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土地流轉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土地流轉論文范文1
(一)流轉方向聚焦特色農業,加快了農業產業化進程目前,靈寶市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向更多地圍繞果品、食用菌、煙葉、蔬菜、畜牧養殖等農業支柱產業和特色農業。隨著經營規模和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一些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模式、經營模式得以推廣應用,農業生產的技術和物質裝備水平顯著提升,市場化程度明顯提高。陽平鎮溝南村張哲民,通過潛心研究,成功引進10個櫻桃新品種,并進行了無毒組培繁育,吸引溝南、九營2個村300多戶群眾流轉土地20hm2,注冊成立了鼎元櫻桃專業合作社,建成了20hm2的櫻桃基地。天地科技公司在建成亞洲最大杜仲基地的基礎上,進行杜仲產品研發,開發出杜仲雄花茶、杜仲膠囊、杜仲膠等系列產品,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隨著土地流轉工作的推進,靈寶市農業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的發展,農業信息化、標準化、產業化發展水平越來越高。
(二)社會效果逐步顯現,破解了制約農民增收、農業增效的“瓶頸”問題首先,通過土地流轉,解決了一家一戶想辦而不能辦的事情,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明顯改善。故縣鎮馮家塬村連片流轉土地109.7hm2發展煙葉生產,以項目建設為抓手,建設高標準育苗工廠,極大地降低了農民的勞動生產強度,提高了土地產出率。其次,通過土地流轉,解放了農村勞動力,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蘇村鄉東里村民劉項臻流轉土地后,返包合作社建成的16個大棚,2014年收入達25萬元,同時家里還能騰出1個人外出打工。最后,通過土地流轉,有利于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加快了農業科技進步。靈寶市通過租賃形式流轉尹莊鎮尹莊村、東車村10hm2土地,建成了集農業科技培訓、新品種和新技術引進與示范、科技研發、基地帶動于一體的高科技農業示范園,其兩大功能區、十大特色農業示范基地發揮了重要的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受小農思想束縛,多數群眾對土地流轉積極性不高靈寶市大多數農民的戀土情結依然很重,認為只要有土地在手,生活就有了保證,所以寧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也不愿土地長期流轉。另外,由于近年來土地征用頻繁等原因,一些農民等待土地征用補償而不愿流轉土地,另一些農民對土地流轉價格的期望值在不斷提高,加大了土地流轉的難度。
(二)缺乏必要的服務引導,土地流轉的組織化程度依然較低一些農村基層干部對土地流轉的重要意義缺乏應有的認識,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認識不足,普遍認為土地流轉是農戶自己的事情,與鄉鎮、村組關系不大,不愿參與管理。加之土地問題涉及千家萬戶,耕種情況又不盡相同,連片流轉往往因為一戶原因造成工作被動。因此,鄉鎮政府和村組對土地流轉的支持、引導和服務工作普遍偏少。
(三)土地流轉的服務管理機制不健全,流轉行為有待規范在管理層面上,普遍沒有建立專門的土地流轉管理工作機構,沒有專門的管理人員以及規范的土地流轉管理制度,土地流轉靈寶市土地流轉現狀與對策靈寶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王改麗工作還存在著程序不完善、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在服務層面上,還沒有形成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機制,缺乏土地流轉價格評估和糾紛調解機制,缺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四)土地流轉缺乏政策扶持在促進土地流轉方面沒有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具體表現在:推進土地流轉、加快規模經營沒有相應的激勵政策;農村金融服務不足,農業企業融資難、貸款難還普遍存在;農業保險發展滯后,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農村社保體系不健全,失地農民生活缺乏后續保障。
三、措施及對策
(一)加強政策宣傳,提高思想認識不斷加強土地流轉政策宣傳,采取人們喜聞樂見的形式,向廣大群眾廣泛宣傳中央關于推進土地流轉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始終堅持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能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能變、農戶的土地承包關系不能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能變。通過宣傳發動,讓政府部門、社會各界了解土地流轉的大勢,協調配合,積極支持、投身土地流轉工作。
(二)健全服務體系,搭建土地流轉平臺農業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全市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土地流轉服務及監督管理工作。鄉鎮設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做好信息收集、矛盾調解等工作。同時,市里設立土地流轉法律服務咨詢中心,負責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利用政府網站,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和服務網絡,為農民提供信息服務。
(三)鼓勵試點先行,創新工作機制土地流轉作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借鑒外地先進經驗,選擇經濟比較發達的村鎮,先行搞好試點,總結經驗,以點帶面促進土地流轉。對現有的龍頭企業帶動型、種養能手帶動型、吸納社會資本帶動型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轉形式進行鞏固、完善和提高,引導土地流轉向種養規模園區化、生產品種特色化、經營主體業主化方向發展。
土地流轉論文范文2
農業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而農村土地制度是影響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土地制度經歷了兩次重要的創新:第一次是1950年以后的,其主要貢獻是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歸為公有。第二次是在黨的以后,規定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土地承包經營符合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農民的心愿,使我國的農業擺脫了長期停滯、農產品長期嚴重短缺的困難局面。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資源被大量用于非農產業建設,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農村土地征用的過程中,絕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受損,嚴重地影響我國農村社會的安定。由于傳統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永久轉移以及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
農村改革的成功取決于土地問題的妥善解決,而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合理的流轉必將給中國農民帶來巨大的變化?!掇r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這種歷史背景條件下出臺的。該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掇r村土地承包法》從法律層面體現了對于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該法對于維護農民的正當權益,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F階段通常所說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地使用權和土地的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就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
二、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狀況的實證分析
1.總體流轉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轉規模有差異。廣東、江蘇、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轉比例均較低,四省平均流轉比例為9.1%;不同省份流轉規模的差異,主要表現為經濟發達地區,土地流轉規模要高于經濟落后地區,廣東省耕地流轉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個百分點。主要是因為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化、工業化水平較高,第二三產業發展水平較高,農民非農就業渠道相對較高,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要低于經濟落后地區,因此,其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動力較高,土地流轉的規模也相對較高。
