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賠償。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合同》、撤銷《房地產證》。
第四十六條 對泄露標底、保留價和徇私舞弊的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及招標、拍賣工作人員,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并一律清除出公務員隊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邀請書內容范文2
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實現公正、公平競爭,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礎、土建、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安裝、裝飾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裝活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大型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審批咨詢、監理等單位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型建設項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應當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可以承擔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作:
承擔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的單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5人以上;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八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3000至5000萬元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九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1000至3000萬元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二)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已獲批準并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證已經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肢解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至少要有三個企業參加招標;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技術復雜,保密性強的特殊工程,應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議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單位;
(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經批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項目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要變更和補充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出十天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投標單位召開答疑會,并制作答疑紀要。答疑紀要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招標機構招標。招標機構可以收取招標代辦費。
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并由監理單位招標的,按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聯合頒發的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一個工程只能確定一項標底。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可以承擔編制標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場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造價工程師;
(三)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以上;
(四)注冊標底編制人員3人以上。
第二十一條 建筑安裝、市政、園林及仿古建筑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福建省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其他專業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標底的編審以發包工程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為依據。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本省現行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地區單位估價表、價格指數和政策性調整文件。
第二十三條 標底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量、工程價格和主要材料的實際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計算書及工程預算書。
第二十四條 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
第二十五條 標底編制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或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銀行或有資格的單位審核。
經審核確定后的標底,應當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管理手冊;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七)省外施工企業還須出示經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批準的進閩參加投標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向招標單位交納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并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踏勘現場和招標答疑會。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投標價格和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鑒。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發現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時,應當允許中標價格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等建議方案,并與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在開標時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內容和標底。
評標、定標辦法、投標書及補充函件、標底,經當眾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宣布作廢:
(一)標函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三)逾期送達投標書的;
(四)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五)投標書未說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過許可幅度的。
前款所稱許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3%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4%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報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5%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工作小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或招標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與審定單位、設計單位、資金提供單位等組成。評標工作小組成員中應有工程師、經濟師和會計師參加,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和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應有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和高級會計師參加。
評標工作小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擔任,組員人數為6人以上,其中建設單位的組員人數不得超過組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投標價格、建設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確定中標之日起五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招標單位退還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領取股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單位應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議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中止議標,并給予通報批評;工程已開工的,處以議標價的1%至3%罰款。
第四十條 招標或建設單位和編制或審核標底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責任單位25萬元、直接責任人員12萬元的罰款,并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尚未中標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處以2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 投標單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工程已開工的,處以中標價的3%罰款。
第四十三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投標資格,并處以哄抬標價額的1%至3%罰款;已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投標資格。
第四十四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交底紀要,是指在招標文件發現后至開標前,招標單位與所有投標單位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八條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的特點(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征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邀請書內容范文3
第一條 為了深化工程設計改革,引進競爭機制,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勘察設計水平,縮短設計周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設計招標:
(一)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居住小區、高層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區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和重要風景區的建筑物;
(二)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建、 擴建、技術改造的工業、市政工程等項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項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批準后,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設計。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負責設計招標投標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招投標辦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方面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審核招標投標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四)核準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
(五)協助建設單位聘請有關專家;
(六)調解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招標投標工作程序:
(一)招標單位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辦理招標登記;
(三)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自行招標信息;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出參加投標的書面申請;
(五)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
(七)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
(八)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標書;
(九)投標單位將投標標書在規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十)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十一)開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發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八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參加;
(三)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
第十條 實行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有權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設計任務書;
(二)具有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工程建設地點、平面位置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區(1:500)或者郊區(1:1000)地形圖,建設場地的水文地質初勘資料或者有參考價值的建設場地附近水文地質詳勘資料,原料、燃料、水電、通訊、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五)招標工作小組已成立。
第十一條 設計招標按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可采取一次性總招標、分單項招標、分專業招標等形式。
設計招標一般應當采用設計方案招標,其中有條件的工業、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實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后,可不再實行設計方案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設計招標: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或者其他形式招標信息后,投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單位申請設計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后,領取招標文件參加設計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直接向3個以上有資格的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參加設計投標;
(三)指定招標:由市建委指定若干個設計單位參加設計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要求;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設計任務書及其他文件的復印件;
(三)項目說明書;
(四)合同的主要條件和要求;
(五)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期限;
(六)組織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的時間和地點;
(七)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的名單。市招投標辦在接到招標文件后,應當在7日內審核完畢。逾期未答復的,視作同意。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經市招投辦核準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內容。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本市建設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和領有本市勘察設計臨時許可證的外省市設計單位,均可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參加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獨立投標,也可聯合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及其隸屬關系;
(二)建設工程設計證書復印件及承擔任務的范圍;
(三)單位簡歷、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四)近年來承擔主要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質量情況。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書。
(二)建設工程方案主要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
2、首層、標準層、非標準層、頂層等平面圖;
3、立面圖;
4、剖面圖,其中,主要剖面圖不少于2個;
5、公共建筑要有著色透視圖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區要有小區規劃模型1只;
6、工業項目還須有工藝布置圖。
