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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1
關鍵詞:地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U231+.3 文獻標識碼:A
一、地鐵工程建設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
(一)創造條件,推行公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是招標效果最好的招標方式,然而實行公開招標需要有發育的市場作基礎。以廣州地鐵二號線為例,為最大限度地推行公開招標,在廣州地鐵二號線建設中進行了培育市場的探索和實踐,二號線盾構施工法隧道施工項目在招標時國內僅有3家有地鐵盾構施工經驗的承包商,在國內難以形成競爭局面,因此采取了培育市場作對策,一方面降低投標的準入條件,有類似經驗、有實力和技術儲備雄厚的隊伍均允許投標;另一方面明確新線建設中區間隧道將擴大盾構法施工的范圍,讓潛在投標人看到盾構市場前景,增強其參與投標的積極性。通過有效的市場發動,招標時每個標段有6家投標人參與競爭,形成了較好的市場競爭局面,中標價比一號線有大幅度降低,單延米造價降低40%以上。中標單位雖未有地鐵盾構施工經驗,但均有雄厚的技術基礎和儲備,都順利按合同完成項目施工。二號線的實踐為后續的新線建設打下良好的基礎,在三號線的盾構招標中有更多的投標人參與競爭,工程造價得到進一步降低。
(二)決定地鐵工程合同管理模式
地鐵工程項目的特點、工程管理人員水平、建設管理單位所處的環境以及組織目標決定地鐵工程合同管理模式。我國地鐵修建時間晚,地鐵工程的工期、質量以及成本管理尚未形成系統理論與方法。地鐵建設管理單位的當前管理策略更適宜定位于穩健與效率兼顧,不斷提升專業管理水平,為今后的高效項目管理打好基礎,為培養高素質、復合型項目管理人員做好鋪墊?;谝陨峡紤],對于當前中國地鐵工程合同管理組織模式來說,矩陣式組織模式是最佳選擇。
矩陣式組織模式是指項目的工期與質量管理、合同商務管理、預算成本管理分別由三個不同部門負責,其中以進行工期與質量管理的工程管理部門為主,合同商務管理部門與預算成本管理部門提供專業支持與服務。
矩陣式項目管理組織模式的優點是:(1)通過合同商務管理與預算成本管理部門人員介入,形成管理權力的分散與制衡,降低了管理人員腐敗的風險。(2)合同商務管理與預算成本管理部門通過共享管理資源,降低管理成本。(3)通過合同、預算兩個職能部門內部人員的互動、溝通,經驗共享,能夠積累與不斷提升整個建設管理單位的合同商務管理、預算成本管理水平。(4)對于合同變更和其他糾紛,能夠比較快做出反應,同時確保同一類合同變更在同類項目不同承包商之間處理的一致性。(5)對復雜、系統的地鐵工程項目,集中式的合同管理更易于處理相互關聯的不同項目之間的接口。
采用這種模式,建設單位需要做到的是:如何界定合同管理過程中各部門職責,確保部門之間界面清晰,減少部門之間沖突,使項目管理效率受到最小程度的影響。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綜合管理手段,合同管理在該模式的恰當運用中直接關系到工程項目管理的成功與否。
(三)建章立制,把好合同審查關,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
首先,從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地鐵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合同會簽和審批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等,并設置了清晰的合同審批流程、支付審批流程,明確合同審批過程的責任。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守住了開始和結束這兩個最為重要的責任關口,杜絕了許多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四)建立合同實施跟蹤制度,強化合同動態管理
結合項目多,不易掌握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部門合同實施跟蹤表,表中包括合同編號、項目名稱、負責人、合同計劃進度、實際進度、存在問題及對策、應否付款等內容,由項目綜合管理人員根據每個項目的合同內容、對合同實際實施情況、實施效果等定期進行動態跟蹤統計,及時發現合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有可能對實施效果造成影響的因素,并抓緊采取措施進行糾正,使合同實施整個過程都處于有效可控狀態。
二、地鐵工程施工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
(一)投標階段合同管理
1、資格預審階段
能否通過資格預審是承包商能否參與投標的第一關,承包商申報資格預審時應注意積累資料與搜索信息,如發現合適的項目,應及早動手作資格預審準備,并應及早針對此類項目的一般資格預審要求,參照一般的資格預審評分辦法(如亞洲開發銀行的辦法)給自己公司評分,這樣可以提前發現問題、研究對策。做好遞交資格預審表后的跟蹤工作,可通過人或當地聯營體伙伴公司跟蹤,特大項目還可依靠大使館的力量跟蹤,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補充資料。資格預審時,對如果投標中標后要采取的措施(如派往工地的管理人員、投入的施工機械等)能達到要求即可,不宜作過高、過多、不切實際的承諾。
2、投標報價階段
(1)要設立專門的小組仔細研究招標文件中技術規范及圖紙等方面的技術問題,包括業主提供的原始技術資料、數據是否夠用,是否正確,技術要求是否合理,本公司的技術水平能否滿足要求,有哪些技術方面的風險等。據之才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施工規劃和施工方法。
(2)注重施工合同條款分析
在地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面臨的各類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有些甚至無法避免。開展施工合同條款分析的目的是研究如何降低風險程度或規避風險,以減少風險損失。目前在施工處于市場弱勢地位的背景下,開展合同條款分析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合同示范文本和所簽訂合同文本作對比,即可發現它缺少或遺漏哪些必需的條款。分析評價每一合同條款執行的法律后果,找出隱含哪些風險,才能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3)投標時要有專人或聘請當地律師研究項目所在國有關法律,如合同法、稅法、海關法、勞務法、外匯管理法、仲裁法等。這不但對確定合理的投標報價很重要,也為以后的合同實施(包括索賠)打下基礎。
