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規范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學本科視野下法律教育論文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筆者不贊成廢除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因為法學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其目的在于培養具有法律實踐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而不僅僅是培養具有法律意識的守法公民。這就要求法學本科生在畢業之后能夠熟練運用法律通過制作各種法律文書的方式來解決現實爭議問題。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為合格的法科畢業生和法律人才。畢業論文恰恰能夠達到檢驗學生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廢除畢業論文的大前提下,筆者認為,很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選題指導思路和評價機制偏離國家對本科生或學士學位申請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據我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本科生獲得學士學位的條件是:“(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達到碩士或博士的學術水平,即“對所研究地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②或“做出創造性的成果”③。換言之,本科畢業論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學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而不是學術科研能力。因此,我們不能用見解獨到或創新性來衡量一篇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也不能要求學生去解決一個學術或理論問題。對此,可能有人要問,不具有獨到的見解或創新性,不解決學術問題,還能稱之為論文嗎?當然能,論文包括學術論文和非學術論文。本科畢業論文就是非學術論文,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就應該是學術論文。就法學論文而言,有法律適用方面的論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論文。前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適用,屬于解釋論范疇;后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弊端和修正,屬于立法論范疇。在畢業論文選題時,大多數學生喜歡選擇后者,老師也樂見其成。這在以前很正常,因為以前我國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諸多弊端,著文獻策實屬學者分內之事。但目前,我國各項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還一味指導學生選擇立法論方面的題目,就難免失之于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更為嚴重的是,此類選題側重于學術研究,偏離本科生的培養目標,還是更多地選擇解釋論方面的題目為宜,這才是法律學習的基礎。在筆者參與的答辯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某論文提出的立法建議早已成為生效法律或者對剛剛出臺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議。這都是非?;尚Φ氖虑椤T谠u價機制方面,從畢業論文的寫作到答辯,一共有三個環節:指導教師意見、評閱教師意見以及答辯委員會意見。無論任何環節,一般高校都要求對論文的學術性或創新性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標準實際上是學術論文的評價標準。用此標準評價本科畢業論文是不適當的,因為本科畢業論文不是學術論文,我國《學位條例》也不要求本科畢業論文具有學術性。筆者在參加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時,盡量回避對其進行學術性評價,但大多數老師仍然習慣與此,而沒有認識到國家本科畢業論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決現實問題而非學術問題??傊灰獪蚀_理解國家對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要求,我們就可以得出本科畢業論文不必具有學術性而應側重實踐性或應用性的結論。因此,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針對本科畢業論文的錯誤做法,恢復其應然功能。
二、將法律診所課程作業作為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
為了矯正本科畢業論文對學術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復應然功能,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勢在必行。就法學專業而言,筆者主張實行本科畢業論文形式的多樣化,將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作為法學本科畢業實踐的重要環節,將法律診所課程的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并順利通過考察的本科學生,即視為通過了本科畢業論文答辯。之所以如此主張,其原因在于法律診所課程完全具備本科畢業論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診所,又稱診所式法律教育或臨床法律教育,是對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之做法的借鑒,于二十世紀中葉發端于美國法學院,后風靡兩大法系,而成為其法學院的主要課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國法律教育體系,并被全國各大主要法學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級本科生或研究生開設。