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管的正式與非正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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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的正式與非正式制度

 

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兩類。正式制度是指某些人或組織有意識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規則。諾思認為,正式制度應包括政治規則、經濟規則和契約,它們形成一個等級結構,從憲法到成文法和普通法,再到明細的規則,最后是個別的契約,它們共同約束著人們的行為。非正式制度是指限制人的行為的不成文的規范,它與正式制度相對應,通常被理解為在社會發展和歷史演進過程中自發形成的、不依賴人們主觀意志的文化傳統和行為習慣,如社會價值觀念、倫理規范、文化傳統、習慣習俗、意識形態等。證券監管的制度同樣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構成。政府監管、自律監管和法律監管都是由專門的機構以成文的法律、制度和規則為依據進行的監管,它們構成了證券監管的正式制度。然而,這些監管手段都有局限性,在這些監管方式下難免存在監管的空白地帶。諸如社會監督機制、誠信機制的非正式制度在盡可能消除這些監管空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證券市場監管中正式制度的主要內容   1.政府監管方面   一般意義上,監管是指為了實現監管目標,監管主體利用各種監管手段對監管對象所采取的一種有意識和主動的干預和控制活動。監管行為及監管機構的出現與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迄今為止,諸多理論論述了監管的必要性,其主要觀點如下:   (1)市場失靈論認為,市場失靈是不可避免的,為了減少市場失靈的影響,政府必須出面對市場進行干預。證券市場需要證券監管部門來彌補市場的缺失。   (2)交易成本論認為,監管行為及監管機構的存在是為了減少交易成本。監管好比交易雙方之間的媒介,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有助于盡可能地節省交易成本。   (3)信息不完全論認為,信息具有共享的特點,是一種準公共物品。市場不僅在提供有形物品方面不完全,在提供無形信息方面同樣不完全,因而獲取信息的代價往往是昂貴的。當信息不完全時,由于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傾向,交易費用趨于上升,市場效率低下,從而使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受到限制。所以,在證券監管方面,監管行為和監管機構的存在是必要的。   (4)利益沖突論認為,利益沖突的存在可能會損害證券交易所的自律效率,因為當自律組織既負責監督其會員、又負責監管市場部分的時候,利益沖突的風險就更大。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必要加大行政監管力度,確保不會由于證券交易所接觸有關市場參與者的商業信息而產生利益沖突。   (5)法的不完備論認為,因為法律的不完備性,法律的嚇阻功能削弱,再加上法庭被設計為被動式執法者和事后立法者,導致執法不足。這樣,能夠在相關案件發生之前主動采取預防行動阻止其發生的政府監管就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監管并不是總能彌補市場缺陷,它也可能失靈。政府監管失靈的第一種表現是:政府監管不僅存在過度傾向,而且存在不足傾向,同時存在滯后性。首先,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機構龐大,人員臃腫。這樣的政府通常會超越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不能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反而妨礙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其次,監管機構因被利益集團俘獲而不能進行全面充分的監管。管制者可能謀求自身利益,被管制對象“俘獲”,為管制對象的利益服務。一旦政府監管被產業所控制,立法機關或政府監管機構就會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團,而非一般公眾。最后,監管效應的滯后性表現為一項監管措施從制定到實施,往往需要一個過程。由于“監管時滯”的存在,監管措施不可能嚴格準確地執行,因而使監管無效。政府監管失靈的第二種表現是:政府監管不能解決外在性。外在性不僅可以使市場失靈,而且也可以使政府失靈。政府遠非無所不知,管制者同樣存在信息不完全的問題。管制者可能言而無信。管制是靠政府的權力實施的,靠權力做出的“承諾”如果“食言”,不會受到另一方的懲罰。   (6)理性預期學派認為,微觀主體的理性行為抵消了政府的監管意圖,致使政府監管無效。理性預期假定暗示,經濟當事人通過對政府的政策動向進行分析、預測,當某項政策不利于自己的盈利目的時,經濟當事人就會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采取相應措施來抵制政府,造成政府的監管效力遞減,甚至無效。