(4)投標報價時一般不能投“賠本標”,不能隨意設想“靠低價中標、靠索賠賺錢”。
(5)投標時一定要有物資管理專家參加。因為一個工程項目中,物資采購占費用的很大份額,物資管理專家參加可保證物資的供應并在物資采購這一重要環節中大量節約成本提高效益。
(6)如未中標,及時索回投標保證。
(二)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
在充滿風險的地鐵工程的建設市場中,施工合同索賠是施工方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索賠不僅僅是要求賠償,也是施工方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是一種以法律和合同為依據的、合情合理的行為。要更好地防范施工合同風險,施工方就必須改變“不懂索賠、不敢索賠、不會索賠”的現狀,在工程施工中加強施工索賠管理,用索賠來彌補或減少施工方的損失。
(三)及時總結合同履行的成效
地鐵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較偏重于經驗,只有不斷總結經驗,才能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在施工合同執行后將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利弊、得失、經驗、教訓一并進行總結,形成施工合同履行成效書面總結與評價,為以后的施工合同管理提供借鑒。應該看到在工程實踐中,施工方往往對此項工作不夠重視,或者尚未有意識地、有組織地進行此項工作。如果能將其納入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對防范施工合同風險將有積極作用。
結束語
地鐵企業無論是建設方還是施工方都應充分重視合同管理,建立科學、規范的合同管理制度,為地鐵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可靠保障。
參考文獻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2
為加強本市內銷商品房的售后管理,維護開發企業、產權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從即日起開展內銷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核準工作。現具體通知如下,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一、開發企業出售內銷商品房必須制訂公約。公約應包含《內銷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基本內容》(見附件)中所列示的內容。
二、開發企業在辦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應向市房地局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提交公約文本三份。經審核同意后,由市房地局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發給書面通知。
修改已經核準的公約,應重新核準。
三、開發企業在出售內銷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提供經核準的公約。購房人在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或《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時,應書面承諾遵守公約。
四、未辦理公約核準手續的開發企業,應在本通知后三個月內到市房地局住小區管理辦公室補辦核準手續。
附件:內銷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基本內容
關于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座落、四至、建筑面積、用途。
*物業的合法證明文件,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
*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的基本情況及明細。
關于公約涉及的各主體基本情況*開發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情況等。
*產權人:擁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前由開發企業指定,管委會成立后由管委會選聘;
具有《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
關于一般規定*公約的效力:及于開發企業、產權人和物業管理企業。
*適用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有關政策以及北京市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政策。
*生效日期:自市房地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公約的解釋與修改:
解釋權:管委會擁有對公約的解釋權,但在管委會成立前,由開發企業解釋。
修改權:管委會成立前,不得對已核準的公約進行修改;管委會成立后,可由管委會根據產權人大會決議對公約進行修改。
公約及其修改版本,須經市房地局核準。
關于產權人權利義務*依法對其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依法使用共用設備、共用部位、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
*有權要求召開、參加產權人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有權向管委會、物業管理企業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投訴。
*執行產權人大會及管委會決議。
*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和本公約規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
*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
*出租、轉讓所擁有的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保證承租方和受讓方遵守本公約及物業管理規定。