法律診所課程包括課堂講授和案件處理兩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無論是課堂講授還是案件處理都立足于真實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師指導下學生親自處理或的為弱勢群體服務的案例。因此,法律診所課程與傳統法律課程有著根本的區別,它以學生為中心,以案例為中心,以實踐為中心,一改傳統課程的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的灌輸式授課模式。法律診所的實踐性特征決定了該課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基礎知識,而是運用其已經掌握的法律基礎知識去解決真實世界中的真實案例。在對真實案件的處理中,不僅能夠反映出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更為重要的是可以鍛煉和考察其運用法律基礎知識解決現實爭議的實踐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順利通過法律診所課程學習的學生,就達到了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水平,滿足我國《學位條例》規定的相關要求,依法可以獲得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因此,該課程在功能上和本科畢業論文是一致的。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畢業論文,是可以的。從課程指導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診所課程與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也存在相同之處。在法律診所課程的講授和指導過程中,我國的法學院一般都配備多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和執業經驗的專職教師以及從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選聘的富有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充任兼職指導教師。我所在的內蒙古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課程即是如此,我們有專職教師三名,都有律師執業資格和經驗,在很多課程的講授中也經常邀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現身說法,隨堂指導。在結課環節,我們要求每一位同學提交一份辦案報告,然后三位老師集中會診,結合日常案件處理或情況,給每一位同學一個合適的分數。這與本科畢業論文的答辯委員會模式是類似的。最后,除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比較契合國家對本科畢業論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診所的另一個鮮明特點是公益性。這種公益性主要體現在法律診所主要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個法律診所都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在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前的2008年,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就與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聯合建立了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對外開放。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后,法律診所與援助中心合二為一。因此,法律診所課程既是一門法學課程,又是一項公益活動,不僅能夠鍛煉和檢驗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更能培養和考察其法律職業道德。
三、完善法律診所課程以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
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特征和評價機制決定了其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同質性,也就決定了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可以作為完成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議教育部和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高等院校允許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診所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這一改革,法律診所課程本身也要進行相應的完善。首先,提高認識,重視法律診所課程。法律診所課程自開設以來,一直都受到廣大學生的熱烈歡迎。在這里,他們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例,可以認識鮮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復雜的社會,可以體會到法律的價值,可以感知勝訴的成就。就內蒙古大學法學院而言,每年要求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生都遠遠大于該課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師還沒有認識到法律診所課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參與診所課程,從而限制了該課程的容量。因此,為了滿足學生的需求,也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廣大法學教師應當首先提高認識,積極參與法律診所課程。其次,推動法律診所課程的規范化建設。