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管理視角下社會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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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視角下社會管理論文

一、創新思辯——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指導作用

1.對新公共管理理論的定義界定及其觀點闡述。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美國誕生了新公共管理理論,其代表人物是David•Osborne和Ted•Gaebler,宗旨是為針對傳統公共行政難以解決政府實力的問題而提出的新的公共行政理論及管理的模式,其概念非常的松散,涵蓋著對傳統管理的取代行為,又是當前西方公共行政領域改革的延續。在各個國家對其定名也不盡相同。但在各國的實踐中總結出的該理論的主要觀點是較為集中的,闡述如下:

1.1重新定位政府和社會間的關系。政府轉為“企業”,納稅人轉為“顧客”,二者的服務是相互的。政府要將公眾的所需和利益納入措施的制定中。

1.2政府在履行管理職能上,要做引領者,而不是執行者。政府要以政策方針對管理的行為進行治理,而不是去直接管理。

1.3政府要將不同的服務內容和性質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廣泛學習各領域的管理手段。

1.4將競爭機制納入制度層面上。用多元化的方式對政府的服務質量及效率進行提升。

1.5在組織方面政府要以效績的明確代替嚴格的規制。

2.將新公共管理理論融入公安社會管理是可行的。

新公共管理理論一經問世便引起廣泛的關注,多年實踐證明其時效性和指導性極強。與我國公安社會管理創新相結合是可行的。可行性概括為:

2.1科學理論指引的必要性。

2.2公安的社會管理具有與公共管理相同的屬性。

2.3西方國家的改革中,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成功實踐是將其引入我國的實踐基礎。

二、新公共管理為公安社會管理創新指引新方向

1.管理的理念,摒棄控制,實行服務。

理念創新是任何創新的最初環節。理念帶動實踐是公安社會管理創新取得實際進展的關鍵。傳統中公安在社會管理上主要是控制性的,非常僵化。新理念下,管理要回歸到公眾的利益和需求之上。形成治理與服務的良性循環。

2.管理的主體,摒棄單一,實現多元化合作。

公安社會管理主體的創新,需要多元化的發展。傳統上公安獨攬社會管理的工作,手段法律性高、強制性大,以強力的手段維護穩定,使自身陷入與社會對立的境遇。對自身形象和警民關系都有害無益。新公共管理強調的是公安機關與企業、社會組織等共同協作對社會進行多元化的管理,實現多方參與社會管理,引入競爭機制,提升管理效績。

3.管理的模式,宏觀與微觀相統一進行管理。

傳統上公安的社會管理模式過于直接、微觀細化細節繁雜,管理困難非常大,范圍廣。而事實上過于細致的管理使得大眾的自由空間極大的減少,阻礙著我國構建和諧社會、提升民眾素質。對公安機關而言,重壓在身,勞苦卻力不從心。新公共管理所提倡的是政府應該指引,而不是執行。公安的社會治安管理應該在自身領域的管理上直接管理、微觀細化,其它領域可以由適當的社會組織進行管理承擔,公安機構只在宏觀上對其管理方式進行策劃和調整。

4.控制的機制,弱化執行,重視過程和結果。

傳統公安機關的社會管理只注重執行政策,卻忽略了反饋機制的建立,無法監督和評價自身的工作成績、發現不足,難以創新。新公共管理對目標的實效性非常重視,將目標的責任確定下來并監督其完成的狀況。公安機關對此應該加以借鑒,注重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科學的反饋機制,獲得有效的評估。

三、以新公共管理為指導,公安社會管理創新的措施

公安的誰會管理創新工作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的、不斷改進的過程,需要黨和政府的協同合作以及相關社會組織的大力推動,同時與時俱進,適時調整以更好的適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1.對公安民警服務的理念教育和執法活動的監督有待加強。

教育立國是一個國家強盛的保障。在轉變公安民警的管理理念的過程中,對其進行服務理念的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民警的教育不實行變更,公安社會管理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創新。對民進服務和法制理念的樹立勢在必行。首先,對民警的服務理念教育進行強化。以各種激勵的方式對民警進行引導,從培訓、晉升再到講座,無一例外進行教育。其次,強化監督公安社會管理工作的力度,完善監督和制衡機制。對警務的公開化進行推進,在陽光下運行管理活動,自覺接受各方監督。規范警務,以規章制度輔助公安社會管理的活動不走偏路。強化監督公安社會管理的力度,建立專門化的部門和機構以及機制,嚴格懲處違規民警和行為。

2.不斷推動公安社會管理社會化的改革。

社會化改革,即使更多方群體參與到其中,使得更層面參與到公安的社會管理工作中,實現警務的多元化合作。結合我國實際國情以及各地警務的情況,不斷探索,積極創新,探索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公安社會管理工作的社會化路程。其方式如下:

2.1轉移相關業務。在安保方面,諸多大型的活動耗費極大的警力進行安?;顒?,這樣的狀況需要改進。公安機關可以在政府的協助下對安保相關的單位進行法規的規范,以競爭的方式進行承包,公安機關本身則進行監督指導。

2.2權力下放基層。在基層的治安委員會方面,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法律法規進行授權,擴大基層的權利和職能,減輕公安機關負擔,增加基層的參與度。公安機關仍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引。

四、結語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公安社會管理的創新是適應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式的勢在必行的重大措施。要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良性進程,必須與我國公安機關的社會管理工作當前實際的狀況相結合,不斷在實踐中進行研究和經驗的論證,對公安的社會管理創新實施的前段時期和實施之后的階段其工作的效果進行評價和估計。評比的衡量是投入產出的比較率,未達到目標和創新要求的工作點,要對其原因進行全面的分析,加快實現對工作和實施措施的改進步驟。對于達到要求和完成目標的創新工作,要彰顯其良好的成效和積極的作用,總結其成功的優秀經驗,積極進行推廣和宣傳。

作者:陳素華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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