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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營改增實施至今,雖然整體來看建筑業發展平穩,不過仍舊有較多問題出現于實際運營中。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要實現營改增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成本管理始終是企業管理重點,而營改增帶給企業經營管理更多挑戰,他們應該充分應用增值稅思維,進而健全企業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以及生產效率。
從建筑業全面實施營改增到現在,通過全面觀察相關數據發現,尚未顯著體現減稅預期效果。主要原因是營改增全面實施的時間并不長,效果缺乏穩定性。不過,針對現下建筑市場實際情況以及經濟健康長遠發展而言,營改增勢在必行,具有歷史必然性,對于建筑業秩序規范極為有利。當下,我國建筑業還需較長時間來適應與調整營改增。
一、工程成本管理重點
(一)材料成本管理
在采購方面,建筑企業所遵循的原則是成本最低與利潤最大。在實施營改增后,并未改變招標定價原則,不過對于成本定價,應該明確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否,如果能夠抵扣,應該通過價稅分離進行定價,若是不可抵扣,需要在營業稅體系下進行定價。在營業稅繳納過程中,由于營業稅等同于價內稅,與進項稅額抵扣并不相關,招標定價流程難度小[1]。在完成增值稅繳納的基礎上,由于增值稅等同于價外稅,成本定價以及城建社會與教育費附加都會被進項稅額抵扣所影響,由于將其歸入到損益中,將影響利潤。如果進項稅額不可抵扣,用含稅價款將成本定價計入,如果得到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那么用不含稅價款將成本定價計入。
(二)分包成本管理
專業分包以及勞務分包普遍存在于建筑企業中,但是兩者都具有獨特性質。對于專業分包,所指的是以總承包方與其它分包商為主要對象,由前者將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后者,并且對后者提出相關要求,他們必須取得相關資質,如若不然被認定為違法分包。將專業分包所簽署的合同認定為承包合同,并且所收取的價款為工程款[2]。針對勞務分包而言,以總承包方以及從事勞務分包企業為對象,由前者將工程中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后者,通常后者自行購買部分簡單設備材料。在實施營改增之后,對于所需繳納的稅額,總價和凈價合同產生不同影響,應該在權衡之后再選擇。例如,在2015年4月,某建設企業以承接的一個項目工程為對象,進行分包,分包方的采購成本是1739.61萬元,已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稅率是17%,同企業所簽訂的分包合同不含稅金額是2497.47萬元,而增值稅發票稅率是11%,此外,暫時將附加稅按12%計算。如果企業自行采購,成本和分包方采購成本大致相同,而與分包方簽訂的合同是892.47萬元。第一種方案:企業綜合成本=2497.47-2497.47*11%*12%=2464.50萬元。第二種方案:企業綜合成本=(1739.61-1739.61*17%*12%)+(892.47-892.47*11%*12%)=2584.81萬元由以上兩種方案可知,兩者相差128.85萬元,不過還需充分考慮管理成本,然后再決定,由于一般分包商具有較強專業能力,也許企業無法控制分包商采購的物資材料,所以應該在綜合測算的基礎上進行選擇。
二、營改增帶給工程成本管理的挑戰
(一)增大采購成本對利潤的影響
招標定價綜合成本的構成部分主要有三項,一是不含稅成本,二是城建稅,三是教育費附加。基于不含稅成本,通過分類計算獲得銷項、進項兩種稅額。各類供應商應用不同計稅方法與稅率以及開具發票種類,并且對綜合成本的其它兩項產生不同影響。如果供應商能夠提供專用發票,對于招標定價,通過含稅成本與進項稅額相減獲得不含稅成本。如果可以提供專用發票,那么不含稅成本與含稅成本相等。當不含稅成本一致時,所減去的進項稅額隨著稅率的升高而增多,但是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隨著稅額升高而降低,進而降低綜合成本。
(二)增加分包方式納稅壓力