每一個法律診所就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實現法律診所的規范化,就應當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標準建設法律診所。比如,實行案件登記制度,記錄每一個來電、來訪的當事人和案件基本情況;完善案件處理機制,為每一個案件配備一個主辦學生和指導教師;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為每一個結案的案件及時建立檔案,載明處理結果;等等。同時,作為一個課程,還應要求主辦學生在結案之后及時完成結案報告,梳理案件事實,整理爭議焦點,明確法律適用,闡述裁決結果。最后,落實辦案經費,為法律診所的良性運作提供物質保障。法律診所為當事人提供的是免費的法律服務。但任何法律服務都是需要經費支持的,比如打印復印費、差旅費、辦公經費,等等。這就需要國家、社會和學校的多方支持。據筆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都有福特基金會的專項資金支持,比如中國人民大學。但更多的院校是從本院的辦公經費中擠出來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診所的正常運行。因此,建議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教育部、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相關政策,為法律診所課程提供專項教育經費。
四、結語
法律期刊載文中醫藥法律研究
摘要:通過中國知網查閱《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的電子期刊,刨除期刊中簡訊等相關不屬于學術論文部分,共刊發學術論文1111篇。查閱這些文章中有無中醫、中藥、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等信息,結果顯示共有44篇,總體占比為3.96%,占比較小。據此得出今后要加強中醫藥相關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保護等方面的研究,為我國中醫藥事業的快速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關鍵詞:《中國衛生法制》;中醫藥;衛生法律;中醫藥法律
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療期間發揮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國社會各界對中醫藥發展的關注,中醫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契機。國務院于2009年5月7日頒布的《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研究制訂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逐步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1]?!吨嗅t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醫藥發展水平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政策機制為重點,以增進和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為目標,拓展中醫藥服務領域,促進中西醫結合,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振興發展”?!吨嗅t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梢娂訌娭嗅t藥行業迎來重要發展機遇的同時,其相關法律的研究勢在必行?!吨袊l生法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集學術性與實用性為一體,研究衛生法和衛生法學理論,探討衛生法制工作的規律和發展方向,介紹國內外衛生法制建設動態和衛生法學研究成果,交流地方衛生法和執法經驗,普及衛生法律知識等的中文學術期刊,在相關衛生法律研究領域中具有代表意義。本文通過分析《中國衛生法制》近10年來中醫藥相關法律研究情況,并根據其結果指出我國近年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研究狀況,以期為中醫藥相關法律的發展提供建議。
一、對象與方法
(一)對象。以《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中醫藥法律相關的44篇學術論文(不包括簡訊、文摘與信息等)為研究對象,對其數量、作者單位、基金項目、被引情況逐條記錄,進行統計分析。
(二)方法。在參考相關文獻的研究方法基礎上[2],通過查閱《中國衛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發的1111篇學術論文,仔細查看有無中醫、中醫、中醫藥相關信息,并將登記數據分類輸入Excel進行統計處理。
二、結果
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論文
一、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誕生期
綜觀整個80年代,我國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從對蘇聯相關文獻的翻譯,開始有了初步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繼續深入介紹研究國外青少年法制教育舉措,重點反映國外(主要是蘇聯)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視,希望我國也予以重視。第二,研究領域進一步拓展,從單純重視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拓展到法制教育與預防青少年犯罪之間的關系研究,并提出要加強對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協調好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之間的關系,強調預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會的責任。此外,除了研究領域的拓展外,也有人提出拓展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的場所與方式。第三,明確提出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客觀地說,20世紀80年代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起步期和誕生期,出現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研究論文,相關研究成果涉及的面比較廣泛,有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有域外借鑒的,有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場所和方式的。這個時期的研究基本上奠定了未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基礎和發展方向,是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誕生期。不過由于當時整個國家尚處于法制的初創階段,相關研究還比較少,研究的水平深度還不足,有待進一步發展。
