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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用地管理,革除喪葬陋俗,杜絕鋪張浪費,提倡文明辦喪,節約殯葬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殯葬管理條例》、《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域范圍內所有殯葬用地行為,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殯葬用地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二)統籌安排,科學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三)有利于環境保護,有利于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有利于人居環境的改善。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殯葬用地管理主體,國土資源、民政、交運、規劃、城管、文物、旅游、水利、公路、林業等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共同搞好殯葬用地管理。
第五條建立殯葬用地困難救助機制,由縣民政局制定救助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二章、殯葬用地控制
第六條嚴格殯葬用地管理,科學合理劃定禁葬區,禁葬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劃定,經審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實施。禁葬區主要包括以下區域:
(一)耕地、重點保護林地;
(二)縣城規劃區、里耶古城區、鄉鎮規劃區的核心區域;
(三)重點景區和居民聚居區的核心區;
(四)河道、水源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
(五)國省縣道、高速公路、鐵路可視范圍500米內。
第七條縣民政局應建好縣城公墓山,切實解決縣城殯葬用地相關問題。鄉鎮應結合實際,建好公益性公墓,有序規范轄區內殯葬用地行為。
第八條嚴格控制殯葬用地面積,公墓山按照《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規定執行;其他地區殯葬行為可適當放寬綠化等用地面積,但每宗墳地不得超過15平方米。
第三章、禁葬區內現有活人墓的處理
第九條全縣禁葬區內現有活人墓按照“主動申報、限期遷移、合理補償”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十條禁葬區內現有活人墓需限期遷移,不得進行殯葬。鄉鎮(街道)應制定殯葬用地安排預案,有效解決活人墓遷移及其他殯葬用地問題?;钊四惯w移用地未落實,確需緊急使用的,先由當事人在禁葬區外自主解決殯葬用地問題;當事人自主解決存在困難,且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民政、國土等部門配合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活人墓用地經營權轉讓關系由當事雙方自行解決。轉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遷移用地由政府解決的,活人墓業主按土地征收標準支付遷移用地費用。活人墓用地轉讓方不予退還相關款項,活人墓業主自主解決遷移用地的,按征地標準和規定墓地面積予以補償,活人墓業主自主解決存在困難,遷移用地由活人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解決,原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收歸公有。
第十二條禁葬區內活人墓業主2015年5月31日前主動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登記,并在規定時限內遷移的,按征地拆遷墳墓遷移補償上限標準下浮10%予以補償,申報登記、補償兌現等相關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補償款項由縣財政負責,具體標準為:
(一)遷移費:令箭碑450元/座,三廂碑1800元/座,五廂碑2700元/座,七廂碑3600元/座,九廂碑5400元/座,牌樓碑7200—9000元/座。
(二)碑圈補償款:卵石圈160元/m3,磚砌體200元/m3,條石圈240元/m3。
第十三條2015年5月31日前,禁葬區內活人墓業主未主動申報登記的,或者遷移用地落實后,活人墓業主不在規定限期內遷移的,依法強制遷移:
(一)活人墓在縣城規劃區、里耶古城區的,由縣城管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城區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整治辦、縣民政局、縣林業局、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強制遷移;
(二)活人墓在其他區域的,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國土資源局、縣民政局、鄉鎮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整治辦依法強制遷移。
第四章、殯葬用地監管
第十四條縣域內所有殯葬用地均按照“屬地管理、部門配合”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耕地內殯葬用地的監管及處置;縣林業局負責重點保護林地內殯葬用地的監管及處置;縣交運局負責管理的縣道和鄉道兩側殯葬用地的監管及處置;縣公路局負責國省道和管理的縣道兩側的殯葬用地的監管及處置;縣水利局負責河道兩側殯葬用地的監管及處置;縣文物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殯葬用地的監管及處置;縣旅游局負責重點景區內殯葬用地的監管及處置;縣民政局負責縣城公墓山建設及管理,負責公益性公墓的建設、指導。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大宣傳、教育、引導力度,逐村逐戶宣傳殯葬用地管理政策,特別是轄區內禁葬區劃分、殯葬用地面積控制等相關規定,積極引導群眾不得修建活人墓、豪華墓,確保轄區內殯葬行為規范有序。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殯葬用地管理納入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巡查處置范疇,完善對違規殯葬用地的勸阻、告誡制度,有效監控轄區內殯葬用地行為。
第十八條轄區內出現違規殯葬用地行為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組織處理,要求當事人限期遷移;當事人不在限期內遷移的,應依法予以強制遷移;違規殯葬行為在相關縣直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聯系相關縣直單位,共同將違規殯葬用地行為及時處置到位。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轄區內出現違規殯葬用地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縣直單位應及時告誡、勸阻;當事人不聽勸阻的,會同國土、民政等部門責令限期遷移;逾期不遷移的,依法予以強制遷移(強制遷移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條國家公職人員違規殯葬用地或者建設豪華墓,且不按規定時限遷移或整改的,除依法強制遷移外,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單位對管理范圍內違規殯葬用地行為巡查處置不到位的,按管理職責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對單位通報批評;通報批評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對單位黨政一把手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