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態學下農業經濟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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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態學下農業經濟立法建議

作者:房建恩 趙秀麗 單位:河北農業大學 河北金融學院

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該法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經營形式,力圖將分散經營的農民組織起來,使其能夠積累生產要素、抵御市場風險,從而進入市場,分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以期就此開啟農民增收、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大門。本文將嘗試運用社會生態學理論、觀念和方法來分析農村法制建設的個案,并力圖踏出一條用社會生態理論研究立法現象的路徑。

一、社會生態理論的基本觀點

(一)生態系人

“生態系人”即與生態系統和諧共存的人,是具有生態文化素質的當代人類。生態系人具有強烈的生態意識,這種生態意識使其擺脫了以“生態主人”自居的觀念,開始尊重各種客觀存在的自然和社會生態因素,而不再具有占有、征服、改造自然和社會生態的人類中心主義意識。雖然在社會生活中,任何研究和探討都是以研究者的立場為觀察的起點,但問題的關鍵是否能夠將自己視為與其他各種社會生態現象是平等的、同類的、和諧共生相互依存的關系。政治制度或立法作為人類主觀意識的產品,如果總是試圖對社會生態系統或環境帶來較大影響或改變,這就背離了生態系人的品格,退變成了“人類沙文主義”。當前人類更迫切的問題恐怕還不是對“人類沙文主義”的擔憂。立法和制度的設計者總是居于先覺者、拯救者的地位,帶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悲憫情懷”,總是將自己放在主導地位,將其他群體作為客體,去安排、引導和影響。這也是當前人類面臨的一個迫切的社會問題。

(二)社會生態系統

社會生態即人類社會的生態,是由人類與其環境所組成的生態關系或生態系統,它是集自然、社會和經濟三重屬性為一體的客觀現實存在。無論是自然的還是社會的各種客觀存在都是人類借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社會生態論絕不應該只理解為用自然生態學的觀點來研究各種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它具有強烈的跨越思維,將過去我們認為不相干的、不同層面的事物歸攏到同一個平臺上來研究。社會生態論給法律和政治制度研究者,提出了一個巨大的挑戰,它要求我們在研究傳統社會科學層面諸現象的時候,不僅要探究和描述研究對象與和它同層次的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相互關系,還要跨界地考慮它與自然現象之間的相互關系。

(三)社會生態競爭

社會生態學研究者葉峻教授認為,社會生態競爭主要表現在人類與自然的生態競爭、國際社會的生態競爭、社會群體的生態競爭、社會成員的生態競爭四個方面。在社會子系統中社會群體生態位的競爭方式和結果就是立法的生成。也就是說社會各群體之間通過話語權博弈來影響立法,用法律秩序來奪取并維護己方占據的社會生態位。法律需要在生態競爭的演進中不斷發展,在立法中首要的任務就是要尊重這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生態競爭。

二、農業經濟立法的社會生態環境

在社會生態學研究的初始階段,將某一事物的社會生態環境根據關系親疏和影響因子大小分層次來考查,是更科學的一種態度。與農業經濟有關的立法和政策的社會生態環境可分為三個層次:

(一)社會子系統

法律在社會生態系統中屬于社會子系統,因此社會子系統中的其他要素與其關系最為密切,影響也最大。

1.城鄉二元化社會結構使得農村人的社會生態位競爭力積弱農村支援城市、農業支援工業是我國實現城市化、工業化的路徑設計。城市人利用這種導向在社會生態位的競爭中積累了較大的優勢,大量的優質社會進步資源流向城市,因此農村積貧積弱,發展程度明顯滯后于城市。從社會生態位競爭的角度看,其根源在于農村人與城市人在立法話語權配置上的不均衡。加之,農村人話語權表達途徑不暢和表達能力弱等,使得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內的“農村立法”的制度設計并不能完全反映農民的意志和利益。

2.法治觀念淡薄,法律實施環境差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是法治社會的基礎性條件,在我國廣大農村,由于農民的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對現代法治理念理解不深,廣泛存在“臣民心理”,權利意識淡薄;自由散漫,規范意識差等心理觀念。其原因仍歸咎于農村社會生態環境,開放的市民社會是法律治理的土壤,而在以封閉性為特征的熟人社會,人們的行為規范體系中,道德倫理的比重要高于法律。

3.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理念的沖突通常法律文化是指人們對于規范方式的文化心理認同。中國農民含蓄、內斂的文化品格與現代法治理念的權利、博弈截然不同。因此,很多法律中的制度設計遭到了農民“冷暴力”式對待。

