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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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范文1

(1)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范圍狹窄盡管目前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這些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范圍狹窄以及與國際慣例有一定差距等問題。一方面,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宏觀原則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深入建設工程監理實踐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對質量問題的的負責問題的界定和規范,而缺乏工程建設設計階段的監理規范,造成工程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監理服務范圍的擴展。

(2)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條款不完備目前,國內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工程合同條款相比,差距仍然較大。許多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還沒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開展具體的監理工作時,無法嚴格履行合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文本編制水平較低、條款不健全等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監理工作的執行。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協調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一個責任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5]。盡管《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都有所規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和調整范圍不同,導致現行法規制度的協調性存在一定問題,對建設監理單位應承擔安全責任的深度沒有具體、清晰的界定。

(4)防范風險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失控的現象時常發生;而建設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三元主體”之一,其注冊資金不高,固定資產又少,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不強,面臨各類風險也是必然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面臨的風險大體有自然風險、監理企業自身原因產生的風險、建設單位引發的監理風險、承包商帶來的風險。工程保險和擔保是建設市場經濟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利用外資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部分重點工程才進行工程保險,尚缺少能夠防范風險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既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分析了我國現有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后,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

(1)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深度和范圍國際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任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用于規范監理者與被監理者的行為的行業行政法規、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據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國應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盡快出臺全國性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彌補《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規定過于簡單的問題。同時,擴大立法深度和范圍,在工程監理領域頒布專項法規,用以調整監理工作所涉及領域的法律關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保修等各個階段,尤其是設計階段的法律制度。

(2)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業協會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的標準格式,國際建筑市場普遍采用FIDIC合同條件。為了國際工程領域的合作和開拓國際市場,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也應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范,以便與國際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相接軌。首先,要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一致,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寫進合同,還應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添進合同;其次,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建設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相關內容;最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參照新版FIDIC合同條件,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監理的范圍、監理服務的內容和期限、監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理報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協調和完善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了更有效地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力爭以監理工作事實為依據,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處理監理責任問題,防止把監理責任無限擴大。

(4)建立與推行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所謂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承包監理人(即監理企業)對因自身工作的過失或疏忽,而給委托方(即業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投保的一種職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可以FIDIC白皮書為指導,結合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情況,將職業責任保險的思想滲透在監理工作中?;谖覈F有的監理環境和社會風險防范意識,我國應采取國家強制性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模式,通過在《保險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要求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條款,大力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三、結語

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范文2

1.1相關的法律制度落實不到位

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還很不完善。立法機關的立法相對于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滯后性,這樣就導致了有些事故發生了沒有法律法規來約束;其次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很不理想,一些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不夠,甚至有的執法機關與執法對象之間存在腐敗現象,這也導致了安全法律制度的落實不到位。

1.2相關主體的安全責任沒有落實

在建設過程中相關的主體主要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相關主體和建筑業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一些主體和人員忽視法律的存在,違法違紀的情況大有發生。

1.2.1建設單位

一些建設單位沒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鄰近區域內的相關圖紙,尤其是一些管線的資料,這樣就導致施工時常常出現挖斷管線的事故發生;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推行實施強制性標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隨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隨意克扣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1.1.2施工單位

一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不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尤其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進行劃分;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的技術人員沒有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出詳盡說明;施工單位沒有在施工現場相關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施工單位沒有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鄰近區域管線等采取專項保護措施;施工單位消防意識缺乏,不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不符合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沒有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2.3勘察、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偽造勘察相關文件資料;勘察單位沒有嚴格遵守執行相關操作規程導致勘察數據資料不準確;設計單位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未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未作說明。

1.2.4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沒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也沒有報告給建設單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監理費用日益低下的前提下,監理單位難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對一些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等因素都會導致工程出現安全事故。

1.2.5政府監管不到位

我國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宏觀管理是指政府通過建立和健全建設法律法規體系,同時加強經濟手段,文化宣傳,技術支持,科技手段等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促進作用,達到整體上加強建設工程安全水平的目的。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微觀管理,是指政府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通過對建筑企業的安全行為和建設項目實體的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控制,督促和引導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宏觀政策的落實,保障建設工程的社會利益、公眾利益和安全狀況。

