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政策與體育公平探討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體育政策與體育公平探討,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體育政策與體育公平探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各項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績,但在發展的同時,社會公平問題也漸現。這不僅影響社會和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國家經濟、社會的后續發展。當下我國存在的社會不公問題,乃現代社會非均衡性發展之結果,必然會以不同形式反映在社會各領域。體育雖不是國家發展和人們生活的核心要素,但卻與國民體質健康、全面小康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實現戚戚相關。因此,對于當前體育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公平偏離問題,應客觀對待、理性思考。本文為順應我國社會與體育可持續發展之趨勢及要求,試圖對體育領域中的一些政策性公平缺失現象予以合理、正確的詮釋,以為體育政策公平機制的建構及推進體育公平提供參考。

1體育政策與體育公平

追求社會公平一向是不同社會人民的理想與目標,是衡量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尺。關于公平,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經濟基礎、不同文化環境的人們對其有不同的理解與詮釋,尚難有完全一致的看法。權利平等與機會均等是當下世界各國較為一致認可的公平觀。作為社會公平重要內容的體育公平,學者們也認為權利平等和機會均等是其應有之義。體育權利平等指的是與政治、經濟上的平等權利相對應的體育上的平等權利;體育機會均等是指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的體育資源始終是均等的,并毫不偏袒地為所有人提供同樣的體育參與機會[1]。

澳大利亞學者曾經說:“公平是一個難以定義的概念,除非把它放在政策公正的框架下[2]。”即社會公平的落實,需要在具體的政策中才能體現。體育政策是由政府及其機構和官員制定的,調整體育領域社會問題和社會關系的公共政策,其實質就是對體育資源在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分配。對于體育公平的政策釋義,根據弗雷德里克森[3]對公共行政所作的具體解釋,可這樣理解:體育公平強調政府提供體育公共服務的平等性;體育公平強調體育公共管理部門在決策和組織推行過程中的責任與義務;體育公平強調對公眾體育需求做出積極回應而不是以追求行政組織自身需求為目的??傊?,倡導體育政策的社會公平是要推動體育權益轉向社會中那些缺乏政治、經濟資源支持,處于劣勢的人們。然而,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體育政策又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推進體育公平,另一方面也可能使體育公平偏離。這是因為體育不公問題可通過政策修正、調節,最終實現體育公平;但同時,體育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也可能造成體育不公,這就是所謂的“政策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2體育政策對體育公平精神的偏離

體育公平主要包括體育權利平等和體育機會均等兩個方面。作為權利的體育公平,我國的憲法、法律及法規對此已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從終極意義上而言,社會成員能否參與體育主要取決于機會是否均等,而非權利是否平等。這又取決于政府是否始終毫不偏袒地為社會成員提供均等的體育資源。在中國,政策就是最大的資源。綜觀當下我國存在的體育不公問題,很大程度上是政策不公或是政策不完善引發

2.1競技優先政策———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結構失衡

新中國成立之初,體育事業主要圍繞著群眾體育展開,并確立了“使體育運動普及化和經?;?rdquo;的方針。

但隨著改革開放后中國體育重返國際體育大家庭及1984年在洛杉磯奧運會上的驚艷表現,為加速提高我國運動技術的整體水平,中國體育迅速調整戰略,確立了競技體育“優先發展”戰略,并通過一系列政策使之不斷強化[4]。1984年在全國體育發展戰略、體育改革會議上正式提出奧運會戰略,把在奧運會上名列前茅作為發展目標,并要求“各級體委都要立足本地區,面向全世界,為奧運會做貢獻”,把運動技術水平作為體育強國的標志。1995年7月,國家體委頒布《奧運爭光計劃綱要》,2002年再次出臺《2001-2010年奧運爭光計劃綱要》。“競技優先”的體育發展政策,使我國的體育資源更多地投入到競技體育,促進了競技水平也迅速提高,在奧運賽場屢創佳績[5]。

