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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評估報告范文1
一、關于技術秘密信息許可費價值評估可能涉及的相關資料及其關聯性分析
從筆者目前所能夠掌握的資料來看,進行技術秘密信息許可費評估具體需要哪些資料,并沒有統一的要求,一般都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在多數的情況下還要委托單位(公安機關)、受害單位(權利人)與評估機構進行多次溝通。什么時間開始溝通,什么時間溝通什么問題還有可能成為被關注或者被質疑的對象。偵查機關在正式委托評估機構之前,需要確認該評估機構是否可以承擔該工作并愿意接受委托。而評估機構在確認能夠完成該項委托評估事宜之前,需要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具體問題,包括可以提供哪些資料與數據信息等。簡單地講,評估機構在沒有回復確認可以完成該項委托前,偵查機關不會出具正式的委托書。如果出具了正式的委托評估函件而評估機構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所托事宜的,就必須更換評估機構再次出具委托函件;按現行的流程,這會給公安機關帶來很多的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就常常會出現委托書出具的時間在評估機構接觸案件材料與受害單位之后,這也是辯護人在開庭質證時對此提出質疑的原因。評估機構在正式接受委托手續之前,與偵查機關、受害單位接觸的目的雖然是為了確認是否可以完成受托事項所做的必要工作,但程序依然有規范的必要,比如建議公安機關在正式出具委托函件前,將這一階段的工作納入辦案程序中,并把接觸的時間、事實、目的以及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等予以明確。
基于上述分析,提高效率為順利進行評估工作做好充分準備顯得非常必要,筆者從實務的角度提出點滴建議供參考。下文以化工行業技術秘密信息許可費價值評估可能涉及的相關資料信息為例作簡要的說明。
一般而言,為《評估鑒定報告》準備的參考資料主要有:(1)關于經營資質和商業秘密成立的資料,主要是營業證照、公司章程,以及司法鑒定意見書、保密措施等。這類資料多是程序性材料,與評估結果沒有直接關系,可以提前做好準備;(2)關于案情的相關資料信息,主要是基本情況介紹、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侵權的相關證據、侵權人項目的規模信息、與技術秘密有關的鑒定報告等;(3)受害單位的財務資料,主要是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設備表、設備訂購合同等。這類資料與評估結果關系最密切。評估人員需要根據財務制度到受害單位核實與評估有關的原始單據、合同,并從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中提取相關財務數據,作為評估的重要參考。這部分財務數據與材料,法律專家需要與受害單位的財務專家做充分深入的溝通;(4)第四類是評估人員根據專業經驗進行調研而獲得的有關涉案產品市場前景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資料。這些資料需要提前為評估機構做好前期的準備工作,包括可以獲得這些資料信息的渠道、途徑、方法等。
很顯然,從實務操作的角度看,上述介紹能夠貢獻的地方是極其有限的,對該部分業務有所了解的讀者不難發現,這是基于“收益法”評估方法而做的舉例說明。所謂的“收益法”,即依一定的產品銷售規模產生的收益入手,計算未來可能取得的收益,再通過一定的分成率,得出該評估對象在一定的經營規模下于評估基準日的公允價值。針對商業秘密市場價值的評估,除收益法外,還包括市場法和成本法。由于商業秘密形成的直接成本往往與其價值沒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即投入產出的弱對應性,因此一般不采用成本法,或者在采用時會非常慎重。如果國內有類似商業秘密充分交易的案例時可以考慮采用市場法評估,如果沒有充分的案例可以參考的,則放棄市場法。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不采用成本法的原因是投入產出的弱對應性,而不是對涉案技術秘密投入成本在案件中貢獻的漠視,更不是根本的否定。在本專欄的其他文章將會闡述這一問題。
二、技術秘密信息許可價值評估意見結論成立的條件、有效期及其效力
價值評估結論受機構評估人員的職業水平和能力的影響,并且僅為委托方進行以本次評估目的所發生的經濟行為提供服務,對于將其運用到其他經濟行為時,評估結論一般會失效,不具同等效果。一般來講,評估工作不考慮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生變化以及遇到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對資產價值的影響,也不考慮資產將來可能承擔的抵押、擔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價格等對其評估值的影響。當評估條件以及評估中遵循的持續經營原則等其他情況發生變化時,評估結果一般會失效。所以,我們無論是在技術秘密的刑事案件中還是在民事案件中,都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看待所評估的價值,而不能脫離案件以及所涉及技術的具體情況,特別不應當通過運用經濟行為來模擬其準確性,從而泛泛地評論價值是過高還是過低,并進而質疑,甚至得出完全否定價值評估意見的結論。
技術秘密信息許可價值評估報告中,一般都會對有效使用期限做出表述,即:從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止,評估目的在本評估報告的有效使用期限內實現時,評估結果可以作為參照依據。超過該有效使用期限,需重新進行資產評估??墒牵讣€沒有審理完畢,評估報告的1年有效期已經屆滿,怎么辦?技術秘密刑事保護司法實踐中辯護人曾提出過有效期屆滿不應采用的辯護觀點。筆者認為這個問題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顿Y產評估準則DD評估報告》(中評協[2007]第189號)第11條規定,“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當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為實現日相距不超過一年時,才可以使用評估報告?!笨梢?,評估準則規定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為了避免評估基準日確定的評估價值和經濟行為實現日的實際價值差異過大而無法使用評估報告。通常,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針對評估后一段時間才使用評估資產的情況,此時會產生“評估基準日”和“經濟行為實現日”兩個時間點,如果經濟行為實現日在評估基準日之后并超過1年,則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可能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再使用評估報告。所以評估報告所確定評估基準日與評估目的很關鍵。比如,嫌疑人竊取了受害單位全套技術,所要評估的是在竊取完成日假定為受害單位將全套技術許可給使用方的許可價值,以確定受害單位因喪失該次許可機會而導致的損失??梢姡`取完成日,既是評估基準日,也是假定進行技術許可的經濟行為實現日,兩個時間點是重合的,因此,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就是許可這一經濟行為實現時的許可價值。當評估是對歷史時點的價值評估時,就不存在經濟行為實現日超過評估基準日后1年而評估報告不能使用的說法了。
