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范文1
近年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工作時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作為我國保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唯一部門規章,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和全總的一項專題調研顯示,各地普遍存在對高溫天氣界定不清、高溫補貼較低或難以落實、適用范圍過窄、有關部門職責不明、勞動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解決了上述“老問題”,明確界定了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呈現四大亮點。
亮點一:高溫條件下對勞動禁忌標定清晰“界線”。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
亮點二:擴大了保護范圍。有關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而新辦法則將范圍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即囊括了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興職業。
亮點三:新辦法規定,將勞動者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這意味著企業必須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企業逃避或拖欠職工高溫津貼的行為。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范文2
2013年4月28日,由國際勞工組織倡導的“世界職業安全健康日”將在世界各國舉辦,主題為“職業病防治”。 國際勞工組織統計,全世界每年約有234萬人因工作事故或工作相關疾病死亡。其中,只有32萬1000人死于工作事故,而約202萬人死于各類工作相關疾病,平均每天約有5500人死于工作相關疾病,職業病已成為造成職工因工死亡的首要原因。國際勞工組織指出,職業病防治不力,不僅對職工及其家人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也會給社會造成巨大損失,尤其在生產力損失和社會保障體系負擔方面最為顯著。與治療和康復相比,預防更有效,成本也更低。
自2011年12月31日《職業病防治法》修改以來,已經1年多的時間,職業病預防工作正在快速推進:在法制建設上,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出臺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5部總局規章。與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共同修訂并印發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制修訂了《石材加工工藝防塵技術規范》等22項行業標準。在監管隊伍建設上,截至2012年底,全國已有26個?。ㄗ灾螀^、直轄市)、243個地級市和1541個縣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劃轉了職能,分別占81.25%、53.60%和47.60%,各級職業衛生監管人員總數已達5000余人。在職業衛生技術支撐體系建設上,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了首批198名職業衛生專家名單,大多數省市建立了省級和部分地市級職業衛生專家庫。對2012年資質到期的20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甲級機構換發了甲級資質證書。16個?。▍^)完成了528家乙級機構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在推進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上,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對118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申請進行了審核(備案)、審查或驗收(備案)。截至2012年底,全國職業病危害申報企業數量為37萬多家,比上年增加了18萬家。
但是,職業病預防工作,政府監管能力建設只是一個方面;職業病預防的基礎工作還在企業,用人單位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措施和義務。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職業衛生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企業應從用人單位職業衛生責任體系、規章制度、管理機構、前期預防、工作場所管理、防護設施、個體防護、教育培訓、健康監護、應急管理10個方面全面落實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基礎工作。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范文3
一、經濟補償金的確定
1、職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如企業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如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企業連續虧損兩年以上的,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其中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按上年度企業符合有關規定實際發放的在崗職工工資總額除以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的平均人數。
4、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實行經營者年薪制辦法的基本工資和效益工資。
(1)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是指對職工已做工作按照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是指按月、季、年支付給職工個人的超額勞動報酬,但不含各項專項獎勵金等;
(4)津貼:是指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保健津貼,從事特殊勞動的高溫、低溫、礦山、井下津貼等;
(5)補貼:是指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物價補貼。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津貼、補貼不包括防暑降溫費、中餐、夜餐等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電話費補貼、過節費及其它福利性津貼補貼。
二、職工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發。原固定職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計發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金的來源
1、企業自行解決。企業有凈資產的,應鼓勵職工購買企業股權以解決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企業凈資產不足,但資產足以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或企業已資不抵債,但仍有資產的,都應積極變現資產,包括催討各種應收的款項、有形資產變現,以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轉讓。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土地出讓資金,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
2、投資主體幫助解決。企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解決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向投資主體報告企業的資產現狀、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主要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及要求幫助解決等問題。投資主體接到企業的報告后應深入調查了解,采取有關措施,幫助解決。
3、政府幫助解決。投資主體采取有關措施后,仍沒有能力幫助解決的,需由政府墊付資金或申請補助的,應視情況分別作出處理。需暫借國有企業改制和破產準備金(以下簡稱準備金)的,一律由投資主體提出申請,并辦理借款,具體要求詳見《廈門市國有企業改制與破 產準備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須申請從再就業資金補助的,由投資主體向勞動部門申請,抄送財政部門、國資部門。申請經市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批復。計算標準應以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其職工法定連續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企業職工分流方案根據有關程序通過后,企業、投資主體(主管部門)應支付的資金如數到位后,經審核批準的再就業資金再予以撥付。
4、企業按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先由應付工資余額(按規定支付相關款項后的余額)、應付福利費用余額(按規定支付相關款項后的余額)中列支;不足部分,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負數,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等資金彌補。
四、國有中小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對男1953年底、女1958年底前出生的除可依法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以外的富余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根據其距離法定退休的年限,按當年度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一次性繳清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富余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如享受失業保險期滿后仍未就業的,可按規定由最低生活保障接續。該富余人員重新就業后的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資金,納入其本人的補充養老保險。
原進入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并辦理“協?!笔掷m的下崗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也可參照以上辦法執行。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78號和〔2000〕77號文有關規定,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按市地稅部門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1、1983年以后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國務院的《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辦理。
2、實行以承包經營或業務提成、分成等分配方式取得勞動報酬的職工,按同期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其經濟補償金。如企業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3、原固定工如在“三資企業”工作的,其第一次終止勞動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金按分段計算的辦法。即在“三資企業”工作的年限按其終止或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進入“三資企業”前的工作年限,按其進入“三資企業”時當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原集體固定工經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轉制調入全民所有制企業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的,其第一次終止勞動合同或被解除勞動合同,按其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計發經濟補償金。
5、原為本市城鎮戶口的臨時工被企業招收為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并按此計發經濟補償金。
6、列入國家計劃內實施破產的企業按《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的有關規定辦理;未列入國家計劃內的及關閉企業按虧損企業的辦法確定其經濟補償金。
7、勞動工資關系仍保留在原派出單位的外派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由原派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8、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終止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醫療補助費按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有關規定執行。
9、由本人申請停薪留職、“兩不找”、長期病休和請長假的職工,其經濟補償金按我市當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10、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并與企業辦理了內退手續的富余人員、因企業減員增效等原因而被停薪留職的職工及協議期滿出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其經濟補償金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
11、進入市、區再就業中心期滿出中心或者提前出中心的人員,仍按有關規定處理。這些人員不再參與原單位改制。
12、屬于干部身份的女職工,在企業改制中經本人申請可自愿選擇按干部或工人身份進行分流。
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企業應多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安置費:
1、夫妻一方已經失業或下崗(下崗或失業人員須持失業保險機構的證明,夫妻雙方同時下崗的須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
2、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軍烈屬、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3、適應期未滿的復轉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