2采取的對策

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建設法規;問題;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國建筑業法制化進程起步較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開始施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的法制建設逐步完善與健全。目前,中國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等。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來規范建筑市場,使建設活動在建筑市場中有秩序地進行。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的內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規的內容,學生學習建設法規課程,可以從法律的角度重新認識所學過的專業技術知識,逐步培養其成為懂技術、懂經濟、懂管理、懂法律的復合型、創新型,并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場的專門人才。所以,學習建設法規課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方式陳舊。在高校中,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方式主要采用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模式,以滿堂灌為主,這樣不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學生學習起來枯燥乏味。

2.內容多、學時少。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內容也特別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條。建設法規作為一門課程,有的專業是必修課程,有的專業是選修課程,不同的學校所安排的學時也有所不同,不過一般在32學時左右,其學時是有限的,在課堂上不可能將每一部法律法規的條款全部給學生講解,這就需要教師來把握好重點。

3.不同專業的重點把握不好。涉及建設工程的專業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學等專業都開設建設法規課程,但是建設法規課程的任課教師往往來自工程管理專業或土木工程專業,在教學中往往以本專業的特點來給其他專業講授,這樣對其他專業來說,重點把握不好。

4.教材建設相對滯后。一本教材從擬定編寫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有些時間會更長,教材的內容是按照編寫時最新的法律法規來編寫的。當學生拿到教材時,有些法律法規可能進行了修訂,有些內容可能變化較大,這便不利于教學,也不利于學生課下自學、溫習。

5.缺乏“雙師型”教師。高校教師大多是在拿到相應的學歷證及學位證后直接來高校擔任主講教師的,學歷普遍較高,但是工程技術和管理的實踐經驗少,這便導致在課程教學過程中不能很好地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二、建設法規課程改革探索

1.理論講授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傳統教學模式注重理論講授,不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一缺點可用案例教學來彌補。通過工程實際案例分析,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并調動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當然,案例教學也有弊端,其占用時間多,且不能將所要講授的內容全包含在內。所以,為了在規定的學時內將所要講授的內容講完,不能單純使用理論講授或單純使用案例教學,應將二者有效結合在一起。可以根據課程的具體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式,如采用課堂講授理論中穿插案例,這便使難理解的條款變得簡單易懂;或采用課堂中分組進行案例討論,再由每組的代表發表本組的觀點,最后教師進行總結;或采用模擬法庭的形式來學習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等等。另外,理論講授部分應著重講重點及難點,著重讓學生理解條款,而不是死記硬背條款的內容。因為大學生有一定的自學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們相對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時間來講授,點到為止。

2.多媒體教學。多媒體教學有很多優點:直觀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擴展課時容量等。尤其是針對像建設法規內容特別多的課程,使用多媒體教學,相對板書教學而言,可以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其主動學習的積極性,而且可以給學生傳授解惑更多的建設法規知識從而提高教學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專業所涉及建設法規的實踐應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即使不同的專業使用同一本教材,講授的內容也要根據專業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將來學生就業本專業的工作較多,工作后為了發展很可能會參加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所以教師除了要結合學生所學專業的特點之外,還應結合建造師、城市規劃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中相關法規考試的內容來把握相關專業的重點。

4.講授的內容應注重時效性。建設法規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優缺點。教師在征訂教材時盡可能征訂更加全面、時效性更強且具有可讀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輔助教學作用。學生在學習建設法規時,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對教師來說,不能將教材的內容放在第一位,而應當把最新的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法規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時效性。

5.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高校應根據情況與相關企事業單位合作,積極為任課教師提供進修、實踐、頂崗鍛煉、帶薪培訓的機會,培養“雙師型”教師,以促使教師在教學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實踐經驗的校外人員,如律師、仲裁員、項目合同管理專家等來講學。

參考文獻:

[1]何佰洲.工程建設法規與案例:第2版[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2]石心剛.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探討[J].高等建筑教育,2002,(3):43-44.