一方面,政府監管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其自身也存在失靈的問題。惟有把政府監管控制在適度的和必需的范圍之內,強調監管要適度,盡可能縮小政府干預缺陷的負面效應,才能發揮政府監管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作用。把握政府監管的適度性應當遵守以下三項原則:一是將政府監管嚴格限制在市場失靈的領域;二是將政府監管限定在對市場缺陷干預能起積極作用的領域;三是政府監管應當限定在監管能產生效益的范圍內。科學實施政府監管,首先應對政府在監管中的職能有明確的定位。決策是政府的職能,而具體執行可以由非政府組織負責。在決策指揮和執行的選擇上,前者是適合政府活動的領域。政府承擔宏觀調控的職責,非政府組織承擔微觀處理的職責。全局性的或關鍵性的職責應當由政府承擔,執行性的以及貼近基層的職責應當盡量由非政府組織承擔。政府應將精力集中到宏觀決策和監管規劃等方面的問題上,凡涉及執行性、事務性和操作性等職能的領域都應當放松政府管制。   2.自律監管方面   作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的一種監管方式,自律監管比除此以外的其他監管方式出現得更早。證券業自律監管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在總結早期證券行業自律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產生的。通過明確的法律或行政授權,證券業自律監管組織制定比較系統、完整的自律監管制度,在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對證券行業實施監管。自律監管是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政府監管有較強的互補性。其他監管方式的出現并沒有削弱自律監管的地位,自律監管一直在證券市場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早期證券市場管理幾乎完全依靠行業自律,證券商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自主約定行業規范。三個因素促進了證券業自律監管組織的發展:一是政府監管部門的支持;二是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三是市場化進程推動了行業組織向自律監管組織的轉變。自律監管的成功得益于多個方面的優勢。因為受到經濟、聲譽及監管機構自身利益的驅使,自律監管組織必須有效地采取有責任的行動,尋求最佳方法監管市場。如果自律組織對市場的監管無效,它們將無法存在。自律監管組織具有適應快速變化的商業環境的監管要求的靈活性,它們接近市場和市場參與者,能針對其市場的具體特征制定適合的規則和監管技術,它們也能快速修改規則適應市場變化。自律組織及其會員以及各自律組織之間保持一種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因為自律機構接近市場及市場參與者,它們處于平衡監管收益與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監管成本的極好地位。與法定監管機構可能提供的方式相比,自律監管允許采用更多方式遵守規則,服從監管。監管架構應設置成具有足夠的靈活性,以使市場參與者以創新的、及時的、靈敏的方式對必然發生的變化做出反應。自律監管能給政府節省巨大的成本,只要得到正確執行和監督,一項自律監管計劃將以低于法定監管機構的成本有效地實現法定機構的目標與公眾利益及被監管者的利益的一致。自律監管組織具有行業專門知識,深入地了解市場及其產品;自律機構具有發揮建設性作用的經驗、資源與承諾,這種建設性作用表現在幫助法定監管部門檢查問題、有效地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維護金融市場的健康,保護消費者。自律機構既具有專門的知識和技術,又具備與市場的直接聯系,從而與復雜行業的快速變化保持同步,保證監管的有效性。這些經驗能極大地促進監管的有效性以及自律組織發展規則、實施監管及執行計劃的效率。#p#分頁標題#e#   自律監管屬于民事監管,主要根據自律組織章程、交易規則、紀律規則及相關協議而啟動。自律組織在向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時,很自然地附著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各層面,這使得自律監管具有全面監管、專業監管、深度監管、柔性監管和預防性監管的功能屬性。勸告、警告、譴責等措施是自律組織慣常采取的過渡性監管措施,并以自律組織行使對成員的開除處分作為最有效的措施,通過開除會員資格或取消上市資格,迫使自律組織成員遵守自律組織的約束規則。柔性監管是自律監管的固有屬性,也是自律監管區別于政府監管的重要特征,這使得自律組織有可能對被監管者實施差別待遇,從而使得自律組織能夠更好地發揮鼓勵誠信和懲戒失信的監管作用。   總之,自律組織能更好地理解市場的運作,自律組織出臺的規章更容易為被監管者接受,并能較好遵守;自律監管規則本身及其如何實施,可以方便地根據市場條件變化做出適當的調整,而且自律監管可以實施靈活的、高標準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自律監管通常專注于發展證券業內最佳的實踐和標準,并根據經濟性原則、聲譽原則和自我利益原則對市場進行監管;有效的自律監管可以減少政府監管的成本,從而減輕納稅人的負擔。