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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論文范文1
1.1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宗旨與理論教學的必要性
高等法學教育與普通法學職業培訓有較大差異,其宗旨并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雖然法學本科畢業生未來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司法工作者進行實務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此外,法學教育還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不僅要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學理論培養和樹立法學學生對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這才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首先應立足于基礎理論的介紹和學習,讓學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訴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接受具體訴訟法條和規則,不僅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外在規定,更應該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背景和依據。只有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條精神。
1.2理論教學的方式和改進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雖自成一體,但內容相對比較艱深難懂,尤其是訴與訴權理論因其復雜性長期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門并融會貫通,必須以相關憲法學、民法學、法理學原理作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充分理解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較好的理論教學方式主要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
1.2.1啟發式教學
對于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講授,采取啟發式教學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導學生深入思考。與此同時,借助于提問與暗示,引導學生運用嚴密的邏輯思維和演繹能力,通過司法“三段論”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確的結論,并舉一反三,從而真正領悟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還可以通過組織課堂討論的形式,引導學生對一些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進行討論,形成自己的觀點,在此過程中,能進一步加深對基本原理知識的理解。
1.2.2案例式講授
以具體案例為引導的原理講授,更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熱情,促使學生在案例中加深對原理的認識和理解。以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別為例,單純依靠概念辨析,很難讓學生直觀理解兩者的差異,而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分析,如“張三打傷李四,李四向法院對張三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賠償醫療費5000元、精神損害費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訴訟標的為二人之間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訴訟請求則是李四基于訴訟標的所提出的張三賠償5000元和2000元的具體實體請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確,使抽象的理論問題轉化為實在具體的問題。
2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與實現路徑
2.1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
訴訟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法學學科,特別強調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法學實踐環節具有許多課堂教學所不具備的優點,它改變了教師與學生的思維習慣,為學生積累了豐富的感性材料,為理論聯系實際提供了很好的橋梁。在所有法律部門中,民訴法可能是與社會關聯最為密切和頻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種動態的法,是將文本內隱含的權利實際兌現的法,所以學習民事訴訟法,不能只是單純記憶靜態的程序規則,更重要的是學以致用。
2.2培養實務能力的途徑
2.2.1模擬法庭訓練
模擬法庭教學已成為大多數法學本科院系進行實踐教學的重要方式。通過模擬法庭訓練,可以使學生真正以當事人的視角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來,將書本知識轉化為可操作的具體程序和規則。
2.2.2組織實際觀摩
觀摩是組織學生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某一環節(如開庭審理、強制執行等)進行參觀學習,使學生增加訴訟的感性知識,鞏固課堂的學習內容,同時為以后的課堂學習建立基礎。
3.2.3建立法律診所
學生在法律診所中,可以在老師的指導下,參與真實的辦案過程,一方面能夠訓練理論應用實踐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法律思維和職業精神。這種診所式教育法以真實案件為依據,所以對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
2.2.4引入項目教學法
這是職業教育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指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通過完成一個具體項目而進行學習的教學方法。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借鑒這種項目教學法的基本特征,將整個民事訴訟法學分則部分分為一系列工作項目,圍繞這些項目以學生為主體展開論證和研究。在項目完成過程中,由教師擬定項目,學生必須自己制定出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過一系列任務完成這項目的和要求。以“”項目為例,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為:撰寫狀和具體法院實務辦理。任務設置為“接受當事人咨詢,撰寫狀”。通過項目教學法,可以使學生更加重視相關的訴訟過程,成為項目完成的主體。
3提升民事訴訟課程教學質量的整體性思考
