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哲學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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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哲學論文

刑法哲學論文范文1

踐行科學發展觀,既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又是一項艱巨的實踐任務。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全部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發展具有強力影響。因此,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找準人大工作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著力點,把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貫穿于人大工作全過程。

(一)人大踐行科學發展觀,要在堅持黨的領導上下功夫??茖W發展觀強調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其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因此,人大踐行科學發展觀,就要把黨的領導貫穿于人大履職全過程,落實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具體要把握好三個關系:把握黨委決策與人大決定的關系,堅持黨委行使決策權與人大行使決定權的內在統一性,使黨委決策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把握圍繞黨委中心與開展人大工作的關系,根據黨委決策意圖確定人大的工作方向,根據黨委總體部署安排人大的主要任務,做到人大工作與黨委工作同心、同向、同步;把握貫徹黨的意志與反映人民意愿的關系,既要始終堅持黨的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確保人大工作的正確方向,又要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和要求。

(二)人大踐行科學發展觀,要在推進又好又快發展上下功夫。又好又快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精髓。人大踐行科學發展觀,要著眼經濟發展質量、速度和效益的有機統一,把人大監督經濟運行的切入點,放在優化產業布局、優化投資結構、優化招商項目上,通過開展調查視察、聽取專項報告等方式,切實加強對工業經濟、城市經濟、鎮域經濟等重點工作的監督支持,努力促成投資拉動和創新驅動并重、利用外資與直接融資并重、資源利用和資源節約并重、城市發展與農村發展并重的科學發展新格局。要抓住經濟結構調整這條主線,加強對高新技術、信息產業、節能減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工作的監督,支持政府加大環保力度,從嚴查處違規排放行為,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加快建設科學合理的能源資源利用體系,形成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

(三)人大踐行科學發展觀,要在加強民主法治建設上下功夫。民主法治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保障,也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務。人大踐行科學發展觀,要不斷擴大人民民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聯系,發揮代表在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中的主體作用;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保證城鄉居民選舉權的平等;健全公民旁聽人大會議制度,暢通民意訴求和民情反映渠道。要努力發展基層民主,以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為抓手,引導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利,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要加強對“五五”普法的監督檢查,強化對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深化執法責任制,加強平安建設,努力維護政治安定、社會穩定的良好局面。

(四)人大踐行科學發展觀,要在創新履職方式方法上下功夫。創新是科學發展觀的永恒主題。人大工作要永葆生機活力,就要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在履職方式上有所創新。要創新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方式方法,努力形成決定之前重調查、決定過程講民主、決定內容求實效的決策機制。要創新行使監督權的方式方法,認真研究分析監督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在規范統一監督行為、深化細化監督程序、拓展豐富監督方式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要創新行使人事任免權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任前考法、供職發言、任職宣誓、頒發任命書等程序,實現黨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統一;探索實行對被任命干部進行年度工作評議,開展部門負責人向人大代表述職述事活動,實現對事監督與對人監督的有機統一。

(五)人大踐行科學發展觀,要在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上下功夫。社會和諧既是科學發展的重要目標,又是科學發展的重要保證。要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則,高度關注民生,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要加快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通過聽取專項報告、開展調查視察等方式,不斷提高社區服務質量和水平,使廣大農民群眾都能享受到快捷、高效的社區化服務。要抓住教育教學、醫療衛生、體育事業、就業再就業、勞動保障等重點問題實施監督,支持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破解民生工作的難題,讓改革發展的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人民群眾。要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加強對信息的

刑法哲學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刑法 因果關系 判斷路徑

一、刑法因果關系中幾種主要的學說概要

目前刑法學界有關因果關系的主要學說有條件說、原因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其中條件說認為,理論上所有存在的條件關系都可以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該學說也對條件關系的形成有所限制,但還是有牽連太廣的弊端,因而在刑法判斷中遭到摒棄。原因說也被稱之為限制條件說,對條件說的因果關系加以限制,縮小了因果關系的外延,但這一學說在認定因果關系上過于隨意,也被大陸法系刑法所不容。