二、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發展期
進入90年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關研究有了進一步發展,其中明顯的表現就是研究成果比80年代有了一定的增加。當然這只是表面的,深入的分析這一階段的研究成果,筆者發現圍繞青少年法制教育這一主題的研究呈現出兩個特點:一方面是理論水平的進一步加深,呈現出從多維度、多視角研究這一問題的趨勢;另一方面表現在實證研究的出現,開始出現了以某一地區為代表的研究成果。具體來說,在理論研究方面的深入主要表現在:第一,對青少年違法犯罪高發現象進行了反思,認為學校教育存在失衡,學校之外大環境惡劣,家庭教育不當是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障礙。提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對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青少年學習法律常識,實行多種形式的教育方法,加強綜合治理。第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行為規范教育的必然選擇,而法制教育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最主要的問題在政府,并提出了政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對策性建議,即以學校為中心,依托社區,包括邊緣青少年,進行規范性教育,構筑法制教育的管理體系。第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法制教育目的偏差、流于形式化、過分依賴學校、農村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后等亟待解決的問題。第四,首次出現了對鄧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認為加強法制根本在于教育人,重點是領導干部思想覺悟,目標是使全體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護法。在具體的工作中,要切實培養青少年的公民意識,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培養自覺維護社會秩序、校園秩序的觀念;學習市場經濟的法律知識。第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路方面也出現了專門的文章討論。在實證研究方面表現在:第一,結合具體地區的案例型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伴隨著上海社區化的過程,上海市通過積極探索社區化的過程,努力開展針對青少年進行社區化法制教育的實踐,利用華東政法大學等研究優勢資源,推進這一工作的開展。第二,結合具體地區的調查型研究。共青團河北省委的工作人員赴滄州、衡水等地進行了專門調研,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了分析,認為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尚處于探索階段,還有一些問題,有待完善。并分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剖析了相關原因。最后結合法制教育的相關特點,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實證研究在當時應當說是有一定的進步意義,許多問題與建議都是建立在調查的基礎之上,比較有說服力。不過對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體判斷不甚準確。此外,媒體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報道與宣傳在這一時期開始出現,報道內容簡單通俗,易于理解,對青少年法制教育走進普通人的視野中、引起大家的重視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其中,采訪相關專業的專家也成為一種凸顯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形式。
三、我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繁榮期
進入21世紀,青少年法制教育相關研究呈現出一片繁榮的景象,研究呈現出多層次,多視角,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研究成果豐碩,研究的廣度和深度都有體現。這一時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進入繁榮期,表現是多方面的。
(一)專門以青少年、青年群體為研究中心的學術期刊的繁榮
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
