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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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國內企業逐步走出國門,與海外供應商展開合作,企業所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也日益增加。本文研究了在與海外供應商合作中各個階段主要的知識產權風險,提出了降低風險的管理建議。通過供應商選擇階段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合同磋商和簽訂階段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合同履行階段知識產權風險跟蹤、責任承擔階段知識產權管理協作四個方面對海外供應商進行分階段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實現規避知識產權風險的目的。

關鍵詞: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風險 管理

在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環境背景下,國內企業開始實施“走出去”戰略,隨著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企業和企業之間的技術對抗也逐步轉化到了供應鏈與供應鏈的競爭。作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供應商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戰略性地位日益受到國內企業的關注[1]。如果供應商管理缺失,整個供應鏈就不會健康發展。而任何一個環節的薄弱甚至是斷裂都將對企業產生影響。企業在構建供應鏈的過程中,將全球的供應商進行整合,這樣的整合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得到高質量低價格的產品,借鑒海外供應商的先進成果和經驗,學習世界性的前沿技術,通過技術轉移縮短企業的研發周期,提高企業在全球市場上的競爭力,實現企業與海外供應商之間的“利益共享”。然而,在這種背景下,防范知識產權風險特別是避免因合作伙伴選擇不當導致的知識產權風險,在合作中保護企業改進技術知識產權,就成為企業面臨的全新且緊迫的課題。

一、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管理風險識別

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管理風險主要來自于以下三個方面。

1.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情況不明

在與海外供應商的合作過程中,企業會著重對供應商產品或系統部件的價格、質量以及海外供應商的服務質量和供貨情況進行考核,往往忽視了對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整體情況的調查,而對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情況的不了解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和巨大的經濟損失[2]。另一方面,企業一旦確定了合作的供應商,很少會對海外供應商進行追蹤考核,更容易忽視海外供應商的知識產權狀況變化。

2.知識產權權屬約定不清晰

在與海外供應商的合作過程中,知識產權權屬往往會發生約定不清晰的風險,產生風險的來源有如下兩個方面:1)在項目合同簽訂時,知識產權問題沒有得到各方面重視或考慮;2)各方對知識產權的范疇和權屬主體理解和考慮的不全面[3]。由于知識產權約定不清晰,可能會造成在后續專利管理和運營過程中,容易和海外供應商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3.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企業在與海外供應商合作的過程中,會受到海外市場中各方競爭對手的積極關注,不排除有競爭對手對企業和海外供應商發起專利侵權訴訟。由于使用侵權產品或系統部件來生產自己的產品并銷售,也屬于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因此,企業可能會因為海外供應商產品或系統部件的侵權而承擔責任。特別是在合同中沒有對侵權責任進行合理的劃分,對風險分擔約定不明,或即使約定明晰但由于管理不善或管理環節互相割裂,而導致風險不能有效傳遞,企業有可能需要獨自承擔責任或者是企業和供應商承擔連帶責任。另外,企業的產品在經過海關、參加展會等過程中,也可能會遭遇查扣,遭受損失。由于企業對供應商特別是海外供應商的技術和產品細節并不完全了解,因此,這一風險也是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風險中最為主要的風險。結合企業與海外供應商合作,以上三個方面的知識產權風險可以劃歸到企業與海外供應商合作的幾個階段中:海外供應商的選擇階段、合同磋商和簽訂階段、合同履行階段以及責任承擔階段。本文將針對上述四個階段的知識產權風險,對企業與海外供應商合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知識產權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建議。

二、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建議

為了滿足企業的戰略發展需求,在整合海外供應商的過程中規避知識產權風險,進行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的風險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提出以下四個階段的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建議。

1.供應商選擇階段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

對一項技術的自由實施盡職調查指的是實施該技術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調查和研究[4]。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是企業在進行跨國合作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在海外供應商選擇階段,通過進行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可以評估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為了預測潛在的責任風險,考察擬合作供應商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企業在供應商選擇階段可以要求海外供應商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報告。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應包括研究范圍、檢索策略、主要技術特點、權利要求對照表、調查結論等內容。

2.合同磋商和簽訂階段知識產權風險管理

合同中的知識產權風險管理,一般在與供應商合作的初期,就著手進行知識產權部分的談判和協商。通過在合同磋商和簽訂中對知識產權細節進行協商和約定,可以避免在后續合同實施中的大部分知識產權風險。