2.傳統流轉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顯。從下頁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主要以轉包、轉讓等傳統的流轉方式為主。其中,湖南土地轉包比重達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轉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轉程度不高。目前,絕大多數省份此類流轉形式還只是剛剛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僅為3.5%。而廣東省由于經濟發達,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對較高,比重達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永久轉移的影響,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客觀上需要土地來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轉主要在農戶與農戶之間進行,且流轉戶占承包戶比重偏低。從下頁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也主要在農戶之間進行的。其中湖南省農戶間土地流轉比例達到85%,而農戶與企業流轉所占比重僅為15%,其他省份也基本類似。另外,從四省的流轉戶占承包戶的比重來看,最高的廣東省也只有25.3%。這充分說明我國農村土地市場還比較封閉,土地流轉市場還沒有真正發揮效應,還沒有完全按照市場機制的原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同時也反映了農業的弱質性及農業投資回報率低,以至于缺乏對農業投資的積極性。
4.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持續不斷。前些年,由于農民種田效益比較低,負擔重,農業生產條件差及部分農民外出務工等原因,農民棄田撂荒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體為了不讓承包地負擔的稅費落空,保證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轉包給他人耕種,并由其承擔稅費。但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業生產效益的提高,外出農民紛紛回鄉要求獲得土地使用權。據對江蘇省52個鄉(鎮)部分鄉村干部的調查,由于無土地流轉協議、合同或土地流轉協議、合同規范以及土地流轉規模擴大等原因,在少數地區土地流轉糾紛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性流轉突出。一些舉家外出戶為了不讓稻田拋荒,隨意把承包田轉讓出去讓人種植。調查中發現流轉的土地除大部分仍為種植業用地外,還有部分用在牧業、漁業、和二三產業中,特別是還出現了破壞性比較嚴重的非農土地流轉。湖南省寧遠縣舜陵鎮樂家村100多畝稻田流轉后全部變成了漁池。據溆浦農調隊反映的情況,該縣占用良田建磚瓦廠的有10多個,共占良田300多畝。如雙井鎮大塘村磚廠,占良田面積達到70畝,涉及到該村的4、5、8、18組和寶塔村的6組,涉及農戶50多戶,雖然跟農戶簽訂了書面合同,并給予每畝800斤稻谷的補償(按當年市場價折幣),但磚瓦廠破壞性的取土,嚴重影響了良田的質量。這樣的例子各地都有發生。
三、影響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思考
1.農村土地產權虛位是限制土地流轉的根本原因。從土地資本角度分析,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把土地分為“土地本身”與“土地資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無論是在產權制度安排上,還是在理論研究和實踐中,人們往往關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權,而忽視土地資本的所有權問題,導致土地資本所有權在立法上的長期缺位,產生農村土地價值偏低、農民土地資本在流轉和征用中得不到補償的現實問題。事實上,土地的市場價值是已經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塊的勞動和資本,以及該地塊周圍地區所接納的經濟投入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人”的農民,不僅需要增加對土地的投入以獲得更大的農業收益,而且需要通過行使土地資本所有權參與其他風險投資以獲得更多的非勞動收益。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實際上是否認農民享有土地資本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屬性,使農民部分地喪失了在市場競爭中從事資源配置、產權組合等交易活動的“理性選擇”權利,失去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長效激勵,降低了土地流轉的供應和需求動力。
2.農村土地市場不完善導致土地流轉混亂。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村土地市場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專門從事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致使農村土地流轉因缺乏土地市場信息以及無完善的市場操作而無序進行,因而導致流轉成本較高,流轉效益較差;三是各級政府組織干涉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市場機制的調節,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增加。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水平較低,絕大多數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完全空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嚴重滯后,極大地束縛了農村勞動力的流動,使農民長期依賴土地,從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轉。而土地流轉受到限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業、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產業化的速度也相對緩慢,最終農民收入增長乏力,農業現代化進程也相對緩慢。
土地流轉論文范文3
1.土地流轉是對傳統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在實行中出現了一些弊端,比如,其土地使用權內涵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容易造成土地集中所有和農戶承包權之間的矛盾,容易造成土地的細碎化經營等,這些弊端已導致了農業經濟增長效率低,農村現代化步伐明顯減慢,加劇了農村和城鎮之間的差距。由此可見,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在現在農業經濟發展中具有阻礙作用。所以,實行土地流轉制度是對舊的土地制度的一種創新和發展。
2.土地流轉可以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便于規?;洜I﹑提高生產效率
據張玲表明,我國人均耕地只有0.106hm2(等于已廢除的舊計量單位1.59畝),這個數據只相當于世界人均耕地的44%,這說明我國的耕地面積很少,而且由于我國自然的地勢地貌特點,土地表現出水土流失嚴重,耕地沙化嚴重,耕地問題日益突顯出來。這將更需要我們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率。然而,傳統的土地制度,可以為農民提供耕地,但是大部分農民缺乏科技知識,不能很好的發揮土地生產力;除此之外,由于利益的驅使,進城打工的人數不斷增長,這樣導致留在農村種地的人是一些弱勢群體,這將大大的降低了土地資源的利用。土地流轉是推動農業走向規?;洜I的一條合理的路徑,它可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能夠產生交易收益效應,即通過土地交易性提高來增加土地投資價值;還可以產生邊際產出拉平效應,即實現土地由邊際產出低向邊際產出高的農戶手中轉移,從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土地流轉也必然促進農業生產走向規?;萍蓟畔⒒彤a業化的道路,從傳統農業粗放式的投入產出方式走向集約型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3.土地流轉是縮小城鎮之間差距的有效途徑
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農村城鎮化趨勢不斷增強,農村剩余勞動力將向城鎮化轉入,大量土地將閑置,撂荒的現象將更加嚴重,這將進一步影響農業生產效益。因此,合理的土地流轉制度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不僅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由個體經濟落后的小規模經營方式向生產合作經濟先進的規模化經營方式轉變,提高信息和科技含量,降低生產成本,而且能夠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產生交換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從而為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奠定基礎。
4.土地流轉可以實現農村勞動力的有效轉移,加快城鎮化
傳統的土地制度是以每戶為單位的小規模生產經營方式,這制約著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同時,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傳統制度也將使農民難以擺脫土地的束縛,阻礙農民向城市轉移,不利于城市化的發展。隨著土地流轉制度是實施,大量剩余的農村勞動力可以從土地中“解放”出來,自愿轉入城鎮工作。這樣一方面,可增加由于農民的收入,另一方面,為城鎮化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持續有效的勞動力??梢?,土地流轉將成為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化的雙贏局面的基礎。
二、土地流轉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1.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土地流轉制度難以有效實施最關鍵的問題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法,并且現有的法律法規比較模糊,沒有明確農村土地流轉中的產權性質,流轉范圍,土地用途等等,這將導致了土地流轉不能夠順利進行。因此,健全土地法律法規制定和相應的管理機制是保障土地流轉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
2.應重視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意愿