民事訴訟課程設置的科學性和教學質量的實質提高,并不能單純依靠民事訴訟法本身。而是應當以一種整體性的視角,一方面重點研究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關注民訴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溝通和銜接。
3.1與民事實體法類課程的勾連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密不可分。民訴法學本來就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民事法學,基本解釋原則與民法學相同。雖然近現代以來民訴法表現出強烈的脫離民法學理論和范疇的趨勢,已建構起一整套獨立的概念體系,但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強烈的共通性。正如學者所言,民事訴訟是訴訟法和實體法共同作用的“場”,在民事訴訟領域適用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訴訟法,而且還包括民事實體法,兩者在民事訴訟領域處于相互協動的關系。如果沒有扎實的民法積累,也不可能真正學好民事訴訟法。在學習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區分其與實體法用語的差異和交錯。
3.2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銜接
在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訴訟法是行政訴訟法的基礎和參照,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又與刑事訴訟法具有很強的聯系。三大訴訟法作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處。如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以及證據種類基本相同,部分內容也有交叉。這就決定了在訴訟法學課程教學過程中,必須加強各自的交流和溝通,通過相互比較加深學生對不同訴訟類型的理解和認知。此外,除了三大訴訟法課程之外,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課程設置,譬如模擬法庭和證據法課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學專業都已經開設的課程。最后,在條件具備的基礎上,還可以通過選修的方式開設偵查學原理、公訴學、司法文書、律師制度等課程,形成完整的訴訟法學類課程體系。
4結語
民法學論文范文2
1、民族唱法
從廣義上來看,我國的民族聲樂相關藝術,主要囊括了曲藝說唱、民歌說唱和戲曲說唱這三種不同風格的演唱藝術,從這點上來看,我國的民族唱法指的就是在進行具有濃烈的民族特色的歌曲和演唱民歌時所運用到的一些聲樂的技巧,主要涵蓋了不同種類別的歌唱形式。在對傳統的民歌和戲曲等之中精髓進行繼承和發展的同時,又對西方美學唱法中比較先進的優秀的技巧加以和借鑒,這有效地集二者于一身。這樣的唱法其特點就是在演唱時音色清脆明亮,語言準確,因此,深受人們群眾的歡迎。
2、美聲唱法
美聲的唱法主要是從西歐中比較專業的且具有古典聲樂特色的傳統唱法中不斷演變而來的,是在文藝復興展開之后漸漸才形成的。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套科學的比較完備的歌唱體系,它對喉嚨和氣息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音域比較開闊,同時各個聲區之間的連接也比較自如靈活,在轉音中也十分流暢且能夠精準的協調發聲器官,在此過程中,很多比較高難度的技巧都可以完成,進而使音色得到美化,因此,這種唱法普遍被認為是比較科學的一種歌唱方法。
二、民族聲樂的傳統韻味
我國地域十分遼闊,且有著56個民族,每個民族因所在的地理環境不一樣,語言和風俗習慣等也都大不相同,因此各個地域的民歌都有著不一樣的民族特色。有人曾說,韻味指的就是在演唱時存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中表現出來的強烈的民族色彩。由此可知,在民族聲樂當中,韻味充分體現了民族聲樂中獨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它是聲樂作品的魅力所在。因此,在我國傳統的民族聲樂中一般都是把演唱者在演唱時是否有“韻味”來判斷其演唱水平。而潤腔這一技巧就是充分地將“韻味”給表現出來的一種手段,其目的就是讓演唱的曲目更富有表現力,讓作者更有自身的感染力。潤腔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說運用哭腔,注重字的緩慢輕重等,也就是說,在演唱中加入潤腔能充分的將韻味給體現出來,而韻味就相當于一部作品的靈魂,我們必須將其保留下來。
三、借鑒美聲唱法中的科學理論
1、聲部劃分
這一理論在美聲唱法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眾所周知,每個人具有的聲音是不一樣的,這種差異不只是因為演唱者聲帶寬厚度不同,也主要受到演唱者共鳴腔大小和體積胖瘦等因素的左右,這樣每名演唱者都具有不一樣的音域和音色。而美聲唱法關于聲部劃分這一理論就是經過劃分不同的人的聲部,確定其各自的類型,再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訓練,也就是注重“因材施教”,讓演唱者將自己的嗓音發揮到最好,因此說這一理論在美聲唱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為我們的民族聲樂中缺乏這一方面的理論,所以我們可以借鑒美聲唱法這一理論來提升和完善我國的民族唱法。
2、科學且合理的發聲體系
在美聲唱法中其發聲體系主要起著將演唱者的唱歌能力加以提高的作用,在這種體系中不但包涵了怎樣訓練聲樂的方式方法,而且這也跟“由淺入深”這一原則相吻合。在進行聲樂教學中將這一手段運用其中,可以使教學模式變得更加的豐富,同時利于將教學質量加以提高。在我國的民族唱法中同樣也缺少這一理論的引用,因此我們借鑒這一理論在民族唱法中,就提高教學質量來講無疑是十分有利的,與此同時,在美聲唱法和民族唱法中其基本原理還有相通的地方,我們可以使二者互相學習各自的方法,進而將我國的民族唱法的理論體系不斷地加以完善。
四、結語
民法學論文范文3
廣義的公用事業是指所有為公眾或公眾的一部分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產業及活動,包括電信、郵政、電力、鐵路、航空、道路、橋梁、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在我國,城市公用事業一般是為城市生產、流通和居民生活服務的各項事業的總稱,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即城市建設部門分工進行行業管理的范圍。本文所談及的公用事業主要是指此范圍。城市公用事業的民營化,可以理解為更多依靠民間機構,而更少依靠政府來滿足公眾的需求。它針對的是“城市公用事業只能由政府統包”的傳統觀念,強調民間資本的進入是超越社會政治制度的世界性浪潮。
二、公用事業民營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公用事業由政府部門壟斷性經營所帶來的種種弊端對民營化提出了要求。我國的城市公用事業是改革二十多年來觸及較少的一個領域,傳統體制所帶來的弊端不僅沒有消除,反而隨著其他行業改革步伐的加快而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
1.垂直壟斷的經營模式帶來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在城市公用事業中,多數行業長期以來采取一體化的經營模式,如供水、供氣、供熱等行業。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所屬企業壟斷了這些行業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輸送和分銷等所有環節,壟斷企業利用壟斷優勢強行交易、限制競爭行為屢有發生。
