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院履職報告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動物衛生監管瀆職防范策略
作者:于宗振 單位:北京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加快、依法執法的進程也在快速推進,監管問責機制也逐漸完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履職追責力度也越來越大。近兩年,伴隨著公安機關在食品領域破獲案件數量的增多,在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領域瀆職犯罪現象也呈現高發態勢。2011年7至11月期間,河南沁陽3名檢疫人員、固始縣2名檢疫人員、孟州5名檢疫人員被控玩忽職守罪,分別獲刑六個月至六年,2012年3月河南獲嘉縣5名檢疫人員、2012年4月江蘇南京3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被控玩忽職守罪,分別獲刑二年至四年零六個月?,F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特點進行分析,同時提出瀆職犯罪預防對策。
1案件特點分析
1.1基層執法人員涉案多
據不完全統計2011至2012年5月期間,媒體曝光全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領域被控玩忽職守罪共計18人,其中基層承擔檢疫許可工作的檢疫人員共計15人,占83.3%,其余全部為基層領導共計3人,占16.7%。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也意味全國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大都由基層執法人員承擔,這與全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領域瀆職案件涉案人員都是基層執法人員的現象相吻合。
1.2涉案人員法律意識淡薄
在河南獲嘉縣的瀆職案件中,涉案檢疫人員在2010年農業部對供滬畜禽進行“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檢測時,提前給養殖戶通風報信,幫助養殖戶弄虛作假以應付上級檢查,使對畜禽中違禁物質的檢查流于形式的行為,是典型的執法犯法行為。同時,也表明基層檢疫人員的工作素質水平偏低,對畜禽產品中含有違禁物質所帶來的嚴重危害后果認識不清,作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認識不夠。
基層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論文2篇
第一篇
一、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發展現狀
(一)在審計的方式方法方面,注重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多渠道獲得審計證據
由于績效審計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評價標準繁雜,所以它不僅僅局限于檢查文件等傳統技術方法。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探索運用了諸多領域的先進的審計技術和方法,如比較、分析、調查、研究等方法在績效審計實踐中得到普及運用。
(二)在評價標準方面,逐步呈現出開放性的特點
評價標準的確定是每個績效審計項目的核心問題和難點,由于績效審計具有很強的個案性,相應的,其評價標準的確定就會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在績效審計中不可能有一個公認的適用于各種情況的審計標準,而是需要根據每個組織、計劃或項目具體情況予以制定。通過實踐探索,審計人員擴展了審計標準的來源,從使用合規性標準到更加注重標準的合理性,從單方面確定標準到與被審計單位人員共同協商確定審計標準,在審計標準的確定和使用方面漸趨靈活和開放。
二、績效審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制度探討
摘要: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將“公益訴訟”納入法律的范圍,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食品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安全,加之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給公眾造成不安和恐慌的同時,也不斷蠶食了國家行政機關、政府的公信力和威嚴。為了保護公民利益,我國從立法和實踐層面出發不斷努力探索。但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公益訴訟還存在很多的空白。文章通過對“公益訴訟”的深入剖析,論述構建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希望對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有所幫助。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制度;公益
一、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公益訴訟的界定
1.公益訴訟的界定
公益訴訟是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訴訟模式。在論述公益訴訟之前,我們必須對公共利益有所了解。從字面分析,“公共利益”是指“公共的利益”、“社會的利益”,公共利益不能簡單認為是多數人的利益或者是個人利益的整合,公共利益應是社會整體所認同的價值觀念和公共秩序,反映一個國家在某個特定歷史時期對“善”的認識和理解,只有當人們做到清醒并理性的觀察、思考,誠信善良的交往、行為時,公共利益的內容便依人們的選擇而產生了。在我國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憲法以及在論述其他法律的時候一般都將“利益”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他人利益和個人利益,這四種分類中,國家利益最大也最接近公共利益。但這樣的理論與實踐是有差別的,公共利益是不是數量上多數人利益的相加,還是國家利益相符的群體的利益?是指單純的公益?還是可以是“為己私欲”?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公益訴訟則(publiclawsuits)是對公共利益進行保護的一種訴訟,賦予特定的主體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針對特定的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方式。