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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貸款申請報告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使用災后重建補助等應急性投資資金的項目,按照有關專項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認真安排好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適當傾斜。
第六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按照項目安排,并明確資金用途。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可按項目單獨申請和安排,也可根據政策規定統一申請、集中安排。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不超過2億元,但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也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時,原則上應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
制定工作方案時,要符合有關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公開,以便于企業和地方政府遵照執行。
第二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九條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工作方案、投資政策的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按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準同意后,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準或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七)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凡已經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
凡已經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材料;
申請使用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總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或根據有關規定集中申請的投資項目,報送的附件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審查通過后,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統稱為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在資金申請報告的上報過程中,如果需要經過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審核,應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確。
工作方案對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部門、上報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和批復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必要時還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對于單個項目擬安排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并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做出批復,并將批復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計劃的依據。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可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第二十一條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二條投資補助主要采用貨幣補助方式,也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項目具體情況,采用設備、材料等實物補助方式,由有關部門采用招標方式統一購置后配備給接受補助的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對于投資補助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非經營性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采用“代建制”方式進行建設,將建成后的項目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四條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凡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二十六條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其他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報告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機構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確定的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竣工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總結,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后評價。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也要對本企業內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項目能夠按照國家的要求順利建設實施,防止項目單位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均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五條有關中介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評估意見水平低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降低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賄受賄的;
企業貸款申請報告范文2
【報告描述】
政府投資項目中,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而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是項目建設籌建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提出的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是項目方為獲取政府專項資金支持而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一種報告。政府資金支持包括投資無償補助、獎勵、轉貸、貸款貼息等。
【報告目錄】
第一章心臟瓣膜項目建設必要性及條件
一、項目法人概況
1、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單位近幾年財務狀況
二、項目概況
1、項目建設背景及建設必要性
2、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3、項目建設內容
4、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5、項目目前進度
三、項目結論
第二章心臟瓣膜項目建設規模及產品方案
一、建設規模
二、產品方案
1、產品介紹
2、產品特點
3、產品技術參數及先進性
第三章心臟瓣膜項目市場分析
一、產品市場現狀分析
1、行業經濟運行情況
2、產品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
3、產品市場供需情況
二、產品市場競爭情況
1、主要生產廠商和國力生產力布局
2、產品競爭趨勢
3、項目單位優勢及產品市場競爭力分析
三、產品市場前景預測
四、項目產品市場推廣策略
第四章心臟瓣膜項目建設條件和主要建設內容
一、項目建設條件分析
1、廠址選擇
2、自然條件及環境
3、工程地質條件
4、經濟發展及投資優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應
二、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
3、原輔材料及動力供應方案
第五章心臟瓣膜項目產品生產工藝技術
一、工藝技術來源及先進性
二、產品生產工藝介紹
三、主要設備選型及購置方案
第六章心臟瓣膜項目環境保護、節能措施、勞動安全
一、環境保護
二、節能措施
三、生產安全設施
四、消防
第七章心臟瓣膜項目組織結構與人力資源方案
一、項目單位組織機構
二、項目勞動定員和職工培訓
計劃
第八章心臟瓣膜項目建設期、進度安排和招投標
一、項目建設期
二、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三、項目招投標計劃
第九章心臟瓣膜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一、投資估算依據和說明
二、總投資估算
三、資金籌措方案及落實情況
第十章心臟瓣膜項目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一、生產成本和銷售收入估算
二、財務評價
三、不確定性分析
四、社會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心臟瓣膜項目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
一、政策法規風險
二、市場風險及防范對策
三、技術風險及防范對策
四、管理風險及防范對策
五、人員風險及防范對策
六、財務風險及防范對策
七、成本控制風險及防范對策
第十二章心臟瓣膜項目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附件:
(1)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2)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3)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
(4)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意見;
(6)申請貼息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定的貸款協議;