自律監管有助于在市場及其參與者之間保證公平,有效地執行監管計劃。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日益全球化,市場監管之間的合作越來越重要,自律組織之間以及自律組織與政府之間可以開展監管合作,市場監管的協調變得越來越重要。自律組織之間需要協調,自律組織與法定監管機構之間也需要協調。   3.法律監管方面   證券市場是一個眾多參與者進行利益博弈的場所,是利益轉移的一個渠道。在利益面前,寡廉鮮恥者有之,違法亂紀者有之,以強凌弱者有之。為了維持證券市場的秩序,必須建立威懾機制、懲戒機制、援助機制、糾紛解決機制和對監管機構的監督機制,為此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加以規范。法律作為證券監管的基礎,意味著它要為證券市場的所有參與者樹立行為的規范,在侵害投資者的行為發生前發揮威懾作用,在侵害行為發生后對違法者加以懲戒并對受害人進行援助。法律作為證券市場秩序的保證,它要提供解決各種證券糾紛的依據。法律不僅要樹立各種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也是證券監管部門如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監管機構實施監管活動的依據。   與行政監管具有的強制性相比,法院介入市場監管的強制性更為嚴厲。尤其是法院對于證券犯罪行為的制裁從資格刑、財產刑到自由刑,其制裁的內容和懲罰的程度都是極其嚴厲的。對于遭受違法犯罪行為的欺詐破壞的受害人,只有實施司法救濟手段才能最有效地穩定市場和撫慰投資人。對于證券市場的糾紛,經過司法解決不僅權威,而且實現了終局。在行政性監管難有作為或者作為不夠的時候,司法應該顯示其自身的力量。因為公平和正義是法律的基本價值,違背了公平與正義,監管部門也是值得懷疑的,這時相對人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過行政訴訟救濟自己的利益,最終也救濟了證券市場,以及廣大股民。司法具有威懾和教育功能、具有穩定和撫慰功能、具有最終解決紛爭的功能、具有衡平和監督行政權力的功能。司法救濟是證券交易的法律需求,它能夠彌補行政性監管的最大不足,是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最直接最可靠的手段,有利于激勵股民和社會力量實現全社會對市場的監督,對于規范證券市場規則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它對于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是不可缺少的。   可是,法律通常被設計為要長期適用于大量對象,并且要涵蓋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它本質上具有不完備性,法律的不完備性可能導致法律威懾失靈。同時,由于執法機構職能沖突、執法資源不足、執法時機滯后、執法方式過于剛性,法律執行難以準確體現法律的本意。此外,證券法律有時與國家利益、地方利益相互沖突。作為證券市場的主導者和產權利益的最終享有者,政府必須承擔信用擔保責任,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市場主體的經營風險、道德風險負責。而且,追求穩定的政治目標,更將政府隱性信用擔保責任推向左右為難的困境。國家對市場主體的隱性信用擔保,弱化了證券市場應有的產權約束機制、風險自擔機制、責任追究機制,衍生出大量的、幾乎無法防范的體制性違法違規行為,導致證券法律失效。   要充分發揮證券監管法律在證券市場的積極作用,必須對其進行適度定位。實際上就是要正確界定證券監管法的任務和證券監管法干預的范圍,即證券市場機制能夠自行完成的任務,證券監管法就不去涉足;證券監管法干預無效,甚至干預會產生負成本的范圍,證券監管法就不必去干預。證券監管法律的基本任務及其干預證券業的適度范圍,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制裁證券市場的違規違法行為,以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增強投資公眾的投資信心,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宏觀引導社會資金和資本合理分流,以實現資本金的優化配置;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加強對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的監管,形成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證券市場監管中非正式制度的主要內容   國內外學者就非正式制度做過許多研究,但對于證券監管中的非正式制度問題幾乎沒有任何學者進行過歸納。雖然證券監管中的非正式制度可能并不僅僅包含以下兩個方面,但是本文僅從這兩個方面分析證券監管的非正式制度。   1.社會監督機制   媒體是現代社會中公民權利對公共權力的一個制衡力量。財經媒體是為廣大讀者、包括投資者服務的,而監督從來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職能。