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風險控制與證券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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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風險控制與證券法完善研究

一、風險控制是企業管理的重要方面

企業是市場主體。企業風險指企業在其生產經營活動各個環節可能遭到的損失威脅。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經營活動存在著各種風險,它們可能來自外部環境———市場條件的變化、內部管理和決策,也可能來自政府政策變化。企業風險是與生俱來并始終伴隨的。1995年發生的“英國巴林銀行破產事件”和2008年發生的“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破產事件”都表明,無論是老牌的,還是世界上最強的公司,若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都有可能破產。震撼西方世界的1929—1933年經濟危機,竟然是由美國一家不知名銀行破產,引起了華爾街股市暴跌,從而擴展到各個領域。而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是由2008年9月的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破產所引起。美國雷曼兄弟公司是一家從事證券次貸投機業務的金融公司??梢?,企業破產往往是經濟危機的“導火索”。而企業風險往往具有突發性、關聯性和破壞性大的特點。但是管理學認為,企業風險是無法消除,但卻是可控制的。控制風險指企業通過自身努力,使風險限定在可控范圍內,而不至于無法經營,甚至破產。但是,我國經濟目前進入經濟新常態,經濟新常態后出現的種種變化,使得企業不得不在高速發展與規避風險之間做出一定的選擇。“新常態”是去年5月在河南考察時提出的。他說,“我國發展仍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從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出發,適應新常態,保持戰略上的平常心態。在戰術上要高度重視和防范各種風險,早作謀劃,未雨綢繆,及時采取應對措施,盡可能減少其負面影響”。通常認為,經濟新常態具有經濟中高速特征,就是說,中國經濟將結束長達30年的高速發展階段,而轉入年增長為6-8%的中高速發展階段,而多數企業也將由高速擴張轉為中低速增長、調整結構階段。相應地,企業經營中的風險也更加突出。這主要表現為:

(一)企業的流動性不足,貨款回收難,“三角債”問題突出。

我國的“三角債”與破產法采用“虧損基礎”,而非西方通用的“信用基礎”。在西方,無論企業是否盈利,只要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通過法律即可宣告它破產。而在我國,企業欠債再多,除非自愿宣告,否則不會破產。“虧損基礎”的原意是希望借此保護國企,但也帶來了其他企業忽視商業信用,拖欠貨款不違法的問題,而被拖欠企業又會如法炮制拖欠供貨商貨款來減輕債務責任,從而形成企業間相互拖欠貨款的“三角債”現象。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這些問題往往容易被掩蓋。在我國進入經濟新常態后,“三角債”問題突顯,呈現出債務總量和惡性債務案件“兩高”趨勢。“三角債”問題的危險性在于“多米諾效應”,一旦企業破產,處于債務鏈中的任何一家企業,無論經營狀況好壞,都會引起重大損失。

(二)經營狀況惡化,中小企業停辦破產增加。

企業停辦、破產既是市場風險的后果,又是規避風險的不得已做法。從江浙滬看,實質上停辦或破產的中小企業,包括因惡性債務而無力歸還,老板“路跑跑”的,約占企業總數的20-40%。其原因大體有:雖產品有市場,但老板因回收貨款難而“不敢辦”;因產品、工藝落后,成本高于市價,加上國家節能減排因素而“不能辦”;企業缺乏風險控機制,前幾年擴張性投資過大,隨著市場變化,投資失敗而“辦不了”??梢?,宏觀政策變化和缺乏控制風險機制是造成中小企業大量停辦破產的主要原因。

二、企業風險的控制與證券法

雖然控制風險是企業的事,但是一個企業破產會引發相關企業破產、政府稅收損失和工人失業等問題,為此,政府也有責任從可持續發展來幫助他們規避風險。可見,控制企業風險也是政府和社會的事。從國外經驗看,控制企業風險的措施可分為以下層次:

(一)企業層面:按審慎性原則建立自我風險控制機制。

在我國,審慎性會計準則,本意指在企業會計核算上應當充分反映財務風險,客觀、真實和審慎地計算債權、存貨。在計算利潤時,應在制度允許范圍內,盡量剔除可能產生財務風險的因素。簡單說,它要求企業利潤應是在剔除風險因素后的真實數據,以避免企業將經營風險帶入利潤分配環節,從而造成損失??梢姡瑢徤餍栽瓌t是從風險控制角度提出的會計原則,而引申到企業經營上,指各企業應建立自己的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在投資、重組、合并等重大經營決策上,應在通過廣泛的市場調查和對國家政策的預測的基礎上做出。二是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應建立具體風險控制措施和風控目標。根據我國實踐,企業具體風控措施可以由以下三項組成:第一,定期清理合同和應收,應付賬款,對到期的貸款和債權、債務等,及時與對方對賬,結算;第二,定期清理存貨,及時調賬;第三,建立客戶信用體系。對壞賬、呆賬制定嚴格的防控標準,并有相應處理措施。完善準備金的計提。

