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體系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論經濟法律體系的建構
一、我國經濟法體系的分析評價
(一)我國經濟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自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立以來制定法律之中,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占半數以上,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對外貿易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告法,勞動法,審計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改革開放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過程中的立法行為有一系列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加上之前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已經審議通過了320多部法律,國務院制訂了700余部行政法規。可見,到今天為止,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總體框架業已形成。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市場經濟主體和其主體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管理、宏觀調控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已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立法工作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局面出發,用法律來推進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三是市場經濟法律之間相互協調與配套,立法質量在不斷提升。四是法律實施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標志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已經初步形成。
(二)我國經濟立法存在的問題。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保障層面出發,中國有關市場經濟的立法依舊存在著不少問題,大體表現在:一是企業受到太多的行政管制,尤其是國有企業政企難分,很難真正取得獨立的市場主體的資格。中國建立市場經濟秩序,不僅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動,同時市場主體也需要由國家從其中分離出許多的經濟利益來進行培育。二是以所有制形式進行區分的各類企業和依公司法的建立的公司制企業并存,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主體結構分為以所有制形式與不分所有制形式兩種并存的經濟主體結構,但依然保存著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三是中國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有待完善。在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體系中,中國未有股份合作企業法,物權法并不完備,尚缺乏反壟斷法、反傾銷法、國有資產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等市場經濟的管理和宏觀調控法律。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的建議
經濟立法工作是我國市場經濟的核心工作,我國經濟和立法工作部門必須深刻認識到經濟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盡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源,發揮經濟立法對于市場經濟推動的核心作用,不斷加強我國經濟法律體系,為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一)加強平時監督。在進行經濟立法工作的同時必須要制定相匹配的監管計劃,使得經濟立法走向“規范化、合理化的發展道路,以保證法律充分發揮其作用,積極提高經濟運行的整體效率。立法機關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規范之時,應當做好企業的情況調查,在研究落實實際情況下編寫法律條款。
(二)借助信息技術。電腦網絡技術革命使其運用的能力得到了顯著的增強,而其運用領域也逐漸進入到了我國的經濟立法工作中。在經濟立法過程中有效運用信息技術能加強法律編寫的工作效率,同時避免了人為因素所造成立法工作錯誤,確保法律體系的有效性和科學性。
新中國成立后的法律體系完善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工作,是在新中國成立后艱辛探索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規律取得寶貴經驗和深刻教訓基礎上進行的。
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宣布廢除國民黨的舊法統,制定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新中國的法制建設開始起步。1954年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此后一段時期,我國制定了10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但是,從50年代后期開始,由于受國家工作指導思想上“左”的傾向影響,立法工作停滯不前。特別是“”十年動亂,使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遭受嚴重挫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重大決定,深刻總結我國長期忽視民主法制建設的嚴重后果和慘痛教訓,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歷史任務,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本方針。從此,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蓬勃發展的歷史新時期。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伴隨著經濟社會的急劇轉型和快速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一個較短時期內迅速構建起來。
