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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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1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成立學習領導小組

組 長:XXX

副組長:XX  XXX  XX

成 員:XXX  XXX   XXX  

由于處于疫情時期,學校利用網絡進行了法律法規學習通知宣傳作為啟動儀式,對學習計劃、學習的主要內容、學習方式、學習要求及學習的重要意義進行了講解,把法律知識的學習列入教師學法用法培訓內容,全面提高了廣大教師對法律法規學習的認識。

二、明確任務,強化監督

本次活動主要采用分散自學的形式,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組織教師自己擬定學習計劃,自主學習相關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規,學校復學后對全校教師的學法筆記進行檢查。

三、注重反思,鞏固提升

學校決定法律法規學習筆記集中檢查之后,將利用開會時間引導全體教師對本次學習活動進行反思,以提高活動的實效性。

只有知法,才能懂法,才能做守法的教育工作者。法律法規的學習,作為教師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已經深深地印在全校教職員工的心底,必將在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教師懲戒;法理基礎;懲戒權合法化

一、教師懲戒需要研究法理基礎

法理指關于法的原理或者精神,它在于揭示法的內在本質或者一般規律。教師懲戒權的法理基礎應從理性精神、秩序追求以及人權維護三個方面具體展開分析。

(一)理性精神

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教育理性的要求。在學校教育中,學生的違規行為難免會出現,要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實施教師懲戒權,這是教育理性的表現。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應該遵循這種理性精神,因為教育要求理性,所以要確立理性精神。教師懲戒權要求理性。人們在思考問題和處理問題的時候通常會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影響: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他們的言行也同樣受到這兩種因素的制約。人類向來是追求理性的,但是本能、欲望、習慣等非理性因素往往會導致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比如上課講話、不完成作業等。作為教師,要理性地處理學生的這些行為,正確行使教師懲戒權。當前社會上出現的眾多教師懲戒失范的現象就是教師不合理使用懲戒權的結果,比如體罰學生、漠視學生的違規行為等。有學者概括了教師懲戒失范的兩種表現形式:濫用懲戒和懲戒缺失。教師懲戒失范正是教師懲戒權理性缺失的表現。確立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強調了一點,即感性到理性的飛躍,也就是從現象到本質的轉變。教師作為懲戒的主動方,要認識到懲戒的本質,在面對學生的違規行為時要進行理性的思考和冷靜的判斷,在實施懲戒權時要充分發揮教師懲戒權的教育作用,理性懲戒,不感情用事。這種理性精神是實施教師懲戒權要確立的基本精神,它是合理、正確地使用教師懲戒權的精神保障。

(二)秩序追求

在西方古羅馬時代,法律的價值是為了正義,也就是說,法是實現正義的一種手段。以這種正義原則作為國家制定法律的一個主要標準,就可以保證法律的制定不會成為統治階級為實現個人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國古代,評判法律的標準不是正義,而是秩序。秩序是中國古代乃至現在的法律價值之一。我們追求秩序井然的社會,而社會是由很多的個人組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必然會產生一定的社會秩序。社會秩序的產生就意味著對社會中的個人自由的適當限制。學校是個小型社會,也有它自己的秩序,學校內的任何教與學的行為都要符合一定的教學秩序。一方面,教師懲戒權的存在可以維護教學秩序,保障學校教學的順利進行。學生是一個在生理和心理上都還未發育完善的群體,在受教育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違規行為,而這些違規行為往往都會損害群體中其他人的某些利益,比如學生在課上大聲說話,影響了其他同學聽課,也影響了教師上課。這時候教學秩序就受到了威脅,為了維護教學秩序,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教師就有必要實施教師懲戒權,這是合邏輯性的。另一方面,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也要遵守一定的懲戒秩序,不能濫用,要依據一定的規范進行,以保證教師懲戒權的正當行使。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個追求秩序的國家,講求公平、正義,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也是如此。教師只有規范地進行懲戒,才能實現公平與正義,才能使學生欣然接受,從而達到應有的懲戒效果。

(三)人權維護

人權通常是指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安全權、自由權、平等權等,它是人的基本權利的總稱。教師懲戒權強調的是對學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懲戒,這其實也是對違規學生的一種教育,讓學生明白什么是該做的,什么是不該做的,讓他們對自己做的錯事負責。這是一種更深層次的、意義重大的學校教育。也就說是,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保障了違規學生在學校受到全面教育的權利。因為學校不是一個單純的傳授文化知識的場所,更是使學生學會做人道理的圣地。從這個意義上說,違規學生受到教師的懲戒是符合違規學生的人權要求的。在學校教育中,特別是課堂教育,如果一個學生或者某幾個學生出現違規行為,影響了其他學生上課,這對其他學生來說是不公平的。學校這樣的公共場所要求學生在課堂上遵守課堂紀律,否則課堂將很難順利進行,損害了那些想認真上課的學生的受教育權。教師適時地行使懲戒權,阻止、矯正違規學生的違規行為,有助于保證課堂秩序,而且對違規學生的懲戒也能對其他學生起到一個警戒的作用,教育大家不要違反紀律,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后果。違規學生的榜樣示范作用將會使其他學生違規的概率下降。因此,對其他學生來說,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維護了他們的人權。教師懲戒權的存在也是為了保障教師的人權。試想一下,如果教師不具有懲戒權,教師在課堂上面對學生的違規行為不能對其進行適當的懲戒,學生很可能就會肆無忌憚,不遵守校規校紀,不尊重老師,教師將會失去他們應有的威信,甚至沒有尊嚴。賦予教師懲戒權也就是賦予教師應有的管教學生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一個教育性的專門職業所必須要有的權利,否則教學行為將很難順利進行。當然,教師在懲戒學生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學生的人權問題,不能危及學生的生命權,不能傷害學生的身心健康等。