1、經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是缺乏學術思維的培養。在以傳授課本知識為目的的教學理念和一切為考試服務的教學目標的作用下,課堂教學中自覺不自覺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識的傳授上,缺乏對學生法律思維和學術素養的培養,學生成了“硬性記憶的機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數學生迷茫于眾多法律條文的表面知識,無法探索法律條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礎上抽象概括出眾多法條的規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對于經濟法的學習和考試成了學生們學習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記硬背成了學生們學習經濟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學術思維的培養,學生學習吃力、效率低下、學習興趣索然,教學效果一般,無法實現培養學術型人才的教學目標。二是教學方式陳舊。未來的經濟世界中,以高超的專業知識為基礎、輔之以嫻熟的外語技能才是在人才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王道。國與國之間在宏觀層面的博弈與角逐、跨國私權主體之間在微觀交易中的摩擦與較量,都離不開對他國及國際法律規則的準確判斷與選用,而這需要過硬的法律和英語實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現階段的經濟法教學來說,教學手段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國際化的加劇而有所改變,教學方式呈現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點。直言之,單純的全中文講授已無法滿足國際化對人才培養的實際需求,一方面制約了經濟法學科的建設和教資的培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學生國際化素質的提高。
2、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優化策略
2.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應當遵循“目的性與趣味性兼有”和“客觀性與啟發性并重”兩大原則。案例教學法的核心目標在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通過本課程的學習,掌握運用經濟法處理具體實務的本領,進而使學生在未來生活中面對相關問題時能夠表現出一個法律人應有的從容。經濟法教學現狀表明,“許多學生尚不能充分認識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意義,對于學習純理論問題的興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學教學中應盡量選擇具有趣味性和新穎性的案例。”通過生動有趣的案例強化學生對經濟法原理的理解和關注。此外,“所選取的案例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這樣才能反映社會生活實際,突出法律的實踐性,引導學生進行正確的分析、判斷,避免走入誤區,讓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同時,客觀的案例還應當包含著帶有啟發性的問題,使得學生在對這些問題進行判斷、推理、論證的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學素養與法律技能。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主要體現在課前準備和課上施用兩個環節上。案例庫的建設是課前準備階段的核心工作。學??赏ㄟ^鼓勵師生踴躍參加、開展校際教學資源共享活動、成立教學案例庫編纂小組等手段做好教學案例庫的建設工作。具體經濟法教學案例的選取可借鑒現行出版案例資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會熱點問題、理論界的經典案例等。規范操作流程是課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體來說,可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其一,案例選取。授課教師課前從案例庫中精心擇取與特定專題關聯度較高的教學案例。其二,案例導入。授課教師在明確本課時的教學目標后以適當的方式向學生展示教學案例。其三,案例討論。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就特定的問題對教學案例展開討論并匯報討論結果。其四,案例總結。授課教師對學生的發言予以點評,闡釋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論教學內容,以案說法、依案論理。
2.2論文教學法
論文教學法應當緊緊圍繞“提升思維能力”這一原則而展開。思維能力對大學生來說至關重要。能獨立思考、會獨立表達是一個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而論文教學則是達至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論文教學力爭實現對學生思維能力的培養達到量的積累和質的突變兩者相統一的結果,因此,期末論文考核和畢業論文考核是論文教學中不可或缺的兩個環節。傳統的授課模式,無論是考試課還是考查課,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閉卷考試或開卷考試的方式。并且,考試成績一律按照事先給定的標準答案進行評判。應試教育帶來的一個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數學生形成機械的思維和劃一的行動,顯然,這不利于個性化創新能力的培養。鑒于此,我校鼓勵教師改善期末評估標準,采用更富實效的考核方式給學生期末評分。目前,已有少數教師將結課論文作為期末考核的方式。筆者認為,對于經濟法這門課,一個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法學學科,應采用結課論文與閉卷考試相結合的考核方式,結課論文、閉卷考試各占期末總成績的50%。當然,授課之初,應專門拿出一次課給學生講授法學論文的寫作方法和評分標準問題。“畢業設計(論文)是學習的深化與升華的重要過程。這個過程既是對大學生學習、研究與實踐能力的培養、鍛煉,又是對大學生學習成果的全面總結,是對大學生綜合素質與實踐能力培養效果的全面檢驗。”經過之前的階段性論文寫作訓練,學生已初步具備學術研究的基本技能。在畢業論文考核環節,應進一步加強論文規范性的指導,使學生在選題、資料、結構、注釋、見解、相似度等標準上有更加準確的認識和把握,為創新性思維能力的養成打下良好的基礎。
期刊對文章撤稿或更正的態度探討
學術不端是科技期刊出版過程中無法避免的問題與挑戰,據《PLosOne》2009年5月29日發表的一篇系統綜述統計,學術不端行為在世界范圍內的期刊發表中都會存在。文章將從學術不端的定義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COPE)和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ICMJE)中關于期刊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區別以及更正與撤稿的流程這3個方向解讀科技期刊處理學術不端問題的原則與措施。