——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適應恢復重建國家法制、實行改革開放的需要,確立國家和社會關系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制度,為推動和保障改革開放順利進行提供法制保障。
——從20世紀90年代初到20世紀末,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制度,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律支撐。——20世紀末,適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需要,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宏偉目標。
——進入21世紀以來,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完善促進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地努力,除憲法及其四個修正案外,已制定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36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50多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
目前已形成以憲法為統帥,法律為主干,同時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法律部門組成的統一整體。
平臺經濟信用法律體系研究
摘要:平臺經濟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大環境下出現并發展起來,將知識和經濟緊密結合下最經典的產物,但它在深刻改變人們傳統的交換方式和消費方式的同時涌現出許多問題,電商售假、網約車命案、網貸平臺欺詐等不法現象接連向現有的法律規范發出挑戰。這些原本分散在單個市場交易中的誠信缺失問題因平臺經濟大量集中交易活動而被無限放大,從而暴露出我國平臺經濟的發展正面臨的一個嚴重危機———信用缺位,與之相關科學、規范、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正亟待完善。
關鍵詞:平臺經濟;信用缺位;信用法律體系
一、平臺經濟的概念及其信用體系構建的必要性
(一)平臺經濟的概念
平臺經濟作為一個新的商業模式方興未艾,但其至今也沒有被賦予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平臺作為一個漢語詞匯,意指高于附近區域的平面,通常引申為供人們舒展才能的舞臺或進行工作的環境與條件,它所展現的是存在于二維平面的一個區塊。經濟作為經濟活動中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四個環節的統一體,呈現出的是一種線性狀態。當平臺和經濟由信息技術結合成一個整體時,它表現為一個連接了消費者、經營者以及平臺的三維的立體空間,把世界上紛繁復雜的經濟形態都濃縮到一個有限的空間中體現,凡是與人們生活有關的方方面面都能夠在其中找到映射,如:網上外賣、網絡游戲、網銀支付等。本研究認為,平臺經濟是一種虛擬的交易中轉站,其本身并不生產產品,但可以縮短供求雙方或多方之間交易的物流和資金流,方便快捷地促成交易。
(二)平臺經濟信用體系構建的必要性
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物質非常豐富、需求多樣化的現代化社會里,人們對誠信的需求充斥在生活的每一個方面,誠信對推動我國現代化建設有著不可忽略的作用。平臺經濟是集信息化、網絡化、市場化于一體的新興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途徑[1],它的出現極大縮短了產品宣傳在時間緯度上的積累,但買賣雙方互不見面,僅數字化的信息交流溝通方式弱化了經營者對信用堅守[2],致使投機致富成為一種捷徑,像上海同濟這種基于信用而形成品牌效應的百年老店變成了特立獨行的經營方式。雖然,這個由法國圖盧茲召開的“雙邊市場經濟學”會議上產生的理論更多的是在推進這個世界的發展進程[3],帶動幾乎所有的傳統行業進行結構轉換升級,將生活中的普通現象通過平臺包裝經濟化,繼承擴展了原有的經濟體系,如:網絡直播,它將人們之間可視化的交流變成一種個人魅力營銷。這個龐大的交易中介模式發展前景無兩,可謂勢不可擋。但伴隨而現的一系列信用缺失引發的社會問題的出現正發出警示,完善加強社會誠信道德建設已是當務之急。當前,我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社會整體信用水平不高,如“扶不扶”“霸座女”等社會現象頻頻出現,社會信用坍塌越發嚴重。結合中外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法治經驗來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最根本途徑就是加強法制建設,積極推動國家平臺經濟信用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進一步加強司法程序保障制度建設,以此來充分保障法治經濟的順利實施和建設[4]。
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探究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在介紹其價值的基礎上,明確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問題,繼而提出針對性的法律體系建設途徑。希望可以完善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建設,且促進法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關鍵詞: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產業結構