二、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

遵循法律的規定、不違背法律的要求,是人類最低的行為標準。教師懲戒權的行使當然也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出發點,而且,教師懲戒權理論體系的構建也離不開法律的要求和支持。要尋找教師懲戒權的法學基礎,就要從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中尋找教師懲戒權存在的依據,并且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標準和要求使教師懲戒權的理論合理化。

(一)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我們要從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尋找教師懲戒權的理論依據,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搜索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否有肯定教師可以懲戒學生,二是尋找相應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教師的懲戒權的,包括懲戒的方法、手段等。

1. 肯定懲戒

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對教師懲戒權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指出教師具有管理學生的權利,指導、獎懲學生的權利等,從此可以推知教師具有合理的懲戒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蚱渌逃龣C構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蚱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等義務。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前者強調學校的權利,后者強調受教育者的義務,也就是說,法律賦予學校懲罰處分學生的權利,而實施這種權利的主要人員是教師,學生有義務要服從這種管理制度。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同時,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要履行如下義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應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200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除了法律以外,我國很多教育行政規定也有許多類似的規定:《小學管理規程》第十五條規定,小學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七項規定,中學班主任的職責是做好本班學生思想品德評定和有關獎懲的工作;《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嚴肅校紀,對嚴重違犯學校紀律,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當根據其犯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我們可以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以及教育條例中找到教師具有管理、懲戒學生的依據,除此之外,教育部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都把學校和學生的關系定位在教育、管理和保護三項上。

2. 懲戒手段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學校、教師如何管理、懲戒學生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可為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以及完善教師懲戒權的理論體系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

我國臺灣實行的《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中第16條規定,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的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3)留置學生于課后輔導或矯正其行為;(4)調整座位;(5)適當增補額外作業或工作;(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9)其他適當措施。這條規定在我國來說比較細致,因為目前我國對教師懲戒學生的相關規定大都是泛泛而談,對于具體做法的規定更是鳳毛麟角,更多的是一些禁止性的規定,特別是在體罰方面。

1992年出臺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钡谒氖藯l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薄督處煼ā返诎藯l也有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禁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蓖瑫r《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

從這些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我國明令禁止體罰學生,但是并沒有否定教師具有正當的懲戒權。這些規定糾正了社會、教師以及家長們把懲戒和體罰混淆的錯誤認識,明確了教師懲戒權的內涵,確保了教師懲戒權的合法地位。

(二)國外相關法律法規

西方國家有著“放松了棍棒,溺愛了孩子”(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的諺語,國外的教育家大都認為懲戒是學校教育過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國外關于教育懲戒也出了很多的法律法規,相比中國而言,更加成熟和具體一些。總結各國的法律法規,各國基本上都是支持教師懲戒權的,同時也對體罰做出了明確、謹慎的規定。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當符合兒童的尊嚴。第三十八條則指出,應當確保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害、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表n國教育人力資源部在2002年6月公布了一項法案:“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規定了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教師可以給予一定程度的體罰,其中,對體罰的對象、方式、程度等都給予了詳盡的限制性描述。比如,規定教師在體罰學生之前要向學生講明為什么要受罰;實施體罰的場所要避開其他學生,在有校監和生活指導老師在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老師不允許直接用手或腳對學生進行體罰等。這些嚴格的規定可以保證教師不濫用懲戒,也可以減輕對受罰學生的身心傷害,一舉兩得。英國在1986年以前,社會是默許體罰的存在的,教師是可以對學生施以必要的懲戒甚至體罰。1986年后,英國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不得體罰,但是并不否認教師具有合理的懲戒權。2005年10月21日,英國政府承諾將出臺法律,將對教師懲戒權做出明確的規定。美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懲戒的手段,包括“口頭訓誡,取消特惠”,例如:開除校隊;強迫參加心理咨詢;學校設立專門的訓誡室,由專門的心理教師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進行交流,最后由犯錯學生賠禮道歉或者寫檢查;懲罰性轉學,如果學生過于頑劣不服管教,則轉入特殊學校;短期停學,每45分鐘給學校打電話,而且必須在家里打,學校有電話監控”。日本《學校教育法》明確規定了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學校及教員認為教育上有必要時,可按監督廳的規定,對學生及兒童加以懲戒,但不得施加體罰?!睘榱耸箤W校和教師更好地行使懲戒權,日本政府公布了6項禁止體罰的實例:“(1)不讓學生如廁,超過用餐時間后仍留學生在教室中,因為會造成肉體痛苦,屬于體罰范圍,違反學校教育法;(2)不讓遲到的學生進入教室,即使是短時間,在義務教育階段也是不允許的;(3)上課中,因學生偷懶或鬧事,不可把學生趕出教室;而在教室內罰站學生,只要不變成體罰范圍,基于懲戒權觀念可被容許;(4)偷竊或者破壞他人物品等,為了給予警告,在不致造成體罰范圍內,放學后可將學生留校,但必須通知家長;(5)偷竊,放學后可以留下當事人和證人調查,但不得強迫學生寫下自白書和供詞;(6)因遲到或怠惰等事,增加掃除的值日次數是被允許的,但不當差別待遇和過分逼迫不行”。