關于產權人大會及管委會*產權人大會和管委會的組織及其職責,應符合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號及其它有關文件的規定。
關于開發企業權利義務*開發企業對其擁有的物業,享有與其他產權人同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管委會成立前,開發企業有權直接或指定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管理,并依法制定公約和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開發企業直接對物業進行管理的,有權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
*組織籌建管委會。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對物業進行管理、維護和修繕。
*制訂物業的管理規章制度。
*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
*建立物業管理收支帳目,定期向產權人公布,接受管委會查詢。
關于房屋使用、管理、維修*有關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具體內容,由開發企業按政府有關規定和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制訂。
關于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標準的制訂及收取辦法應執行政府有關文件規定。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須按政府規定制訂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的測算辦法和收取辦法。出售現房時,須向購房人明示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3
關鍵詞:FIDIC《施工合同條件》,合同管理,業主索賠,默示條款
引言
FIDIC合同條件屬英法法律體系下的合同范本,被廣泛運用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合同談判、以及各類合同的對比分析中,長期而復雜的國際工程項目實踐證明,它所具有的國際性、通用性及權威性使其成為國際上公認的典型的合同條件之一。本文將從業主索賠管理的角度,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下,重點對合同默示條款在索賠管理中的具體應用進行分析研究,為業主在預防索賠和處理索賠上提供合同依據及解釋。
1 默示條款
合同條款是體現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愿的,它規定了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內容、范圍,以語言文字及圖表為其表現方式的構成合同文本的基本單位[[[] 胡林龍.合同條款初探[J].河北法學,2004,(3):13-15 ]]。合同條款可以按照它具體的表現形式分為:明示條款和默示條款。
默示條款指的是,合同條件中盡管沒有明確說明索賠相關的權利和內容,但能夠按照邏輯、慣例推定出引申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并聯系相關明示條款確定索賠內容的合同基本單位[[[] 楊宇,謝琳琳.略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承包商合同默示義務條款[J].企業經營管理,2007,(11):110-113]]。
2 默示條款與合同解釋
合同解釋,指的是對于合同內容的含義的理解、探討。默示條款與合同解釋的關系: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客體。不同場合發生的爭議,需要合同解釋的客體也不盡相同:
① 在猶豫合同語言文字的表達模棱兩可導致爭議的場合,合同解釋的客體也就是引起爭議的條款內容本身;
② 在合同語言與合同雙方其中一方的真實意愿不符時,解讀該方當事人內心真意即成為合同解釋的任務;
③ 在因欠條款缺失,而導致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模糊時,合同解釋的重點客體是補充漏訂的合同條款;
④ 在條款內容違反法律要求,而需要變更合同、并修訂規則的場合,不適法的條款內容即是合同解釋的客體。
默示條款之所以成為合同解釋的重要客體,是因為其目的主要是通過對默示條款的解釋而實現。
默示條款的合同解釋也有其獨成一派的特點:
① 填補合同的漏洞,是默示條款解釋的核心目的
② 默示條款的解釋,主要是對默示條款適用范圍的解釋,而非其內容
3 默示條款與業主索賠管理
3.1 業主索賠管理
業主索賠行為的目的,實質上有兩個方面:
① 部分或全部駁回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②利用合同條款自己的各項權利,爭取自己的利益。
基于以往的研究及實踐,甲方的索賠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可以從三方面分析:積極防御、合理反駁、主動索賠[[[] 劉松,范海平.業主在工程建設中如何防范索賠和進行反索賠[J],江蘇水利,2002,(3): 27-28.]]。
在處理工程索賠事件時,業主應該遵循的原則包括:
① 時間限制的原則
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對于承包商在索賠的事件第一次發生之后28天之內,應通知工程師其索賠的意向,同時交一份索賠意向的副本給業主這一規定而言的[[[] 張水波,何伯森.FIDIC新版合同條件導讀與解析[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
② 引用證明的原則
依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對于承包商所提出的每一項的索賠都必須伴隨著充分的、合理的證明的材料,從而表明承包商對該項費用具有索賠的資格,且數額的計算的方法和過程準確、合理這一規定而言的[[[] 宋宗宇.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M],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07.]]。
③ 初始延誤的原則
索賠事件的責任屬于先者承擔索賠責任一方的原則[[[] 趙浩.建設工程索賠理論與務實[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6.