1、關于學術不端的定義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
學術不端行為(scientificmisconduct)是指在建議研究計劃、從事科學研究、評審科學研究、報告研究結果中出現捏造、篡改、剽竊、偽造學歷或工作經歷。這不包括誠實的錯誤和對事物的不同的解釋和判斷。學術不端行為在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中國從2020年9月1日起實施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被稱為史上最嚴、最全面的學術不端處理法規,該規定是由中國科技部部長王志剛簽發的科技部第19號令。該規定除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做出明確規定之外,還對那些出售學術論文、捏造數據并代人撰寫或投稿的“論文工廠”提出了查處方案。
2、COPE和ICMJE中關于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及區別
COPE與ICMJE是科技期刊出版過程中遵守并參考的權威規范,文章將對兩種規范對期刊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及不同進行闡述:
2.1COPE對更正與撤稿的定義:(1)更正:√沒有嚴重違反出版或研究道德;√糾正不影響結論的小錯誤。(2)撤稿:√有明確證據表明,由于重大錯誤(例如,計算錯誤或實驗錯誤),或者由于捏造(例如,數據)或偽造(例如,圖像處理)而導致研究結果不可靠;√構成剽竊;√研究結果先前已在其他地方發表,而沒有適當地注明先前的來源或向編輯披露,也沒有允許重新發表或提出正當理由;√未經授權使用其中包含的材料或數據;√版權受到侵犯或存在其他嚴重的法律問題(例如誹謗,隱私);√研究不符合道德倫理要求;√在同行評審過程受到破壞或操縱的基礎上的文章;√作者未能聲明主要的競爭利益(又稱利益沖突),據編輯認為,這會不適當地影響編輯和同行評審對文章的建議和解釋。
2.2ICMJE對更正與撤稿的定義:(1)更正:誠實的錯誤是科學研究與發表的一個組成部分。某個編碼有誤或某個計算出錯可導致普遍性的差錯,以致在整篇文章中出現大量錯誤。如果這些錯誤沒有改變文章結果、解釋和結論的方向或意義,當發現錯誤時,應發表更正啟事。對事實方面的錯誤進行更正是必要的。(2)撤稿:學術不端包括數據造假和剽竊,但并不一定僅限于此。數據造假包括欺騙性地篡改圖像。錯誤嚴重到足以使文章報告的結果和結論不可靠,則可以要求撤銷。若調查證實有科學不端,應刊登撤銷論文的聲明。
科技期刊與科研誠信建設淺論
摘要:科技期刊對于建立維護科研誠信的生態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首先界定了科研誠信相關概念,分析了科研誠信與科技期刊的關系;其次梳理了國內外與科技期刊相關的科研誠信政策規范,重點闡述了科技期刊是維護和培育科研誠信的重要力量,指出科技期刊既是科研誠信的重要守門人,也是科研誠信的重要建設者,同時科技期刊自身的誠信建設也不容忽視;最后結合科研誠信建設面臨的新挑戰,指出科技期刊的誠信建設任重而道遠,全社會應當共同努力營造良好的科研誠信生態。
關鍵詞:科技期刊;科研誠信;生態
科研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自適應體系[1]。其中,科技期刊是促進科學知識傳播、積累與增長的重要媒介,包括審稿人、編輯、編委、出版社、期刊行業協會學會等在內的科技期刊界是科研誠信建設的一方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我國共有4958種科技期刊,不僅在國內的影響力呈上升趨勢,也正逐漸得到國際學術界關注[2]??蒲姓\信建設對于科技期刊的發展日顯重要。2019年,中國科協、中央宣傳部、教育部、科技部聯合印發我國科技期刊改革發展的重要文件《關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論文作者及期刊從業人員誠信體系,完善學術不端行為預警查處機制,筑牢學術誠信和出版倫理底線”[3]。因此,深入分析科技期刊與科研誠信的關系、明確科技期刊在科研誠信建設中的角色與任務必要且重要。
1科研誠信與科技期刊
1.1科研誠信。講究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作為一種價值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英文中的“誠信”表述一般用“integrity”。該詞除了“正直、誠實,不搞欺騙、權術、虛偽和各種膚淺的手法”等含義外,還有“堅定地按照道德、藝術或其他價值準則辦事”的意思[4]。同時,該詞也包含了公正負責、可信的含義,高于所謂的“底線”,符合如哈格斯特龍所強調的“專門職業服務的提供者,必須強烈地承諾于更高的價值觀”[5]??萍碱I域的誠信一般被稱為科研誠信或學術誠信,是誠信在科技領域的具體體現。但目前國內外對科研誠信的認識無論是學術界、政府還是社會團體、公眾都未見形成統一的定義??蒲姓\信的概念內涵隨不同主體、地域和時間都有相應的改變[6]。狹義的科研誠信僅涉及科研人員在科學研究活動中的誠信。廣義的科研誠信涉及的主體不僅包括科研人員、從事科研管理和服務等活動的相關人員和單位、學會協會等,還包括學術期刊從業人員和機構等,涉及的行為活動除科學研究活動外,還包括對科學研究的管理、服務活動中的誠信。科學研究管理、服務誠信強調合規合宜,遵循科研管理與服務、科學傳播與運用等行為涉及的法律法規、職業準則和社會倫理道德規范。根據Martinson等(2005)和經濟合作組織相關報告,將科研誠信涉及的領域總結歸類為數據管理、與人或社會的聯系、作者與出版、研究資助、研究方法等5個方面[7]。其中,包括科技期刊在內的“學術出版”是科研誠信涉及的重要領域之一。