2.低效率的價格形成機制使企業缺少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與服務質量的激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價格改革主要集中在私人產品價格領域,而對傳統的公用產品價格體制觸動較少。因此,目前我國公用事業的價格形成機制仍然延用著計劃經濟時期的模式,價格的制定主要依據企業的自報成本,企業增加的成本可以輕易轉嫁出去。在這樣的機制下,企業很難形成降低成本的激勵,運營過程中出現了“虧損--漲價--再虧損”的怪圈。同時,由于缺少競爭,公用事業企業服務意識差,服務質量往往得不到保證。
3.投資主體的單一化,給政府財政造成巨大壓力的同時,也難以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
近年來,盡管各級政府對城市公用事業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但仍難以彌補日益增長的需求與建設資金的缺口。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資金的來源單一,吸引民間資本成為當務之急。
(二)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社會分工的擴大,縮小了原有自然壟斷的范圍,創造了新的競爭領域,使公用事業民營化成為可能。傳統理論認為,諸如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行業,由于其自身的網絡性特征,更適合由一家企業壟斷經營;而由于其同時叉具有公用性和公益性,加之投資大、網收期長等特點,壟斷權理所當然地落入政府手中。但現實的情況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社會分工的擴大,人們對傳統自然壟斷行業垂直一體化經營的合理性產生了質疑。在2O世紀7O年代,電力、電信等傳統自然壟斷行業的縱向拆分就已經在西方發達國家興起,其中也涉及到一定數量的城市公用事業。拆分之后,除網絡部分仍保持壟斷經營以外,其他部分均以引入競爭,為民間資本的進入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三)公用事業民營化使多方受益,是社會經濟和城市發展的趨勢對民營投資者來說,涉足公用事業風險低、現金回報穩定,具有相當的誘惑力。從政府角度來講,民間資本的介入,對于減輕財政壓力,及時籌集資金加速城市建設,提高地方政府政績都將起到積極作用;另外,實施民營化以后,公用事業的競爭性加強,可以向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產品與服務,公供服務的質量也相應得以提高,從而增加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三、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民營化現狀及其障礙
(一)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民營化現狀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服務由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隸屬于政府,是政府權力的衍生物。因而我國的事業單位具有十分明顯的政府特征:資金來源于政府撥款,活動與服務依賴政府,機構設置有行政級別,事業單位人事有行政編制,高度封閉而自成一體,事業單位由官辦、官管、管養等。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這種過分依賴于政府的公共事業愈來愈多地表現出矛盾和問題:政事責任不分,管理方式單一,社會化程度不高,布局和結構不合理,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事業單位也存在興辦主體結構單一、內部機制不活、效率不高、增長過快、機構重疊、人浮于事財政負擔沉重等弊端。為了改革上述弊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進行了以公共事業組織自由化、公共事業服務社會化、事業人才流動市場化、公共事業經營多元化和公共事業管理法制化為特征的事業單位和事業體制的改革。在事業單位改革和事業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些民營化的項目,如今,我們探索出或引進了BOT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經營--移交”和合資、股權出讓等模式,以投資和生產主體多元化,政府與生產者角色分離,政府管制與市場競爭有機結合,契約約束取代行政管理,投資的風險、責任、回報分散等方式,實現了建設資金來源的多渠道、資金使用的高效率,并且引進了先進經營理念和管理經驗,減輕了財政補貼壓力,分擔了政府投資公用設施的風險,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一)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民營化存在的障礙
1.立法比較滯后
我國一直沒有一個大的法律方面的規定為民營化提供制度保障,具體表現在:(1)制度安排的層次低,法律效力不高。(2)政出多門。相關規定從多個部門出臺,如建設部國家計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有些地方都對之做出一些規定。(3)內容陳舊。以往建立在計劃經濟模式基礎上法規體系遠遠趕不上實踐的需要,一方面許多舊有條款已明顯不適應甚至背離改革發展的趨勢;另一方面還有許多新的市場行為亟待法規的調整和規范。
2.公共責任缺失
無論是承包還是特許經營,民營化之后政府都不應該把公共服務當成包袱甩掉,它仍然需要政府承擔相應責任。畢竟,公共服務可以民營化,但公共責任不能民營化。公共行政理論認為:政府是一種委托機構,它必須對其委托人即公眾負責,確保公眾利益得到維護是政府職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歐文.E.休斯指出“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形成了責任機制。與此同時,市場行為只有在滿足利潤的前提下才會對消費者負責,如果沒有利潤,即使是公眾不可缺少的服務,市場也可能不會完善供給。由于管理主義的責任機制來源本身就存在責任問題,所以就無法期望公共機構在確立一種新的責任制時不忽略或削弱另外的一些責任,其結果可能如歐文.E.休斯所言:“管理主義的責任機制確實需要適當的確立并被公民廣泛接受,如果責任機制含糊不清、或很容易被回避,那些潛在的問題必將形成對整個管理主義模式的挑戰?!?/p>
3.監管力度不夠
政府對行業的監管沒有跟上,現在的監管還是完全用計劃經濟的思路。監管的構架還沒有建立起來,這不僅表現在對市場準人的監管上不夠,還表現在對價格監管、質量監管上的不夠。如:沈陽市政府在將沈陽第八水廠民營化過程中準人監管不夠,沒有引進競爭,只將中法水務公司作為惟一的候選伙伴,致使政府處于被動地位。
4.政府的誠信約束機制不夠健全
項目合同對政府的約束力不強,政府容易產生意向變更,破壞投資規則,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使投資者處于劣勢地位,挫傷民營投資者的積極性,也給外國投資者造成了不穩定的預期。
四、化解我國城市公用事業民營化主要對策
(一)完善政府監管機制,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由于公用事業的公共性,在保證民營化高效運作的同時,政府應保證公眾的利益不因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趨利性而受到侵害,具體應做到:
1.健全市場準入制度。既保持適度競爭,又要維護各時期各類競制者的公平權益。