隨著社會的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媒體作為獨立的社會輿論力量正在成型,代表社會公眾利益的力量也在不斷增強,媒體在證券市場能夠上具有獨特優勢和影響力,它在監管方面更加直接有效,更加獨立和超脫。   媒體發揮證券市場監督作用的優勢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媒體有揭露事實真相的動力。新聞報道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對某一個上市公司的新聞報道,可以讓投資者全面了解這個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投資等各方面信息;另一方面,已報道出來的一些公司丑聞,會對其他公司具有一種威懾作用,從而迫使這些公司自覺遵守規則。二是媒體在解決利益沖突方面具有優勢。媒體可以利用其敏感的觸覺,窮追猛打、究根尋源的職業習慣和無處不在的獨特的職業優勢,以及律法賦予的特別權利,監督中介機構的獨立性,提高利益沖突的披露的透明度,并把第一時間得到的消息傳遞給社會,以促進信息的對稱。大眾傳媒傳遞的金融信息以及發表的金融市場評論,是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決策時的重要參考。目前,大眾傳媒已成為各國金融監管部門必備的信息來源和重要參考,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透過大眾傳媒,及時廣泛地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反應,從而提高金融監管決策的準確性。大眾媒體以不同方式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直接進行輿論監督,有助于發揮其對金融監管部門的輔助監管作用和強化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大眾傳媒可以對金融監管部門及其官員進行監督,促使金融監管部門及其官員依法行使監管權力,防范腐敗的產生。大眾傳媒可以反映民意、成為金融監管部門與社會公眾之間相互溝通的重要渠道。#p#分頁標題#e#   大眾傳媒作為政府的政策宣傳工具,可以為新政策的出臺或調整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大眾傳媒是一種方便、快捷的輿論工具,可以起到金融監管部門所不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如果管理不善或運作不規范,大眾傳媒就有可能對金融監管部門制訂政策、實施監管起到十分不利的消極作用。由于大眾傳媒及其從業人員也是利益主體,也有自身的特殊需求,一旦缺乏應有的自律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也有可能左右決策部門,誤導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從而對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阻礙甚至是破壞的負面作用。   2.誠信機制   誠信機制是介于單純建立在重復關系之上,依賴博弈雙方自我實施的誠信聲譽和以國家強制力為實施保障的國家司法系統之間,或者依靠社會規范,或者依靠缺乏強制力的民間仲裁機構來組織實施的圍繞合約執行而展開的有關社會成員商業行為的信息披露、紛爭的仲裁、欺詐行為的懲罰等活動的規則和程序的總和。良好的誠信秩序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證券市場效率,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如果證券市場沒有達到足夠的誠信程度,不會給投資者帶來足夠的經濟利益,參與市場的投資者就將十分有限,證券市場將難以發揮積極作用。如果證券市場運行基礎無法讓人放心,誠信缺失、欺詐橫行、投機色彩濃厚,投資風險必然加大,投資者數量將會逐漸減少,市場將逐漸萎縮,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利益都將受到致命威脅。誠信本身就是健康有序的證券市場之應有特征,健康有序的證券市場本身就是講求誠實守信的證券市場。   誠信機制是一種重要的非正式制度。誠信機制成為非正式制度的原因在于,其作用的發揮不需要依靠專門的機構和既定的規章制度,也不需要遵循規定的程序,它在任何需要的時候和任何必要的場合都能發揮作用。在證券監管中,誠信機制的作用在于,它迫使管理層在其任職的大部分時間內不侵占股東的利益,并努力爭取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它使獨立董事努力實踐對股東的承諾,始終保持忠實和勤勉;它也使上市公司盡量準確及時完整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的信譽越好,維持信譽的積極性就越高。相反,如果它們的信譽不佳,違規行為的出現會更早、更頻繁。誠信機制的維護對于證券市場取得合作雙贏局面至關重要。無論正式制度被如何精心地設計,它終究與日新月異的證券市場保持著一定的距離,而誠信機制則能夠與證券市場的變化保持同步。