公益訴訟的歷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被稱為“罰金訴訟”、“民眾訴訟”。公益訴訟是國家保護公共利益的補充手段,也是最后的一道防線。在之后的發展進程中,各國對“公益訴訟”的理解逐漸深入,并探索出適合自身發展的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公益訴訟最早出現在1990年,在隨后幾年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收到過多次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提案。最終在2012年新修的《民事訴訟法》中以法律條文的形式首次將公益訴訟納入法律的范疇。公益訴訟成為解決矛盾保重公共利益的重要渠道。公益訴訟的重點是訴訟的公共性,但是該訴訟提起者能否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各國學者有著不同的想法,澳大利亞KirbyJ.法官認為公益訴訟應當是與公益性有關,而不是與當事人動機有關。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公益訴訟是“被承認或可能被承認具有公共因素(publicelement)的訴訟”,傾向于主張原告本人不能從中獲益。在英美國家,這種訴訟也被稱為“公法訴訟”(publiclawsuit)或“公共訴訟”(publicaction)是當民眾的權利受到公權力的侵害的時候提起的一種訴訟,可以彌補法律保護的不足、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其要認為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從中獲得私益并要求提起者自己也是受侵害人。
2.食品安全公益訴訟的概念
企業內部審計整改落實途徑
摘要:企業的內部審計整改一直引領著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總趨勢,發揮著行業標桿及主導地位的作用。但“審計問題年年有,審計整改年年在”的長期現象卻是制約企業生存及發展的“牛皮癬”。本文對企業審計整改的含義理解、作用及意義難進行了闡述,同時對企業審計整改難進行了根因分析,從而提出其解決途徑及措施,以期推動從嚴治企,提升企業治理。
關鍵詞:企業審計整改落實途徑
2018年5月,在新成立的中央審計委員會會議上強調并要求,要增加并調動作為審計合力之一的內部審計力量,要加強對內審工作的指導及監督,使之體系化和常態化。事實證明,審計整改在企業中的深入落實和強力推進,使得其效果明顯,成績斐然。但仍存在整改不深入,“積重難返”等諸多問題,它不僅挑戰了審計的權威性,威脅到審計的執行力,同時對企業的發展戰略產生了制約。因此,如何保障審計整改在企業中的高效落實,已成為新常態下提升企業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的重要工作。
1企業落實審計整改的作用及重要意義
審計整改是企業審計免疫系統的結果及體現,是內部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回報及價值增值的體現,也是實施審計項目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及必要組成部分。通過審計建議的整改及落實,可以從源頭上杜絕或防范企業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再次發生類似的問題,從而幫助被審計單位規范財務收支管理,完善經濟運營模式,進而促進被審計單位強化守律意識,維護財經制度,助推企業內部控制缺陷機制的完善及落實。它執行整改落實得好,不但可以把“屢教不改”及“屢審屢犯”的“尾大”問題及弊端從根源上解決,還可以很大程度地節約審計資源,同時使內部審計的權威及地位在潛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幫助被審計單位完成整改并健全制度,使企業經濟運行的合法合規性得到保障,企業的經濟發展得到持續提高。它直接關系著企業的風險管控、內控建設、企業價值及企業目標的發揮及實現。
2審計整改的含義理解
審計整改建議是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在日常的審計、監督、檢查過程中,對審計發現的具有普通性、典型性、傾向性的問題而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解決方法。我們通常說的“審計整改”,事實上是企業內審部門發現問題整改落實的一個習慣性名稱或稱謂,它是指企業根據審計報告所提供的審計意見及建議(包括審計處理意見和采取的審計措施在內),通過以高效快捷的方式糾正、干預正在進行的相關違法亂紀的行為;按照規范理順流程,修改完善制度,最大程度地堵塞漏洞,避免防止事態擴大及惡化;加強正確履職,消除安全隱患,消除固有弊病的一種持續有效的工作方法。審計整改,它不僅只是單純意義上的對企業內審部門所發現問題提出的意見及建議的整改落實,其范圍還應擴展到國家審計機關或接受委托的外部中介機構對企業實施審計、督導檢查、形勢巡查等工作中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及建議,范圍及內容較為廣泛。從根源分析上看,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在整改過程上不存在實質性的差異及區別。同時,企業組織落實審計整改中應關注并重視后續審計工作,即評估審計整改建議,此種糾偏行為和改進措施其實質是審計整改的評價活動和審計。
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
2020年食品安全工作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群眾滿意為目標,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心擔心憂心的食品安全問題,大力推進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設,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爭創全省經濟副中心作出貢獻。
一、全面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以“四個最嚴”為根本遵循,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部署,不斷推進食品安全治理現代化。(各區縣黨委政府,市食安委成員單位)
(二)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嚴格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清單,對照清單履職盡責。嚴格執行《食安委工作規則》,充分發揮食安委成員單位職能,形成食品安全齊抓共管合力。將食品安全跟蹤督辦、履職檢查、評議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市食安辦,市食安委成員單位)
