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保險歷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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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保險歷程回顧

本文作者:楊小玲 單位:南京審計學院金融學院

一、引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保險是個巨大而富有潛力的市場,同時農業保險對于構建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支撐扶持作用。中央政府自2004—2012年連續9年在中央的“一號文件”中都強調“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問題,可見該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而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事業,是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可持續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改革開放以來,在1982年2月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內保險業務恢復情況和今后發展意見的報告》中指出:“為了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保險工作如何為8億農民服務,是必須予以重視的一個課題。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落實農村經濟政策的需要,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積極創造條件,抓緊做好準備,逐步試辦農村財產保險、畜牧保險等業務。”自此拉開了我國農業保險探索發展的序幕。然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較為緩慢。

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自20世紀80年代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農業保險就長期處于不景氣狀態。雖然1982—1992年間農業保險發展迅速,至1992年突破8億元大關,但1992—2006年則處于波動不穩定狀態;總體上來看1982—2006年保費收入長期處于10億元以下。可知該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遲緩,與當時蓬勃發展的經濟不相適應。隨著2004—2012年中央連續9個“一號文件”的頒布,我國農業保險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保費收入、賠付額等都邁入了新的臺階(見圖2)。特別是自從2007年中央開始大力支持鼓勵發展農業保險以來,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的種植和養殖業保險的種類、收入不斷增加。如2007年的保費收入總額突破50億元,2008年突破100億元,截至2011年末,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達到173.8億元。對于農業保險的研究,國內學者做過較多地分析,并取得較多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1-3]。西方經濟學的精髓在于供需曲線中分析探討問題,農業保險也是由農業保險的供給方和需求方構成的,因此本文從最簡單的供給和需求角度,探討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并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

二、我國農業保險有效供給短缺

縱觀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狀況,由于農業的特殊性,農業保險公司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即農業保險發展與政府支持密切相關。但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存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不善、虧損嚴重,商業性保險公司缺乏積極性、逐步淡出的現象。雖然近年來在中央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有部分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進入,但總體而言,農業保險有效供給不足的現象并未得到較好的緩解。具體來講,這種有效供給短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經營主體較為單一

農業保險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大多數國家農業保險是通過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來經辦這項業務,如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回顧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歷程,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干預下進行的。在這期間,我國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大體經歷了如下的發展歷程:一是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為主(1982—2003年),主要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新疆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不僅在這一期間,在較長時間內這兩家公司都是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主體。二是多元化商業保險公司(2004年至今),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號召和相關政策的支持配合下,較多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陸續成立開張。迄今為止已有22家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已初步滿足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從經營機構主體來看,雖然有政策性和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但這種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并未有效緩慢供給不足的矛盾,特別是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不容樂觀,影響其對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二)相關政策法律供給、實施措施不到位

我國現有的保險法規尚不完善,雖然2009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對農業保險有相關的規定。但在這部法律中,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極其簡單,缺乏實施操作的指導意見;同時它側重于強調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由此可知,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市場并無專門的法律規范來制約和激勵相關行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我國農業保險在政府職責、組織形式、資金運作、保險費率厘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責權并不明確,影響了農業保險制度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性。在發達國家由國家財政和省級財政承擔的農業補貼保費都達到50%以上,而我國遠落后于這個水平,特別是地方財政存在著巨大的缺口。雖然2012年財政部金融司公布的2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通知》中稱,“自2012年起在現行政策基礎上,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費補貼品種、擴大保費補貼區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但地方財政補貼不到位的情況較為普遍,故在實際生活過程中補貼保費率較低,可執行力度較小,這嚴重影響了我國農業保險政策的貫徹落實,妨礙了其可持續發展。

(三)農業保險品種創新不足

總體而言,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險種、形式較為單一,無法有效滿足農民的需要。農村的保險需求是多方面的,如種養業、農業生產工具、農業設施等。加之農業本身覆蓋面積的廣泛性和自然災害發生的無周期性、不可預知性,都造成農業保險需求上的多樣性。資本的本質是逐利的,對于商業性的保險公司而言,為減少成本、降低風險,一般在險種開發及合同條款上過于格式化,缺乏靈活性,尤其是專為農業設計的險種更少,針對性不強,無法在較大范圍、較長時間內達到分散農業風險的需要。究其原因,根源在于農業保險品種激勵機制不足,所以這樣的農業保險產品在農村普及率自然不高。