作者簡介: 張濤 男 1970年9月 工程碩士土建工程
]]。
④ 風險共擔的原則
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對于對外界的風險分配相對地合理這一規定而言的,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是合同風險分配特點的具體體現[6]。
⑤ 賠付實際損失的原則
施工過程中,某工作出現了影響一方的利益或造成一方的損失的情況時,需要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失對其進行費用、工期的補償[6]。
3.2 業主預防、反駁及主動索賠構成
據第 20.1款做出的規定,及違約損害賠償的有關理論,業主可以得出和承包商類似的索賠內容,這部分內容主要應由三部分構成:工期――Time、費用――Cost和利潤――Profit,分別以它們的首字母T、C和P表示。但業主索賠中工期和利潤的索賠并不常見,多數索賠僅僅圍繞費用進行。
4 FIDIC《施工合同條件》通用條款中的默示條款
4.1屬于承包商責任默示條款分析
承包商義務條款,是指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內容,其主要義務歸承包商所有,一旦在該內容中出現可能引起費用及工期增加的事件,其主要的責任應由承包商自行承擔。若發生的工程事件對業主的利益造成損失,則業主可以據此條款及其解釋,主動地對承包商提出索賠。
① 第1.11款【承包商的一般義務】
此條款是對承包商義務的總體明確。此條款沒明確固定賠付內容,但發包商可根據實際工程中的具體情況,利用此條款避免現場作業中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穩定和安全等方面受到的損害或損失。
【索賠內容】:費用C
② 第4.18款【環境保護】
此條款中規定的內容是建設要求對環境保護的具體體現,如若建設過程對當地生態自然環境造成了污染,因而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甚至責令停工整頓造成工期的延長,則這部分增加的費用及工期由承包商自行承擔,不得向業主要求不合理的費用及工期補償;如若由于承包商的環境污染等原因導致業主的利益受到損失,業主有權就相關實際發生的費用向承包商進行主動索賠。
【索賠內容】:費用C
③ 第5.4款【付款證據】
此條款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業主指定分包商能夠及時獲得工程項目款額的支付,承包商如無故扣留或者拒絕支付,業主則有權直接向其制定分包商支付工程項目款,而后向承包商索要此筆付款金額,承包商應合理歸還。
【索賠內容】:費用C
④ 第9.2款【延誤的檢驗】
此條款規定承包商有執行竣工試驗的義務,若未能合理地履行此項義務,業主有代替其履行義務的權利,承包商若不在場,需要無條件接受業主的試驗行為并為此承擔相應的風險,且要支付給業主額外的支出,這部分可以作為業主方的主動索賠處理。
【索賠內容】:費用C
⑤ 第11.11款【現場清理】
承包商未能遵守此款內容規定時,業主清理完工項目場地而發生的增加的費用,應全部由施工方承擔,業主可以對此內容主動提出索賠,索賠內容主要為額外發生的費用。
【索賠內容】:費用C
⑥ 第13.7款【法規變化引起的調整】
此條款有兩方面的理解:一、如法規變化引起的價格變化讓承包商獲利,對業主而言就相當于多支付了款項,可合理要求退還已經支付多出的部分款項;二、如法規變化引起的價格變化導致承包商利益受損,承包商可能提出索賠,業主要及時地核實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端。
【索賠內容】:費用C
⑦ 第15.2款【業主終止】
此條款規定了哪種情況下業主有權終止合同關系,但要明確,即使業主終止了合同關系,仍然擁有向承包商索要損害賠償的權利,承包商不能夠開脫相應的責任。
【索賠內容】:費用C
⑧ 第17.1款【保障】
該條款明確了承包商有著保障和保護業主及業主方人員人身安全的義務,任何己方行為對其造成傷害,業主都有權據此條款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
【索賠內容】:費用C
4.2屬于業主方責任的默示條款分析
業主責任條款,是指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內容,其主要義務責任歸業主所有,一旦在該內容中出現可能引起費用或工期或利潤增加的事件,其主要的責任應由業主承擔。若發生的工程事件對承包商的利益造成損失或傷害,則承包商可以據此類條款及其解釋,業主應在這部分做好預防及合理反駁。
① 第1.3款【通信交流】
此條款規定了業主需按時辦理批準同意函等相關文件的義務。如業主或工程師無理地扣壓或拖延某項應其頒發的批準、證書、同意及決定等行為,導致承包商工期、費用以及可能擁有的利潤損失,則承包商可以對業主方提出索賠要求。
【索賠內容】:工期T+費用C+利潤P
② 第1.10款【業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此條款規定了業主有尊重承包商方知識產權的義務。業主擅自處理承包商產權的文件及資料,而對其造成了經濟及時間上的損害,承包商有權據此對業主方提出索賠要求。
【索賠內容】:費用C+利潤P
③ 第1.13款【遵守法律】
此條款規定了雙方就遵循項目所在地法律的義務。如果是由于合同文本與項目所在地的法律相左造成的變更,且對承包商方造成了費用、工期及可能的利潤損失,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方進行索賠。
【索賠內容】:工期T+費用C+利潤P
④ 第4.2款【履約保證】
此條款規定了業主索賠不得超出承包商的義務范圍。如業主對于無權索賠的情況提出了索賠,導致承包商增加了費用開支,則承包商有權拒絕支付或提出相應的費用索賠要求。
【索賠內容】:費用C
⑤ 第4.10款【現場數據】
該條款對業主保管及與承包商交接現場數據資料的義務。倘若業主提交的現場數據有錯誤或缺失,承包商可以據此條款提出索賠申請。然而此索賠要求應考慮到范圍,此范圍是指在提交投標書之前,承包商對于現場環境、周圍環境、以及上述數據和其它資料已經檢查和核實。超越了上述范圍,承包商對業主的索賠要求將屬于不合理索賠,業主有權不予受理。
【索賠內容】:工期T+費用C+利潤P
⑥ 第8.3款【進度計劃】
該條款規定了一般工程變更發生時工程師的權利與責任,以及承包商的建議權利。一旦未來事件發生了,工程師可以依據承包商提出的建議,調整項目的進度計劃,造成的工期延長還有費用延長不屬于承包商的責任。
【索賠內容】:工期T+費用C+利潤P
⑦ 第9.2款【檢驗延誤】
該條款對于業主履行竣工檢驗的合同義務給予了規定。業主不合理地延長竣工的檢驗或者拒絕竣工檢驗給承包商帶來損失,承包商可以結合7.4款或10.3款的規定,對業主提出賠償其損失。
【索賠內容】:工期T+費用C+利潤P
⑧ 第11.8款【承包商的檢查】