從國際體育發展規律來看,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各有不同的發展規律,兩者并不存在“零和”關系,即一方的獲益是以另一方受損為前提。但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體制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體育發展的資源主要靠國家投入。在資源約束的條件下,“競技優先”政策使國家在制度設計上將體育資源更多地優先配置到了競技體育領域,導致群眾體育發展的資源不足。首先,競技體育占了體育事業經費的絕大部分。2002-2007年,用于競技體育的體育競賽費、優秀運動隊經費、業余訓練費、體育場(館)補助費在體育事業經費中的平均比重合計達到58.03%[6]。鑒于群眾體育在體育事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本應作為體育事業經費支出中單列的科目,但在《體育事業統計年鑒》中沒有群眾體育經費收支科目,其包含在其他事業費之中,從中可推測出群眾體育事業經費的支出較少。在地方體育系統中,用于競技體育的各項經費支出占總經費支出的64.1%,即使將“其它體育事業經費”全部計為群眾體育經費,其經費支出也只占總經費支出的25.7%,相當于競技體育經費的2/5,兩者相差2.5倍[7]。其次,群眾性體育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根據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顯示,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的各類體育場地850080個。平均每萬人擁有體育場地6.58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為1.03m2,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平均每萬人擁有200多個體育場地形成巨大反差。即使如此,公共體育場地開放率低,平均每萬人擁有的開放體育場地2.59個,遠不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體育健身需求。

2.2城市偏向政策———城鄉體育分野

建國初,為盡快實現工業化,政府選擇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經濟發展戰略,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城市偏向的政策。主要是:一方面政府人為地壓低農產品價格,為城市提供廉價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為工業提供原始積累;另一方面政府對城市居民提供各種補貼以保持城市工業的循環。改革開放后,中國城市偏向的政策形式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但“城市中心”的價值取向并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出現了許多新的城市偏向政策。根據《中國農業統計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多數年份在國家財政支出中農業支出占的比重不足十分之一,社會產品及建設資金的供給仍緊緊圍繞城市中心而展開;國家每年為城鎮居民各類社會保障花費上千億元之多,而農村居民很少能享受到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最終形成城市繁榮與農村貧困并存的二元社會結構)。最終,體育發展也是城鄉分野,城市獲得的體育資源在數量與質量上均顯著優于農村。其一,經費投入。城市體育主要由當地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而農村體育在現行“以縣為主”的投入模式下,難以得到保障。以浙江省為例,2005年省和市級群眾經費是2.5億元,而農村體育經費僅有7860萬元[8]。其二,組織管理。目前,憑借資源優勢,我國98%的城市在街道辦事處設立了群眾體育的專(兼)職機構或人員[9]。但在廣大農村,體育工作卻被弱化。如山西省,僅有20%的鄉鎮設有專門的體育管理機構[10]。其三,指導力量。據統計,我國90%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城市和城鎮,農村只有10%,但中國半數以上的人口在農村[11]。其四,場地設施。根據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在全國現有的850080個體育場地中,鄉村有66446個,僅占8.18%,導致“鄉村缺乏甚至沒有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12]。#p#分頁標題#e#

2.3經濟效率優先的區域發展政策———東中西部體育發展不均衡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中央政府在深入分析區域差距的基礎上實施區域非均衡發展戰略。東部地區憑借區位優勢得到了中央政府更多的優惠政策。一是對閩、粵兩省采取特殊政策,并于1980年先后設立了深圳、珠海、汕頭、廈門4個經濟特區;二是投資政策的傾斜,“六五”期間,東、中、西部基本建設投資總額分別占全國的47.7%、29.3%、17.2%,其中對遼、滬、粵、閩、魯、蘇六省市的投資占到了40%[13]。“七五”期間東、中、西部投資的比重則為53.1%、25.04%、16.1%[14]。三是區域政策的制度創新,在外資項目審批權限、財稅、外匯留成、信貸等方面賦予東部地區更多的特殊優惠政策。隨著我國區域非均衡發展戰略的實施及區域經濟的迅速發展,形成了生產力非均衡性的空間布局及區域間經濟發展差距逐漸拉大的結果,從而引致了諸多社會問題。其中公平問題無疑是一個突出問題。從“九五”開始,中央政府逐漸加強對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支持,在《“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提出了把“堅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逐步縮小區域發展差距”作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指導方針及目標之一。但是,東中西部地區的差距并沒有縮小,反而仍然在逐步拉大。區域之間的公平問題在體育領域的體現就是東部比中西部占有更多的資源。據統計[6],2002-2008年我國東部人均體育事業經費東部一直是西部的3-6倍;東中西部地區人均體育場地面積分別為1.42m2、0.65m2、0.83m2,在總量上東部地區占了全國體育場地的一半以上,最多的廣東省有77589個,占全國體育場地總數的9.1%;最少西藏自治區只有1057個,占全國體育場地總數的0.12%[7];社會體育指導員分布也差異顯著,東部地區占了體育指導員數量的2/3,其中,江蘇有40000余名,而青海只有1000名左右[14]。

