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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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完善

摘要:在過去的四十年里,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加速了城市化進程,形成了大量的農民工群體,進而形成了新興弱勢群體———農村留守兒童。經過實地調研及對比論證,分析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借鑒相關經驗,提出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的合理建議。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完善建議

曾經震驚全國的“5名留守兒童垃圾箱內點火取暖造成CO中毒死亡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對農村留守兒童生存現狀的關注,此類悲劇充分暴露了我國現行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不健全、體制不合理。解決“農村留守兒童”這一特殊且龐大的弱勢群體的監護問題,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研究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問題的意義

兒童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通過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機制,為將來國家進一步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立法保護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在現時學界,有許多學者致力于未成年人監護問題,但對于農村留守兒童這一數量龐大且地位特殊的弱勢群體監護問題的研究尚處于空白。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關于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規定散見于《民法總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眾多法律之中,現已形成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體系。其中一些制度出臺時間較早,內容較為模糊,且對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未做出系統而全面的規定。本文結合《民法總則》中未成年人監護的有關規定,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制保障,提出在立法上加強立法進程,強化地方立法實踐性,形成系統的監護框架理論,為解決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問題提供理論支持保障。

二、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的特點

1.法定監護缺失。我國采用不區分親權與監護的大監護模式,法定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監護過程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一些經濟水平相對落后的西部山區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以致農村留守兒童法定監護缺失的情況極為普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的生命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以至于各種危害留守兒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接連發生。2012年,5名留守兒童雨夜躲入垃圾箱內生火取暖,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013年,5名留守兒童在放學路上,被撞身亡;2014年,6名留守兒童被校長性侵。農村留守兒童身心發育尚不完全,對于外界的認知能力有限,缺少法定監護人的庇護,生命安全受到了嚴重的威脅。2.監護人監護能力不足。首先,偏遠山區教育水平相對落后,缺乏對兒童科學管理能力,對兒童教育認識不足;其次,監護人缺乏有效的交流溝通渠道,難以對兒童實施正確有效的家庭教育?!段闯赡耆吮Wo法》第16條指出,未成年人父母由于外出務工等其他原因,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我國法律只是提出了“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但并沒有具體說明怎樣才是“有監護能力”,缺乏限定性與操作性。3.迫切需要政府干預。一般意義上,法定監護應置于首位。但是在勞務輸出為主的省份,父母監護缺失已成常態。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應積極探索村委會、民政部門和福利機構等納為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建立由家庭監護和政府監護相結合的農村留守兒童保障體系。由政府實施監護的兜底作用,設立監護監督人確保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適格的履行義務,行使權利。

三、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現狀

監督是監護制定完善的監護制度的重要環節。通過對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完成情況和產生的社會效益進行檢驗,決定其是否適合繼續擔任監護人。著眼于司法實踐,我國并未設有專職的留守兒童監護監督機關;未能將約束監護人行為,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功能落到實處,使得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工作浮于表面。對于留守兒童的監護監督,不能停留在原則性立法上,更要制定一個與之配套的具體規定,為保護留守兒童權益提供執法依據。若是因缺乏具體規則致使留守兒童權益遭受侵害時不能得到及時的救濟,那么關于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立法也僅是束之高閣的權利法典而已。只有建立健全監護監督機制,才能解決層出不窮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案件,才能更好地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監護落到實處。

四、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的建議

1.建立強制報告機制。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的強制報告機制。英美法系立法中規定,從事與兒童服務相關職業的人,例如教師、醫生、校醫等,有發現兒童遭受虐待時,應及時向兒童福利機構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兒童福利機構應在收到報告后采取應急措施。當有關人員發現留守兒童被監護人侵犯時,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處理,并向有關部門移送涉嫌侵害兒童的監護人。具有強制性報告義務的主體主要包括醫院、村委會、醫院、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其他單位或其工作人員,這種強制性報告制度對建立和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監督管理制度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因為家庭生活是最為隱秘的私人生活,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是否遭到監護人侵害,是否處于無人監護的狀態,外界難以感知。因此,可以由民政部門與村委會建立巡查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劃內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情況、監護狀態進行巡查。此外,為避免接受報告的公安機關敷衍了事,不認真履責,應建立強制報告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強制報告制度,督促公安機關認真履職。2.設立專職監護監督員。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工作應由村委會和民政部門承擔主體作用,秉承“誰主管、誰負責”的權責劃分,自下而上建立起留守兒童保護工作領導包保責任制。落實到各村委會設立設立專職監護監督員,對應專人專崗職責掛鉤,采用考核績效,確保各項監護監督工作落實到位。監護監督員應了解自己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并按照留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監督和監督工作;定期拜訪留守兒童的家屬,并密切關注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及教育發展。對留守兒童進行心理咨詢,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3.設立專門的監護監督機關。未成年人保護理念經過了“家庭主義”“個人主義”“國家主義”的三次演進。我國可嘗試建立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雙管齊下的監護監督模式,使作為特殊弱勢群體的農村留守兒童受到國家與社會的著重保護。在行政監督方面,許多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履行監督職能,并提供協商的行政機構,如德國青年局、瑞士衛報辦公室和中國香港社會福利署。在現行的中國行政體制下,建立各級行政監督機制。根據國務院民政部的規定,未成年人工作部全權負責未成年人,特別是留守未成年人的管理救助工作;在鄉鎮一級,將設立小型工作站,由一名特殊人員負責為留守未成年人建立監護信息數據庫,以跟蹤、記錄和分析留守未成年人的情況。在建立行政監督制度的同時,還有必要提供一種與之相輔相成的司法監督機制。在德國和日本的指導下,司法參與監護已成為現代監護的必然趨勢。中國還可以效仿德國和日本的立法,設立家庭法院(法庭)來處理非訴訟業務并解決監護糾紛,通過變更、勸告、撤銷監護人等措施監督監護人履行職責,監護人監督和行政監督機構的司法監督也可以通過啟動司法程序來進行。從行政到司法,形成一個較為系統完善的監護監督網絡。當任何環節出現任何問題時,都會被及時發現和處理,以便在多重監護監督體系下,監護人能夠盡職盡責地維護農村留守兒童的權利。

五、結語

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制度是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通過對各國監護監督制度進行對比研究,結合我國的監護現狀,提出建立健全我國監護監督制度的建議,形成父母、親友、社會、國家四位一體、全方位的針對農村留守兒童人監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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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亞婕 單位:貴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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