在全球經濟融合發展的同時,帶來了巨大的環境問題,尤其在發展中國家,技術水平與環境保護的發展并不協調,導致環境控制成本明顯高于經濟成本。在此情況下,世界各國紛紛開展低碳經營的探索,并且運用法律體系來促進產業的低碳經營,但是由于法律體系的建設并不完善,導致效果并不理想,因此,結合現階段的產業類型,探究低碳經濟的法律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價值。
一、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價值
完善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價值,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可以調整能源產業結構,我國普遍存在能源消耗量大以及環境污染嚴重的問題,如煤消耗是發達國家的5倍,而通過法律體系建設,可以促進環保,合理開發,從而可以實現對能源產業結構的調整。其次,可以優化產業結構,我國第二產業約占產業結構50%以上,存在巨大的消耗,且對環境帶來了巨大的負擔,在此情況下,建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可以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從而實現對環境的保護。最后,可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國際競爭力不僅體現在經濟方面,而且與環保息息相關,通過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可以實現對綜合競爭力的提升。
二、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中存在的問題
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律體系的維護,但是由于受到立法程序、法律內容以及人員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導致法律體系建設并不完善,其問題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1.法律體系建設并不完善。低碳經濟已經成為全球發展的重要趨勢,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方面并不完善,且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其原因如下:第一,我國屬于憲法制度國家,但是在憲法中并未規定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內容。第二,我國在憲法制度的規定中,缺乏引導性的法律建設,并且各項規章制度之間存在差異,導致法律體系建設對低碳經濟體系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我國憲法程序在修改或者立法中,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修改制定,導致其對細節的修改或者立法方向的設計均需要通過繁瑣的程序,在此情況下,憲法顯然無法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需求。因此,法律體系建設的不完善,會對整體低碳經濟的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2.能源基本法存在缺位。對于能源的使用和管理,是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同樣加強了對能源的立法管理,并且在《煤炭法》以及《電力法》等方面不斷發展建設,具體涉及到地方政府以及行政部門,但是隨著能源的開發過度以及能源技術應用低等問題的突顯,導致能源的開發利用無法達到環境保護的需求。其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能源基本法的缺失,導致能源開發與低碳經濟的發展存在協調性的問題,現有的法律并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對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壞。第二,法律體系的建設缺乏長效化和規范性,在隨著低碳經濟不斷發展的環境下,環境保護不斷面臨著新問題,而現有的法律結構更新速度較慢,無法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由此可見,能源基本法的缺位,是影響低碳經營以及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3.法律體系建設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不僅要完善法律內容,而且要保證法律的可操作性,這樣才可以更好的實現環境保護與低碳經濟的協調發展。但是現階段,我國在法律體系的建設中,明顯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并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發展需求。如對法律的建設多為原則性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約束性相對較低,并且缺乏判定的標準,導致其效果匱乏。例如在能源法的規定中,其規定了對能源的開發需要遵循保護環境的原則,但是對于能源的開采標準、破壞標準以及懲罰標準并未建立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際建設過程中,缺乏顯著的控制效果。4.法律體系建設遲滯。對于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不僅要保證建設的有效性,而且要保證建設的及時性,以此來保證法律體系建設的標準。但是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并不完善,其存在建設遲滯的特征。其主要是由于全球經濟融合發展的過程中,技術以及資源更新換代的速度較快,導致原有的法律制度體系并不能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需求,在法律的更新換代中,同樣需要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最高法院以及國務院等多個部門的審批,由于程序的繁瑣,導致法律體系的建設存在遲滯。在新的法律構建完成后,低碳經濟市場可能出現了新的變化,甚至在法律構建階段,市場已經發展到新的層次。由此可見,低碳經營法律體系建設的遲滯,是影響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體系