該條款對工程師檢查發生的額外工作的責任給出了規定。工程師堅持檢查缺陷,而產生缺陷的原因并非承包商的責任,承包商可以對工程師要求調查缺陷原因的費用提出索賠,業主對此費用及利潤有責任。
【索賠內容】:費用C+利潤P
⑨ 第12.4款【刪減】
該部分規定了承包商擁有工程量刪減導致的費用補償的權利。工程量的刪減被通知后如果對承包商造成了利益損害,業主及工程師對此有責任,承包商可提出費用索賠。
【索賠內容】:費用C
⑩ 第13.1款【變更權】
該條款對于工程師的變更權利實行了時間限制,并暗示變更費用屬于業主及工程師的責任。工程師在頒布證書前都能夠提出異議,但該異議如果構成工程變更,責任就應屬于業主及工程師,承包商在變更中額外的耗費和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
【索賠內容】:工期T+費用C+利潤P
第14.8款【延誤的支付】
該條款對承包商在業主延誤支付的情況實施了保護和保障。支付延誤的產生一般歸咎于業主或者工程師。對于這兩種原因引起的支付延遲,不論誰的責任,承包商都可據此款向業主提出索賠。
【索賠內容】:費用C
第15.5款【業主終止的權利】
此條款對于業主的終止權利實施了一定程度限制。制訂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及時終止一個沒有商業前途的項目,并非是給予業主隨時終止合同的權利,業主不能任意更換既定的承包商。承包商可按照16.3款及19.6款的規定在業主不合理的終止后提出索賠。
【索賠內容】:費用C
第16.4款【終止時的支付】
此條款是繼16.2款之后對業主履行其賠付義務的規定。16.2款的規定用于判定責任是否屬于業主方,如果終止合同其責在業主,承包商的損失費用及利潤就應由業主承擔。
【索賠內容】:費用C+利潤P
第17.1款【保障】
該條款規定了業主對承包商的保障義務。對于條款中進行說明了的內容,如業主在這些義務上沒能盡到對承包商的保障和保護之責,業主應在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后給予其相應的費用賠償。
【索賠內容】:費用C
第17.5款【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
此條款規定了業主有尊重知識產權及工業產權的義務,防止由自己的過失導致施工方受到與之相關的侵權指控。如果導致承包商受到侵權指控的原因屬于甲方責任,則由所述情況導致的費用損失,承包商可以對甲方提出索賠要求。
【索賠內容】:費用C
第19.7款【根據法律解除履約】
此條款規定了滿足雙方解約條件的情況,并明確了業主期間相關的責任義務。如解除履約對承包商造成了損害,而解約的原因屬于上述情況,則承包商可對業主提出損害費用的賠償。
【索賠內容】:費用C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4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的標定地價的10%交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標定地價明確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3%交納。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房辦理產權登記。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讓金依法上交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已購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專項用于住房補貼。其中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原產權單位;屬事業單位的,全額返還原產權單位。
四、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屬于規定標準面積內的部分,其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扣除歸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屬于超標面積部分,其售價扣除售房職工支付的購買超標面積的房價款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五、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由購房人按第二條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歸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可申請返還其夫婦雙方應得的住房補貼,返還額不超過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過職工應得的住房補貼。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5
現將《北京市地方企業1999年工資指導線執行情況及處理意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資指導線是政府調控工資增長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加強工資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政府運用工資指導線,對國有企業及其他各類企業的工資分配進行指導與調控,使企業工資增長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各級主管部門一定要重視此項工作,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指導,要定期對企業工資增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發現問題及時預警、糾正,確保企業職工平均工資適度增長,使工資指導線發揮其對企業工資增長的宏觀調控作用。
北京市地方企業1999年工資指導線執行情況及處理意見
我市從1997年建立了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每年向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線后,我們定期對年度和上半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超過預警線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預警通知,提醒企業合理調整工資增長速度,保證全年實發平均工資不超過預警線。
