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風險社會下公共危機管理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風險的普遍性。
現代社會風險的廣泛存在是人類在走向現代化和邁向全球化進程中所遭遇到的共同問題,是一種普遍性的團體反應。在全球化的趨向下,整個世界正在日益成為一個緊密聯系、密不可分的“地球村”。任何局部性的風險或突發事件都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很快傳導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這在2008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中表現的淋漓盡致,可以說現代風險社會事實上已成為貝克所說的世界風險社會。
(二)風險的突發性和難以預測性。
與傳統社會對比,風險社會中的風險是極其復雜,難以控制和預測的。風險的來龍去脈已不再是單單的線性關系,經常出現“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的情形。風險爆發的具體時間幾乎是無法精確預測的,或是一剎那間發生,也有可能是延遲出現或反復出現。正如吉登斯所說,對于人造風險,歷史上沒有為我們提供前車之鑒,我們甚至不知道這些風險是什么,就更不要說對風險的精確計算了。
(三)風險的人化性。
傳統社會危害首要來自物質匱乏和自然災害等外部性危害,好比饑饉、貧苦、疾病等。而現代風險社會中的首要風險是人化性風險,最主要包含三種范例:“一是人為風險,即這種風險純粹是人類社會活動的結果,如環境污染、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等;二是社會化自然風險,即由人類活動導致的自然風險,如沙塵暴、溫室效應等;三是制度化風險,即由社會制度本身的漏洞、不合理而導致的風險”。
(四)風險的破壞性和高危性。
現代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傳播速度極快、擴散性極強、破壞性極大。它所造成的的破壞性有時是局部性的,或是在某些特定領域發生,有時甚至可能是全局性的;它的發生可能是周期性的,也可能是連續性或繼發性的,但不管怎樣,它一旦發生蔓延,輕則造成經濟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重則將導致社會恐慌,國家傾覆,甚至是社會解體。風險的高危性根源于我們對那些具有嚴重后果的風險知之甚少,正如吉登斯所說,“嚴重后果的風險擁有一種特殊屬性。它們包含的危險越多,我們對于所冒風險的任何真實經驗就越少”。
目前,我國正處于具有高風險的社會轉型期,具備了風險社會的很多特征,作為風險社會的實踐性后果,近年來由各種風險引發的公共危機事件越來越多,政府在處理這些突發事件的過程中積累了許多經驗和方法,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方面還存在許多困境和挑戰。
(一)大眾危機意識薄弱,危機管理理念落后
危機意識和科學的管理觀念是決定政府危機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我國政府長期將重心放在經濟建設上,甚至以犧牲生態環境來發展經濟,忽視了危機意識的培養和宣傳教育,公眾對突發事件沒有準確的認識,基本的應急經驗也不足。同時,政府的危機管理觀念比較滯后,對危機管理認識不足,認為公共危機管理主要在于公共危機爆發后的應對和恢復,而忽視對危機的預防和預測,這主要體現在公共危機預警機制的缺位上,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危機預防預警機制。
(二)公共危機信息流通不暢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危機事件的及時上報和危機信息的透明度、公開度是公共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然而,目前我國政府的信息報告制度卻不標準、沒有詳細的規定,缺乏一個順通敏捷的應急信息呈報體系。有關部門并不明確大量信息中哪些需要上報,何時上報,向誰陳述。對于信息上報不及時或有誤,也缺乏相關處罰管理規定,這樣更縱容了信息流通不暢現象的存在。此外,政府在處理危機事件時,往往會出于各種目的對一些危機信息采取封閉、掩飾和隱瞞等做法,這就導致信息流通不暢,信息的透明度、公開度大打折扣,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危機的爆發或錯過處理危機的最佳時機。
(三)公共危機管理體系不健全
從目前我國政府的危機管理體系來看,主要在兩方面存在嚴重缺陷。一方面,相關的法律保障體系尚不完善。我國雖然制定了不少的關于處理公共危機事件的法律法規,如自然災害方面的《防震減災法》,公共衛生方面的的《傳染病防治法》和安全事故方面的《安全生產法》等,但這些立法是以分散的形式存在且大多是單行法,只適用于一種緊急狀態,對于許多并發型、復合型危機卻束手無策,急需一部綜合性的緊急狀態法律來解決;另一方面,組織體系不夠完備。目前的危機管理主要依賴于各級政府行政設置,通過建立臨時工作小組來應對處理危機事件,缺乏獨立和常設性的危機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導致在危機處理中各部門通常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工作缺乏必要的計劃性、協調性和延續性。
(四)公共危機管理主體不完善
