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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沖突的現狀 許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許,年輕的保安人員許霆到位于廣州市黃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業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時因取款機錯誤,誘使其多提款17.5萬元,后攜款潛逃。一年后,許霆將贓款揮霍一空,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捕歸案。法院一審判決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許霆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改判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發生后,報紙、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開始廣泛關注這宗有爭議的案件。社會各界都參與到了討論之中,各種輿論的呼聲日漸高漲,并伴隨著案件逐漸升溫。我們不難看出,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差距如此之大,這其中到底是什么因素起了主導作用?是社會各界給予法院的壓力還是法官對案件認定的個人差異?一部分人認為,通過輿論的監督使許霆在二審中得到了更為公正的裁判;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由于輿論的過分關注使得法院在輿論的高壓下沒有辦法獨立判案,喪失了裁判的中立性和司法的獨立性。 二、新聞輿論與司法獨立的關系 司法被認為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傳媒輿論則被認為是表達社會良知的最后底線,兩者的終極目標具有一致性。但是輿論監督其實是一把雙刃劍,通過輿論側面反映案件情況的同時必然會左右法院和法官的感官,因為作為政府公務人員的法官也是人民群眾利益的代表,他不是一個單純獨立的個體,與社會是分不開的。輿論監督雖然能夠彌補司法缺陷,預防司法腐敗,保障程序上的公開和透明,然而,更不可忽視的是,過多的輿論干預只能成為司法獨立建設中的一塊絆腳石。 1、輿論監督對司法獨立的積極影響 首先,我們說輿論監督本身具備的優點,就是其存在的合理性。通過分析不同學科對輿論監督內涵的闡述,有學者認為輿論監督是指公眾對國家權力運行信息進行獲取、披露、傳播或者發表意見和建議的行為。公民通過輿論監督司法機關及司法活動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具有來源上的合法性,是不允許被剝奪和限制的。 其次,通過輿論的監督可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新聞輿論的突出特點在于傳播的廣泛性和及時性。通過披露、曝光等手段公開法律活動的整個過程,公眾在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的同時自然給司法工作人員一種督促力,使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程序上做到及時高效。 再次,輿論作為一種監督方式,可以從側面監督審判人員公正執法。但是輿論監督可以直接保證司法公正這一說法是不科學的。筆者這樣認為,輿論監督作為一種監督的方式,不能直接作用在保證實體公正的結果上,而應當體現在程序的正義中。眾所周知,法官審理案件中唯一可以運用的工具就是法律,而法律也沒有規定法官可以依照輿論辦案。因此,保障案件程序的正當性,使司法更為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督促司法機關的審判人員公正廉潔才是輿論監督真正的價值所在。 2、輿論監督對司法獨立的消極影響 首先,報道失實?,F階段的新聞媒體往往關注弱者,從社會習慣和倫理道德的側面入手分析案件事實,夸大或者縮小案件的某些側面,賺取廣大輿論主體同情的視線,這里體現的更多為經濟上的利益。比如,湖北的“五毒書記”張二江案,媒體在報道他的桃色新聞時,為湊足108的數字,把張二江的合法妻子也包括進去,說他和108個女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這顯然背離了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 其次,混淆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 從當今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存在形態上看,他們是絕對不能被混淆的。原因在于,道德是多元化的而法律是一元化的,法律關注行為,而道德關注內心世界。 由于輿論主體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他們往往通過樸素的正義觀念來判斷案件事實,即使法官根據法律作出了正確的判決,但是只要不符合民眾的普遍期望,就會造成輿論大肆的抨擊和批判;輿論主體的非理性化和發泄渠道的誤導,必然會造成類似莫昭君的慘劇。 三、新聞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協調途徑 新聞以及媒體的監督是促進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雖然在某些情況下,輿論監督有負面的導向性,但我們更應當清晰的看到其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正面影響。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也曾指出“新聞媒體的監督是改進和完善司法機制的良藥和促進劑。要依法保護新聞單位和新聞記者的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因此通過適度的規制,使輿論監督發揮其最大的功效是可取的。 1、建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 由于公民對權力和權利的關注度逐漸提高,以至于群眾對政府乃至司法機關的信息獲取量也不斷激增,因此建立司法信息公開制度就顯得十分必要。通過一個合理合法化的渠道保障輿論主體的知情權。司法信息公開的主體是司法機關,這樣可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性,使社會大眾可以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避免錯誤理解,理性的對待案件并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同上訴事后評論制度相結合,可以在保障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實現輿論監督的價值。 2、提高司法系統審判人員業務素質 輿論監督作為一種外在的監督機制,在本質上并不會對司法的獨立產生影響。而真正能夠影響司法獨立的是司法系統內部的人員的工作態度和業務水平。這同樣也是廣大群眾對司法主體不信任的原因之一。提高司法系統內部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實體公正的同時通過一個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輿論主體,這樣內外相結合,可以更加有效的保障我國的法治建設走向一個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