2.4政策執行偏差———弱勢群體體育權益保障中政府責任的缺位

由于市場經濟可能傷害較低競爭能力者,并可能對他們的生活和社會秩序帶來嚴重沖擊,因此,出于社會公平的考慮,現代社會的政府會制定一定的政策,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對在市場化競爭或劇烈社會變遷中的利益受損者給予政策性保護和適當的福利補償,弱勢群體即為這一政策的核心概念。所謂弱勢群體是指“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無法保持個人及其家庭成員最基本的生活水準、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支持和幫助的社會群體”[15]。據測算,中國社會弱勢群體的規模約在1.4-1.8億左右,約占全國人口總數11%-14%,占從業人口總數40%左右[16]。主要是由貧困農民、進城農民工、城市下崗失業者及殘障人員為主體的貧困階層構成。低收入、日常生活艱難、健康狀況不佳等是他們面臨的主要困難和現實問題。而其中健康狀況不佳成為不少貧困家庭致貧或難脫貧的主要原因,同時醫療支出也是他們沉重的經濟負擔??陀^上也使得他們會有較高的體育健身要求,調查也印證了這一點。據魯長芬對我國華中、華南、華東、華北和西部各地區的大中城市、貧困縣和邊遠農村地區的調查顯示,弱勢群體對體育健身和體育保健“非常需要”,占被調查總人數的52.4%,而“不需要”的僅為7.9%。且有85.4%的人希望修建體育活動場所,而不是花錢參加體育健身[17]。

通過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體育資源,以保障和促進其體育權利及健康權利的實現,是政府應擔負的基本責任與義務。但在過去較長時期里,由于政府竭力扮演“經濟人”的角色,熱衷于追求GDP的增長,經濟政策幾乎成了壓倒一切的基本政策,忽略了社會的全面發展及政府對社會成員的應盡責任與義務,導致其為弱勢群體提供的基本權利保障總體偏弱,弱勢群體應享有的公共體育資源被忽視。一是為弱勢群體提供的公共體育設施不足。相關研究,如對甘肅省城市弱勢群體[18]、東北三城市低收入群體[19]、珠江三角洲農民工[20]、西安市弱勢群體[21]等的調查顯示,缺乏或無體育設施是影響弱勢群體參加體育健身的最主要因素。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弱勢群體體育鍛煉的參與率。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調查,滬、漢、津、蘭、渝5城市弱勢群體“平時經常鍛煉身體”的比例為18%、7%、11%、23%、13%[22],低于同時期我國的群眾體育的平均參與率。二是鮮有專門為特殊群體設置的體育設施。如,國家利用體育彩票公益表12003-2008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增長速度比較年份200320042005200620072008比上年增長(%)4.36.86.27.49.58.0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8476942210493117591378615781比上年增長(%)9.07.79.610.412.28.4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元)262229363255358741404761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http://www.stats.gov.cn。

張戰毅,單一飛:由體育政策走向體育公平:我國體育公平機制研究21金在許多社區建設的全民健身路徑,幾乎未考慮到特殊群體,尤其是一些殘疾人的特殊性需求,致使他們“無處可練、無法可練”與“不知道練什么和怎么練”。

3體育政策公平機制的建構

3.1理念變革———體育政策公平的觀念重塑

與其它領域的改革一樣,體育政策也需要科學的理念做先導,否則難以取得成功。實現體育公平是構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維護體育公平亦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上,溫總理強調要“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把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傾斜……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上”。

體育事業具有公共性,群眾體育更是公益性事業,這幾乎為世界上所有的國家所公認。因此,體育事業的發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體育政策追求公益,是政府的責任。政府在提供體育公共產品時,應通過科學、民主決策,把實現體育公平作為最重要的目標和理想。盡管絕對意義上的體育公平不可能的實現,但政府也應竭盡所能地提升體育公平水平。這是政府的天職,責無旁貸。政府應以公平優先的理念維護,推進體育公平,發展體育事業求公平,深化體育體制改革促公平,完善弱勢群體體育扶困保公平。#p#分頁標題#e#