通過對企業工資指導線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工資宏觀指導體系,結合對企業人工成本狀況的監控等其它措施,使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適度,初步實現了政府通過工資指導線制度正確引導企業工資合理增長的目的,為逐步實現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建立與現代企業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積極創造條件。
一、1999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實施情況
(一)根據統計資料:1999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13778元,同比增長12.2%,略高于當年指導線的基準線(1999年工資指導線基準線為9%),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工資增長11.5%;地方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11907元,同比增長8.3%,低于基準線水平(9%),實際工資增長7.7%,略高于我市“九五”計劃中企業職工實際平均工資每年增長3~5%的水平;地方企業中,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10967元,同比增長6.1%,地方國有企業職工實際平均工資擺脫了上年負增長的狀況(-1.5%),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為5.5%,基本符合我市“九五”計劃的要求。反映出政府進一步實施擴大內需、刺激消費的政策和國民經濟穩步增長,國有工業企業改革、改制的工作以及實行行業扭虧的措施取得進展,使大部分企業具備了一定增資條件。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1999年第3季度對上半年實發平均工資增長已經超過上線(預警線)14%的393戶地方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了預警通知,引起了大部分主管部門的重視,加強了對所屬企業工資增長的動態監測。大部分被預警企業也能夠認真對待,結合本企業實現利稅、勞動生產率、工資利稅率、資本收益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人工成本狀況等主要經濟指標情況,及時調整工資分配方案,控制工資發放水平,保持年度工資增長在工資指導線上線規定的幅度。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京勞社資發〔1999〕11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對上年停產、半停產并且工資水平較低或近幾年經濟效益持續增長,工資水平增速較低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今年經濟效益增幅較大,擬適當提高工資水平而造成工資增幅較大時,要經過報批。多數單位對實施工資指導線工作非常重視,根據企業實際情況,1999年第四季度及時提出了申請,我們認真審核上報企業的綜合情況,對17個單位的79戶企業給予了批復。但是,也有個別單位的少數企業,未提出申請,從全年情況看,全市仍有54戶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超過上線(預警線),其中你單位有企業××戶,(名單附后)。
(四)根據1998年企業工資總額與效益年報數據,結合1999年企業人工成本報表,發現部分企業報表數據存在嚴重的錯漏報問題。
二、處理意見
(一)對于未經審批,實發平均工資增長率突破上線(預警線)的54戶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根據京勞社資發〔1999〕11號文件精神,進行通報。對其中工資水平偏高、增速較快、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果較差的企業,將列為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大檢點抽查單位,抽查工作另行部署。
工地施工管理合同范文6
經第25次市長辦公會議批準,現將市房地局《關于對依法征用、劃撥、出讓后的閑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關于對依法征用、劃撥、出讓后的閑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的意見(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文為加強對本市建設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頓,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依法處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日前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規定期限開發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閑置土地的認定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開發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征用集體土地和存量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征用的集體土地,全部或部分征而未用,自政府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滿1年的;或實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后,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二)劃撥的國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撥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的;或實施地上物拆遷后,未動工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它閑置土地。
二、關于閑置土地的處理