(三)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四)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設計質量達到的等級和設計周期及其保證設計進度的措施。
(六)設計收費金額。
(七)工業項目要提出達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方案設計,包括采用的工藝路線,主要設備的選型、物料、熱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總體布置等。
第二十條 標書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在規定的地方加蓋投標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標書數量一般為12套。招標單位需增加標書數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投標單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二十二條 自發出招標文件至開標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開標、評標至確定中標單位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確定中標單位后,雙方應當在15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評標、決標會議由評標小組主持。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人員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人員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規模、技術要求、重要程度等情況確定,一般為7至11人。投標單位和投標方案設計者不得參加評標小組。招標單位邀請有關專家有困難的,應當委托市招投標辦指定。
市招投標辦應當在接到評標小組名單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五條 開標須在市招投標辦、投標單位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并由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的標書、投標單位名稱及其印章進行編號和有關保密處理后,送交評標小組人員評審。評標小組人員不得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六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圖文和字跡模糊、辯認不清,內容不全或者粗制濫造的;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除事先說明外,投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七條 評標須按技術先進, 切合實際,安全適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好的原則,結合設計方案優劣、投入產出效率高低、設計進度快慢、設計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設計收費金額高低等因素,綜合考慮,擇優確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辦調解。
第二十八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設計,應當按優質優價、按質論價的原則收費;但上下浮動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15%。
第二十九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領回投標標書及有關資料,同時根據編制投標標書工作量大小和技術難易程度,付給未中標單位1000元至1萬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評標小組確定。標書編制補償費在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對中標單位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可在設計費結算時一并付給。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在決標后,招標單位以總投資額的0?2‰,向市招投標辦繳納設計招標管理費,管理費在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設計招標管理費主要用于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標辦應當在年終編制收支決算報表,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中標單位使用未中標單位的技術成果時,須征得未中標單位的同意,并實行有償轉讓。轉讓費由中標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應當按市招投標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建管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未采用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提請規劃管理部門不發建筑執照,并可處以承發包合同價1%至3%的罰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的,對其處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并責成其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分;
(三)招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對收受回扣單位處以回扣費5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投標單位在投標中惡意串通、哄抬壓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對其各處總投資額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標資格;
(五)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者有隱瞞、虛報單位資質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6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六)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自行招標的,對其處總投資額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擅自改變發出的招標文件內容或者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給投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投標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等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外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招標投標,由市建委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逐步組織實施。
邀請書內容范文4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第七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選擇下列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或者承辦人,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一)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公共信息技術平臺等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三)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
(四)政府投資項目;
(五)政府組織或者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招標人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區域資源配置調整項目的招標人,由共同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產權,選擇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承包人、租賃人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以及省人民政府決定招標的其他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以及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所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僅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所需費用占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的;
(三)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而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企業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該企業具備自行生產符合項目要求的貨物的能力,或者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其相應事項可以不招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二條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機構。其中,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的,應當通過比選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機構。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應當在資格認定部門依法認定的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機構應當根據招標合同的約定,在權限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招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性的省評標專家庫,按照行業和區域分類設置分庫,并在省級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各市、縣(區)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具體組建方案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建立評標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定條件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少于五百人;
(二)專業分類合理并能夠滿足評標的基本要求;
(三)各專業分庫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少于五十人;
(四)有滿足隨機抽取評標專家所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五)有專門負責日常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熟悉評標工作;
(二)誠信守紀,公道正派;
(三)熟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未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身體條件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第十八條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依法對投標文件獨立進行評審,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可以依法取得勞務報酬。
第十九條評標專家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必須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三)對評標過程及相關內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六)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條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工作檔案,對評標專家定期進行培訓,并對其參與評標的情況予以記載;對因身體條件、業務能力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評標專家終止其評標專家資格,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評標專家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四章招標投標程序
第一節招標
第二十一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先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將項目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以及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將項目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核準。
第二十二條推行使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對國家或者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已經編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使用。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
在兩家以上媒體同一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招標人在指定報刊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的,應當同時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指定信息網絡。被指定的信息網絡應當即時登載該招標公告,并不得以會員制等方式限制潛在投標人獲取信息。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范圍、性質、數量規模和質量總要求;
(三)招標項目實施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一般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項目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的要求;
(三)項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對投標人資格、投標文件、投標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和開標地點;
(六)開標、評標程序以及評標的標準、辦法;
(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投標報價的要求;
(八)圖紙、格式附錄等招標相關資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九)合同主要條款及協議書格式;
(十)受理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購數量。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規模、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范圍內。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招標文件相關內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中提出履約保證金要求的,應當明確規定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不得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應當標明“或相當于”的字樣。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質要求;不得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項目合理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三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審查文件出售時間不得少于五日,出售價格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印刷成本確定。
第三十二條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政府投資項目一般不設置標底。
第二節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和資格條件,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文件;
(二)對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詢問并獲得不超出招標文件范圍的明確答復;
(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四)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招標項目中投標。
第三十五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不得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反規定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者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租借的方式獲取資質證書,或者在其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簽署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為。
第三節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九條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并予以記錄。
工程建設項目,鼓勵在有形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招標投標活動統一納入集中交易場所進行規范管理。
第四十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招標人的代表應當熟悉招標項目的經濟技術要求,并由招標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內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評標專家庫內確定。
第四十一條在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到達開標現場前,招標人不得將評標項目及相關內容泄露給評標專家。