三、價值評估報告復核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評估說明》的保密問題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4條明確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要求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墒牵?2條又規定了一個復核人,即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復核人的法律地位是不清楚的。司法實踐中,曾發生過辯護人提出復核人是否應當回避的問題?!端痉ㄨb定程序通則》第20條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實行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可是沒規定復核人是否要適用回避的條款?!缎淌略V訟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敝袊Y產評估協會《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第9條規定,“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法律和相關評估準則中沒有“復核人”的概念,更未將其規定為“鑒定人”,也未規定其適用回避的相關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復核人的角色又很重要。為了有效地避免爭議,筆者建議,評估機構在確定評估師時將復核人也一并告知并要求委托人或者當事人回復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在技術秘密刑事保護的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很敏感的問題,即價值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內部保存一份叫做《評估說明》的文件,當辯護人提出要求評估機構提供時,是否應當被支持。這個問題之所以敏感是因為會涉及到受害單位的定價指數與定價原則,非常珍貴并且極易容易泄密,所以受害單位極力反對,評估機構也非常重視。筆者傾向于評估機構有權拒絕提供《評估說明》。
基本理由如下:(1)評估說明是財產評估主管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審查資產評估報告書和檢查評估機構工作之用,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也非附件;(2)評估說明屬于評估專家的專業和經驗范疇,評估專家已經當庭詳細解釋了其中涉及的重要問題;根據評估專家的當庭解釋,評估說明主要是如何確定評估中重要參數和方法的技術性說明,屬于專家專業和經驗范疇,比如技術分成率、評估方法、許可方式等。評估專家可以在當庭詳細解釋了為什么采用這些參數和方法,而且在評估報告中明確列出了選擇確定的最終結果。(3)評估材料中,對評估價值有實質影響的是受害單位的財務資料是保密的,且經過審計機構審計,質疑其真實性理由不充分。
注:本文節選自LexisNexis律商網【桃李知教】專欄,其專注觀察和解析知識產權領域最前沿、最新型的法律問題,旨在識微見遠,或指點迷津。
司法評估報告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司法評估報告范文3
一、界定非貨幣財產出資行為的適用范圍,履行好市場主體準入職責
(一)不能夠作為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界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同時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此條規定了不能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類型,同時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可作為出資的非專利技術,而將工業產權列入知識產權,擴大了知識產權出資范圍。在縣一級公司注冊登記機關,非貨幣財產出資則主要涉及實物(如房屋、車輛、機械設備、存貨等)與土地使用權出資。
(二)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適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新《公司法》實施初期,筆者在對從事非貨幣財產出資注冊登記公司時曾不解過,以公司實物出資部分為房屋、機械設備為例,機械設備作為股東出資,經全體股東同意,由股東將機械設備交付公司并對其進行確認,則機械設備則可作為公司財產進行評估作價。而房屋是需登記過戶的固定資產,公司未設立,建設部門是不可能為其辦理過戶手續,發給其《房屋所有權證》的,而《條例》中所指“證明文件”是否可憑建設部門出具的一紙證明作為公司財產憑據進行評估?經反復思索與探討,明確了只有在設立登記前能夠轉移財產權的非貨幣出資或者說無需登記過戶,只需交付確認的非貨幣財產才具備首期出資或一次性繳付的條件。財產權轉移只能在公司設立后方可實現的則適用于分期認繳資本(非首期出資)。
二、采取三項措施,加強對非貨幣財產出資行為的監管
一是在公司注冊登記過程中,加強對非貨幣財產出資行為的管理。注冊登記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形式審查,掌握好非貨幣財產出資方式的適用、比例等。同時必須在非貨幣財產出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時,采取形式審查與實地核實相結合的方式,實地核實公司非貨幣財產與評估報告是否一致,防止公司股東借用他人非貨幣財產或虛報非貨幣財產欺騙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構成虛假出資。