我們重點分析一下相當因果關系說。這種學說根據因果關系的情況又可以分為客觀說、主觀說和折中說??陀^說認為,某一行為發生的所以狀況以及理論上可被預知的后果應當作為相當性判斷的基礎,刑法因果關系應有法官根據上述標準作出客觀的判定。主觀說則主張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能夠預見的狀況為相當性判斷的標準。由此可見,主觀說的判斷標準似乎過于狹隘。折中說在理論上雜糅了客觀說和主觀說的一些觀點,但其強調,社會普通人無法預見,而行為人預見到的狀況,也應當作為判斷因果關系的標準,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折中說在理論上是比較靠近主觀說的。

刑法學因果關系理論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的大陸法系發展演變出“客觀歸責理論”,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陀^歸責理論的內容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從行為人所實施行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險來判斷行為與結果是否存在關聯;其次,繼續推論行為人的危險行為是否造成結果;最后是判斷因果關系的幾大構成因素是否屬于有效范疇之內。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受前蘇聯刑法學說影響,在刑法判斷上主要圍繞必然因果關系說和偶然因果關系說進行討論。前者在判斷因果關系時傾向于危險行為只有在社會普通人可以預見的情況下產生危害結果才能構成;后者則認為一種行為在其合乎規律的發展過程當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從而形成了危害后果,事先的行為與事后的結果只是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這兩種學說過于理論化,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起來很難把握好分寸,所以在刑法理論中逐漸被淘汰。

二、因果關系學說的啟示

1.刑法判斷中的因果關系學說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體制中存在多種不同的學說,可謂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在因果關系的判斷上,每一學說都堅持各自的判斷標準,判斷因果關系的方法也不盡相同。在諸多學說之中,沒有哪一學說是完美的,每一種學說在誕生之初都不同程度地遭到過抨擊,在指導司法實踐上不同的學說之間也存在較大差異。實踐證明,條件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刑法學界取得了更多認可,在刑法判斷上被廣泛適用;原因說在實踐中難以實施逐漸被學界所拋棄。所以說,司法實踐是檢驗眾多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唯一標準。唯有通過實踐證明了的理論才會長久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在對刑法因果關系相關理論進行研究時,我們始終無法繞開哲學與邏輯學的影響。黑格爾的因果觀念對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提出了條件和因果的關系;德國邏輯學家馮·克里斯在1889年發表《可能性的概念及其對于刑法的意義》一文,將邏輯概念引入刑法判斷領域,并首次使用了“相當因果關系”這一概念。由此可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溯源于哲學與邏輯學的因果規律是無可爭辯的。

3.現存的因果關系理論學說在司法實踐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適用。在普通法律案件的處理中,不同學說之間的差異和法律實踐中的優劣并不明顯。但對于一些特殊案件的處理上,各種學說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爭議。實踐證明,對于每一例具體的案件,不同理論學說都存在明顯的優劣。不同學說之間既有存在爭議的時候,也有在同一案件中思路比較接近,相互印證的時候。在有些特殊案件中,一些理論在實踐中即使存在沖突的,也是可以共存的。“一流的智力就是這種努力:同時擁有兩種相反的概念,以維持期間的平衡?!?/p>