(一)對閑置期不滿2年的,征收土地閑置費用,并限期開發建設。
新征集體土地閑置的,每年征收相當于同類土地年產值5倍的土地荒蕪費;出讓土地閑置的,每年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15%的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由用地單位按月交納,逾期不交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直至動工開發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閑置費由原土地審批部門收取。屬于市房地局收取的,市房地局也可以委托區、縣房地局代收。土地閑置費收取后,全額上交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局。
(二)依法認定閑置期滿2年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閑置期滿2年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無償收回。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后,對其地上物、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閑置期滿2年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無償收回。受讓方對土地有其他投入的,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后,給予適當補償。
(三)閑置土地的具體處理辦法。
1.以征收土地閑置費并限期開發建設方式處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繳納土地閑置費(荒蕪費)通知書》,并商有關部門核發《限期動工開發通知書》,用地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并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
2.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處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撤銷用地批文,收回《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廢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土地管理部門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撤銷相應的批準文件。
三、關于閑置土地的利用閑置土地使用權收回后,土地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計劃,經市政府批準,按下列辦法利用:
(一)對具備出讓條件的,由原土地審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出讓。對條件成熟的,應實行招標、拍賣。
(二)對暫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可安排臨時用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可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其他新征土地也應盡可能繼續耕種、復耕;未拆遷用地,應維持現狀使用。
(三)臨時使用的閑置土地,經市政府批準,重新安排建設項目或出讓時,其臨時用地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并無償交回,市、區縣政府及新的用地單位對臨時用地使用者不作補償。
四、關于閑置存量自有用地的處理和利用原用地單位以存量自有劃撥土地與他人聯合開發建設(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并已于1997年12月1日前取得計劃部門自建或聯建立項后,至1998年11月30日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須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1年內到市房地局辦理用地審核手續;逾期不辦的,認定為閑置土地,依照本意見的規定處理和利用。今后,此類項目立項后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視為閑置土地。
五、處理和利用閑置土地的工作部署
(一)為了加強對本市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工作的領導,成立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汪光燾同志擔任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市計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和市房地局等部門有關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地局,辦公室主任由柴俊彝同志擔任。清理閑置土地工作結束后,領導小組自行撤銷。
(二)結合本市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頓,由市房地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的意見進行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各區、縣房地局按照市房地局的統一部署,負責本區、縣閑置土地的清理調查并就處理和利用提出意見,報市房地局審批。具體工作從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動員和公告階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市政府召開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頓動員會后,由市房地局向社會公告,公布舉報電話,要求屬于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在3個月內向用地所在區、縣房地局申報閑置土地情況,逾期不申報的,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