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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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

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范文1

【關鍵詞】 債券估價;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價值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對持有至到期投資定義與會計核算做出了解釋,但是涉及會計處理問題中攤余成本的計算仍然需要進一步明確,本文正是基于債券估價這個角度展開分析的。

一、債券估價

(一)債券估價的基本理論

債券是發行者為籌集資金而向債權人發行的,在約定時間內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并在到期時償還本金的一種有價證券。債券估價估計的是債券的內在價值,它是債券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到期收回的本金現值之和。典型的債券是固定利率、每年計算并支付利息、到期歸還本金。其基本模型是:

其中:V為債券價值,r為票面利率,i為貼現率(一般采用當時的市場利率或投資人要求的必要報酬率),M為面值,I為票面利息,n為債券到期前的年數。

在這個公式當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清楚,對于理解持有至到期投資會計處理非常重要,首先是r和i的差異問題。r是票面利率,它是指債券發行者預計一年內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占票面金額的比率,一般在債券契約中規定,與票面利率相對應的是市場利率i,即債券發行時,金融市場通行的利率。在多數情況下,債券的票面利率和市場利率是不一致的,正是由于這種不一致,才使得債券的內在價值和票面價值不一致,即債券的現值和債券的面值不一致。那么為什么債券的票面利率和市場利率會不一致呢?因為在現實中,債券的發行申請和實際發行之間存在一個時間差,當申請發行時往往票面利率和市場利率是相等的,這時債券的估價(或者說現值)和面值是相等的,但是,當實際發行時,已經過去了一段時間,市場利率不斷變化,而票面利率是契約中規定的,這個時候就很難保證市場利率和票面利率的一致。其次是發行價值(即債券內在價值)和面值的差異問題。當然兩者不同是由于市場利率和票面利率引起的,不過我們還要明白如何引起,如果發行價值小于面值,表明市場利率大于票面利率。市場利率在公式(1)的分母上,當和分子上的票面利率相等時,發行價值和面值相等;而分母大,分子不變,一除就會變小,所以發行價值小于面值,債權人在買債券時,需要最低獲得市場利率的報酬,而債券發行人(債務人)只能按照票面利率給予回報,在市場利率大于票面利率的情況下,顯然給債權人回報低,債券發行人為了彌補這個差額,吸引投資人(債權人),只好折價發行,即為了將來少給投資人(債權人)利息,而事先少收錢即事先付出代價。反之,如果溢價發行,則表明債券發行人為了將來多給投資人(債權人)利息,而事先獲得的補償。

(二)債券估價的計算及舉例

債券購買價格(估價)=每年的利息×年金現值系數+債券面值×復利現值系數;V=I×(P/A, i, n)+M×(P/F, i, n)

例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購入乙公司同日發行的2年期債券,面值100萬元,票面利率為4%,假設甲公司要求的必要報酬率(即市場利率)為5%,則該債券的價值為多少?

=100萬元×4%×(P/A, 5%, 2)+100萬元×(P/F, 5%, 2)

=4萬元×1.8594+100萬元×0.9070=98.1376萬元

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第一,債券的市場利率高于票面利率,是折價發行,發行價格明顯低于面值;第二,為了使投資人(債權人)獲得5%的回報,雖然每年年末給予4%利息,但是事先給予了投資人(債權人)1.8624萬元的折讓,即債券發行人事先發行時付出了100萬元-98.1376萬元=1.8624萬元的代價。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會計處理的基本理論

債券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一定的收益,同時承擔一定的風險。對債券持有者來說,購買債券后,可以定期獲得固定的利息。如果發行債券的公司不違約,由債券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該是每年的利息和債券到期時收回的本金。對于債券持有者來說,獲得的債券,會計上稱之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它有三個特點:一是到期日固定、回收額固定或可確定;二是有明確的意圖:持有至到期;三是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處理,著重于該金融資產的持有者打算“持有至到期”。未到期通常不會出售或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處理主要應解決該金融資產實際利率的計算(到期收益率)、攤余成本的確定、持有期間的收益確認以及將其處置時損益的處理。為了核算的需要,通常設置“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等科目。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主要應用在面值和實際發行價格差額的處理上,最終把票面利息調整為實際利息,使兩者在持有期結束時計算之和相等。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處理及舉例

企業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該投資的面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兩者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例2:接例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購入乙公司同日發行的兩年期債券,準備持有至到期,該債券面值100萬元,票面利率4%,實際市場利率5%(可用插值法求得),實際支付價款981 376元,每年付息一次。計算利息時采用實際利率法。

購入時: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1 000 000

貸:銀行存款981 376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18 624

2009年12月31日按實際利率確認投資收益:

實際利息收入=期初攤余成本×市場利率

=981 376×5%

=49 068.8(元)

應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1 000 000×4%

=40 000(元)

債券折價攤銷=49 068-40 000=9 068.8(元)

借:應收利息 4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9 068.8

貸:投資收益 49 068.8

分析:購入面值100萬元的債券時,實際只支付了981 376元,少付18 624元,屬折價購入,因此在后續的計量中,實際獲得利息會比應得到的利息少18 624元,少付多少,必然少得多少。通俗地講,攤余成本是攤銷余下的成本,理論上是指資產或負債初始計量成本加上后續計量過程中前期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之積,扣除前期本金收回的金額。2009年末應收利息49 068.8元,因為確實付出的是981 376元,希望獲得5%的回報,但是只能獲得40 000元,因為債券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支付利息,表面上少收到9 068.8元,其實際原因是在初始計量時少付了9 068.8元。

2010年12月31日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認投資收益。

實際利息收入=期初攤余成本×市場利率

=(981 376+49 068.8-40 000)×5%

=49 522.24(元)

