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績效考核活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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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強化干部職工的工作責任,促進工作作風轉變和工作落實,全面完成年度各項工作任務,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激勵和約束并重,體現干與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壞的差別,進一步端正干部職工工作態度,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有效促進各項工作落實。

二、考核范圍

(一)各司法所、局機關各部門。

(二)局機關干部職工、司法所所長(負責人)、司法助理員、專職人民調解員和司法協理員。

三、考核辦法

(一)司法所和局機關部門考核采用考核組考核、司法所和局機關部門互評、局領導測評三種方式相結合,考核總分100分,其中考核組考核占80%,司法所和局機關部門互評占10%,局領導測評占10%。

(二)個人考核采用考核組考核和局領導測評兩種方式相結合,考核總分100分,其中考核組考核占80%,局領導測評占20%。

四、考核內容

(一)司法所考核內容由隊伍建設和內務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律服務等方面組成。具體標準見《縣司法局2014年司法所績效考核表》(附件1)。

(二)機關部門考核內容根據各自的職能職責、工作任務進行考核。具體標準見《縣司法局2014年機關部門績效考核表》(附件2)。

(三)個人考核內容分為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具體標準見《縣司法局2014年干部職工績效考核表》(附件3)。

五、加(扣)分標準

(一)加分情形和標準

1.集體

(1)獲得各級表彰的,縣級加1分;市級加2分;省部級加3分。同一工作項目同時獲得各級表彰的,只取最高分。跨年度的表彰,在表彰決定下發的該年度加分。

(2)參加縣級及以上大型競賽活動獲得名次的加2分。

(3)工作創新被縣級及以上單位書面經驗推廣的加2分。

(4)撰寫信息報道:被市級黨報黨刊采用的加1分;被省級黨報黨刊采用的加2分;被省級內部刊物采用的加1分。同一工作信息同時被各級采用的,只取最高分。各種信息以司法所署名為準。

2.個人

(1)受到通報表揚的,縣級加1分,市級加2分,省級加3分。

(2)參加競賽活動獲得名次的,縣級加1分,市級加2分。

(3)調研文章或者征文獲得獎項的,縣級加1分,市級加2分,省級加3分。

(4)撰寫信息報道:被縣級刊物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市級黨報黨刊采用的加1分,被市級內部刊物采用的加0.5分;被省級黨報黨刊采用的加2分,被省級內部刊物采用的加1分。同一項工作信息同時被各級采用的,只取最高分。各種信息報道以個人署名為準,與他人聯合署名減半加分。

(二)扣分情形和標準

1.集體

(1)受到通報批評的,科級每次扣1分;縣級每次扣2分;市級每次扣3分。

(2)單位內部工作人員被扣分的,集體相應扣分。

2.個人

(1)受到通報批評的,科級每次扣0.5分;縣級每次扣1分;市級每次扣2分。

(2)個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或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每次扣10分:

①在公共場所酗酒,造成不良影響。

②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的,辦人情案、辦關系案、金錢案或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的。

③參與邪教迷信以及不健康娛樂活動的。

④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⑤違反《司法所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管理制度(試行)》使用執法執勤用車的。

六、結果應用

(一)集體

1.年度考核成績作為推薦評選集體各類先進的主要依據。

2.年度考核成績作為縣綜合治理司法所考評得分的重要衡量依據。

(二)正式干部職工

1.考核得分不在前五名的,年度公務員考核不能評定(或建議)為優秀等次;考核得分在倒數第1—3名、且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年度公務員考核評定(或建議)為基本稱職等次;考核得分在最后一名、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公務員考核評定(或建議)為不稱職等次。

2.司法所所長(負責人)、司法助理員和局機關干部職工按考核情況分別進行得分排名,并作為推薦上報各類表彰人選與干部職工輪崗的依據。

(二)聘用人員

年度績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續簽下年度的聘用合同,并給予解聘。

七、組織領導

(一)調整充實縣司法局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政工科和辦公室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

(二)不定期對局機關和司法所進行督查和抽查,發現問題記錄在冊并及時通報,促進全體干部職工認真履行職責。

(三)機關各部門和各司法所,要根據《縣司法局2014年司法所績效考核表》、《縣司法局2014年機關部門績效考核表》和《縣司法局2014年干部職工績效考核表》的內容和標準,進行責任分解,量化到人,確保年度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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