(三)切實增強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健全食品安全投入保障機制,將食品安全協管員工作經費,抽檢監測、應急處置等食品安全經費納入財政保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執法能力、快檢能力建設,將執法力量向基層一線傾斜,加大監管執法和應急處置裝備配備,確保能夠滿足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需要。(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
(四)落實食品安全報告制度。將食品安全作為黨委會報告和政府工作報告內容。每年12月底前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提煉各地食品安全工作中好的做法,做好經驗推廣。(各區縣黨委政府,市食安委成員單位)
二、深入推進“雙安雙創”示范引領行動
司法實務視野下破產重整制度若干問題
作者:陶蛟龍 史和新 單位: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債務人自行管理模式的適用條件我國《破產法》賦予了債務人申請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權利,其優勢在于:1.有助于困境公司盡早申請重整;2.比管理人負責經營事務更具有挽救公司的驅動力;3.有利于提高重整效率;4.最有可能制訂出切實可行的重整計劃,并使重整計劃順利通過。〔2〕由于法律對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適用條件未作規定,造成司法上的困惑。而各國立法對債務人自行管理的具體條件規定不盡相同?!?〕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看,法院是否批準債務人自行管理,一般考量以下因素:1.債務人有無違法責任。債務人的責任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破產程序啟動前的債務人責任;二是破產程序啟動后的債務人的責任;2.破產程序的啟動主體。如德國立法特別要求在債權人啟動破產程序時,自行管理需經過該債權人同意;3.是否會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不利影響。這是法院批準自行管理與否的核心因素,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裁量判斷。債權人如果就此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法院應當采納;4.自行管理是否會延誤破產程序。延誤破產程序會增加破產成本,間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4〕筆者認為,對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條件規定不宜過于嚴格,否則會挫傷債務人主動提起重整申請的積極性,導致錯失重整時機,但也不能過于寬松,否則存在債務人逃廢債務之虞。允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條件可包括:1.債務人有自行管理的愿意。債務人申請自行管理,應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2.債務人有自行管理的能力。債務人須有較完善的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運作正常;3.自行管理不致濫用重整程序或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要求債務人無違法或欺詐行為,如果債務人管理層的現任主要人員已經因為對企業陷于經營困境負有個人責任,甚至因為違法行為處于司法追究程序中,法院應當拒絕債務人自行管理的要求。
兩種模式在實務操作中存在的弊端在債務人經營模式下,主要有以下弊端。1.由于存在公示信息有限、企業外部的利害關系人信息不對稱等現實原因,若對債務人監督不力,則可能導致趁機為己謀利而損及公司利益,如剝離優質資產轉移到法律上沒有關系的暗公司,以獲得重整資金的名義低價轉讓給關聯公司。當重整失敗轉入清算程序時,債務人可以通過公司有限責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2.當債務人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危機后,企業原有管理人員和業務、技術骨干常常已經大量離開企業另謀出路,債務人的管理班子和業務、技術力量殘缺不全,難以進行正常的經營和管理運作。3.即便債務人具備自行經營管理的能力,由于管理人對債務人業務和技術并不熟悉,實際上亦難以徹底實現對債務人經營管理活動的全面有效監督。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往往伴有管理混亂的問題,監守自盜仍無法得到有效防止。管理人對債務人進行經營管理是一項法定職責,但在履行中,也存在弊端: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管理人一般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部門派出人員組成的清算組,但這類機構中的人員往往并不具備對債務人營業事務進行管理的知識和能力,在企業重整期間的繼續經營中難以對債務人的經營進行有效管理。同時,由于管理人在經營管理債務人企業時還存在身份和角色的重合,既是債務人企業在重整期間的監督者,又是該企業在重整期間的經營者。好比是運動場上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不利于確保程序公正。
創設公司整體資產托管經營的新模式1.考量創設新模式的原因。《破產法》對重整期間公司的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僅規定了兩種形式,不能適應實務中進入破產重整的企業的客觀實際,需要建立符合該企業自身特點的管理模式。如我們審理的縱橫集團“1+5”公司合并重整案件,〔6〕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緊密相連,是整個聚酯化纖生產線的上下游企業,每個企業生產的“產品”,對上游企業來說是“終極產品”,對下游企業來說又是原料、半成品。而且,企業的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能停止生產,否則,生產線就會報廢。為此,我們在受理案件后,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批準繼續營業。但由于管理人完全不具備該行業的經營管理經驗和知識,難以有效管理公司經營事務并實現對該設備的維護和保值。該公司在進入重整前內部管理已相當混亂,公司高管和技術、營銷方面的管理和骨干人員大量流失,特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公司實際上已無法依靠原有管理層進行正常經營管理。