對于專業分包,在繳納營業稅時,分包商與總承包商的繳納地點相同,即項目所在地。在增值稅實施的基礎上劃分分包商,使其成為兩種類型,一類是一般納稅人,另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與進項抵扣息息相關,在營業稅實施過程中,對于營業稅的繳納,很多時候由總承包方代為繳扣,并且分包商不為其開具發票,在繳納營業稅時并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不過,目前在繳納增值稅時,若是分包商不為總承包商開具專用發票,一方面會導致無法扣除進項稅額,另一方面在稅前也將無法扣除分包成本,進而對總承包方產生不利影響,增大其稅收負擔。從勞務分包角度來講,國家在營改增實施之后重新界定勞務分包,將其歸入提供建筑服務類,如果已經完成凈價合同簽訂,而分包商仍然不為總承包商開具發票,對于總承包方而言,在分包成本沒有得到進項稅額抵扣憑據的條件下,無法真正扣除,增加其增值稅稅負。所以,對于建筑企業利用凈價合同實施勞務分包的行為,進行嚴格控制與懲處。此外,還會導致所得稅稅負加重,主要原因是在總承包方分包成本并未獲得發票時,如果未計算所得稅,不可將其扣除,進而從兩方面加重建筑施工企業稅負。不過,在應用總價合同時,并不會嚴重影響總承包方,主要原因是相較于繳納營業稅,沒有影響總承包方的利潤,僅僅改變了營業稅承擔方式,從自己承擔變為分包成本增加。
三、營改增對工程成本管理影響的消除對策
(一)始終堅持價稅分離原則
針對招標采購項目,如果它屬于進項可扣除,在招標文件中應該明確要求,必須提供供應商納稅人身份,能夠開具專用發票。如果不可扣除,那么招標價與含稅報價相同。對于招標人報價,必須堅持價稅分離,同時在招標文件中特別指出,供應商必須提供增值稅發票種類和適用稅率。如果招標項目并不在可扣除范圍中,那么招標價格與含稅價格相同。對于一般計稅方法的招標采購項目,在營改增實施之后,需要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提高了適用稅率。如果供應商不能開具專用發票,仍舊需要提供其它符合規定的發票。
(二)構建綜合采購成本測算模型
在增值稅實施之后,采購原則并未發生變化,還是成本最小及利潤最大。不過,提高了成本測算復雜度,主要原因是異地施工情況普遍存在于建筑業中,通產在項目所在地采購材料,供應商規模以及獲取專用發票的難度都各不相同,并且報價差別大,綜合采購成本需要綜合考慮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所產生的影響。因此,以供應商為對象,比較多種綜合采購成本方案,從中選擇最低的一種。
(三)構建分包成本測算模型
其一,專業分包。通常包括兩項內容,一種是材料,另一種是機器設備。如果物資提供者是總承包方,對其而言,可以使進項稅額抵扣有所增加。不過仍舊缺陷,即應該有效把控材料用量,由于總承包方并不負責施工,所以不易管控,必須權衡分包材料的拆分,要自行購入大型機械設備,好處多過壞處,不僅能夠減少一定的增值稅稅額,還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其二,勞務分包。對此,應該適當修改勞務合同,分包合同若是在營業稅繳納過程中應用凈價合同,在營改增實施的基礎上,建筑企業需要改變含稅合同,使其成為不含稅合同,將分包價格以及增值稅稅額明確列于其上,并且需要對分包商提出要求,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對于勞務分包方式,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過分包商還會提出要求,讓總承包商承擔這項成本,在總承包方和分包商談判過程中,需要按照兩種狀況來看,若是屬于一般計稅方法,那么將不含稅價款選用為合同價款,若是屬于簡易計稅方法,將含稅價款選用為合同價款。
四、結束語
對于建筑企業而言,要在稅制改革中獲得成功,必須做足準備,全面探究與掌握相關政策,積極調整內部管理模式,正確認知相關崗位,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參考文獻:
[1]劉小燕.“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管理的影響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2018.
[2]楊少亮.“營改增”對建筑業工程成本管理的影響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8(9).
[3]蒲德才.“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的影響及對策研究[D].東南大學,2016.
[4]林芳.“營改增”對建筑企業影響分析及對策研究[J].時代經貿,2018(15).
作者:趙秀美 單位:中鐵建工集團北京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