曹建華等人對農村土地流轉供求意愿研究得出,目前農戶土地流轉意愿很低,減免農業稅和糧食補貼降低了農戶土地流轉意愿,提高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然而,通過土地流轉租金的提高會增加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度。因此,要順利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必須要協調好土地的供求關系,以此來提高農民土地流轉的意愿。
3.健全土地流轉后的農民的社會保障
土地流轉論文范文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這一重要的物權變動行為,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及討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對優化配置農村土地資源、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推進我國農業的現代化進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在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礎上,揭示了我國農村承包經營權流轉所面臨的制度缺陷及現實問題,對如何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提出了一些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完善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因此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的核心是土地問題,沒有良好的土地制度的支撐,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就無從談起。構建我國良好農村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機制,以此來促進農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率,發展我國農村經濟。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極不完善,加上規范的農村土地市場尚未形成,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不利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也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因此必須盡快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我國理論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和研究,紛紛從不同的立場和視角提出各自的看法和建議,有力促進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但是,由于農村土地權利本身的復雜性,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為較為新生的社會現象,進入人們研究的視野的時間不是很長,也由于其他社會因素的制約,目前,我國理論界關于農村土地權利流轉的研究成果較為有限,未形成深入系統的學術專著,其理論研究的深度和廣度有待加強。本人在借鑒和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議,以求對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有所裨益。由于本人的學識有限,錯誤紕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指正。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及特點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
我國法律雖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作了一些相關規定,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立法上仍未有一個準確的定義,理論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理解不一。有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以轉包、轉讓、出租、入股、互換等方式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第三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經濟現象”[1];還有人認為“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就是指在保持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變、確保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期穩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轉移與交易”。筆者認為,所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得以確定的前提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及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自愿將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這一定義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一種用益物權變動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首先在立法上應將其界定為一種物權,這是構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礎。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屬性的有力明證,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容來看,它是一種排他性的支配權,這也完全符合物權的特點。此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物權,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實踐操作及權利受到侵害后的司法保護具有積極意義。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用益物權的變動行為。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未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管以何種方式進行,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始終不變,其性質仍然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權。承包人只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處分權,不包括最終的處分權,因此承包人對土地的掌控是有限的”[2],這就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會改變。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性質。土地是極其寶貴的資源,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耕地面積有限。為保護我國日益減少的耕地資源,實現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受讓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因此,對于流轉后的土地必須用于農業生產,絕不能挪作他用。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一種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權利轉移。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特點
根據調查,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如下特點:
1、土地流轉規模擴大,速度加快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增加農民收入,調整農業結構成為農村工作的重點,不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村土地的流轉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政府部門的大力倡導之下,土地流轉的規模擴大,速度加快。
2、土地流轉區域不斷擴張
過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發生在農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農民非農收入較高且穩定的沿海發達地區以及大中城市的郊區和郊縣,非發達地區的農民因為就業途徑較少,家庭收入對土地依賴度高,土地流轉情況很少發生。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非農產業的發展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動,現在發生土地流轉的地域擴展到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黑龍江、河北等內陸省份。