現代風險社會中,因為危機事件的突發性、綜合性、災難性等特點,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已經無法快速、靈活、有效的應對,這就需要管理主體的多元化,最大可能的吸收社會各種力量,使危機處理具有更大的高效性和靈活性。然而,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大政府、小社會”的格局,使得政府往往對非政府組織和公眾缺乏足夠的信任,忽視非政府組織和公眾參與在危機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沒有給非政府組織和公眾提供充分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空間和制度保障。
三、提升政府公共危機管理能力的相應對策
風險社會下每一次公共危機的發生和處理都是對政府的重大考驗,政府公共危機管理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針對上述對政府公共危機管理面臨的困境和挑戰的分析,具體提出以下相應對策。
(一)健全危機管理預警機制,增強對公共危機的預見性
轉變危機管理觀念,強化危機意識是提高政府公共危機管理能力的關鍵。政府應明確危機管理的核心在于預防,在于平時,而不是等到公共危機發生后才忙于緊急應對,還應明確管理的目標是“利用少許錢防備,而不是花大量錢醫治”,防備是應對突發事件的最佳方式。因此,必須建立全面的危機管理預警機制。一是政府要通過教育和培訓提高公眾的危機意識,危機意識是危機預警的起點,同時還要通過創作通俗易懂的防災減災科普材料進行宣傳和教育,堅持日常的應急演練,強化公眾的應急技能。二是政府應該建立一套危機識別和監測體系,實時搜集、分辨剖析和處理各類信息,對導致危機的關鍵因素和危機征兆進行持續的監測。一有險情發生,當即發出危機報警,同時宣告進入突發狀態,并采取應急辦法,力圖將危機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完善信息管理機制,提升危機信息管理能力
當社會發生重大公共危機時,如果信息流通不暢,公眾會出于對危機的恐懼和對危機事件的不明而產生心理緊張和恐慌,甚至會發生群體性的騷亂,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應完善危機信息管理機制。一是健全信息上報機制。嚴厲限制險情上報的準確時限,接到下級呈報的相關部門應立刻組織人手對呈報事項舉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對瞞報、緩報、謊報、漏報的部門和個人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二是確立危機信息剖析和公布機制。在處理公共危機的過程中,政府應建立規范的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并采取多種形式及時公布真實信息,以獲得公眾的廣泛支持,共同應對危機。
(三)健全公共危機管理體系,增強危機管理的法制性和權威性
第一,盡快制定一部公共危機法。該部法律應該從國家安全的高度來制定,能夠應對各種自然和人為危機事件,并且詳細規定危機狀態下不同政府部門應對危機事件的相應職責和權力。同時,還應明確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在保障政府充分、有效地行使行政緊急權力的同時,也要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一些基本權利不因緊急狀態的發生而遭到侵害。第二,成立危機管理常態化的綜合協調機構。公共危機的處理需要政府各部門協調配合、相互合作。在國家層面上,成立具有權威性、決策性、常設性的危機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統一安排危機處理相關事宜。在地方層面上,成立隸屬于中央公共危機管理常態化綜合協調機構的執行機構并邀請各界專家介入,形成從中央到地方的常態化危機管理機構體系。
(四)完善公共危機管理主體,提高危機管理的有效性
風險社會下,為了有效應對和處理各種危機事件,需要管理主體的多元化,營造全民積極參與危機管理的氛圍。一是,加強黨委和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領導地位,發揮其在權力資源、物質資源、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等方面的調配能力,保證短時間內完成社會動員以有效應對公共危機。二是,把非政府組織引入到公共危機管理之中,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非政府組織在危機管理中的職能、權利和責任,并且在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之間建立溝通機制,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在危機管理中的協調作用。三是,大力鼓勵公民參與到危機管理中來,通過支持和發展壯大各類社會組織,如非政府組織、志愿者組織、社會團體和社區組織等,為公民參與到危機管理中來提供平臺。
四、結論
風險社會已經成為目前我國轉型期不可避免的歷史境遇,各種人為和自然的危機事件頻繁發生,風險社會的普遍性、突發性、高危性時刻拷問著政府的公共危機管理能力。然而當前政府危機管理主要以應急處置為中心,注重危機事件發生后的處理,這與高風險社會危機管理的要求完全不相符。因此,轉變管理觀念,增強公眾危機意識,健全危機管理預警機制;完善信息管理機制;健全公共危機管理體系;完善公共危機管理主體,營造政府、社會和公眾共同治理公共危機的良好氛圍對于提升政府的公共危機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者:茹夢丹 姬雄華 單位:延安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