1外來物種入侵的內涵 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定義,外來物種入侵又稱外來生物入侵,是指從自然分布區通過有意或無意的人類活動而被引入,在當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態系統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給當地的生態系統或景觀造成明顯損害或影響的物種。最早將外來入侵物種概念編成書籍的是C.S.Elton在1958年出版的《TheEcologyofInvasionsbyAnimalsandPlant》。該書舉例說明入侵物種的危害,并對入侵物種進行了論述。外來物種入侵的途徑有兩種:一是自然入侵;二是引進,包括有意引進和無意引進兩種情況。前者主要是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綠化、景觀美化等有目的地引進;后者則是隨著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而導致的物種傳入。外來入侵物種問題的關鍵是人為問題。外來物種入侵的危害是復雜多樣的,它能夠造成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生物污染,最終導致生物物種多樣性、生物遺傳資源多樣性喪失;外來物種入侵還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并且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和健康。 2我國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世界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具有陸地生態系統599類;高等植物30000余種,脊椎動物6347種,均居世界前列。中國不僅物種豐富,而且物種類型繁多,但是據不完全統計,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公布的全球100種最具威脅的外來物種中,我國就有50余種。為防范外來物種入侵,我國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成效不大。究其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至今尚無一部國家級的專門針對外來物種管理的法律或法規,該方面的規定只是散見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檢疫以及農、林、漁業法律法規和少量的地方立法。我國現行防治外來入侵物種立法狀況難以抵御外來物種入侵帶來的風險,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 2.1立法目的不明確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外來物種入侵危害性認識不足,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不科學。立法目的多數是從經濟發展、生產安全和人體健康的角度出發,沒有將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涵蓋其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表述為“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壯,制定本法。” 2.2立法體系不完整 由于缺乏國家級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立法,相關規定遠未形成一套完整和統一的體系,各相關職能部門往往只從自身管理的角度出發,各立各的法,致使法律條文過于分散,法律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在一些與外來物種入侵關系極為密切的部門法如《森林法》、《農業法》、《漁業法》中缺乏如何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規定,一旦入侵成功,后果不堪設想,而事實證明情況正是如此。 2.3立法調整范圍過窄 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主要集中在病蟲害和雜草檢疫有關的方面,多限于控制農業雜草、害蟲和疾病,林業害蟲和疾病以及人類健康等,并沒有深層次考慮到生物多樣性、生態平衡、生態安全等問題。 2.4缺乏專門的管理機關 我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機構,農業、林業、檢疫、海洋、環保等部門均擁有對外來物種的管理權,處于多頭管理的狀況,各部門各自為政,缺乏協調。 3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構想 我國是全球受外來物種入侵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F有法律制度尚未形成防御外來物種入侵的完整法律體系,應當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實現對外來物種的依法預防、評估、引進、消除和控制。 3.1明確立法目的 與世界先進國家環保立法目的相比,我國環境立法目的在指導思想上仍受傳統理念左右,還停留在傳統的保護環境資源和促進經濟建設二元論層面上,沒有將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可持續發展理念、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安全思想體現出來,應加以修改完善。 3.2確立立法原則 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原則是立法目的的深化,表現為在環境法的創制和實施中必須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礎性和根本性準則。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1)生態優先原則。