2.立法規定控制權。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國家在某些特定的關鍵性基礎設施領域保持絕對控股地位或相對控股地位以及必要的決策權或否決權。
3.建立公共服務定價機制。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和公眾可承受能力,通過專家論證、召開價格聽證會等形式,吸引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對公共服務的合理定價,并進行嚴格監督執行。
4.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務民營化的績效評估制度。通過設立公共服務質量投訴機構和利用社會中介組織定期對民營化所表現的績效進行科學評估并公布于眾,采取獎優罰劣的形式對民營化中出現的服務數量不足、質量低劣、漫天要價等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進行整改。
(二)建立腐敗防范機制,規范政府行為
通過減少政府控制的資源,民營化可減少腐敗。采取以下措施可使腐敗機會最小化:(1)加速民營化進程,不給腐敗交易留更長的時間;(2)按照標準程序操作,減少推行過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即小要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改變規則);(3)確保透明度,做到民營化進程、企業價值、最終結果等方面的信息公開;(4)對進程擁有獨立控制權,避免由企業原來隸屬的政府部門控制一切,因為這可能導致利用原有關系搞幕后交易。
(三)加強監督,建立獨立規制機構
規制機構一定要與規制對象分離,保持獨立性。借鑒國外的規制經驗,筆者認為確立可以成立公用事業監管委員會作為規制的主要機構。這可以:
1.在結構上使其與政府政策部門分開,可以獨立地執行監管政策而不受利益相關方的干擾,特別是作為現有公司股東的政府政策部門的不必要干涉。
2.監管委員會由一個合議機構來集體領導,從人員構成來看,該機構應當由行業管理專家、技術專家、經濟學家、法學家等組成,這些委員具有固定的、得到保證的、任命時間與政府的行政領導錯開的任職年限,這種安排既可以保證監管的專業性也可以保證政策的連續性。
3.監管委員會要有足夠的經費與人事支配權。建立公用事業監管委員會后,要在政府與公用企業之間形成行政指導與行政合同并存的法律關系。同時也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完善社會監督機制,使公用事業得以真正體現其公共性。
(四)加強政府對民營資本的支持力度
某些行業本身微利,在沒有政府支持或支持不力的情況下,私人獲取利潤的空間不大,必須直接給予一定的支持才具有投資獲利的吸引力。另一些行業,由于沒有發展到一定的程度,私人進入最初成本較高,這時應給予一定的補貼、稅收優惠或其他支持,待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成本下降了,則可減少支持,實現其正常發展。
民法學論文范文4
(一)地方財政投入相對不足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區,由于受國家政策的影響,經濟相對于東部、中部地區較為落后。受地區發展相對滯后的影響,民族地區高等院校用于教育建設的資金相對較少。經費的不足使民族地區法學院校在自身建設發展、人才的引進、教學設施投入的過程中難免有掣肘之感,,如何在有限的教育資源里合理配置,最大化發揮教育資源的效用,提高法科學生的各種素養是民族地區法學教育者需要思考的問題。
(二)對優秀師資吸引力下降
長期以來,民族地區法學院校與發達地區相比,其較低的待遇、不夠便利的地理環境、相對不足的研究發展環境往往令法學發達地區培養的優秀法學人才望而卻步。西方早期的法學教育是從學徒式的教學開始的,法科學生在進入法學大門之時一般需要優秀的法學先行者為其引導,從而使法科學生能夠更快更好地成長為優秀的法律人才,由此可見,優秀的法學教育人才對于法學教育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不僅需要強有力的經濟保障,同時也需要有足夠多的優秀法學教育人才作為硬件基礎,然而,民族地區法學院校較為缺乏的恰恰是這一重要的硬件資源。優秀法學教育人才的相對匱乏對于先進法學理念的傳遞工作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也不利于高質量的法科學生的培養,可以說,人才的匱乏制約了民族地區法學院校的進一步發展,也制約了法學院校為民族地區輸送法律人才的能力。
(三)法學實踐的資源相對較少
實踐性教學是法科學生由書本走向現實的必經之路。從我國國情來看,雖然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法學理論也逐步發展,但是,法律文本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不同的情況,這些個案是學校的課程教學無法深刻且形象地傳遞給學生的,因此,需要在學生離開高校前給予其接觸法律實務的社會實踐機會。然而,民族地區的社會資源相對于發達地區而言,是相對不足的,能夠提供給法科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平臺也相對較小,這制約了民族地區法科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的培養,從長遠角度來看,也限制了法科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的進一步提高。
(四)法學教育統一性與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特殊性的矛盾制約著法學特色的形成
法學教育的統一性形成受三個因素的影響,一是國家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法學專業核心課程體系的確定,規范了法科學生基本的知識傳授范圍。這一指導性意見對于統一全國的法學教育,確保法學教育符合基本的要求是具有積極的意義的,也是確保法學教育質量所必須的。二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作用,迫使辦學單位在組織法學教育的過程中依據司法考試內容來調整和修正自己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以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司法考試的導向已經全面地影響了法學本科教育的過程和主要的教學環節。[2](P173)三是1978年以來政法教育傳統所形成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影響。
在政法教育傳統模式下,強調法學教育的政治性自不待言,對法學教育課程和教育內容的統一性和人才培養標準的單一性也被強化。在這三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學專業教育大一統的局面得以形成。應該說,統一的法學教育并非都是負面的,它在形成法科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對法律的統一理解以及確保法科學生的質量等方面都有積極的功效。另一方面,對差異化的法學專業的辦學單位以及法學專業特色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約作用也不容低估。特別是民族地區的辦學條件、學生生源結構以及就業環境存在著明顯的劣勢的情況下,如何提升落后地區法學教育的質量、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市場競爭力就成為問題,這也是構成目前民族地區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關鍵問題。
(五)民族地區法學院系辦學條件的不均衡和相對落后,是制約法學專業建設以及專業特色形成的基礎性因素