企業貸款申請報告范文3
幾年來,各司局對此比較重視,執行的效果總體是好的。隨著《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頒布實施,招標內容的核準需要作相應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一是原國家計委9號令中只原則性地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屬于需要核準招標內容的范圍,目前需要進一步區分為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對政府設資項目繼續實行審批制,對企業投資項目改為核準制或備案制,這樣,對招標內容的核準就需要根據管理方式的改變相應調整;二是需要根據《招標投標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需要核準招標內容的企業投資項目范圍;三是原國家計委9號令中沒有對我委內部司局核準招標內容時的職責分工、方式和程序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細化。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提高投資監管和調控水平,現就加強和改進我委審批(核準)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內容核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責分工原則按照職責分工,誰審批(核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誰負責對項目招標內容進行核準。
(一)投資司負責全委招標內容核準工作的組織協調,以及投資司審批、核準項目招標內容的核準。
(二)其他有關司局負責本司局審批、核準項目招標內容的核準。
(三)法規司負責有關招標內容核準政策、規章的制定。
(四)稽察辦負責招標內容執行情況的稽察,并將稽察情況通報投資司、法規司和其他有關司局。
(五)有關司局在辦理國家鼓勵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和技改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抵扣稅確認書時,應對已核準項目的招標內容的執行情況進行認真審核。
二、核準招標內容的項目范圍
(一)我委審批或者我委初審后報國務院審批的中央政府投資項目。
(二)向我委申請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本數,下同)中央政府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企業投資項目。
(三)我委核準或者我委初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國家重點項目,具體包括:
1、能源項目:
(1)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上水電項目;
(2)抽水蓄能電站;
(3)火電站;
(4)核電站;
(5)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項目;
(6)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
(7)年產100萬噸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
(8)年產20億立方米以上的新氣田項目;
(9)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
(10)跨省(區、市)干線輸油管網項目;
(11)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上的輸氣管網項目。
2、交通運輸項目:
(1)跨省(區、市)或100公里以上鐵路項目;
(2)國道主干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公路項目;
(3)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橋梁、隧道項目;
(4)煤炭、礦石和油氣專用泊位的新建港區及年吞吐能力200萬噸以上港口項目;
(5)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
(6)新建機場項目;
(7)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擴建機場項目;
(8)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
(9)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
3、郵電通信項目:
(1)國內干線傳輸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
(2)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
4、水利項目:
(1)大中型水庫及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
(2)需要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
5、城市設施項目:
(1)城市快速軌道交通;
(2)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以上城市供水項目;
(3)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灣的城市橋梁、隧道項目。
6、公用事業項目:(1)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2)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項目;(3)F1賽車場;(4)大型主題公園。
7、經國家批準的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工程項目。
三、核準招標內容的方式
(一)本意見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包含招標內容,我委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準相關招標內容。
(二)本意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項目中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地方政府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核準相關招標內容;向我委提交資金申請報告時,應附核準的招標內容,我委在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時復核招標內容。
(三)本意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項目中企業投資項目,向我委提交資金申請報告時,應附招標內容,我委在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時核準招標內容。
(四)本意見第二條第(三)項所列項目,向我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時,應附招標內容,我委在核準或者初核項目申請報告時核準招標內容。
(五)向我委申請中央政府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企業投資項目,資金申請額不足500萬人民幣的,在資金申請報告中不須附招標內容,我委也不核準招標內容;但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六)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建設項目報送招標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招標內容應包括的事項招標內容應包括;(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擬自行招標的,還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原國家計委令第5號)規定報告書面材料。(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國家重點項目擬采用邀請招標的,應對采用邀請招標的理由作出說明。
企業貸款申請報告范文4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制訂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第三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并頒發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十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須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省級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應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向國務院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如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后,項目核準機關應正式受理,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經國務院核準同意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出具項目核準文件。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企業貸款申請報告范文5
第一條遵循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投資管理體制,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決策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的企業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按照國家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凡屬目錄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目錄外且國家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國防科技項目的核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投資項目按有關辦法實行審批管理。
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與備案分別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核準權限由市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分,并與國家同步調整。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和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經委。市發展改革委、區縣(自治縣、市)計委負責辦理除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與備案。市經委、區縣(自治縣、市)經委負責辦理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與備案。