三、有關判斷刑法因果關系方法的探討

1.我國法學理論繼承了前蘇聯的法學思想,傾向于大陸法系。所以在判斷刑法因果關系時要以條件說為邏輯基礎。因果關系理論的爭論焦點在于處理特殊案件時沒有先例可供參考,所以擁有哲學理論支持的條件說受到學界青睞。另外其符合邏輯性也填補缺少實踐經驗的不足。條件說根據社會一般人基本的思維常識來看待因果關系,堅持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規規律為指導來判斷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在因果關系說中,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將條件說作為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基礎。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內容使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更為簡單。行為人的行為與行為結果之間的關系成為唯一的刑法判斷關系。《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卑凑者@條規定,即使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要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也不得判其有罪,否則便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而將法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適當的出罪同樣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2.我們在對眾多刑事案例進行法理分析時,應該基于哲學、邏輯學考察刑法因果關系。這時,我們會發現,任何一個結果都不是由單獨的原因引起的,每一個結果的產生往往是諸多諸多原因加在一起所導致的。在眾多的影響因素之中,既有人為的主觀行為,也有環境客觀條件或者自然現象等等。單獨考慮行為因素,也存在很多復雜原因。造成結果的行為可能不止一個,這些行為又可以分為若干種類。之所以要對刑法因果關系進行合理判斷,就是要在造成犯罪結果的眾多因素中找到影響定罪量刑判決的因素,從而發現犯罪行為。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單純地依據條件說進行判斷,離開罪刑法定原則的有利支撐,我們的判斷就掉入了哲學邏輯的怪圈。單純地適用條件關系的“排除法”進行判斷,在具體的案件操作中很難全部實現,因為運用“排除法”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即知道這些條件如何作為原因而發揮,如果沒有這一前提,條件說在司法實踐中根本難以實行。

根據上述原因,我們可以意識到,在條件判斷的基礎上,以罪刑法定原則為指導,進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判斷顯然比單純依據條件說進行刑法判斷更為科學合理。但百密一疏的是,這樣做也有將合法行為劃歸犯罪的可能性。看來,沒有那一種理論可以做到至善至美。為了防止這一可能的發生,我國法學界提倡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我國法學理論尚待提高的司法環境下,依靠法官的謹慎入微來彌補理論的不足。實踐證明,這種方法未嘗不是一個理想的選擇。

3.選擇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作為刑法上因果關系判斷核心的主要原因:

(1)相當因果關系說也起源于哲學邏輯理論,同樣有哲學理論基礎。從刑法判斷的方式方法上看,相當因果關系學說仍然屬于條件說的理論范疇。在繼承條件說優點的同時,相當因果關系說以法的觀點將因果關系限定于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之內,以行為發生時普通人的預見標準為標準來判斷該行為的合法性。這樣的判斷方式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意義的因果關系劃分出明確的界限。

(2)選擇客觀的因果關系說使得司法實踐中判斷刑法因果關系時更加易于操作。理論上的分歧與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完全不同,在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上,各種學說之間存在較大爭議。休謨曾經這樣說過:“一切深奧的推理都伴有一種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論敵啞口無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們作出最初發明它時所需要的那種刻苦鉆研,才能使我們感知它的力量?!蔽覀冎挥蟹畔聲?,拋開各種理論的教條限制,置身于法律實踐之中時,我們才能充分驗證各種理論的長短、優劣。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功利的、現實的因素總是或多或少地影響著司法工作的進程。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絕大多數案件,我們只不過進行宏觀的、粗略的判斷就可以解決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關于理論上的分歧并不能在更大的范圍內影響法院的判決結果。這是現實的需要,也是司法效率原則的要求??陀^的因果關系說相對于其他學說來講,更適合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操作。

(3)罪刑法定原則使客觀的因果關系說成為判斷刑法因果關系的首選。刑法中因果關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賴于社會經驗法則。而社會經驗只是針對常規狀態下的普通人而言的,對于特殊狀況的具體的某一些特殊人群無效。平心而論,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也許對行為人過于苛求。但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進程中的客觀代價。無論我們選擇何種理論,都不會是十全十美的。完美的理論只存在于空想之中,停留在書本之上,是經不起實踐的檢驗的。

(4)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從理論結構上看更具開放性,容易與其他學說相結合,在刑法因果關系判斷中可以起到關鍵的均衡作用??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的概括性使它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在很多情況下,并不與其他學說相沖突。這正是當前法治環境所需要的司法理論,對于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在處理特情況下的具體案件時,以條件關系為基礎,以罪刑法定原則為指導,以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判斷為中介,以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為核心,結合其他學說進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判斷,可以解決很多法律實踐上難以操作的難題。