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鄉鎮建筑;安全管理;建議措施

前 言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企業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是強化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保持了全國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的總體穩定、趨向好轉的態勢。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在建筑安全生產總體穩定的形勢下,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特別是鄉鎮建筑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多發,且呈明顯上升趨勢。事故頻發表明鄉鎮建筑安全狀況日益嚴峻,也暴露出鄉鎮建筑安全管理及技術服務在法制、機制、體制、制度及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諸多漏洞和突出問題。對此,應引起我們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當前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問題分析

(1)對鄉鎮建筑安全認識不足,監管工作嚴重缺位。鄉鎮建設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含農民建房)、公共建筑及設施和生產性建筑等。由于目前國家有關鄉鎮建筑安全特別是對農民建房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明確,造成了有關職能部門對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職責不清,責任不明,措施乏力,管理主體缺位。從而導致在發生事故后,出現一些這事不歸我們管,沒有力量管,且也管不了等模糊認識。在客觀上,從上到下特別是在基層鄉鎮,實際上形成了對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真空”。不少鄉鎮未設立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體系也很不健全。上述現象目前仍普遍存在,應亟待采取措施,加以改變。

(2)鄉鎮建筑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相關管理制度缺失。目前我國城市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體系是比較完善的,但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經濟管理模式,在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上,重城市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輕鄉鎮建筑安全的管理,其監管體系也大都只適用于城市地區。

一是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適用范圍過窄,安全管理未能覆蓋所有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房建設。在現行的《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相關制度規定中,明確規定將農村的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等部分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民自建低層(三層以下)住宅的安全管理排除在外,不適用其規定,而實際上對限定以上鄉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也未真正落實到位;

二是對鄉鎮基層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未作出明確規定。如有關法律法規僅賦予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而對于縣級以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委會等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則沒有做規定;

三是目前缺乏對鄉鎮建筑安全管理和技術指導的專門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因此,在法律法規及制度層面,造成了對鄉鎮建設安全管理的職責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確,工作乏力,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3)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缺乏對鄉鎮建設的宏觀規劃,房屋設計、施工組織等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不到位。從規劃層面看,各地重城市建設規劃、輕鄉鎮建設規劃的現象比較普遍,規劃管理弱化,特別是對農民建房缺乏規劃引導和管理,在一些地區,鄉鎮基層政府對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民建房用地、選址未充分考慮山體滑坡、地質條件不穩定等安全隱患,對農民住房建設選址安全把關不嚴,缺乏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從政府安全管理層面看,縣、鄉鎮政府沒有健全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服務機構,配置相應的管理和技術服務人員。一些建設工程未取得規劃批準文件和開工許可就擅自開工建設,施工前也未履行辦理報建備案手續。農民建房多數未執行“一書一證”制度,其選址意見書和開工許可制度流于形式,有關職能部門監督檢查不力。從技術服務層面看,特別是農民建房大都各行其事,也未與鄉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建房服務協議。在相當多鄉鎮,技術服務組織和體系不健全,農民建房大都由沒有資質的人員進行設計,不少農房建設無設計,也沒有相應的設計通用圖,有關部門及技術服務機構對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民建房的技術服務和施工指導不落實。

(4)農民建房處于無序狀態,安全隱患十分突出。從目前農民建房房屋設計、施工組織、工藝程序、材料使用、施工人員隊伍等環節看,目前絕大部分農民建房沒有經過專業設計或無設計,且無營業執照,施工組織混亂,工藝不合理,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隊伍無資質,無施工許可,基本上處于“無政府”狀態,安全隱患嚴重,質量安全無保障,導致事故時有發生。

(5)農民建房安全意識差,施工隊伍素質低,缺乏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能。在農民建房過程中,這是一個十分突出的普遍問題,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大多數農民自建房無設計圖紙,不符合建設規范要求。二是有些房屋選址在山體地質結構復雜或不穩定地帶,易產生山體滑坡、坍塌等事故。三是為節約成本,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或有的農民將舊房拆除的部分廢舊材料用于新房建設,違反建筑質量管理規定,造成質量安全隱患。四是目前農民自建房多數是由農民自己組成的建筑隊進行施工,基本上沒有經過正規培

訓,缺乏專業知識,安全意識薄弱,也無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議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調研,提出對策,推進工作。一是有關職能部門要把做好鄉鎮建筑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工作來抓,充分認識做好鄉鎮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鄉鎮建筑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二是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樹立對鄉鎮建設工程全面管理的安全理念。三是要針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鄉鎮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選擇重點地區及事故多發的鄉鎮,開展鄉鎮建筑安全狀況的調查研究,摸清鄉鎮建筑安全狀況特別是農民建房管理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各地一些探索、好的作法等,進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技術服務措施。