第五條對北部新區、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明文規定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外,市政府授權由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辦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
第二章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六條屬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重慶市)》中所確定的核準權限,向相應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
屬國家核準權限的項目,國家計劃單列企業、中央管理企業和中央部門隸屬單位,直接向中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其他企業單位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轉報,并爭取核準。
屬市級核準權限的項目,中央在渝企業或單位,以及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重點企業,直接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并辦理核準手續。為方便投資者,其他企業向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提交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薦意見后轉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
屬區縣(自治縣、市)核準權限的項目,企業向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并辦理核準手續。
市政府授權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核準的項目,企業向項目所在的開發區管委會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管委會辦理核準手續。
第七條需核準項目的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其中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核準申請報告須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八條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七)按規定須招標的項目,應說明項目招標初步方案;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項目申請單位在報送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時,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四)涉及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須由有關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五)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批準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屬國家核準的項目,(一)、(二)、(三)項應是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
第十條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指導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委按照國家要求,編制并公布主要行業的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指導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申報工作。
如項目申請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不符合有關要求,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項目申請單位,并指導項目申請單位按規定盡快完成核準申請報告的附送文件。項目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后,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應正式受理。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正式受理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后,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十)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眾利益方面的事項。
第十二條屬我市核準權限的項目,如有必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在正式受理項目核準申請后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評估中可要求項目申請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核準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須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對公眾利益有較大影響的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核準審查時,可采取聽證等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需進行專家評議。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自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項目申請的決定,并及時通知項目申請單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項目申請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屬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自收到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及時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屬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自收到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轉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核準項目進行咨詢評估、專家評議以及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應合理安排,但不計算在上述規定工作日內。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同意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不予核準的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核準文件中須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技術方案、建設地點、總投資、合理工期、招標和監理等基本要求。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辦理核準文件的情況匯總報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統計部門。
第十七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單位須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核準機關申請一次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可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以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超過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未開工建設且未獲準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調整的回復。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技術方案、建設地點發生變化,項目申請單位須重新辦理核準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項目申請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等許可手續。涉及引進設備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購置國內設備抵扣新增所得稅技術改造項目的確認書,由企業憑核準文件到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應當核準而未申報的企業投資項目,或者申報后未被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城市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其他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三章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
第二十條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重慶市)》以外、且國家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投資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是一項告知措施:
(一)為企業提供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說明,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投資主管部門調控的資金、資源,優先對符合使用方向并辦理了投資備案手續的項目予以支持;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時,投資備案資料是證明該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依據;
