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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努力開創農業農村發展新局面,加快推動鄉村振興發展,根據《中共峽江縣委、峽江縣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峽發〔2020〕2號)要求,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以整鄉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為契機,著力聚集清產核資、成員確認和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三大重點任務,加快推進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民,推動成員資格從“戶籍身份”向“股東身份”轉變,推動集體所有從“共同共有”向“按股共有”轉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各村委會今年要全面完成村、組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到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年經營收益2萬元以下的空殼村,村集體經營收益超過5萬元的村占總數的80%以上。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改革原則。堅持農民集體所有制不動搖,堅持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不動搖,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垮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堅持農民權益不受損,不能把農民的財產權益改虛了、改小了,防止內部少數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
2.堅持農民主體原則。嚴格落實農村基層黨組織“四議兩公開”制度,按照“一村一策”“一組一策”原則,制定改革方案,把選擇權交給農民,做到民主決策、陽光操作。
3.堅持分類推進原則。有經營性資產的村,重點是以股份形式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沒有經營性資產的村,重點是全面推進各類資源性資產以份額形式量化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組建經濟合作社。
三、主要工作及時間安排
1.清產核資數據審核確認(2020年2月26日—3月3日)。清產核資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在清產核資基礎上,對清產核資數據進一步審核確認,確保清產核資數據全面、真實,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奠定基礎。一是各鄉鎮組織村組對清產核資數據進行再次核實,重點核實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數據。二是對土地確權、林權制度改革未落實到位的村組,開展權屬調查,厘清權屬關系。三是各村組對政府投資或稅收減免所形成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所有權歸村集體。四是村組清產核資數據要與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等相關部門的數據相銜接,對清產核資不全、數據相差較大的村組進行合理調整。最后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科學認定成員身份(2020年3月4日—3月31日)。是否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關系到能否享有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權利,涉及到農民切身利益,極為復雜敏感,是改革的關鍵環節。各村委要加大政策的宣傳力度,依照《峽江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原則,認真做好成員身份認定工作。一是各村組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研究成員身份認定的具體程序、標準和基準日,各村委要指導村組研究制定具有操作性成員身份認定方案,將方案進行公示,征求意見進一步完善。二是開展排查摸底。以改革基準日實際在冊人員進行登記,重點聚集擁有本村戶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正?;橐?、嫁娶、生育情況、合法收養、政策移民、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士兵等因素統籌界定,將人員摸底情況進行公示。三是按照成員身份認定條件、標準對摸底人員進行核對,由農戶簽字確認。四是對“戶在人不在、人在戶不在”的人員,交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決定。
3.資產量化和股權設置(2020年4月1日—6月10日)。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點突出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一是村組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制定資產量化方案,方案要明確資產量化范圍、股權設置種類和比例。二是根據清產核資數據厘清經營性資產和未確權到戶的集體統一經營的資源性資產。三是根據資產情況和成員身份認定結果,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成員,將未確權到戶的資源性資產以面積量化到成員,作為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依據。四是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研究成員股和集體股設置比例。
4.成立新型經濟組織(2020年6月11日—7月20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主體,成立新型經濟組織是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一是分類成立經濟組織。有經營性資產的村組通過改革后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只有資源性資產的村組通過改革后成立經濟合作社。二是召開成員大會討論制定《章程》,并選舉產生股東代表。三是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及監事長,并制定相關議事規則和管理制度。四是縣農業農村局向新型組織頒發組織登記證書。五是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戶發放《股權證》。
5.總結驗收(2020年7月21日—8月31日)。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對各鄉鎮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進行驗收。一是各鄉鎮對改革中形成的有關文件、方案、會議記錄、培訓資料、宣傳資料及各種影像資料進行全面整理歸檔,建立臺賬。二是各村組要全面收集改革工作中的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村民簽到表、成員身份認定方案、資產量化方案、公示資料、清產核資報表、成員摸底表、成員確認表和股權登記表等改革重點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以村委會為單位裝訂成冊。三是總結經驗、推廣典型。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書記任組長,鄉常務副鄉長任副組長,鄉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鄉財政所、鄉自然資源所、鄉水利站、鄉計生站、鄉民政所、鄉公安派出所、鄉扶貧站等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鄉領導兼任的單位第一副職)為成員,統籌協調全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鄉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各村委是本次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要相應成立以村委書記為組長的領導小組,負責本村委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
2.強化督查考核。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督查各村產權制度改革任務落實和推進情況,督查情況按時通報,確保改革工作按時間節點完成,對落實不力、工作進展緩慢的村委,將對村委主要領導通報問責。同時,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納入村委的年度目標考核,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3.規范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充分發揮我鄉農村綜合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平臺作用,實現信息、交易規則、交易鑒定、檔案管理“四統一”,各村根據農村產權要素性質、流轉范圍、交易需求制定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和監督管理,農村土地經營權、集體林權、荒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等流轉要入市公開交易,充分發揮集體資產收益最大化。
4.加大經費保障。鄉財政預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專項經費,對開展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村委安排專項工作經費,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力度大、且有推廣典型作用的村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同時,各部門要將涉農項目資金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緊密結合起來,以股份經濟合作社為依托,將項目資金與經營主體入股合作,發展村級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有力促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