四、結語

刑法哲學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刑法因果關系是一個十分具體的司法實踐問題,也是理論界爭議最大的問題。刑法界的學者和專家圍繞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到目前為止仍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刑法因果關系雖有它的哲學基礎,但它畢竟是一個法律問題,有其自身的特征。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形成了自己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學說,我國當然也不例外。其實,刑法因果關系僅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間的一種聯系與刑事責任沒有關系。但這如何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關系,它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地位又怎樣呢?很少人論述。在不作為犯罪、疫學上的犯罪中刑法因果關系又各有其特點。

一、刑法因果關系的概念

因果關系本來是一個哲學上的概念,后來被引入刑法中。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是一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引起別的現象產生的現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現象則是結果,即外因與結果之間的關系。具體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結果的產生首先在于客體事物內部具有在這種外在力量作用下產生有害變化的可能性,但這種可能性是一種抽象可能性,本來事物存在的實在可能性是朝著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為的干擾,影響原來實在可能性的繼續發展,而是原來處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變成了新的實在可能性,成為事物發展新的必然趨勢,并在一定條件下轉變成現實性,就產生了危害結果。

二、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征

(一)刑法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并不以人們主觀是否認識到為準。當發生了一個刑事案件時,我們首先要從客觀性這一點著手,看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為造成,如果之間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即存在刑法因果關系,我們再去考慮犯罪構成要件,因為一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對他人的行為負責。如果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案件到此為止就不必再去考慮其它。堅持刑法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可以少走彎路,為迅速的解決刑事責任奠定基礎。

(二)刑法因果關系的相對性

原因和結果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辯證唯物主義因果論看來,引起一定現象發生的現象是原因;被一定現象引起的現象是結果。兩者對立統一于因果關系之中。由于世界是普遍聯系的,原因在一個案件中是原因,但在另一個案件中卻是結果,因此要靈活運用。理解刑法因果關系的相對性要注意以下兩點:1.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2.作為刑法因果關系中的結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經造成的、能被查明和確定的現象。在行為犯、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中一般不存在解決刑法因果關系的問題。

(三)刑法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

從唯物辨證主義的角度出發,原因和結果是有先后順序的,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后,順序不能顛倒。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我們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節省更多的時間,因為因果關系非常復雜,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我們可以根據它的這個特征去找出所有的原因和結果,避免了原因和結果的混亂。

(四)刑法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在這里探討的只是刑法因果關系的必然性與偶然性,而不是指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因此我們必須把這兩個概念區別開來。其實,刑法因果關系是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統一。在西方哲學史上,黑格爾第一個辨證的解決了必然性與偶然性之間的關系。恩格斯把黑格爾的觀點歸納為這樣一個命題:“偶然的東西正因為是偶然的,所以有某種根據,而且正因為是偶然的,所以也就沒有根據;偶然的東西是必然的,必然性自己規定自己為偶然性,而另一方面,這種偶然性又寧可說是絕對的必然性?!北厝恍耘c偶然性并不是事物發展的兩個互相對立的過程,而是事物發展過程中互相矛盾又相互轉化的兩個方面?!氨厝恍酝ㄟ^偶然性為自己開辟道路,偶然性背后隱藏著必然性?!蔽:Y果的發生是偶然的,但其客體內部有一種向不利方向發展的抽象可能性,這種抽象可能性又是必然的,必然通過偶然性表現出來。

三、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我國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這也是刑法學界的通說。形成該觀點的原因是許多學者把刑法因果關系當作犯罪構成的一個客觀要件了,又因為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犯罪構成,當然就得出了上面的結論了。我認為,刑法因果關系只是一種聯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原因使客體內部的結構發生了變化。因此,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沒有關系,它只我們解決刑事責任時的一種思維方式。在剛開始分析案例時,只要分析原因和結果之間是否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就夠了,不要考慮態度的因果關系。對于介入因素的問題,借鑒英美法系的近因說的觀點就可以了。接下來要根據犯罪構成理論來分析,看結果是否是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是刑法所禁止的結果,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等問題全面分析。