民族地區的法學院系從構成結構來分析,除了綜合性大學法學院具備相對優勢的辦學條件外,其他新辦的法學院都存在辦學條件簡陋和基礎設施不足的問題。特別是穩定的教學團隊和有實力的科研團隊的形成尤其匱乏。而法學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的相對落后和法學院社會影響力的不強,又與辦學條件有關聯。一般來說,辦學條件分為硬件與軟件兩個方面,如果說民族地區法學院系在硬件建設上有長足的進步和明顯的成效,那么,在軟件建設上不能僅僅通過經濟上的投入來解決,因為它所涉及到的專業影響力、教學效果、教學模式、科研特色、服務地方能力以及所培養人才的社會表現等變量因素是需要長期的努力才能建成的。與發達地區法學院系比較,雖然在專業建設起步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在后來的發展中差距拉大了,除了這些學校雄厚的背景外,與其對法學院建設投放的重大人力、物力和辦學資源存在著直接的關系。
(六)民族地區法律專業學生就業環境和就業結構對法學專業發展的影響
高質量的法學專業一定是適應社會需要的法學專業,而是否適應的檢驗標準則是就業率與就業結構。目前,民族地區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問題不僅表現在就業率比較低,而且與民族地區以外的法學專業學生在就業競爭上也處于劣勢。據統計,全國法學本科在校學生40萬人,每年畢業10萬人,而90%以上的學生會到非政法部門工作,他們的就業走向如何解決,成為家長關心、社會擔心與學校操心的問題,本著對學生負責的態度,學校如何應對法學本科學生的就業問題,成為影響全局性的問題。民族地區法學院系面臨著相同的就業問題和壓力,而其就業上又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方面是與高水平法學院學生在就業競爭上的劣勢,另一方面是所培養的法律人才對民族地區法律職業適應性上的差距。
(七)法學專業辦學準入資格門檻過低政法職業學院、黨校法學教育以及電大、自學考試、民辦學校、獨立院校等多元化的法學高等教育
對民族地區全日制法學本科教育的沖擊,導致了法學教育管理混亂、分散和資源上的浪費和重復建設[4](P23),而參差不齊的辦學水平又形成了社會對法學教育評價上的負面效應和用人單位的排斥。目前,制約著法學院質量的一個問題是法學教育信息的披露,沒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難以作出有效的辦學質量評估,所以,建立起教育部門評估、學生評估、社會評估以及同行評估相互結合的評估機制,優勝劣汰,才能推動法學教育的良性競爭,推進法學教育的良性發展。
(八)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對基層、邊遠地區、農村地區法律人才需求的適應性上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和困難
第一,民族地區對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吸引力不強,而在農村地區和基層地區的法律工作者多為轉行或者自學者,其專業素養和職業能力都不適應迅速變化的農村社會。第二,法學院在培養能夠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法制的人才上尚欠缺有效的機制和政策支持。第三,培養熟悉民族地區社會背景、了解民族地區社會風俗習慣、具備民族地區語言能力、社會交際能力、了解民族地區法制狀況的法律專業人才,仍然是民族地區法學院系的專業建設所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確定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戰略的現實依據
從理論邏輯上看,高等教育與區域特征的互動關系是分析西部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特殊性的基本理論框架和概念工具,也是我們借以觀察處于高等教育分層化過程中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結構性特征的有效工具,離開地域特征我們將無法解釋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的狀況成因和特色戰略選擇的現實理由。民族地區作為一個特定的概念,它所指稱的對象具有更為復雜的意蘊,它是民族元素與地域元素、文化元素以及政治元素、經濟元素等相互結合所形成的一個概念,歸屬于民族地區范圍的地區,必須具有民族、文化、政治、經濟以及地理上的共同性特征,它包含著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這使民族地區成為一個承載著豐富社會內容的地理概念。
這些特征因社會標記使得它們區別于非民族地區,這構成了法學教育的區域性特征形成的社會基礎,決定了高等法學專業教育的特色的形成,因而,民族地區的地域特征對于法學教育的特色定位和選擇具有基礎性的作用。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與民族地區的區域性特征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通過民族地區的區域特征、法制狀況與法學專業建設三者之間的復雜關系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解釋出法學專業特色形成的社會基礎,同時,也必須根據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法制需求和民族地區的區域性特征來構造法學專業發展的特色,并使這些專業特色建立在比較現實、穩定的基礎之上,從而保證所培養的人才能夠在民族地區具有適應性和發展的后勁。無論是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還是法制建設,都需要一支熟悉民族地區情況、有民族社會生活經驗、能夠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的法律職業隊伍,而以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為基本職業志向的法學院也只有確定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才培養理念和教育目標,才能保證專業建設契合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接受和認可。
三、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戰略
針對民族地區法學教育所出現的問題,并基于法學教育規律的掌握以及對未來民族地區法制社會建設人才需求的預見,筆者認為,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發展戰略的基本方向是:從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立足民族地區,發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學教育,建立有民族特色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實現與民族地區法制建設同步發展的法學專業教育體系。
(一)從全國法學教育發展和法學院系的布局和結構來確定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發展的目標和方向
