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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志英在2(X)7年第3期《檔案學通訊》撰文認為:我國公民知情權保障即我國政務信息公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第一,政務信息公開內容具有較大隨意性。 我國政務信息公開的決定權在政府部門,但有關機關對于公開什么,怎么公開,對什么人公開等方面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大量內部掌握的有關政務信息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往往是從行政主體的利益出發制定的,而且并未向社會公眾公開,但住往又是行政者行政的依據,作為一般公民只能被動地接受有關部門愿意公開的那部分信息。 第二,政務信息公開各自為政?,F今各地區、各政府部門對信息公開的認識、信息公開的形式、信息公開的范圍等方面各自為政,相互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 第三,政務信息公開不及時。政務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國家資源,具有全社會所有的公共屬性,政府有義務公開這些政務信息,而且由于信息的時效性,故政府不僅有義務公開這些政務信息還有義務及時公開這些信息,但現在我國關于政務信息何時公開沒有嚴格的時間界定,很多信息雖然公開但嚴重滯后。 第四,信息公開的質量不高,溝通渠道不暢?,F在公開的政務信息多限于辦事制度或眾所周知的或價值小、適用性不強的信息,而對一些深度信息,如決策程序、決策依據的數據與資源、官員的選任等方面的信息或公眾關心的信息公開很少,且信息溝通的渠道也不暢,公眾對于自己想獲取的信息往往不知向哪個單位申請索取,即使知道該單位但對于自己需要的關系公民個人切身利益的檔案信息公民又無權查閱。 要實現政務信息公開法治化,筆者認為應注憊以下兩方面:(一)應構建完備、系統的政務信息公開法律制度首先,應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統一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這將從法律層面上保證政府信息的公開,使政府信息公開成為法制構架的一部分,從而使政府信息公開成為一種國家意志。 (二)我國信息公開立法中應明確相關原則 1、請求人權利平等制度原則。請求人權利平等是指對行政機關所掌握的、依申請才能公開的信息,任何人皆享有平等的信息請求權。不僅和文件有關的直接當事人可以申請,沒有關系的其他任何人也可以申請。對申請人沒有主體資格、主觀動機等的限制。 2、豁免公開例外原則。這是美國等國家的信息公開法中確立的一項主要原則。該原則強調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3、依職權和依申請進行信息公開并重原則。前者是指法律規定公開為行政機關的職貴,行政機關須通過適當信息渠道主動向公眾公開。后者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依有關申請人的申請,被動地把有關信息向特定人公開。 4、救濟原則。救濟原則是信息公開法的一個關鍵性的原則安排,可以啟動公眾對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監督程序。如沒有救濟原則,不斌予公眾獲得行政和司法的救濟權利,信息公開法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實施。 檔案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楊立人在(檔案學通訊》2007年第3期撰文論述: 一、檔案所有權的保護 (一)檔案所有權的內容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檔案所有權同樣包括這四項權利。 檔案占有權主要表現為對檔案的保管權。檔案使用權是指對檔案的利用權。所有權主體有權利用屬于自己的檔案,并有權排除他人的利用。 檔案收益權是指檔案形成者通過對自有檔案的利用和處分而獲得收益的權利。檔案處分權是指檔案所有者以銷毀、出讓、贈予和公布等形式處t自有檔案的權利。 (二)檔案法對檔案所有權的保護 l、檔案法規定,國有檔案只能由國家規定的各級各類檔案保管機構保管。 