二是加強對公司日常監督管理,查處虛假出資行為。要加強巡查力度,加強對公司行為監管,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同時,對2005年下半年以來按原《公司法》登記注冊的非貨幣財產或部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要按照原《公司法》的要求辦理過戶備案手續,對超過6個月未辦理過戶備案而又沒有以貨幣進行非貨幣財產置換的,要按虛假出資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三是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資機構的監督管理。首先,要確定從事非貨幣財產評估、驗資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評估、驗資機構。第二,依據實際情況,要求公司注冊登記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和評估機構的監管。要核實評估報告中所列評估項目與公司實有財產是否一致。如近期一養殖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筆者一行對其進行實地核實,發現其構筑物評估價值明顯高于實有構筑物,究其原因,評估機構將辦公室與雞舍、豬舍及其他小構筑物一同評估,而辦公室是應作為應登記過戶的建筑物,不能作為首次出資的非貨幣財產。于是鑒于評估機構存在過失,對評估機構的行為責令改正,要求公司以符合規定的出資方式予以出資,取得主體資格。第三,對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的,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要依據《公司法》第208條進行查處。
三、提升注冊登記人員綜合素質,加強公司非貨幣財產出資行為的管理
一要提升業務素質,提高登記水平。登記注冊人員一定要深入學習“一法一條例”,深切領悟立法思想,把握法的精神,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執行好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行政,確保注冊登記質量和市場主體資格合法。
司法評估報告范文4
根據《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提交的文件為《公司法》規定的文件和《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文件。
第一,《公司法》規定的文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公司申請批準發行公司債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第二,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文件。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文件主要體現于《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管理辦法》之中。比如,《條例》規定,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書;營業執照(即公司登記證明);發行章程(即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告。《辦法》規定應報送企業債券發行章程、項目發行性及風險分析報告、經審計的發行人及保證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擔保函、人行認可的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債券包括了公司債券。所以,發行公司債券還應執行現行的有關企業債券的規定。
司法評估報告范文5
一、什么是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在實際生活中,拍賣有兩種不同的性質和兩種不同的形式。第一種性質的拍賣是基于自愿原則的,即拍賣委托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物或權利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常見的有古董、字畫、郵票等的拍賣,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也屬于這種性質。另一種性質的拍賣不是基于自愿原則的,往往出現在破產清算、涉訟涉案的情況中,是一種被迫的強制拍賣。與此同時也存在兩種不同形式的拍賣:一種是英格蘭式,報價由低到高,不斷加價競買,直到無人再加價時,即以最后應價者競買成功為基本特征。我國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一般都采用這種拍賣形式;另一種拍賣形式則是荷蘭式,報價由高到低,不斷減價,以第一位應價者競買成功為基本特征。荷蘭阿姆斯特丹鮮花批發市場和日本東京海鮮批發市場都采用這種拍賣形式。近日,深圳市福田區“子悅臺”商住樓在建工程也以這種拍賣形式成功地進行了拍賣。
與房地產估價有關的拍賣主要是第二種性質的拍賣,即強制拍賣。我們主要針對這種拍賣情況下的底價或保留價進行探討。
二、拍賣底價與拍賣保留價
《房地產估價規范》第6.10.2條規定: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首先應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為原則確定其客觀合理價格,之后再考慮短期強制處分(快速變現)等因素的確定拍賣底價。
底價即最低商業價值。在此基礎上確定拍賣保護價、起拍價。最高應價低于保護價的,重新拍賣或變賣。(《海商法大辭典》1988年版第414頁)
保留價主要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第四十四條規定“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第五十五條規定“拍賣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p>
可以看出,底價是標的物的最低商業價值,或者說是第三方(房地產估價機構)確認的標的物在拍賣市場——這樣一個受強制快速變現因素影響而形成的一個不完全市場上的最可能的成交價,相對于拍賣委托人來說是一種客觀性的價格;保留價則是拍賣委托人在底價基礎上根據評估底價確定的,相對來說更具有主觀的意味。
在第一種性質的拍賣,即基于自愿原則的拍賣情形下,拍賣委托人是拍賣標的的所有人,有權自行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或最低商業價值,自行確定拍賣保留價。通俗地說就是:我就打算按這個價錢賣,低于這個價錢我就不賣了。此時,底價即保留價。在拍賣未成交的情況下,委托人可以降低自己的底價(保留價),因為最低商業價值是他自己確定的,他自己可以更改。在第二種性質的拍賣,即強制拍賣的情形下,作為最低商業價值的底價就不能與保留價等同了。這是因為:第一,這兩個價格是由不同的主體確定的,底價是由法定的評估機構依法確定的;保留價則是由拍賣委托人,即司法機關或清算組、債權人委員會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第二,底價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能更改;保留價則可以在多次拍賣中向下調整,以期能夠成交,但不能低于底價。第三,底價的更改必須由法定的評估機構依據變化了的條件做出新的評估;保留價則可以在底價之上,根據市場和拍賣的具體情況靈活確定。