中國30多年的法學教育發展,在法學教育格局上形成了以教育部屬院校綜合性大學的法學院系和原司法部屬政法院系為第一方陣的法學專業教育集團,其在師資力量、科研實力、培養模式以及專業社會影響力等方面都遠勝于其他法學院系。因此,作為后進地區的法學院無法形成與其進行競爭的實力,也難以在專業辦學水平上超越它們,處于發展中的民族地區法學院沒有悠久的辦學歷史、雄厚的辦學實力,在辦學條件、生源結構以及師資力量等方面都處于競爭的劣勢,如果效仿重點大學的辦學定位,既不可能也難奏效,甚至失去了自己發展的優勢、特色和個性。因此,作為民族地區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只能以地方社會法律服務和地方法制建設來確定法學專業的辦學目標和發展基礎,立足民族地方、服務民族地方,以民族地方法制為基礎確立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和人才培養方案,以實用型的法律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目標定位,形成民族地方對本土法學教育質量的社會認同和接受基礎。民族地方法學院系應改變與科研型、學術型、涉外型以及全能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學習和移植的傳統做法,應從民族地方法制建設的實際尋找法學教育發展的特色和建構自己的法學專業發展優勢。
(二)從民族地區地方法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法學教育發展的方向
法學專業教育歸根到底是為國家和社會輸送法律人才,而民族地區地方法制建設的法律人才需求結構直接決定了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質量和數量上的需求,滿足這一需求是民族地區法學院系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民族地區地方法制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既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現在:1.主要以實務型法律人才的需求為主體,因此,特別需要具備法律應用方面的能力。2.對民族社會和民族地區的廣泛認識和知識基礎。3.對基層法律狀況的熟悉和基層法律工作的適應能力。4.扎根基層、服務民族地區的職業意識。5.了解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區的風土人情,具有民族法律工作的文化、心理條件。[7](P138)6.具備民族地區工作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術。7.從人才需求的領域來分析,民族地區需求傳統性的法律糾紛解決為主的法律人才,新型的反映市場經濟發展新型案件并不占據主流。8.非正規化的法律人才需求仍然占重要比例,傳統的政法部門以外的領域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占絕對多數。民族地區法律人才需求結構和法治的狀況決定了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必須充分考慮這些方面的要求,保證所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能夠具有地方的適應性和適應能力。根據教育均衡的理念,[8](P71-75)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給的相對均衡是教育科學發展的條件和衡量標準,也是法學教育科學發展必須奉行的理念,按照這種理念,民族地區的法學教育發展必須以地方法制人才需求相適應作為判斷法學專業建設和發展的標桿。
(三)從民族地區法學院系自身的辦學條件出發確定法學教育發展的方向和專業特色建設的路徑
民法學論文范文5
如語音部分,學生較難掌握的某些元音與輔音存在于某些同學的少數民族語言及方言里,通過這些同學的現場發音并對這些同學的發音進行采集,可以提升學習效果。比如顫音的學習,對于民族語言及方言中沒有此輔音的同學來說,學習起來難度較大,而維吾爾語、撒拉語、蒙古語等北方民族語言中存在,這些同學的現場發音,讓其他同學真切地感受到這個音的發音特點,同時我們將其采集下來,整理到教學語料庫中,為教學服務。又如語法部分,語法的組合規則中講到述賓結構,這種結構是人類語言中普通存在的結構,但兩個成分的排列次序不同語言各不相同,漢語中賓語在述語之后,而傈僳語、彝語等少數民族語言中賓語在述語之前。我們通過對傈僳族、彝族等少數民族同學的語言資料進行采集,豐富教學語料的同時更好地加深同學們對這一語言現象的認識,并引導同學們去留意與思考這種語言現象。再如語義和語用部分,關于詞的象征意義,我們在教學中舉出同一詞,在英語、法語、日語等語言中有不同的象征意義,學生對自己懂得的語言能自然接受,但對自己陌生的語言恐怕就不是那么容易理解了。那么在講這一知識點之前,可要求學生去收集自己少數民族語言或漢語方言中具有象征意義的詞,在課堂上讓學生參與討論,學生的學習興趣得以積發,課堂氣氛得以活躍,相關的理論知識大家也很容易接收。作為教師,如果針對不同章節,組織學生有意識地收集相關的語料,建構屬于自己院校的語言學概論教學語料庫,那么長期積累下來就是非??少F的民族院校語言學概論教學素材。
二.分組實踐:基于調查與報告相結合的教學互動
民族院校的學生來自不同的少數民族或漢語方言區域,他們的母語大多為少數民族語言或漢語方言,這是民族院校語言學概論實踐教學的優勢所在。近三年來,我們給漢語言文學、對外漢語專業的學生開設語言學概論,對所有學生進行細致調查,收集學生掌握語言的基本情況,并建立學生語言基本信息庫。這個基本信息庫包括有學生的姓名、學號、民族、籍貫、掌握民族語言及漢語方言情況、掌握文字情況等內容。來自不同民族的學生擁有不同的母語,涉及不少民族語言,如壯語、黎語、藏語、苗語、白族語、畬語、蒙古語、維吾爾語、彝語、侗語、水語、錫伯語、哈薩克語、撒拉語、珞巴語、土家語、傣語、朝鮮語、布依族語、仫佬語等,還包括不少的漢語方言,遍及各大方言區,如贛方言、粵方言、吳方言、湘方言、客家方言、閩方言及東北、西北、西南及江淮等方言?;趯W生語言基本信息庫,按掌握民族語言及漢語方言的情況進行分組,這就形成語言學概論實踐教學的基本組成單位,大部分的調查與報告均以小組進行安排。
語音部分的教學歷來是語言學概論教學中的難點。語音部分要求明確認識語音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初步掌握人類發音、準確掌握普通話發音的基本原理和常用國際音標。這些教學內容本身就有較強的實踐性,如果單純從理論著眼,講授發音相關原理,學生接受效果就很差。講語音的物理屬性,涉及語音四要素音高、音長、音強、音質等,講其生理屬性就會涉及發音器官、發音部位,這些內容倘若抽象進行講解,學生難于理解,就需要借助一些實物、運用一些儀器來進行講解,讓學生實際去使用浪紋儀、語圖儀等,通過親自去實踐加深對語音四要素的理解與認識。對于常用國際音標的掌握,除了課堂上通過錄音與教師的實際發音,讓學生在課堂上通過發音要領去體會外,還需要課外的練習與輔導。民族院校的學生來自不同的少數民族或漢語的不同方言區域,對常用國際音標的學習自然會呈現出個體的差異性。針對這一點,我們對所有學生掌握民族語言及方言情況進行了統計,建立了數據庫,根據不同民族語言及漢語方言,對學生進行了分組,針對學生的具體情況,加強了分組的課外輔導。在學習了語音部分后,讓同學們根據給定的語料運用錄音軟件對自己的民族語言及方言進行了錄音,鼓勵學生運用國際音標進行基本的記音活動。在記音過程中,同學們會自覺地運用國際音標,遇到問題也能通過查找相關資料、與老師同學討論的方式來解決,在這種實踐教學形式中,學生加深了對常用國際音標的認識與運用,進而達到相關的教學目的。語法部分的教學內容過于抽象,如何讓學生去理解語法結構的基本規律?如何去理解與分析語法現象中的組合規則和聚合規則?怎樣理解語言的普遍特征?如何分析語言的結構類型?這就需要在講授理論的同時加強實踐教學。我們將這些問題細化,例如語法的組合規則中語素是怎樣構成詞的,結合自己的母語來談談這個問題。學生會首先想到自己母語的情況,對自己的語言進行調查,不得其解時,到圖書館查找相關資料進行補充,在課堂上也能將自己的思考與同學老師進行交流。語言的結構類型可按構詞法與句法的不同角度進行劃分,讓學生首先去考察自己母語的結構類型,并進行論證,形成研究小論文,分組進行討論,并請每組代表在課堂上將小組討論的重要觀點進行陳述,這種研究報告的教學形式可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提升學習的效果。再如,語言的演變與分化規律性較強,語言發展變化的原因是什么?社會方言、地域方言及親屬語言的關系如何?這一部分的內容實踐性較強,可組織學生深入不同階層、各行業調查語言使用情況,對社會方言的形成及特點有更深入地認識;按所屬方言不同進行分組討論,各地方言有何特點;利用圖書館的資源,查找親屬語言的相關資料,了解其研究的歷史、方法及重要觀點。
