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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生物化石產地土地復墾的重要性及其特點 1.1化石產地土地復墾的重要性 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利用狀態的活動。通常所說的“土地復墾”多指“礦區土地復墾”,古生物化石產地的土地復墾雖鮮有提及,但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容忽視。古生物化石發掘過程中和發掘后對化石產地的土地資源及其周邊地區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主要由以下三個過程引起:一是發掘活動對土地的直接破壞,如化石發掘要剝離化石層上覆蓋的土層和巖石層,從而引起土地和植被的破壞;二是發掘過程中的廢棄物需要大面積的堆置場地,從而導致對土地過量的占用和對堆置場原有生態系統的破壞;三是發掘后容易造成化石產地水土流失、土地荒蕪、巖石裸露、亂石滿地的荒漠化現象,出現風化揚塵、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必然威脅到當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影響當地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化石產地的土地復墾對于實現土地合理利用、增加土地的有效使用面積,恢復被破壞土地的生產力以及保護生態環境都將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1.2化石產地土地復墾的特點 與一般的礦區土地復墾相比,化石產地土地復墾具有以下特點:土地復墾的主體不是生產、經營性質的能源企業,而多是以科普、研究和教學為主的高校、科研院所、博物館等事業單位,一般不具備相應的土地復墾的能力和經驗,復墾效率低;土地復墾的規模小、密度大,化石發掘較之礦山開采的規模自然相差甚遠,致使土地復墾的工程量也具有較大差距,然而卻經常出現化石產地小范圍內多家發掘單位相繼進行復墾的情況,復墾工程密度大;另外,化石產地土地復墾具有重復性,由于礦產資源的開采一般是毀壞性的,土地復墾要求一次性到位,然而,化石發掘多是保護性、搶救性采掘,經常會出現同一地點多次發掘,重復復墾的現象;再則,化石產地土地復墾缺乏直接的、成熟的理論研究和技術指導,復墾停留在工程階段。 遼寧西部地區(行政區域包括朝陽市、阜新市、葫蘆島市、錦州市所轄各市縣范圍,面積約20000km2)有著“世界級古生物化石寶庫”的美譽,其古生物化石賦存層位具有廣泛性,除了幾條年輕的山脈外,到處是含化石的地層,從凌源向東到朝陽、北票、義縣,長達170km,面積約6000km2的范圍內有多處化石集中產地?;删虺跗冢捎诠芾砣笔?,盜采盜挖活動猖獗,土地及環境破壞嚴重。隨著政府對化石資源保護的重視,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盜采盜挖現象。然而,如今個別合法的采掘活動也因復墾不徹底,依舊對土地資源、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壞,可謂“舊賬未還,又欠新賬”。 從氣候上看,遼西地區多為半干旱地區,降水偏少,年降水量439—684mm,然而絕大多數地區的年蒸發量大于1000mm,土地干燥,地質薄易于蝕化,春季沙塵天氣出現的平均日數高于東南部地區近6.4倍。在遼西地區進行化石發掘活動,必然會對原本脆弱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為保護并盡可能改善化石產地的生態環境,無異于給土地復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量的基礎上還要保質,積極引進生態重建技術,實現被破壞土地的可持續發展利用。 2.遼西化石產地土地復墾存在的主要問題 2.1法律體系不健全 雖然,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1月12日就通過了《遼寧省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管理條例》,成為全國第一個省級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的地方法規;隨后,2001年2月14日遼寧省國土資源廳制定了《遼寧省古生物化石資源勘查采掘管理辦法》;2005年,為適應新的化石保護管理形勢,又對《條例》和《辦法》分別進行了修訂;上述法規條例對化石采掘后的土地復墾都有提及或適用,為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然而,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土地復墾法律,土地復墾政策法規散見在不同的法律中。正在施行的新《土地復墾條例》雖然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界定了土地復墾的責任主體,制定激勵措施,以調動土地復墾義務人、地方政府和社會各方復墾的積極性,但仍缺少與之相配套的土地復墾標準體系,沒有形成協調統一的法律體系,可操作性不強。 2.2資金投入不足 化石產地土地復墾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投入資金和采掘單位賠償金。