應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1000 000×4%

=40 000(元)

債券折價攤銷=49 522.24-40 000

=9 522.24(元)

由于存在誤差,最后一年應將剩余折價攤銷完畢,故應攤銷18 624-9 068.8=9 555.2(元),誤差為9 555.2-9 522.24

=32.96(元)。

借:應收利息4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9 555.2

貸:投資收益 49 555.2

分析:本年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就是上期攤余成本981 376元,加上應該得到的利息49 068.8元,減去實際收回的利息40 000元,也就是到2010年末還剩下實際付出的金額(通俗講就是付出的代價還剩下多少沒有收回),這部分應按照實際市場利率獲得收益(981 376+49 068.8-40 000)×5%=49 522.24元,但按照面值只能獲得40 000元,應攤銷9 522.24元,即少收到9 522.24元,當然原因是在購入時已經提前少付出了9 522.24元,因為該債券一共兩年時間,因此對于剩余的折價應全部攤銷完畢 ,由于存在誤差,應攤銷18 624-9 068.8=9 555.2元。通過分析發現,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借貸方余額為零,投資方之前少付出的代價,正好在獲得利息的時候得到了證實,(貸方)18 624元=(借方)9 068.8元+9 555.2元。之所以出現利息攤銷這樣的問題,和會計上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原則是分不開的,這樣做使會計處理上更科學合理。

(三)結論與啟示

1.債券估價間接地告訴我們持有至到期投資會計處理中問題的出現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觀念引起的,在學習會計知識的同時,首先要搞明白問題出現的原因是什么,為什么會存在利息調整,為什么在利息調整過程中采用實際利率法正好在到期時調整完畢。其實會計處理很簡單,前提是要把這些問題都搞清楚,而不是就會計處理進行會計處理,否則學習起來就會比較吃力,進而變得似懂非懂。2.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會計處理同時,還會涉及到初始計量支付價款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利息、傭金和手續費等問題,在后續計量中還會涉及到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減值,未持有至到期發生的重分類調整,最后也可能提前處置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本文中都沒有充分的涉及,不過只要清楚了攤余成本的形成,其他問題就迎刃而解了。3.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處理是財務會計學習中的一個難點,特別是會計處理中應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債券利息的調整一直是難以理解的突出問題,而在財務學習中,這樣的問題很多,作為初學者,首先接觸到的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它的學習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其他知識的學習。4.學習持有至到期投資會計處理困難的主要理由應該是財務管理的學習滯后,其次是會計中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應用。如果明白了這兩條,持有至到期投資會計處理的學習將變得容易許多,當然在會計學習過程中還會碰到很多這樣的問題,因此,跨課程知識的融會貫通就顯得比較重要了。

【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2] 祝伯紅.新編財務管理[M].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2008.

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范文2

關鍵詞:合并財務報表;權益法;成本法;內部交易;流程

以企業集團為報告主體的合并財務報表,是會計理論與實務界的重大難題之一。如何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內部股權投資和其他內部交易①的影響,是母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關鍵問題。2014年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取消了母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下文簡稱“基于權益法”)。這意味著,可以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礎上,直接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下文簡稱“基于成本法”)。

現有的合并財務報表編制研究,主要是基于權益法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內部股權投資,并且集中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調整與抵銷處理,較少考慮企業集團的其他內部交易抵銷及遞延所得稅影響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進而對企業集團內部股權投資的調整與抵銷帶來的影響。另外,基于成本法的合并財務報表編制研究很少,考慮集團內部交易抵銷及遞延所得稅影響的研究則更少。因此,本文分別基于權益法、成本法,系統地梳理集團內部股權投資、其他內部交易的調整與抵銷,為貼近合并財務報表實務,提供可視化的編制流程。

一、集團內部股權投資的調整與抵銷

(一)基于權益法的集團內部股權投資的調整與抵銷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由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權益法核算調整后,控制權取得日后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變動及其凈損益中歸母公司享有的份額,已經全部反映在母公司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項目。所以,基于權益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需要將母公司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調整后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歸母公司享有的份額對應抵銷。而且,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需要以購買日子公司各項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及凈損益,對內部股權投資進行調整與抵銷處理。

因此,基于權益法編制不同時點的合并財務報表時,對集團內部股權投資的調整與抵銷,可以區分合并類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按其內在邏輯梳理成“基于權益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基本流程”,如下表1所示:

一般地,按照如表1所示的“流程①”―“流程②”―“流程③”―“流程④”,順序地對集團內部股權投資進行調整與抵銷處理。若該流程標示“Χ”,說明不需要編制該流程,按順序編制下一個標示“√”的流程。

例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編制控制權取得日后當年的合并財務報表時,需要先以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及凈損益(流程①),再根據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后的子公司凈損益,確認按權益法調整母公司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數額(流程②);然后,將按權益法調整后的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數額、按公允價值調整后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數額歸母公司享有的份額進行對應抵銷(流程③);最后,將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后的子公司凈利潤中歸母公司享有的投資收益、子公司利潤分配項目進行對應抵銷(流程④)。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不論編制控制權取得日合并財務報表,還是控制權取得日后當年或是連續各期的合并財務報表,都不需要按公允價值調整子公司個別財務報表(流程①,跳過),從流程②開始,直接以子公司的凈損益為基礎,確認按權益法調整母公司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數額;再順序地編制流程③、流程④,對集團內部股權投資進行對應的抵銷處理。

(二)基于成本法的集團內部股權投資的調整與抵銷

基于成本法的集團內部股權投資的調整與抵銷,是指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礎上,直接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按照企業合并的初始投資成本計價(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資時需要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除子公司分配股利外,并不反映控制權取得日后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變動及其凈損益中歸母公司享有的份額。所以,基于成本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只需抵銷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控制權取得日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歸母公司享有的份額。