(四)本著就地就近服務投資者的原則,投資備案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企業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向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報送一式5份項目備案資料(附件2)。
第二十二條凡屬于投資備案范圍,符合法律法規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含授權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自收到項目備案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向項目單位頒發投資項目備案證(附件3)。項目業主憑工商營業執照原件領取投資項目備案證。
對不屬于備案范圍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單位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單位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三條已辦理投資備案手續的項目,如投資主體或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回原投資項目備案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項目辦理備案手續后,應在2年內開工建設。如超過2年仍未開工,投資項目自動銷號。
第二十五條市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投資項目備案證,并分發到市經委、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和各區縣(自治縣、市)投資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市政府授權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須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辦理備案的情況匯總報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統計部門。市經委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全市辦理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的情況匯總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條涉及引進設備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購置國內設備抵扣新增所得稅技術改造備案項目的確認書,由企業憑投資項目備案證到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投資項目備案證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核準文件或備案證。
對應核準而未核準就擅自開工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因此而帶來的一切損失,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對應備案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已開工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不對其提供權益保障支持。因此可能帶來的權益損失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項目核準和登記備案手續,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超越權限核準項目,不得違規辦理投資備案,不得在項目核準和登記備案過程中、、、收受賄賂。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咨詢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經核準的項目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屬違規行政。因此而產生的經濟的、法律的責任,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三十二條對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市政府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未按規定辦理投資備案手續,或未按時報送投資備案匯總情況的,市發展改革委可會同市經委,在報經市政府同意后,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自籌資金的投資建設項目,也按本辦法實行核準或備案。
企業貸款申請報告范文6
不同種類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因研究對象、內容、方法的差異而各有特色,但結構要素基本相同,一般都包括標題、前言、正文、落款、附件5個部分。
1、標題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標題應寫得準確、簡明,主要有以下2種。
(1)完整式。一般由擬建項目單位名稱、項目名稱、文種種類(3要素)組成,如《××省新型建筑材料廠關于引進水磨石生產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省略式。省略完整式中的擬建項目單位名稱,如《建設××大型水泥廠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略完整式中的擬建項目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只寫文種種類,如《可行性研究報告》。
2、前言
前言即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開頭部分,主要介紹該報告的來龍去脈。要求寫明項目名稱、項目主辦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可行性研究單位名稱、可行性研究的技術負責人、經濟負責人及參加人等。前言部分最常見的寫法是寫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用什么方法、由誰負責進行什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內容。文字要求簡潔明了,篇幅不宜過長。
3、正文
正文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體部分,是對所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技術經濟指標的具體分析論證,最終得出是否可行的結論。要求運用全面、系統的分析方法,以經濟效益為核心,圍繞影響項目的各種因素,運用大量的數據資料論證擬建項目是否可行。正文包括概論、供求
預測、技術論證、經濟分析和結論5個部分。
(1)概論。提出可行性研究項目的依據、目的以及研究的結論。
(2)供求預測。主要寫國內、國外市場的供求情況及發展趨勢。在研究和寫作供求預測時,要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確鑿的數據,力求預測準確可信。
(3)技術論證。主要是運用資料、數據來論證以下幾個方面:能源、原材料的供應;廠址條件及交通狀況;技術、設備與環保;生產組織及人員培訓;并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結論。
(4)經濟分析。主要包括:投資估算、收益估算、投資回收估算。投資估算,即項目所需的全部資金的估算,分為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投資兩部分;收益估算,即估算成本、售價、銷量、利潤等;投資回收估算,主要是對投資回報率的高低、回報年限的長短等的分析。在進行經濟分析時,要翔實地估算出項目所需總資金,也要估算出項目實施的各個部分和不同時間中所需資金的具體比例。要正確估算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要有針對性地分析項目的資金來源、籌措方式及貸款償付方式。
(5)結論。是在供求預測、技術論證、經濟分析的基礎上,對項目做出的綜合評價。評價結論有三種情況:非可行性結論、可行性結論、彌補性結論。結論切忌模棱兩可,含糊其辭。
4、落款
標明完成可行性報告的報告者、報告日期。如在標題下注明,在這里可以省略。
5、附件
為了結論的需要,往往還需要加上一些附件,主要包括不能寫在正文內的各種論證材料、試驗數據、調查數據、計算圖表、附圖等,以增強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說服力。
種類
可行性研究報告按不同標準,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篇幅長短,分為大、中、小型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難易程度,可分為一般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復雜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內容的性質,可分為科學研究型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開發型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根據不同的決策階段,又可分為機會研究報告、預可行性研究報告、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按照用途劃分,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分五種:
(1)用于企業融資、對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這類研究報告通常要求市場分析準確、投資方案合理、并提供競爭分析、營銷計劃、管理方案、技術研發等實際運作方案
(2)用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以前的計委)立項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該文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而編寫,是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立項的基礎文件,發改委根據可研報告進行備案或批復,決定某個項目是否實施。
(3)用于進口設備免稅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辦理內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需要提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項目用匯額超過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或國產設備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應提供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