關于刑法因果關系與犯罪論體系的關系我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

首先從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來分析。在目前的情況,由于“必然說”和“偶然說”遭到不少人的批評,已經沒有多少人堅持了。但雙層因果關系說卻得到了許多人的人的支持,可能是受英美法系因果關系學說的影響。但雙層因果關系說認為因果關系是結果犯的一個必備構成要件,是行為犯、危險犯、未完成形態犯罪的選擇要件,而且是一個客觀要件。但在分析法律因果關系時卻又分析了主觀方面,一個因果關系怎么既成了犯罪客觀方面,又成了犯罪的主觀方面,與因果關系的客觀性自相矛盾。因此我們必須重新考慮因果關系與犯罪論體系的關系。

如果把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僅看作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起一種橋梁作用,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問題就容易解決了。案件結果發生以后,看哪些是危害行為引起的就可以了,接下來,再根據犯罪構成理論決定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雙層因果關系是受英美法系的影響,但英美法系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注重實用,而我們國家講究的是理論的體系化、系統化,各個理論要自圓其說。如果我們真要使因果關系融入整個犯罪論體系中,我們可以借鑒大陸法系的犯罪論。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在大陸法系中,刑法因果關系是放在構成要件的該當性中的,目前理論界的“通說”是相當因果關系說,而該說中既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避免了雙層因果關系說中的矛盾,而且通過違法性、有責性的判斷可以排除一些不應處罰的行為。不像我國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客體那樣截然分開,有時會自相矛盾。但是要放棄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去接受大陸法系的犯罪論也許是不可能的,因此上述認為因果關系僅是一種聯系的觀點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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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哲學論文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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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發起人的認定標準:為形式標準辯護李飛,LIFei

8.論夫妻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冉克平,RANKe-ping

9.技術偵查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以監聽為視角閆利國,徐光華,YANLi-guo,XUGuang-hua

10.現代國家構建與民主化淺析——歐洲經驗及其啟示戴輝禮,DAILi-hui

11.政治系統論視角下民族地區政治穩定研究陳紀,CHENji

12.論當代中國傳播的日常生活理論視閾謝加書,XIEJia-shu

13.基層政府權力運行的雙向邏輯及其效果分析——基于Y縣的實證研究張云昊,ZHANGYun-hao

14.找回村社:農地收益與農民所要賀雪峰,龔春霞,HEXue-feng,GONGChun-xia

15.從家庭到院舍——農村五保老人供養方式選擇自主性研究苗艷梅,MIAOYan-mei

16.女性身份差異性與科學文化多元性——基于女性主義科技史研究的理論基礎章梅芳,ZHANGMei-fang

17.國際環境政治中的"認知共同體"理論評述孫凱,SUNKai

18.菲律賓生物燃料政策的制定、調整及啟示劉賀青,LIUHe-qing

19.實踐本體論若干問題再探——答張立達先生何中華

刑法哲學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 補充原則 寬容原則 現代刑法

在切入正題之前我們不妨討論這樣一個觀點,即在一個高度復雜的經濟細分的社會人們是不可能放棄理性的制定法的。由于制定的法律具有普遍意義上的適用性,它必然包含有人們所認為的“人世間一切存在所具有的全然優勢”。但是,這并不足以否定制定的法律尚且存有漏洞和疏忽的問題。如果一旦人們把制定法的普遍性絕對化,那么就會出現這樣一種結果:現存的與發生的一切均處于法律的規范之下——不是合法而為法律所允許,便是違法而為法律所禁止。而事實上,對于有些行為方式,我們試圖理性地做出法律評價是比較困難的。往往我們既不能簡單地評價其為合法,也不能想當然地評價其為違法。也就是說,在我們社會生活中,還有廣泛的“法外空間”在。這一點對刑法而言無疑也是適用的。

所謂“法外空間”通常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普通意義上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二是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卻無評價。而我們在這里側重論述的則是后者。因為前者是極易彌補的,我們一般通過新的立法即可做到。而如何應對后者即法“無評價”則是頗費思量的事。