三.學生本位:引導民族視野下的語言學創新項目
立足民族院校特點,指導學生進行語言學創新項目研究,在項目的申報與研究中將民族性、現實性與專業性三者融合在一起,在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背景之下,將民俗與語言結合在一起,拓展學生視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提升學生將語言學理論運用于實踐調查與現象分析的能力與水平。在進行語言學概論教學時,我們將所有學生掌握語言及方言的情況作了細致的統計與調查,由于學生人數過百,掌握少數民族語言種類及漢語方言較為豐富,我們按其所掌握語言的情況對學生進行了分組,我們開展的所有實踐活動均以小組形式進行,在各種教學實踐活動中,每個小組內部通力合作,有些作業是單獨完成,但有些作業如研究報告之類,我們要求以小組形式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小組內容成員之間合作意識、團隊意識加強,成員之間加強討論與交流,學生在此過程中自主創新性得以提升,在老師的適當指導下可申報創新項目,進行深入研究。目前我們指導學生成功申請了與語言學相關校級、省級、國家級創新項目,在項目的申請與完成過程中,學生們對語言學概論的學習熱情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實踐的調查過程中,不斷地加強語言學概論基礎的學習,尤其是其中較難的語音部分,這部分在實踐調查中顯得格外重要,是語言實踐調查的前提。在此階段,這種學習不再是被動的接受,而轉化為一種主動的需求,學習的內容也不僅是課堂上的有限知識,而是調查實地的鮮活而豐富的生活體驗。
民法學論文范文6
【關鍵詞】 民族音樂;文化傳承;音樂教育
傳統文化是文明演化過程中匯集成的一種能夠反映民族特質和風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歷史上各種思想文化、觀念形態的總體表征,傳統文化也是民族文化發展的不竭源泉。我國的民族音樂文化具有其獨特性與潛在價值,實現民族音樂文化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學校的音樂教育。
一、民族音樂文化的內涵
(一)民族音樂文化的定義
民族音樂文化是中華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是人們在長期的音樂實踐過程中,經過不斷總結而逐漸積淀下來的各種音樂元素,包括樂律、樂器、樂譜、樂理、調式、節拍以及該民族的習慣、觀念、語言、氣質、風格等的集中反映。
(二)民族音樂文化的特征
1.民族文化能夠體現愛國主義精神。民族音樂作為一種傳統文化,是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精神文化與精神食糧。民族音樂是社會思想與藝術高度發展的歷史積淀,民族音樂可以使人們把自己的命運與祖國的發展前途聯系在一起,能夠激發人民的愛國主義熱情,增強民族自豪感、自信心、自尊心等,能夠傳承和弘揚民族美德。
2.民族音樂文化具有包容性。民族音樂文化所蘊含的文化的情結,其涵蓋的情感和精神也是這個民族的靈魂、思想與智慧,民族音樂文化是最優美、最富有人性內涵、最富有生活氣息和民個性形象集合體,充分的把民族本質以最完美的音樂形式表現出來。
(三)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播方式
1.傳統音樂的傳播方式劃分為無意識傳播與有意識傳播。其中無意識傳播是民族音樂傳播的最主要方式,是指民歌、民間歌舞、民間樂曲、戲劇聲腔、曲藝音樂等,通過民歌手、民間樂手、民間藝人等民間音樂家的演唱演奏的方式流傳下來的。無意識傳播主要是傳播者出于自娛自樂、謀求生計的目的,是一種無序的、順其自然的狀態,無意識傳播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因此這種方式也是最普遍的。有意識傳播主要是指師傅傳授徒弟技藝,例如少數俗字譜和工尺譜刊行流傳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針對性。
2.現代民族音樂傳播更注重有意識的傳播,主要是以學校為載體,通過音樂教育的方式向青少年一代傳播民族音樂文化知識,已經成為有意識傳播的重要途徑。例如運用民間曲調與現代作曲手法相結合編創的學堂歌曲在學校中廣為傳唱,還有的學校在音樂教育中,把傳統音樂及現代作曲家的民族音樂作品編寫進音樂教材中,這種有意識的音樂傳播方式為現代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承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為民族音樂走向世界提供了發展的契機。
二、民族音樂文化傳承與學校音樂教育的融合
民族文化是國家、民族謀求生存、促進發展的基本國策,民族文化傳承有著深遠的意義,尤其是在全面推行素質的時代背景下,民族文化已經成為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學校音樂教育中的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承,是我國民族音樂文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
(一)民族音樂作為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其融合了各種文化形式,涵蓋了人們生活與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不同的民族音樂能夠直接反應不同時代、不同地區的文化、風俗、語言、審美價值、審美觀念,民族音樂是民族精神的載體。學校教育是一個國家、地區民族音樂文化發展程度的直接體現,學校教育包含多樣的社會功能,因此,學校音樂教育為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承提供了途徑,傳承民族音樂文化是時展賦予學校音樂教育的歷史使命。學校音樂教育傳承民族音樂文化逐漸成為學校獨特的校園文化,能夠營造民族傳統文化氛圍,能夠增強學生的民族自豪感和愛國主義情懷,也能提高學生的人文素養,促進民族音樂文化的不斷發展。
(二)學校音樂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承與發展。民族音樂是學校音樂教育的寶貴資源,民族音樂在學校教育中占主體的地位,既能夠為學校音樂教育發展提供理論基礎,又能夠為學校音樂教育實踐活動提供豐富的經驗。民族音樂是學校音樂教育的基礎,有益于構建新的學校音樂教育模式,有利于學校培養以開放心態吸納人類一切優秀的多元音樂文化的高素質人才,其具有深遠的教育意義。
(三)學校的音樂教育與民族音樂文化發展是互為基礎的關系,學校音樂教師是民族音樂文化傳承的重要隊伍,在學校音樂教育過程中應堅持“我為主、外來為輔”的原則,學校教育把中國民族音樂文化放在首位,樹立華本土音樂的主體思想意識,正確看待中國音樂和西方音樂都是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學校教育作為傳承民族音樂文化重要基地,要對學生進行民族素質與民族音樂文化傳承教育,在傳承中華民族音樂文化的同時,也要從世界各國音樂中吸取營養,要培養學生具有與時俱進的思想意識,讓中國音樂教育立足于自身,更放眼世界。
三、民族音樂文化傳承在學校音樂教育中的價值
首先,學校重視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承能夠促進音樂教育的改革,打破傳統音樂教育的局限性,能夠在教育發展的新時期實現音樂課程的價值與教學目標,能夠促進學校的美育和德育。民族音樂文化傳承融入學校音樂教育中,有利于音樂課程資源的整合,拓展和豐富音樂教學的內容,開闊學生的視野,增強學生對民族音樂發展歷史的了解,使抽象的內容變得具體化、形象化,有利于學生理解和分析樂曲的不同變化,能夠讓學生在不同的民族音樂中體驗和感受民歌的不同風格,認識民歌中常見的形式,學生在民族音樂學習的過程中不僅是一種美的體驗更是精神的洗禮,同時提高了學生對祖國音樂文化的熱愛之情,又能提高學生的音樂鑒賞水平和樹立正確的審美價值觀念。