三、我國農業保險自然需求旺盛,有效需求不足

(一)農業保險自然需求旺盛

農業保險自然需求旺盛,主要由于在農業生產和經營風險的客觀存在形成對農業保險的潛在需求。我國是傳統農業大國,農業在經濟發展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在市場化進程中,由于市場波動容易造成相關農產品的高產低價,損害農民利益,加之我國自然災害的頻率很高,對農業發展影響程度較大??芍谵r業生產過程中,需面對自圖22007—2011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額資料來源:筆者根據2008—2012年《中國統計年鑒》相關然環境和市場波動的雙重風險,為防范風險、減少損失,農民及相關中小企業對農業保險的自然需求是較旺盛的。#p#分頁標題#e#

(二)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我國農村居民收入水平長期處于一個低水平、緩增長的現象,故有“農民真苦”的建議傳達到國務院。雖然自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來,我國農村居民收入得到了較大提高。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例,從2004年的2936元增加至2011年的6977元,但與同期城鎮居民收入年均增長幅度相比,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僅為其的一半。收入決定有效需求,可知在該收入水平下,農民很難對農業保險有較強的購買力。同時在現有收入水平下,扣除醫療、教育等大額消費資金外,農民真正可以支配的資金微乎其微,農業保險的高費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特別是經濟比較落后地區的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相對更惡劣,風險更多更大,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自然很高,但由于支付能力所限,這種潛在需求難以轉化為有效需求。四、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及對策建議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農業保險存在供給與需求的不均衡,探尋農業保險發展長期嚴重滯后的深層次根源,在于市場化經營和農業保險的特殊性之間的矛盾。

自1982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農業保險一直由商業性保險公司依照市場化經營的方式提供。這種市場化經營方式與農業保險的特殊性是不相適應的。具體而言,二者之間的不適應性主要體現為:一是商業保險公司的逐利性與農業風險高度關聯性的矛盾。保險具有實現風險分散的職能,其產品設計的前提就是要求所承保的風險必須是獨立的隨機事件,這樣才能在發生風險時實現費用的分攤。而農業風險多半是由嚴重自然災害所導致的,常表現為時間與空間的高度關聯性,造成巨大的農業損失。對于一般的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而言,很難獨立承擔和消化,故對農業保險缺乏較大的興趣。二是農業保險中普遍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逆向風險和道德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由于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所導致,只是產生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投保時所產生的,后者是投保后所產生的。此外,受農業生產經營自身特征的影響,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也比較嚴重且難于有效控制。鑒于存在的相關矛盾,本文從供給和需求的視角,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解決農業保險中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制度、標準等規范準則,建立起農業保險發展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從國外農業保險發展情況看,美國有《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法國有《農業保險法》、韓國也在2001年制定了《農業災害損失補償法》,而中國農業保險在立法上嚴重缺失。“無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標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充當一個公正的“仲裁者”,縮短理賠時間,規范農業保險市場,降低農業保險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雖然自2006年末國內相關部門已啟動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的起草工作,但目前并無實質性的進展,仍值得大力關注和呼吁。

(二)大力創新農業保險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

從農業保險市場來看,相關保險公司應重點開發和推廣適合農村與農民特點的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不斷擴大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覆蓋面,積極推進農村保險市場體系建設。如近年來興起的天氣指數農業保險①、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產品,就較好地適應了農業的需求,從而受到農民的追捧。同時,應積極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近幾年興起的村鎮銀行)和保險機構加強合作,拓寬農村貸款抵押物范圍,促進完善涉農信貸風險分散轉移機制。

(三)多渠道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為農業保險創造有效需求

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的需求層次是逐步提高的,而這歸根結底取決于收入水平的提高。經濟收入決定消費需求,雖然近年來農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但同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因此,應多渠道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特別是財產性收入水平。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必然會提高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從而帶動農業保險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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