因此,基于成本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主要問題是,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控制權取得日子公司所有者權益數;另一部分是控制權取得日后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數。

相較于基于權益法,基于成本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不再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權益法核算調整,因而不需要編制表1中流程②。參照上述“表1基于權益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基本流程”,梳理基于成本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基本流程,描述如下:

1.按公允價值調整子公司財務報表(同表1中流程①);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子公司,需要以購買日子公司各項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子公司,不需要此項調整。

2.抵銷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類似表1中流程③,抵銷數不同);

需要注意,基于成本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的抵銷數,不同于基于權益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的抵銷數,是將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控制權取得日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歸母公司享有的份額進行抵銷。對控制權取得日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歸母公司享有的份額,按少數股權比例調整,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權益”。

對于控制權取得日后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數:其中歸母公司享有的份額直接并入合并所有者權益,不需抵銷;不歸母公司享有的份額,應分別按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項目及少數股權比例,編制調整分錄,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權益”。具體地:按子公司本期凈損益歸少數股東享有的份額,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損益”;按控制權取得日后子公司以前年度累計凈損益歸少數股東享有的份額,調整“未分配利潤―期初”;按子公司除凈損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歸少數股東享有的份額,調整“資本公積”。

3.抵銷內部股權投資收益、子公司利潤分配(類似表1中的流程④)。

對于子公司向股東分配的股利,分別按照歸母公司、少數股東享有的份額,抵銷“投資收益”、“少數股東權益”。對于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積,由于子公司本期凈利潤中歸少數股東享有的份額已計入少數股東權益,故應按照歸少數股東享有的份額,調整“盈余公積”。

二、考慮集團其他內部交易及遞延所得稅影響的內部股權投資調整與抵銷

(一)抵銷集團其他內部交易及其遞延所得稅影響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

除內部股權投資以外,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發生內部資產購銷、債權債務、債券投資等其他內部交易時,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還涉及其他內部交易的抵銷問題。而抵銷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債券收回損益等其他內部交易及其遞延所得稅影響,都會對子公司凈損益產生調整。

1.抵銷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以及確認遞延所得稅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

對子公司存在少數股權、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向其他子公司出售資產(或提供勞務)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2014年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應按照母公司對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同時,也應當對固定資產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相關的部分進行抵銷;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同時調整所得稅費用。

因此,需要考慮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抵銷以及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而調整所得稅費用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

2.抵銷內部交易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及遞延所得稅調整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

因抵銷內部交易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內部存貨跌價準備、內部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內部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而需要調整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會對子公司的凈利潤產生調整;當內部交易中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轉回,及其導致的遞延所得稅調整,也會對子公司的凈利潤產生調整。

因此,需要考慮內部交易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及遞延所得稅調整對子公司凈損益的影響。

3.抵銷內部債券投資收回損益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

對子公司為發行方的集團內部債券投資所發生的債券收回損益(債券投資成本與發行債券賬面價值的差額),雖然會計準則暫未對此做出規定,但是依據經濟實體合并理論,應當按照母公司對發行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因此,需要考慮子公司為發行方的公司間債券投資所發生的債券收回損益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

(二)考慮集團其他內部交易及其遞延所得稅影響的內部股權投資調整與抵銷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抵銷集團其他內部交易及其遞延所得稅影響,會對子公司凈損益產生調整。由于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會進一步影響集團內部股權投資的抵銷,因此,不論是基于權益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還是直接基于成本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都應該考慮抵銷其他內部交易及其遞延所得稅影響可能對子公司凈損益產生的調整,根據調整后的子公司凈損益,對內部股權投資進行調整與抵銷。

所以,考慮集團其他內部交易及其遞延所得稅影響的內部股權投資調整與抵銷,首先對集團其他內部交易及遞延所得稅影響進行抵銷處理,并分析抵銷其他內部交易及遞延所得稅影響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然后根據調整后的子公司凈損益,對內部股權投資進行調整與抵銷處理。

因此,如果基于權益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那么,可以在“表1基于權益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基本流程”的基礎上,重新系統地梳理集團內部股權投資、其他內部交易的調整與抵銷的擴展流程,描述如下:

1.抵銷其他內部交易及其遞延所得稅影響;

2.分析抵銷其他內部交易及其遞延所得稅影響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根據調整后的子公司凈損益,對內部股權投資的調整與抵銷;

(1) 按公允價值調整子公司財務報表(基本流程①)

(2)按權益法調整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基本流程②);

(3)抵銷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基本流程③)

(4)抵銷內部股權投資收益、子公司利潤分配(基本流程④)

同樣地,如果基于成本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也需要首先對集團其他內部交易及遞延所得稅影響進行抵銷處理,并分析抵銷其他內部交易及遞延所得稅影響對子公司凈損益的調整,然后根據調整后的子公司凈損益,進行基于成本法的集團內部股權投資的調整與抵銷處理。

三、綜合案例③

2009年1月2日,利華公司支付銀行存款7740.18萬元從非關聯方購入利泉公司90%股權,并對其實施控制。利華公司收購利泉公司的股權登記簿顯示: 2009年1月2日,利泉公司的股東權益總額為8360.2萬元,其中股本為7060萬元,資本公積6萬元,盈余公積239.2萬元,未分配利潤1055萬元;2009年1月2日,利泉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為8360.2萬元,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8600.2萬元。利泉公司有一項辦公樓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為825萬元,公允價值為1065萬元,該辦公樓的剩余折舊年限為25年,其他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同。