其次,學校音樂教育中重視民族音樂文化傳承是時展的必然趨勢。21世紀是政治、經濟、文化全球化的時代,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也日趨頻繁。魯迅先生在《且介亭雜文集》中說:“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弊鹬乇久褡逦幕闹匾?,保持民族文化的獨特性,才能獲得文化在世界上生存的權利,因此我國的民族音樂文化的生存與發展,首先要樹立起民族意識和民族精神,堅定弘揚民族音樂文化的基本立場,重視民族音樂文化在教育中的重要意義,才能創造與時俱進的新民族音樂文化,才能促進學校音樂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
第三,民族音樂文化具有獨特價值,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和歷史內涵,民族音樂傳承能夠為21世紀學校音樂教育體系構建打下堅實基礎。1994年在音樂教育領域對音樂教育改革提出“文化意識、文化傳承、文化發展以及文化策略”的改造建議,將豐富的民族音樂文化資源引進到學校音樂教育之中,將“民族音樂傳承與學校教育”這一理論指導學校音樂教育實踐,構建“音樂理論體系和中國音樂教育體系”以推進民族音樂教育事業的改革創新與可持續發展。
四、學校音樂教育傳承民族音樂文化的措施
民族音樂教育作為學校音樂教育的核心內容,也是我國藝術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教育中加強對學生民族音樂教育,能夠使學生加深對我國優秀的民族音樂文化藝術的理解,能夠激發學生的民族自豪感和愛國熱情,能夠提高學生的民族素質,也能提升學校音樂教育的水平,進一步促進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承。
(一)營造傳承民族音樂文化的客觀環境
1.社會環境
社會是民族音樂文化傳承的大環境,國家對民族音樂文化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國家、政府制定的相關文化政策是民族音樂文化生存的精神土壤。因此,我國政府相關部門要積極制定和完善文化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等。例如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無形文化財寶”保護法等,以及加大對非物質文化保護資金投入,如籌資建立“中國無形文化財寶博物館”等,而且政府要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文化財寶”保護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保護意識,營造一個有益于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繼承和弘揚的社會環境。
2.校園環境
學校作為民族音樂文化傳承的主要陣地,學校要加強利于文化傳承的校園環境建設,一方面,學校的領導和教師要深刻認識民族音樂文化傳承的重要意義,樹立現代的音樂教育觀念,組織適合學生發展需要的音樂教育活動,以提高音樂教育的質量,同時學校要鼓勵音樂教師進行音樂教學科研活動,促使教師創新音樂教育的方式,更好的傳承民族音樂文化,為民族音樂營造一個良好的教學氛圍。
(二)完善中國民族音樂理論體系
我國的民族音樂具有獨特的創作方法、音樂觀念、形態特征和表現形式,在美學、史學、形態學等方面已經具有獨特的理論體系。學校的音樂教學要摒棄以往的“中輕西重”、“ 技重論輕”的觀念,形成涵蓋中國傳統的語言、美學、哲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的理論,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音樂理論體系,以推動我國音樂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加強民族音樂教材的改革與課程結構優化
我國的民族音樂發展有著悠久的歷史,其涵蓋的資源也十分豐富。而學校的音樂教材是教育實施的重要載體,教材的系統化、規范化與科學化程度直接決定音樂教育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響著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承,因此,學校的民族音樂教材必須進行改革與創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可以把中國民族音樂理論成果直接轉化成學校音樂教材。另一方面,依據學校的實際發展情況編寫民族音樂教材,教材體系要依據“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的原則,在教材內容上要體現出“經典性”、“文獻性”。 民族音樂教材的改革與創新能夠使學生繼承和弘揚優秀的民族音樂文化,同時培養學生的審美文化價值觀念和審美能力。學校在設置民族音樂的課程結構時,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民族音樂概論、民族音樂學基礎、中國傳統音樂、中國樂理課、中國音樂風格課、中國音樂史、中國藝術美學課等課程,以完善中國民族音樂理論體系。
(四)加強民族音樂教育師資隊伍的建設
教師是教學活動的組織者和指導者,教師在民族音樂文化傳承占有重要的地位,首先,教師要具有多元文化知識和豐富民族文化知識,才能在音樂的審美和文化傳承教育中發揮關鍵作用,才能增進學生對民族音樂文化的了解與認同。其次,教師要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例如利用多媒體網絡,給學生介紹民族生活地域、風俗習慣、經濟形態、文化傳統,語言及民歌風格的相關知識,還可以通過播放影音資料,讓學生鑒賞民族音樂,增強學生對民族音樂的體驗和感受,養成弘揚民族音樂文化的意識。第三,教師還可以組織音樂活動,例如民族音樂歌唱、民族音樂舞蹈、民族音樂演奏為主題的活動,增強學生參與的熱情,通過組織這些豐富的音樂活動,將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民族意識、民族音樂融入學生的日常生活。
五、總結
弘揚民族音樂、傳承民族音樂文化將是學校音樂教育擔負的歷史使命。民族音樂文化的教育與傳承,能夠使學生欣賞、學唱民族音樂,吸收民族音樂的精華,更好理解民族音樂文化的內涵,能夠增強學生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民族責任感,也能促進我國民族音樂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孫磊.論學校音樂教育與我國民族音樂文化傳承[J].大家,2010,(13)
[2]吳潔.論當代教育中民族音樂的傳承和發展[D].天津師范大學:學科教學?音樂,2008,(6)
[3]范立芝.學校音樂教育與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承[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6)
[4]苗秀偉.民族音樂文化的傳承與學校音樂教育的發展[J].小作家選刊(教學交流),2011,(5)
[5]陳培剛.論我國民族音樂傳承模式的當代意義――《民族音樂文化傳承》隨感[J].人民音樂(評論版),2010,(2)
[6]楊靜.論中國民族音樂在普通高校音樂教育中的文化傳承[J].煤炭高等教育,2007,(6)
[7]王文韜 .學校教育和少數民族音樂文化的可持續發展[J].音樂探索,2007,(1)
[8]馮光鈺.民族音樂文化傳承與學校音樂教育[J].中國音樂,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