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審判理性化發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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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審判理性化發展研究

在這個逐漸理性化的時代背景下,一切重大社會爭議都應當由法律去解決,這是人類現代法治文明發展趨勢。司法進程應當擺脫民眾的情緒化行為的影響,司法應當避免作出情緒化的裁判。

一、事實真相:無爭議的犯罪事實

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均確認了一個共同的司法原則,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也就是說,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法官不能以臆測來判斷案件事實,不能以諸如權力、民意或道德等非法律的標準來界定案件性質,而應該訴諸證據,這是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在藥家鑫案中,據檢方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藥家鑫在駕車途中將前方同向駕駛電動車的張妙撞倒,因怕張妙日后找麻煩,藥家鑫從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對張妙連捅六刀,致使張妙當場死亡。這是被實物與言辭等證據事實證實的案件事實,藥家鑫及其辯護律師都沒有就案件事實部分作出分歧性的意見表示。

本案事實的真實性、公開性以及案件的特殊性,一經網絡與媒體的傳播,旋即引起極大的反響,民眾的“同情心”被喚起,嫉惡如仇的火焰被點燃了,民眾被激怒了。民眾的情緒化行為正是導致法院情緒化司法的根源之一。

二、法律焦點:聚焦量刑及法院在量刑上的情緒化司法

無論是見諸媒體的相關報道,還是法庭上藥家鑫和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各方對本案的事實和情節都不存在實質性爭議,即本案在罪與非罪問題上,排除了成為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因此完全不同于佘祥林案與趙樹彬案。此案的焦點完全集中在量刑方面,法院、媒體與普通民眾都對藥家鑫案的法律問題———尤其是量刑問題從多角度進行評價,以判決書、網絡、報紙等為載體對藥家鑫進行了法律與道德的雙重拷問。其中,法院的法律評價是核心,也最具權威性。法院的法律評價主要圍繞五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評議,形成了法院的最終判決,這五個主要法律問題分別是:

(一)自首

藥家鑫案后主動投案,檢方認同藥家鑫構成自首情節;法院也認為符合自首要件,認定藥家鑫投案屬于自首而且認罪態度良好,一直如實供述罪行,在法定量刑情節之內;藥家鑫及其辯護人也基于自首情節請求法庭酌情從輕量刑。藥家鑫的“自首”情節,雖然遭到民意的普遍不屑,但最終還是得到了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認可。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有自首情節,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后,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其深重。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仍應依法嚴懲,應該判處死刑。我認為,這是典型的“嚴打邏輯”,這種“嚴打”是非法治的,是不符合法治思想的。西安中級人民法院雖然確認了自首成立,但最終在量刑上決定不予考慮,仍然執意判處藥家鑫死刑,這是其情緒化司法的一個顯著表征,是在憤怒的民眾吶喊聲討中妥協的結果。從自首情節的被迫擯棄到死刑的最終確認,法院關于此案的法律結論都帶上了情緒化的烙印。

(二)激情殺人

一般學理通說認為,刑法上的“激情殺人”是指出于一時的激憤情緒而實施犯罪行為,行為人沒有犯罪預謀,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或犯罪目的,只是在強烈的沖突過程中突發的犯罪行為。概括而言,激情犯罪都有一個鮮明的特點,即受害人應具有一定的過錯,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受害人的刺激有因果關系。西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藥家鑫的殺人確實出于偶然,但要構成從輕情節的激情犯罪,欠缺一個根本的要件———即被害人有過錯。藥家鑫在駕車撞倒張妙后,“怕張妙日后找麻煩”是主要的殺人動因。顯然,張妙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不能認為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構成“激情殺人”而從輕處罰,他應當為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藥家鑫激情殺人的否定,進一步使藥家鑫走向死刑。

(三)初犯、偶犯

在我國法律與司法實踐中,初犯、偶犯屬于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結果進行綜合考慮。藥家鑫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提出藥家鑫系初犯,也沒有殺人的預謀,屬于偶犯,社會危害性不應認定為極大,應該考慮從輕處罰,以貫徹我國寬嚴相濟、教育為主的刑事政策。普通民眾認為這種辯護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民眾的情緒再次被激怒了。在洶涌的激憤聲面前,西安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初犯、偶犯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節較輕的犯罪,對故意殺人這樣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惡劣、殘忍的故意殺人犯罪,顯然不能以初犯、偶犯為由從輕處罰。法律在非理性的背景下再次為藥家鑫關上了從輕處罰的機會之門。

(四)品格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藥家鑫的律師向法庭提交了3份證據:第一份證據是兩份關于藥家鑫主動遞交悔過書和其父母向受害人家屬下跪的報道;第二份是其上學期間的13張獎狀及證明;第三份是被告人校友、同學、鄰居的請愿書。藥家鑫的律師、學校提供的品格證據將藥家鑫描繪成“品行兼優”的在校大學生。品格證據雖然可以成為量刑的酌定情節,但需要與案件有關聯。另外這些品格證據絲毫沒有博得民眾的好感與同情,反而因為藥家鑫的這些“出色表現”使民眾變得更加憤怒了。西安中級人民法院甚至因此在庭審中作了定罪量刑的調查問卷這樣非正常的“舉動”,暴露了我國法院受大眾、傳媒等非司法機構的影響甚重。