1.2科研失信與不端。與科研誠信相對的概念是“科研失信”,但長期以來,我國在名詞使用上相對集中于使用“科研(學術)不端”。不同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和學者等對科研不端的含義解釋各有不同,并存在同時使用科研(學術)不端、科研(學術)失范、科研違規等不同概念的情形。國外對科研不端有按照故意行為、疏忽職守、粗心大意等不同類型的區分,以及科研不端行為、有問題的研究行為、不良研究等不同實踐的區分。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對科研誠信的負向行為提法是“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2019年,科技部等20個部門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制(試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將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簡稱為“科研失信行為”,并將其定義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同時,《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制(試行)》明確列舉了科研失信行為的6種具體類型和1項兜底條款,包括了情節較為嚴重的不端行為、違規行為,也包括情節相對較輕的不當署名、一稿多投等科研失范行為,以及相對獨立的違背科技倫理規范的行為等。《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制(試行)》囊括的行為類型范圍較寬,但涉及的主體則集中于科研人員和單位。涉及科技期刊的不端行為既包括科研人員,主要是作者的科研不端行為,也包括編輯、編委、審稿人和出版社等多方面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相關主體和行為類型都較為廣泛,可與廣義的科研誠信相對應。
2科技期刊誠信政策規范
研究生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論文
一、我國學術道德失范現象的現狀
1.機構的出現。
在我國幾乎所有大學,你都能看到的宣傳廣告,甚至在網上已經明碼標價。這些機構以替學生從而從中獲得一定金額的回報,其規模之大,已經成為了一種職業,雖然學術界對這種行為進行過嚴厲打擊,但這種“你情我愿”的操作仍然是屢禁不止。機構為了經濟利益,不顧對社會和學術界造成的影響,不僅是對大學生本人的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更阻礙了學術的發展,嚴重地違背了學術道德的要求。
2.一稿多投現象嚴重。
許多高校都規定了研究生在畢業論文答辯前要公開發表一定數量的論文。于是有的研究生為了追求發表文章的篇數,把同樣內容的一篇論文改頭換面投向別處。有相當部分作者并不了解某些一稿多投的情況違反了學術誠信。一稿多投,不僅浪費了編輯為審閱處理編輯稿件所付出的寶貴時間和精力,而且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對投稿的有關規定,易引起期刊之間的產權糾紛。在對一稿多投現象的認識中,大部分大學生仍然處于盲區。
二、造成學術道德失范現象的原因
1.環境因素影響。
科技期刊合著作者署名的演變
作者,《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文章或著作的寫作者;藝術作品的創作者”.隨著學科不斷交叉融合,合作作者的數量逐漸增多,合著論文的現象也在逐年增加.Gl?nzel等對1992年的SCI論文進行了研究,發現4534篇論文中,90%以上的都是合著作者.對于合著作者的署名問題,歷來都是頗具爭議的焦點.經典著作《科學社會學》曾寫道:“假設你有一個學生,那么你是否應該在論文中署名呢?如果你不署名,那么有可能使此文得不到充分的認識.如果你署名,它會得到承認,但那樣的話此學生就不會獲得足夠的榮譽.”早在1985年,國際醫學期編輯委員會就頒布了論文中署名作者應該具備的4條標準:①對論文(該項研究)的構思、設計及數據收集、分析和解釋有實質性貢獻;②撰寫論文/參與論文重要內容的修改;③最終版本的確定;④同意負責所有方面的工作,以確保相關問題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能夠得到適當的調查和解決.并規定,上述4條標準如果缺少了一條,就不能被當作作者列入,但是這些學者應該列入“致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我國GB7713—87《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的編寫格式》中明確規定:“學術論文署名作者只限于那些對于選定研究課題和制訂研究方案、直接參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貢獻以及參加撰寫論文并能對內容負責的人,按其貢獻大小排列名次.”[6]目前,ICMJE的標準已經成為眾多期刊規范作者署名的標準,而且,這4條標準也成為諸多國外學術出版社及醫學期刊制定相關政策的標準,如Nature,Lancet等世界著名的學盡管研究者、期刊社和政府官方部門均對作者的署名問題進行過闡述或規定,但在具體署名時,由于種種利益因素或各種各樣的原因,還是會出現五花八門的情況,甚至有的為此訴諸法律,引起糾紛.實際上,作者的署名不只是體現在對作品的擁有權上,還要承擔作品引起的各種反響,包括正面的和負面的兩種.因而,在科技論文上署名,表示3個方面的意義:①擁有著作權;②科技成果的所有權;③承擔學術、道義和法律責任.我國科技期刊對作者署名隨著學科的分化越來越細,合著作者情況的增多,呈現越來越復雜化的趨勢.其發展的過程也是經歷了幾個階段.
1簡單署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GB/T7713—87《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等相關法律和國家標準是學術論文作者署名的原則和依據.學術論文署名者只限于那些參與選定研究課題和制定研究方案、直接參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貢獻,以及參加論文撰寫并能對內容負責,同時對論文具有答辯能力的人員,并按其貢獻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參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計劃分工負責具體小項的工作者、某一項測試的承擔者、接受委托進行分析檢驗和觀察的輔助人員等,均不列入作者;僅僅為研究工作爭取到了資金、提供了技術服務、提供了樣品材料或負責了行政管理的人,雖然對完成論文不可或缺,但這些支持性工作本身不足以使他們成為論文作者.論文作者可以在論文的“致謝”部分對這些人表達謝意[7].在我國早期的科技期刊中,作者的署名基本遵循著以上這個原則,合著作者也不是太多,署名處于比較簡單化的階段,基本上是所有作者都能享受文章發表所帶來的利益,比如職稱晉升、課題結題及評獎等.由于文章所涉及的利益不是很多,因而沒有更多的糾紛.但隨著我國科技水平的提高,學術交流機制對科技創新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學術期刊上發表優秀論文,既能夠彰顯作者的努力、能力和影響力,也能夠鼓勵、獎勵和激勵作者積極發表其創新成果[4].國家對科技創新激勵機制的重視,體現在獎學金評選、職稱評定、名譽獎項(如國家自然科學獎、長江學者、自然科學基金及院士增選等)、學位授予條件.由此可見,科技論文所帶來的利益也越來越多,簡單的署名已不能滿足科研工作者的需要.基于形勢與作者的需求,通訊作者出現了.
