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管理實施細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擴充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根據《中共委人民政府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冀發〔2019〕2號)、《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冀教政法〔2013〕56號)、《教育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普惠園認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號)等相關文件,在辦好公辦幼兒園的基礎上,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向公益性普惠性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二、認定標準
第二條經審批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及相關證照(消防備案抽查合格告知書、餐飲服務許可證、衛生評價報告、室內空氣質量及裝修材料檢測報告書),且登記性質為非營利性。
第三條舉辦者必須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必須在舉辦地有固定辦公場所。個人舉辦者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在本市有固定住所。聯合舉辦者必須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出資各方的出資數額占比和權利義務。
第四條幼兒園應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證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
第五條根據《教育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普惠園認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號),保教費以800元/生/月為宜,最高不超900元/生/月;農村普惠性民辦園保教費以200元/生/月為宜,最高不得超過400元/生/月。報與區發改局備案后執行,并予以公示。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開,賬目清楚。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收費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第六條民辦幼兒園應設置在地址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安全,無污染、無噪音,日照充足、環境清潔的區域內。
第七條幼兒園產權要清晰,自有房地產辦園的要有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租賃園舍辦園的,須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滿不少于3年)的園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產權不存在爭議。
第八條園舍用地(包括園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動用地和集中綠化用地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生均室外活動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
第九條園舍應當符合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和安全標準。應有活動用房、生活用房、辦公用房和輔助用房等。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3.5平方米。生均活動室內使用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
第十條舉辦規模最低要達到3個班1軌。班容量遵循國家標準,小班20-25人,中班25-30人,大班30-35人,混齡班不超過30人。
第十一條設施設備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特點、適合幼兒使用、符合衛生及安全要求,配備衛生保健設備、防暑取暖設備、教學設備、專業用書及資料等,并按規定配備充足的玩教具、活動材料,滿足保教基本需要。午休應達到單人單床標準。
第十二條配備數量足夠、結構合理、素質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保教隊伍,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有慢性病、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全日制幼兒園原則上每班至少配備1名教師和1名保育人員。
第十三條園長應符合任職資格和崗位要求,具有教育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資格證,有三年以上幼兒教育教學管理經驗,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條教師應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保育員應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職業培訓合格證書,保健人員、食堂工作人員、財會人員、安保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崗位的資質。
第十五條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幼兒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衛生保健、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入園幼兒應有監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七條實施科學保教,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教育內容符合《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及《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的要求,無“小學化”傾向。
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申報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三、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成立由區教體局、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行政審批局組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評審委員會,負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相關事宜。具體程序:
1.申報。符合認定標準的幼兒園在申報期限內向區教體局提出書面申請。
2.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幼兒園進行條件審核認定。
3.抽評。市教育局在收到區教體局初評結果一個月內,對初步認定的普惠園進行抽評,抽評數不低于區認定數的20%。市級抽評結果與區認定結果不一致的,以市級評定結果為準。
4.公示。由評審委員會通過官方門戶網站對認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5.簽署合同。經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與區教體局簽署書面合同。合同由幼兒園和區教體局分別備存。
6.公布名單。區教體局向社會公布普惠性幼兒園名單、辦園地址及其收費標準,明示普惠性幼兒園標識,并將名單報市教育局備案,接受社會監督。
四、政策保障
第十九條根據《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制定公辦幼兒園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的通知》(冀財教〔2018〕99號),經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可參照公辦幼兒園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補助普惠性民辦園的公用經費由幼兒園統籌用于保育教育活動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條根據《教育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普惠園認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號),對于收取保教費在900元/生/月以下(含900元)的民辦園,落實每生每年400元的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最低標準,以后按年度適時提高撥款標準,建立增長機制;對于收取保教費在901元/生/月-1200元/生/月的民辦園,由認定評審委員會或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在落實每生每年400元的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最低標準的情況下,給予差額補貼。
第二十一條利用小區配建幼兒園舉辦普惠性民辦園的,舉辦者可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取得舉辦資格,與區教體局簽訂委托舉辦協議后,可獲得無償使用園舍6年的優惠政策,享受每生每年400元的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收費標準按照《教育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普惠園認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號)執行,辦園前期投入資金由舉辦者支付。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三年,每年評估考核一次。
第二十三條經認定后的普惠性民辦園應嚴格按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或捐資助學等費用,禁止以特長班、興趣班等形式向家長亂收費。
第二十四條接受獎補資金的普惠性民辦園應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教育、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如放棄普惠性民辦園資質,以書面形式向區教體局提出申請,由區教體局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進行財務審計、結算,經公示后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區教體局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的專項檢查,對檢查不合格、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和群眾反映辦園行為不規范、保教質量嚴重下滑、違規亂收費的,一經查實,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停止其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收回當年補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區教體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