3、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化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多種形式,大致有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繼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對于上述方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有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四種,其他方式雖未被法律明確規定,但在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實踐中客觀存在。筆者認為,既然法律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一種用益物權,其以何種方式流轉應充分尊重權利人的意愿,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權利人可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靈活地選擇各種方式進行流轉,因此,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多樣化特點。
4、土地流轉的利益分配的多樣性
農村土地流轉的利益分配正從過去“先有集體統一收入,再分配補償給流轉土地的農戶”的單一形式,發展為集體統收統分、農戶直接轉包獲取土地流轉收入、農戶入股合作經營、集體與農戶共同入股參與分紅等多種形式共存。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利益分配呈現多樣性[3]。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我國法律雖然已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進行流轉,但“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過于籠統而簡單,未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其系統性、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其缺陷和不足顯而易見”[4]。但我國法律在缺位的同時又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如對流轉主體資格、流轉范圍和方式等進行過于嚴格的限制。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支撐,加之現實中不利因素的影響,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極不成熟、相關配套制度缺失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面臨各種障礙、出現各種問題,如農民利益受損、非法改變土地用途、流轉程序混亂、流轉糾紛增多、土地資源的效益未能充分發揮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地流轉,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僅不能達到預期的社會效益,反而產生負面效應,從而影響農村的穩定與發展。因此必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問題逐一進行深入分析,然后找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筆者現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在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這兩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立法缺陷
1、土地產權規定不明確
土地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基礎,產權關系明晰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農村土地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而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農村土地產權進行明晰界定,導致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極不明確?!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r村集體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然而,我國存在三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為鄉(鎮)集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掌握,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不明確。此外,農村集體同時扮演著土地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雙重角色,其職責規定不明確。由于土地產權關系混亂,導致各方的權責利不明確,使得各利益主體行為極不規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這種模糊不清的產權關系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直接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5]。
2、流轉方式規定不明確
《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它方式流轉”。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規定,筆者認為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其他方式”規定不明確?!捌渌绞健钡降资呛畏N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創造,不得而知。而且,也不能從任何其他規定中看到相關的說明。新頒布的《物權法》也沿襲這種提法。筆者認為不妥,雖然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既有靈活性的一面,適應與時俱進的需要,但對廣大農戶而言,如果沒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確指引,必然會影響其對土地流轉可能性的判斷,從而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順利進行。
第二、關于抵押方式規定不明確?!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以外的其它方式如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農村土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而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未允許抵押。此種規定很不合理,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動產、不動產所蘊含的動態經濟潛能已經大大超過其靜態價值。這些財產被過多限制或不能抵押,其經濟效用就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從而阻礙農村經濟發展[6]。既然我國法律已允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就應該允許其可以進行抵押,這也符合擔保法的原理。從新頒布的《物權法》依然不認同抵押的流轉方式來看,筆者認為立法者的價值取向還沒有改變,仍然覺得抵押風險性太大。這種想法,低估了農民的經營能力和對風險的估測能力,事實上“農民是理性的,他們并不保守,也不反對現代化。他們對價格有足夠的反應,他們在行為努力上具有與其它社會階層同樣的人性,即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7]。因此,我國的現實情況不是農民的市場和經營意識有無達到立法和政策層面的問題,而是農民手中沒有足夠的流動資金,無法擴大生產,進行集中經營。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允許農民以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融資,從而促進農業資源的合理利用。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認同抵押這一流轉方式。
第三、關于繼承的方式表述不明確。我國現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上沒有使用“繼承”這一概念,而是變通地表述為“由繼承人繼續承包”。而新頒布的《物權法》則對繼承沒有做出任何規定。筆者認為,這是立法上的失誤,既然林地能夠繼承,為什么草地、耕地就不能繼承?同一權利因客體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而且,禁止耕地、草地的經營權繼承,會嚴重影響農民對土地的長期規劃,不利于發揮其積極性。因此,從立法的同一性和著重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流轉。
3、流轉存在嚴格的限制性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和范圍進行嚴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互換則要求是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進行;轉讓要求受讓方只能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且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入股則限定在承包方之間;轉包則限定在本集體組織內部等。這些限制性的規定使得“農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8],導致一些缺乏經營能力而又想退出的農民可能被禁錮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經驗、擁有先進技術設備的經營組織和承包個人則無法進入農地從事生產經營,從而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農戶的種地積極性受到極大影響,農業的市場化和規?;M展緩慢。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須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也極不合理,我國法律并未對同意的條件做出明確的界定,如發包人不同意,即使能產生高效益的轉讓亦屬無效,這項規定極大束縛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現實問題