三、教師懲戒權行使合法化

從法學的角度出發,教師懲戒權理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應該包括:懲戒是為了什么,為什么懲戒,誰來懲戒以及懲戒誰、怎樣進行懲戒等。這就要求懲戒的主體、對象、懲戒的依據以及懲戒的手段都要合法,而要使懲戒的手段合法,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制定懲戒的程序,讓懲戒的實施者有章可循,依法懲戒。

(一)主體合法

在學校教育中并不是隨便哪個人都可以是懲戒的主體,都有權利行使懲戒權的。在我國學校教育中,懲戒的合法主體就是學校和教師,我國的法律法規也賦予了教師管理、懲戒學生的權利,因此教師作為懲戒的主體是合法的。勞凱聲教授在其著作《變革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中也指出,“懲戒權是教師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教師,有權對教育活動的整個過程施加某種影響和控制,有權做出職責范圍內的專業。這是教師的職業性權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動中教師必要的權力之一,是隨著教師這一專業身份的獲得而取得的”。

(二)對象合法

懲戒的對象指的是學生的越軌行為,或者說是學生偏離社會規范的行為,一般包括社會行為規范、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自定的校規、班規、學生守則等。我國現存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明確指出,對于學生的越軌行為,教師有權利也有義務進行懲戒,矯正學生的言行。同時,懲戒對象的合法也要求教師的懲戒只能針對學生的特定的越軌行為,而不是學生本身,教師不能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不能損害學生的健康成長。

(三)依據合法

在學校教育中,教師懲戒學生的依據包括兩種:一是法律依據,即現行的法律法規。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相應的法律要求是教師實施懲戒的最低行為要求。但是基于目前我國現存的關于教師懲戒權方面的法律還不夠具體,所以在這方面的法律依據還不充足,所以對學校來說,教師懲戒權的行使還要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合理合法的可以指導教師進行懲戒權行使的依據,所以教師懲戒學生的第二個依據就是學校的校規校紀。學校校規校紀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教師使用懲戒權的合法與否,因此,學校的校規校紀的制定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不能違背或者超出相關的規定范圍。而且,校規校紀的制定還要有利于學生的身心發展,不能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使教師的懲戒發揮其應有的教育意義。

(四)程序控制

程序乃法律之心臟。再好的法律如果在執行的時候不遵循必要的步驟和方式,必然會被扭曲。對教師的懲戒權行使進行程序控制,制定教師必須要遵循的懲戒步驟和方式,這也是為了保護學生免受專斷或者非法的懲戒行為而受到傷害。然而目前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幾乎是空白,沒有相關的規定對教師懲戒學生的步驟、程序進行控制,這就容易導致教師懲戒失范,引起不愉快的事情發生。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臨床醫學;教育管理;醫療法律

一、臨床醫學教育的現狀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日益健全。醫療法律法規無法與醫療衛生條件形成配套關系的問題已經逐漸引起了我國有關部門的特別關注。就目前現有的醫療法律來看,有關部門只對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權益維護有著足夠的重視,而忽略了臨床工作者的應享權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規的在維持新醫療環境發展的前提下開展臨床教學工作,已經成為了當下醫療、教育、法律等多方領域的工作者們需要認真面對并加速解決的問題。雖然從事臨床醫療的執業醫師們得到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制定與實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見有關部門出臺任何法律法規有關于當前的臨床醫學教學方面,這種情況已經對我國當前的臨床醫學教育體系造成嚴重影響,致使相關法律法規對臨床實踐教學方面的保障缺乏嚴重的現象甚為嚴重?!吨腥A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詳細規定了有關理論知識、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內容等方面的內容,規定中明確要求了不同學歷、不同層次、不同學習階段的學士、碩士、博士等學生對應該接受的理論和實踐知識的教育基礎標準。臨床醫學作為一門綜合性學科,對實踐操作能力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臨床醫學學生各方面的素質培養和能力培訓都是由臨床教學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決定的。因此,高等醫學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將臨床教學規定為全部學習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只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充分滿足培養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養出優質合格的醫學人才。

二、臨床醫學教育管理受到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的影響

(一)從臨床醫學教育現狀分析

臨床教學作為高等醫學教育體系中最常產生沖突,最易發生矛盾的一個階段,在此階段的教學過程中要求醫學生對患者的臨床醫療工作有直接的針對性和專門性,并循序漸進熟悉工作內容。由于我國當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醫學生操作臨床試驗的標準過程或者劃定具體臨床醫療的工作范疇,因此,臨床教學大綱和依序的教育培養方案的制定都是當前醫學生所遵循的臨床教學的準則。其中包括對查房工作進行規范教學,對疑難病例進行深入討論,對大病歷的書寫進行規范練習,對基礎臨床進行實踐操作,對醫療文書進行標準化書寫等。我國當前所具有的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尚未對醫學生可以承擔的醫療工作內容和能夠承擔的醫療操作的程度進行明確規定。這直接導致了許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臨床醫學生的醫療工作中,例如在出現緊急醫療發生的情況下,學生能否獲得處置權;由醫學生所書寫的醫療文書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若學生承擔了一些本應由職業意識才能操作的醫療診療,能否獲得法律的許可。針對以上常見問題,還未在當前的法律法規中得到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臨床教學工作能否在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下順利展開,在很大程度上都影響著教學質量和醫療效果。若諸如此類的問題無法合理的處理,將會引發一系列的醫患糾紛等問題。