它是指在處理經濟增長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問題上,確立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法律地位,作為指導調整生態社會關系的法律準則。之所以將其作為立法原則,一是因為生態優先原則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上生態法的發展趨勢,應順應歷史潮流,二是源于作為環境立法基本原則的“協調發展原則”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成為“經濟優先原則”的代名詞,只有將“生態優先原則”確立為環境立法的基本原則,才能保證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法律地位。在對外來物種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對有意引進的物種貫徹生態優先原則,是保證我國生態安全的必要前提。 (2)風險預防原則。它是一項公認的國際環境法原則,是指對開發和利用環境行為所產生的環境質量下降或者環境破壞等應當事前采取預測、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帶來的環境損害。在對外來物種管理問題上,“防患于未然”尤為重要。 (3)公眾參與原則。它是指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公眾環境權益相關的開發決策活動之中,并有權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和救濟,以防止決策的盲目性,使得該項決策符合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它是公眾環境權理論在環境法上的體現。防范外來物種入侵,公眾參與必不可少,應培養和提高公眾的生態安全防范意識,建立起新的生物防護的道德規范,在生活消費領域中積極采取行動杜絕或減少物種被帶入的機率。 #p#分頁標題#e#
(4)協同合作原則。它是指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在國家內部各部門之間、在國際社會國家和地區之間,重新審視既得利益與環境利益的沖突,實行廣泛技術、資金和情報交流與援助,聯合處理環境問題。防范外來物種入侵僅靠一個國家、一個部門的努力只能是杯水車薪,應當由全地區、全世界人民攜手合作,共同應對。 (5)責任負擔原則。它是指破壞生物多樣性者應當對其破壞行為所導致的社會消極后果和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承擔責任,其目的在于明確責任人的法定義務,強化損害者責任,實現環境責任的公平負擔,體現社會公平和環境正義,保護生態環境。 3.3構建基本制度 完善防治外來物種入侵法律法規的目的就是要設置一個嚴密的防御、干預、控制系統,以改變當前被動應對的局面,可以圍繞預防、控制、消除三個目標設計。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風險評價制度。外來入侵物種的風險評估機制是建立外來物種入侵早期預警機制的基礎。風險評估的具體內容應該是多方面的,包括對人體健康、農業生產、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等方面。 (2)許可證制度。由于有意引進是外來物種入侵的主要途徑,所以實行許可證制度就可以將有高風險的物種拒之門外,而對有益的物種則允許引入。 (3)跟蹤監測、綜合治理制度。目前初步調查表明我國入侵物種已經有520多種,其中產生明顯危害的有100多種。通過采取嚴格的風險評估、檢驗檢疫措施雖能盡量減少外來物種入侵的風險,但并不能完全阻止外來物種入侵,因此在物種引入后進行跟蹤監測以及消除和控制就顯得十分必要。 3.4理順管理體制 應該在國家層面建立一個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治工作。在其統一領導下,協調各相關部門協同作戰。 3.5完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是對行為人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使其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總體來看,我國對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完善的,只有行政責任的規定,缺乏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具體的刑罰罪名,對于有意引進、釋放外來物種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體系經濟法論文
一、我國的法律體系框架奠定
1.極大的促進了我國立法、執法進程。
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不同法律界限的明確規定。在這種劃分的基礎上,立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實施立法權限,有目標有重點的完成立法。比如,在舉國關注的“三農”問題立法方面,農業法,土地承包法,農業稅收條例等的立法和修改被放在重法律體系點。
2.有效避免重疊立法。
法律部門的劃分明確了立法界限,有效避免重疊立法,降低了立法部門的工作壓力,同時避免了法律沖突。我國擁有立法權限的部門多,明確法律部門的界限意義重大。
3.明確法律界限對于法律的研究也有重要意義。
七個法律部門的劃分既明確了界限,又給出了相對寬松的范圍劃分。這不僅對立法、執法具有重要意義,同樣對于法律的學習和研究意義重大。例如,新《稅收征管法》中就涉及到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社會法學,刑法等內容,明確各法的界限對《稅收征管法》的研究意義重大。
職業教育法律體系構建探討
摘要:
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在推動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義,能夠有效保障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但是隨著我國教育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當前的《職業教育法》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明顯的滯后現象。為了不斷推進職業教育改革促進職業教育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對當前職業教育的法律體系建構進行深入探討。