總之,由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法確定的拍賣底價是拍賣的最終保留價,是不可突破的價格底線。
三、拍賣底價的法律地位
以拍賣為估價目的的房地產估價報告(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確定拍賣底價)作為價格鑒證文件,在訴訟中的作用相當于法醫鑒定、筆跡鑒定這一類專業技術鑒定,具有專業性、權威性和嚴格的法律意義,即在沒有相反的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據此作出判斷。而這種判斷對當事人的利益將產生最直接的影響。拍賣底價的法律地位還表現在以下幾點:1、拍賣底價是確定保留價、起拍價的依據;2、拍賣底價不可隨意更改;3、在拍賣不成交的情況下,以物抵債是法院執行工作的一種選擇,此時,拍賣底價就是抵債價;4、拍賣底價的確定必須由法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完成。
5、房地產估價機構確定拍賣房地產底價必須承擔責任。
四、房地產拍賣底價確定中的幾個
1、拍賣底價的法律地位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全體估價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客觀、準確地評估房地產拍賣底價。
2、不能簡單地一律打幾折,必須依照房地產估價規范要求,準確把握所評房地產因強制快速變現等因素對其公開市場價值的。從拍賣底價標的物在拍賣市場上最可能的成交價這個角度考慮,拍賣無法成交和成交價大幅偏離底價都或多或少與房地產評估機構未能準確把握所評房地產因強制快速變現等因素對其公開市場價值的影響有關。
3、盡可能多地收集房地產拍賣市場行情,仔細拍賣成交價與市場價、拍賣底價之間的關系。以深圳房地產拍賣市場為例,一般來說,住宅成交價總能高于拍賣底價,接近市場價,辦公樓卻常常無人競拍。多套住宅整體拍賣無人問津,拆零再拍,就可以以高于底價的價格成交。這種狀況說明:一種可能是機構尚未重視拍賣市場,另一種可能是整體拍賣,機構買下后再拆零來賣,中間有約10%的稅費,其他風險還在外,使機構投資者卻步。但我們也可以從中得出不同用途房地產拍賣底價與市場價的差距應有不同;整體拍賣與拆零拍賣,拍賣底價也應有不同這樣兩個結論。
4、評估報告一定要披露被拍賣財產存在的瑕疵,并在確定拍賣底價時加以考慮。涉訟房地產一般都經過一個查封和訴訟的過程,有的甚至長達數年;有的欠交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的有租約限制;有的涉及另外的訴訟;有的還要補地價,這些情況都使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受到影響。評估報告一定要將被拍賣財產存在的瑕疵加以披露,并根據影響大小對被拍賣財產的市場價值特別是拍賣底價做向下修正,以保護競拍人的利益。
5、要注意保護被拍賣財產所有人的利益。被拍賣財產的受償人(一般是抵押權人)總是希望拍賣底價低一些,以便盡快變現,收回現款;司法機關出于盡快結案的考慮,也可能希望拍賣底價低一些。這時,合理確定拍賣底價,就是對被拍賣財產所有人(敗訴方)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別是當被拍賣財產所有人還有其他財產時其意義更加明顯。
五、實踐中的拍賣底價與拍賣保留價
1、目前,深圳市各級人民法院均采用抽簽委托評估機構的作法,即法院將部分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為定點評估機構,每月兩次舉行搖珠抽簽會抽簽決定具體案件的評估機構,評估機構不與拍賣行和原被告雙方接觸。這個作法保證了評估機構能夠獨立、客觀地出具評估報告。在確定拍賣底價和拍賣保留價的問題上,雖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曾經有過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執行部門可以在評估市場價的基礎上降15個百分點確定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如果拍賣不成交,則再降15個百分點確定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如果拍賣仍不成交,則以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作為抵債價格,裁定將該房地產過戶給勝訴方(債權人)。但實際上,在大多數情況下,各級法院仍以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拍賣底價作為拍賣保留價。經兩次拍賣仍不成交的,即以拍賣底價作為抵債價格,裁定將該房地產過戶給勝訴方(債權人)。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只確定該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和拍賣底價,并不確定拍賣保留價(部分評估報告中提到的“拍賣保留價”實際應當是拍賣底價)。拍賣保留價由法院在委托拍賣時確定。
司法評估報告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占有國有資產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金融企業)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資產評估準則和執業規范,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并承擔責任。
資產評估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金融企業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金融企業有關負責人與中介機構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章評估事項
第六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
(五)產權轉讓的;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
(七)債權轉股權的;
(八)債務重組的;
(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
(十)處置不良資產的;
(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
(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
(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
(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
(三)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
第八條需要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或者金融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出資人或者其上級單位委托。
第九條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
第三章核準和備案
第十條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
(一)經批準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產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
中央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核準。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本級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需要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評估前向財政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一)相關經濟行為的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時,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1,一式一份);
(三)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及實施方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五)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擬在境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的,還應當報送符合相關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見附件2)。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適當;
(三)資產評估依據適當;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五)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六)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書面決定。作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濟行為以外的其他經濟行為,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
第十八條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大于或者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小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以及下屬公司、銀行地(市、縣)級支行的資產評估項目,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備案。
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十九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3,一式三份);
(二)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四)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對材料齊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應當辦理備案手續,并將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退資產占有企業和報送企業留存: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不予辦理備案手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必要時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
申請核準或者備案的金融企業應當及時將核準或者備案情況告知產權投資主體。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準予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金融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發生與資產評估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與資產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時,應當就差異原因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金融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檔案管理,加強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延伸檢查。
第二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將對本地區金融企業上一年度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在資產評估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的;
(二)應當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者備案而未申請的;
(三)委托沒有資產評估執業資格的機構或者人員從事資產評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