(二)從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現狀分析

通過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分析就會發現,臨床教學過程中所面臨的對象多有差異。不同的情況承擔著不同主體在醫療活動中的醫療責任,不同的醫療責任之間也存在著 顯著的差別。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醫療工作者應該擔負的法律責任和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臨床帶教教師都以詳細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規作為標準來實行醫療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臨床實習期間的醫學生實在沒有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醫療活動的,因此,也無法對操作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規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僅僅通過提高學生的醫風醫德教育和加強醫學倫理方面的知識,對醫學生的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并不能滿足醫療工作中的約束力度和對醫學生們的保護力度的需求。眾所周知,臨床醫學最大的特點就是風險大、技術含量高,其中風險因素充斥于醫療診療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衛生部聯合頒發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中詳細規定:“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過程中發生由醫方原因造成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經鑒定后,事故責任應由相關醫療機構和臨床教學基地承擔。因指導醫師或臨床帶教教師指導不當而導致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事故責任應由指導醫師或臨床帶教教師承擔?!背酥猓粲胁缓厢t療規章制度的操作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出現,其臨床帶教教師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擔負一部分責任,因此,臨床教師與臨床教育機構也背負著巨大的壓力。

三、臨床醫學管理教育針對受到相關醫療法律影響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醫德醫風教育

目前為止,獨生子女占據了在醫院實習的大部分醫學生,溝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動關心他人、對人文關懷的缺失、為人處世太過自我等詬病是他們常犯的弊病。在培養醫學生的過程中,首要的任務是對臨床能力的培養,同時,能與之比肩的即是醫風醫德的教育。醫務工作者以“維護患者利益,保證治療效果,摒除雜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務。”為臨床工作過程中的首要職責。臨床醫學教育者要將對醫風醫德的教育貫穿于教育學生過程的始終,加強建設醫風的意識,規范遵守醫德的行為。同時,臨床帶教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約束自身,言傳身教,使醫風醫德的教育始終貫穿于實踐操作教學過程中,并與實踐操作緊密的連接在一起。教育機構對臨床帶教教師的選擇也要要求嚴格,選擇一些自身心里素質過硬,富有強烈的使命感和積極的責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質和純潔的職業操守,只有這樣的教師,才能合理有機的結合醫學教育和德育教育,向醫學生們傳授專業的知識和積極向上的職業情操。在授課過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學過程中潛移默化的融入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臨床帶教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秉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堅持以身作則,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個示教的機會,樹立榜樣,維持醫患之間和諧的關系,引導學生換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慮問題,建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同時,要讓學生了解具備充滿正能量的社會責任感,救死扶傷,治病解痛,療病治傷是醫生的天職。除此之外,還要做好為醫學生進入臨床實踐學習做好準備工作。首先,要心懷感恩,感謝患者為我們創造學習的機會,還要樹立正確的認識,要認識到患者不是臨床醫學教育過程中的試驗品,而是臨床學習過程中教授我們實踐經驗的特別教師,讓我們能從中學習到專業知識,得到專業技能。若想對患者的治療起到作用,就要獲得患者的理解、信任與支持,而只有對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機會成為一名合格的醫療工作者。

