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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生產力,各行各業都在快速的發展中,建筑業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也在不斷發展的路上。隨著建筑業發展的推進,一系列問題也在行業中逐漸顯現,而針對問題進行研究并解決和管理一直以來都是人們關注的重點。本文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糾紛的指導案例進行分析,特別是對立法的熱點問題即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解決糾紛的合理辦法。從而減少糾紛,確保行業正常發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權利。
關鍵詞: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糾紛;優先受償權
1研究背景
1.1國內研究背景
建筑業作為我國經濟建設的關鍵力量之一,各項技術水平都有較大的提升,但是施工合同管理技術作為建筑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近年來也不斷有專家、學者對施工合同的管理進行詳細的研究,并提出了改進的建議,但是在實踐中仍有許多不規范的管理措施存在,施工合同管理的不到位使得近幾年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案例不斷遞增。另外,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問題在施工合同糾紛中的比例不斷增加,優先受償權一直以來也是立法的熱點,同時也是有待解決的難點。包括其計算的時間點、權利性質、權利適用的范圍大小等,一直以來都處于較大的爭論中。此外,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也尚未制定明確具體的解決措施。
1.2國外研究背景
國外研究情況:國外對施工合同的管理主要是國家層面的系統管理和各企業進行的自我管理兩個方面進行,國家通過制定頒布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進行統一的管理,為施工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提供正確指南。除此之外,政府還成立了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等進行監督管理。而各企業內部也有響應國家政策的管理系統,對施工合同管理實行雙向管理[1]。國際上,施工合同管理的研究先于國內,因此國內的管理技術和水平與國際存在一定差距,在完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的同時,可以借鑒國際上有效的管理方式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研究出適于國內適用的管理模式,最終完善我國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
2甲乙企業施工合同管理的現狀
2.1甲乙企業的背景情況
五指山兆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企業)以1000萬人民幣于2010年11月17日依法核準登記注冊,經營范圍是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參與法律訴訟總共13次,司法協助(股權凍結)1次,經營異常1次,對其進行四次抽查檢查其中兩次抽查結果為“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企業)以2500萬人民幣于1997年10月14日依法核準登記注冊,經營范圍為建筑安裝和裝飾等。參與法律訴訟總共67次,行政處罰4次,司法拍賣2次。
2.2甲乙企業施工合同糾紛情況
雙方達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意以后,乙企業作為承包人于2013年11月15日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并通過了竣工驗收,而甲企業作為發包人遲遲未履行合同債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乙企業于2014年9月15日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3甲乙企業施工合同管理的問題
3.1甲企業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根據《民法總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法》的合同嚴守原則來看,當事人之間設立民事權利義務且意思表示一致以后,依法設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就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以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2]。甲企業拒絕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不符法律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損害承包人、債權人等多方利益。
3.2乙企業缺乏合同管理意識
通過對甲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進行調查,不難發現甲企業自身經營狀況以及信用狀況都存在著不良記錄,乙企業在與其進行合作以前并未對甲企業進行調研就草率訂立合同。另外,在甲企業未履行合同債務時,乙企業未及時的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導致權利行使時間超出法定時間,從而導致無法行使權利。乙企業對合同管理意識的缺乏,不重視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對自身的經營狀況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3.3優先受償權規定不詳
近年來不斷增加的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例中大多涉及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之所以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不斷發生且解決困難,究其根源是法律法規對其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因為缺乏明確的指導,導致企業對權利的認識發生錯誤,常常導致企業不能及時行使權利或錯誤行使權利;導致司法機關對優先受償權問題的處理難以找到具體規定,缺乏具有說服力的依據。
4施工合同糾紛的管理措施
4.1完善對招標人資格審查制度
要根治任何問題都需要從源頭上治理,施工合同管理應從訂立之前就著手進行。建議相關部門改良對招標人設置的資格準線,將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指標中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限制在招標活動之外;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完善對招標人的綜合評價指標,同時加大對招投標的監督管理,不僅監督是否有違法行為,更應該對企業的資質審查進行監督,確保建筑行業的持續健康向前發展。
4.2健全普法教育制度
任何規章制度從制定到頒布執行都受人的制約和影響,所以普法教育成為提升管理水平的關鍵,不僅要普及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行業規章等規范文書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培養人們自覺履行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對行業而言,各企業應定期開展普法教育活動,鼓勵員工學習和了解法律規范,并將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探索新的適于實用的管理方式。新聞媒體也應加大對相關糾紛案例的報道,使更多企業了解相關案例,從而促使各企業反思自身的管理缺陷并進行改進,開創更加高效的管理模式。此外,國家不僅鼓勵干部帶頭學習和遵守制度,更應該鼓勵社會大眾參與其中,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制度。
4.3完善優先受償權制度體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范圍包括承包人在建設工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如員工的工資、獎金,購買建筑材料的費用,使用機械設備的費用等,但是對于違約賠償金等費用并未包括在其中[3]。另外,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墊資的現象,墊資也未包括在優先受償權范圍中。筆者認為從優先受償權的立法背景來看,該權利設立的出發點就是為了挽回承包人的損失,所以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應該是承包人實際遭受的損失。故建議應當適當擴大權利的范圍,將墊資、違約賠償金納入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實踐中對發包人享有債權的除了承包人以外,還有銀行等金融機構、消費者等多個債權人,當優先受償權和其它權利沖突時,應當優先行使哪一個權利,這個問題在實踐中也存在很大爭議。就最高院的指導案例來看,當優先受償權和抵押權沖突時,是優先行使優先受償權。但筆者認為此種做法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則,既然法律明文規定二者都具有優先性,就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行使,而不應偏袒任何一方。由于二者都涉及社會大眾的利益,故應該權衡二者涉及利益的大小決定哪一方優先行使權利。
5結論
近幾年隨著建筑業的蓬勃發展,施工合同的糾紛也不斷增加,反映出企業對施工合同管理的薄弱之處,也反映出我國在處理此類問題方面還有存在很大的改進空間。希望本文能為施工合同管理的理論體系提供新思考,為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提供幫助,幫助人們增強施工合同管理的意識,降低因施工合同糾紛造成的經濟損失,維護建筑領域內的正常交易秩序,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為社會創造更大的價值。
參考文獻
[1]何柏森.國際工程合同與合同管理[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9.
[2]199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作者:曾小家 聶婷婷 單位:成都文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