對一行為舉止“既不能適當地評價為合法的,亦不能評價為違法的”。這正是法“無評價”的難題所在。而且那種試圖以“沒有禁止的”語詞來表達上述的復合行為舉止的做法也并不完全恰當。試舉例來看,在刑法的視界中,緊急避難(區別緊急避險)、墮胎、自殺等實例,即為法無評價之情形的法外空間問題。其法律規則在于,刑法上的相關行為,在特定條件下變得不可懲罰,即不違法、無罪責或者其他等等。往往對此問題,立法者沒有加以規范,將它留給了司法實務與學說,甚至公眾輿論。拿德國刑法典來講,就曾有人建議在法典內,如刑法第218a條:不依第218條處罰懷孕婦女,使用“如果…,…是不禁止的?!比〈安豢闪P”。這樣才能確保懷孕婦女的行為不可非難、不違法。當然,這一說法隨后即遭到了德國立法者和聯邦憲法院的反對。不過,類似的情形,我國刑法典(1997年)也出現過。比如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

那么到底所有與刑法相關的行為舉止,是否都能適當地評價為“合法的”與“違法的”呢?通過上面的表述看,答案是否定的。特別是在帶有悲劇性的沖突與發生危及生命的情形。比如,極享盛譽的古希臘哲學家Karneades(生于公元前214年),就留給我們極著名的“木板”案例:兩位(假定為X、Y)遭受船難者要求助于一塊漂浮的木板,但此木板看起來只能承載一人。因而,二人都極力動武,迫使對方拿不到木板。結果X獲救,Y溺斃。

若依刑法信條論通說,在不法領域內只有“合法的”與“違法的”兩項評價。Y溺死,X爬上木板獲救。要評斷此案例,只能以可寬恕的“緊急避險”處理。

再回顧一下上述案例,顯然,當二者遭受船難者為木板相互爭斗時,此際理應認定為違法的攻擊。而對抗不法的攻擊,在刑法上,又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這樣一來,兩人都有對抗對方的正當防衛權??墒?,刑法規定對正當防衛行為是不能反防衛的。如此則勢必陷入僵局和死胡同。因為攻擊和防衛混合在一起,以至于同一行為既是合法,又是不合法。

自然,由于對此類行為的“無評價”,抑或無計可施,刑法的地位就變得尷尬起來。不論是“罪刑法定原則”,還是“平等原則”以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時都變得空泛和乏力了。因為法外空間在某種程度上,又意味著法律規范間接地承認對此放棄評價。那么我們就必然需要有更進一步的原則來適當填補刑法規范的“無評價”。為此,現代法治國家的恰當做法應是,在刑法中引入道德、慣例、風俗、習慣等補原則和多元風險社會所必需的寬容原則。

一、補原則

作為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補原則,一方面針對國家集體主義與極權主義,保護和防衛人的自由,即保持其相對于較高法律位階主體(通常是國家)的獨立性,并平衡人們之間在法律上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經常為人們所忽視的,即對抗形式的自由主義。這主要還是涉及國家對自由的保障和支持的問題。如此一來,規定補原則即具備了它的雙面價值:積極價值和消極價值。消極意味著國家不允許在個人或團體成員根本不需要的幫助時,而實施幫助行為。積極意味著國家在個人或團體中無人能完成應為任務時提供協助。這些也正是為什么該原則在憲法或其他別的部門法中頗受爭議,而在刑法中卻扮演重要角色的原因所在。而且由于“刑法不完整的本質”,刑法僅能在保護社會成為勢所必需時才能介入。由此可見,該原則不是意在規制刑法的社會功能,而是為刑法的干預設定了明確的界限。

正如美國著名法學家道格拉斯·N·胡薩克在談到什么是犯罪時所指出的,“依我之見,只有有罪過的、應受懲罰的、非道德的行為才應當被認定為犯罪”。“假如刑法禁止一種行為,而這種行為從道德的角度看公民有權實施,又怎能想象國家因此而有理由來處罰他呢?”毋庸贅言,刑事責任對道德、政治哲學具有巨大依賴性的。否則,我們就無法解釋什么行為具有應受懲罰性,以及國家為什么把一些行為(如殺人、縱火等)規定為犯罪,而把另一些行為(如成年人雙方同意的性行為、自殺等)不規定為犯罪。對這一點,不是我們現在才要求人們明確無誤的,而是早在17世紀英國的《權利法案》中就表達了類似思想,即國家在創制法律時對個人擁有的道德權利必須予以關注。