利泉公司2009年實現凈利潤828.75萬元,利泉公司按當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未對所有者分配利潤。2009年末,利泉公司股東權益總額9188.95萬元,其中,股本7060萬元,資本公積6萬元,盈余公積322.075萬元,未分配利潤為1800.875萬元。2010年4月20日宣告每10股分派現金股利0.5元,并于2010年5月28日實際發放現金股利353萬元。利泉公司2010年實現凈利潤660.75萬元,利泉公司按當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010年末,利泉公司股東權益總額9496.7萬元,其中,股本7060萬元,資本公積6萬元,盈余公積388.15萬元,未分配利潤2042.55萬元。

其他內部交易的相關信息如下:

(一)2010年,利泉公司向利華公司賒銷存貨200萬元,其銷貨成本160萬元,利華公司當年全部未實現對外銷售;

(二)2010年,利華公司向利泉公司經營租賃轎車2輛,管理部門使用,當年租賃收入8萬元,該租賃轎車當年計提折舊6萬元,利泉公司已經以支票支付。

(三)2010年,利泉公司應收利華公司賬款為234萬元,計提壞賬準備23.4萬元。

另外,已知利華、利泉公司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假設未來期間各公司均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供暫時性差異抵扣。(詳見表2)

最后,比較基于權益法、基于成本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結果相同,其中少數股東損益63.87萬元 ,少數股東權益為970.505萬元,其他項目的合并金額也一致。

注釋:

①其他內部交易是指發生于企業集團內部除股權投資以外的內部交易,例如,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內部資產購銷,以及內部債權債務,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債券等。

②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的抵銷方法,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范文3

一、企業集團內涉及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的會計處理

集團股份支付可能同時涉及母公司職工和子公司職工,因此結算企業一般是母公司,而接受服務企業可能是子公司,也可能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其賬務處理如下:

(1)結算企業(母公司)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接受服務企業(子公司)沒有結算義務。結算企業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資本公積(按權益結算股份支付計量原則確認資本公積)”;接受服務企業借記“管理費用等”,貸記“資本公積(按權益結算股份支付計量原則確認資本公積)”。合并報表中應編制抵銷分錄:借記“資本公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合并報表中反映的是,相當于母公司授予母公司職工權益結算股份支付的結果。(2)結算企業(母公司)不是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接受服務企業(子公司)沒有結算義務。結算企業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按現金結算股份支付計量原則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接受服務企業借記“管理費用等”,貸記“資本公積(按權益結算股份支付計量原則確認資本公積)”。合并報表中應編制抵銷分錄:借記“資本公積”、“管理費用等(差額也可能在貸方)”,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合并報表中反映的是,相當于母公司授予母公司職工現金結算股份支付的結果,合并報表中最終體現的是按現金結算股份支付計量原則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和管理費用,因接受服務企業確認的管理費用是按權益結算股份支付計量原則確定的,所以合并報表中會出現差額計入管理費用。(3)結算企業和接受服務企業均為母公司,且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其本身權益工具。借記“管理費用”,貸記“資本公積(按權益結算股份支付計量原則確認資本公積)”。(4)結算企業和接受服務企業均為母公司,且不是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按現金結算股份支付計量原則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例1]甲集團由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和乙公司組成,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母公司。2009年1月1日,經股東大會批準,甲公司與甲公司50名高級管理人員和乙公司10名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股份支付協議。協議規定:①甲公司向集團60名高級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0萬份股票期權,行權條件為這些高級管理人員從授予股票期權之日起連續服務滿3年,甲集團3年平均凈利潤增長率達到12%;②符合行權條件后,每持有1股股票期權可以自2012年1月1日起1年內,以每股3元的價格購買1股甲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行權期間內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將失效。甲公司估計授予日每股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為12元。2009年至2012年,甲公司與股票期權有關的資料如下:

(1)2009年5月,甲公司自市場回購本公司股票600萬股,共支付款項4800萬元,作為庫存股待行權時使用。(2)2009年,甲公司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離開公司,乙公司無高級管理人員離開,本年甲集團凈利潤增長率為10%。該年年末,甲集團預計甲公司預計未來兩年將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離開公司,乙公司無高級管理人員離開,預計3年平均凈利潤增長率將達到12%;每股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為13元。(3)2010年,甲公司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離開公司,乙公司無高級管理人員離開,本年凈利潤增長率為14%。該年年末,甲集團預計甲公司預計未來1年將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離開公司,乙公司無高級管理人員離開,預計3年平均凈利潤增長率將達到12.5%;每股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為14元。(4)2011年,甲公司和乙公司沒有高級管理人員離開公司,本年凈利潤增長率為15%。該年年末,每股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為15元。(5)2012年3月,57名高級管理人員全部行權,甲公司共收到款項1710萬元,相關股票的變更登記手續已辦理完成。

甲集團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甲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時的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股 4800

貸:銀行存款 4800

(2)甲公司2009、2010、2011年與股份支付有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2009年應確認的費用和資本公積=(50-2-2)×10×12×1/3=1840(萬元)。

借:管理費用 184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840

2009年應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和資本公積=10×10×12×1/3=4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2010年應確認的費用和資本公積=(50-2-1-1)×10×12×2/3-1840=1840(萬元)。

借:管理費用 184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840

2010年應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和資本公積=10×10×12×1/3=4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2011年應確認的費用和資本公積=(50-2-1)×10×12-1840-1840=1960(萬元)。

借:管理費用 196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960

2011年應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和資本公積=10×10×12×1/3=4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3)乙公司2009、2010、2011年與股份支付有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2009年應確認的費用和資本公積=10×10×12×1/3=400(萬元)。

借:管理費用 4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2010年應確認的費用和資本公積=10×10×12×1/3=400(萬元)。

借:管理費用 4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2011年應確認的費用和資本公積=10×10×12×1/3=400(萬元)。