(五)罪刑相適應原則下的刑事責任問題

2011年4月22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2011年5月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藥家鑫上訴,維持原判[2]。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只適用”三個字包含著“慎刑”的精神;“罪大”和“惡極”是兩個須同時具備的實質性要件,不僅要罪行的社會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同時行為人還具有極其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從藥家鑫的犯罪行為出于偶然以及自首、悔罪等法定、酌定情節綜合來看,其人身危險性尚達不到刑法規定的必須施以極刑的程度。另外,現代刑罰的目的已經走出了絕對的報復主義刑罰模式,不主張簡單的因果報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這一我國民眾最傳統的刑事法律意識雖然具有正義的形式要件,但必須要在理性的制度框架內嚴格執行才能獲得實質的正義、法治的正義、理性的正義,而不僅僅是情緒的正義。賀衛方教授認為,“對于死刑,我覺得徹底廢除是最好的”[3]。#p#分頁標題#e#

三、啟示:非理性的影響力與打折的正義

在我國的法制傳統中,尤其是在民間形成了一條“萬古不易”的法律準則:殺人償命。這個悠久的樸素法律意識,至今仍然影響我國民眾對于重大爭議事件的評判。即我國民眾分析問題不是基于法律,而是首先進行道德審判,將本該制度化的規則虛無化。何為“壞人”何為“好人”純粹是道德評價的范疇。而對于一個觸犯刑律的人,在法庭宣判之前,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下定論,而且法庭只能確認“有罪”或是“無罪”。如果任由公眾以道德準則所作的某個被告人是“好人”還是“壞人”的情緒化評判結果影響甚至決定判決的結果,就會使司法喪失法律理性,司法獨立就成為空談。

(一)程序正義:“壞人”更需要律師的辯護

正當的司法制度不僅要保護守法者的權利,違法者的權利更要得到保護,尊重“壞人”的權利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好人”的權利,如果“壞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那么“好人”的權利也會被侵犯。即使是一個罪大惡極的“壞人”,法律也賦予其享有自行辯護和委托律師辯護的權利。在特殊情況下,法院依法負有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的職責。在現代的法治結構中,“律師的價值就在于,在追求社會正義的道路上,讓律師作為一支相對獨立的力量存在,維護人權,制衡權力,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證司法公正,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以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4]。公眾對藥家鑫辯護律師的指責是因為公眾沒有認識到律師制度存在的真正價值,是公眾道德評判的表現之一。然而,司法對律師辯護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從對律師辯護意見的審查上都應當遵循法律理性。法院面對社會輿論巨大的壓力,往往選擇犧牲法律理性來滿足民眾對被害人同情心的要求,而忽略辯護人的意見。這是司法情緒化的一種傾向。一個公正的審判,需要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法庭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保障藥家鑫作為被告人的正當訴訟權利,慎重審查藥家鑫律師的辯護意見,這是法治社會法律理性的內在要求。

(二)媒介審判問題:法官應該保持中立

在現代社會,法律及其運行易受媒體的影響。媒體的呼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眾對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但是“法官不能一邊看報紙一邊來判案”,法官應該保持足夠的理性從而保證司法的公正。“在司法領域,正確的輿論導向應該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貫徹實施法律,主持社會正義;新聞媒體的價值也是宣傳弘揚法律,維護社會正義,兩者的任務和目標是一致的”[5]。藥家鑫案發生以后,辯護律師的“激情殺人論”、犯罪心理專家李玫瑾的“彈鋼琴分析”[6]、北大教授孔慶東的“殺人面相說”等等,一度成為媒體和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媒體對公眾情緒的直觀宣泄無疑影響了法官最終的裁決。如果法院不是受到傳媒喊殺聲一片的影響,理性判決下的藥家鑫也許不一定會死。從法制建設進程而言,我國應該進一步完善新聞與言論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司法獨立制度。“我們應該樹立法治國家的理性原則,建構理性的法律制度”[7],協調好媒體輿論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填補制度空白,避免在以后的重大社會爭議中訴諸情緒化的非理性方法。

(三)法治的硬傷:情緒化大眾、情緒化司法

與正義的尺度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民眾經常會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這種情緒化不能強加于作為理性與中立的裁判者―――司法機關。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體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司法目的民主。司法民主需要公眾的參與,但并不意味著民眾的情緒可以左右司法。我國的司法不獨立、司法沒有權威的現實國情說明我們的司法事實上受到情緒化公眾的影響,一直存在情緒化司法的問題。究其原因,有以兩個方面:

1.在我國的刑事政策中,刑事審判要考慮“人民群眾的感覺”,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的進程,法院的司法裁判要與人民群眾的情緒相契合。這為我們情緒化司法打開了正當性與合法性之門。

2.中國的現實國情與法制傳統,決定我國法院與民眾的情緒高度一致性。建國以來,我國法院的判決都是以最普通的民眾法律意識為基準來運行,朝著“讓人民群眾滿意的司法”目標而努力,最終失去了自己的獨立性。藥家鑫案件在激憤的情緒化背景下展開審理與判決,我們是“以群眾狂歡的方式”[8]處死我們的同類,法院也因“萬人皆曰可殺”判決藥家鑫死刑。司法情緒化使得法律的正義打折。

四、結語

公眾及媒體對藥家鑫案自始至終高度關注,可能因為本案承載著我國普通民眾對法律公正的訴求,也承載了我國普通民眾對社會正義的追求,雖然其中一些具體的情緒化的想法未必與理性法律相合。我們的司法機關應重視這種期盼,但是,法院對待作為情緒化符號的大眾表達的民意尤其需要審慎,倘若真有什么情緒化的“民意”需要順應,那就是司法公正、公開及公平。我們需要構建完善而健全的法治,而不是以“不可違背的民意”作出個案判決來敷衍法律理性。因為情緒化的司法不但失去了正義的理性尺度,而且也永遠走不出人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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