二、寬容原則

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已蔚然成風、多元風險社會格局略顯雛形的今天,寬容所扮演的角色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重要的多。比較東、西方社會,我們會驚異地發現,寬容面臨的具體問題,即真理、自由與平等的關系問題,在過去乃至今日幾乎如出一轍??扇藗儼褜捜莓斪鞣蓡栴}加以討論卻是最近才有的事情。

刑法哲學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錯誤 概念 分類

    一、錯誤的概念及剖析

    美國學者喬治·P·弗萊徹把錯誤問題看作各國刑法事實上都會面臨的處于刑法理論上最困難的12個問題之列,明確其定義尤為重要。英美國家把“不知或錯誤”簡稱錯誤,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或法律沒有認知(不知)或者主觀認識同事實本身或法律本身不一致。前蘇聯刑法學家別利亞耶夫等認為:“錯誤是犯罪主體對它所實施行為的法律評價或事實情況錯誤的認識?!惫P者認為相較以下幾種定義較為可取,但也非無缺。

    有學者從形式上或實質上把錯誤僅僅理解客觀事實上之錯誤。如:日本學者中山研一認為:“所謂錯誤是指客觀的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不一致?!蔽覈_灣地區劉清波認為:“錯誤者,主觀認識與客觀之事實不相符合之狀態也。即行為人對于犯罪之認識與所預見者不一也。”筆者認為,法律錯誤是錯誤中的另一半,即便是在“事實的不知得以抗辯,法律的不知不得抗辯”這一古老的羅馬法原則下,隨著社會的發展也逐步和緩與動搖。所以,無論是在概念表達上還是實質上,都應給予其必要地位。這里的“事實”范圍如何也未明確。有學者把錯誤的對象表述為社會危害性和犯罪構成事實。基里欽科認為:“錯誤是行為人對其所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那些組成某種犯罪構成之重要因素的情況所產生的不正確觀念?!比铨R林教授在《論刑法中的認識錯誤》一文中指出,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構成事實或者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質,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一致。對于社會危害性是否與違法性相同,這在理論上還有爭議,有的認為社會危害性就是違法性,違法性認識錯誤即法律認識錯誤。筆者認為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的關系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诖?社會危害性應為違法性所取代,筆者將在對錯誤的分類中進行詳述。有學者對刑法中錯誤的定義過于籠統,定義項不夠清晰明了,有犯“定義含混”的邏輯錯誤。如:有論者認為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實施直接故意犯罪時,對與其行為相關的犯罪情況的不完全(或曰不準確)反映?!边@里的“相關的犯罪情況”究竟是指“事實”的情況還是“法律”的情況,抑或是兼具兩者的情況,指代不明。舊中國《法律大辭書》中定義“‘錯誤'是觀念(刑法)與現象差異之謂也”(“現象”是指事實還是法律抑或是指二者之和并未明確)。

    從以上各學者對錯誤所下的定義中,可以發現不少觀點把錯誤限制在認識上,這樣有犯“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之嫌。筆者認為,刑法中的錯誤不僅僅是一種主觀的心理態度,還包括行為錯誤,如打擊錯誤(又叫方法錯誤,在西方刑法理論界受到較大重視,對其理論研究較為深入。但我國一般將其排除)。刑法中的錯誤包含兩個因素:一是作為主體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二是是能為主體所認識的客觀方面。從哲學實踐觀和認識論的關系來看,主體之認識是在實踐的基礎上對客體的能動反映,客體是實踐和認識活動所指向的對象,是主體以外的客觀事物方面。整個人類社會都處于主客體之間是認識與被認識、改造與被改造的關系,刑法中的錯誤認識論也不例外。就客觀面來講,刑法錯誤論中能被主體所認識的客觀面包括一切具有刑法規范意義的事物,總體上可以分為事實方面和法律方面。事實錯誤應當限制為具有刑法重要意義的事實,是指那些被刑法規定為某罪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要素和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法律方面應當限制至具有刑法評價意義的法律規范。這樣不僅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而且符合刑法的平等性和謙抑性原則。避免傳統的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過于泛化而不易把握,節約司法成本。因此,為準確揭示刑法中錯誤的本質屬性和特有屬性,明確其內涵和外延,筆者認為刑法中的錯誤是指,行為主體對其所實施行為的具有刑法重要意義的事實情況或刑法規范評價有不知或誤解以及行為上的差誤。