借:管理費用 4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4)甲集團2009年、2010年、2011年合并報表中與股份支付有關的抵消分錄及各年合并報表中的結果如下:

2009年抵消分錄

借:資本公積 4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400

合并報表中結果應確認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1840+400=2240(萬元)。

2010年抵消分錄

借:資本公積 4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400

合并報表中結果應確認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1840+400=2240(萬元)。

2009年抵消分錄

借:資本公積 4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400

合并報表中結果應確認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1960+400=2360(萬元)。

(5)甲公司和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行權時的相關會計分錄

甲公司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71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640

貸:庫存股 4560[4800÷60×57]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790

乙公司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00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200

二、企業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

所發行的認股權符合權益工具定義及其確認與計量規定的,應當確認為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并以發行價格減去不附認股權且其他條件相同的公司債券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計量。如果認股權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其會計處理如下:發行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付債券――面值(債券面值)”、“應付債券――利息調整(差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應付債券一級科目反映的是應付債券的公允價值。“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的發生額也可能在借方。發行債券的發行費用應計入發行債券的初始成本,反映在“應付債券――利息調整”明細科目中。期末計提利息,每期記入“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的利息費用=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每期確認的“應付利息”或“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應付債券――利息調整”,貸記“應付利息(分期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的發生額也可能在貸方。認股權證行權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應付債券到期歸還本金和利息,借記“應付債券――面值”、“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利息)”、“應付利息(分期付息債券的最后一次利息)”,貸記“銀行存款”。

[例2]甲公司有關分離交易可轉債資料如下:經批準,甲公司于2011年1月1日按面值發行分離交易可轉債,期限為5年,票面利率為2%,按年付息,每年付息日為12月31日,每張面值人民幣100元,共發行1200萬張債券。債券所附認股權證按比例向債券的認購人派發,每張債券的認購人可以獲得公司派發的15份認股權證,即認股權證數量為18000萬份。發行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的不附認股權的債券市場利率為4%。認股權證的存續期自認股權證上市之日起15個月;認股權證持有人有權在認股權證存續期最后5個交易日內行權。本次發行所附每張認股權證的認購價格為5元。甲公司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用于某基建項目,項目建設期為3年。

已知:(P/F,4%,5)=0.8219;(P/A,4%,5)=4.4518。

假定不考慮相關費用,按年確認利息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2011年1月1日發行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會計分錄如下:

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1200×100×0.8219+1200×100×2%×4.4518=109 312.32(萬元)

應確認的資本公積=1200×100-109312.32=10687.68(萬元)

借:銀行存款 120 000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10 687.68

貸:應付債券――面值 12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687.68

(2)2011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及支付利息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4372.49(109 312.32×4%)

貸:應付利息 2400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1972.49

借:應付利息 2400

貸:銀行存款 2400

(3)假定認股權證持有人于2012年3月31日全部行權,則:

甲公司收到的現金=18000×5=900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90000

貸:股本 18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72000

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范文4

優先股是相對于普通股而言的,是公司的一種股份權益形式,主要是指在利潤分紅及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于普通股。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票實際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類似舉債集資的形式。由于優先股的股息率事先設定,所以優先股的股息一般不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而增減,而且一般也不能參與公司的剩余利潤的分紅,也不享有除自身價格以外的所有者權益,如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優先股會有損失。對公司來說,由于股息相對固定,它不影響公司的利潤分配。優先股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卻可以依照優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贖回條款,由公司予以贖回,大多數優先股股票都附有贖回條款。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財產時,優先股的索償權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債權人。優先股具有似債非債、似股非股的特質。Ross(2008)認為,優先股實際上是偽裝了的債券,但其與債券最主要的差異是在確定公司應納稅收入時,優先股股利不能作為一項利息費用從而免于納稅。首先,由于優先股票股利不是發行公司必須償付的一項法定債務,所以如果公司財務狀況惡化時,這種股利可以不付,從而減輕了企業的財務負擔。其次,由于優先股票沒有規定最終到期日,所以它實質上是一種永續性借款,優先股票的收回由企業決定,企業可在有利條件下收回優先股票,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再次,從債權人的角度看,優先股屬于公司股本,財務風險小有利于維護公司的財務狀況,可以提高公司的舉債能力。第四,與普通股票相比,優先股票每股收益是固定的,只要企業凈資產收益率高于優先股票成本率,普通股票每股收益就會上升;另外,優先股票無表決權,因此不影響普通股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一般而言,優先股是投融資雙方商議并達成的一種私募股權轉讓協議。①而這個協議可以非常靈活。

二、優先股與私募股權投資的結合

優先股制度先于私募股權投資機制而存在,因其具有靈活的協議特性而逐漸引起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企業的關注。隨著優先股在私募股權交易中的運用,在優先股基礎上衍生的權利設計不斷豐富,優先股被發展成為私募股權投資交易中最佳工具之一。根據上述對優先股的分析,優先股具有分紅優先權和清算優先權的特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企業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許多創業企業可能因為各種原因無法達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預期目標,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優先股的安排,可以不受公司業績的影響獲得穩定的收益,在企業發生經營危機時,能夠先于普通股股東獲得補償。更重要的,私募股權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獲得公司分紅,通過優先分紅權的設置,可以抑制創業企業其他股東的分紅意愿,防范其短期行為,以保障創業企業快速發展進而實現私募股權利益最大化。另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使用優先股的時候,通常會在協議中附加一些其他的條款約定其享有的相關權利。這些權利的組合能夠減少委托成本,并加強對目標企業管理者的激勵。事實上,可轉換債券、普通股、優先股(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均是私募股權投資可以選用的金融工具。對于資質尚淺的創業企業來說,可轉債融資較難被投資方接受,通過債券進行融資也是不可持續的。另一方面,可轉債持有者無法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難以直接分享創業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收益,也因此可轉債的適用范圍有限。普通股是比較常用的投資工具。通過普通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既可以分享創業企業未來業績的增長,還可以參與創業企業的經營決策并控制投資風險。但其缺陷也很明顯,如果創業企業經營失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只能與創業股東一樣享有剩余財產的分配權,而這種風險的可能性是不低的。私募股權投資活動中,投資基金不會長期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也不追求固定的股息債息回報,而是堅持價值增值導向,以持股、增值、出售為策略,通過合適的渠道最終退出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優先股這種金融工具的選擇,其實是為了分散風險實現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一種安排,以期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三、私募股權投資中引入優先股的模式解析