一方面,緊張的地方財政資金難以保證直接投向經濟效益不顯著的土地復墾項目上,導致歷史遺留受破壞土地復墾資金難以落實;另一方面,本著“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作為主要采掘單位的科研院所、博物館等事業單位多重采掘輕復墾,能夠投入到土地復墾的資金也非常有限,或選擇繳納少量土地賠償金,或進行簡單回填等不徹底復墾。因此,資金匱乏,復墾土地的增長速度趕不上土地破壞的速度,造成被破壞土地的積壓,制約了土地復墾的順利開展。 2.3復墾規劃帶有盲目性 目前的復墾規劃大多仍在遵循傳統的復墾思路:化石采掘—破壞環境(挖損、壓占土地)—選擇復墾方案(主要為農業或林業)—組織復墾實施,與化石采掘及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不夠緊密,缺乏對復墾資源的調查分析,復墾標準也不明確,僅做簡單化處理,帶有較大的盲目性。 2.4復墾技術落后 目前,化石產地土地復墾技術水平嚴重落后。大多只是籠統地提出復墾土地的面積和復墾措施,缺乏計算機信息系統指導下的動態規劃設計,更談不上切實可行的組織措施,相當程度上還停留在純工程技術階段,多是單一用途的復墾,尚未集中開展多業、綜合、協調并能控制水土流失的生態復墾技術研究,致使復墾區域生態環境恢復和改善不明顯,復墾的整體經濟和環境效益較差。 2.5公眾參與不充分 公眾參與是具體土地復墾項目能夠有效實施的前提條件,因為復墾事關群眾的具體利益,只有獲得公眾的支持,復墾才能順利進行。然而,長期以來,公眾缺少合法途徑介入土地復墾的決策與管理,復墾項目多由地方政府、采掘單位等組織掌控,公眾基本沒有發言權。采掘單位與當地群眾的糾紛矛盾也成為土地復墾的障礙。#p#分頁標題#e# 3.解決遼西化石產地土地復墾問題的對策 3.1完善化石產地土地復墾立法 國家層面上,應盡快修訂與新《土地復墾條例》相配套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頒布相應的土地復墾操作細則,以便動態監測指導土地復墾工作的全過程;地方上,遼寧省也應根據化石產地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生態、經濟及社會的整體效益,出臺針對性的化石產地土地復墾的法規、技術標準和操作細則。 3.2建立健全土地復墾資金制度 建立化石產地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嚴格采掘許可證的取得條件。在申請許可證時,須同時提交詳細的土地復墾方案,并按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復墾方案中估算的土地復墾資金數額,確定土地復墾保證金。建議在制定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時,規定嚴格的土地復墾的驗收標準和保證金返還條件。對于沒有能力進行土地復墾或土地復墾不符合要求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招標進行土地復墾,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支付,以保證土地復墾工作的落實。對于歷史遺留廢棄的化石產地,要充分體現“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多層次、多層面吸納資金,擴大投資渠道,建立投入與收益相協調的長效機制,才能加快土地復墾的步伐。 3.3因地制宜,編制綜合環境效益的土地復墾規劃 編制規劃過程中,應堅持源頭控制、預防與復墾相結合,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因地制宜、優先用于農業的治理原則,首先要認真開展現場調查,了解和掌握采場的自然環境條件,擬開采的布局和復墾資源情況,然后,對化石采掘擬破壞土地進行預測分析,確定復墾方向、制定復墾目標。規劃盡量兼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綜合效益的最大化。 3.4與時俱進,提高土地復墾技術 土地復墾具有明顯的多學科性,涉及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等??茖W的化石產地土地復墾技術就是要加強復墾理論技術研究,很好地將各學科中先進、成熟和在推廣中的新技術融為一體,將工程復墾和生物復墾相結合,從長遠的角度進行土地利用和生態環境的優化。同時,引進國外先進復墾技術,加速推進化石產地土地復墾工作。 3.5積極引導,鼓勵公眾參與 深入宣傳化石產地保護及土地復墾等方面的政策法規,增進群眾對土地復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動員、引導當地群眾以適當形式積極參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實施、竣工驗收等環節,并請公眾參與監督復墾的全過程。 4.結論 雖然遼西化石產地的土地復墾在政策法規、理論研究和技術支持上都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但隨著政府對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化石產地土地復墾已經成為一項迫在眉睫、刻不容緩的任務。因此,加強遼西古生物化石產地的土地復墾,完善化石產地土地復墾立法,建立健全土地復墾資金制度,編制綜合環境效益的土地復墾規劃,提高土地復墾技術,可恢復甚至改善被破壞土地及其附近的生態環境,緩解由化石發掘帶來的科學研究與土地、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為保障經濟建設快速增長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