如何保證債務人生產的繼續和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公司能否重整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與管理人多次研究、探討,適當參考了企業并購案例中的經驗和做法,在公司重整案件中創設公司整體資產托管經營的新型管理模式。2.托管經營的程序和具體方案。企業托管是企業資產所有者將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經營權,以契約形式在一定條件和期限內,委托給其他法人或個人進行管理,從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的相互利益和制約關系。(1)經營者的條件。經營者應當是具有同類業務經營管理和生產能力、與公司和重整均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2)經營范圍。托管經營者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監督下,負責縱橫集團“1+5”公司在重整期間的化纖生產和銷售業務的具體經營管理、資產的維護。(3)托管經營的費用。由于托管經營者使用了重整企業的機器設備,因此,必須向管理人交納設備使用費或設備租賃費用。為了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管理人按照經營績效支付一定的托管費用,達到權利義務的平衡。為營造一個良好的重整氛圍,托管經營者必須與原有企業職工保持勞動合同關系。(4)托管經營者的選定。首先由管理人將招聘經營者的公告刊登在全國或省級以上的報刊上,并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同時在相關網站上信息;其次,管理人選聘一些在該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士及債權人代表組成考評組;第三,考評組對其資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技術能力和中立性審核后,選定重整企業的業務和資產維護方。3.托管經營取得的實際效果。托管經營者被選定,與管理人簽訂協議后,即派駐管理團隊,投入對縱橫“1+5”公司的生產和企業的內部經營管理,在保證重整期間繼續履行合同向原主要客戶如期供貨的同時,還爭取到這些客戶的后續訂單,并開發、拓展新的客戶。管理人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行使管理人職責范圍內的企業財務收支管理、資產管理等事項的決定權和其他可能影響企業重整的重大事項、涉及企業未來重大發展戰略等事項決定權等權力。在整個重整期間,達到了生產不停、隊伍不散、市場不丟的預期效果。#p#分頁標題#e#
完善“二元化”的監督規制,引入考核管理機制
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責可謂重大,是破產程序的主要執行者,享有從破產程序開始到終結的全面參與破產事務管理的權利,涉及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財產處置、對外訴訟等重大核心事項,是破產程序中各種矛盾的集中點。“如果某人管理事務可以不承擔責任,那么就必然產生傲慢和非正義”?!?〕如果不對破產管理人的權限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約束,極有可能造成權力的腐化,影響破產程序和結果的客觀公正。因此,建立有效的管理人監督機制,對于公平保護破產程序中各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和保障破產程序依法有序進行至關重要。
(一)現行法律對管理人的監督機制
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完善
摘要:在過去的四十年里,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加速了城市化進程,形成了大量的農民工群體,進而形成了新興弱勢群體———農村留守兒童。經過實地調研及對比論證,分析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借鑒相關經驗,提出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的合理建議。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完善建議
曾經震驚全國的“5名留守兒童垃圾箱內點火取暖造成CO中毒死亡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對農村留守兒童生存現狀的關注,此類悲劇充分暴露了我國現行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不健全、體制不合理。解決“農村留守兒童”這一特殊且龐大的弱勢群體的監護問題,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研究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問題的意義
兒童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通過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機制,為將來國家進一步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立法保護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在現時學界,有許多學者致力于未成年人監護問題,但對于農村留守兒童這一數量龐大且地位特殊的弱勢群體監護問題的研究尚處于空白。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關于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規定散見于《民法總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眾多法律之中,現已形成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體系。其中一些制度出臺時間較早,內容較為模糊,且對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未做出系統而全面的規定。本文結合《民法總則》中未成年人監護的有關規定,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制保障,提出在立法上加強立法進程,強化地方立法實踐性,形成系統的監護框架理論,為解決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問題提供理論支持保障。
二、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的特點