可轉換優先股是在私募股權投資中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優先股形式,它允許優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條件下把優先股轉換成為一定數額的普通股。不完備合約是可轉換優先股被青睞的關鍵。可轉換優先股可以大大降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調查成本并簡化價格談判過程,降低企業粉飾業績的動機。在企業經營不良時,通過企業回購股票和優先股的清算來確保投資方獲得一定的紅利收益,在企業經營出色時,可以將優先股轉換成普通股并上市以獲得較好的投資回報。這對企業管理者會形成一定的壓力或激勵,使企業家盡力經營好自己的企業。私募投資的核心是收益,而不是控制。美國作為私募最活躍的市場,除了良好的法律環境以外,私募股權投資的合約藍本也更為標準化。美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合同基本上以《美國風險投資示范合同》為范本,根據交易雙方協商情況修訂而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私募股權投資中優先股的設計思路?!睹绹L險投資示范合同》是一整套的風險投資合同示范文本,由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制定,并定期據各方意見進行修訂。該套文本包括八份文件:投資條款清單;A序列優先股購買協議;公司章程;示范補償協議;投資者權利協議;管理權證書格式文本;優先購買權和共同銷售權協議;投票協議等,基本囊括了風險投資操作過程所需的全部協議文本。優先股制度安排散見于示范合同各部分,形成了對投資機構的全面保護,突出了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例如,《公司章程》中規定了風險投資機構作為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分紅優先權、清算優先權、選舉董事的投票權、因“保護性條款”產生的特定事項否決權、股份轉換權、“反稀釋”權益,以及股份贖回權等;《優先購買權和共同銷售權協議》中規定了風險投資機構的優先受讓權和共同出售權。具體條款來看,《美國風險投資示范合同》中對優先股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例如,優先清算權條款規定優先清算權分為三類:不參與經營的A序列優先股、有完全參與權的A序列優先股、附上限參與分配權的A序列優先股,三類股票在優先清算的價格和程序方面各有特點。在董事會條款中規定,經登記的優先股A序列股股東,排他地或作為單獨股東,應有選舉權N名公司董事(即A序列股董事)??梢?,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通過一攬子權利的約定來實現其相機抉擇和企業控制,以克服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道德風險。宣頔和趙美珍(2011)認為,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優先股制度安排可用公式簡要表示為:優先股權=固有權利(利潤分配優先權與剩余財產清算優先權)+相機抉擇權+創業企業特別控制權。①

四、我國私募股權投資中引入優先股的問題分析

(一)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優先股尚無明確規定由于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中缺少對優先股的明確定義,所以在我國的投資協議中優先股很少見。嚴格來講,境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工具中不存在優先股。但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私募股權投資可以在認股協議和公司章程中約定相關條款以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私募股權投資者的利益。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投融資股份認購協議中往往只能對一些優先權利進行設定,但還無法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優先股。優先股制度的優先分紅權、優先股轉普通股的機制、剩余財產優先分配權、贖回、表決權等主要條款,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適當地加以運用。例如,在優先分紅權方面,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的除外?!痹谶M行普通股融資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股東可以對分紅事先進行協議約定,規定創業股東在公司未達到業績指標時,其享受分紅的比例將受到限制。但在剩余財產優先分配權方面,由于涉及到債權人等第三方的利益,則無法通過協議安排實現。不過也有例外,即交易雙方通過把創業企業設立為中外合資企業,通過法律上的“除外”條款來達到目的。在實踐中,我國私募股權投資中優先股的安排,除了優先認購權和優先購買權等少數權利能夠得到確認以外,優先分紅權和優先清償權等關鍵權利一般無法實現,因而并不構成真正的優先股。

(二)資本市場及政策環境的制約對私募股權投資而言,退出策略是投資者在開始篩選企業時就格外關注的問題,包括上市、出讓、股票回購、賣出期權等。在國外,IPO一直是私募股權投資退出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政策上就格外限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導致國內上市門檻畸高,許多企業被迫選擇在海外上市。對此,融資企業或私募基金要么采取普通股的股權設計,要么在IPO申報前清理優先股或類似優先股的條款,否則企業將無法在A股上市。法律上對優先股定位的缺失,從而優先股的優先分紅權、優先購買權、優先清算權、贖回權等投資條款就構成了IPO的障礙。不僅如此,在國內私募股權投資中,優先股投資方式的缺失又會產生對賭協議的過度使用。從目前的監管政策來看,對賭協議的存在被認為會影響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因此公司在正式IPO之前必須將其清理。因為,由于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對賭協議在法律上被判定為無效的情形并不鮮見。然而,在海外資本市場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較少與被投資企業簽訂對賭協議。這是因為海外投資機構可以用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投資工具保障自己的利益,從而不需要使用對賭協議這種存在潛在糾紛的方式。

五、政策建議與管理應用

優先股不僅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有著獨特的功能,而且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吸引保險資金入市、完善公司股權結構、平抑二級市場等方面也有巨大的價值。因此,推出優先股是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步驟。在優先股的實現路徑上,既不宜走自上而下的方式,即從理論論證到人大立法,然后各項規則細則的制定再到進行試點和反復完善;也不能走激進的道路,用行政手段強行推開;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平行推進。