(二)強化法制觀念,樹立法律意識

醫學診斷在科學技術水平的高速發展的背景下日益專業化,治療過程也隨之日趨復雜化,通過法律手段對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務。臨床帶教教師在教學方面要跟隨時代步伐前進的要求已然成為了當下臨床醫學教育管理所要面對的關鍵問題。強化法制觀念是臨床帶教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所要灌輸給學生的主要思想之一。為不斷提高臨床帶教教師的法律意識,應定期為臨床帶教教師安排與醫療法律法規有關的培訓和針對醫院規章制度內容的檢測。從而達到使每一位臨床帶教教師都能熟識在臨床教學過程中會遇到的有關法律知識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確的為學生傳道授業解惑。臨床帶教教師要將法制意識從始至終的貫穿于臨床教學的方方面面,將規范臨床工作作為重中之重落實,例如:書寫醫療文書必須及時,且保證內容的準確性,若在醫療文書的書寫過程中私自篡改病歷、對病歷內容進行隱瞞、對檢查結果進行偽造、在未得到許可的前提下,對醫療文書材料進行銷毀、出具超出本人職業范疇之外的醫學證明文件等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者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進行醫療診療的過程中,要將詳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隱瞞,讓患者對自身疾病有知情權,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嚴格按照流程進行簽字確認,同時,應反復對學生強調法律效力對醫療文書的影響。臨床帶教教師需嚴格檢查指正學生書寫的醫療文書,對文書中發現的錯誤要及時糾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帶教教師要帶頭做好榜樣,使正在經歷實踐過程中的同學們能夠逐步熟識到自身在參與各種診療工作過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疇,能夠對與患者接觸的過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處,進而能夠從多個角度全方面的考慮問題,避免擅做主張和擅自行動的情況發生,從而培養認真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臨床醫學教育階段不斷對學生滲透醫風醫德的必要性,加強醫風醫德的教育,提高學生們對醫療法律法規的熟悉度和對醫德醫風的認知度,同時還要強化學生們的法制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加強學生嚴格對自己來自法律角度的醫療行為和來自倫理道德角度的言談舉止的約束力,對緩解當前緊張的醫患關系,改善不良的醫療背景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們不難發現在連續出臺的多部法律法規中,雖然有部分法規可以作為醫療工作者的工作行為的準則和保障的依據,但就處于當下醫療環境中的臨床教學工作,目前出臺的法律法規不足以滿足當前醫療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臨床教學過程中教師從事臨床工作和教學工作,保障醫學學生能夠充分學習到臨床知識和醫療技能,維護患者的多元權益,為患者接受臨床診斷和治療提供保障,是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的最終目的,因此,尋求法律機制對臨床教學進行保護和建立法律法規使臨床教學工作有法可依已成為臨床醫學教育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梁秀文.醫療改革給臨床醫學教育帶來的機遇和挑戰[J].健康大視野,2007(1):105.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實效性具體方法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建筑類專業的主干課程,其主要是以學生基礎建筑法規知識的培養為依據,增強學生的法律法規意識,提高學生實踐應用能力。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建筑法規》課堂教學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導致教學的實效性低下,不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因此必須要創新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使其能夠與社會的發展需求相符合,促進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不足分析

《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教學方法與手段單一;二是教學編寫內容落后;三是考核方式單一。

(一)教學方法與手段單一

部分教師在進行《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活動時,仍然沿襲傳統的灌輸式和填鴨式教學方法,教學方法單一化,過于重視法條的闡釋。這樣導致學生只能被動接受知識,難以將理論知識運用在實際生活中,降低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同時教師無法合理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由于經費、設備和課時安排的影響,部分教師將該課程作為理論課,無法安排學生到多媒體教室進行實驗教學。此外,教師在對《建筑法規》課程進行教學設計時,對學生的主體意識不夠重視,難以科學應用模擬法庭、研討式、辯論式和案例式教學方法,無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不利于教學實效性的提升。

(二)教學編寫內容落后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出現,法律法規也在不斷更新,但是現有的教材內容的編寫無法及時更新,內容相對滯后。同時部分教材對系統性和理論性知識較為突出,但是無法結合學生的特點編寫合理的基礎法律理論知識,導致其內容與實踐教學不相符,缺乏可讀性和實踐性。

(三)考核方式單一

對于建筑法規的考核方式而言,其僅僅只是進行單一的期末考試和理論知識考核,這樣只能對學生掌握知識情況加以了解,而無法對學生的解決問題能力和綜合運用能力進行全面反映。除此之外,難以將學生互評、教師評價以及企業評價等方式進行有機結合,導致學生參與考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學生難以將所學法律知識加以內化,影響了教學效果。

二、加強《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實效性的具體方法

(一)強化啟發式教學

要想加強《建筑法規》課程教學的實效性,教師應積極采用啟發式教學方法。首先應保證師生共同選擇教材。對于《建筑法規》教材而言,其應從學生的學習特點出發,對內容的實踐性和實用性加以重視,不能完全偏向于其完整性、系統性和學術性的特點。同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選擇的司法案例應盡可能符合實際生活,從而引導學生理解和掌握相關的司法概念與技能,并在對教材內容進行羅列使,可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到教材的選擇中。此外,對于新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律法規等,應將其納入到《建筑法規》課程中,并對其進行適當的補充和修訂,從而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促進學生學習能力的提升。

其次應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式。為了全面了解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應采用多元化的教學考核和教學評價方式,通過知識考評、報告考評、過程考評和成果考評等強化中介性考評。這樣能夠將靜態評價轉變為動態的教學評價,促使學生主動參與到考核活動中,促進過程考核的層次性和階段性,實現中介性評價與形成性評價的有機融合。此外,教師在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成果時,可以結合學生平時的模擬操作情況、案例分析、討論表現和課堂發言等,進行學期教學評價,從而對學生的學習成績、情感態度以及思考過程加以全面體現。

(二)加強體驗式教學

1、案例和法律熱點問題分析

由于法律法規理論相對較為枯燥,教師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過程中,可利用典型案例和法律熱點問題,讓學生積極展開討論,并進行適當的指導和點評。同時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必須要充分運用所學知識對案例或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并積極尋找有效的解決途徑。案例分析的教學方法,能夠充分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使其主觀能動性加以發揮,增強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

2、模擬職場

對于《建筑法規》中招投標的相關法律知識而言,其具有記憶量大、程序復雜以及理解難等特征,因此教師可以有效采用模擬職場的教學方法。首先將學生分成不同的小組,如監督組、咨詢組、評標組、投標組與招標組等。其次讓學生對職場招投標工作加以模擬,并且投標組應有效掌握投標的技巧,根據預決算知識對投標書進行合理編寫;招標組應招標工作,對招標中存在的疑問加以解答。這樣才能強化學生的職場訓練,為學生提供真實的訓練環境,提高學生的競爭意識,促進學生的自主性學習。