1.法定監護缺失。我國采用不區分親權與監護的大監護模式,法定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監護過程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一些經濟水平相對落后的西部山區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以致農村留守兒童法定監護缺失的情況極為普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的生命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以至于各種危害留守兒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接連發生。2012年,5名留守兒童雨夜躲入垃圾箱內生火取暖,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013年,5名留守兒童在放學路上,被撞身亡;2014年,6名留守兒童被校長性侵。農村留守兒童身心發育尚不完全,對于外界的認知能力有限,缺少法定監護人的庇護,生命安全受到了嚴重的威脅。2.監護人監護能力不足。首先,偏遠山區教育水平相對落后,缺乏對兒童科學管理能力,對兒童教育認識不足;其次,監護人缺乏有效的交流溝通渠道,難以對兒童實施正確有效的家庭教育?!段闯赡耆吮Wo法》第16條指出,未成年人父母由于外出務工等其他原因,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我國法律只是提出了“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但并沒有具體說明怎樣才是“有監護能力”,缺乏限定性與操作性。3.迫切需要政府干預。一般意義上,法定監護應置于首位。但是在勞務輸出為主的省份,父母監護缺失已成常態。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應積極探索村委會、民政部門和福利機構等納為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建立由家庭監護和政府監護相結合的農村留守兒童保障體系。由政府實施監護的兜底作用,設立監護監督人確保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適格的履行義務,行使權利。
加強國土資源行政監督機制構建
作者:馮培麗
前不久,國務院總理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當前反腐倡廉形勢依然嚴峻,任務十分艱巨,專門提到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侵害群眾權益的問題。對此,他指出了兩方面根本原因,其一就是監督不到位和力度不夠,導致對權力缺乏有力約束。“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教育是基礎,制度是保障,監督是關鍵。”當前,厘清國土資源行政監督相關各方的職責,理順其關系,發揮國土資源領域行政監管的整體效能,構建有序監管、合力監管的監管格局,已成為當務之急。
現狀——
外部監督力度大并持續加大,內部監督體制創新填補監管空白行政監督是現代政治和行政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由行政機關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個體系有機組合構成。外部監督體系,主要包括政黨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監督、社會團體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六個方面。內部監督體系,主要包括政府機關內部的一般監督和專門監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實現現代化,必須加強行政監督體系建設。國土資源領域行政監督力量的構成,既有行政監督的共同性,又有自身的獨特性,主要特點是:
一是外部監督力度大并持續加大。從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規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2009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列入專項治理范圍,到2010年8月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啟動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專項治理,進行“兩整治一改革”(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整治,深化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領域的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持續加大。從這幾年查辦的案件來看,成效非常明顯。
二是內部監督體制創新填補監管空白。黨中央、國務院果斷決策,大力改革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的內部監管。國土資源管理領域各有關部門(包括國土資源部門),不僅要受到來自本部門上下層級之間的一般監督和來自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的專門監督,還增加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專門監督。在2004年全國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中,國土資源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一是實行省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垂直管理;二是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13日,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設立。這一重大制度變革的訴求,一方面是強化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業指導和層級監管,另一方面強化土地督察機構對省級政府土地管理的監督,以加強中央對各地土地的管理和監督,促使垂直管理后的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向領域共管的模式轉變。近5年來的實踐表明,這項制度對于促進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實,具有獨特而重要的作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