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信用炒作行為的犯罪化解析,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在電子商務領域,由于目前各方面監管存在漏洞以及商家之間的惡性競爭,信用炒作行為便因此而產生,對于此類行為是否可以用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尚且存在很多爭議,但是由于此類行為存在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必須加強對其犯罪化的研究,可以通過修改相應的前置性法律或者將其作為新的違法類型增加新的罪名等進行定罪處罰。
關鍵詞:信用炒作;犯罪化;刑法;規制
1信用炒作現象概述
1.1信用炒作行為的含義
信用炒作行為是指在淘寶、京東等大型網絡購物平臺中,買家與賣家之間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通過虛擬交易的行為,買賣雙方在沒有真實交易的狀態之下,買家作出滿意或者好評的行為以此來不斷提高賣家店鋪的信譽,這種行為又被稱之為“刷鉆”“刷信譽”等,除此之外,信用炒作還包括如果買方作出差評的情形之下,賣家向買家通過現金返利的措施使買家修改評論這樣的行為[1]。復雜的網絡環境下,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建立在缺乏真實可靠的信息基礎之下,也會形成銷售假象,使得具有瑕疵的商品逐漸流入市場,以次代好欺騙其他網絡消費者,對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競爭造成惡性影響,不利于維護商家及消費者的權益。
1.2信用炒作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在逐漸發展的電商網絡購物平臺中,信用炒作行為日趨普遍,其主要表現形式可分為以下幾種。第一種是團隊式的信用炒作行為。很多賣家以大型企業為代表,通常為了能在短時間內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迅速提高自身的信譽,會雇傭專業的團隊進行刷信譽,此類團隊的工作便是大批量的進行虛假交易,給予好評,由于是專業集中性的操作,一般此類信用炒作行為效率相當高,但與此同時也存在相應的風險。集中操作帶來的最大風險便是IP的重復率相當高,很容易受到網絡監管的查詢追蹤,最糟糕的結果是會造成IP地址的查封,因此該店鋪也會遭到查封。其次由于是短時間內信譽的提高很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懷疑,其真實性更是無從擔保。第二種是社交平臺式的信用炒作行為。通常是指以目前最熱門最具有影響力的社交媒體或者平臺為載體,企業彼此之間、個人或者店鋪之間進行互刷信譽的行為。此類表現形式主要是借助社交平臺的巨大影響力,增強消費者的信賴感。
1.3信用炒作的動因
(1)消費者缺乏相應的知情權。在電商購物平臺中,消費者往往是根據賣家在網絡上的圖片或者相應的文字介紹,判斷是否將其所看重的物品加入購物車,但是無論或者圖片這些數據都缺乏一定的真實性和可信賴性。因此,決定消費者是否做出購買決定的關鍵性影響因素是其他消費者的評價,在這種情況之下賣家為了謀取更多的銷售利益便會通過虛假交易等一些行為刷高自身的信譽,包括增加更多的消費者好評等,這樣會提高消費者的信賴感從而增加銷售。(2)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淘寶、京東等在我國電商平臺迅速發展,網絡購物亦成為人們日常消費不可或缺的選擇。但是我國目前在此領域方面缺乏相應的監管,而且對交易過程中環境、行為以及售后服務等這些都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一部分規定也只是存在于各電商平臺自我規定之中,法律前置制度的確實更增加了電商平臺的風險性,給了虛擬交易、信用炒作等行為滋長的空間。(3)文化因素。電子商務體系中雙方處于信息不對等的狀態,而且交易雙方缺少相互評價體系,因此虛擬交易頻頻產生。因此應當建立相應的信用評價,并且將買賣雙方進行相互綁定,這樣的話雙方就能相互共享一個相對透明的評價體系,之后可據此進行選擇。
2信用炒作行為犯罪化研究的必要性
2.1造成電商間的不正當競爭
在電商網絡交易中,往往消費者會優先選擇信譽度較高的店鋪進行購買物品,此類店鋪往往交易量很大所帶來的銷售利益也很高,為了實現短期的高收益,很多賣家便會選擇通過虛擬交易進行信用炒作的行為,然而刷信譽本身也是需要投入一定的資金成本,往往投入越多,見效越快。在面臨巨大利益誘惑面前,很多賣家相應加入刷信譽的行列,尤其是對新開的店鋪,其信譽剛剛起步,更迫切需要提高信譽。由此往往會忽視提高商品本身的質量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規定,當經營者的行為侵害到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便可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信用炒作行為就其本質而言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表現,提高相應的準入成本,使得其他商家喪失公平競爭的機會,也會使得市場形成以次充好的亂象[2]。