(1)知識產權條款約定

在合同磋商和簽訂階段,企業和海外供應商應結合各自的原則和立場,對知識產權條款進行約定。需要約定的主要知識產權條款包括知識產權的歸屬、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許可、改進技術的權屬和利益等。此外,還需要對在整個過程中產生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并將這些約定好的條款都詳盡地明確在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在項目初期,對知識產權權屬的規定往往約定為共有,以便于雙方都比較容易接受。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樣的約定通常會帶來比較復雜的法律后果,例如,權利的維持、放棄,專利的許可或轉讓等等。特別是海外供應商所屬的國家不同,還要額外考慮到不同國家的法律環境,這些都會給未來知識產權的管理和運用帶來很多障礙。因此,應該在合作初期,就考慮以上問題,對改進技術的權屬和利益按照各自的原則進行合理的約定。另外,由于海外供應商所屬的國家不同,因此,所屬國家所適用的法律也不相同,在約定合同中知識產權部分的內容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可以以中國法律默認的規定去理解。不僅如此,如果在采購過程中,涉及到技術轉讓或技術許可的部分,還需要考慮同族專利的存在,考慮到同族專利要受到各自國家專利法的管理,這些地區的法律環境也需要在簽署合同時進行充分的考慮。

(2)侵權責任劃分

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盡管會對海外供應商進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然而,由于企業不能夠詳盡地了解到產品或系統部件中的具體技術和風險狀況,因此,不能夠完全規避掉所有的侵權風險。一旦產品或者是系統部件發生了侵權訴訟,企業由于使用涉及侵權的產品或者系統部件,因此,也不可避免地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視情況不同,可能是連帶責任,也可能是獨自承擔的責任。因此,在合同磋商和簽訂階段,對于侵權責任的劃分也非常重要。通過清晰的責任劃分,才能避免企業為供應商侵權問題承擔不必要責任。責任劃分應包括責任承擔的范圍和比例、合適的補救措施、違約條款和賠償條款等。這樣才能保證在法院判決由企業進行賠償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合同中責任承擔條款向海外供應商進行追償[5]。此外,由于專利訴訟的標的額較大,且拖延時間較長,因此,在專利訴訟過程中的訴訟成本也應該有明確的責任劃分。訴訟成本包括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等等。因此,在合同磋商和簽訂階段也應該約定抗辯成本和和解成本的責任劃分方式[6]。

3.合同履行階段知識產權風險跟蹤

合同履行階段可能會出現供應商被訴侵權等情況,這些情況也可能造成一定的知識產權風險。由于海外供應商的信息獲取不如國內供應商的信息獲取方便快捷,因此,建議在合同履行階段,對海外供應商進行知識產權風險的時時跟蹤,以便在遇到供應商涉訴等情況下能及時反應。在合同履行階段,通過風險跟蹤,一旦跟蹤到供應商方面出現了上述情況。首先,應及時通知生產部門,由生產部門提出替代方案,一旦出現供貨不及時的情況,可以將對企業生產的影響降到最低。其次,應及時與海外供應商進行溝通聯系,請他們就相關侵權產品或系統部件情況進行解釋和說明,并且評估對履行合同可能造成的風險。最后,企業應立即制定風險預案,確保當風險出現時,有立即應對的辦法。并且應當積極收集在供應商選擇階段、合同磋商和簽訂階段中對于企業有利的知識產權條款、侵權責任劃分條款及相關證據。

4.責任承擔階段知識產權管理協作

對海外供應商的選擇部門一般是企業的采購部,而涉及到侵權責任追償等工作往往需要知識產權團隊和法律團隊來完成。因此,如果出現了侵權責任,需要采購部門、知識產權團隊和法律團隊進行協同合作。為了更好地保證企業的利益和避免承擔不必要的侵權責任,可以考慮在項目開展初期設立項目組,通過各部門派成員加入,保證各部門之間信息的交換,以及在發生供應商沒有及時履行知識產權條款或發生侵權時,能夠就違約和追償問題進行及時便利的溝通和協作。

三、結論

本文從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風險識別和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建議這兩個方面探討了跨國采購過程中,對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方面風險的管理策略。在知識產權風險中,主要的風險來源于海外供應商知識產權情況不明、知識產權權屬約定不清晰和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本文建議通過供應商選擇階段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合同磋商和簽訂階段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合同履行階段進行知識產權風險時時跟蹤以及責任承擔階段知識產權管理協作對海外供應商進行分階段知識產權風險管理,確保國內企業在與海外供應商的合作過程中,可以有效規避知識產權風險。(作者單位:中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尤藝.德爾福公司的供應商管理策略[D].上海:上海交通大學,2009.

[2]高國雅.跨國公司知識產權交易中的盡職調查[J].經濟研究導刊,2014(5):245-246.

[3]胡銳先.在科技計劃項目中細化知識產權約定以避免權屬糾紛[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6,19(19):143-145.

[4]董小靈.淺談基于專利檢索的專利法律權利盡職調查[J].中國發明與專利,2014(9).

[5]趙媛媛.淺論“主制造商—供應商”模式下的知識產權保護[J].科技創新導報,2013(15):236-236.

[6]郭修婧.國際專利許可合同中專利侵權的責任條款研究[D].武漢:華中科技大學,2012.

作者:董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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