2通訊作者
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Author)最早流行于美國,發表文章時,學生作為第一作者,導師或者老板作為通訊作者,這幾乎已經成為慣例.由于學科的發展和廣泛的合作,論文的作者人數逐漸增多,如生物信息學就有幾百人署名一篇論文的情況.通訊作者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其最初的目的是為了讓文章的讀者和作者聯絡通暢,同時,也方便國際國內同行之間的聯系和交流.1996年,鄒承魯院士在《中國科學院院士建議》上發表了一篇題為《評審國內獎勵必須堅持立足國內———論當前評獎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的文章,這是我國通訊作者提出的開始.文中指出:“現在的國際習慣,在多作者署名的論文中,第一作者往往是承擔主要實驗工作的作者,在很多情況下,是某一實驗室的研究生.而通訊作者才是主要學術思想的提出者,并是讀者對有關論文提出各種問題時能與之討論和聯系的作者,通常是課題負責人.”[16-17]到了1998年,鄒先生又在光明日報上發表了一篇題為《發表科學論文要遵循國際慣例》的文章,指出:“我國科學要走向世界,更多地把優秀在國際知名的刊物上是絕對必要的.”“通訊作者經常是課題負責人,是學術論文思想的提出者,是真正能對論文全面負責的作者.我國多數刊物目前還沒有采取標明論文通訊作者的國際習慣做法,造成讀者與作者之間進行交流或討論協作時的不便.”直至2003年,最早公開提出標注通訊作者要求的是《醫用生物力學》雜志.到2010年,我國已有60%以上的生物醫學期刊使用通訊作者.通訊作者的含義從字面理解,就是供聯系的作者.百度有一詞條解釋通訊作者是“供讀者聯系的作者,因為一般的文章往往有幾個作者,大家推舉一個作為讀者聯系的人,即為通訊作者.”故而,有人建議“通訊作者”實際上應為“通信作者”.隨著期刊標注通訊作者的常態化,很多職稱評審部門和科研成果審核部門也對通訊作者越來越重視,并且對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持有同等的重要性.如在SCI檢索出報告時,報告上一般以通訊作者的單位為第一單位.另外在考核工作量時,有的單位規定通訊作者等同為第一作者,有的甚至只承認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這就要求通訊作者的標注要特別慎重及嚴謹.我國科技期刊各期刊社對通訊作者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僅在生物醫學期刊中的標注形式就有13種之多.總結起來,對通訊作者要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通訊作者既是論文的對外聯系人,又是論文的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即對論文內容的真實性、數據的可靠性、結論的可信性、是否符合法律規范、學術規范和道德規范等方面負全責(或主要負責);②在論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發表的過程中的一切聯絡工作一般由通訊作者負責;③通訊作者往往指課題的總負責人,承擔課題的經費、設計,文章的書寫和把關.熟諳課題設計,掌握數據資料,能夠全面處理投稿中的一切問題,答復編輯部審稿人意見和全面修改稿件的作者,他要負責與編輯部的一切通信聯系和接受讀者的咨詢等,是“對外的全部責任人”.④通常針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和流動科研人員在離開原學校和科研單位后,期刊編輯部能通過通訊作者對稿件進行補充和修改,也便于論文刊登后讀者可以直接與通訊作者聯系.實際上,通訊作者多為課題負責人.⑤在讀碩士或博士期間撰寫的論文,必須由其導師擔任通訊作者.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成為通訊作者,這樣就避免了通訊作者標注時的一些亂象.
3共同第一作者
共同第一作者是一種特殊的作者署名形式,又稱并列第一作者.它是指2個以上作者對論文做出同等貢獻,其貢獻大小難分高下,故在時注明這些作者對論文貢獻相等,這時視他們為并列第一作者,其英文表達為“jointfirstauthors”或“equalfirstauthors”等.以這一作者類型發表文章,國外期刊并不鮮見[22].1823年在《柳葉刀》中就有出現,其后多種期刊都有這種作者類型.2002年,我國才出現第一篇共同第一作者的英文論文,直到2005年,共同第一作者才出現在中文論文中,此后一直沿用至今.我國科技期刊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時間較晚,但總體發文比例呈現上升態勢.我國期刊首先以并列第一作者形式刊發論文是在2005年《農業生物技術學報》《實驗生物學報》《微生物學通報》《中國神經精神疾病雜志》《湖南師范大學自然科學學報》等幾種期刊上,截至2009年底,共有199篇文章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表述,只占刊發總論文數的0.2%[23].對比我國期刊與國外期刊,以共同第一作者刊發文章,我國起步比國外期刊晚182a.在其他作者類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同時,該作者形式直至2005年才被小范圍應用,說明這種做法被認可程度不高.尤其一篇13人共同署名第一作者的論文就在網絡上遭到質疑,使國內對這種署名方式仍存在爭議.從尊重科研成果的角度看,設立共同第一作者在于擴大了一篇論文的信息量,避免了多位參與者為了第一作者的身份而將科研成果拆分,各自獨立.一部分學者可能出于這種原因,將科研團隊的系列科研成果整合為1篇論文,課題主要參與者每人冠以“并列第一作者”或者“共同第一作者”,以獲得在高影響力雜志上發表.而很多高影響力雜志也樂于接收此類文章,比如《科學》雜志中“作者同等貢獻”的論文比例就很高,最終導致只要是被SCI收錄的“高分論文”(在高影響因子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共同第一作者也會被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認可為第一作者[24].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在國外雜志尤其是比較著名的雜志中常見,署名共同第一作者的論文也多是信息覆蓋面廣、擁有不同科研單位的多個作者的論著.從尊重作者的角度看,設立共同第一作者的初衷是好的,對有些論文也是必要的,是對研究主要參與者做出貢獻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