2.2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無法接觸到實物,無法真正了解該物品的真實質量信息,一般都是通過圖片與文字信息了解,其中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應該是其他消費者的評價記錄,有些會上傳相應的實物照片,因此消費者對信用記錄的依賴性相當強。買賣雙方的交易便是建立在消息不對稱的基礎之上,如果賣家的信譽屬于造假,非常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從而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判斷。如果信譽很高的店鋪賣出的商品在收貨之后發現屬于劣質品,這不但會打擊消費者的消費積極性,而且對于整個電子商務系統而言,會發生大量的退換貨現象,從而會提高其潛在的交易成本,此負面影響及損失將無法估量。
2.3破壞電子商務平臺的信用體系
信用炒作行為利用虛擬交易建立虛假的信譽,大大降低了電子商務平臺的信用評價體系的可信度,對電子商務平臺的誠信體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電子商務平臺中,消費者可能會對賣家的信用級別產生懷疑,從而影響其購物選擇;對于一些誠信賣家而言,在這種網購環境之下遭受很大的不公平競爭,因此會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發展失去信心,更多的商家會著眼于短期的高利,采取非正當的手段進行交易,也會助長其投機取巧的心理,長此以往會破壞整個電商平臺的信用體系。此外,信用炒作行為還會誘發其他犯罪,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和國家的穩定。
3信用炒作行為刑法規制的具體路徑探析
3.1通過修改相關前置法,將其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信用炒作行為本質上與虛假宣傳存在共同點,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虛假宣傳”的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了“停止違法行為”和“罰款”兩種行政處罰措施,并沒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規定,因此加深對信用炒作行為的犯罪化研究,將其納入刑法規制范圍的最直接的途徑便是在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由此便可對此類行為進行規制。
3.2通過司法解釋或者修正案對其進行全新釋義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第287條之一第3款規定:“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可以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信用炒作行為本是通過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都屬于我國刑法規制的范圍,而且就其手段而言也屬于非法利用網絡信息進行犯罪的特征,因此可以通過兩種方法進行實現對信用炒作的刑法規制:第一種為,通過司法解釋對《刑法》第287條之一第3款進行解釋,將為實施虛假交易而違法信息包含在“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條款當中;第二種為,通過修正案的方式將《刑法》第287條之一第3款進行修改為“為實施詐騙、虛假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3]。
3.3增加新的犯罪類型,將其以新的罪名論處
很多國家針對網絡交易過程中涉及虛假交易的問題都有相關規定,比如說韓國刑法典第313條便規定散布虛假事實或者以其他欺騙方法,妨害他人信用的,處……;日本的刑法第233條中也有規定(毀損信用妨害業務)散布虛偽之風聲或使用偽計而損害他人信用或妨害其業務,處……;因此我國可以在借鑒發達國家刑法規定的基礎之上,設立危害信用罪這一新的罪名對虛假交易、信用炒作行為進行規制。
參考文獻
[1]楊立新,吳燁,杜澤夏.網絡交易信用欺詐行為及法律規制[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6(1).
[2]劉仁文,楊學文.用刑法規制電子商務失范行為[N].檢察日報,2015-08-26.
[3]袁海燕.從信用炒作現象談我國C2C交易中的信用評價體系改革[J].科技廣場,2009(10).
作者:陳冬冬 單位:揚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