招標人應當為評標專家提供足夠的評標時間。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招標人申請回避;未申請回避的,招標人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后,應當立即停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一)投標人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的;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
第四十三條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以及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貨物采購、工程施工項目,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貨物采購、工程施工等項目,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的辦法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國有自然資源經營性開發項目、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除采用綜合評估法外,可以確定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則: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文件的范圍,并不得改變其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或者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作廢標處理;
(四)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技術信息和數據不全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五)推薦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或者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六)對評標過程中需要以表決方式決定的事項,實行一人一票,并經評標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評標委員會表決通過的評標事項被確認為違法或者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責任,但在表決中持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初審時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廢標處理:
(一)沒有單位蓋章的;
(二)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人沒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但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六)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結構與資格審查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七)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八)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九)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十)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出現明顯雷同;
(十一)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評審時發現投標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應當確定其為廢標:
(一)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三)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質量要求、報價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書面評標報告: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四)廢標情況說明;
(五)評標標準、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六)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以及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九)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的紀要。
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具體理由。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并由評標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為廢標處理的;
(四)經評審,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且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五)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招標方式已經核準的項目,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經原核準機關審查批準,可以調整招標方式;其他項目由招標人自行決定調整招標方式。
第四節定標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招標人可以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重新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網絡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中標人名稱及其中標金額;
(四)被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名稱及原因;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公示期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的,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人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
第五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副本;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第五十一條國有自然資源經營性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和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備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等其他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就同一招標事項另行訂立合同或者擅自變更中標合同,導致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結算有關價款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以及其他中標候選人。招標人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支付資金占用費。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當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招標文件規定招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向中標人提交。
第五十三條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和投標文件承諾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擅自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不得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機械設備;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
因出現特殊情況,確需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機械設備的,應當經招標人同意,調換后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或者更換后的機械設備的性能、規格和數量不得低于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合同的條件:
(一)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二)將中標項目分包給其他關系人;
(三)提高履約保證金;
(四)變更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等背離招標和投標文件內容的要求。
第五章監督與投訴
第五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對省重大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對規避招標和不按照核準事項進行招標的違法行為實施監督,并受理相關投訴。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其職責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歧視或者排斥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中標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實施監督,并受理相關投訴。
第五十七條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自核準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之日起三日內將核準結果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審批部門,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須由資格認定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資格認定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項目審批部門、資格認定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十八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并提供相關的證據。
第五十九條投訴應當自中標結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當由單位蓋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投訴人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投訴書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六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其受理投訴的渠道、范圍和條件等有關事項。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在五日內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過五日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第六十一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投訴內容屬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及時通知投訴人;
(二)經調查、核實不存在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書面向投訴人說明調查結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作出處理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投訴人書面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執法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成立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權依法調取、查閱、復制相關文件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不得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不得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招標機構收取費用。
第六十四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審計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五條推行招標投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監督服務網絡,記載并公告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參加人的信用記錄和違法行為及其處理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進行查詢,但涉及保密事項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鼓勵依法成立招標投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招標投標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技術規范和行為準則,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秩序,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并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由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招標機構資格認定主管部門依法收回招標機構的資格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一)應當履行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經核準的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進行招標的;
(三)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通過比選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機構的;
(五)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使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的;
(七)不在指定媒體上招標公告的;
(八)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體上的招標公告或者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書內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照國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編制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十)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時間少于五日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十二)非法干預評標委員會評標的;
(十三)對開標過程不記錄的;
(十四)未按照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的;
(十五)未按照規定公示中標結果的;
(十六)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招標投標報告或者書面合同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重新確定中標人。
第七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的;
(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或者不公正行為的。
上述行為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中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投標保證金;導致招標人從其他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向招標人賠償中標差價等損失;導致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應當向招標人賠償本次招標和重新招標所發生的費用等損失。
中標人有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監察機關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建立評標專家庫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受聘專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三)對評聘過程和結果不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的;
(四)不建立受聘專家個人工作檔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受聘專家進行必要培訓的;
(六)違反程序和規則提供評標專家的。
第七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招標投標監督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招標機構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擅自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四)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招標機構收取費用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投訴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復的;
(六)、、和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項目審批部門,是指負責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貿部門,負責批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采購方式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其他招標項目審批職能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