2、檔案法規定,國有檔案只能由各級各類國家檔案館,以及形成檔案的國家機關、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保管機構公布和銷毀,國有檔案禁止出賣。 3、對己經移交到國家檔案館的國有檔案利用權由(國家)檔案館或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保護。對未移交到國家檔案館的國有檔案利用權由檔案保管單位行使。 二、檔案法對檔案所有權的限制性規定及限制原則 (一)對集體和私人檔案所有權的限制 l、對集體和私人檔案保管權的限制。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2、對集體和私人檔案處分權的限制。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集體和私人檔案,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二)對國有檔案所有權的限制 l、對國有檔案利用權排他性的限制。主要表現為國家不能獨享國有檔案信息資源,而必須將具有社會價值的國有檔案向社會開放。 2、國有檔案的處分權受到限制。主要表現為國家不能通過出賣、贈予或轉讓等形式轉移國有檔案所有權。案學理論研究確實存在著過于“空泛化”的傾向,較少切人現實工作主題,無視實踐對理論的需求,特別是對應用理論的研究不夠重視。 理論界自身的這種現狀又不斷給實際工作者強化著理論“中看不中用”的看法和態度,致使文檔實際工作者往往以經驗、習慣“當家”,難以構筑起理論與實踐的有機聯盟,檔案學研究也難以真正實現“學術性與實用性的統一”。因此,如何在重視滿足實踐齋要的墓礎上對研究對象進行深人細致的理論研究,從而得到本質的、邏輯的、規律的理性認識,且這種理性認識又能經得起實踐的檢驗,是一個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p#分頁標題#e# 待銷毀檔案的處置與出路要重視檔案學基礎理論研究湯連很在2(X)7年第4期(浙江檔案)撰文指出:我國檔案界對理論研究脫離實踐的指責聲不絕于耳。對此,筆者認為,一方面,“任何社會科學理論到社會實踐的推移都必須有中間環節,再正確全面深刻的社會科學理論都不可能直接處理和解決特定時間、特定領域的具體實踐問題。”檔案學墓礎理論是對文件、檔案領城的客觀規律的抽象描述,它是一種超脫于具體工作實踐的思辨之學,因而往往不能直接作用于具體的文檔工作實踐(事實上它對文檔工作實踐具有高屋建瓶的理論指導作用,而并非所有人都能認識到這一點),它只有轉變為實踐觀念后才能用于指導具體的實踐活動。“所謂實踐觀念,即人們一般用來指可以為主體操作的、指導具體實踐的觀念,如路線、方針、計劃、方案、措施等。按照這種理解,實踐觀念實際上屬于活動規則的范疇”,也屬于應用理論的范疇。可見,檔案學基礎理論對具體文檔工作實踐所起的指導作用,也必須通過實踐觀念,即以理論形式制定的活動規則或應用理論才能體現出來,才能用于實踐(或者說,應用理論是墓礎理論在社會實踐層面的延伸和應用)。因此,不分育紅皂白一概指責檔案學理論研究脫離實踐是片面的;另一方面,我們的檔吳緒成在《中國檔案》2(X)7年第6期撰文說,那些經鑒定擬剔除的檔案,在失去所謂的檔案保存價值以后,往往還可能有文物價值、教學價值、展覽價值、收藏價值等。作者為這些檔案提出了五條出路: 1、退回原檔案形成單位。經鑒定擬剔除的檔案多產生于五十年前,站在綜合檔案館的角度考慮可能覺得價值不大,但對于原形成單位而言,畢竟是自己的“親生骨肉”,片紙只字都與單位的發展史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也許對其修《專業志》等有借鑒意義。 2、開展館際交流。只要是重份檔案或者經鑒定擬剔除的檔案,在不危害國家和個人利益的前題下,應該可以在一切國家機構和社會組織之間交換。因為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不是絕對的,比如中央檔案館和一史館、二史館經鑒定擬劃作定期甚至擬銷毀的檔案,在地方檔案館可能就是寶貝;同樣,一些省級檔案館擬銷毀的檔案對市縣檔案館而言,也有重要保存價值。 3、用于教學。用擬剔除的檔案現場教學,既不危害檔案安全,又可使學生得到感性認識。 4、用于展覽。展覽是檔案發揮效用的重要實現之一。但長期展覽,將對檔案原件的安全和壽命帶來隱患。而利用擬剔除檔案參展不失一個行之有效的好辦法。 5、進人文物市場進行流通。擬剔除的檔案基本上都有五十余年的歷史,很多已成為“孤本”。雖然沒有檔案價值,但仍有一定的文物價值。在確保國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藏“檔”于民也應當是一條可以探索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