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對信譽的追求更能影響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一個上市公司和管理層極力追求并精心維護其信譽的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各種正式制度能夠發揮積極作用的、投資者利益得到保障的市場;而一個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對其信譽漠不關心、參與者對信譽缺失麻木不仁的市場,是投資者利益頻頻遭受侵害、管制政策屢屢失效的市場。   三證券市場監管中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作用關系   制度本身包含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兩個方面,二者互補,相輔相成,都是制度安排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1.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靠政府機制強制實施。由于政府管制存在失靈的種種缺陷,以及政府管制難以解決的難題,單一的正式制度安排是不可能解決市場秩序混亂問題的。作為非正式制度的慣例、行事準則、行為規范、道德等,通過其對交易主體自我激勵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對社會穩定和市場效率的提高有很大影響。   正式制度只是規范市場秩序的一個手段,并且這一手段還不十分完善有效,單靠它不可能走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怪圈。必須在使正式制度健康運行的前提下,加上非正式制度這一監管方式,彼此協調運行,才有可能走出這個怪圈。   首先,要使正式制度運行良好,必須改變現有的制度安排,加大對管制者的激勵和懲罰力度。有時一項制度的效率低下不一定是規則本身的問題,而是規則的執行程序安排不當。一個低效率的制度是可以通過改變制度執行程序而得到改進的。有些市場管制效果不好,問題就是出在執行程序上。比如,注重打擊發行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信息以及欺詐客戶,但忽視對政府管制者行為的規范。有些市場秩序混亂,政府管制失靈的原因應該從管制者身上找,并由管制者改進管制方式,或由制度設計者重新安排制度程序,加大對管制者的激勵和對其不規范行為甚至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以降低交易費用,增進社會福利和經濟效率。   其次,需要校準正式制度的目標。政府有維護市場秩序的責任和義務,維護市場秩序的核心問題不是告訴(“批準”或“審批”)人們做什么,而是防止證券市場上發生發行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信息以及欺詐客戶的行為。   最后,正式制度的管制行為契約化。一切規則的制定和執行就應該是管制者與被管制者的平等協商,即通過契約化的形式行使。雖然命令和契約都具有強制力,但二者的約束方式是不同的。契約產生的強制力更容易被接受,因為它融入了平等和自治的思想,潛藏著道德上的制裁力量,且力量是平等約束簽約雙方的。契約化的根本性標志,就是利益主體的平等性和雙向性交涉,而不是單向的強制力。政府行為不同于一般意義的契約,政府行為契約化指把被管制者放在與管制者平等協商的地位,管制者也一樣受到規則的強制約束,這樣的管制規則較之于“命令式”制度易于執行。從這點上說,契約化是連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橋梁。政府行為契約化不但是政體和國體的本質要求,而且能降低制度成本,制衡管制者的濫施權威,解決政府失信等問題。   2.非正式制度   規范市場的正式制度仍不足以走出“怪圈”。所以,還得研究如何發揮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許多標準的激勵和組織理論都假定經濟人是自利的,并且只通過法律強制的正式合約(制度)維持他們之間的關系。但實際上,許多交易是通過“自我執行”的非正式合約或規則如誠信等來完成的。非正式制度是在一定激勵或約束機制作用下,行為者個人或團體自我執行的隱含契約,即不靠外界強制力量才能執行的社會約定俗成規則。#p#分頁標題#e#   這種規則的有效自我執行是靠道德力量和信譽機制來完成的。因此,加強道德建設和信譽機制的建立成為非正式制度建設的關鍵。當然,就市場秩序而言,道德和信譽機制約束的不只是市場交易主體,也包括市場的管制者,即政府;而且政府的信用在市場規范中起更大作用。作為非正式制度的關鍵,誠信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誠信等非正式規則不僅影響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使追求同一目標的參與者共同行動,更有效率,而且還是擺脫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窘境的橋梁。換言之,上文所謂政府管制市場的“怪圈”,是以假設沒有非正式制度的積極作用、沒有誠信機制(或者實踐上不重視這一機制的建立)作為前提的。因此,充分發揮非正式制度尤其是誠信機制的作用,成為走出政府管制“兩難境地”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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