3.2法治建設———體育政策公平的根本保障

除了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外,法制不健全亦是當下我國體育不公的重要原因。因此,只有健全法制、完善立法,樹立“依法治體”的理念,體育政策的公平性才會有法律保障。雖然,我國1995年制定了《體育法》,對于保障公民的體育權利、促進我國體育事業和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這與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體”仍有較大差距。因此,制定系統的體育法規是保證體育事業穩步發展,維護體育公平的當務之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政府的體育管理職能到位,才能保證體育公平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一是建立健全完備的體育法律體系。完善體育法律體系,是實現體育法治化,保障所有公民享受平等的體育機會,維護體育公平的前提。當前,我國在體育事業經費投入占GDP及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之間、城鄉體育之間及區域體育發展之間的投入與分配結構,弱勢群體體育公共服務與保障等有關促進體育公平的諸多方面,仍有待法律予以明確規定,需要立法保障。同時,為了保障體育公平等法律精神的貫徹執行,還必須加強體育法規縱向和橫向結構體系的建設。即,任何一項體育法律制度的頒布,均需要有相關的法規性文件與之配套實施,進而使之形成一個能夠覆蓋所有體育活動和行為的體育法律網絡體系。

二是建立嚴格的體育執法制度。依法治體,促進體育公平的關鍵是嚴格執法。重點有三:首先是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社會組織、政府的遵法、守法意識;其次是建立嚴格的行政執法制度,確保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行政權力,保證體育事業經費投入并依法使用;完善體育執法監督制度,強化各級人大、政協、監察機關、媒體的監督,并對體育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等行為予以糾正。

3.3機制創新———體育政策公平的根本途徑

推動體育政策機制創新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體育資源配置的平衡機制。體育資源的分配有三種方式:平均分配、向強勢群體傾斜、向弱勢群體傾斜。第一種方式能夠達到形式上的公平,第二種方式則會加劇不公平,第三種則屬于補償原則。作為公眾利益代表的政府必須明確自己在體育資源配置過程中的責任及立場,體育政策的制定要保證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并盡可能地平衡各種不同的利益訴求。對體育資源的分配既要遵循平等的原則,又要實行一定差別原則,使體育政策能夠真正地促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體育事業的的均衡發展,實現政策促公平的目的。如,通過政府的專項財政支持、免息或貼息貸款、減免稅收、城鄉扶助、區域對口支援等方式推動農村、不發達地區體育的發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平差距難以在短時間內消除,但行之有效的政策傾斜,可以加快縮小體育發展差距。

二是建立弱勢群體體育補償的政策機制。根據羅爾斯的正義論[23],在分配體育資源時向著有利于弱勢群體的方向去傾斜,并非是為了平均分配體育資源,而是為了減少其在獲得體育資源方面的不公正,促進體育公平。建立弱勢群體體育補償的政策機制可包括:政府直接財政支出補償,如各級政府通過加大體育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向弱勢群體提供幫助;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補償,如鼓勵民間建立慈善性質的體育基金會、社會組織與政府共建體育服務保障體系資助弱勢群體;政府與企業合作補償,在遵循市場規律的前提下,政府可通過提供補貼、減免稅收、購買服務、直接參股等政策,鼓勵企業為弱勢群體提供廉價體育服務。

三是建立體育政策公平的評價機制。建立體育政策公平機制還要有與之相應的評價指標系統地測評體育公平狀況,為體育政策調整提供決策依據,以使體育資源優化配置。長期以來,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慣性思維的影響,我國的體育統計指標主要在速度、規模、結構、效益等方面關注體育的發展,再加之相關理論研究的滯后,其對體育的統計基本是描述性的,比較和評價缺乏體育公平的維度。這也使我們無法對體育公平的現狀作出準確的判斷,其背后所應具有的價值取向也難以呈現,因而也就無法恰當地把握政策的導向性。時下,隨著我國體育公平問題的日益顯現,建立專門的體育公平指標,以持續地測評體育公平現狀,有效地控制和矯正體育發展差距已顯得尤為迫切。其基本的理論和邏輯框架應當是:科學性,指標能對體育公平現狀作出解釋與評價;可測性,指標簡潔,數據易采集;可比性,指標能進行國際比較;實用性,可在實際工作中方便操作。

四是健全體育政策公平的責任追究機制。在現行體制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工作人員是執行我國體育政策的主體,他們執行上級委托部門分配的任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對此,《體育法》及《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相應規定。但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對政府違法所承擔的后果性責任卻無相應的規定。有義務而無違背義務后果的法律責任不僅會破壞法律應有的權威,在實際中也難產生實效。因此,應當修改《體育法》,明確規定政府應當提供體育公共服務的責任;對違背《體育法》的政策,應當進行司法審查;對違背《體育法》的政府部門及其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完善這些法律在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與程序,不留法律真空,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