4.地方政府的作為社會子系統中,對立法影響最直接的是政府的作為。“由于受傳統體制和農戶自身素質等因素的限制,……在我國現實條件下,單純以農民為主體自發進行的需求誘致型制度創新難以滿足社會對于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需求;要實現我國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快速發展,必須將農民的自發創造與政府的推動結合起來”。但是,政府的推動如果脫離了人們的認知,同時又缺乏激勵和約束,其結果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

(二)經濟子系統

農村經濟發展程度,各生產要素之間的配比關系,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的需求是不同的。據調研,農村非農產業發展較好的地區,由于市場觀念發育充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比較認同;占有較多生產要素的農戶,對專業合作熱情較高;而散小經營農戶對專業合作缺乏信任;在人力、土地等生產要素流動性較強的地方更便于合作社的組織和職能的發揮。

(三)生態子系統

生態子系統中諸要素對法的影響通常是通過對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的影響間接發揮作用的。例如,地理地貌更便于交通設施建設的地方,生產要素流動活躍,市場化程度高,對市場化法制的需求相對較高;土地資源充裕、條件較好的地區滿足了規?;r業生產的條件;自然資源環境較好的地區,旅游資源豐富,更適宜發展觀光農業等。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難的社會生態分析

(一)農民對立法參與不夠是根源立法的實質是各主體對社會生態位分配的格局。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二元分化的城鄉分治體制,使農民的社會生態位被擠占,造成了今天的“三農”問題。要使農民富起來、農業和農村發展起來,必須在制度設計中賦予農民更多的社會生態位。這種賦予不應是強勢者的施舍,農民不應一味地被安排,從立法的啟動到具體制度的設計應有農民直接、充分的參與。#p#分頁標題#e#

(二)經濟發展落后和不均衡,要求生產方式變化的意愿不強烈很多人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不理想,歸結于農民的守舊意識,這是膚淺的,中國農民從來不缺乏變革精神,他們的思考和行事由他們生活的邏輯決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不就是農民自發變革的產物嗎?如果新制度順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其實施過程必然順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整體落后,各地情況差別很大,發展極不均衡。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方小農經濟仍具有較強的適應性,組織起來進行市場化經營帶來的收益低于合作風險和組織成本,因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態度冷漠。

(三)立法設計脫離農民法制實踐能力如前所述,在經濟發展落后的地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缺乏運行的經濟基礎,而在農村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該法的某些制度設計在實施中也遇到了農民的抗拒。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很多制度設計借鑒吸收了《公司法》等成熟制度的經驗。不可否認這些制度有其合理性,也經過了其他法律實踐的檢驗,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發展,但是過于嚴格的要求增加了農民組織成本,超出了農民的實踐操作能力。

(四)行政力量的干預不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很多地方政府急于求成,在農民組織愿望不強的情況下,變指導為指揮,變扶持為挾持,變服務為管理,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干預農民合作社的運行。這些做法不僅未能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發揮應有作用,還使農民產生了抵觸情緒。

四、農業經濟立法的幾點建議

“三農”問題的解決、新農村建設的實現必須依賴高質量的農業經濟立法,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今后的農業經濟立法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應考慮自然生態因素對立法和法律實施的影響由于中國農村地域廣闊,各地自然生態情況差別很大,農業及農村經濟必須立足于農村自然生態特點謀發展,選道路,應該以此為依據構建不同的產業結構模式;相應地,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適應不同的產業結構模式發展的需求。因此農業經濟立法必須因地制宜體現出地方特色。具體操作可以采用由基本立法搭出基本架構,具體制度設計由地方立法來細化。

(二)尊重農民的主體性,提高其對立法的參與農民的主體性地位是決定涉農立法以農民利益為價值取向的根本因素。只有真正維護和增進農民利益的法律才會受到農民的歡迎。農民基于自己的生活邏輯對立法設計的深度參與方能保證法律規定不會脫離他們的法律實踐能力。這就需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直接民主制度和廣泛深入的立法調研來保證和實現。

(三)注重現代法制與農村法制傳統文化的銜接農村法制傳統文化是農村法制建設的社會文化環境,“陽春白雪”無論還是“下里巴人”都是涉農立法應當尊重的客觀存在。農民生活實踐決定了它的存在和延續。行權方式的特殊性,對“能人之治”的依賴等,都應在現代在立法設計中得到反映。

(四)合理安排行政力量在法律貫徹實施中的作為行政力量只應該出現在對國家強行法的執行中,在民商事法律領域行政機關應強調服務職能。對法律的貫徹實施應基本上限于宣傳、教育和幫扶的層面,不應過于積極地“推動”更不應該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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