(二)公司層面:完善監管,嚴格執行審慎性原則。

在我國,公司指按《公司法》建立的生產經營實體,具體指按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由私企不同,它具有采用股份方式籌措股金,有限責任方式經營兩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指:無論是否上市,公司都采用股份方式籌措股金。出資人如果作為普通股東的,按出資份額享有公司的股東權利,并可出讓股份。而后一個特點指:公司在經營、債務上實行有限責任。這也就是說,若公司破產,債權人只能得到最高以公司注冊資本為限的債務補償,超過部分的損失將由債權人自己承擔。這點與私營企業實行的債務無限責任制,即私企破產后,經營者不僅要拿出全部資產還債,而且若仍然不足的,應當將他們的家產還債,直至全部還清,是有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這些特點說明,若其經營破產,不僅將涉及相關的股東利益,而且也涉及到相關債權人利益。這點說明了其具有一定社會性。為此,國家有權從保護人利益,防范風險角度,對其經營做出一定規定。在我國,目前我國對有限責任公司風險控制制度總結如下:一是對公司實行審計制度,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實行審慎性原則;二是公司會計報告應貫徹審慎性原則,及時處理賬務風險。但是,由于這些規則是在過去的中國經濟擴張期間制定的,總體上失之過寬,而從中國的經濟新常態看,這些規定是不夠的。首先,我國沒有建立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在美國,若發生審計失誤,高估利潤的,企業在破產時,債權人有權追究會計師事務所責任,賠償全部損失。在我國,由于缺乏這一制度,因而會計師事務所往往通過高估企業利潤來“收攬業務”,相應地,產生的企業破產損失卻由債權人承擔。其次,在我國《公司法》中缺乏與審慎性相關的法律條款。為此,股東對經理人員不負責任的,沒有按審慎性原則來處理事務的,甚至造成“窮廟富和尚”的失職、瀆職行為,無法追究相關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現在看來,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這兩條亟待法律層面上的完善,否則,中國的市場經濟將無法進入良性運行狀態。如發生大的波動,新常態的路將很難走下去。

(三)上市公司層面:引入美國薩班斯法案。

制定《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法》在我國的公司體系中,上市公司處于頂級地位,它們多數是事關國計民生的大型企業,而且涉及到眾多投資人,包括股民的利益,因而,國家無論從經濟發展,還是從社會穩定出發,都有加強對它們的嚴格控制,參考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建立中國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法》。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簡稱《薩班斯法案》或SOX,也稱《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2002)》,是美國國會針對2001年“安然公司事件”后,揭露出來的一系列上市公司會計丑聞而出臺的。它是由參院銀行委員會主席薩班斯(P.Sarbanes)、眾院金融委員會主席奧克斯利(M.Oxley)針對《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缺陷形成的提案,經議會通過,2002年7月由美國總統布什簽署。該法案涉及會計職業監管、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改革,內容可概括為:一是建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來監管上市公司審計,定期輪換審計師;二是提高公司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包括實行負責合伙人輪換制和咨詢與審計服務不兼容制;三是強化公司高管層對財務報告的責任,公司的會計報表須附有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主管(CFO)的承諾函,對提供不實財務報告的,將獲10年或20年的刑事責任。從而為追究一些公司高管以“不知情”為由逃避責任的行為提供了依據;四是全面修訂會計準則、制訂關于審計委員會成員構成的標準;五是要求公司管理層即時評估內部控制、更及時地提供財務報告。該法案關鍵是第404條,即建立“內部控制條款”,它分別規定了上市公司管理層、外部審計師對上市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各自責任。對公司的要求為:一是陳述管理層建立和保持適當的內部控制結構和財務報告程序上的責任;二是在美上市的所有公司必須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監督五部分。內控活動的記錄不僅要細化到諸如產品付款時間的細節,而且要披露重大缺陷。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該法案要求會計師應當對以下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而不只是提供簡單的審計報告,這包括:第一評價管理層用于開展其內部控制有效性評估的過程;第二評價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轉的效果;第三形成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見。當然,報告的提交和披露將會對上市公司的股價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形成了以企業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公司、事務所的雙重監督機制。據有關資料,在實施《薩班斯法案》后,美國股市雖曾出現個別公司以成本過高為由退市,但總的來說,由于它加強了上市公司風險控制,并試圖建立基于信息透明的控制機制,打擊了奸商投機,因而符合公眾利益和上市公司長遠利益,恢復了公眾對股市的信心,因而很快被上市公司接受。我國在美國上市的公司,也普遍接受了該法。以上內容表明,首先,上市公司存在著經營性風險、非經營性風險兩類,尤其是非經營性風險的危害極大,因而其應當是政府控制的重點;其次,由于產生上市公司非經營性風險的根本原因是公司與公眾(股票投資人)的嚴重信息不對稱,易被操縱而引起的,為此,政府控制這類風險的關鍵,并非限制其經營,而是通過《證券法》來干預經營,迫使其完善機制;最后,建立對高管責任制是防止風險的重要路徑,而高管所處的地位決定了他們理應對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負責?!端_班斯法案》正是充分利用了這點,從而取得了成功,這一思路值得我國借鑒。將《薩班斯法案》引用于中國的上市公司風險控制上,我們建議:第一,國家應以薩班斯法案為藍本,制定我國《上市公司風險控制法》,該法應是《證券法》的補充,強制地實施對上市公司的風險控制制度。這不僅是為了應對股票投資風險,而且是保護我國企業安全這一根本利益的必要措施。第二,在該法的內容上,可根據我國上市公司的實際來進行。由于建立獨立、全面的內審體系的成本較高,為防止“一刀切”,建議可采取分層模式:一是對年銷售額在3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上市公司,必須建立獨立、全面的內審體系;二是是對銷售額30億元以下的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內審和風險評估體系,至于其他體系,如控制環境、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可暫緩建設。第三,應建立上市公司高管責任制,對于公司會計報表、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督必須署名,并對報告真實性負責。一旦事后查出有作假行為的,這兩個人將負有法律上的欺詐責任,并接受證監會對每個人500萬元以上的罰款。第四,完善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機制。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應當包括會計核算和利潤、財務風險評估兩個方面,后者同樣也應列入審計報告正本,并一并上報國家證監會。如有必要,證監會有權公開這一評估結果,并對公司做出停牌整頓等處分。第五,國家還應當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有關誠信責任的規定,對從業審計人員不能按規范操作,造成投資人損失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馬希娟 單位:浙江銀通典當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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