(一)在法律上確認優先股的地位。伴隨著《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證監會對《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優先股不僅已經被明確提出,還需要通過頒布相關行政法規來確立優先股的存在。之后,證監會據此再落實相關具體規定,包括優先股權利支付安排、優先股轉換條款、優先股股東特別表決權、優先股上市地點和交易方式等。同時,在相關規則和細則完善后,通過修訂《公司法》,給予優先股以明確的身份和定位。未來的《公司法》在立法理念上,應強調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減少強制性規定。只要不侵害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權利,股東應該可以自行決定公司的股權安排。

(二)給予優先股投資者稅收優惠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優先股股利從公司凈利潤中派發給投資人,不能和債券一樣在稅前抵扣。根據美國的經驗,稅收優惠對私募股權投資者選擇可轉換優先股有重要影響。公司投資者所獲得的優先股股利中有70%是可以免交所得稅的,因此公司投資者會更有動力去持有其他公司的優先股。

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范文5

關鍵詞:可交換公司債券,權益成份,負債成份

引言

中國證監會2008年10月19日日正式《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質押通過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進行融資。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可交換公司債券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在銀行信貸緊縮的背景下,對于出現暫時性經營資金短缺的上市公司股東而言,除拋售股票之外,還可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來解決資金困境。鑒于可交換債券含有認股期權,因此其發行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公司債券,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發行人的融資成本。對于對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權的股東而言,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一定期間內保留了股東對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權份額,即使在換股權行使期間,股東也并不必然減少對上市公司的股權份額。而且,可交換公司債券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在吸引新資金加入市場的同時,其事先鎖定未來換股價格的特點有利于引進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的價值投資者。

基于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本文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分別以債券發行者和投資者作為會計主體,探討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相關會計處理問題。

1 債券發行者的相關會計處理

1.1 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時的確認與計量

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確認與計量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代表發債主體承擔的到期還本付息的現時義務,應確認為“應付債券”,而權益成份代表發債主體賦予投資者的轉換權的價值,確認為“資本公積”。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要素與可轉換公司債券基本相同,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換股價格和換股比率、換股期等??山粨Q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類似,代表投資者不行使轉換權時,發債主體承擔的到期還本付息的現時義務,也應確認為“應付債券”。其計量金額為債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的沒有附帶轉換權的債券市場利率折算的現值,也稱之為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

可交換公司債券所包含的權益成份指的是,在發債主體質押的股票市價高于轉股價格的情況下,投資者通過行使轉股權能夠獲得收益的權益,由于投資者擁有這種獲得收益的權益,所以愿意以高于負債成份的價格來購買債券,投資者多支付的購買價格應確認為發債主體的權益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其計量金額為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價格減去負債成份公允價值的差額。具體見例題。

1.2 投資者行使轉換權時的會計處理

雖然可交換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非常相似,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一是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二是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在條件滿足時按照相關約定行使轉換權時,債券發行者應向行權人交付其發債時質押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信息質量要求,業務的實質其實是債券發行者以其持有的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由于投資者作為債權人只有在通過轉股會實現一定的收益時才會行使轉換權,所以這種以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的交易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疇,行權導致的金融資產轉移,按視同銷售來處理,確認投資收益。具體會計處理要視金融資產類別而定。

如果作為可交換公司債券發債主體的上市公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能夠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則其所質押的股票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如果作為發債主體的上市公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不能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鑒于我國引入可交換公司債券這一金融工具的背景,發債主體對用于質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不是短期持有隨時變現,這種情況下所質押的股票應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以下舉例說明。

例: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股東(且能夠對上市公司乙實施重大影響),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發行20000萬元,票面利率為6%,5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到期還本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甲公司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乙的3000萬股股票質押(該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為30000萬元,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24000萬元,賬面價值為27000萬元,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無利潤之外的權益變動項目)。發行一年后,投資者可按轉股價格將所持債券的面值轉換為質押的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根據《試行規定》轉股價格為質押股票在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的高者,這里假設轉股價格為10元。已知與該債券類似的不附轉換權的一般公司債券市場利率為9%。該公司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債券溢價或折價,不考慮發行費用。

1.2.1 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時的會計處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為:

200 000 000×0.6499+200 000 000×6%×3.8897=176 656 400(元)

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為:

200 000 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000

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23 343 600

貸: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 200 000 000

資本公積 23 343 600

1.2.2 確認利息及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15 899 076

貸:應付利息 12 000 000

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3 899 076

借:應付利息 12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12 000 000

1.2.3 投資者行使轉換權時:

當質押股票的市場價格高于轉股價格時,轉股對投資者有利,投資者會選擇行權。

投資者可轉換的股數為:200 000 000/10=20 000 000(股)

發債主體應按轉股數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將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與減少的長期股權投資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的損益。

借: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 200 000 000

資本公積 23 343 600

貸: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9 444 524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60 000 000(24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損益調整

20 000 000(30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投資收益  23 899 076

需要說明的是,若發債主體對上市公司的投資能夠實施控制,對長期股權投資采取成本法核算時,若投資者行權規模較大,導致行權后因股權轉讓使發債主體不能實施控制轉為權益法核算時,發債主體還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進行核算。

若上例中,甲公司對上市公司乙無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則投資者行權時,甲公司的處理還需要考慮,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投資收益。

2 債券投資者的相關會計處理

投資者購買的可交換公司債券屬于固定收益類證券,而且投資者持有該債券的目的通常是期望通過行使轉換權獲得收益,根據發債主體規定的轉股條件,投資者通過轉股獲得的股數是可以確定的,因此,投資者投資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分類條件。