由于立法的缺陷和現實中各種不利因素的制約,我國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土地流轉實踐中運行不暢,面臨諸多問題,現分述如下:
1、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極不成熟
農村土地流轉需要成熟的土地市場的支撐,健全的土地市場能為土地流轉提供規范的交易場所,從而促進農村土地快捷有效地流轉。但現實當中,我國的農村土地市場還只是初具雛形,極不成熟,其主要體現在:第一、農村土地市場沒有完備的地價評估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的估算缺乏相應的參考標準。第二、缺乏完善的市場運行機制,農村土地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尚未形成,土地流轉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較大,土地產權還不能實現跨區域流動。第三、缺乏完善的中介機構的服務,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完備的中介服務機構,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保險機構和土地融資機構等。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場服務體系和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極不成熟,導致土地供求信息受阻,信息輻射面狹小,從而導致土地市場供求失衡;同時使得農村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偏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價值不能充分體現,市場化操作相當困難,因而嚴重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的流轉。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侵權現象嚴重
近年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問題較為突出,主要體現在:一是以權力剝奪農戶的自主決策權,有些地方違背農民意愿,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地方收入和福利的手段,抑或作為政府決策者“政績”的形象工程;有些地方為了降低開發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為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期地價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些強制性的土地流轉,勢必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隨意調整承包地,分出所謂的“口糧田”、“機動田”,在本已分到各戶的承包地中切出機動田,由集體甚至村干部個人掌握;三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與民爭利。這些行為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影響了農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不規范
農戶之間的土地轉包、互換等土地流轉,多是自發性的流轉,相互之間只是口頭協議,沒有簽訂書面的文字合同或契約來規范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這就造成土地承包關系的混亂,致使土地流轉工作無序進行。有的農戶之間雖簽有協議,但協議內容簡單,標的物不明確,權利義務規定不清楚,違約責任不祥,易引發合同糾紛。此外,農戶之間自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較短而且極不穩定,流轉雙方大多約定為一年一變,使得受讓方沒有長期保障,不肯對土地作較多投入,只維持現狀,生怕資金無法收回,從而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這都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4、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
我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只能牢牢地依附于土地,將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以化解失業、疾病等風險,“均等地占用土地并盡可能多地擁有土地資源是一種最有效的社會保障,中國農村現行票據分配土地的制度安排是一種最典型的土地型社會保障制度”[9]。因此,在我國農村社會,土地依然承擔著主要的社會保障功能。由于土地的最低社會保障功能沒有一個替代物,因此大多數農民仍把土地看作是“活命田”,寧可粗放經營,甚至荒蕪棄耕,也不輕易流轉土地。由于不能使農民和土地有效分離,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效率低下。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解決機制的缺失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或流轉發生糾紛的,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協調解決,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而當前的現實情況是,一方面,大多數地方政府或法院有關機構尚未形成處理土地糾紛的規范化制度,也缺乏相關的法律條文與仲裁根據,另一方面,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范圍和規模卻越來越大,許多程序不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導致了越來越多的糾紛,這二者的矛盾使得農村中許多土地流轉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從而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順利流轉,也影響了農村的穩定。
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如前文所述,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極不完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現實中的問題,從而制約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亟待完善,這就要求:一方面要從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規定,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制度具有針對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加快相關配套措施的建立與完善。同時,政府要切實履行自身的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服務引導與規范管理,這樣才能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地流轉,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社會效益。筆者現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集中論述。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立法完善
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明確土地產權主體
土地產權明確是交易的前提,沒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就會導致相關物質利益關系的混亂,農民的合法權益易受到侵害。明確土地產權,就是要明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代表,其關鍵問題是要統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取消鄉(鎮)、村以及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具體做法是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是村集體,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實際情況,應當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因為村民委員會是農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組織,具有較高的威信,能夠代表農民的共同意愿獨立行使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最適宜充當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法律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義務,使其很好地行使土地所有權人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其他組織因缺乏相應的資質和條件,不便充當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代表。鑒于農村土地產權的重要性,筆者強烈建議立法機關根據當前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頒布《農地產權法》來確立合理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一步穩定和明確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以加強對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
2、修改法律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規制