3、現場參觀

由于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規涉及較多的內容,其需要較大的記憶量,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可以采用現場參觀的方法,對竣工驗收、施工過程以及施工準備等知識點進行現場的全面講授。同時讓學生擔任項目經理、工程師、安全員等角色,對工程技術人員通過法律維護自身利益的方法加以了解和掌握。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活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教學方法與手段單一、教學編寫內容落后以及考核方式單一等,導致學生的學習效率低下,不利于《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實效性的提升。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必須要采用啟發式和體驗式的教學方法,保證師生共同選擇教材,實行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建筑法規》課程教學的實效性。

作者:田新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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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良金. 關于增強《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實效性的思考[J]. 門窗,2015,02:240-241.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 高職院校;高職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 G320 [文獻標識碼] B

當今高職教育的人才培養方式改革的一個很重要的切入點就是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利益主體是學生、相關企業和我們的社會,因此怎樣統籌兼顧地獲取利益的最大化、又怎樣使這種模式演變成良性的循環系統和保持縱向與深入的發展是極其重要的。

一、關于校企合作的內涵

校企合作是一種人才培養的模式,它是高職院校銜接企業市場需求和高職的人才培養的橋梁和紐帶,也是充分符合本國國情的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和機遇。它作為一種模式,已經擺脫了純粹而單一的課堂教學,向著社會實際的工作崗位而進發,體現了由學位學科本位思想向職業技能的轉變,也體現了以實踐學習與模仿的新的學習方式。

二、關于校企合作多贏互利的各方

校企合作的利益是十分巨大的,但利益相關方的利益也是存在差別的,它需要學生、學校、企業與社會多方面的合作,而在實踐過程里,怎樣達到共贏的目的是最具挑戰性的。

(一)企業

企業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就是著眼于如何充分利用高職學校所提供的勞動力資源、科技資源以及智力資源,為企業營造了在市場中崛起的強烈氛圍和優秀的企業文化。當然,校企合作也為高職學校的學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資源,為學校更好的提升硬文化,起到了相當高的優勢。

(二)學校

校企合作為高職學校的學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資源,為學校更好地提升硬文化,最終起到了提升學校競爭力的作用,同時,通過學校的知名度的迅速提升,也帶動了學校周邊地區的經濟、文化的總體發展,帶動地區成長。

(三)學生

作為學生,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中所獲得的利益是最豐富的。例如,學生可以在校園企業中進行業余工作,以獲取相應的報酬,支持家用,減輕家庭經濟壓力。另外,學生還可以在校園企業中得到最真實的鍛煉,了解社會上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技巧,了解造成社會上各種不公平現象的因素,也了解怎樣去處理自己在社會分層中的處境問題。

(四)社會

校企合作對于社會的意義就是在于營造了和諧、進步的發展氛圍,實現了就業機會的平均分配,以及增加人才的分配合理性。

三、關于校企合作存在的問題的解析

校企合作要達到真正的效果就必須有多方面的高度契合。然而在實踐中存在諸多不和諧,具體闡述如下:

(一)企業參與的積極性不高

很多企業對于校企合作持消極的態度,嚴重阻礙了校企合作的進程,即便有合作,也只是表面的文章缺少實質內容。究其原因,主要是企業無利可圖,同時法律法規缺少對企業社會教育責任義務的確定和調整。

(二)教學存在安排的盲區

至今為止仍然還有很多的高職教學計劃是沿用了好久以前的落后模式,這也是高職院校與企業無法很好合作原因之一。高職教學的一成不變與現代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背道而馳,這也就造成了當下社會高職院校與企業極不協調的局面。

(三)“雙師型”優秀教師數量缺乏

教師是學校的靈魂,他們的素質與質量會直接影響學生素質,進而影響了學校的聲譽和辦學能力?,F在的職業教育中缺乏“雙師型”優秀教師,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對學校教師培訓的資金不足,同時缺少相關教師培訓制度建設。另外,企業出于商業秘密和經費支出的考慮,不愿意接納高職教師到企業掛職鍛煉。這一切都是“雙師型”優秀教師缺乏的原因,直接影響了校企合作的進程,進而影響了高職教育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立法,實施細則和制度跟進遲緩

目前,校企合作表現為學校積極,企業冷淡,其原因是社會責任觀念淡薄,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規的滯后與缺失,國家缺少明確、具體、專門性、可操作性的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F前關于職業教育的基本立法主要由《職業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組成,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還不盡完善,法律規定比較籠統,多屬原則性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現有法律的規定下,國務院及地方人大政府機關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相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和制度的跟進也滯后。實際上,現前職業教育與20世紀90年代相比,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規模不斷擴大。但由于法律法規等制度建設的滯后,制約了新形勢下的職業教育的發展。

四、相關建議分析

針對高職教育校企合作的尷尬局面,怎樣做才能有力地扭轉被動的形勢,拓展校企合作范圍,進而提高教學質量,增強職業教育的社會功能呢?