如果轉換期內,發債主體質押的股票的市場價格低于行權價格,導致行權不利時,發債主體可能會賦予投資者回售的權力。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于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行方贖回的債務工具投資,投資者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這時應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者行權購股時是將債券投資轉為股票投資的交易。根據轉股后對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目的的不同,可以將其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投資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

參考文獻:

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范文6

一、關于定義:

新準則規定:“合并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或主體,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p>

而《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規定“凡設立于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p>

可見新準則無論在報表的編制范圍上還是在反映的內容上都有所變化,尤其是增加了合并現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編制,使得合并報表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

二、關于合并理論

新準則中合并理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改為側重經濟實體理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于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即少數股東權益包含在合并所有者權益總額內。

2、子公司當期凈損益中屬于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并利潤表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說明合并凈利潤包括少數股東損益,合并凈利潤減去少數股東損益為母公司享有的部分。

3、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所包含的末實現內部銷售損益應當抵銷。可以理解為全額抵銷末實現內部銷售損益,而非像母公司理論按比例抵銷。

4、在購買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差額,應當在商譽項目列示,但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享有的部分。

5、子公司凈資產增值,歸合并主體所有,即全額確認。

6、少數股東權益,在同一控制下按帳面價值計,屬于母公司理論;在非同一控制下按公允價值計,但不包括商譽中的部分,這種做法屬于修正的母公司理論。

可見在合并報表的這些主要項目上,大部分運用的是經濟主體理論,而像商譽的確認和少數股東權益的計價方法是經濟實體理論與母公司理論的結合,即修正的母公司理論,體現出母公司理論與經濟實體理論的日趨融合,這也是國際合并理論的發展趨勢。

三、關于合并報表編制方法

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將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范圍。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而按《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要求,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必須使用權益法,將子公司凈資產變動對于母公司相關項目的影響在“長期股權投資”帳戶中反映出來。

新準則的這種做法可以簡化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日常核算,而且提供的獨立財務報表具有相關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再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調整項目比較集中。

四、關于合并商譽、股權投資差額、合并價差

我國合并報表與國際合并報表之間存在著一個顯著的區別,即不確認合并商譽,而以“合并價差”代替。如《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要求“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相抵銷時發生的合并價差,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以“合并價差”在長期投資項目中單獨反映?!逼渲小昂喜r差”是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成本(或購買成本)與子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它由三部分組成:子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母公司投資成本超過所投資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即合并商譽);企業集團內部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數額相互抵銷的差額。

并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規定,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股權投資差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借差按一定攤銷期限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投資收益,未攤銷余額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列作合并價差的組成部分,而貸差計入資本公積。

可見合并價差是報表項目,并非帳戶,因為它不代表任何經濟含義,僅僅是每年編制合并報表時用以平衡報表左右金額的一個軋差數,一般不進行攤銷;而股權投資差額是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時產生的,但又不作為報表項目(編制合并報表時未攤銷余額進入合并價差項目)。這樣在合并報表的編制中,實際上涉及到了三個概念,即合并商譽、股權投資差額、合并價差,而這三個概念內容相互交叉,同時并存,而且合并報表編制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都可能被作為合并價差處理,其包含的內容十分復雜,成了一個大雜燴,導致合并報表項目難以理解,分析起來十分困難,而且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國際會計準則一般將購買成本與取得該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它不包括子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需進行系統攤銷或進行減值測試,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數額相互抵銷的差額,國際會計準則作為推定損益將其計入合并損益,在合并損益表中列示在新準則中規定“在購買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差額,應當在商譽項目列示,商譽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經減值測試后的金額列示?!倍乙幎ā?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相互抵銷后,產生的差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項目?!?/p>

另外新投資準則規定“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p>

由此可見本次準則修訂對于我國合并報表中存在的問題非常重視,結合國際發展趨勢,確認合并商譽,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和合并價差,使得前述三個概念并存的問題得以解決,并更加規范。

五、關于合并范圍

合并范圍是合并報表相關項目金額準確與否的關鍵因素,在新準則中強調實質性控制,(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規定母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并范圍,而不一定考慮股權比例;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并范圍。

具體規定為:1、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2、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①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②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③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④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經對比可以看出,無論在文字表述方面還是在具體規定方面新準則都更趨向于科學和規范,這些變革,將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操縱合并利潤的現象。

另外對新準則在應用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在確認合并報表范圍時要強調實質控制,應以質量標準為主,并輔以數量標準,并且兩個標準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運用:

①對于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超過50%的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采用數量標準確認,但還需要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防止將名義子公司納入合并報表以粉飾報表的現象發生;

②對于投資企業未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超過50%以上的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包括間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質量標準確認。即控制應該是指實際意義上的控制,而不是僅僅法律形式上的控制。在某種情況下,雖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權,但根據公司章程或其他協議合同規定,可能這一方并沒有實際的控制權,這時就不應該合并會計報表;相反情況下,雖然某一方沒有控股權,但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投資對象具有實際的控制權且能取得相應的控制利益,這時也應該合并會計報表。這樣既可以避免混淆數量標準和質量標準,也有利于正確確定合并范圍。

(2)新準則規定“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時不應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筆者認為應增加對這一條款適用的詳細說明及要求,這樣可以減少人為操縱的可能性,提高信息的可信性。如在報表附注中,對不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充分披露,并對應披露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中未納入合并范圍子公司的投資記賬方法,及賬面投資額。防止母公司一方面用成本法對子公司“投資”計價,另一方面又將這些經營不善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圍之外,致使合并報表虛計“投資”。

(3)對“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并范圍”的規定,需要具體分析,并區別對待,主要看該公司有沒有處置企業和清算的意圖,如沒有,應將其納入合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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