(2)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做好鄉鎮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治本之策。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要適應新形勢,制定和實施有關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監管,明確職責,落實責任,推動工作。一是要盡快修改、補充《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把鄉鎮建筑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特別是農民建房(包括三層以下的農民建房)納入其管理范圍,對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民建房的事故質量安全管理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和責任。二是研究制定加強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和辦法,明確和落實鄉鎮基層政府及辦事機構的監管職責和責任。建議盡快研究制定《鄉鎮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專門法規、規范,來指導鄉鎮建筑安全工作。要進一步明確縣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建筑安全監管的職責和責任。同時,應將監管范圍覆蓋到鄉鎮,特別是明確縣級以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職責和責任,并賦予相應的管理手段,做到職責清晰,責任明確,權責統一。

(3)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一是要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加強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基層政府的監管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相關部門協調配合,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的鄉鎮建筑安全監管機制,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加強基層隊伍建設。

二是要根據農村特點,研究制定鄉鎮建設工程從建設規劃、招投標、工程設計、開工許可、施工、監理到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辦法,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三是研究實行登記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由鄉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參與農民建房的施工企業或個體施工隊伍實行申請登記備案制度。特別是鄉鎮要加強對農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與業主簽訂安全保證書等,并在鄉鎮設專職或兼職農村建房質量安全員,專門負責農民建房質量安全管理,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四是實行對個體施工隊伍的資質管理,審查合格的方可承攬農房建設項目。

五是要求鄉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及設施工程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并嚴格進行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制度。

(4)科學制定鄉鎮建設規劃,強化規劃管理和導向作用。各地要依法在鄉鎮總體規劃下,編制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加強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規劃的導向作用。要在《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新條例,對包括農民建房在內的鄉鎮建設規劃的制定、工程用地、項目申請和審批、工程設計、開工許可、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建設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強化對鄉鎮建設項目特別是農房建設的有效監督管理。

(5)完善施工質量和安全服務體系,加強農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加強對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房建設的技術服務和管理,是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關鍵所在。縣、鄉鎮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強化技術服務和管理。要寓質量安全管理于技術服務和指導的過程中,把技術服務指導融于質量安全的管理中,可通過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認證制度,修訂或制定農民自建住宅標準、通用設計圖或標準型設計圖及相關施工技術規程等方法進行管理。要通過編印農民建房通用圖集、播放動漫畫、發放宣傳掛圖、安全知識讀本、舉辦講座等多樣化的活動和形式,向農民宣傳質量安全知識,提高農民的建筑安全和抗災、防災意識。最后,有關職能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農村設計人員、個體工匠、建筑施工隊伍的專業技術和安全培訓,加強對設計人員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推廣適用可行的安全施工和管理方法,提高農民工的安全意識、作業素質和安全防護技能。

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原則;現狀;措施

Abstract: the cost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how to handle the processing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entire enterprise unit efficiency. Along with the rising of nation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ve also been updated, therefor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how to maximize revenue results in minimal investment, and ensure the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can be carried out in a scientific and healthy environment, has become our cost management and control personnel need to focus on the problem.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principle; current situation;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并且要采取恰當的管理措施,這樣才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通過調查發現,在目前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需要解決,這是需要我們格外關注的。下面本文就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原則、存在問題和現狀以及管理措施進行詳細的論述。

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原則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對于節約工程成本,為建設單位創造更多利潤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一定要對工程的造價進行嚴格的管理,在管理過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一)造價成本最低原則

造價成本最低原則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建設工程施工的整個環節,要盡可能的降低工程的造價,提高工程的總利潤。在實行成本最低原則的同時,要注意和實際建設工程相適應,做到一切從實際出發,不能以犧牲工程質量來保證成本最低,這樣的工程造價是不合格的。

(二)動態控制原則

成本的控制應該強調工程的動態控制。工程準備階段的成本控制,是根據工程設計人員的具體要求來做的,確定成本目標、制定成本計劃、為整個工程的造價提供動態支持。動態控制原則另一方面也是保證工程造價在發展的前提下進行的,決不能因為工程某方面的改變而造成造價不符合工程的發展,從而造成損失。

(三)管理責任制原則

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過程中,管理者要具備豐富的管理經驗,要有較強的時間管理能力,這樣才能夠保證其在管理過程中能夠自如的應對出現的問題。管理過程中需要堅持責任制原則,即每個管理的環節都要細化到每一個人,這樣出現工程造價的管理問題就能夠及時找到責任人,并采取措施進行彌補,避免因責任不明確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既浪費了時間又影響了效益。

