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下水利工程造價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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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式下水利工程造價論文

1當前水利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項目投資決策階段

建設單位委托勘察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往往為了項目能夠立項批準,有意要求勘察設計單位低估投資估算,從而增加了投資估算的不準確性。

1.2項目投資設計階段

由于專業設計人員在設計過程中過于注重工程項目的使用功能及安全使用性,對設計產品的經濟效益不夠重視“,肥梁“”胖柱”現象普遍存在,加之在實際工作中設計人員往往不能與造價人員同階段進行現場勘查、方案選擇、投資分析比較等,使設計方案一開始就沒有建立在健全的經濟基礎之上,從而無法保證設計方案能較好的體現技術與經濟的相結合。更有甚者有的項目單位為了使項目盡快上馬,隨意簡化和減少基本建設的程序和環節,壓縮設計時間,不做初步設計,甚至邊設計邊施工,造成設計深度不夠,設計更改頻繁,最終致使工程造價無法有效控制。

1.3項目投資招投標階段

當前我區水利工程招標階段存在很大的弊端,投標單位在招投標階段僅僅只能拿到一份招標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文件,招標單位不組織踏勘現場,加之招標工程量清單漏項嚴重、工程量計算不準、項目特征描述不清、地質問題勘察不清、施工單位提出的答疑問題不予答復等諸多問題共存,造成施工單位只能在盲目的在想象狀態下進行盲目的報價,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工程投標報價的準確性與合理性。此外,由于招標控制價編制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參差不齊,不可避免的影響了招標控制價的準確性,從而造成后續工程實施階段變更索賠多、結算扯皮事項嚴重、工程投資難以控制的不利局面發生。

1.4項目投資施工階段

施工階段作為項目的實體形成階段,建設周期長、影響因素多。一方面施工單位施工組織方面不當,或者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造成資源浪費無法實現預期利潤目標;另一方面建設單位對項目的監督管理不力,對工程中出現的簽證重視程度不夠,手續不規范,更有甚者沒有簽證或者對應當簽證的項目拖滯單方面不予簽認,給最終結算和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另一方面,現階段我區水利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基本執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相應條款,然而部分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合同專用條款部分往往隨意設置霸王條款,例如“合同工期內不進行價格調整”“、土方工程以簽訂的合同工程量和合同價進行結算,不予變更和調整”等,無形中造成承包人中標后無法應對市場材料漲價的風險、合同清單工程量與實際完成工程量嚴重不符等不合理風險,最終形成施工方與建設方竣工結算階段爭執不休甚至訴至法院的尷尬局面。

2新形式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應借鑒的要點

在當前建筑行業工程造價的精細化管理已經進入一個全新的規范化模式下,水利工程行業建設各方也應積極從以下幾個方面借鑒建筑業相關管理規定,從而逐步規范水利行業的整體造價管理模式。

2.1優化設計圖紙,確保技術與經濟相結合

設計階段優化設計方案選擇好的設計單位是取得優質設計的前提,設計方案應符合技術先進、結構合理、滿足建筑節能、加強環境保護等要求。負責具體設計的人員應與造價人員密切配合,使技術與經濟二者有機的結合起來,盡可能的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價。

2.2完善工程量清單,提高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水平

工程量清單作為編制控制價及施工投標報價的重要平臺,無疑在很大程度上對合同造價的準確性占據主導地位,因此必須在招投標階段在設計圖紙完善的前提條件下盡可能對清單項目逐一列項,做到項目特征描述完整清楚、工程量計算準確、圖紙項目不重不漏等。此外,應嚴格加強培訓備案,使得招標控制價編制從業人員掌握相關計價規范和計價依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從業人員自身的專業技術素質,增強職業責任心,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技術方案綜合考慮措施費用,從根本上確保招標控制價編制的準確性與合理性,從而盡量避免建設單位開工后不必要的變更以及因此而產生的合同糾紛。

2.3強化施工合同條款,健全合同雙向約束機制

建設單位作為項目施工合同條款的主要擬定者與執行者,應首先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簽訂規范、條款全面且公平合理。當前我國新版2013建筑施工合同雖已推行,但守舊的觀念在很多建設單位的合同管理理念中仍根深蒂固的存在,水利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此方面意識更加薄弱。作者認為,水利工程建設點多面廣,施工地質條件復雜多變,在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擠占建設成本、虛增投資完成額等諸多弊端,這就更加需要一個公平合理、完善健全的合同條款制度去約束承發包雙方的市場行為,及時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問題,確保工程竣工審計決算能圓滿完成。因此,在新版2013建筑施工合同剛剛出臺的大好條件下,水利建設承發包雙方一方面應加強完善自身合同結構體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盡快引入2013版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雙向擔保制度、合理調價制度、缺陷責任制度、工程保險制度、商定或確定制度、索賠期限制度、雙倍賠償制度、爭議評審解決制度等合同條款,從根本上保障合同承發包雙方的責、權、利。另一方面應將以監理人為施工管理和文件傳遞核心的合同體系落到實處,確保監理人在尊重發包人權利的角度和便于高效管理合同的角度出發,能夠更加全面暢通地完成其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2.4規范工程變更辦理程序、現場簽證管理及索賠制度

變更、索賠及現場簽證作為影響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三大因素,目前國內多數項目在合同中對其的調整條件約定的比較苛刻,往往形成一邊倒的霸王條款形式,從而在工程建設及結算階段往往形成爭執不休的局面。因此,承發包雙方應共同嚴格控制工程變更,規范工程變更程序,對必須變更的項目盡量在工程實施前完成設計、監理及建設單位三方簽字審核確認手續,充分從功能、經濟、質量等層面上決定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后再由承包單位予以實施,從而確保工程變更真正能為工程實體優化所需。其次,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加強現場簽證管理,監督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嚴格控制變更協商、材料替換、額外用工等各項簽證,對必須變更的項目做到先算賬后施工。施工單位現場施工技術人員要做好各種記錄,特別是隱蔽工程記錄和簽證工作,及時收集與結算有關的一手資料,堅持“隨發生隨簽證”,同時應使簽證內容符合實際情況,簽證原因清晰明了,簽證工程量符合實際情況。實事求是,不重不漏,從根本上杜絕胡簽亂簽現象發生,從而逐步形成良好的簽證制度,確保最終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此外,承發包雙方應嚴格按照新版施工規范及清單計價規范中對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及工程索賠相關時效性的規定,在相應事件發生的規定時限內予以辦理相關手續“,誰逾期誰失權”的“游戲規則”應當得到各方的共同遵守,這就要求承發包各方都應提高管理意識、索賠意識,避免時過境遷造成合同當事人申報或審批的權利滅失,有利于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能更有利的維護自身權益。

3結束語

水利工程建設造價控制與管理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系統工程,始終貫穿于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這就要求參建各方均能遵守市場規則,利用新版建筑施工合同及相關計價規范,齊心協力,相互負責,充分利用有限的各種資源,使得水利工程造價能夠全過程、全方位的得到有效控制,在確保參建各方的合理利益下為節約國家建設資金、充分發揮工程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做出各自應有的貢獻。

作者:燕平 單位:寧夏水利水電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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