    二、國外關于錯誤的劃分及剖析

    古羅馬法處理錯誤問題繼承了法學家帕烏魯斯提出的“不知法律不赦”的原則。該原則始于私法領域,后引申到刑法學中來。根據這一原則,以錯誤的對象為標準通常把錯誤分為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兩類,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事實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廣義的事實錯誤還包括在構成要件以外的正當化前提事實的錯誤,既可能是純粹的事實,也可能是關于法律的事實(如關于物品的“性”)。法律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認識,廣義的法律錯誤還包括非刑法法規,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說明書第21條第1項中的“法律的錯誤”即屬之。狹義的理解該種劃分,則與德國刑法學家威爾澤爾所作劃分意義相同。此種分類簡單明了,概括性強。同時,這種概括也缺少限制,也容易造成誤解。因為如果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有犯“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這是其所產生的十分重要之問題。二戰后,德國刑法學家威爾澤爾以犯罪的成立要件為標準,把刑法中錯誤分為構成要件的錯誤和禁止的錯誤。構成要件的錯誤是有關構成要件要素上的錯誤,是行為時事實的認識錯誤。禁止的錯誤是有關行為違法性的錯誤,所以又稱為“違法性的錯誤”,是對規范認識的錯誤。這種分類為目的行為論者所提倡,在德國形成廣泛影響并為現行的刑法典所采納。但也有不足之處,如“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將置于何處?這就有犯“劃分不全”的邏輯錯誤之嫌。在對一個概念進行劃分應當遵循的一個規則就是劃分子項外延之和必須等于母項的外延,如果劃分后各子項的外延之和小于母項的外延,就會出現“劃分不全”的邏輯錯誤?!叭菰S構成要件錯誤”是指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錯誤。正當化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是對違法阻卻事由是否成立的前提“事實”的錯誤認識,不是構成要件要素的錯誤。該錯誤通常也不屬于法律錯誤,但在某些情況下會成為法律的錯誤。前蘇聯的刑法理論界大多數刑法學者都贊同傳統的兩分法,但基里欽科根據錯誤的概念,把刑法中的錯誤分為三種:對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錯誤、對于組成犯罪構成因素的情況的錯誤、法律的錯誤或法律上的錯誤。筆者認為,社會危害性究其本質而言屬于法律錯誤,尤其是在我國。首先,從我國《刑法》第13條對犯罪定義的規定可以看出犯罪是違反我國刑法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并且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違反刑法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一個整體,也就是說違反刑法的行為必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可以說兩者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第一,內容和形式相互區別,但這種區別終究是同一事物中的兩個方面。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就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第二,內容和形式相互聯系、相互依存。任何事物都有內容和形式兩個側面,都是二者的統一體。形式必須以一定的內容為基礎,而內容必須有其外在形式,作為內容的社會危害性就必須以違法性作為形式;第三,內容和形式相互作用,內容決定形式,形式必須適合內容。形式反作用于內容,形式使內容成為某一特定事物的內容。犯罪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統一體。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其實質內容和本質屬性,是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前提和決定條件,違反刑法是其法律形式,如果把兩者對立起來,違反刑法的行為是空洞的,同時,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就失去了判斷的標準。其次,基里欽科在《蘇維埃刑法中錯誤的意義》一書中對誤想犯罪究竟是社會危害性錯誤還是法律上的錯誤也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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