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現狀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在我國興起已經有近70 年的歷史,逐步完善起來也已經有50 多年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對于控制工程成本,創造利潤空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早期形成的管理體系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缺乏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需要有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取得工程造價師資格的專業人員并不多,高技能的專業人員就更少,這就造成在假設工程造價管理中技術人員的缺失,影響了工程造價的管理,加之雖然有一些人取得了相應的工程造價職業證書,但是由于缺乏實際的管理經驗,只能紙上談兵。因此說,在建設工程日益發展繁榮的今天,具有管理經驗的人員少之又少,不能夠滿足實際的需求,造成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目前的窘狀。

(二)工程造價缺乏競爭機制

建設工程的發展長期受到計劃經濟的制約,又受建筑業自身特點的影響,這就造成了我國目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系本身也具有計劃的色彩,缺乏長效的競爭管理機制,不適應目前的發展管理現狀。雖然說相關的部門制定了一系列調節措施,但是都沒有取得較大的突破,建設工程造價依然缺乏競爭力,因此需要加強管理,變革計劃體制,使得建設單位自主定價的模式體系相互發展建立。

(三)缺乏健全的法律管理機制

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除了要有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之外,還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成為管理的法律強制保證。但是從目前來看,中國雖然制定了一些相關的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是仍然不能夠全面的解釋問題,沒有形成健全的體系,也不能夠適應快速發展的建設工程現狀,因此說亟需改進。同時不能夠忽視的是,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法律咨詢機構也很少,使中國的造價管理體系呈現出薄弱的態勢,在今后的實際操作中需要進行重點改革。

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措施

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對于工程效益的把握具有重要的作用,合理的造價管理能夠實現建設單位的長遠發展,為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打下堅實的經濟基礎。為了更好地加強企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保障建設工程長遠的健康發展,針對目前情況下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改進措施,希望能夠對今后的造價管理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

(一)建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市場競爭機制

我國的經濟發展長期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因此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也受到一定的影響,在工程造價中缺乏相應的競爭,不利于建設工程的發展,為此,要變革這種情況,一定要加大市場競爭的程度,通過采取市場調節和政府整治手段調節的雙重措施,為工程造價的競爭打下基礎。

(二)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

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煤礦建設;安全監理;存在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TD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1-0188-01

一、煤礦建設安全監理概述

煤礦建設工程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程,也是安全事故頻發的工程。眾所周知,煤礦企業是典型的職工勞動強度高、從業危險性高、事故發生率高的“三高行業”,在煤礦企業里安全自然就成了人命關天的頭等大事。煤礦建設工程造成安全事故頻發的原因往往是比較復雜的。作為參與煤礦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往往被認定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當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如果說這與相關監理單位一點關系都沒有,也是不符合情理的。作為監理單位,主要是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監理單位必須做好工程的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這屬于監理單位的主要,把好開工、工序交接、驗收的質量關;另一方面,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理工程合同的要求,按照“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需要”的原則設置現場項目監理組織機構,按照工程監理要求規范地進行監理。監理單位一旦在自己職責范圍出現了任何細小的疏漏,都可能給工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也會因為未依法監理,履行職責不力,而承擔安全事故的間接責任。

二、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具有極大風險性。從目前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 煤礦建設工程基礎較差

1)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嚴重缺失。煤礦建設工程由于勞動強度大,風險高、待遇低等特點,導致中高級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及工作經驗豐富工人流失嚴重,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2)煤礦建設工程管理機制不健全,有的組織機構不全,有的缺乏專門的人員,有的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缺乏必備資質或專業不對口,不能有效地監控施工;

3)監理工作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之間的配合不夠密切,加上地下地質條件非常復雜,如果僅僅依靠監理單位要做好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和質量管理,那是很難實現的。

2.2 煤礦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建設嚴重滯后

1)缺乏針對煤礦建設監理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一些現存的法律法規對煤礦建設監理的針對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執行起來困難重重,無法取到規范、評價、處理安全監理問題的作用,一旦出現安全事故,無法明確具體的責任,責任追究難以執行到位;

2)煤礦建設監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一些規范性資料標準,遠遠滯后于煤礦監理行業的實際發展。有的煤礦標準執行了10多年沒有修訂,與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不符合,不能很好地取到應有的作用。這都為煤礦監理的安全管理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3)煤礦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法律專業人才比較缺失。在處理安全事故方面缺乏法律專業的技術支撐,依法監理缺乏人力資源的有效保障。