(一)加快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

我國應借鑒或效仿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對校企合作進行立法保護,以促進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發展。

自18世紀以來,美國政府先后制定了《職業訓練協作法》、《高等教育法》、《聯合研究和發展法》、《珀金斯職業應用技術教育法》、《莫雷爾法案》、《職業訓練協作法》、《教育培訓合作法》、《職業教育法》、《由學校到就業法案》、《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和《學?!ぷ鞫嗤緩椒ò浮返纫幌盗蟹煞ㄒ帯_@些法律法規很好地鼓勵、支持和保護美國國內職業教育的發展,職業教育的大發展為美國經濟的騰飛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日本從20世紀初期開始,先后制定和頒布了《工廠法》、《職業介紹法》、《職業安定法》、《雇傭對策法》、《產業教育振興法》、《中小企業勞動力確保法》、《職業訓練法》、《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等多部法律。大大加快了日本職業教育的發展。

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模式,得益于其先后制訂和頒布的《職業教育法》、《職業教育促進法》、《手工業條例》、《青年勞動保護法》、《職業教育促進法》、《企業基本法》、《實訓教師資格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德國職業教育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綜上職業教育發達的國家無不采用立法手段來保障其國的職業教育發展。我國政府雖然也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但與上述國家相比,保障力度比較薄弱,立法明顯滯后。法律保障不健全,不僅會影響職業教育的長遠發展;也會阻礙校企合作模式的實現。我們應盡快借鑒或效仿發達國家,對校企合作進行立法保護,以促進我國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

(二)完善校企合作補償機制

政府應當充分考慮各方的利益,依法確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制定對各方主體積極或消極參與校企合作辦學的獎懲制度,促使各方主體積極主動地參加各種合作辦學教育,以此來獲得更多的政府扶持,進而使各方主體在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并承擔責任的過程之中獲得它應有的經濟與社會效益,從而促進校企合作事業的長遠可持續發展。

(三)促進機制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建立政府引導、校企互動、行業協調的校企合作運行機制。學校與企業不同,學校注重社會效益,而企業看到的更重要的是經濟效益。因為只有校企合作提升滿足了各方主體的合理利益,才有可能使這項合作不斷的進行下去。而且我們必須看到,學校作為公益的機構,它必須完善現行的管理體制,要建立各種高效的合作機制,協調各種各樣的困難與問題,從而形成一種有創新有繼承的、有序的特定形式與格局。

(四)充分利用好雙方的優勢條件

企業有著實踐經驗豐富的高級技師,而高校有教學經驗十足的知識型教師,這兩者的相互輔助可以提高雙方能力,因此我們必須不斷的深化合作模式和體制、機制。

(五)政府應努力搭建各種各樣的合作平臺

成立校企業指導委員會,高校以指導委員會為基礎開展各種各樣的交流活動,獲得各種各樣的信息,從而促進校企合作不斷提升層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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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日本;職業技術教育;借鑒

一、日本的職業教育背景

日本從19世紀中葉革新以來,一直重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學習歐美先進經驗,提出“殖產興業”等政策的同時,就把興辦教育視為“立國之本”,并作為基本國策確立下來。在20世紀60年代初,日本經濟開始快速發展,技術勞動者需求增加,民眾接受教育的意愿增強,開始了教育大眾化的進程,于是職業教育朝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廣泛適應社會的多種需要,走出了日本職業教育的“個性化”道路。進入新世紀后,日本文部省制定了《二十一世紀教育新生計劃》,指出要完善職業教育體系的多樣化與個性化,《計劃》對日本21世紀的職業教育走向有著戰略性的影響。

二、二戰后日本職教法規及實施情況

日本國會在1947年以《日本國憲法》為依據頒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教育基本法》被稱作教育的憲法,《學校教育法》是學校體系改革的重要支柱。在《學校教育法》下,日本頒布了一系列與職業教育相關的法律,涉及到職業訓練、職教師資、職教經費、學校設置等多個領域。

在有關職業學校設置方面,日本國會在1964年通過了《部分修改學校教育法的法律案》,使短期大學取得了合法地位。1975年又了《短期大學設置標準》,1982年又做了修訂,使短期大學的設置更加規范化。1961年頒布1976年修訂的《高等專科學校設置標準》,對這類學校的招生、學習年限、學科種類等做了相關規定。1991年頒布《關于短期大學教育的改善》《關于高等專門學校教育的改善》,有關學校設置了相應的職業教育法規,使日本職業教育的機構設置更加規范、制度和法制化。

在學校職業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時,社會職業訓練也開始恢復,1947年4月的《勞動基準法》,1947年11月頒布的《職業安定法》,1958年的《職業訓練法》,1969的《新職業訓練法》,1978的《部分修改職業訓練法的法律》等法律對職業訓練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1985年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使日本的職業訓練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1985年9月公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實施細則》,同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致力于更廣泛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工作。1999年日本頒布了《雇傭一能力開發機構法》,以改善雇傭環境并促進職業能力的開發。

在有關職業教育經費的方面,《國立學校設置法》《國立學校專項會計法》《學校教育法》對國立和公立的職業學校經費來源做了規定。日本還制定了新的《私立學校法》《關于給予私立大學研究設置國家補助的法律》《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日本私學振興財團法》,其目的是立足于教育機會均等,縮小私立與國立和公立學校在教育條件上的差距。1951年日本國會頒布了《產業教育振興法》,對職教實行國庫補助,為二戰后初期陷于停滯狀態的日本職教帶來生機。