關鍵詞:
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建構探討
一、我國現有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在不斷發展的職業教育形勢下顯現出的問題
第一,各層次的職業教育之間缺乏有力的銜接,在法律體系上沒有形成順暢的溝通連接。第二,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層次設計缺乏合理性,職業教育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規定對當前職業教育的體制沒有明確的界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難以為職業教育活動提供具體的法律支撐。第三,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在培養模式方面的規定實踐性不強,而職業教育本身則具有明確的實踐性,這就導致職業教育的法律體系不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由于受到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影響,職業教育類的院校的專業設置與具體的市場需求存在脫節的現象,教學的模式比較單一。第四,職業教育中所需要的機械設備和實訓耗材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職業教育院校在經費方面存在巨大缺口。第五,職業教育的法律體系中,沒有具體的法條在生源問題上做出明確。近年來,國家推行擴招政策,以及不斷減少的高中或初中生源,直接影響了職業教育學校的生源數量。面對生源不斷減少的情況,一些職業教育院校開始不斷相互搶奪生源,生源問題也需要在職業教育法律體系中有所體現,解決當前職業教育院校搶奪生源的紛爭。以上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不斷完善現行的法律體系,提高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對目前我國的職業教育從法律的層面進行規范,解決當前職業教育當中存在的障礙和問題,實現我國職業教育的可持續發展,為我國的經濟轉型和企業升級提供優質的職業型人才。
二、我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構建原則
農村教育法律體系創建
作者:何紅英 單位:西南大學育才學院
古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主張“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4];美國社會學家羅爾斯也提出,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該使這種不平等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按照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使之與所有人的地位和職務聯系在一起[5]。由此,筆者認為,不平等的必要性與正當性決定了我們有必要用法治的形式對其進行調適。所以,我們用“教育公平”來表達對教育法治首要價值的追求更為妥當。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推進教育公平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促進城鄉教育公平是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方向,教育公平的關鍵是受教育機會的公平,重點在于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扶持農村困難群體,根本措施是“以法治促公平”,即以“依法治教”來促進教育的公平。法是最優良的統治者。西方社會法學家龐德提出,法的功能在于調節、調和與調解各種錯雜和沖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種利益中大部分或我們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滿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的犧牲[6]。因此,法治或許是實現公平最有效的秩序模式。中國目前還處于向法治轉變的進程中,法治建設主要還是一種政府推進型的法治,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對法治目標和實現步驟的戰略設計和思考,取決于國家對近期行動計劃與長遠目標行動的統籌謀劃和適時合理推進的結果[7]。在中國農村教育改革的歷程中,農村教育的環境與狀況會因時因域而有所變動,農村法治始終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因此,在農村教育法治建設中,唯有將國情與域況、全國法制統一與地方自治立法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實現農村教育的可持續性發展。
重慶農村教育法治的現狀
(一)重慶農村教育法治進展與成效重慶市把教育作為城市核心競爭力的第一要素,將農村教育改革作為全市教育城鄉統籌發展的重中之重。2006年,重慶在全國率先償還18億教育欠債,主城九區“普九”欠款的,市政府財政承擔20%,區縣承擔80%,走在了新義務教育法的前面[8]。2006年11月,中共重慶市委二屆十次全委會在《關于構建和諧重慶的決定》中提出“優先發展教育事業,促進教育公平”,確立了“到2020年時把重慶建設成為長江上游的教育中心”這一發展目標。2008年秋季,重慶全面實現了城鄉免費義務教育,惠及全市360萬中、小學生。2008年7月是重慶農村教育發展的轉折點,教育部與重慶簽訂了建設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戰略合作協議,重慶自此成為西部地區實行統籌城鄉教育的一塊“試驗田”,全市人均受教育年限由2000年的7.37年上升到2008年的8.6年[9]。到2010年,初中畢業生升入高中階段的比例由1996年的56.16%提高到90%,實現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由1997年的8%上升到30%,進入了大眾化階段[10]。在農村教育方面,一方面,重慶進城農民工子女就學問題的解決已頗見成效,接受農民工子女就學的學校已達到623所,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近259萬人入學,投入230億元建設包括農村寄宿制項目、農村遠程教育在內的教育重大項目[11];另一方面,重慶通過城鄉學校“百校牽手”、“捆綁發展”、“對口幫扶”等一系列舉措,推進了城鄉教育的均衡發展。2011年5月1日,適應《義務教育法》修改的《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將對重慶市統籌城鄉發展中的教育事業發揮重要的影響。