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設置了許多不合理的限制規定。法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與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屬性不相吻合,其實質是對農民行使土地權利的一種干預,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既然已經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界定為物權,就應該賦予農民相應的支配權,“所謂物權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權人得依自己的意思,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對標的物即得為管領處分,實現其權利內容之特性”[10]。立法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進行限制的本意是考慮到農村保障制度并未健全,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盲目轉讓土地的風險性太高,容易造成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既低估農民的經營能力,也不符合社會實際,農民是理性的,他會根據自身利益的需求來決定是否處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在現實生活中,隨著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及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農民的就業途徑更為廣闊,收入來源也日益多樣化。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也日趨松散,依賴土地而生存的現象將越來越少。因此,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做如此嚴格的限制完全沒有必要,只會造成土地流轉的成本過高,導致土地的閑置,阻礙土地流轉和土地效益的發揮,進而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取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廢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須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從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3、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
(1)要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農地抵押權。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基本持否定態度,這與物權屬性不相吻合。農地如果不能作為抵押物進入市場,既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不利于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更延緩了農村信用市場的發展,也與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發展對融資的極大需求不相適應。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物權人對其權利在效力上具有可處分性。因此,我國法律要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抵押權。
(2)要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進行流轉。從保護耕地、鼓勵承包人對土地持續投入以及促進農業穩定發展的角度,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利大于弊。考慮到社會公平,為平衡農戶間的利益及農村集體的利益,可以采取繼承人與發包人簽訂新的合同方式,適當增加新承包人的義務。在具體設計時,可作如下規定:第一,在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時,應當首先遵守《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其次,還要遵守《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有關農地管理的規定。第二,可借鑒臺灣地區的立法,從事農業生產的繼承人可優先于非農產業的繼承人分得農地使用權,對于非務農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其他財產。如其他財產不足其繼承份額,可以進行金錢補償,由在村繼承人耕作利用土地。第三,如果繼承人均為非務農人口,除非該繼承人自此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人[11]。第四,不得將同一塊土地使用權進行登記上的分割,否則會導致農地的零碎化。如果繼承人有兩人以上,并且被繼承人擁有多個農地使用權,則在保證使用權完整的前提下公平分配;如不足分配,則對未分得的繼承人折價補償,對于多余的地塊或無法分配的情形,則由繼承人共有,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賣或折價。因此,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全可以以繼承的方式流轉。
(3)其他流轉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確,同時,我國法律還應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采取多種方式流轉,如入股、出典、委托轉包、家庭聯產承包合作經營、交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他人代耕代種等等。
(二)加強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作用
1、加強政府的服務與管理職責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作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門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切實履行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服務與管理職責。筆者建議設置專門的職能機構如農村土地流轉中心或管理委員會等,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能可設定為:在堅持農民自愿有償的前提下,積極引導符合流轉條件的農民實行土地流轉;規范操作程序,指導農民依法簽訂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書面合同,并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檔案,詳細登記流轉農地的面積、位置、質量、等級、價格與期限;仲裁處理土地流轉糾紛;監督流轉后土地的利用,防止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發生等;為農民提供法律、金融、市場、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幫助農民解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12]。
2、規制政府行政權力、保障農民權益
在明確政府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職責的同時,對于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也必須予以一定的規制,以防止其權力的濫用,避免對農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因此,必須通過嚴密的監督和制約體系將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納入法制的框架下,使其做到依法行政。為了更好地督促、規范和方便政府部門行使職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合理地流轉。筆者建議各地方立法機構,可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制定符合地區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使政府部門的指導、服務與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從而促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配套措施
1、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如前所述,我國當前的農村土地市場極不成熟,其市場功能還不能很好的發揮和體現,那么如何培育我國農村土地市場呢?筆者認為,除了要建立規范的土地產權制度,明確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直接交易主體之外,現階段必須作到如下幾點:
首先,要著手研究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運行機制,重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中介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分配機制的建設。就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機制而言,要實行公平地價制度,運用科學的方法確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相協調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基準地價,由土地管理部門定期公布;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機制而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展需要配套的市場中介服務體系,要建立包括咨詢、地價評估、仲裁等機構及相關制度,并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保險等工作;就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分配制度而言,應當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在交易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以保護各方的合法權利。