2.3 缺乏獨立的安全監督部門

大部分煤礦企業的監管部門與生產部門并沒有獨立分開,安全監督與生產甚至是歸屬于同一個部門。而當部門過分追求生產的時候,對安全監督就投入精力不夠了,甚至是對安全監督置之不理。就算是有進行安全監督的企業,其形式也是呆板、單一,簡單,往往是采取罰款的形式進行,這就容易打擊員工的積極性,而且效果不明顯,不能很好地發揮好企業的激勵制度的作用,使得企業的安全監督只限于表面。

2.4 監理工作安全投入不足

1)監理安全工作的收費較低,主要是因為國家缺乏對監理市場的監管,監理市場的惡性競爭問題嚴重。這種問題直接導致監理單位工作積極性不高;

2)監理收入過低,效益不大,導致監理工作的投入無法到位。由于監理企業的收入較低,無法吸納和留住較優秀的專業監理人才,特別是像高級監理工程師一樣的高級監理人才。因為監理企業的效益都不太高,不可能投入足夠的資金對監理人員進行培訓進修,所以,監理隊伍建設仍然任重而道遠。

三、煤礦工程監理工作安全管理的強化措施

3.1 加強對工序安全的管理

工序安全管理是煤礦安全管理的基礎。煤礦開采的過程是由一個個工作環節組織而成。加強對工序的管理,一般來說就是管理好每一個開采施工環節。影響工序的因素很多,做好工序管理具體內容包括:及時檢查煤礦開采使用機械設備使用狀況,監督操作的方法是否正確,施工的環境是否有異常,施工人員身心狀態是否正常。只有保證這些因素都良好運行,才能確保安全施工。安全管理的過程既是使煤礦作業人員將煤礦開采操作規程向安全動機和安全需要進行轉換的過程,同時也是將煤礦工作的計劃,指揮和組織有效進行和諧統一的過程。

3.2 加強對監理執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各地政府要做好安全教育的宣傳工作,不斷強化公民的安全意識。 進行大量的宣傳活動,大力營造安全生產的社會氛圍。宣傳期間,全市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活動,宣傳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增強人民的安全意識,為我市安全生產奠定了廣泛的社會基礎。

另外,針對某些鄉鎮煤礦人員素質低下的實際情況,應大力加強培訓力度,推行持證上崗制度,對井下職工實行全員培訓。為搞好安管人員儲備。

3.3 加強煤礦建設監理法規建設,加大依法監理的力度

1)建議有關部門應不斷加強煤礦建設監理法規建設。特別是應修訂或出臺與煤礦建設監理工作息息相關的規范性標準文件,能夠有針對性地指導、規范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行為,為其風險防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規依據和保障;

2)建立健全煤礦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不僅要建立監理方面的責任追究制度,而且要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的相關安全責任予以細化明確,一旦出現問題,可以根據調查的結果分別執行責任追究,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意識,降低監理單位的責任風險;

3)引進和培養監理法規的相關的專業人才,加強法律方面的人力資源的管理,為煤礦建設工程監理的提供法律服務,降低因為不懂法律而帶來的風險。

3.4 強化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

為強化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各地政府要積極開展市縣兩級不間斷的煤礦安全檢查和稽查活動,制止、防止違規生產現象,切實打擊 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督促煤礦限期整改。對于事故責任人的查處,要嚴格執行國務院34、75、302號令以及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嚴格處理,按期批復結案,并出臺相關條例,從嚴從快查處事故責任人。

3.5 加大監理工作投入,降低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風險

1)提高煤礦監理的取費,限制煤礦監理企業低價惡性競爭行為,吸引優秀人才加入監理隊伍,提高煤礦監理企業從業人員素質;

2)設立監理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用于監理人員培訓;監理單位成立煤礦安全咨詢委員會,聘請高等院校安全領域專家客座監理企業講學和指導;高瓦斯礦井和高突礦井監理合同簽訂前,應進行安全監理論證,編制轉項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設置安全監理控制點。

結語

總之,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風險及對策分析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我們應不斷加強對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探究,創新工作思路,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開展監理工作。

參考文獻

[1] 徐燕麗.淺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理[J].中國建設教育,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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