(二)重慶農村教育法律保障的不足重慶在統籌城鄉教育“試驗田”期間,基本解決了農民子女上學難、農村學生輟學率高以及義務教育完成率低的問題,農村義務教育普及工作成效顯著,在職業教育、民辦教育等教育結構調整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就重慶農村教育的長足發展而言,尚缺乏立法的充分保障,現有的制度尚不能完全解決農村教育的法治保障問題。1.重慶農村教育法律保障的制度供給不足俄羅斯曾嚴格試行各級政府分擔對各級教育經費保障責任的舉措,但主要因缺乏必要的國家收入分配機制而以失敗告終,后續改革也因欠缺預算機制綜合改革經驗而陷入具體學校和各級教育撥款的兩難之中[12]。我國農村教育經費問題往往體現在撥款之前的財政預算環節和撥款之后的利益分配環節,經費投入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難題。在依法治教的全過程中,依法行政是關鍵,執法監督是行政保障,權利救濟是司法保障,他們與教育立法同步運行或者后續支持,都無法取代教育立法環節的基礎性作用。因此,“有法必依”的大前提應該是“有法可依”,重慶農村教育的首要任務在于立法體系的完善。在立法上,重慶地方性教育立法面臨諸多困境。首先,地方沒有一部針對農村教育的專門法規,目前的制度都是普適于城市與農村的概括性規定,“不同情況相同對待”的立法模式難以保證農村弱勢群體的教育公平。據調查資料顯示,農村人口對農村教育單獨立法的需求比較迫切,特別是落后地區的農村對農村教育單獨立法的要求更為強烈。他們認為,需要用法律的形式來規范農村教育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的問題[13]。其次,政策性“意見”、“決定”、“通知”、“方案”的數量與權威遠勝于單薄的法律性“辦法”,政治的威望遠勝于法治的權威。在我國傳統政治法律文化中,教育自誕生之日起就被深深地烙上了國家的政治標簽。臺灣公法學者陳新民認為,指導方針樹立了國家的價值觀,導引立法方向,其政治和道德作用大于法律意義[14]。重慶農村教育的大政方針僅僅停留在政策層面,有待于提升到法治的高度,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指導思想或者具體規定。第三,立法層次較低,配套機制不全。比如:《重慶市學生申訴辦法》在性質上屬于地方性政府規章,在位階上處于規范性行政立法的最底層,效力略高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臨時性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該辦法流于空泛,在貌似完備的授權性與義務性法律規定的背后,缺乏監督、制衡的長效機制,缺乏程序性規范對實體性規范的保障。2.重慶農村教育的內涵不足在城鄉比較的視野下,從國內經費投入看,農村小學生占全國小學生總數的75%,但教育經費投入僅占48%,初中教育經費投入農村僅占29%,生均教育經費,城鎮是農村的兩倍多。從師資隊伍看,農村高一個學歷層次的教師,比城市低30個百分點,教師學歷不合格率高達70%之多[15]。由此可見,農村教育不僅輸在了路上,更輸在了起跑線上。重慶農村存在地域性極強的特殊人群,即“留守子女”,與因無錢支付學費的輟學兒童、街道乞食的流浪兒童一起構成了三大農村教育弱勢群體。他們中絕大多數沒有條件繼續完成義務教育階段之后的學習,據教育綜合指數估算方法,在過去的10年里,教育對重慶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平均增長速度的貢獻率為7.045%,其中高等教育的貢獻率為0.54%[16]。因此,民辦教育、職業教育等成為他們改變命運的救命稻草,但重慶市農村職業教育等尚無法構成對農村發展的有效支撐。重慶的農村教育結構體系主要由三大塊構成,即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筆者認為,其中包含繼續教育在內的成人教育領域的復雜程度高、不確定性強,又缺少國外相關的立法經驗,短時間內很難轉化為立法規定。重慶多數農村地區教育結構單一,普通中小學教育發展較快,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對薄弱。2010年7月,重慶市決定把所有就讀職業學校的農村學生自動轉為城市居民,今后10年力爭使200萬農村學生變身“市民”,新增就業崗位將優先接納重慶職校畢業生。但是,農村職業教育狀況仍不容樂觀,全市農村常住勞動力中,接受過專業培訓的勞動力僅為7.3%,職業學校的數量也由2006年的183所減少到2007年的153所,減少了16個百分點,恰恰與農村經濟的加速發展背道而馳[17]。重慶農村職業學校招生數和在校生數占高中階段招生數和在校生數的比例較低,很多地方的農村職業教育處于近乎癱瘓的狀態。#p#分頁標題#e#
促進農村教育法律保障的地方立法和國家立法的完善
(一)促進農村教育地方立法的總體思路立法是一個多元利益群體相互博弈和妥協后做出的制度安排,旨在使不同的利益群體都能夠享有暢通的利益表達。在農村教育法治尚不健全的中國,完善和強化地方立法仍是必然的選擇。首先,立法體系的完善要經歷一個從“政策文件”到“法律文本”、從“統籌法”到“專門法”的漸進與轉變。二戰后,日本經歷了自《學制》《教育令》《學校令》《教育基本法》到《終生學習振興法》的演變,實現了向教育民主化立法時期的轉變。每一次教育改革的浪潮涌過,都會留下清晰的教育立法的浪跡。筆者認為,日本歷次教改的成功經驗中最值得借鑒的一點是:改革之后能夠及時地將改革成果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以此穩健改革的步伐、強化改革的功效。其次,重慶農村教育立法面臨著兩大課題:第一,我們應該建立什么樣的農村教育法治,其中首先要確定的是農村教育法規調整對象的范圍;第二,我們應該如何建立農村教育法治,其中首先最該解決的是農村教育立法目的與程序性問題。筆者認為,雖然我國的法治基礎與美國相去甚遠,但是,美國在教育立法技術方面的有些做法仍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確保立法程序透明度,提高公眾參與度??梢砸幎犠C會為教育立法的前置程序,確保立法依據的充分與立法內容的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