其次,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制度,即由具有地價評估資格的地價評估單位和評估師評估地價,并報請土地管理部門審定。
最后,要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活動公開化、契約化、貨幣化,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約束、金融約束、產權約束、內部責任義務約束等。
2、規范流轉程序
鑒于我國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極不規范,流轉糾紛日益增多,為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必須建立相應的機制來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程序。針對農村社會土地流轉現狀,筆者建議采取如下具體措施:
第一,修改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在合同法里邊增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名合同,明確規定流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使雙方權利義務法定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合同條款予以明確規定,以供當事人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予以借鑒,同時法律應強制規定當事人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把書面合同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第二,設立合同備案程序,即當事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必須報專門的職能機構備案,如果合同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不適當的地方,職能機構可以建議當事人對其進行補充和修改。第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設立監督程序,即由土地管理機構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形進行合法監督,以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依法有序地履行。
3、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
一是要創造必要的條件,對流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統籌安排,重新就業,以減輕市場經濟競爭對部分農戶的沖擊;二是建立多層次的相互聯系的農村保險基金,發展農村保險事業,形成涵蓋整個農村的災害補償體系,保障農戶具有再生產經營的能力;三是逐步建立以集體和農戶自我保障為基礎,政府予以一定扶持的社會保障機制,并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保障基金,村社合作醫療和經濟互助會等群眾急需的互助保障組織,促進農民醫療、養老、互助等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的發展;四是對殘疾人、五保戶、貧困戶等特殊人群進行多層次的扶持,創造條件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從根本上解決他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之后的后顧之憂[13]。
土地流轉論文范文5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監管問題;解決對策
在我國政府出臺農村土地流轉政策措施后,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發展趨勢良好,不僅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了土地資源,而且保護了農村的根本利益。但是農村土地流轉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為了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應當對這些暴露出問題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和探討。
1.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1.1監管作用履行不到位
雖然我國政府明確出臺了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辦法,但是地方政策執行監管政策的力度并不到位。首先,由于人員配備和經費方面的問題,縣鄉兩級政府的監管部門不能做到全面加強監管,土地流轉的明訪活動多,暗訪活動少,不能全面保證土地流轉后不存在改變用途現象,還存在土地流轉監管流于形式的問題。其次,土地流轉的間接監管大于直接監管,直接監管力度不足,由于監管不嚴格,導致有些問題長期不被發現。第三,宣傳組織發動不到位,沒有在鄉鎮村屯形成良好的群眾監管體系,土地流轉監管往往還處在處后監管,事前監管措施不到位。
1.2監管機制中的鼓勵機制不足
目前土地流轉監管主要是責任監管,只是在制度上明確了負有監管責任的主本,但是實現履行監管責任人員的積極性不高,這一方面是由于監管責任履行難度大造成的,另一方面反映出缺乏履行監管責任激勵機制問題。首先,上級政府部門無法刺激鄉鎮和村屯有效履行監管責任,基層政府缺乏主動改造相關責任的積極性。其次,基層鄉鎮政府職能部門缺乏必要履職權力,只能采用被擁募喙芊絞劍這不僅不利于履行監管職責,而且嚴重打擊了基層土地流轉監管職能部門人員的工作信心。
1.3履行監管職責的投入不足
雖然地方政府制度了較為嚴格的土地流轉監管政策,但是對實際政策的投入不足。首先,基層土地交易流轉中心的建設不足,沒有配齊必要的設備和人員,導致土地流轉中心的職能作用較弱。其次,土地流轉中心的經費保障不足,土地流轉中心由于涉及到的業務量越來越多,導致中心開支不斷上升,面臨經費壓力較大。第三,土地流轉中心人員的專業素質有待提高,業務人員素質相對較低,嚴重影響了工作正常運轉。
1.4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農村土地流轉不僅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同時也沒有建立必要的責任追究制度。首先,對于種種監管不力問題,監管責任不履行的現象沒有更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導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其次,農村土地流轉涉及的糾紛較為嚴重,如果沒有必要的責任追究制度,使違規收益大于違規成本,就會擾亂正常的土地流轉的秩序。為了全面控制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應當進一步加強農村對土地流轉違規問題的責任追究。
2.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對策
2.1建立土地流轉數字監管系統
為了全面提高農村土地流轉的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應當充分的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發出可以推廣使用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化數字監管系統。首先,在全面加強農村可流轉土地信息清理的基礎上,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數據信息庫,準確掌握可供流轉農村土地的基本情況和數據信息。其次,依靠信息技術和衛生遙感等技術,實現對農村流轉土地的全方位監控,建立科學有效的違規使用土地預警機制,對違規現象和行為起到提早發現作用。第三,加強對流轉土地信息的一站式服務和管理,采用更加透明的交易技術,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公平化和高效化運行。
2.2建立土地流轉責任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監管主體的責任,對農村土地監管人員起到必要的警戒和監督的作用,應當建立責任追查和追究機制。首先,嚴格按照相關規章制度,對有明確失職、違規行為的監管人員進行問責,切實消除有些監管人員的不負責任心理。其次,對實際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政府,實行監管責任履行不到位的一票否決,養生提高基層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監管積極性,發揮出地方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監管的領導作用。第三,對農村土地流轉監管業績突出的給予獎勵。不斷激發農村土地流轉監管人員的監管工作積極性,釋放出農村土地流轉監管工作的活力。第四,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管作用,積極構筑良好的群眾土地流轉監管氛圍,加強輿論宣傳工作的引導,發揮出群眾的監督作用。
2.3加強土地流轉監管投入力度
為了起到農村土地流轉的實現監管作用,在構建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監管體系的同時,還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土地流轉監管的實現經濟和保障投入,不斷提高監管工作水平,強化監管工作效率。首先,為監管人員配齊必要的軟硬件設備,打造以土地流轉中心為主體的高效履職監管隊伍。其次,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監管人員的技術裝備更新換代,不斷提高農村土地流轉監管人員的科技水平和信息技術的使用能力,建立與農村土地流轉監管理系統相配套的設施。第三,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監管的經費投入,在充足的經費前提下,使農村土地流轉監管工作順利進行。
結論:農村土地流轉形式日漸多樣,雖然增加了農村土地流轉監管的難度,也為農村土流轉監管帶來了新的契機。為了提高農村土地流轉監管工作效率,應當根據農村土地流轉現狀,不斷強化運用科技監管手段,在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同時,發揮出監管的作用,促進土地流轉的健康進行。
參考文獻:
土地流轉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推進農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轉與有效配置,是我國當前農業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目前工業化、城鎮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過創建科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理論,以西疇縣農村承包地流轉實踐提供理論依據,真正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發揮農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況
西疇縣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農戶之間,全縣有承包耕地面積172546.5畝,其中:田46044.8畝,地126501.7畝,從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以上調查僅僅只是對西疇縣地區,所涉及的面還是比較窄的,但是凸現的問題卻并不少,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層面由于執行者本身的原因帶來的問題,也有我國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習慣帶來的問題,然而更根本的一個方面還是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帶來的問題。所以我們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本狀況,包括其中存在的問題和弊端,只有從制度層面入手,才能從根本上真正解決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拔覈?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承包土地流轉面積占承包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流轉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間,發達地區一般保持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達30%以上,內地則較低?!盵1]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基本保持在l%-3%之間,沿海一些發達地區和城郊地區的比例稍高一些”。從西疇縣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看,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區性的不平衡。在離縣城近的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非?;钴S,而在離縣城遠的地區,流轉程度卻非常低,流轉具有封閉性,土地經營規模相對較小,流轉相對困難。二是事先須經發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轉。三是流轉還不規范,農戶間的流轉大多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很少采用書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強行推進流轉。土地流轉的操作程序不夠規范。目前,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還沒有建立,在完備流轉手續、規范流轉程序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不少農戶采用“口頭協議”,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未通過流轉合同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糾紛隱患較多。四是土地流轉方式還存在問題,對是否應允許抵押、繼承等實踐中存在爭議。五是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夠健全。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匱乏,信息不靈,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三、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策略
(一)規范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運作程序
為了避免在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出現土地糾紛,建議必須規范運作程序:
第一,民主議定。凡是由集體統一組織流轉的,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其流轉期限、租金的確定,必須經當事人的同意方可進行,決不準少數人說了算。第二,逐級審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轉承包經營權的,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土地流轉申請,經審議同意后方可實施。如涉及利益關系復雜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鄉(鎮)政府請示,由鄉(鎮)政府把關。第三,簽定合同。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一定要有較清楚的流轉意愿表達、有效的實現方式,轉包、互換、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第四,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模式。所謂登記生效主義,是指登記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經登記,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
第一,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要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確立土地流轉上的經濟利益關系。加快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培育市場決定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價格機制。政府應在市場準入、交易程序、權利義務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第二,完善市場中介組織。“積極培育農村土地市場,締造中介服務組織,特別是發展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是推進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建議建立諸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流轉中介組織要調查、收集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價格等信息資料,并通過一定的渠道甚至媒體公開,使供需雙方能夠獲得可靠的市場信息,溝通供需雙方的聯系,為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雙方提供信息引導、政策咨詢、法律服務,為實現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創造條件。
(三)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轉,就必須弱化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要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根據我國國情,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務應該是:基本保障農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即辦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三種保障項目。
四、結論
本文是建立在對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實際調查的基礎上,圍繞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踐現狀的分析,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簽訂以及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我們仍無法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所在,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卻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債權的烙印?法律規定有欠完善,實際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如各級政府以行政手段強制土地流轉;再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又指給予過低的補償甚至不予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用益物權范疇,用益物權的權能主要表現為使用和收益,包括權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權利人將土地讓與他人使用而從中獲得利益。”[3]針對當前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現實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關的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制度的些許建議。希望此研究能夠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產生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難點和建議,傅曉,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8/03: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