在培養教師隊伍的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視職教師資隊伍建設,1949年日本頒布《教育職員許可法》,確立教師審定制度。1961年《設立國產工科教員養成臨時措施法》,在9所大學設立臨時“工科教員養成所”培養教師。1976年頒布《專修學校設置基準》,對教師資格做了明確的規定。1988年修訂《職業教員許可法》,設置了特別兼職教員和教員特別許可證制度,以拓寬師資來源渠道,溝通企業與學校之間的相互交流。

在產學合作方面,二戰后日本圍繞產學合作、深化職業教育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1951年的《產業教育振興法》,1958年的《職業教育法》以及《社會教育法》《學校教育法》《職業訓練法》等法律之中,通過法律法規促進產學合作,明確學校和企業的職權和責任,引導職教發展。1958年日本設置了“產學合作委員會”,1960年在《國民經濟倍增計劃》中,正式提出要加強合作體制,強化學校教育與職業訓練間的聯系。1993年修訂《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事業機構實施教育訓練和在職訓練制度的地位。2006年日本又創立“實習并用職業訓練制度”,并寫進了新修訂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了企業或用人單位為實施主體的新型培養模式。日本政府頒布的一系列的立法有力地促進了合作教育的發展。

三、日本職教法規的特點

(一)立法先行,規范職業教育的發展

日本十分重視職業教育的立法工作,用立法把職業教育納入法制軌道,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職業教育統一管理,其立法內容廣泛、層次完整、條款簡明、內容重點突出、程序科學,并能根據社會的需要適時加以修訂完善。

(二)從“泊來”到創新,成功實現了法治的本土化

二戰后,日本根據自己的國情發展完善職業教育,發揮國情的優勢與長處,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職業教育體系,為社會培養了大批的職業技術人才。日本重視依據本土需求,借鑒國外有價值的經驗,走出了獨樹一幟的個性化發展的道路,被各國所稱道和效仿。

(三)嚴格執法,對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有效監督

日本在職業教育的相關法律中都明確了的法律責任,教育執法的監督主體明確、執法監督程序規范。在《學校教育法》中規定了監督部門的設置,并在“罰則”一章中專門論述監督和懲罰,《職業訓練法》的第九章、《產業教育振興法》第十七條都闡述了違法處罰辦法。明確的責罰、詳實的條款,使日本的職業教育可以做到違法必究。

(四)以經濟為導向,不斷調整職業教育法規

日本把職業教育的發展計劃與國家經濟發展的計劃緊密聯系起來,通過不斷調整、修訂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進行職業教育改革。日本的“十年復興計劃”“經濟自立五年計劃”“所得倍增計劃”“新長期經濟計劃”等一系列經濟發展規劃中,其顯著的特點是政府將國民素質的提高、科學技術的發展等相關的教育計劃列入其中,成為國家經濟發展規劃中的組成部分。這些經濟計劃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職業教育相關法律的制訂與修改。

(五)設置職教管理機構,依法加強職業教育的管理

1880年日本頒布《改正教育令》,明確了文部省對職業教育的領導權,1894年成立實業事務局,監督職業教育法令具體實施,1935年設置實業教育振興委員會,1945年成立了職業教育和職業教育指導審議會,日本政府依法不斷完善職業教育管理機構。1985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頒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規定勞動省主管全日本的職業訓練事務,勞動省以下設有中央職業訓練審議會、職業訓練局、雇用促進事業團、中央技能檢定協會,分別用來辦理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等相關事務。日本職業教育管理機構的設立,為職業教育工作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

四、思考與借鑒

(一)加快職教立法步伐,完善職教立法體系

日本以法律法規體系保障職業教育作為國家戰略發展的重點,保障了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術培訓以及其勞動能力的提高。職業教育立法的規范化、完整化使日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終身職業能力開發體系,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依法治教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經之路。

(二)依法設置職業教育管理機構

教育權力執行主體能各司其職是實現教育法治的一個重要標志。日本在發展職業教育時制定有關法規,設置相應的機構,依法規范各職業教育執行主體的權利和責任,一方面對教育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另一方面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育行政權力積極參與對教育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三)細化投資體系立法

經費投入一直是困擾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之一,嚴重影響了我國職業教育的辦學質量,其根本原因是我們國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機制?!堵殬I教育法》對職業教育辦學經費的來源有規定,但在經費責任和義務方面缺乏詳細的實施細則,對非政府性投資缺乏激勵措施。因此,我國應該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職業教育的投資主體、投資規模、投資體系、投資責權利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支持職業教育的發展。

(四)完善職業教育監督體系

《職業教育法》中有關違法處罰的問題,輕描淡寫,使職業教育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乏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各項法律的實施問題,就會形成原則歸原則、實際歸實際,原則與實際的分離,從而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國在加強職業教育立法的同時,更要重視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監督體系,有效地保證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五)以立法切實推動職業教育的特色發展

我國職業教育在突出實踐特色方面還很薄弱,國家在政策傾斜和經費投資等方面必須統籌管理之外,還應該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政府、企業和學校在產學合作上的義務及職責,拓寬高等職業教育的供給渠道,落實產學合作的辦學特色。

參考文獻:

1.谷峪.日本社會轉型期的職業技術教育[D].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6(4).

2.馮志軍.日本教育法規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蘇州大學,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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